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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工程質量檢測公司企業戰略評估分析工程質量檢測公司企業戰略評估分析xx有限公司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3047926 一、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 PAGEREF _Toc113047926 h 2 HYPERLINK l _Toc113047927 二、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 PAGEREF _Toc113047927 h 6 HYPERLINK l _Toc113047928 三、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機構 PAGEREF _Toc113047928 h 10 HYPERLINK l _Toc113047929 四、 國有獨資公司的監督機構

2、 PAGEREF _Toc113047929 h 12 HYPERLINK l _Toc113047930 五、 企業技術創新的外部組織模式 PAGEREF _Toc113047930 h 14 HYPERLINK l _Toc113047931 六、 企業研究與發展管理 PAGEREF _Toc113047931 h 21 HYPERLINK l _Toc113047932 七、 技術貿易 PAGEREF _Toc113047932 h 26 HYPERLINK l _Toc113047933 八、 知識產權管理 PAGEREF _Toc113047933 h 39 HYPERLINK l

3、_Toc113047934 九、 網絡分銷渠道 PAGEREF _Toc113047934 h 45 HYPERLINK l _Toc113047935 十、 渠道戰略聯盟 PAGEREF _Toc113047935 h 53 HYPERLINK l _Toc113047936 十一、 渠道差距評估 PAGEREF _Toc113047936 h 54 HYPERLINK l _Toc113047937 十二、 分銷渠道運行績效評估 PAGEREF _Toc113047937 h 57 HYPERLINK l _Toc113047938 十三、 公司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1304

4、7938 h 62 HYPERLINK l _Toc113047939 十四、 項目概況 PAGEREF _Toc113047939 h 63 HYPERLINK l _Toc113047940 十五、 組織機構及人力資源 PAGEREF _Toc113047940 h 65 HYPERLINK l _Toc113047941 勞動定員一覽表 PAGEREF _Toc113047941 h 65 HYPERLINK l _Toc113047942 十六、 發展規劃分析 PAGEREF _Toc113047942 h 67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一)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特征董事會是國有獨資公司的執

5、行機構。董事會除行使公司法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所有職權以外,還可以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要比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范圍大得多。公司法明確了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批準機構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這就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職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人缺位的狀況,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批準也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職權之一。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制定的兩種方式:其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其三,由董事會制定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這既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董事會的職權,也是兩

6、個機構的義務。章程是一個公司設立、運行和終止過程中對公司及重要參與人進行權利義務分配的總協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可見制定公司章程的權利屬于全體股東。而公司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即在國有獨資公司中,履行由資人義務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類似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因此,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于法有依。公司法第六十六條還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這是由國有獨資公司的特殊性決定的。一方面,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

7、成員部分來自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委派,其意思表示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基本一致,可以代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部分職權;另一方面,國有獨資公司數量多,種類復雜,級別不同。在現有的資源條件,完全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股東的職責實在是杯水車薪,適當地將部分權力下放給董事會,是解決出資人履行職責問題的替代機制之一。當然,由于章程的內容關系到公司日后的正常運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進行最后把關,即擁有對董事會制定章程的批準權,這也是合理配置權力、相互制衡的需要。(二)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的身份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來自兩個部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委派和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國有資產監督

8、管理機構委派董事會成員是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體現,正如同在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董事一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也享有對董,鑫成的任免權。國有資產歸國家所有,國家所有歸根結底是一國的全體國民所有。既然屬于全體國民,則國有獨資公司實質的股東應為全民。對于不能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的國民,國家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責任;對于有機會參與公司經營的國民,就有權以更加直接的方式行使股東權利公司職工就是后一群體,所以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職工代表作為董事會成員參與公司管理是國有獨資公司全部資產國家所有性質的更深層次體現。從另一方面來講,公司職主是人力資本投入者,他徇同公司的債權人、高級管理人一樣是公司的

9、利益相關人,其利益得失與公司經營成敗息息相關。尤其在承擔較多國家責任和社會責任的國有獨資公司,職工與公司的關系更加特殊。因此,強制要求在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有職工代表是符合我國實際和國際公司法理論發展趨勢的。(三)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組成與任期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國有獨資公司的常設經營管理機構。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其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按照

10、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換,職工董事則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人,可以根據需要設或不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和經理也可以兼任其他公司或經濟組織的負責人,但他們只能在不存在競業的經濟組織中兼職,以免其工作與本公司發生競爭或損害本公司的利益。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考慮到國有獨資公司往往根據需要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包括與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設立諸如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中外合資、合作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在這種情況

11、下,國有獨資公司作為法人股東需要委派代表參加被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或被任命為經理,一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也可能設立幾個國有獨資公司或其他企業。依國際慣例,應當允許某個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或經理同時擔任關聯企業的董事或經理,但一人不宜同時擔任兩個公司的董事長,成為兩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及董事的任職資格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董事由股東會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和條件選舉產生。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為3-13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

12、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二)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期與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大會未就董事選舉做出決議之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

13、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對公司業務具有決策權、管理權,在授權情況下可以對外代表公司。董事必須遵守公司章程,認真辦理公司業務,對公司盡忠誠努力的責任,維護公司利益。董事不得在公司外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董事除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

14、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商業交易。董事不得利用職務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不得將公司財產以任何個人名義存入賬戶,不得以公司財產為本人、股東及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三)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性質及職權董事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機構和業務決策機構,是對內執行公司業務、對股東會負責,對外代表公司的常設機構。在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公司,股東的利益沖突比較容易調和,強制要求設立董事會,可能會增添其運營成本。而且,由于法律對董事會的召集和表決程序有比較嚴格的要求,易導致

15、董事之間的意見不一致,不利于公司經營。因此,在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公司,董事所要代表的利益比較一致的情況下,允許公司只設一名執行董事來掌管相應事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法人治理機構的重要一環,對其職權的法律規定是董事會地位的具體體現,對公司正常運營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圖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董事會享有公

16、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即公司章程在同法律法規不抵觸的情況下,可以規定董事會的其他職權。這賦予公司一定的自主權,體現了更大的靈活性,便于公司根據自身實際需要賦予董事會其他職權。除公司法外,對董事會的規定還體現在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府部門規章中,也需要加以注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規定,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四)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議事規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17、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可以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定期召開。臨時會議僅在必要時召開。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妥善保存。應當注意的是,我國涉外企業法有特殊規定的,應從其規定。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

18、程中確定,并由合資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機構(一)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組成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

19、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二)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性質及職權監事會是對董事、經理執行業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的專門機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與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職權相同,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

20、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法律規定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三)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議事規則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法律有規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

21、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國有獨資公司的監督機構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制度是: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監事組成專門外部監督機構對公司經營進行監督。向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的目的是從體制上、機制上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監管,促進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政府派出,對派出機構負責,不受企業控制,與現實中大量存在的由公司內部人員組成、受內部人員控制的監事會不同,因而又稱其為外派監事會。為整合審計監督力量,減少職責交文分散,避免重復檢查和監督盲區,增強監督效能,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

22、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劃入審計署(一)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的組成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監事會成員包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專職監事和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專職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任命。為了加強公司的民主管理,發揮職工參與公司監督管理的積極性,公司法規定,監事會要有職工代表參加。(二)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的職權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的職權主要包括: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

2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企業技術創新的外部組織模式(一)產學研聯盟產學研合作按合作主體的關系可分為校內產學研合作模式、雙向聯合體合作模式、多向聯合體合作模式、中介協調型合作模式。(1)校內產學研合作模式。高校為促進教學與科研結合,促進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籌措教育經費,利用校內自身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自己研究出的科技成果和人才優勢,創辦自主經營、自負盈

24、虧的經濟實體,并將經營實體與教學實習基地合二為一,以達到人才培養、科研發展與經營效益并舉的目的。(2)雙向聯合體合作模式。高校的主要任務是培養人才,學校市場開發能力弱,校內企業資產薄弱:市場化的經營與生產不是高校的優勢。在這種情況下,高校的產學研有必要與校外企業結合。通過這種合作方式,校外企業獲得了人才、成果與技術的有力支撐,提高了企業開發新產品的能力,促進了企業的不斷發展與市場份額的提高。該模式的特點是:迅速直接,合作多以單個項目或成果為主,優勢互補明顯,主要側重次性操作,技術轉讓、項目轉讓、服務咨詢、以員培訓是其主要形式,轉讓或項目履行完成,合作終止,學校無須再投資,不承擔什么險,然而,這

25、種合作模式由于受限于直接利益雙方,因行業差異導致各自不同的出發點,引發例如觀念與認識上、權益與利益上、信息與溝通上、經費與政策上等方面的分歧難以調和,致使合作成功率不高。(3)多向聯合體合作模式。市場是有風險的,誰都想把風險化解到最低程度。有的成果,特別是大型項目,盡管有市場,但因投資大,是雙方合作也無法承擔的,于是就出現了以三主體為主要形式的多向合作模式。三主體包括技術成果方。該模式的特點是:合作緊湊規范、風險低、合作期限長、潛力大、收益明顯。由于投資需求大,出資方非常謹慎,合作前期的談判頗費周折,有的技術成果方涉及多所高校,幾方同樣存在著權益與利益的問題,故成功率較低。該模式追求的是規模效

26、益。(4)中介協調型合作模式。由于前幾種合作主體都是直接利益方,在合作的整個過程中,有的分歧難以消除,如技術成果是否成熟、資金投入是否到位、產品開發與市場進入是否有效、權益與利益的擁有與分配標準是否規范等。另外,經常因為信息交流渠道不暢導致校方成果價值與企業方的市場機會流失。于是,出現了以中介機構為紐帶的合作模式。中介機構有政府的生產力促進中心、高校產業推廣服務中心、社會科技推廣服務機構以及一些媒體附屬的科技成果傳播機構等。該模式的特點是:廣泛收集產學研合作的供需信息,多形式傳播信息,主動牽線搭橋,以中介入的身份協調各方分歧,并提供某種形式的擔保,負責信息真實性的調查與利益分割等可潛在地降低供

27、需多方的風險程度,促進合作成功。(二)企業一政府模式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可以直接或間接參與,協助企業成為技術創新主體或自己成為附屬主體。企業和政府聯盟主要有三種模式:政府承擔大部分技術創新所需的資金,企業組織人才,技術創新成果歸政府所有;政府投資,企業組織人才進行技術開發,開發出來的先,進技術轉賣給企業;政府幫助企業技術創新、融資等。(三)企業聯盟企業聯盟是企業一企業模式的主要形式。企業聯盟也稱動態聯盟或虛擬企業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對等經濟實體,為了共同的戰略目標,通過各種協議而結成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要素雙向或多向流動的松散型網絡組織體。企業聯盟的主要形式是技術聯盟。有關研究表明,

28、大多數聯盟協議都集中在高技術產業。以聯盟作為技術創新的組織形式,突破了企業規模對技術創新的限制,有助于利用聚合知識,激發創新靈感,分散研發成本,縮短研發時間提高技術創新成功率,降低技術創新風險。同時,利用技術標準聯盟,制定行業標準,可以構筍靜態技術壁壘,減少競爭對手,取得戰略主動。企業聯盟的主要特點有以下六點。(1)目標產品性。企業聯盟進行一個機遇產品的開發、生產經營,以產品創新為目標,這也是動態聯盟最基本的特征。(2)優勢性。企業聯盟集中各個企業在新產品開發中的部分優勢,使原有企業在技術創新上累積的經驗在新產品開發中發揮更大的作用。(3)動態性,又稱臨時性。任何企業聯盟的存在時間都只是其生產

29、經營產品的生命周期聯盟將隨著產品退出市場而最終解體。(4)連接的虛擬性。企業聯盟由相關企業構成的組織網絡所形成,是建立在某種共同協定基礎上的由潛在合作伙伴組成的無邊界性的技術創新集合體,能夠適應市場快速變化的動態的、虛擬的、網絡化的要求。(5)組織的柔性。柔性組織結構也稱雙形式結構。它是一個多維概念,要求靈活性與多樣性的統一,要求具有創新和彈性機制。柔性組織能應付諸如集權與分權、穩定與變化、統一與多樣這樣成對出現的壓力,并具有調和的功能,而信息時代要求技術創新組織具有穩定性、靈活性、多面性和持續的創新能力等優勢。(6)結構的扁平性。為了提高技術創新效率和組織應變能力,進入信息時代的企業組織要求

30、組織結構盡可能扁平化。一般而言,企業聯盟的組織運行模式有星形模式(sta-likemode)、平行模式(parallelmode)和聯邦模式(federationmode)三種類型。(7)星形模式。星形模式是一種有盟主的企業聯盟組織形式。這類聯盟一般由占主導地位的企業盟主和一些相對固定的伙伴(如供應商)組成。盟主負責制定聯盟的運行規則,并負責協調各個伙伴之間的關系,負責在伙伴之間出現沖突時做出合理仲裁。這種模式的盟主常由掌握關鍵技術、資產的企業擔任。這種聯盟以盟主企業為核心,由盟主企業統一計劃、管理、調度聯盟內的各種資源并負責監督成員企業產品的質量。聯盟內的資源互補和共享在很大程度上通過盟主企

31、業計劃、管理和調度來體現。垂直供應鏈型企業適宜采用星形模式。例如,許多大公司的很多產品都不是自己生產的而是外包給其他的生產商。他們選擇生產商的標準是成本要低、交貨要及時、品質要有保證。公司在全球范圍內選擇合格的生產商,將自己的設計圖紙交給遍布全球的代工廠,讓他們嚴格按照圖紙樣式進行生產,并保證相應的質量,之后由公司貼牌。將產品制造和零售分銷業務外包,公司所有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集中起來專心于產品的研發和市場營銷。公司與遍布全球的代工廠組成的企業聯盟就是一種星形聯盟,公司是盟主,負責管理遍布全球的生產商。(8)平行模式。平行模式是由多個實力較強且較均衡的優勢互補企業或同類企業依據定的市場機制

32、共同組建,沒有盟主,沒有核心企業,所有企業沒有明顯的主從關系,共同制定運作規則,共同尋找市場,各企業有高度的自主權,合作伙伴地位平等、獨立,各成員企業共同參與決策,共享聯盟內的各種資源和利益,共擔風險,通過自發性協調機制共同完成任務。這種模式較為符合市場競爭國際化、產品生產敏捷化的發展趨勢,適用于對存在某一市場機會的產品的聯合開發以及出于長遠考慮的企業間戰略合作。例如,泊斯咨詢公司主要從事戰略規劃的咨詢,托尼公司的業務在信息化規劃領域,摩爾公司擅長系統開發。三個公司組成聯盟,由聯盟共同提供戰略規劃、信息化規劃和系統開發服務。合作者在“需要”的基礎上聯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個能夠提供廣泛技術服務的咨

33、詢機構。每個合作者承擔同樣的責任,付出同等的努力。一旦他們發現商業機會,單靠一家公司無法單獨完成任務時,他們就重新組成聯盟。(9)聯邦模式。這種聯盟的所有參與者在平等的基礎上相互合作,參與者在保持自身獨立的同時,為聯盟貢獻自己獨特的“核心能力”。為了更好地對聯盟的資源和技術力量進行統管理,從而實現聯盟內資源的優化調度,通常會建立聯盟協調委員會。聯邦模式的動態聯盟的組織結構一般可以分為兩層,即核心層(團隊)和外圍層(團隊)。核心層由具備核心能力的企業聯合構成,爸主要負責動態聯盟的組織并控制其運行過程。核心層的合作伙伴結合比較緊密,具有主要的核心能力,合作關系也比較長久。核心層的各個伙伴在整個動態

34、聯盟的生命周期中比較穩定,不宜變更,同時為了便于管理和協調,成員不宜太多。在整個聯盟的運作過程中,不斷發生變化的伙伴所組成的集體稱為外圍層。這種聯盟可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的快速開發。例如,2007年,由于日本市場關于產品容積規定的新法規的實施,日本市場上所有的冰箱制造商都面臨一個新的挑戰,同時也是一個新機遇。企業研究與發展管理研究與發展通常簡稱為研發,包括所有科研與技術發展工作。研究是針對某個重大主題進行大量、系統、反復探索,以求揭示事物的本質;發展是運用科學知識對相關思想或原理做進一步的開發,以求產生新的物質形態。研究旨在探索未知,發展則主要從潛在或基本的因素中創造出某種具體的物質形態,諸如新產

35、品、新工藝、新材料等。(一)研究與發展的主要類型國際上通常把研究與發展分為以下三類。(1)基礎研究。基礎研究也稱純理論研究,是指認識自然現象、揭示自然規律,獲取新知識、新原理、新方法的研究活動,其目的在于認識世界,為推進科技進步進行初步探索。基礎研究是技術創新的源泉,這種研究沒有特定的商業目的,主要是為了獲得有關現象和事實的基本原理和規律,其成果一般是普遍知識、原則或定律。基礎研究沒有特定的應用目的或目標,主要表現在進行研究時對其成果的實際應用前景如何并不很清楚,或者雖然確知其應用前景但并不知道達到應用目標的具體方法和技術途徑。企業的基礎研究或多或少地關系到其當前或未來的經營范圍,因此,企業的

36、基礎研究往往是一種定向的基礎研究。例如,飛機制造業將氣流中的壓力條件與固定浮力作為其定向基礎研究。(2)應用研究。應用研究是指為了獲得某一具體領域的新知識而進行的創造性研究活動。這種研究具有與產品和工藝相關的特定商業目的,主要是運用基礎研究所取得的科學知識,探尋有使用目的的新知識和新技術,其成果是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科學技術知識。應用研究具有以下四個特點。1)具有特定的實際目的或應用目標,應用研究的目標一般是探尋為實現預定自標應采取的新方法或新途徑。2)在圍繞特定目的或目標進行研究的過程中獲取新的知識,為解決實際問題提供科學依據。3)研究結果一般只影響科學技術的有限范圍,并具有專門的性質,針對

37、具體的領域、問題或情況,其成果形式以科學論文、專著、原理性模型或發明專利為主。一般可以這樣說,應用礦究就是將理論發展成為實際運用的形式。4)在工業企業中,應用研究一般表現為與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有關的研究。應用研究的成果更加專門化,而對技術領域的影響比基礎研究更有限,不像基礎研究成果那樣具有蔚遍意義和廣泛的應用價值。(3)開發研究。開發研究也稱試驗開發與發展,是指應用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的成果,開發新產品、新材料、新裝置、新方法,或者為了對現有材料和中間生產做重大改進而進行的系統的創造性工作。發展項目一般包括新產品開發與工藝改造兩大類。其中,新產品開發是根據應用研究的成果以及市場的需求,運用新

38、材料、采用新設計來開發創造滿足市場需求的新產品;工藝改造是為了降低生產制造成本、提高產品的性能和質量,采用新的知識與技術,追求更經濟的方法來改進現有產品的研究。客觀地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開發研究三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相互影響、相互促進的。基礎研究可以促進應用研究和開發研究的發展;反過來,應用研究和開發研究不能解決的難題,也會為基礎研究提供新的方向,從而促進基礎研究更快地發展,到產品設計、工藝實現、生產制造、營銷服務產品最終到達消費者手中的全過程。企業實施自主研發有以下好處:研發成果最大限度地集中在企業內部,不易被競爭者所利用,有利于保護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研發成果具有專門的實用性,可以快速、順

39、利地實現成果轉化;有助于提高企業人員的技術學習與技術開發能力;有利于企業建立核心競爭力,培育核心競爭優勢。2、合作研發合作研發是指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業基金會和政府等組織機構,為了克服研發中的高額投入和不確定性,規避風險,縮短產品的研發周期,應對緊急事件的威脅,節約交易成本而結成的伙伴關系。它是以合作創新為目的,以組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基礎;以優勢資源互補為前提,通過契約或者隱形契約的約束聯合行動而自愿形成的研發組織體。該組織體在形成之后,有明確的合作目標和合作期限,共同遵守契約規定的合作行為規則、成果分配規則、風險承擔規則。合作研發能夠成功的關鍵因素是合作的組織方式。合作研發通常有以下

40、四種組織方式。(1)聯合開發。雙方并不組建實體,而是依據相互之間簽署的協議共同開展相關研發。在這種情況下,合作項目通常被細分成多項任務,合作者分別承擔自己擅長的任務最后對各方研制的成果進行集成,合作成員共享研發成果。(2)建立聯盟。若干企業通過共享彼此的研發資源、分擔成本和風險、實現共同的研發目標而建立的聯盟組織。(3)共建機構。這里主要是指企業在大學、科研院所等建立研發機構,通常是大學提供平臺、人員,企業提供資金。例如,微軟公司在清華大學建立的“微軟一清華多媒體實驗室”、在浙江大學建立的“微軟一浙大視覺感知實驗室”、在哈爾濱王業大學建立的“微軟一哈工大機器翻譯實驗室”等。(4)項目合作。例如

41、,IBM公司從一些著名高校中挑選出有重要價值的科研項目,與高校共同研發,并將此稱為“共享的大學研究項目”。也有一些企業與企業,或企業與大學合作投標爭取政府的科技計劃支持。3、委托研發委托研發又稱研發外包,即企業將所需技術的研發工作通過協議委托給外部的企業或者機構來完成。委托研發有助于企業集中精力完成自身可以完成的科研任務,更經濟地獲得自己不能研發的技術,從而從整體上增強企業的技術獲取能力。在研發外包形式下,委托方與受托方就具體研發工作達成協議,其后不進行研發的過程合作,但最后享用研發成果、實現創新目標。委托研發與合作研發的區別是:在委托研發過程中,受托方投人研發的知識和技術,委托方投入資金,研

42、發的失敗風險和成本風險不是共擔的;而合作研發是合作伙伴共同投入資金、知識、技術,共同承擔研發的失敗風險和成本風險。目前,對于企業需要的非核心技術,很多企業主張將其外包,委托其他企業來完成,由此即可使委托方企業集中精力于核心技術的研發。技術貿易(一)技術貿易的含義與特點技術貿易是指技術供求雙方按照一定的商業條件買賣技術的商業行為。一切有益于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技術、技術信息,均可以進行交易。技術貿易不受地區、行業、隸屬關系以及經濟性質和專業范圍的限制。(二)技術合同的類型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

43、下簡稱民法典),目前我國技術合同主要有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1、技術開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就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的有關規定。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1)委托開發合同。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提出研究開發要求,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成果。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約定制訂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

44、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委托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合作開發合同。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開發工作。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據民法典

45、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由當事人合理分擔。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合

46、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收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在沒有相同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前,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2、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

47、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是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限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

48、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保密義務不限制許可人申請專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轉讓費、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許可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許可人未按照約定許可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

49、,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許可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許可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

50、與人或者許可人承擔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3、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1)技術咨詢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咨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咨

51、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絲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技術服務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技術服

52、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并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對受托人正常開展工作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

53、確的,由受托人負擔。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三)技術價值的評估方法1、成本模型成本模型引入了不同于一般商品生產成本計量的“復雜系數”。它表明,技術生產的創造性勞動的等量時間和物質消耗得到的補償應大于一般商品生產的消耗。在模型中還考慮了風險因素。這一模型在理論上表示了技術商品的價格應按照完全補償技術生產消耗的原則來確定的原理。2、市場模擬模型市場模擬模型主要是模擬市場條件,假定在技術市場上交易時,估算可能的成交價格。其計算方法是,參照市場上已交易過的類似技術的價格,進行適當的修正。技術經濟性能修正系數可通過比較被評估技術和交易實例技術的性能指標確定,比

54、較時主要考慮技術的經濟特性;時間修正系數是實例技術貿易時間至評估日期間內技術價格水平變動修正系數;技術壽命修正系數為被評估技術的壽命與實例技術從評估至停止使用的時間長度之比。(四)國際技術貿易的內容國際技術貿易是以無形的技術知識作為主要交易標的,這些技術知識構成了國際技術貿易的內容,它主要包括專利、商標、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商標雖不屬于技術,但它與技術密切相關,所以常將它作為國際技術貿易的基本內容之一。(1)專利。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規定,專利是“由政府機構或代表幾個國家的地區機構根據申請而發給的一種文件,文件中說明一項發明并給予它一種法律上的地位,即此項得到專利的發明,通常只能在專利持有人

55、的授權下,才能予以利用(制造、使用、出售、進口)。在這里,“專利”被理解為三層意思:指專利證書這種專利文件;指專利機關給發明本身授予的特定法律地位,技術發明獲得了這種法律地位就成了專利發明或專利技術;指專利權,即獲得法律地位的發明的發明人所獲得的使用專利發明的獨占權利,它包括專有權(所有權)、實施權(包括制造權和使用權)、許可使用權、銷售進口權和放棄權。在我國,專利權是以申請在先原則授予的。專利權受到專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的保護(2)商標。商標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使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區別而在其商品上所加的一種具有顯著性特征的標記。常見的商標有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

56、。國外有立體商標,如“可口可樂”飲料瓶子的特殊形狀,還有音響商標、氣味商標等形式。商標大體上可分為三類:制造商標、商業商標和服務商標。(3)工業產權。工業產權是指法律賦予產業活動中的知識產品所有人對其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均屬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和版權合稱為知識產權。它們都受到專門法律的保護,在國內受到各國國內法的保護;由于國際間的貨物和技術貿易,使得工業產權的國際保護成為必要,為此產生了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4)專有技術。專有技術的英文名稱叫“know-how”,意為“知道如何制造”。它有許多中文名稱:技術訣竅、技術秘密、專門知識等。還有直譯成“諾浩”的,但最常

57、用的名稱是“專有技術”。專有技術是指在實踐中已使用過了的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的具有秘密性質的技術知識、經驗和技巧。專有技術可以是產品的構思,也可以是方法的構思,但它在不少方面與專利技術不同。專有技術也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除需用保密手段得到保護以外,還需要法律的保護。在實際中,專有技術是援引合同法、侵權行為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取得保護的但專有技術受法律保護的力度遠比專利技術受到專利法保護的力度小。(五)國際技術貿易的基本方式國際技術貿易有單純的技術貿易與混合的技術貿易兩種方式或途徑。單純的技術貿易有許可貿易、專有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和咨詢等;混合的技術貿易主要有合作生產、合資經營、補償貿易、含

58、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轉讓的設備買賣、租賃貿易、特許專營等。(1)許可貿易。許可貿易有時稱為許可證貿易。它是指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所有人作為許可方,通過與被許可方(引進方)簽訂許可合同,將其所擁有的技術授予被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使用該項技術制造或銷售合同產品,并由被許可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技術使用費的技術貿易行為。許可貿易按其標的內容可分為專利許可、商標許可和專有技術許可等形式。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一項許可貿易可能包括上述一項內容,成為單純的專利許可;也可能包括上述兩項或兩項以上內容,成為一攬子許可。許可貿易實際上是一種許可方用授權的形式向被許可方轉讓技術使用權。根據其授權程度大

59、小,許可貿易可分為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可轉讓許可、互換許可五種形式。(2)特許專營。特許專營是指由一家已經取得成功經驗的企業,將其商標、商號名稱、服務標志、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營管理的方式或經驗等全盤地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由被特許方向特許方支付一定金額的特許費的技術貿易行為。特許專營的被特許方與特許方經營的行業、生產和出售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使用的商號名稱和商標(或服務標志)都完全相同,甚至商店門面的裝潢、用具,員工的工作服,產品的制作方法,提供服務的方式也都完全一樣。特許專營類似許可,但它的特許方和一般的許可方相比更多地涉及對方的業務活動,從而使其更符合特許方的要求。因為是全盤轉

60、讓,特別是商號、商標(服務標志)的轉讓關系到其自身的聲譽。特許專營的被特許方與特許方之間僅是一種買賣關系。各個特許專營企業并不是由一個企業主營的,被特許方的企業不是特許方企業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也不是各個獨立企業的自由聯合。它們都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特許方并不保證被特許方的企業一定能盈利,對其盈虧也不負責任。特許專營合同是一種長期合同,它可以適用于商業和服務業,也可以適用于工業。特許專營是發達國家的企業進入發展中國家的一種非常有用的形式。由于風險小,發展中國家的企業也樂于接受。(3)技術服務和咨詢。技術服務和咨詢是指獨立的專家或專家小組或咨詢機構作為服務方,應委托方的要求,就某一個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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