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制度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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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廣東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制度?一、總則1.目的為公正、及時處理企業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3.基本原則勞動爭議處理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包括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起始時間等。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如勞動合同的效力、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及合法性等。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企業對勞動者的除名、辭退決定是否合理,勞動者辭職、離職的相關程序是否合規等。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如加班工資的計算、社保繳納的基數和范圍等。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勞動報酬的數額、支付方式,工傷待遇的認定和支付,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等。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成: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企業工會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具體人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提出并與企業法定代表人協商確定,企業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職責:調解本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職責: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案件;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并對仲裁員進行管理;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領導和管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3.人民法院負責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進行司法審查,依法作出判決。四、勞動爭議調解1.申請與受理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不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2.調解程序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調解委員會根據案件情況指定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調解員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3.調解協議的效力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調解委員會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后生效。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五、勞動爭議仲裁1.申請與受理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仲裁庭的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3.開庭與裁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裁決。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六、勞動爭議訴訟1.起訴與受理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后,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2.審理與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判決。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七、法律責任1.企業的責任企業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導致勞動爭議發生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等。企業拒絕履行勞動爭議調解協議、仲裁裁決或者法院判決的,應當依法強制執行,并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勞動者的責任勞動者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及工作人員的責任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在處理勞動爭議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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