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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江漢平原的全面開發(fā)治理與腭田的形成

二、江漢平原開發(fā)開放的新階段南宋末,元江平原出現(xiàn)。在進入明代的關鍵時期,江漢平原的全面發(fā)展和管理取得了重要進展。明朝的兩個半世紀中,垸田的發(fā)展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1.改性和舊樣品的分布元末動亂,破壞了江漢平原的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宋元以來墾辟的少量垸田也難免此厄運。到明前期,即洪武至成化初年,垸田才在和平環(huán)境中很快恢復起來,并得以順利發(fā)展。最能反映這個階段特點的,要屬沔陽州(包括今洪湖及仙桃市)和潛江縣。沔陽州、潛江縣位于江漢平原的腹心地帶,河流交錯,湖泊眾多,地勢最為低洼,解放以后都是垸田最盛的地方。在五、六百年前的明代,這一帶還是圍墾垸田的初興階段。童承敘《嘉靖沔陽志》卷8,河防志云:“元季,沔乘兵燹之后,人物凋謝,土地荒穢。明興,江漢既平,民稍墾田修堤。是時,法禁明白,人力齊壹,,又,水至即漫衍,有所停泄,……故自洪武迄成化初,。”這段記載反映出:明前期的一百年間,沔陽一帶還處于“垸少地曠”,“水患頗寧”的初步開發(fā)階段,生產(chǎn)較為穩(wěn)定。潛江縣在成化以前分為五鄉(xiāng)一坊,共48垸。直至正德年間仍是這個水平。48垸的詳情,因年代歷久已難悉知,幸萬歷《湖廣總志》為我們提供了寶貴的線索。該志卷32·水利各郡陂塘堤堰數(shù)“潛江縣”條保留有37個“舊垸”、9個“新垸”的垸名,這很可能是正德以前48垸的一部分。因為(1)同書卷33·水利志“潛江縣堤考略”中提到,萬歷年間該縣有“百余垸,”表明編修者心目中的新舊46垸有別于后期的百余垸。(2)9個新垸并非建自萬歷年間。如白洑垸在成化六年(公元1470年)決堤千余丈。可知該垸至遲在成化六年前就興建了。另,太平垸于正德中期進行擴建,垸堤由600丈增至1,600余丈。那么,這座垸田正德以前就應當存在。9個新垸很可能因建于成化至正德期間,有別于早期舊垸,故稱為“新”。由于正德年間垸田發(fā)展的規(guī)模與成化前相比無大變化,因此,復原出46垸的分布狀況,對我們認識初興階段圍墾垸田的特點仍可有很大幫助。我們參考有關資料,對46垸復原并繪出略圖之后發(fā)現(xiàn),除白漢、沱沙2垸蹤跡難尋外,其余44垸的分布很有規(guī)律(見圖一)。東荊河以東垸田最多,有27垸,東荊河以西有9垸,漢江北岸為8垸。絕大多數(shù)沿河流兩岸分布,其中尤以古蘆洑河兩岸最集中。明朝潛江縣一帶的漢江南岸的最大分流是蘆洑河(見圖二),而非今東荊河。由于蘆洑河每年泛濫規(guī)模比附近其它河流都大,沿岸自然堤及周圍的地勢應比當時縣內(nèi)其它地方高些。垸民們正是利用了這一帶有利的自然條件,最早集中圍墾了垸田。圖一使我們看到,潛江縣大部分低洼湖區(qū)迄今仍是荒曠的湖蕩,這同沔陽“垸少地曠”,“河湖深廣”的狀況是非常相似的。此外,地處江漢平原邊緣地帶的黃陂縣也有了明初興建垸田的記載。洪武年間開墾了軍屯畈、冷家、同豐等垸。明朝前期,江漢平原垸田初興、發(fā)展之所以比較順利,原因是:(1)明初,政府就比較重視荊湖地區(qū)的開發(fā)。以減輕賦役,承認已開墾或將開墾的土地歸農(nóng)民自有,分別免除三年徭役或賦稅的措施,招徠民眾,刺激農(nóng)民開荒的生產(chǎn)積極性,鼓勵移民墾植。同時注意江漢平原的垸田水利建設,如永樂初年,就曾詔諭湖廣地方政府加緊督修廢棄的垸堤。安定統(tǒng)一的局面、優(yōu)惠的賦役政策,和有力的政令措施,為大亂后垸田的復蘇與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一個寬松的適宜的環(huán)境。(2)江西移民的大量遷入,補充了勞動力的不足。元末動亂期間,江西人為避兵災開始大批遷入湖北。洪武、永樂年間,政府實行的“抽遷江右士庶,以實茲土”的移民政策,促進了江西移民湖北的運動更加高漲。其中,江漢平原就是一個重要的遷入?yún)^(qū)。大量的江西移民組成了恢復垸田、進一步開墾垸田的生力軍。關于這方面,將于另文詳考。2.磷系的開拓性與江漢平原的墾辟童承敘在《嘉靖沔陽志》中記述了成化初年以前沔陽州垸田初步發(fā)展狀況后,緊接著指出:“其后,佃民估客日益萃聚,閑田隟土,易于購致,稍稍墾辟。歲月寢久,因攘為業(yè)。又湖田未嘗稅畝,或田連數(shù)十里,而租不數(shù)斛。客民利之,多瀕河為堤以自固。……夫,益高,。故。湍怒迅激,,主堤先受其害。由是言之,客非惟侵利,且貽害也。然大水驟至,汛濫洶涌,主客各垸皆為波濤,雖曰主客,亦匪客便也。……故。”江漢平原的輕賦曠地對外省移民產(chǎn)生了極大的吸引力,新來的移民或自己集資購地圍墾,或受雇于人開發(fā)湖田。成化以后,瀕河沿湖的荒地漸被垸堤圈占,肥沃的土地資源得以大量開發(fā)利用,垸田面積迅速擴大。同時,蓄洪儲澇的湖泊因此或面積縮小,或陸續(xù)消失。于是從成化初年以后的半個世紀內(nèi),水災顯著增加而且日益嚴重,這也正是垸田大發(fā)展必然要引起的新問題。公安、石首縣開墾垸田的高潮比沔陽州來得早些。同治《長江圖說》有一段很能說明問題的重要記載:“自虎渡口至洞庭,凡三四百里。……兩岸圩堤相屬,陂澤港汊無算。……唐宋之間,華容[雄按:在石首縣東南,屬湖南省]以西,寂無居民。……明宣德間[公元1426-1435年]人吏猶乘舟至縣。正統(tǒng)中[公元1436—1449年],勑筑堤四十有七區(qū)。其后,土人增筑,蓋百余區(qū)。巨者延亙十余里,小或數(shù)百畝。。凡此皆泥沙壅積而為之者,以其壅也而壩之、圩之,愈壩、圩而愈壅遏。”(同治十年湖北崇文書局刻本,卷11·雜說·“虎渡大江徑流”)從長江以南的虎渡口到洞庭湖,包括公安、石首二縣,垸田的墾辟從正統(tǒng)以后漸進入高潮,以前“寂無居民”的荒湖變成了片片高產(chǎn)糧田。垸外湖區(qū)的淤墊,又為新垸的興建創(chuàng)造了條件,垸田越增越多。漢江以北的天門縣也出現(xiàn)了向湖區(qū)圍墾的情況。成化以前,農(nóng)民多集中在縣南見龍山一帶“依山以居。”[雄按:名為“山”。實為地勢稍高的土墩臺地]成化20年(公元1484年)后,知縣姜綰開始遷移見龍山一帶的農(nóng)民到低洼的“縣西隙地”居住,夯筑垸堤,開辟垸田。總之,成化至正德這50多年間,垸田分布范圍迅速擴大,新耕地數(shù)量大有增加,形成了垸田興建以來的第一個高潮,江漢平原在全國的經(jīng)濟地位因之提高。據(jù)何孟春《余冬序錄》(正德年間成書)卷59載。“(湖廣)郡縣賦額視江南諸郡所入差不及。而‘湖廣熟,天下足’之謠,天下信之,蓋地有余利也”(同治3年重刊本)這是我所見今存文獻記載中關于這一民諺的最早記載。由此可知至遲正德年間,兩湖糧食生產(chǎn)已有迅速增長,達到了足以面向全國提供商品糧的水平,而且潛力不小。江漢平原垸田的興盛,顯然對此起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同時,我們也看到洪水災害隨之日益頻繁。正德11年(公元1516年),江漢平原發(fā)生了明朝第一次特大洪災,枝江、公安、江陵、監(jiān)利、沔陽、鐘祥、天門、漢川、應城等9個州縣大部分房屋田產(chǎn)被毀于一旦。受災面積之廣,破壞程度之深,都是空前的。直到嘉靖五年(公元1526年),沔陽知州儲洵總結這八九年來的水災情況時,還提到:“自正德十一年,大水泛溢南北,江襄大堤沖崩,湖河淤淺,水道閉塞,垸堘倒塌,田地荒蕪。即今十年來,水患無歲無之。”據(jù)此可見,正德11年的洪災實為江漢平原水災加劇的一個標志,成為此后洪澇災害不斷的開端。垸田生產(chǎn)大發(fā)展帶來的危機已經(jīng)潛伏在第一個開發(fā)高潮之中了。3.荊江、渝江穴口的大量消失,助推了東南角、河港的大規(guī)模排墾嘉靖以后,由于移民繼續(xù)大批遷入,垸田增長速度更快。潛江縣已達“百余垸”。沔陽州也“百有余區(qū)”(13)。監(jiān)利縣“田之名垸者,星羅棋列。”平原中部這三個地勢最低洼的州縣發(fā)展勢頭如比之猛,其余州縣更可想而知。垸田的分布也進一步向沼澤化的湖區(qū)和淤塞河港擴散。孝感縣“近湖之田,先年原是湖地,夏秋皆水,冬春可行。僅出青草為肥田之用,無糧也。”這時被藩王逐漸開墾為垸田。漢川縣白魚垸原為漢江南河分流一個支汊。“隆慶時,白魚賽淤阜成陸,障堤成垸。”細魚垸“本湖渠,明萬歷年間因淤筑垸。”南河垸“隆慶間民人于湖渚障堤為垸,延袤八十余里。”其它大量的新垸也都主要興建在原蓄澇湖區(qū)新淤湖灘和廢棄河道,以致老垸的排澇發(fā)生困難,從而使生產(chǎn)失去穩(wěn)定性。例如漢川縣建垸較早的老實垸外“地淤稍高”的湖灘地上,天啟四年(公元1624年)一下子興建了教子臺、太實、永固三個新垸,老實垸反低于新垸,“出口之處漸塞”,“受潰尤甚”。類似這種“客堤愈高,主堤愈卑”的現(xiàn)象,在江漢平原日益多見。荊江及漢江下游穴口于明代后期的大量消亡,最能反映垸田的發(fā)展規(guī)模和圍墾特點。嘉靖以前,荊江兩岸尚有采穴、油河、調弦、郝穴及新沖等眾多穴口存在(21),僅公安縣沿江就有十數(shù)口。漢江下游有鐵牛埂、獅子口、小河口等二十余口,“漢水得有所分泄,以殺其勢。”到了嘉靖年間,穴口大量消亡。在荊江方面,18年(公元1539年)堵塞監(jiān)利新沖口(21),21年(公元1542年)堵江陵郝穴。同時前后,采穴、油河、調弦相繼淤墊。萬歷年間,今公安縣沿岸連亙數(shù)百里的江堤堵塞了十多口分流。漢江穴口絕大多數(shù)也堵塞于嘉靖年間(21)。導致這一地貌變化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人們在低濕、濱湖地區(qū)大量開辟了新垸田。漢江“九口”的堵筑就起因于平原內(nèi)支河湖沼“泥沙填淤,軍民占以為田,或更筑堤以障之。”監(jiān)利新沖口分流地帶“先年俱是荒湖漁課,”“原無舊堤”。堵口后“民漸開墾”。(21)“江水分流于穴口,穴口注流于湖渚,湖渚泄流于支河,支河瀉入于江海。”平原內(nèi)如果湖渚、支河逐漸淤塞消亡,那么荊江、漢江兩岸的分流穴口的堵塞也就只是時間問題了。因此,嘉靖以后穴口的顯著變化,充分反映出垸田大規(guī)模圍墾低洼湖區(qū)和河港的趨勢。面對垸田加速發(fā)展帶來的問題,地方政府采取了“修決堤,浚淤河,開穴口”三個對策(56)。首先對堤防阻擋洪水保護垸田的作用給予了更充分的關注。江堤修建管理進入了新階段。經(jīng)嘉靖39年(公元1560年)、44年(公元1565年)45年(公元1566年)三次特大水災,各縣分修江堤又“迄無成功”之后,荊州知府趙賢于嘉靖45年10月親自主持了龐大的江堤合修工程,“歷三冬,至戊辰[隆慶2年,公元1568年],六縣諸堤始就。”枝江、松滋、石首、江陵、公安、監(jiān)利六縣江堤連成一體,提高了防洪標準。此外,趙賢還擴修了漢江沙洋大堤,減少漢水對江陵一帶的威脅。更有重要意義的是,他創(chuàng)立了“堤甲法”:“每計千丈設堤老一人,五百丈設堤甲一人,每十丈設一夫。令其夏秋守御,冬春修補,歲以為常。”這樣,就建立起了較完善的堤工組織管理系統(tǒng),使江堤修護制度化、經(jīng)常化。其次,朝廷曾指示:楚北“治水之策,疏浚、堤防二者不可偏廢。”開穴口、浚淤河就是“疏浚”的具體措施。天啟年間,監(jiān)利龐公渡得以重疏,明末漢江北岸潛江縣泗港口也一度疏浚。其它穴口已難重開。疏河港看來并未得到認真貫徹,文獻中未見記載。政府的上述對策顯然未能減輕洪水災害。歷史事實是:嘉靖中葉以后,垸田生產(chǎn)進入了不穩(wěn)定的年代。《川江堤防考略》云:“迨我國朝,六穴復堙其五,故堤防不時泛決,然未甚也。惟嘉靖三十九年[公元1560年]決后,殆無虛歲。而荊岳之間,幾為巨浸矣。”田疇廬舍每至夏秋“悉成巨浸”的現(xiàn)象。遍及江陵、公安、石首、監(jiān)利、荊門、潛江、天門及鐘祥等縣。沔陽縣到萬歷末年已有“十年九澇”的民諺流傳。總之,起于正德,甚于嘉靖的水災,變得越來越嚴重。直到明末農(nóng)民戰(zhàn)爭爆發(fā),延及江漢平原以后,大批農(nóng)民死亡逃散,垸堤失修,垸田大遭破壞,廢田還湖現(xiàn)象大量出現(xiàn),垸田數(shù)目銳減,洪水又有了蓄泄之處,水患才得緩解。三、原代平原土壤的改造程度清朝,江漢平原垸田發(fā)展的規(guī)模、速度及其對平原地貌的改造程度,都超過了以往各代,由此引起的問題也暴露得更加突出。下面我們根據(jù)垸田發(fā)展的特點,分階段加以論述。1年生時期江漢平原巖物種的生存狀況經(jīng)過明末的動亂,“荊之凋敝極矣。”順治6年(公元1650年)監(jiān)利縣還是“一望曠”,“斂賦無藝”。康熙初年,石首知縣魏天申在一首詩中,生動地描述了當時該縣的凋零荒敝景象:“殘邑無生聚,漫勞愿治奢。相依皆廢屋,莫辨是官衙。地曠惟生葦,園荒學種瓜。招逋時不憚,增有幾人家?”直到康熙年間,這種狀況才逐漸改善。康熙13年(公元1674年),清廷渝令漢陽、荊州、安陸等府知府督率平原各州縣官吏加緊興修堤防。39年(公元1700年),又規(guī)定了歲修的時限和懲罰措施。政府對堤垸水利的高度重視,促進了垸田田生產(chǎn)迅速恢復。康熙元年(公元1662年),沔陽州較徹底地清丈了一次垸田,柴山湖荒與垸田各有賦等,垸民的賦稅與其所占土地的大小基本相等,“民易輸納。”(14)康熙30年(公元1691年),潛江縣已有156垸,漢川縣在康熙年間有36座官垸,8座民垸,河港通暢,湖泊眾多。“是以水之來也有所分,其歸也有所潴。于是高田為堤垸,下田為沮洳;高田多收籽粒,下田亦收菱芡鳧雁魚蝦之利。”平原內(nèi)高地為田,低地為湖的狀況,到雍正年間仍大致如此。雍正10年(公元1732年),魏世雯由鄂城返石首,途經(jīng)漢川、沔陽、潛江、監(jiān)利等地,看到垸田區(qū)“防制劃然,或循舊跡,或新堵筑,皆屹若金湯。”可見,此時江漢平原的垸田生產(chǎn)比較穩(wěn)定,人與水爭地的矛盾尚不突出。所以,我們看到雍正年間一些湖廣總督、湖北巡撫有關各年收成的奏折中,常出現(xiàn)“連年豐熟”之詞。雍正年間,湖區(qū)冬小麥種植面積大有增加。據(jù)11年(公元1733年)邁柱奏折記載:“近年湖北百姓咸知麥熟在伏汛之前,遇大水,二麥先已登場,足食無憂。遂將素未種麥之湖地遍處種麥。……向之廢棄湖地,今如膏腴之產(chǎn),同收地利。”麥稻輪作盛行,提高了垸田區(qū)的土地利用率和經(jīng)濟效益。經(jīng)過了半個多世紀太平年月的休養(yǎng)生息,江漢平原又迅速恢復了作為全國商品糧基地的地位,為湖廣糧食大量外運,提供了堅實基礎。“楚地本產(chǎn)米之鄉(xiāng),素為東南之所仰給。”一旦湖廣大米斷運,江浙米價就會馬上騰漲。沒有江漢平原和洞庭湖區(qū)這個大糧倉,湖廣很難承擔如此重任。如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湖廣調運浙江的十萬石救災大米,就主要出自湖北。十一年(公元1733年),支援陜西的四萬五千石救災糧,也以荊州、漢陽、武昌三府分擔最多。這些事例可以表明,江漢平原的垸田經(jīng)濟已經(jīng)恢復到了歷史上的最高水平。2.余論:“灘鉍”的發(fā)現(xiàn)和限制了江漢平原湖的形成,成為了英美法上第一個禁開新所有權的主體,是一個非正義的《光緒年間》乾、嘉時期,圍墾垸內(nèi)外湖區(qū)和淤墊河港又一次掀起了高潮。江陵縣東湖“漸為畎畝桑樹”,紅馬湖、三湖“大半淤為良田。”天門縣萊子、老鸛、岳港、龍潛、上帳、下帳等湖及潱馬潭淤為平田,同樣情況還出現(xiàn)在陡湖、河湖、雙湖、石泉、爛泥、三角和龔家諸湖。“沔陽湖地淤筑成垸,”支河港漢“墾為阡陌,且各修垸堤障之,盡占水道。”大規(guī)模的圍墾導致各縣垸田數(shù)量猛增,江陵縣大垸48,小垸百余。沔陽州則達1367垸。漢川縣民垸增加到265個。天門縣109垸。孝感縣也有56垸。潛江縣增長幅度不大,有160余垸(不包括區(qū)外獨垸)。黃陂縣興建了邵公、理林、唐埠及東護等垸。其中,天門、江陵、漢川、沔陽等州縣增長之快,由此所反映的圍湖造田范圍之廣,都已遠超過明代。明后期已出現(xiàn)過的老垸排澇日漸困難的問題,此時也更為普遍,更為嚴重。為了減輕水澇,一批老垸被迫廢田還湖。漢川縣汈汊垸的廢棄最為典型。汈汊垸早在乾隆以前就一直是本縣最大官垸,堤長7,500余丈,內(nèi)包汈漢等13個湖泊。乾隆年間,其東、西、北三面垸外蘆洲被辟為麥地,進而建成新垸。南面的彭公、蓼湖、香花三官垸每年又大量向汈汊垸湖區(qū)排澇,于是汈汊垸自身外排就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乾隆26(公元1761年)29(公元1764年)、30(公元1765年)三次大水,嚴重破壞了汈汊垸的生產(chǎn)能力,每年賑災費高于賦稅收入,“通計節(jié)年賑貸浩繁,反倍于額征之數(shù)。”到乾隆32年(公元1767年),經(jīng)部核實后,正式廢垸為湖,形成今天漢川縣最大的湖泊。江漢平原湖墾為田,田又廢成湖的現(xiàn)象的日漸突出,是垸田大規(guī)模興建劇烈改變當?shù)睾雍P系的必然結果。隨著湖區(qū)垸田的發(fā)展,江堤外大片洲灘地也引起了沿江兩岸各州縣垸民的關注,“灘垸”開始較大規(guī)模地興建起來。灘垸最早出于明末,清初僅極個別的縣有所興建,直到乾、嘉時期才成為各州縣一個較普遍的現(xiàn)象。如荊州萬城堤外沮障河段有古埂、保障、謝古、由始等垸(25),石首縣沿江兩岸開墾了同仁等26垸(25)。圍墾洲灘浪潮的掀起,主要是湖區(qū)垸田面積的迅速擴大仍未能緩解當時人多田少的壓力和滿足渴求增加耕地的愿望,人們才將注意力又轉向了洲灘。否則,垸民們不會在直接遭受洪水威脅的經(jīng)濟收益安全系數(shù)低的地帶大量圍墾垸田。灘垸的初盛不僅增加了耕地面積,而且它標志著湖區(qū)垸田已經(jīng)飽和。為了保證垸田,尤其是老垸的穩(wěn)產(chǎn)高產(chǎn),解決已經(jīng)出現(xiàn)的因垸田大增引起湖面縮小、垸外河系紊亂淤塞以致“水必與人爭地為殃”的問題,清政府根據(jù)江漢平原地理、社會、經(jīng)濟條件的變化,采取了有別于明代的治理措施。垸田是造成平原河湖水系泄洪排澇蓄澇功能下降的直接原因,控制垸田的發(fā)展規(guī)模,是當時的首要任務。早在雍正12年(公元1734年),湖北布政使李世倬就對垸田的發(fā)展首先提出了“禁止私筑垸堤”的意見(30)。到乾隆年間,禁垸之聲日高。乾隆9年(公元1744年),湖廣總督鄂彌達預感到垸田發(fā)展過快會削弱平原內(nèi)河湖的水利功能,到頭來勢必自食其果,反遭洪水之災。于是,他提出不要與水爭地,“俾水有所匯,以緩其流。”(31)4年后,湖北巡撫彭樹葵更指出:“小民趨利者,始于岸腳湖心多方截流以成淤,隨借水糧漁課四周筑堤以成垸。人與水爭地為利,以致水必與人爭地為殃。”因此當前亟應以現(xiàn)有垸田為準,登記造冊備案,“此外不許私自增加。”不久這個奏折獲準實施,成為江漢平原垸田開發(fā)史上第一個禁開新垸令(31)。從前敘垸田增長情況看,禁垸之策收效不太大,其因有三:(1)到嘉慶年間,江漢平原已成為全省人口數(shù)量最多的地區(qū),共達10,584,265口,人口密度(28513)居全省第二位。為滿足增殖人口的衣食所需,只有擴大耕地面積。而人口的增加又使擴大垸田分布范圍成為可能。(2)有財力向湖區(qū)投資,興建工期長、基本建設金額大的垸田的主要是地主。由于政府否認了私垸的合法性,那些實際存在的私垸就更可不納田賦,只上繳輕微的水糧魚課,這對有經(jīng)濟能力而占墾欲望又極強的地主來說,更是有利可圖。這些在地方上有政治、經(jīng)濟實力和社會影響的豪紳往往通過賄賂等手段,勾通官府,得以照常擴大私垸。(3)耕地面積擴大、地方財政收入增加和人口增殖,是地方官員政績突出的重要標志。在江漢湖區(qū),又主要通過開墾垸田來實現(xiàn),因此,政策的不統(tǒng)一,使地方官吏對禁垸缺乏長期一貫的負責精神,對私垸的發(fā)展聽之任之者有之,暗中縱恿者有之。基于以上原因,江漢平原的垸田實際上是禁而難止。其次,為提高垸外河系排洪澇和湖泊蓄洪能力,對河湖水系進行了較大規(guī)模的治理。如劃分潛江大澤口、天門牛蹄口為漢江分洪區(qū)等。嘉慶11年10月至22年3月(公元1806—17年)長期任湖廣總督的汪志伊對四湖地區(qū)的大規(guī)模整治,成效較著。長湖、白露湖、三湖及洪湖低洼地帶,到乾隆后期已成為江漢平原洪災漬澇較嚴重的地區(qū)。因而汪志伊將它作為重點治理對象。嘉慶12年(公元1807年),他主持興建了監(jiān)利福田寺閘,第二年又在沔陽州新堤(今洪湖市)古“茅江口”建閘。與福田寺閘配套,在冬春兩季依時先后啟閉,分區(qū)調蓄,“內(nèi)以宣漬潦,外以防盛漲。”同時,對福田閘以下洪湖周圍的20多處淤河水口進行疏浚嘉慶14年(公元1809年),又主持疏通了聯(lián)系三湖與白露湖的河流,討稱“汪新河”,使福田寺以上地區(qū)也得以治理。經(jīng)過三年的努力,四湖地區(qū)垸外水系得到較全面整治,“水患稍息,著有成效”。此外,他對沔陽、潛江、天門等七個州縣30多處主要淤墊河段的疏浚作出了統(tǒng)籌安排。第三,加強堤防建設。乾隆53年創(chuàng)立了堤防保固制度。重要的江堤堤段保固十年。保固期內(nèi)如坍塌潰決,主修官員不論調任與否,一律按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革職罰款處分。這樣就加強完善了堤防修護的檢查制度。汪志伊在任期間也對荊江、漢江大堤及沔陽、潛江、天門、漢川、云夢、京山、荊門等州縣垸堤的加固培修做了大量工作。乾、嘉時期,雖然垸田的規(guī)模和圍墾河湖的程度超過了明末,卻保持了相對穩(wěn)定的生產(chǎn),其重要原因之一似即在于上述法令政策,尤其是水利工程措施的建設,多少緩和了人與水爭地的矛盾。但我們也看到,江漢平原的水利治理仍缺乏總體規(guī)劃,也做不到象明代長江下游圩田區(qū)橫塘縱浦的河網(wǎng)化那樣較為徹底的合理整治,因而就在垸田達到歷史上第二個高潮,進入完全飽和狀態(tài)時,漬災的出現(xiàn),標志著更大的危機已潛伏其中。3.缺堤、荒灘地清代后期,大多數(shù)縣都有了垸田的官方統(tǒng)計資料。咸豐年間,監(jiān)利縣為498垸。同治年間,江陵179垸,石首縣48垸,枝江縣17垸,松滋縣36垸(12)。到宣統(tǒng)末年,松滋增加到百余垸,公安縣87垸。光緒年間,天門200余垸。潛江縣“人稠地狹,絕少曠土”,黃陂縣又興建了保安、同興、大興、三合、忍公上垸等垸田。道、咸、同、光、宣五朝垸田的增長是在已飽和基礎上對湖區(qū)河港的進一步圍墾,其方式帶掠奪性。或“隨淤隨筑”。(25)即“凡湖渠澤藪有為泥沙填淤者,即爭墾筑垸。”或竭湖水造田。未成垸者始則業(yè)藕,久乃成田。。”(25)湖泊是盲目圍墾的最大受害者,“昔之名湖者,大半已變?yōu)樯L?丈量起科,賦輸朝庭”。江陵大軍湖、永豐湖、臺湖、玉藻湖、打不動湖,松滋謝家湖、雷家湖、杜家湖、張伯湖、天鵝湖,漢川澤湖、龍車湖、段莊湖、汪泗湖等因圍墾而漸消失。“應城三臺、龍骨,漢川汈汊、爪子,天門楊桑、高臺等湖,昔皆淵深不測,潴積后泄,今大半淤塞,甚為麥地蘆洲。”連一些廢棄垸田形成的湖泊也被重新開墾。平原內(nèi)蓄洪澇的調蓄區(qū)就這樣被分割、縮小。如漢川縣湖區(qū)原為鐘祥、天門、潛江、沔陽等縣的“漢瀆尾閭,本不設堤。”乾隆年間始有在稱作“廠畈”(即“順水流行之區(qū),”“無堤而不成垸者”)(16)的湖灘上筑堤圍垸之舉。從嘉道之際開始,圍墾廠畈蔚然成風。嘉道年間,18里垸湖的濱湖廠畈先后興建了蘇家、常家5座垸田。道光以后,蔡家湖廠畈、蓮子屯廠畈、長灣廠畈圍墾了20多個垸田,“高者修堤,低者也修堤”的結果,使?jié)h川縣“上無所泄,下無所匯。”再如松滋縣涴市區(qū)原先也是溝港縱橫,墾田不多,柴山湖荒面積不小。后因江水長期倒灌泛濫,淤墊日高,同治年間陸續(xù)開墾。或依江堤而筑,或順涴米河向南推進,把涴市調蓄區(qū)分割成片片農(nóng)田。擴大耕地面積與保存必要數(shù)量的湖面以供調蓄洪澇的矛盾日益尖銳,“水無所容”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而垸外河系的水利工程,如汪志伊主持修建的福田寺和茅江口閘,也因后人一味圍墾,忽視疏浚而“年久損壞,不能宣暢。”這一系列變化反過來又使垸田生產(chǎn)本身更加動蕩不穩(wěn)。灘垸的盲目圍墾并不弱于湖區(qū)。有的“借官堤外防為名”而筑(25)有的“借修路為名,任意私挽。”(25)道光12年(公元1832年)9月,政府鑒于“江湖漲灘占墾日甚”,首次單獨對灘垸頒布了禁垸令:“飭濱臨江漢各州縣,確查灘之已升科者,毋許挽筑私垸,亦不準以子母相生影射再報,及私行占墾。其報坍灘地,確切勘明,止準豁糧,不準撥準洲地。……嗣后查有續(xù)漲及甫經(jīng)淤出洲灘各地,概作官荒,永遠禁止認種升科。”咸豐、同治年間,又多次重申前禁(25),但都形同具文,愈禁愈增。“(荊江)南北兩岸幾于無段無洲無洲無垸。”灘垸的大發(fā)展鞏固了洲灘地貌,不僅促進了河曲發(fā)育,而且對江面形成擠壓,荊江因洪流量集中于現(xiàn)有江面而河床淤高日甚。至遲光緒初年,已成為“懸河。”堤內(nèi)垸田如處釜底,江堤一旦潰口,對垸田的破壞力就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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