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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 公 告2022 年 第 5 號中國礦業權評估準就現予發布,于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礦業權評估項目工作底稿規范 CMVS11200-2022 2礦業權評估項目檔案治理規范CMVS11300-2022 4礦業權轉讓評估應用指南CMVS20220-2022 6礦業權評估利用礦產資源儲量指導看法 CMVS30300-2022 17礦業權評估利用地質勘查文件指導看法CMVS30400-2022 21礦業權評估利用后續地質勘查設計文件指導看法CMVS30500-2022 24礦業權評估利用礦山設計文件指導看法 CMVS30700-2022 26礦業權評估利用企業財務報告
2、指導看法 CMVS30900-2022 30礦業權評估項目工作底稿規范(CMVS 11200-2022)1 總 就1.1 為規范礦業權評估項目工作底稿的編制和治理,明確礦業權評估執業責任,愛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礦業權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礦業權評估技術基本準就,制定本規范;1.2 本規范所稱礦業權評估項目工作底稿,是注冊礦業權評估師在執行礦業權評估業務中形成的,反映評估程序履行情形、支持評估結論的相關依據、記錄和資料;1.3 執行礦業權評估業務,應遵守本規范;從事與礦業權價值估算相關的 其他業務,可參照本規范;2 分 類礦業權評估項目工作底稿通常分為治理類工作底稿和操作類工作底稿;治理類工
3、作底稿是指為承接、方案、掌握和治理礦業權評估項目所形成 的行為依據、工作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操作類工作底稿是指反映盡職調查、評估參數確定等評估過程的工作記錄,取得的產權證明文件、取價依據及收集的其他價值估算依據的相關資料;3 基本要求3.1 注冊礦業權評估師在執行礦業權評估業務中,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 定和礦業權評估準就的相關規范,編制和治理礦業權評估項目工作底稿;3.2 礦業權評估項目工作底稿應做到內容真實、要件齊全、格式規范、標 識一樣、記錄清楚完整;3.3 礦業權評估項目工作底稿的介質形式可以為紙質,也可以是電子或其 他形式;可以依據評估業務的具體情形合理挑選工作底稿的介質形式;采納 何
4、種介質形式,都必需滿意歸檔、查閱的需要;3.4 注冊礦業權評估師可以在反映評估程序、支持評估結論的前提下,根 據評估業務的具體情形,合理確定礦業權評估項目工作底稿的繁簡程度;3.5 在評估業務完成后,注冊礦業權評估師應準時整理礦業權評估項目工 作底稿并歸檔;礦業權評估項目工作底稿,應依據礦業權評估技術基本準 就和礦業權評估檔案治理規范的相關規范使用和治理;3.6 礦業權評估項目工作底稿中,由托付方、礦業權人(或礦業權申請人)等相關單位供應的資料或文件應以蓋章方式確認;3.7 工作底稿應當反映礦業權評估機構內部審核過程記錄;審核人在審核 工作底稿時,應當書面表示審核看法并簽字;3.8 注冊礦業權
5、評估師應依據礦業權評估業務特點和工作底稿類別,編制 礦業權評估項目工作底稿目錄;4 礦業權評估項目工作底稿的內容4.1 治理類工作底稿通常包括 :(1)評估業務商定書(評估合同書);(2)評估工作方案;(3)評估業務執行過程中重大問題處理記錄;(4)評估報告的審核記錄;(5)評估業務涉及的其他事項的記錄;4.2 操作類工作底稿通常包括:(1)盡職調查記錄;(2)礦業權權屬類文件;(3)地質勘查文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含圖件);(4)礦山設計文件;(5)企業財務報告及生產經營相關資料;(6)評估參數確定依據的相關政策性文件;(7)礦產品市場相關信息資料;(8)評估參數確定過程記錄;(9)評估收集
6、的其他相關資料;5 附 就5.1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依據本規范舉薦礦業權評估項目工作底稿格式 與標識;5.2 本規范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負責說明;5.3 本規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礦業權評估項目檔案治理規范(CMVS 11300-2022)1 總 就1.1 為規范礦業權評估項目檔案的治理,促進礦業權評估項目檔案治理工 作規范化、標準化和制度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有關法津、法規的規定,以及礦業權評估技術基本準就的相關規范,制定本規范;1.2 本規范所稱礦業權評估項目檔案是指礦業權評估業務中形成的具有保 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和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1.3 本規
7、范規定了礦業權評估項目檔案的歸檔、立卷、整理、保管、查閱 和鑒定銷毀的要求和方法,適用于礦業權評估機構的礦業權評估項目檔案管 理工作;1.4 評估機構應建立、健全礦業權評估項目檔案治理制度,配置檔案治理 人員,采納科學方法治理檔案,提高檔案治理水平;2 歸 檔2.1 歸檔范疇;礦業權評估業務中形成的礦業權評估工作底稿、礦業權評 估報告、項目治理文件資料等;2.2 歸檔時間;在評估項目終止后,通常應自評估報告出具日或取得備案 文件之日起 3 個月內歸檔;2.3 歸檔手續;歸檔前,評估項目組應編制好移交目錄,檔案治理人員應 對評估項目組移交的檔案材料逐一清點,檢查案卷質量,核對移交目錄,并 由交接
8、雙方在移交目錄備考表上履行簽字手續;2.4 歸檔要求;歸檔案卷組卷應合理,卷內文件材料應完整、精煉;3 立 卷3.1 立卷方法;以評估項目為單元立卷,即一項一卷;不得把兩個或兩個 以上項目的材料合并立卷;跨年度終止的評估項目,也應按項目立卷,案卷 應存放于評估報告文號注明的年度;3.2 案卷編目;案卷編目的主要內容包括案卷封面、案卷標題、卷內文件 目錄等;4 整 理評估機構可自行挑選檔案的分類方法,但只能采納一種分類方法,不能 同時采納兩種以上的分類方法;5 保 管5.1 保管要求;為愛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礦業權評估機構必需加強檔案 保管工作,確保檔案不丟失、不泄密;5.2 保管期限;保管期限
9、分為5 年、10 年兩種;礦業權價款、證券業務抵押貸款及訴訟等評估項目的檔案保管期限為 10年,其他評估項目的檔案保管期限為 規定;6 查 閱5 年;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6.1 礦業權評估項目檔案的外部查閱,除以下情形外,須經托付方和立檔單位的同意:(1)司法部門按法定程序進行的查閱;(2)有權審核和檢查評估項目的政府治理部門進行的查閱;(3)行業自律組織對執業質量進行檢查,以及受司法、行政部門或當事 人托付對評估報告組織鑒定的查閱;(4)其他依法可以查閱的情形;6.2 查閱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必需按規定履行借閱登記手續,嚴格遵守登 記、審批和復制制度;7 鑒定銷毀7.1 礦業權評估項目
10、檔案超過規定儲存期限需要銷毀的,評估機構應對其 進行鑒定;擬銷毀的評估檔案的鑒定,應由評估機構負責人主持,與檔案管理人員和相應評估人員組成鑒定小組進行逐卷審查;對需要延長保管期限的 檔案,由鑒定小組提出調整保管期限的具體看法;7.2 對經鑒定需銷毀的評估檔案,應清點核對,登記造冊,經評估機構法 定代表人批準后銷毀;銷毀檔案應派專人監銷;銷毀清冊及監銷報告應由經 手人簽字后立卷歸檔;8 附 就8.1 本規范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負責說明;8.2 本規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礦業權轉讓評估應用指南(CMVS 20220-2022)1 適用范疇本應用指南適用于礦業權轉讓行為所涉及的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礦業 權評估,不包括礦業權轉讓中需要處置礦業權價款的評估;境外礦業權資產及開發合同權益價值評估,可以參照本應用指南;證券業務、企業改制設立公司等涉及的礦業權評估,應遵循相應的評估 應用指南;2 定 義為本應用指南的需要,使用以下定義:(1)礦業權轉讓是指礦業權人依法將其合法擁有的礦業權轉移給其他單 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屬礦業權二級市場范疇;包括出售、作價出資、合作以 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等形式發生的礦業權轉移行為等;(2)礦業權出售是指礦業權人依法將其合法擁有的礦業權有償讓渡給其 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3)礦業權作價出資是指礦業權人依法將其合法擁有的礦業權作價后,作
12、為資本投入企業,并按其價值作為出資額行使相應權益、履行相應義務的 行為;(4)合作勘查或合作開采經營是指礦業權人以其合法擁有的礦業權作為 基礎,引進他人資金、技術和治理等,通過簽訂合作合同商定權益義務,共 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5)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 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 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預備持有 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為非貨幣性資產;(6)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
13、情形下,債權人依據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有 以資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削減債務本金、削減債務利息等)或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3 應用指南執行礦業權轉讓評估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土資源行 政主管部門礦業權轉讓的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3.1 評估托付方托付方可以是合法擁有礦業權的礦業權人,也可以是礦業權擬受讓人(合作方)以及相關當事方;企業股權轉讓或資產組合轉讓涉及的礦業權評估,托付方可以是股權持 有人和資產占有單位,也可以是股權或資產受讓人;3.2 評估目的(1)應當依據礦業權轉讓合同或協議(意向書)商定的轉讓
14、方式確定評 估目的;企業股權轉讓、資產組合轉讓涉及的礦業權評估,應當依據相應的 合同或協議所明確的礦業權轉讓方式確定評估目的;不明確的,應當依據取 得的類似商定文件確定評估目的;(2)應當依據商定的礦業權轉讓具體方式和評估報告使用情形表述評估 目的;礦業權評估報告中評估目的應清楚、精確表述為為某具體經濟行為提 供價值參考依據,不應當使用保證轉讓價格實現的任何表述;企業股權轉讓涉及的礦業權評估結論,不是直接為擬轉讓股權供應價值 參考依據,而是為股權轉讓行為涉及的礦業權供應價值參考看法;作價出資礦業權評估結論,不是為確定注冊資本(或股本)供應價值參 考依據,而是為出資礦業權供應價值參考依據;非貨幣
15、性資產交換涉及的礦業權評估結論,是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涉及 的礦業權供應價值參考看法;礦業權評估結論并不涉及補價和稅費等;債務重組涉及的礦業權評估結論,是為清償債務涉及的礦業權供應價值 參考看法;礦業權評估結論不涉及債務賬面值與評估價值差異的處理;(3)礦業權以招標、拍賣和掛牌等方式出售,其成交價格是特殊交易環 境下形成的,通常表述為為確定招標底價、起拍價、保留價等供應價值參考 依據;協議方式出售可表述為為交易供應價格參考依據;3.3 評估對象與評估范疇(1)通常情形下,評估對象與評估范疇是依據經濟行為由托付方確定的;評估對象和評估范疇,可以依據礦業權轉讓行為所涉及的礦業權權屬文件確 定,也可以
16、依據轉讓合同或協議確定,也可以依據轉讓行為所涉及的其他類 似文件確定;(2)確定和表述評估對象與評估范疇,應當關注如下事項:1)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礦業權轉讓規定的條件;如是否已依據國家有關規 定繳納采礦權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探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探礦權是否完成最低投入,礦業權權屬是否有爭議,是否達到持有期限等;2)轉讓行為涉及的礦業權權屬;礦業權權屬文件包括有效的礦產資源勘 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以合法擁有的探礦權申請采礦權、生產礦山變更礦區范疇等過程中取得 的劃定礦區范疇批復文件,可以與原權屬文件一并作為礦業權權屬文件,并 應在評估報告中充分披露劃定礦區范疇的有效期及其對經濟行為
17、實現、評估 結論等可能產生的影響;3)現礦業權人取得礦業權的方式(出讓取得、轉讓取得)、出讓合同及 價款處置、轉讓(購買)合同及價格、以及相關費用的繳納情形等;3.4 評估基準日及評估結論使用有效期3.4.1 評估基準日 應當依據確定評估基準日指導看法的相關規范,由托付方和相關當 事方確定;注冊礦業權評估師可以對確定評估基準日供應專業建議;通??紤]轉讓 經濟行為的實施方案、生產礦山財務會計報表結算日期、國家稅費等的變化、同時進行的資產評估所確定的評估基準日(涉及企業股權轉讓、資產組合)等因素確定評估基準日,盡量削減影響評估結論的評估基準日后事項,考慮 評估中可能涉及的市場價格信息的時效性;涉及
18、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建議考慮會計核算的要求;3.4.2 評估結論使用有效期 評估結論使用有效期,應考慮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市場價格水平的變化,以及礦業權對應的礦產地的變化等因素確定,原就上不超過一年;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涉及的礦業權評估結論使用有效期,依據 非貨幣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相關規定或協議確定;企業股權轉讓、資產組合轉讓涉及的礦業權評估,可考慮與同時進行的 資產評估結論使用有效期的一樣性;3.5 評估依據礦業權轉讓評估業務,評估依據通常包括:3.5.1 經濟行為依據;即評估目的對應的交易行為涉及的文件資料;不同 的轉讓方式,其經濟行為依據不同;如出售行為中的出售合同或者協議(意 向書)
19、;出資行為中的公司章程或投資協議、出資人協議書、重組改制方案、增資擴股合同或者協議;合作行為中的合作合同或者協議;非貨幣性資產交 換合同或者協議;債務重組中的債務重組協議或者法院裁定等;法律、法規依據;不同的轉讓方式,應遵循相應的法律、法規,同 3.5.2 時應當遵循礦業權評估準就;3.5.3 礦業權權屬依據;托付方和相關當事方供應的權屬證明文件及礦業 權價款有償處置相關文件;3.5.4 評估取價依據;包括與礦業權評估相關的稅費政策性文件、利用的 專業報告及評估中收集的有關信息資料等;專業報告通常包括礦山設計文件、地質勘查文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 企業財務報告等;3.5.5 企業出具的相關說明
20、;礦業權價值詢問性質的評估項目,依據托付 詢問的目的,以及礦業權評估報告的使用性質,評部分或全部必要事項或要 求事項作為假設前提,需要托付方和相關當事方供應相關說明和承諾,均構 成評估依據;3.6 評估實施過程評估實施過程應遵守礦業權評估程序規范,并依據所選取的評估方 法實施具體的評估程序;礦業權評估報告應當充分披露評估實施過程;3.6.1 履行盡職調查程序時,應對托付方和相關當事方供應的資料和相關 情形進行必要的核查;假如現場勘查是可行的和必要的,應當進行現場勘查;3.6.2 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進行現場勘查,或者初步判定現場勘查無法滿 足核查目的,應當實行其他必要的盡職調查手段以達到核查目的
21、,并在評估 報告中披露限制緣由及其他盡職調查手段;3.6.3 托付方或者相關當事方特殊要求不進行、不完全進行現場勘查,應 判定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程度,依據影響程度打算礦業權評估報告中充分披 露、出具限制使用性質的礦業權評估報告、拒絕出具礦業權評估報告等措施;3.7 評估方法3.7.1 依據礦業權轉讓經濟行為及其打算的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及其對應 的勘查區或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工作程度以及評估資料收集情形等相關條件,結合礦業權評估方法規范中收益途徑、市場途徑和成本途徑評估方法的適用 范疇和前提條件,分析三類評估途徑的適用性,恰當挑選具體評估方法;也可以依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和資料收集情形等相關條件,
22、在不違反 礦業權評估準就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挑選不同于礦業權評估方法規范的具體 評估方法,挑選評估方法;但應確信所采納方法的合理性,確保得出的評估 結論滿意評估目的的需要,并在礦業權評估報告中具體披露;也可以依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和資料收集情形等相關條件,在不違反 礦業權評估準就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謹慎參照其他評估專業的評估方法或境 外礦業權評估準就(或類似規范)中的方法,但應確信所采納方法的合理性,確保得出的評估結論滿意評估目的的需要,并在礦業權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 理由;3.7.2 成本途徑評估方法,是基于探礦權所對應的礦產地質勘查工作投入 與探礦權價值存在內在聯系或依存關系作為前提的;(1)礦
23、業權人投資勘查礦產資源的,礦業權價值以已投入的有關有效的 勘查工作成本的現值確定;具體可依據成本途徑評估方法規范中的具體 評估方法進行;(2)礦業權人通過市場購買方式取得的礦業權,可以購買價格為基礎,考慮礦業權人取得礦業權后再投入的有關有效的勘查工作成本,確定礦業權 價值;(3)礦業權人通過繳納礦業權價款方式(或類似支付方式)取得的礦業 權,可以已繳納價款為基礎,考慮礦業權人取得礦業權后再投入的有關有效的勘查工作成本,確定礦業權價值;結合不同的評估目的,在考慮投入或取得成本的基礎上,在適當及切實 可行的情形下,可以考慮:取得或投入成本的資金成本或機會成本;礦 業權對應的礦產資源或潛在礦產資源前
24、景,及其將來開發收益中歸屬礦業權 人的收益現值;3.7.3 收益途徑評估方法,是基于礦業權所對應的礦產資源將來開發收益 中,歸屬礦業權的收益打算礦業權價值這一前提的;礦業權轉讓評估采納收 益途徑評估的理由是,礦業權轉讓價格以礦業權人合法擁有的礦業權對應的 礦產資源儲量在將來開發中可以獵取的收益為基礎;收益途徑評估方法中的預期收益可以現金流量、剩余現金流量、剩余凈 利潤等指標表示;礦業權轉讓評估應當依據評估項目的具體情形挑選恰當的收益指標和具體評估方法;(1)作價出資、企業改制設立公司、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涉及 的礦業權轉讓評估,應謹慎選用折現現金流量風險系數調整法;應當考慮收 入權益法是
25、不具備穩固現金流的情形下,利用體會數據的測算方法,謹慎考 慮其是否適用于上述經濟行為;如收益期或剩余可采儲量較少,應考慮選用收入權益法是否符合出資目的;(2)礦業權轉讓評估中,應當明確收益口徑內涵,并通過確定的評估參 數表達礦產資源全部權人和礦業權人的收益劃分,合理利用折現現金流量法、折現剩余現金流量法和剩余凈利潤法;(3)對于出售、合作等礦業權轉讓行為,在評估結論既定的前提下,可 以利用風險分析方法(如敏銳性分析)作為補充或驗證,以滿意礦業權轉讓評估的需要;(4)企業股權轉讓涉及的礦業權評估,應當關注股東全部權益或部分權 益對應的礦業權(法人財產)所包含的負債或者或有負債;3.7.4 市場途
26、徑評估方法;(1)作價出資、企業改制設立公司、非貨幣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涉及的 礦業權評估,應謹慎選用單位面積探礦權價值評判法、資源品級探礦權價值 估算法;(2)具備近期相像交易環境成交的,與被評估礦業權對應礦產資源儲量 主礦種相同、勘查程度相同或接近,具有可比條件的肯定數量的礦業權交易案例,應當挑選可比銷售法;3.8 評估參數評估方法與評估參數、評估參數內涵與運算口徑均存在對應關系;礦業 權轉讓評估,應依據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看法的相關規范以及其他 指導看法,確定與評估目的相適應的、評估方法所必需的評估參數;3.8.1 成本途徑評估參數(1)已投入的有關有效的地勢測繪、地質測量、遙感地質、物
27、化探、鉆 探、山地工程等野外工程的單位價格,通常應以企業實際的地質勘查合同中 商定的價格(費用)為基礎分析確定;對合同中未商定的價格(費用),可 類比市場上同一地區同類勘查技術方法手段價格(費用)或參考國家(行業)預算標準分析確定;國土資源調查預算標準,是國土資源調查項目預算編制、審查及治理的 依據,與發生的實際成本費用不是同一概念;采納的國土資源調查預算標準(費用)與市場價格水平存在較大差異時,應考慮調整確定;國土資源調查預算標準不含生產設備折舊費、職工福利費、利稅等費用 項目,礦業權轉讓評估,應結合不同的經濟行為參考相關行業預算標準考慮 該類費用;(2)已投入的有關有效的巖礦分析、化探分析
28、、土壤分析、水質分析、光譜半定量分析、非金屬礦物性測試、煤質分析、巖礦鑒定與試驗、選冶試 驗等工作,地質編錄、采樣、巖礦心保管、設計論證編寫、綜合討論及編寫 報告、報告印刷等其他相關工作的單位價格(費用),通常應以企業實際的、合同中商定的各單項或組合工作價格(費用)為基礎分析確定;對合同中未商定的或商定不明確的價格(費用),可類比市場上同類工作價格(費用)或參考國家(行業)預算標準分析確定;缺乏上述工作量或者對于預查、普 查等綜合性地質工作階段的評估,可以按野外工程費用的肯定比例估算;(3)工地建筑及其修理,按地勢地質測量、物化探、鉆探、山地工程等 野外工程費用之和的肯定比例確定,比例可參考國
29、土資源調查預算標準分析 確定;3.8.2 收益途徑評估參數(1)資源儲量 1)應依據礦業權評估利用資源儲量指導看法相關規范,以地質勘查 文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為依據確定評估利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礦業權轉讓 評估涉及的地質勘查文件和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等,依據相關主管部門規定應 進行評審和評審備案的,應當依據評審、評審備案的文件確定礦產資源儲量;2)對作價出資、企業改制設立公司等經濟行為涉及的礦業權轉讓評估,應當依據現行礦業權轉讓的有關規定,進行礦業權價款評估并處置,以有償 處置后礦業權所對應的(或者批準可動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為基礎進行評估,為確定出資非貨幣資產價值供應參考依據;按現行法律、法規有關規
30、定,對非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無需繳納 價款(或類似費用)的,其礦產資源儲量可納入評估利用的礦產資源儲量范 圍;已有償取得的礦業權,其對應的猜測的資源量和次邊際經濟的,通常不 作為作價出資的礦業權評估利用的資源儲量,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應謹 慎判定依其評估并考慮與經濟行為的適應性;因生產探礦等發生礦產資源儲量的變動,應依據有關規定確定評估利用 的礦產資源儲量;3)對于出售、合作、非貨幣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涉及 的礦業權評估,如評估利用的礦產資源儲量存在部分或全部未經有償處置(或有償取得礦業權所對應的或者批準可動用的資源儲量之外的),進而評 估結論中可能含負債性質應交礦業權價款
31、的,可以在評估報告中披露該事項,提示托付方和相關當事方在確定交易價格時考慮;為上述行為供應詢問性質的礦業權價值估算,應謹慎考慮猜測的資源量、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邊際和次邊際經濟資源量是否作為評估利用的礦產 資源儲量;4)應關注評估范疇與評估利用地質勘查文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有償 處置范疇的一樣性;關注其差異變化以及對評估結論可能產生的影響;5)保有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利用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利用可采儲量等按 照礦業權評估利用礦產資源儲量指導看法和礦業權評估利用礦山設計 文件指導看法的有關規范確定;6)礦業權轉讓評估報告應說明礦產資源儲量的類別、定義及利用理由;(2)生產才能和服務年限 應依據礦
32、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看法相關規范確定;1)對出售、合作、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涉及的礦業權轉讓評 估,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涉及的礦業權評估,礦山生產規模不受國家有關政策 限制時:生產礦山(包括改擴建項目)采礦權評估,可以礦山實際生產才能為基 礎確定評估用生產才能,也可依據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看法規范的 估算方法估算生產才能;擬建、在建礦山采礦權及探礦權評估,可依據礦山 設計文件設定的生產才能確定;如估算的生產才能與服務年限得出的評估利用礦產資源儲量超出已實行 繳納價款方式(或類似方式)有償取得礦業權所對應的(或者批準可動用的)資源儲量,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應當有償處置,進而評估結論可能含負債
33、性 質應交礦業權價款的,可以在評估報告中披露該事項,提示托付方和相關當 事方在確定出售價格、合作權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補價、債務重組對價等 時考慮;2)對作價出資、企業改制設立公司等經濟行為涉及的礦業權轉讓評估,礦山生產規模不受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宏觀調控等政策限制時:生產礦山(包括改擴建項目)采礦權評估,依據采礦權許可證載明的、經審批或評審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明確的、相關治理部門的核準文件等 確定生產才能;也可謹慎以礦山實際生產才能或者依據礦業權評估參數指 導看法規范的估算方法估算的生產才能,但確定的生產才能與服務年限得 出的評估利用的資源儲量,不應超出已實行繳納價款等方式(或類似方式)有償
34、取得礦業權所對應的(或者批準可動用的)資源儲量;3)生產礦山生產規模的變化已得到相關部門批準,不涉及繳納價款或者 生產規模變化不涉及超出批準可動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的,可以依據相關部門 批準文件確定生產才能;涉及繳納礦業權價款或者生產規模變化超出批準可 動用的資源儲量,需要有償處置的,應當依據現行礦業權轉讓的有關規定,進行礦業權價款評估并處置,以有償處置后礦業權所對應的或者經批準可動 用的礦產資源儲量,以及相關部門批準文件確定生產才能;4)對于國家進行開采總量宏觀調控的礦種或者國家愛護性開采的特定礦 種,確定生產才能不應超過相關治理部門下達的生產指標折算的生產才能;5)對作價出資、企業改制設立公司
35、等經濟行為涉及的礦業權轉讓評估,評估確定的評估利用可采儲量應充分考慮已確定的服務年限較短時是否滿意 出資設立公司的要求,并在評估報告中提示托付方和相關當事方留意對經濟 行為的影響;(3)產品方案 應依據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看法的相關規范確定;1)對出售、合作、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涉及 的生產礦山和改擴建礦山進行采礦權評估,如技術可行、經濟合理、政策允 許,且礦山設計或實際情形是非采富礦和高品級礦產、價值低礦種或共生礦,可以按礦山設計或礦山實際確定產品方案;如確信或有準確證據說明轉讓完成后,生產規模調整使選(冶)或加工 處理礦石量與采礦規模不一樣,可以調整產品方案(如采礦
36、規模大于選礦處 理礦石量時可確定精礦和原礦方案);在適當和可行的前提下(如轉讓完成 后,新的產權主體對產品類別和品種構成、產品質量、銷售方式以及主要流 向進行調整,并編制有各種形式的可行性討論報告),考慮轉讓完成前后產 品銷售方式和主要流向的變化,確定產品方案;2)對作價出資、企業改制設立公司等經濟行為涉及的生產礦山和改擴建 礦山進行采礦權評估時,如僅涉及資本或股權確定,不涉及企業法人經營規 模和生產方式變化的(或連續保持原有經營規模和方式),以礦山實際產品 方案或經審批或評審改擴建設計文件為基礎確定產品方案;3)以礦山實際為基礎確定產品方案,應考慮企業對礦石有用組分實際利 用情形、礦石質量條
37、件及開采方案合理確定產品方案,并關注企業產品方案 與產品價格相關性;4)對在建和擬建礦山的采礦權及探礦權評估,應依據礦山設計文件舉薦 的產品方案確定;評估確定的產品方案考慮利用礦山設計文件中未利用的共 生和伴生礦產時,應在評估報告中說明理由;(4)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長期資產投資 礦業權轉讓評估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投資,依據礦業權 評估參數確定指導看法、礦業權評估利用礦山設計文件指導看法和礦業權評估利用企業財務報告指導看法的相關規范確定;1)涉及企業股權轉讓,同時進行資產評估、土地使用權評估的礦業權評 估,評估基準日一樣時,可以利用其評估結果作為相應的礦業權評估用固定資產、土地使
38、用權及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投資額;但應依據礦業權評 估利用企業財務報告指導看法,在確定礦業權評估用投資口徑的基礎上利 用資產評估和土地使用權評估結果;2)企業財務報表無形資產科目中核算的礦業權是評估資產類型之一,不 應當作為礦業權評估用無形資產投資;3)評估目的不同,特殊是抵押、破產等行為的資產評估和土地估價結果,不應直接作為涉及企業股權轉讓礦業權評估用投資額;(5)采、選(冶)或加工技術指標 應依據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看法的相關規范確定;1)以礦山企業實際為基礎確定采、選(冶)或加工技術指標,應充分關 注企業歷史所開采的資源稟賦(礦體賦存條件、礦石質量等)條件與評估用資源稟賦條件的差異;
39、如相差較大時,不宜直接利用,應依據礦業權評估 利用礦山設計文件指導看法的相關規范合理確定;2)對擬建、在建、改擴建礦山的采礦權評估以及探礦權評估,依據礦 業權評估利用礦山設計文件指導看法的相關規范合理確定有關指標;(6)成本費用 應依據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看法和礦業權評估利用企業財務 報告指導看法的相關規范確定;1)以礦山企業實際為基礎確定評估用成本費用,應考慮與礦山實際生產 才能相關性和匹配性;2)以礦山企業實際為基礎確定評估用成本費用,應分析礦山企業歷史成 本費用核算資料,在明白企業會計政策的基礎上,對成本費用構成項目及其 核算標準進行判定,按礦業權評估利用企業財務報告指導看法的相關規
40、范,分析確定評估用成本費用參數;3)對于擬建、在建、改擴建礦山的采礦權評估以及探礦權評估,依據礦業權評估利用礦山設計文件指導看法的相關規范合理確定有關參數;(7)相關稅費 應當依據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看法和礦業權評估利用企業財 務報告指導看法的相關規范確定;礦業權轉讓是權屬的轉移,不涉及礦產地或勘查區塊本身的轉移,礦業權轉讓評估確定稅費參數時:1)針對礦產資源開發經濟活動本身的相關稅收政策,通常不考慮礦業權 轉讓前后的稅收優惠或稅負差異;2)涉及不同地區間的礦業權轉讓,針對不同納稅主體(轉讓雙方)的稅 費差異,通常情形下應當依據轉讓方作為納稅主體的稅費政策確定評估用稅 費參數;為礦業權轉讓而
41、進行的礦業權價值詢問性質的評估項目,依據托付詢問 的目的,以及礦業權評估報告的使用性質(僅為托付方明白其假設連續享受 優惠和減免,或轉讓后享受優惠和減免時的礦業權價值),可以將優惠和減 免作為假設前提,確定礦業權評估稅費參數;(8)折現率 應依據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看法的相關規范確定;1)折現率的確定應與其他評估參數如固定資產及其他長期資產投資、產 品價格、成本費用等作為一個整體,綜合判定其合理性;2)依據評估基準日時有效的長期定期存款利率確定無風險酬勞率時,長 期定期存款利率在評估報告出具時已經公布調整的,可按調整后的利率運算;但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該事項及評估處理方式;3)不宜采納政府發
42、行的記賬式國債的市場收益率確定無風險酬勞率;4)在利率、匯率、稅率和貨幣購買力等均不穩固的情形下,應當在充分 分析其對行業風險影響的基礎上,參考同行業其他統計數據、體會數據確定 風險酬勞率;3.8.3 市場途徑評估參數(1)相像參照物不應選取以特殊交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等)形成 的交易案例,也不應選取以處置礦業權價款為目的的交易案例;(2)在切實和可行的情形下,應挑選滿意該方法條件的、肯定數量的相 似參照物;(3)應充分分析相像參照物成交價格和市場交易環境,并依據市場途 徑評估方法規范的相關要求對所確定的可比因素進行調整;(4)應依據評估對象及相像參照物的特點挑選可比因素,可比因素應具 有
43、肯定的相互獨立性;3.9 企業股權轉讓涉及的礦業權評估的特殊問題3.9.1 礦山企業會計報表反映盈利狀況并不是實行收益途徑進行礦業權轉 讓評估的必要條件;對于經營虧損的礦山企業采礦權評估,應謹慎利用企業財務報告信息確 定礦業權評估參數,特殊應留意分析治理費用中非正常費用、各項營業外支 出(非流淌資產處置缺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缺失、債務重組缺失、公益性 捐贈支出、特別缺失、盤虧缺失等)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事項,以及本年度 發覺的重要前期差錯更正涉及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礦業權評估應合理 扣除調整,確定經營成本;3.9.2 企業股權轉讓,同時進行資產評估的礦業權評估,二者評估基準日 一樣時:無論礦
44、業權評估采納何種評估方法,得出的評估結論實際成為企業總資 產價值的一部分,但礦業權評估結果可能包含的負債,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提醒相關當事方在運算股權價值時考慮;3.10 應按礦業權評估報告編制規范的相關要求編制并出具礦業權轉讓評 估報告,并對以下內容進行充分披露;3.10.1 應依據不同的礦業權轉讓行為和評估目的,披露相應的使用限制;評估報告應當披露,本評估報告及評估結論只能用于評估報告載明的評 估目的和用途,不應同時用于或另行用于其他礦業權轉讓行為,也不應同時 用于或另行用于礦業權價款處置行為;3.10.2 評估報告應披露,評估報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除法律法規規 定、礦業權轉讓相關當事方另有
45、規定或商定外,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 于公開媒體;其他專業機構全部或部分引用礦業權評估報告的內容和礦業權評估結論 時,應征得礦業權評估機構的同意;引用時應正確懂得、恰當引用并關注礦 業權評估報告中披露的重要事項,特殊是影響評估結論的瑕疵事項;3.10.3 采納收益途徑評估探礦權,評估報告應披露,評估結論是在現行 法律、法規規定的探礦權可以依法轉為采礦權的前提下得出的;以劃定礦區 范疇批復文件作為權屬依據時,評估報告應當披露,評估結論是在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期內可以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前提下得出的;3.10.4 評估利用的礦產資源儲量存在部分或全部未有償處置的情形,應在評估報告中披露,并提
46、示托付方和相關當事方在確定交易價格、合作權益等時考慮該事項;3.10.5 評估報告中應披露評估對象是否存在抵押情形;3.10.6 評估報告中應披露其他對評估結論使用有重大影響的事項;4 附 就4.1 本應用指南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負責說明;4.2 本應用指南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礦業權評估利用礦產資源儲量指導看法(CMVS 30300-2022)1 總 就1.1 為規范利用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礦山設計文件,指導注冊礦業權評估 師合理確定評估利用可采儲量,依據國家有關規范和礦業權評估技術基本 準就,制定本指導看法;1.2 本指導看法適用于收益途徑和市場途徑評估方法中涉及固體礦產
47、評估 利用可采儲量的估算;收益途徑和市場途徑評估方法中涉及石油、自然氣、礦泉水及地熱等評 估利用可采儲量,應依據相應規范,參考本指導看法估算;2 定 義為本指導看法的需要,使用以下定義:(1)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是指具有地質勘查資質單位編制的礦產勘查報 告、資源儲量核實報告、資源儲量檢測報告、資源評判報告、礦山生產勘探 報告等;(2)參加評估的保有資源儲量,是指評估對象范疇內評估運算時點的保 有資源儲量;通常情形下,保有資源儲量評估運算時點為評估基準日,相關 治理部門有特殊規定或評估業務有特殊要求等,可與評估基準日不同;(3)可信度系數,是礦業權評估領域使用的專用概念,是考慮資源的不 確定性因素
48、而定義的;是指在估算評估利用資源儲量時,將參加評估的保有 資源儲量中資源量折算為評估利用資源儲量的系數;(4)評估利用資源儲量,是以參加評估的保有資源儲量為基礎,按礦業 權評估利用資源儲量的判定原就估算的資源儲量;(5)評估利用可采儲量,是指評估利用資源儲量扣除設計缺失和開采損 失后可采出的儲量;3 指導看法3.1 參加評估的保有資源儲量估算 3.1.1 注冊礦業權評估師應收集并利用能滿意參加評估的保有資源儲量估 算需要的、最近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3.1.2 核查礦產資源儲量報告中資源儲量估算范疇與評估對象范疇是否一致;不一樣時,可以依據相關規范進行調整或依據托付方供應的補充說明確 定參加評估
49、的保有資源儲量;3.1.3 注冊礦業權評估師應依據礦業權評估目的及相關應用指南,判定評 估利用資源儲量與經濟行為的適應性,判定所收集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是否 應經評審或評審備案(認定),謹慎引用未經評審或評審備案(認定)的礦 產資源儲量報告;應關注:對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其評審看法本身可能存在非儲量估算規范范疇的 數字運算問題,并應提出評估處理方案;3.1.4 生產礦山采礦權評估,參加評估的保有資源儲量按不同方式確定;(1)評估基準日在儲量核實基準日之后:參加評估的保有資源儲量儲量核實基準日保有資源儲量儲量核實基準日至評估基準日的動用資源儲量儲量核實基準日至評估基準日期間凈增資源儲量(2)運算時點
50、評估在儲量核實基準日之前:參加評估的保有資源儲量儲量核實基準日保有資源儲量評估運算時點至儲量核實基準日的動用資源儲量(3)連續登記采礦權價款評估,評估基準日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后,應 以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末時點的保有資源儲量參加運算;3.1.5 生產礦山采礦權評估,動用礦產資源儲量按以下公式確定:動用資源儲量采出礦石量(1礦石貧化率)采礦缺失量采出礦石量( 1礦石貧化率) 采礦回采率 式中:煤礦采礦回采率指采區回采率;煤礦及無需考慮廢石混入的非金屬礦不計礦石貧化率;(1)對治理規范、生產報表齊全的礦山或國土資源治理部門出具證明的,可依據其報表或證明列明的動用資源期間的實際采出礦石量、礦石貧化率、采
51、礦回采率和采礦缺失量運算;(2)對治理不規范、生產報表不齊全的礦山,可依據其實際采出量或采 礦許可證核定生產規模以及礦山設計文件或相關規范規定的采礦缺失率、礦 石貧化率估算;(3)礦業權價款評估治理中,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3.2 評估利用礦產資源儲量,按以下公式確定:評估利用礦產資源儲量(參加評估的基礎儲量資源量 相應類型 可信度系數)對于金屬礦產,應針對礦石量和金屬量同時采納可信度系數折算,同類 型資源量折算前后其礦石品位保持不變;對擬建、在建、改(擴)建礦山,應當對比分析評估利用礦產資源儲量 與設計利用礦產資源儲量的差異;如利用儲量級別差異,應說明緣由,并注 意直接利用設計缺失量、采礦回
52、采率等指標的可行性;礦業權評估中通常按 以下原就確定評估利用礦產資源儲量:3.2.1 參加評估的保有資源儲量中的基礎儲量可直接作為評估利用資源儲 量;通過經濟合理性分析說明應屬邊際經濟和次邊際經濟的,通常不作 3.2.2 為評估利用資源儲量;相關應用指南有規范的,從其規范;沒有規范的,應 謹慎分析其與經濟行為的適應性;3.2.3 礦產勘查報告中顯現的邊際經濟基礎儲量和次邊際經濟資源量原就 上不參加評估運算;但設計或實際利用的,或雖未設計或實際利用,評估時 需進行經濟分析認為屬經濟可利用的,可作為評估利用資源儲量;內蘊經濟資源量,通過礦山設計文件等認為該項目屬技術經濟可行 3.2.4 的,分別按
53、以下原就處理:(1)探明的或掌握的內蘊經濟資源量(1.0 ;331)和( 332),可信度系數?。?)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3)可參考礦山設計文件或設計規范的 規定確定可信度系數;礦山設計文件中未予利用的或設計規范未作規定的,可信度系數可考慮在 0.5 0.8 范疇內取值;涉及采納折現現金流量風險系數 調整法的評估業務,按收益途徑評估方法規范確定;(3)可信度系數確定的因素,一般包括礦種、礦床(總體)地質工作程度、礦床勘查類型、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資源儲量關系等;333)與其周邊探明的或掌握的(4)簡潔勘查或調查即可達到礦山建設和開采要求的無風險的地表出露 礦產(如建筑材料類礦產等),估
54、算的內蘊經濟資源量可作為評估利用資源 儲量;3.2.5 猜測的資源量 334. ,應謹慎考慮其是否參加評估運算;各應用指 南中有規范的,從其規范;各應用指南沒有規范的,如參加評估運算,應確 定相應的可信度系數,但應留意其屬潛在礦產資源;3.3 評估利用可采儲量,按以下公式確定:評估利用可采儲量評估利用礦產資源儲量設計缺失量采礦缺失量(評估利用礦產資源儲量設計缺失量) 采礦回采率 3.3.1 設計缺失量確定;(1)露天開采設計缺失量一般為最終邊幫礦量;地下開采設計缺失量一 般包括:由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如斷層和防水愛護礦柱、技術和經 濟條件限制難以開采的邊緣或零星礦體或孤立礦塊等)產生的缺失
55、;由留永久礦柱(如邊界愛護礦柱、永久建筑物下需留設的永久礦柱以及因法律、社會、環境愛護等因素影響不能開采的愛護礦柱等)造成的缺失;(2)設計缺失量中資源量應與評估利用資源儲量中的資源量按相同的可 信度系數進行折算;(3)對設計確定的后期回收的礦柱(如某些大巷和工業廣場礦柱),不 應歸為永久礦柱做設計缺失量;(4)留意區分永久礦柱和壓覆礦產資源,兩者不能混同;采礦缺失量是指采礦過程中缺失的資源儲量,通常以采礦缺失率表 3.3.2 示:采礦缺失量(評估利用礦產資源儲量設計缺失量) 采礦缺失率 3.4 通常情形下,不應依據后續勘查設計對礦產資源儲量報告中資源儲量 和類型進行修正;礦業權價值詢問評估時
56、,托付方有特殊商定的可依據商定 進行修正,但應在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4 附 就4.1 不同礦產資源儲量定義及其估算規范,會得出不同的礦產資源儲量;本指導看法基于國家現行礦產資源儲量規范;國家礦產資源儲量規范調整,將調整本指導看法;4.2 本指導看法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負責說明;4.2 本指導看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礦業權評估利用地質勘查文件指導看法(CMVS 30400-2022)1 總 就1.1 為規范礦業權評估利用地質勘查文件,指導注冊礦業權評估師合理確 定相關評估參數,依據礦業權評估技術基本準就,制定本指導看法;1.2 從事礦業權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導看法;從事與
57、礦業權價值估算 相關的其他業務,可以參照本指導看法;2 定 義為本指導看法的需要,使用以下定義:(1)地質勘查文件,是指礦產勘查和開發過程中所取得的可供后續勘查 或開發階段利用的各類地質及物化探資料;可分為原始資料、實物標本資料 和綜合資料;原始資料包括原始地質編錄和原始圖表等;實物標本資料包括巖(礦)心、測試樣品的副樣和其他實物標本資料;綜合資料包括各種經過整理復制的圖表以及與各勘查階段相對應的勘查報告(或總結);(2)中間性文件,是指未完成相應階段的地質勘查工作,提交了按規范 編制的中間性地質勘查報告(或總結);(3)階段性文件,是指依據不同的勘查階段,完成了相應的勘查工作,按相應規范編制
58、的各勘查階段的勘查報告或資料;3 指導看法3.1 礦業權評估應利用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擬批準的)的礦 業權范疇一樣或有關的地質勘查文件;3.2 礦業權評估應利用具有勘查資質的單位依據規范和規定編制的地質勘 查報告 或總結 ;按有關規定應評審、評審和備案的,需同時利用評審、備 案證明文件;經野外驗收的,需同時利用驗收證明文件;對未經評審備案、驗收的地質勘查文件,應要求托付方對其供應的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 承諾;3.3 礦業權評估利用的地質勘查文件,應依據距評估基準日最近一次的地 質勘查報告;利用涉及勘查工作量的勘查報告,可依據需要同時依據以往的 地質勘查報告;利用涉及礦產資源儲量的
59、勘查報告,評估的礦業權范疇、工業指標發生變化的,應依據現行規范進行核查;3.4 應依據相關標準和規范系統分析、利用地質勘查報告及其附件、附表、附圖等綜合資料;綜合資料存在疑點和瑕疵時,依據需要應抽查復核原始資 料或實物標本資料,并在評估報告中予以說明;3.4.1 野外工作程序嚴謹并經過野外監理、驗收,勘查報告及附圖、附表、附件齊全,經評審、備案的由具有勘查資質的單位依據相應規范和規定編制 的階段性及中間性勘查報告,對其文、圖、表和附件核對無誤后直接利用;發覺誤差時,經分析修正后利用;3.4.2 未經過野外監理、驗收,勘查報告及附圖、附表、附件基本齊全,未經評審、備案的由具有勘查資質的單位依據相
60、應規范和規定編制的階段性 及中間性勘查報告,應具體地核對文、圖、表和附件,分析后謹慎利用其合理的部分;對其不合理的部分,需做說明;3.4.3 工作總結(小結)或僅有少量樣品分析結果及原始圖表不完整、不 符合規范的勘查資料,應認真核對其文、圖、表及測試數據,分析并合理設 定利用的條件,謹慎利用其合理的部分;3.4.4 礦業權評估不能利用以下文件:(1)無勘查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編制的勘查報告;(2)經核對發覺文、圖、表和附件差錯過多,存在嚴峻相互沖突的勘查 報告;(3)經核對發覺有編造、變造、偽造痕跡的勘查報告;(4)明顯不符合相關的規范和規定要求且資料出處不明,文、圖、表和 附件不能相互支持,且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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