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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

政策文件匯編

2019年10月

目錄

第一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3

第二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1

第三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9

第四篇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管理暫行辦法...........................16

第五篇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技術規范...............................21

第六篇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質量評價管理辦法.....................................45

第七篇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質量評價規范.........................................47

第八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58

第九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運行維護管理辦法.................................71

第十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管理辦法.............................76

第十一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信息報告與分析管理辦法....................79

第十二篇城市軌道交通行車組織管理辦法.......................................82

第十三篇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87

第十四篇城市軌道交通正式運營前和運營期間安全評估管理暫行辦法..............91

第十五篇城市軌道交通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規范第1部分:地鐵和輕軌...........96

第十六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期間安全評估規范..................................121

2

第一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

國辦發(2018)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宜屬機構:

城市軌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統的骨干,是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安

全運行對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在各有關方面共同

努力下,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運行態勢總體平穩,但隨著近年來運營里程迅速增加、線網規

模不斷擴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壓力日趨加大。為切實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經

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

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以切實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

全運行為目標,完善體制機制,健全法規標準,創新管理制度,強化技術支撐,夯實安全基

砒提升服務品質,增強安全防范治理能力,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適、

經濟的出行服務。

(二)基本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

不斷提高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水平和服務品質。

統籌協調,改革創新。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協調銜接,加快技術創新應

用,構建運營管理和公共安全防范技術體系,提升風險管控能力。

預防為先,防處并舉。構建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加強應急演練

和救援力量建設,完善應急預案體系,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屬地管理,綜合治理。城市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負總責,充分發揮

自主權和創造性,結合本地實際構建多方參與的綜合治理體系。

二、構建綜合治理體系

(三)健全管理體制機制。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擬訂運營管理政策法規和標準規范并監督實

施,承擔運營安全監管職責,負責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地方

交通運輸部門監督指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做好反恐防范、安檢、

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關工作,根據應急預案調動行業裝備物資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交

通運輸保障。公安部負責會同交通運輸部等部門擬訂城市軌道交通反恐防暴、內部治安保衛、

消防安全等政策法規及標準規范并監督實施;指導地方公安機關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區域的巡

邏查控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報信息

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報、預警工作,監督指導運營單位做好進站安檢、治安防范、消防

安全管理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等有關部

n,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有關安全工作職責。

省級人民政府指導本轄區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負責轄區內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

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負

總責,建立銜接高效、運行順暢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統籌協調相關方面共同做好安全運

行管理工作。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有關城市人民政府應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

3

事件應急合作機制。運營單位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反恐防暴、內部治安保衛、消防

安全等有關法規規定的責任和措施。

(四)完善法規標準體系。

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立法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及時制修訂城市軌道交通法規規章。強化技

術標準規范對安全和服務的保障和引領作用,以保障建設質量和安全運行為重點,進一步修

訂完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標準體系;以運營安全和服務質量為重點,建立健全城市軌道

交通運營標準體系;以防范處置和設備配置為重點,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反恐防暴、內部

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等標準體系。

三、有序統籌規劃建設運營

(五)科學編制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要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發展水平、發展方向相匹配、相協調。

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要科學確定線網布局、規模和用地控制要求,與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有

機銜接,主要內容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要樹立“規劃建設為運營、運

營服務為乘客”的理念,將安全和服務要求貫穿于規劃、建設、運營全過程,并結合城市發

展需求、財政狀況等實際,準確把握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模和發展速度,合理確定制式和建

設時序,量力而行、有序發展。

(六)做好相關環節銜接。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設施設備和場地、用房等,要與城市軌道交通工

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強運行維護管理。在工

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文件中設置運營服務專篇和公共安全專篇,發展改革、規劃等部門

在審批時要以書面形式聽取同級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意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原則

上要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前確定運營單位。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與運營的交接管理,完

善交接內容和程序。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開展運營前安全評估,

未通過運營前安全評估的,不得投入運營。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要按照相關規定劃定保護

區,運營期間在保護區范圍內進行有關作業要按程序征求運營單位同意后方可辦理相關許可

手續。

四、加強運營安全管理

(七)夯實運營安全管理基礎。

建立健全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對運營全過程、全區域、

各管理層級實施

安全監控。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第三方評估制度。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事

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建立健全行業運營服務指標體系和統計分析制度、服務質量考評制

度,加強服務質量監管。依法推進運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運營單位要依法做好運營安全

各項工作,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強化關鍵設施設備管理。

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關鍵設施設備運營準入技術條件,加快推動車輛、信號、通信、自動

售檢票等關鍵設施設備產品定型,加強列車運行控制等關鍵系統信息安全保護。建立健全設

施設備維修技術規范和檢測評估、維修保養制度。建立關鍵設施設備全生命周期數據行業共

享機制和設施設備運行質量公開及追溯機制,加強全面質量監管。

(九)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深入開展行業運營人力資源跟蹤研究,評估行業人才發展水平。鼓勵各類院校設置城市

軌道交通相關專業或者專業方向,擴大人才培養規模。完善從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制度,建

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職業分類和職業標準體系、職業技能鑒定機制,完善列車駕駛員職業準

入制度,規范和強化行車值班員、行車調度員等重點崗位職業水平評價,建立從業人員服務

4

質量不良記錄名單制度,規范行業內人才流動。

五、強化公共安全防范

(+)加強日常巡檢防控。

運營單位要制定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人員崗位職責、落實安全管理措施,

保障相關經費投入,及時配備、更新防范和處置設施設備。有關部門要加強涉恐情報信息搜

集工作,運營單位要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發現的恐怖活動嫌疑或恐怖活動嫌疑人員。地方反恐

怖工作領導機構以及公安機關等要對有關情報信息進行篩查、研判、核查、監控,認為有發

生恐怖事件危險的要及時通報和預警,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和應對處置工

作。

(十一)規范安全檢查工作。

依法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的人員、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

的單位、人員要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約定實施安全檢查,發現違禁品、管制物品和涉嫌違

法犯罪人員,要妥善處置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鼓勵推廣應用智能、快速的安檢新技術、

新產品,逐步建立與城市軌道交通客流特點相適應的安檢新模式。制定安全檢查設備和監控

設備設置標準、人員配備標準及操作規范。

(十二)加強社會共建共治。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構建公安、交通運輸、綜治等部門以及

運營單位、社會力量多方參與的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安全協同防范體系和應急響應機制,加強

政府部門、運營單位與街道、社區之間的協調聯動,推廣“警企共建”、“街企共建”等專

群結合的綜治模式。積極招募志愿者,鼓勵城市軌道交通“常乘客”參與公共安全防范與應

急處置工作,提高公眾安全防范能力,實現群防群治、協同共治。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普

及城市軌道交通相關法規和知識,加強公眾公共安全防范及突發事件應對培訓教育,引導公

眾增強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六、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十三)完善應急預案體系。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將城市軌道交通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

系,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完善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督促運營單

位制定完善具體預案。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成立應急指揮機構,明確相關部門和單

位的職責分工、工作機制和處置要求。運營單位要建立完備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應急預案

操作手冊,明確應對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現場操作規范、工作流程等,并立足實戰加強站區

一線人員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合成演練。

(十四)加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運營單位要配備滿足需要的

應急設施設備和應急物資,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提高自防自救能

力。建立健全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應急培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國家級城市軌道

交通應急演練中心,開展培訓和實戰場景演練。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院所及社會有關方面

加強專業救援裝備研究開發。

(十五)強化現場處置應對。

建立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的工作機制,強化運營單位對突發事件第一時間處

置應對的能力,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可能導致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公安、交通運輸等

部門以及運營單位、街道、社區要密切協同聯動。有關部門和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按照各

自崗位職責要求,通過廣播系統、乘客信息系統和專人引導等方式,引導乘客快速疏散。充

分發揮志愿者在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中的積極作用,提高乘客自救互救能力。

七、完善保障措施

5

(十六)加大綜合政策扶持力度。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城市軌道交通財政扶持力度,統籌考慮城市軌

道交通可持續安全運營需求,建立與運營安全和服務質量掛鉤的財政補貼機制,科學確定財

政補貼額度。保障公共安全防范所需資金并納入公共財政體系,確保設施設備維護維修、更

新改造資金到位。在保障運營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

間實施土地綜合開發,創新節約集約用地模式,以綜合開發收益支持運營和基礎設施建設,

確保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安全可持續。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安全監

管的指導,強化督促檢查。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本意見

提出的任務和要求,進一步細化貫徹落實政策措施,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間進度要求,確保各

項工作落實到位。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3月7日

6

第二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

應急預案的通知

國辦函(2015)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宜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組織實施。2005年5月24日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處置城市

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4月30日

附件1:《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附件1:

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機制,科

學有序高效應對運營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

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制

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因列車撞擊、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

以及大客流等情況,造成人員傷亡、行車中斷、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因地震、洪澇、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和恐怖襲擊、刑事案件等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

素影響或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依據國家相關預案執行,同時參照本預案組織

做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后期處置等相關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屬地負責,條塊結合、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

學處置的原則。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后,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

有關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

展處置工作。

1.5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性和受影響程度,運營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事件分級標準見附則。

2組織指揮體系

2.1國家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交通運輸部負責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發

展態勢和影響,交通運輸部或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可報請國務院批準,或根據國務院領導同

志指示,成立國務院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支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開展運營突發事件應

對工作。必要時,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交通運輸部成立國家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指揮部,統

一領導、組織和指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2地方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運營突發事件應

對工作,要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地方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運營

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有關城市人民政府應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

合作機制。

2.3現場指揮機構

負責運營突發事件處置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

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4運營單位

運營單位是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機制,針對可能發

生的運營突發事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立與相關單位的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制。

2.5專家組

2

各級組織指揮機構及運營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專家組,由線路、軌道、

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環境與設備監控、運輸組織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對運

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監測和風險分析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測體系,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規律,

加大對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消防、特種設備、應急照明等設

施設備和環境狀態以及客流情況等的監測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隱患,開展風險評估,健全風

險防控措施。當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可能受到影響時,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城市軌

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加強

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情況的日常監測,會同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

設、水利、安全監管、地震、氣象、鐵路、武警等部門(單位)和運營單位建立健全定期會

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突發大客流和洪澇、氣象災害、地質災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

對各類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并及時將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告知運營單位。有關

部門應及時將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信息通報同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3.2預警

3.2.1預警信息發布

運營單位要及時對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造成影響

的范圍和程度。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內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異常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時,要

及時向相關崗位專業人員發出預警;因突發大客流、自然災害等原因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

正常運營時,要及時報請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

手機短信、樓宇或移動電子屏幕、當面告知等渠道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3.2.2預警行動

研判可能發生運營突發事件時,運營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范措施

對于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內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預警,要組織專業人員迅速對相關設施設

備狀態進行檢查確認,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項防范工作。

對于突發大客流預警,要及時調整運營組織方案,加強客流情況監測,在重點車站增派

人員加強值守,做好客流疏導,視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時申請啟動地面公共

交通接駁疏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及時協調組織運力疏導客流。

對于自然災害預警,要加強對地面線路、設備間、車站出入口等重點區域的檢查巡視,

加強對重點設施設備的巡檢緊固和對重點區段設施設備的值守監測,做好相關設施設備停用

和相關線路列車限速、停運準備。

(2)應急準備

責令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準

備,并調集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3)輿論引導

預警信息發布后,及時公布咨詢電話,加強相關輿情監測,主動回應社會公眾關注的問

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3預警解除

運營單位研判可能引發運營突發事件的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

措施。

3.3信息報告

3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后,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

報告,同時通告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乘客。

事發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接到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或者監測到相關信息后,

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運營突發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

序和要求向上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

和單位。運營突發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

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事發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

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對初判為

重大以上的運營突發事件,省級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部要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4應急響應

4.1響應分級

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I級、H級、III級、IV級

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時,分別啟動I級、【I級應急響應,由事

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時,分別啟動HI級、W

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有

關城市人民政府在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時應明確各級應急響應的責任主

體。

對需要國家層面協調處置的運營突發事件,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或由有關省級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向交通運輸部提出請求。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

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造成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2響應措施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后,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件發展態勢。各有

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4.2.1人員搜救

調派專業力量和裝備,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開展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現場救援隊伍之間要加強銜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4.2.2現場疏散

按照預先制訂的緊急疏導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迅速引導現場人員撤離事發地點,

疏散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站點乘客至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口;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實施

分區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無關人員進入。

4.2.3乘客轉運

根據疏散乘客數量和發生運營突發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運行方向,及時調整城市公

共交通路網客運組織,利用城市軌道交通其余正常運營線路,調配地面公共交通車輛運輸,

加大發車密度,做好乘客的轉運工作。

4.2.4交通疏導

設置交通封控區,對事發地點周邊交通秩序進行維護疏導,防止發生大范圍交通癱瘓;

開通綠色通道,為應急車輛提供通行保障。

4.2.5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

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

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的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

理援助。

4.2.6搶修搶險

4

組織相關專業技術力量,開展設施設備等搶修作業,及時排除故障;組織土建線路搶險

隊伍,開展土建設施、軌道線路等搶險作業;組織車輛搶險隊伍,開展列車搶險作業;組織

機電設備搶險隊伍,開展供電、通信、信號等搶險作業。

4.2.7維護社會穩定

根據事件影響范圍、程度,劃定警戒區,做好事發現場及周邊環境的保護和警戒,維護

治安秩序;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

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2.8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

借助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手機應用程序(APP)客戶

端等新媒體平臺,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運營突發事件和應對工作信

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時間、地點、

原因、性質、傷亡情況、應對措施、救援進展、公眾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區域交通管

制情況和臨時交通措施等。

4.2.9運營恢復

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處理完畢、次生災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及時組織評估;當確認具備

運營條件后,運營單位應盡快恢復正常運營。

4.3國家層面應對工作

4.3.1部門工作組應對

初判發生重大以上運營突發事件時,交通運輸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督促當地開

展應急處置、原因調查、運營恢復等工作,并根據需要協調有關方面提供隊伍、物資、技術

等支持。

4.3.2國務院工作組應對

當需要國務院協調處置時,成立國務院工作組。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傳達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

(2)了解事件基本情況、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

(3)趕赴現場指導地方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根據地方請求,協調有關方面派出應急隊伍、調運應急物資和裝備、安排專家和

技術人員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5)指導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工作;

(6)及時向國務院報告相關情況。

4.3.3國家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指揮部應對

根據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和國務院決策部署,成立國家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指揮部,統一領

導、組織和指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需要赴事發現場,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

(3)研究決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重要事項報國務院決策;

(4)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5)對事件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并報告國務院。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

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盡快消除運營突

發事件的影響。

5

5.2事件調查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后,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成立調查

組,查明事件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影響范圍、經濟損失等情況,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

處理建議。

5.3處置評估

運營突發事件響應終止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對事件處置過程進

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

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

6.2隊伍保障

運營單位要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人員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能

力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公安消防、武警部隊等要做好應急力量支

援保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運營突發事件防范和處置工作。

6.3裝備物資保障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運營單位要加強應急裝備物

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儲備。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運營單位要加強對城市軌道交

通應急裝備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6.4技術保障

支持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建立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技術平

臺,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風險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

6.5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道路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

材等的運輸,保障人員疏散。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

做好人員疏散路線的交通疏導。

6.6資金保障

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對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7附則

7.1術語解釋

城市軌道交通是指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系統、輕

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交通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等。

7.2事件分級標準

(1)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

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2)重大運營突發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

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4小時以上的。

(3)較大運營突發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6小時以上24小時以

下的。

(4)一般運營突發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

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6

7.3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后,交通運輸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

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

修訂本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7.4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7.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2:有關部門和單位職責

7

附件2:

有關部門和單位職責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成員單位主要

包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公安、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質檢、新聞

宣傳、通信、武警等部門和單位。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具體職責如下: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組織運營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及應對工作,

負責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完善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救援保障體系,協

調建立健全應急處置聯動機制;指導運營單位制訂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疏散保障方案;指定或

協調應急救援運輸保障單位,組織事故現場人員和物資的運送;參與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

處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參與搶險救援,協助疏散乘客;監督指導

重要目標、重點部位治安保衛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負責組織消防力量撲滅事

故現場火災;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指揮專業搶險隊伍對運營突發事件中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

故進行處置;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專家組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運營突發事件提出相應處置意

見;牽頭負責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建設工程搶險隊伍,配合運營單位專業搶險隊伍開展工

程搶險救援;對事后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檢測工作進行監督;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

查與處理工作。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醫療衛生資源,開展傷病員現場救治、轉運和醫院收治工作,

統計醫療機構接診救治傷病員情況;根據需要做好衛生防病工作,視情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

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質檢部門負責牽頭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新聞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運營突發事件的宣傳報道、事件處置情況的新聞發布、輿

情收集和輿論引導工作,組織新聞媒體和網站宣傳運營突發事件相關知識,加強對互聯網信

息的管理。各處置部門負責發布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信息,處置工作牽頭部門統籌發布搶險處

置綜合信息。

通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單位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參與

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武警部隊負責協同有關方面保衛重要目標,制止違法行為,搜查、抓捕犯罪分子,開展

人員搜救、維護社會治安和疏散轉移群眾等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組織協調供電、水務、燃氣等單位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供電保障,

開展供水管道和燃氣管道等地下管網搶修;視情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等。

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成員單位組成及職責作適當調整。必要時可在指揮機構中設置

工作組,協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8

第三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促進城市軌道

交通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應當遵循以人民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經濟舒

適的原則。

第四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工作。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道交通運

營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

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運營基礎要求

第五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在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及建設規劃征求意見階

段,應當綜合考慮與城市規劃的銜接、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需求、運營安全保障等因素,對線

網布局和規模、換乘樞紐規劃、建設時序、資源共享、線網綜合應急指揮系統建設、線路功

能定位、線路制式、系統規模、交通接駁等提出意見。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

編制審批征求意見階段,應當對客流預測、系統設計運輸能力、行車組織、運營管理、運營

服務、運營安全等提出意見。

第六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中應當設置運營服務專

篇,內容應當至少包括:

(-)車站開通運營的出入口數量、站臺面積、通道寬度、換乘條件、站廳容納能力等

設施、設備能力與服務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況;

(二)車輛、通信、信號、供電、自動售檢票等設施設備選型與線網中其他線路設施設

備的兼容情況;

(三)安全應急設施規劃布局、規模等與運營安全的適應性,與主體工程的同步規劃和

設計情況;

(四)與城市軌道交通線網運力銜接配套情況;

(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銜接情況;

(六)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

第七條城市軌道交通車輛、通信、信號、供電、機電、自動售檢票、站臺門等設施設

備和綜合監控系統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運營準入技術條件,并實現系統互聯互通、兼容共享,

滿足網絡化運營需要。

第八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前,按照有關規定選

擇確定運營單位。運營單位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經營范圍包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

(二)具有健全的行車管理、客運管理、設施設備管理、人員管理等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9

(三)具有車輛、通信、信號、供電、機電、軌道、土建結構、運營管理等專業管理人

員,以及與運營安全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九條運營單位應當全程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按照規定開展的不載客試運行,

熟悉工程設備和標準,察看系統運行的安全可靠性,發現存在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的,應當

督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及時處理。

運營單位應當在運營接管協議中明確相關土建工程、設施設備、系統集成的保修范圍、

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并督促建設單位將上述內容納入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

第十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驗收合格后,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組織初期運

營前安全評估。通過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的,方可依法辦理初期運營手續。

初期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對土建工程、設施設備、系統

集成的運行狀況和質量進行監控,發現存在問題或者安全隱患的,應當要求相關責任單位按

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初期運營期滿一年,運營單位應當向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

管部門報送初期運營報告,并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組織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通過

安全評估的,方可依法辦理正式運營手續。對安全評估中發現的問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

管部門應當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同時通告有關責任單位要求限期整改。

開通初期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有甩項工程的,甩項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后,應當通

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方可投入使用。受客觀條件限制難以完成甩

項工程的,運營單位應當督促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履行設計變更手續。全部甩項工程投入使

用或者履行設計變更手續后,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方可依法辦理正式運營手續。

第十二條運營單位承擔運營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置安全

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保障安全運營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十三條運營單位應當配置滿足運營需求的從業人員,按相關標準進行安全和技能培

訓教育,并對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駕駛員、行車調度員、行車值班員、信號工、通信工等重點

崗位人員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崗位工作。運營單位應當對重點崗位人員進行

安全背景審查。

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駕駛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駕駛員職業準入資格。

運營單位應當對列車駕駛員定期開展心理測試,對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調整工作崗位。

第十四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善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

度,建立風險數據庫和隱患排查手冊,對于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風險隱患及時整改,并向城

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運營重大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運營單位采取安

全防護措施,盡快消除重大隱患;對非運營單位原因不能及時消除的,應當報告城市人民政

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設施設備定期檢查、檢測

評估、養護維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術管理體系,并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備案。

運營單位應當對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檢測評估,及時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

記錄。

第十六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智能管理系

統,對所有運營過程、區域和關鍵設施設備進行監管,具備運行控制、關鍵設施和關鍵部位

監測、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應急處置、安全監控等功能,并實現運營單位和各級交通運輸

主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提高運營安全管理水平。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網絡安全有關規定和等級保護要求,加

強列車運行控制等關鍵系統信息安全保護,提升網絡安全水平。

10

第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對運營單位運營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

查,定期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開展運營期間安全評估工作。

初期運營前、正式運營前以及運營期間的安全評估工作管理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

定。

第十八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信息統計

分析制度,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章運營服務

第十九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經濟的服

務,保證服務質量。

運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運營服務質量承諾并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備案,定期

報告履行情況。

第二十條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沿線乘客出行規律及網絡化運輸組織要求,

合理編制運行圖,并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備案。

運營單位調整運行圖嚴重影響服務質量的,應當向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說明理

由。

第二十一條運營單位應當通過標識、廣播、視頻設備、網絡等多種方式按照下列要求

向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和安全應急等信息:

(-)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時間、城市軌道交通線網示意圖、進出站指示、換

乘指示和票價信息;

(二)在站廳或者站臺提供列車到達、間隔時間、方向提示、周邊交通方式換乘、安全

提示、無障礙出行等信息;

(三)在車廂提供城市軌道交通線網示意圖、列車運行方向、到站、換乘、開關車門提

示等信息;

(四)首末班車時間調整、車站出入口封閉、設施設備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暫停

運營等非正常運營信息。

第二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制定和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組織實施交通一卡通在軌道交通的建設

與推廣應用,推動跨區域、跨交通方式的互聯互通。

第二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乘客乘車規范,乘客應

當遵守。拒不遵守的,運營單位有權勸阻和制止,制止無效的,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多種形式,定期對

運營單位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考評,考評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分別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到

乘客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二十六條乘客應當持有效乘車憑證乘車,不得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的乘車憑證。

運營單位有權查驗乘客的乘車憑證。

第二十七條乘客及其他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造成嚴重影響的,應

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鼓勵運營單位采用大數據分析、移動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及有關設施設備,

提升服務品質。運營單位應當保證乘客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符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

規定。

第四章安全支持保障

11

第二十九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劃定保護區。

開通初期運營前,建設單位應當向運營單位提供保護區平面圖,并在具備條件的保護區

設置提示或者警示標志。

第三十條在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

安全防護方案,經運營單位同意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樁基礎施工、鉆探、灌漿、噴錨、地

下頂進作業;

(三)敷設或者搭架管線、吊裝等架空作業;

(四)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

(五)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建(構)筑物載荷的活動;

(六)電焊、氣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

第三十一條運營單位有權進入作業現場進行巡查,發現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

通運營安全的情形,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并要求相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消除妨

害;逾期未改正的,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使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不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并預留高架線路

橋梁設施日常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條件。

地面、高架線路沿線建(構)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礙行車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軌道交通

線路的限界。沿線建(構)筑物、植物可能妨礙行車瞭望或者侵入線路限界的,責任單位應

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影響。責任單位不能消除影響,危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情況緊急

的,運營單位可以先行處置,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設施設備安全的行為:

(-)損壞隧道、軌道、路基、高架、車站、通風亭、冷卻塔、變電站、管線、護欄護

網等設施;

(二)損壞車輛、機電、電纜、自動售檢票等設備,干擾通信信號?、視頻監控設備等系

統;

(三)擅自在高架橋梁及附屬結構上鉆孔打眼,搭設電線或者其他承力繩索,設置附著

物;

(四)損壞、移動、遮蓋安全標志、監測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第三十四條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強行上下車;

(三)擅自進入隧道、軌道或者其他禁入區域;

(四)攀爬或者跨越圍欄、護欄、護網、站臺門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和開關裝置,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

置;

(六)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5米范圍內停放車輛、亂設攤點等,妨礙乘客通行和

救援疏散;

(七)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50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

蝕性等物品;

(八)在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周邊躺臥、留宿、堆放和晾曬物品;

(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兩側各100米范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和無人

機等低空飛行器。

12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車廂、隧道、站前廣場等范圍內設置廣告、商業設

施的,不得影響正常運營,不得影響導向、提示、警示、運營服務等標識識別、設施設備使

用和檢修,不得擠占出入口、通道、應急疏散設施空間和防火間距。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站臺、站廳層不應設置妨礙安全疏散的非運營設施。

第三十六條禁止乘客攜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

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運營單位應當按規定在車站醒目位置公示城市軌

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第三十七條各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監督指導運營單位開展反恐

防范、安檢、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鼓勵推廣應用安檢新技術、新產品,推動實行安檢新模式,提高安檢質量和效率。

第三十八條交通運輸部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重點崗位從業人員不良記錄和乘客違法

違規行為信息庫,并按照規定將有關信用信息及時納入交通運輸和相關統一信用信息共享平

臺。

第三十九條鼓勵經常乘坐城市軌道交通的乘客擔任志愿者,及時報告城市軌道交通運

營安全問題和隱患,檢舉揭發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運營單位應當對

志愿者開展培訓。

第五章應急處置

第四十條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運營突發事件處

置工作機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工作機制和處置要求,制定完善運營突發事

件應急預案。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要求建立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制定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運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因地震、洪澇、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和恐怖襲擊、刑事案件等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

素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參照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監測預警、

信息報告、應急響應、后期處置等相關應對工作。

第四十一條運營單位應當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配備專業應急救援裝備,建立應急救

援隊伍,配齊應急人員,完善應急值守和報告制度,加強應急培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要求,在城市人民政府領導

下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聯動應急演練。

運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其中綜合應急預案演練和專項應急預案

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F場處置方案演練應當納入日常工作,開展常態化演練。運營單

位應當組織社會公眾參與應急演練,引導社會公眾正確應對突發事件。

第四十三條運營單位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車輛、地面和高架線路等區域的醒目

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按照規定在車站、車輛配備滅火器、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救生器材,

并確保能夠正常使用。

第四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后,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啟動

相應應急預案。運營單位應當充分發揮志愿者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的作用,提高乘客自救

互救能力。

現場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各自崗位職責要求開展現場處置,通過廣播系統、乘客信息系統

和人工指引等方式,引導乘客快速疏散。

第四十五條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客流監測??赡馨l生大客流時,應當按照

預案要求及時增加運力進行疏導;大客流可能影響運營安全時,運營單位可以采取限流、封

站、甩站等措施。

13

因運營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運營安全時,運營單位可

以暫停部分區段或者全線網的運營,根據需要及時啟動相應應急保障預案,做好客流疏導和

現場秩序維護,并報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運營單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暫停運營措施應當及時告知公眾,其中封站、暫停運

營措施還應當向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重

大故障和事故報送制度。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對重大故障和事故原因進行分析,

不斷完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加強輿論引導,宣傳文明出行、

安全乘車理念和突發事件應對知識,培養公眾安全防范意識,引導理性應對突發事件。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含甩項工程)未

經安全評估投入運營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對運營單位處以2

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嚴重安全隱患

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暫停運營。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對其主要負責人

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全程參與試運行;

(二)未按照相關標準對從業人員進行技能培訓教育;

(三)列車駕駛員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職業準入資格;

(四)列車駕駛員、行車調度員、行車值班員、信號工、通信工等重點崗位從業人員未

經考核上崗;

(五)未按照有關規定完善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

(六)未建立風險數據庫和隱患排查手冊;

(七)未按要求報告運營安全風險隱患整改情況;

(八)未建立設施設備檢查、檢測評估、養護維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術管理體系;

(九)未對設施設備定期檢查、檢測評估和及時養護維修、更新改造;

(十)未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十一)儲備的應急物資不滿足需要,未配備專業應急救援裝備,或者未建立應急救援

隊伍、配齊應急人員;

(十二)未按時組織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四十六條,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上報城市軌道交通

運營相關信息或者運營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責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向社會公布運營服務質量承諾或者定期報告履行情況;

(二)運行圖未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備案或者調整運行圖嚴重影響服務質量

的,未向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說明理由;

(三)未按規定向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和安全應急等信息;

(四)未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時處理乘客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14

(五)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暫停運營等措施,未及時告知公眾或者封站、暫停運

營等措施未向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責令相關責任人和單位限期改正、消除影響;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

的罰款,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高架線路橋下的空間使用可能危害運營安全的;

(二)地面、高架線路沿線建(構)筑物或者植物妨礙行車瞭望、侵入限界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并由城市

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3萬元

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不履行本規定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有其

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

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

責任與本規定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15

第四篇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交運規(2019)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升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規范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工

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等有關要求和規定,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新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工作應當按照本辦法執行。改

擴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和城市軌道交通甩項工程需進行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的,按照本

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

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

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工作。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

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技術規范開展評估工作。

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由線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按職

責協商組織開展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工作。

第四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不得開展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未通

過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不得投入初期運營。

第二章前提條件

第五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符合以下條件,方可開展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

(-)試運行關鍵指標達到要求,且試運行期間發現的安全隱患和較大質量問題已完成

整改;

(二)按規定通過專項驗收并經竣工驗收合格,且驗收發現的影響運營安全和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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