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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防突管理制度及各級崗位責任制二○一五年一月目錄第一章“防突”組織管理制度 1第一節礦井防突組織機構擬定 1第二節礦井防突機構設立 1第二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控制流程 3第一節防突設計、方法編制、審查、貫徹、執行的管理流程 3第二節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安全控制流程 3第三章防突專項研究會議制度 10第四章防突工作齊抓共管制度 11第五章防突工作計劃、總結管理制度 13第六章防突方法及其審批權限制度 14第七章防突方法執行監督管理制度 15第八章防突報表審視審批制度 17第九章石門揭煤工作面防突管理制度 18第十章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20第一節瓦斯抽放系統管理制度 20第二節瓦斯抽放泵司機操作規程 21第三節瓦斯抽放泵司機崗位責任制 22第四節瓦斯抽放設備檢查制度 23第五節瓦斯抽放泵停運聯系制度 23第六節瓦斯抽放管路吊掛原則 23第十一章打鉆、抽采、效檢造假舉報制度 27第十二章瓦斯綜合管理制度 28第一節礦井瓦斯檢查 28第二節排放瓦斯管理 30第三節瓦斯超限解決 32第四節九個特殊環節瓦斯管理 35第十三章機電設備管理制度 43第十四章專用回風巷管理制度 44第一節人員進、出管理制度 44第二節總回風巷排查管理制度 44第十五章隔爆設施安裝管理制度 45第十六章壓風自救系統的安裝管理制度 47第十七章反向風門管理制度 48第十八章采掘工作面遠距離放炮制度 49第十九章其它制度 50第二十章煤與瓦斯突出管理各級崗位責任制 53第一節礦領導防突管理崗位責任制 53第二節各業務科室、科長、副科長、技術員防突管理崗位責任制 59第三節區隊長、班組長防突管理崗位責任制 80第四節有關崗位工種防突崗位責任制 86第一章“防突”組織管理制度第一節礦井防突組織機構擬定為了確保礦井防突管理制度順利實施,達成預期效果,礦井成立了防突管理領導組。組長:礦長副組長:副礦長成員:各科室科長及采掘區隊重要負責人構成。第二節礦井防突機構設立1、防突科:負責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及瓦斯抽放系統的管理,研究制訂防突抽放工作計劃及技術指導,貫徹區域驗證、局部方法的效果檢查,并做好檢查、監督各單位嚴格執行防突方法和瓦斯抽放管理制度,開展防突技術研究,做好瓦斯抽放工作。2、通風科:負責瓦斯檢查、防突設施的構筑、一通三防現場管理、密閉構筑,以及通風巷道檢查,采掘工作面風量充足,貫穿后及時調節通風系統,確保系統合理、符合規定。3、抽放隊:負責掘進工作面、回采工作面順層鉆孔及穿層鉆孔的施工。負責區域原始瓦斯含量的測定及區域方法的效果檢查,抽放參數測試,多種抽放報表的編制、多種有關資料的存檔管理,抽放泵的管理、維護等。4、監控隊:負責瓦斯監控系統、突出預警系統的安裝、維護、調校。5、地測科:負責礦井地質、水文地質、測量及儲量管理資料的收集、分析研究整頓,查明影響礦井生產的地質因素,提供多種地測資料,確保礦井正常生產;6、技術科:參加編制礦井采掘技術設計和年、季、月度生產建設計劃、災害防止和解決計劃及礦井的遠景規劃,負責井下重要工程、單項工程等測量,并負責向有關部門發出貫穿業務聯系告知單,確保安全貫穿。第二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控制流程第一節防突設計、方法編制、審查、貫徹、執行的管理流程1、在礦井新水平、新采區設計時,必須同時編制防治突出專項設計。工程設計要充足考慮瓦斯治理,要為實施區域治理發明條件。煤層瓦斯壓力不不大于0.6MPa或煤層瓦斯含量不不大于6m3/t時應做到區域方法先行。2、石門揭煤及突出煤層和采掘工作面防突設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防突科負責編制,并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生產科、地測科、通風科、防突科、安全科、機電科、調度室等單位會審,石門揭煤防突設計報公司審批后實施。3、防突設計由防突科編制并按程序審批,施工區隊按照防突設計編制防突方法并按程序審批。4、采掘區隊長對所屬工作范疇內的防突工作負全方面責任,負責防突技術方法在本單位的認真貫徹執行。5、防突科負責防突技術方案的制訂,防突方法的效果檢查的審批,負責日常防突技術的管理工作。第二節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安全控制流程1、加強突出煤層采掘瓦斯地質工作1)突出區掘進巷道在開工前,地測科必須繪制“預想地質剖面圖”、“頂底板巖巷巷道與煤層關系預想剖面圖”、“石門揭煤預想地質剖面圖”,并向生產科、通風科、防突科、安全科、調度室、施工單位下達“地質預報告知書”。2)采掘工作面靠近已知地質構造帶、煤層賦存變化帶50m前,地測科及時向生產科、通風科、防突科、安全科及施工單位下達“地質預報告知書”。3)地測科要做好地質構造及煤層賦存探查工作。煤巷掘進必須有前探鉆孔控制;抽放巷掘進必須采用邊探邊掘方法。4)石門揭煤前,地測科要精確掌握巷道距煤層的距離,并負責編制探煤鉆孔設計,嚴格控制突出煤層的層位,避免誤揭突出煤層,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施工地質鉆孔時,由地測科安排人員及時收集鉆孔資料,并根據鉆孔資料及時驗證。5)施工過斷層或揭煤方法孔過程中,施工區隊統計打孔狀況,并及時向地測科報告,地測科及時驗證、修改地質剖面圖。6)鉆場驗收:生產單位鉆場施工結束后,及時告知調度室,調度室告知生產科、防突科、抽放隊、施工區隊等單位參加,由生產科負責組織進行現場驗收,對于高度、寬度、棚距等必須符合規程方法和質量原則化原則。凡不符合設計規定的,一律不予驗收。驗收合格后,抽放隊方可進入鉆場打鉆,鉆場鉆孔施工結束并封孔抽放后,抽放隊提出驗收申請,由防突科責組織安全科進行現場驗收。7)安全科負責對防突流程的實施全過程進行監督。2、防治突出方法實施控制流程1)區隊開始施工方法孔前,必須報告調度室。鉆孔實施過程中實施現場聯合驗收,驗收人員由打鉆人員、瓦斯檢查工、安全員構成,實施現場拔鉆收尺,并檢查鉆孔施工參數,互相在原始統計本和驗收統計上簽字。2)區隊必須在施工地點懸掛防突方法牌板,牌板內容:設計鉆孔參數(孔號、方位角、傾角、孔深、孔徑等);當實際施工鉆孔參數與設計參數不符合時,必須及時報告、查明因素、制訂方法。3)區隊現場施工人員必須嚴格按方法規定布孔施工,并具體統計鉆孔參數、孔內煤、巖性變化及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頂鉆、噴孔等動力現象。防突科必須建立鉆孔原始統計及臺帳,做到手冊、統計及臺帳三對照。4)防突科要加強抽放系統的管理,對已施工的抽放孔要及時封孔連抽,并在合適位置預留檢查孔,定時測定瓦斯抽放參數(濃度、負壓、流量)。抽放管路系統投運前,應由調度室組織防突科、安全科、通風科、生產科、機電科等單位進行驗收,確保系統安全、可靠。瓦斯抽放管路敷設必須能滿足排除積水的規定,管路全部凹點均應設等徑T形管、排碴器和放水器。5)加強防突工程的監控,防突科不定時對井下鉆孔深度進行透孔抽查,并檢查打孔統計。3、防治突出方法效果檢查控制流程1)防突方法實施結束后,施工單位報告調度室、防突科,安全員現場檢查效檢孔。2)驗孔不符合設計規定的,不予效檢,并告知防突科、調度室、安全科及施工區隊,施工區隊重新施工方法孔并重新計時,同時追究方法孔施工過程監管人員的責任。驗孔符合設計規定,計時屆時后防突工進行效檢。3)當效檢指標不超出規定,防突工按照防突方法規定預批掘進進尺,并向防突科值班人員報告局部方法孔施工個數、角度、深度及效檢狀況。防突科同意預批掘后,告知調度室、安全科及施工區隊。4)若效果檢查指標超標,則按照防突方法規定采用補充抽放孔,經抽放后再次進行效果檢查,直至指標符合規定。5)每次校檢指標持續超限后防突科必須有分析。6)效檢時瓦檢員、安全員必須在工作面進行全過程監督。7)防突工升井后填寫“預測/效果檢查報告單”,報防突科長、防突礦長、總工程師審批后,每次工作面防突方法施工完畢后,“預測/效果檢查報告單”應及時審批,不得超出24小時。8)施工單位按所同意的允許進尺施工,現場瓦檢員、安全員負責監督。發現超尺掘進將從嚴追究施工單位跟班隊長、瓦檢員、安全員以及有關單位的責任,并按有關制度進行解決。9)施工區隊現場懸掛“防突管理牌板”、“鎖尺牌”,內容涉及:本循環預測(效果檢查)參數、循環方法編號、允許進尺距離及施工班隊長簽字。4、安全防護方法控制流程1)通風科必須按規定設立反向風門,風門墻垛須用磚砌筑,嵌入巷道周邊實體深度≮200㎜;墻體厚度≮800㎜,門框和門可采用堅實的木質構造,門框厚度≮100㎜,風門厚度≮50㎜;兩道風門間的距離≮5m。2)突出煤層的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每50m安設一組壓風自救,規定每組壓風自救為不少于5個壓風自救袋,上下巷距工作面25—40m設立一組,且數量不得少于50個,壓風自救24小時不停供風,且每個自救袋的供風量不少于0.1m3/min,壓風壓力在0.3—0.7Mpa。工作面的每個工作人員都必須佩戴自救器,并能對的純熟使用自救器。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每隔50m安裝一組5個壓風自救,最前一組壓風自救袋數量不不大于迎頭作業人數,安裝在距迎頭25~40m范疇內。壓風自救安裝高度距底板1.2m,每個自救袋風量不少于0.1m33)通風科對通過內墻垛的風筒,必須設立隔斷裝置。避難硐室內設立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4)采用遠距離放炮時,放炮地點應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或避難所內,放炮地點距工作面的距離≮300m。放炮員操縱放炮的地點,應配備壓風自救系統或自救器。遠距離放炮時,回風系統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有人作業的地點,都必須停電撤人,放炮30min后,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5)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的電器設備必須由電器管理單位安排專人負責檢查、維護,并應每旬檢查一次防爆性能,嚴禁使用防爆性能不合格的電器設備。6)入井人員,必須隨時攜帶隔離式自救器。7)生產單位負責所轄范疇內各類安全防護設施的看守和使用,發現問題及時通風科聯系解決。5、防突方法解決報告流程1)凡瓦斯異常、煤(巖)層產狀異常、有煤炮聲、圍巖裂隙發育、頂底板發生淋(涌)水等現象時,必須立刻停止施工撤出人員,施工單位班隊長、現場瓦斯檢查員、安全員立刻報告調度室,調度員通過監控中心查詢瓦斯變化狀況,并及時向值班礦長、礦長、礦總工程師和安全礦長報告,經同意后方可恢復作業。凡發生突出動力現象時必須保存現場,由礦總工程師安排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收集資料,并立刻向公司報告。2)在施工預測孔、抽放鉆孔過程中,出現噴孔、頂鉆等瓦斯異常現象時,必須停止作業,施工班組長、防突員、瓦斯檢查員、安全員及時向調度室報告,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制訂、采用針對性方法。3)防突方法在現場執行中如因煤層賦存變化等因素而無法執行到位時,必須立刻停止作業,施工班隊長、瓦斯檢查員、防突員、安全員及時報告調度室,由調度室組織方法審批部門到現場調查后,地測科制訂出地質預想剖面圖,防突科根據地質預想剖面圖對方法進行修改或補充,經總工程師同意后實施重新制訂的防突方法。4)掘進巷道遇見斷層、瓦斯異常、煤層忽然變厚(變薄)、煤層分叉合并、產狀異常等狀況時,必須立刻停止掘進,施工班隊長、瓦斯檢查員、安全員及時向調度室報告,調度室主任帶隊并組織防突科、地測科、安全科、生產科及有關業務科室副科級以上干部現場拿出解決方案。方法編制部門對方法進行修改補充,報總工程師審批。5)施工區隊及有關單位必須按防突方法規定嚴格執行,安全科負責監督檢查,發現技術方法與現場實際不符時,必須立刻停止作業,報告調度室,方法編制部門制訂補充方法,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后方可繼續施工,其它部門和個人不得變化已同意的防突方法。6、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責任追究流程凡沒有按以上程序執行,沒有嚴格按防突方法規定執行的,由礦值班礦長組織調度室、地測科、機電科、生產科、防突科、安全科、通風科、施工單位等有關單位進行追查。1)地質預報不及時,未及時下發地質預報書及巷道預想剖面圖,造成誤揭煤層或沒及時根據前探鉆孔分析驗證地質資料出現較大偏差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地質部門負責人責任。2)沒有按規定進行預測預報或效果檢查、沒有及時下發預測(效果檢查)報告單、迎頭未標清預測(效果檢查)點、測試指標超限沒有及時停頭等,追究防突科、安全科的責任。3)施工單位未按防突方法施工防突方法孔,應抽未抽、無特殊狀況方法未施工到位的追究施工單位隊正職責任。4)效檢施工監督不到位、施工單位超掘監督不到位、方法孔施工驗收不到位、弄虛作假、未按規定安裝安全防護設施、監督檢查不到位等,追究防突科長和安全科長責任。5)施工單位沒有按規定維護、使用好安全防護設施、沒有按防突方法規定進行施工、超掘的,追究施工單位負責人責任。6)安全科沒有按規定推行監督檢查職責,監督不到位,造成防突方法、規定執行不到位的,追究安全科責任。7)調度室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值班礦長報告井下反映的問題的,追究調度室主任責任。8)施工單位全體人員及監管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學習防突方法,一次學習不到位對負責人罰款50元,方法貫徹、貫徹不到位對單位技術員、正職罰款100元/次。施工現場如有“一通三防”及防突方面的問題或方法理解上存在異議,現場的施工人員、安全員、瓦檢員、防突員等有關人員必須立刻向通風科、防突科報告,接到電話后立刻予以解決、解決。不能解決解決的,再報告給礦領導,不允許越級報告。現場的施工及監管人員向防突科報告后,必須立刻進行解決、解決,否則,對當天值班的人員罰款100元;不按規定進行報告的,對負責人每次罰款50元。施工現場出現《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及上級文獻規定的如:瓦斯異常等特殊狀況時可直接報告給防突科、調度室。第三章防突專項研究會議制度一、時間:每月22號上午8:00點,特殊狀況另行告知。二、主持人:礦長三、參加會議人員:總工程師、防突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生產科、安全科、機電科、地測科、調度室、技術科、財務科、辦公室、通風科、防突科、抽放隊等有關單位的正職參加。三、具體規定1、辦公會議要把防突工作作為專門議題研究;制訂防突計劃,分析突出動態,完善貫徹防突方法,解決平衡防突中人、財、物等問題;研究總結前段工作的經驗教訓,制訂對策,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安排下一步工作。2、各單位在會議前必須準備好報告材料,內容涉及工作中碰到的難題、解決不了的隱患。3、專項會議上,礦領導安排的工作和任務,嚴格按照規定完畢。4、會議提出的大問題、大隱患,由領導班子研究,防突科出臺合理的方案。5、對各單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以及新設備、新技術,一經采納,給以對應的獎勵。6、全部參加會議人員要嚴格恪守會議紀律,不得無端缺席,無端不準時參加會議每次罰款100元,遲到罰款50元,參會人員在開會期間手機響鈴一次罰款50元,并在第二天調度會通報批評。第四章防突工作齊抓共管制度1、礦長:對本礦的防突工作負全方面責任。2、總工程師: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審查防突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審查制訂各工種防突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3、防突副礦長:負責組織實施防突計劃、防突技術管理和防突方法的貫徹執行,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審批防突計劃、工程計劃和防突方法,并組織檢查貫徹狀況。4、安全副礦長:負責監督防突方針、政策、法規、方法的貫徹。干部職工的防突意識、防突技能培訓。5、生產副礦長:負責組織煤與瓦斯突出治理工作現場實施、協調和防突所需人力資源的保障工作,保障礦井抽、掘、采平衡。6、機電副礦長:負責本礦煤與瓦斯突出治理工作的資金、裝備和設備管理工作及機電設備的防爆管理工作,確保風機及泵站的正常運轉。7、通風副總: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對分管范疇內的防突技術工作負直接責任。8、地測副總: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瓦斯地質技術管理工作。9、防突科:在防突副礦長領導下,負責防突的管理、技術指導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編制防突設計、規劃,防突會議的組織。10、地測科:在采掘工作面開工前,必須向防突科、生產科、施工單位等提交具體的地質資料,在采掘過程中要做好地質預報工作,并會同防突科做好瓦斯地質圖等工作,避免誤揭突出煤層。11、通風科:優化礦井通風系統,按照防突規定建造通風設施。12、生產科:在認真執行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的同時,必須嚴格督促防突技術方法的貫徹執行,把防突技術方法納入工作面正規生產作業工序管理。在編制突出礦井開拓開采設計時,采掘工程與防突工程同時設計、施工,要考慮防治突出工作的需要,其巷道布置應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規定,及各類防突工程的解決、充填。13、安全科:要嚴格監督檢查制度、防突方法的執行狀況,負責對防突工作的監督檢查,各類防突方法的貫徹、監管。14、機電科:貫徹機電防爆檢查,確保井下電氣設備無失爆現象,防突設備的檢查、檢修、維護工作的監督,保障風機和泵站的正常運轉。15、技術科:貫徹礦井采掘技術設計和年、季、月度生產計劃,負責井下重要工程、單項工程等測量,并負責向有關部門發出貫穿業務聯系告知單,確保安全貫穿。16、供應科:負責防突材料、設備的供應工作。各類防突設備的管理、檢查等考核,確保正常使用。17、財務科:負責防突資金的供應工作。18、抽放隊:嚴格貫徹抽采設計,確保抽采達標。19、監控隊:做好監控系統日常維護工作,敏捷有效。20、救護隊:負責礦井災害解決。21、辦公室:負責車輛調動和接待工作。22、各業務部門要認真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有關規定,做好防突方法的編制、審批、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工作。23、區(隊)、班組長對管轄范疇內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24、防突人員對所在崗位的防突工作負責。第五章防突工作計劃、總結管理制度1、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一同編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方法計劃,確保抽、掘、采平衡。2、礦井防突科負責編制年、季、月防突工作計劃、總結。3、礦井每年年終前必須編制當年防突工作總結和下一年防突工作計劃安排。4、礦井重點防突工程抽采工程及抽采量等,應列入礦生產經營計劃進行考核。5、礦井必須按照年、季、月度防突方法計劃批復規定開展防突工作。第六章防突方法及其審批權限制度1、防突技術方法的選定,礦總工程師可本著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選擇一種、二種或更多項方法。但不管選用哪一種防突方法,都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有關規定,并報煤礦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2、礦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方法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3、采區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方法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3、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綜合防突方法,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4、礦井區域防突方法或采掘工作面防突方法遇有特殊狀況時,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5、采掘工作面局部防突方法,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防突科對整個礦井抽放系統進行整體規劃設計,通風科負責系統的排查、指導及多種參數的測量,月、旬報表的編制,安全科負責監督貫徹。第七章防突方法執行監督管理制度1、為了確保“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方法貫徹到位,礦井應建立健全職能科室、防突驗收人員及施工區隊三級監督機制,做好現場管理,確保防突方法工程的施工質量。2、采、掘工作面堅持由跟班隊長現場跟班、班組長負責防突方法施工,掛牌管理,并填寫原始統計。瓦檢員、安全員按照已同意的防突方法對鉆孔的布置、方位角度、孔深、孔徑、抽放效果進行現場驗收,防突員在效果檢查前對方法孔及抽放效果進行抽查,抽查鉆孔數量不少于20%,確認全部合格后方可效檢,否則,可按程序報告后,延長時間。3、對于嚴重突出危險區域防突科技術人員現場跟班貫徹防突方法執行狀況,并針對鉆孔施工過程中發生噴、夾鉆等問題,現場采用方法,確保防突鉆孔的施工質量和防突效果。4、本煤層瓦斯抽放孔、石門揭煤防突鉆孔等均堅持專人進行逐臺、逐孔、逐根(鉆桿)現場驗收簽證制度,并填寫抽放孔或方法孔簽字確認統計。5、防誤揭煤探孔地測科必須安排專人現場驗孔,并做好統計。6、現場瓦斯檢查員、安全員對防突方法施工、方法效果檢查環節進行監督,發現問題現場貫徹整治、報告。7、區隊正職、技術員根據礦井防突跟班規定,做到防突方法施工現場跟班,貫徹防突方法執行狀況及存在的問題,及時采用針對性方法進行解決,并不停加強區隊防突管理及職工防突知識培訓。8、每循環抽放孔施工完畢,效果檢查前由施工區隊繪制竣工圖交到通風科,否則每次罰施工單位正職及技術員100元。9、防突科、安全科管理人員經常進一步防突作業現場跟班作業,督導防突方法施工,抽查鉆孔質量,及時通報存在的問題。10、對于在方法施工、抽查透孔過程中,發現的鉆孔角度有誤或鉆孔深度不夠等重大隱患,應立刻報告礦調度室,經方法審批部門有關人員到現場進行探測或鑒定,并采用方法、進行解決。11、施工區隊必須嚴格按照方法施工,現場安全員、瓦檢員嚴格按照方法施工,如發現方法孔達不到預期效果,濃度低于5%,流量不正常時,次孔視為作廢,不計工程量。當發現假孔除按規定進行解決外,整個循環重新施工方法孔且不計工程量。12、在監督過程中如發現無跟班人員、鉆孔傾角或方位角與設計不符、防突施工設備不完好、鉆孔數量或孔深局限性、防塵方法不貫徹、檢查儀器不合格、取樣不規范等安全隱患,將采用補孔、停止作業等整治方法,并對責任單位罰款元/次,有關負責人罰款200元/次。13、在監督過程中如發現超循環或超指標采掘作業,對負責人、跟班副隊長、班長各記嚴重“三違”一次,對單位罰款500元,對單位負責人工資扣5%。制止不聽,對區隊罰款1000元,區隊正職工資扣5%,并由礦領導對其進行誡勉談話,負責人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沒有及時發現、制止超循環或超指標采掘作業的安全員、瓦檢員記嚴重“三違”一次并罰款500—1000元。因違章指揮造成超掘的負責人降級解決,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負責人罷職處分。14、對于查出重大隱患或制止嚴重違章行為等有功人員進行合適獎勵。第八章防突報表審視審批制度1、突出區的采掘工作面在采用過防突方法并經方法效果檢查后,防突工必須及時填寫預測或檢查報表和方法孔竣工驗收報表,經本人簽字、防突科和防突礦長審批后,報總工程師審批。2、防突工要認真填寫每一次的效果檢查數據,做到字體清晰工整,無錯填、漏填現象,出現填寫錯誤的,每處分款50元。3、消突總結表的數據要真實精確,方法孔具體數據要和瓦斯檢查員方法孔統計薄上的數據一致,做到填寫原則,字體工整,無錯填、漏填現象,出現填寫錯誤的,每處分款100元。4、局部方法孔驗收報表必須用打印的報表(方法孔布置示意圖除外),驗收報表的填寫按照防突科下達的原則填寫,方法孔的深度、偏角要和防突方法孔施工實際狀況一致,做到填寫原則,字體工整,無錯填、漏填現象,出現填寫錯誤的,每處分款200元。5、效果檢查報表要及時簽送,普通不能超出24小時,如不按規定簽送效果檢查報表,負責人罰款50元,單位罰款200元。6、效果檢查報表的數據、原始統計薄的數據、井下效果檢查牌板的數據三者要一致,發現錯填、負責人罰款100元。7、防突報表經審批后,按規定分送施工單位及有關科室,施工單位必須按審批意見施工,區域驗證及局部效檢原始統計由防突科存檔備案。8、若總工程師外出,應由其委托的防突礦長審批報表,其別人員不得隨意審批效檢報表。第九章石門揭煤工作面防突管理制度1、石門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必須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有關規定,揭煤前地測科必須布孔探明煤層賦存狀況。2、石門揭穿煤層時,防突科編制專項設計,并報公司審批,其內容及揭煤規定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規定執行,具體揭煤組織方法及技術方法可視本礦狀況制訂但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施工區隊根據揭煤設計制訂對應的安全技術方法。

3、石門揭煤工作面,必須采用防治突出方法,經效果檢查有效后可用遠距離放炮揭穿煤層。4、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即石門自頂(底)板距突出煤層垂距7米開始,至穿過煤層進入底(頂)板據煤層垂距2米的全部作業過程,按照防突規定均屬于揭煤作業。5、新采區、水平或未揭發的煤層揭煤時,要進行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煤的結實性系數等參數測定。6、石門工作面掘至距煤層垂距10米以前,最少打兩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底板不不大于0.5米的前探鉆孔,鉆孔應盡量采集巖(煤)芯。取芯孔必須具體統計巖芯和煤芯資料,編繪揭煤地點煤層賦存狀況的預想的平、剖面圖,方便指導揭穿煤層的施工。穿層鉆孔預抽石門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應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合適加大距離)。7、揭煤導硐施工時必須采用打淺眼、放小炮,減少底(頂)部炮眼裝藥量,確保導硐巖柱的完整性,每次掘進必須探明巖柱厚度,確保巖柱不不大于1.5m。8、石門掘進期間地質測量人員負責做好探煤孔設計與施工的技術管理工作,精確掌握巷道距煤層的巖柱尺寸,并做好巷道地質素描。9、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設計的瓦斯超前抽放鉆孔參數進行施工,每個抽放鉆孔必須經驗收簽字。打孔統計必須當天交防突科存檔。10、石門揭煤防突方法孔效檢孔必須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方法終孔驗收統計”,涉及鉆孔孔數、角度、方位、孔深等參數都要明確。11、在施工方法孔期間如發現噴孔,頂鉆,瓦斯異常等突出預兆時采用對應的防備方法并向通風科及調度室報告,通風科立刻派人到現場進行指導解決。第十章瓦斯抽放管理制度第一節瓦斯抽放系統管理制度1、各地點抽放管路按防突科下發業務聯系單規定鋪設,不得與電纜同側,吊掛整潔牢固,管路嚴密不漏氣。2、抽放管理人員確保每小班巡回檢查瓦斯抽放管路系統,發現漏氣、積水、堵塞等問題要及時報告隊值班室進行解決,對于影響其它地點抽放的要請示調度室后方可進行解決,確保抽放效果。3、移動泵站司機每小時對移動泵站的各項參數進行觀察和統計,每月底交防突科歸檔,認真統計,發現異常及時向防突科、調度室報告。4、防突科抽放管理人員,每旬計算礦井及各泵站的抽放參數,并按照規定編制旬、月報表及臺帳,按照規定進行歸檔。抽放報表及時上網。5、生產單位應注意保護好瓦斯管路,嚴禁碰撞或人為破壞,一旦發現損壞,及時報告礦調度室、防突科,并告知有關單位采用方法解決。若人為破壞,兩倍處分并追究負責人和單位正職責任。6、防突科必須在泵站排氣端下風側30m,上風側5m處分別設立柵欄,揭示警標,嚴禁入內。7、監控隊必須在泵站下風側柵欄外30m處設立一種甲烷傳感器,當瓦斯濃度達成1%時切斷瓦斯泵的電源,停止抽放泵運轉。安排移動泵司機調節排放流量,使瓦斯濃度不超出0.7%。8、移動泵站排氣端前后50m內巷道必須支護良好,并必須切斷全部軌道、管路、電纜及電氣設備,并嚴禁任何作業。監測人員調校甲烷傳感器及其別人員進入柵欄內,必須向調度室報告,由瓦斯檢查工陪伴檢查瓦斯濃度,嚴禁單人進入柵欄內。9、瓦斯抽放泵司機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并嚴格實施現場交接班制度。10、安裝隊要確保移動泵清水管路正常供水,以確保泵體正常運轉。11、泵站內應配備防火沙箱和兩臺滅火器等消防器材。12、瓦斯抽放泵司機嚴格按瓦斯抽放泵操作規程規范操作。13、負壓達成或超出0.08MP時,必須立刻查明因素進行解決。14、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并避免砸壞管路。15、移動泵站必須配備10%和100%光干涉式瓦斯測定儀各一臺。第二節瓦斯抽放泵司機操作規程1、瓦斯抽放泵司機必須通過技術培訓,并逐步掌握瓦斯泵的構造、性能,會進行普通的維護保養及故障解決,持證上崗。2、瓦斯抽放泵司機負責泵的停、開和日常維護管理及參數的調節、統計工作,并定時向礦調度報告。3、開機前檢查泵站多種儀器、儀表、閥門與否齊全完好,敏捷可靠。4、檢查瓦斯抽放泵底角螺絲,多種聯接螺絲以及防護罩,規定不得松動。5、檢查電動機的轉向,使其符合泵的轉向。6、檢查泵進、出氣側的安全裝置,規定確保完好;要確保水位達成規定規定。7、啟動供水閥門,使泵具有啟動時的水位規定,然后臨時關上供水閥。8、開泵時,啟動電動機運轉,同時啟動供水閥調節水量。開泵次序為:①檢查多種儀表完好——②啟動供水閥門達成水位——③關閉供水閥門——④啟動電動機——⑤同時啟動供水閥門。9、啟動時要先打開大氣旁通(配氣)閥,泵正常運轉后,繼續啟動大氣旁通(配氣)閥5分鐘,5分鐘后緩慢關閉旁通(配氣)閥,使抽放系統在規定的狀況下工作。10、抽放泵啟動后,應及時觀察抽放正、負壓及流量、瓦斯濃度、軸承溫度等,并監聽抽放泵的運轉聲音,并對上述數據每個小時統計一次,當負壓達成0.08MPa立刻停泵解決,并按程序報告。11、停泵時,先關閉進氣閥,同時打開大氣旁通閥。使抽放泵運轉3~5分鐘,將泵體和管路內積存的瓦斯排出。停泵次序為:(1)切斷電源,停止泵運轉。(2)關閉供水閥,停止供水。12、抽放泵司機必須堅守崗位,實施現場交接班,交接班時要對全部設備進行檢查和交接,并推行臺帳簽字手續。13、每月1號拿上月的統計本到防突科換新統計本。如因檢修、停泵時,必須先向調度室、防突科報告,經允許后方可停泵。停泵前打開并聯管路,做到停泵不停抽。14、為避免抽放泵通過配氣閥吸入異物,必須在配氣閥口安裝防護網,并設警示。第三節瓦斯抽放泵司機崗位責任制1、泵站司機要持證上崗,堅持現場交接班制度,不得無端離開崗位或干與崗位無關的事。2、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加強業務學習,掌握泵的性能及工作原理。3、交接班要認真核對設備的完好狀況,填寫統計及各上報數據,嚴格瓦斯檢查制度,上崗后,應對泵站各測試點進行瓦斯檢查。4、瓦斯泵正常運轉期間,嚴禁隨意停泵,如遇機械事故或水量水壓局限性時,則應立刻停泵向礦調度室報告并作好統計。5、司機當班要每小時對瓦斯濃度流量、負壓、壓差等狀況觀察后統計,確保數據精確可靠,發現問題立刻報告解決。6、開泵前要對排放瓦斯管路中及汽水分離器中的積水和泥沙等雜物進行去除,搞好設備周邊的環境衛生工作。第四節瓦斯抽放設備檢查制度1、瓦斯抽放泵司機負責泵的停、開和日常維護管理及參數的調節、統計工作,并定時向礦調度報告。2、開泵前檢查泵站多種儀器、儀表、閥門與否齊全完好,敏捷可靠。3、每班檢查瓦斯抽放泵底角螺絲不能松動,多種聯接螺絲以及防護罩牢固。4、每班開泵前要檢查電動機的轉動和聯接部位,使其符合泵的正常運行規定。5、每班檢查泵進、出氣側的安全裝置,規定確保完好;要確保水位達成規定規定。6、每月檢查一次清水水質,要確保水質符合規定。7、每月由機電科、防突科對瓦斯抽放泵進行一全方面檢查,機電科保存統計。第五節瓦斯抽放泵停運聯系制度1、瓦斯抽放泵停止運轉必須報告防突科及調度室。2、瓦斯泵正常運轉期間,嚴禁隨意停泵,如遇機械事故或水量水壓局限性時,則應立刻停泵向礦調度室報告并作好統計。第六節瓦斯抽放管路吊掛原則一、瓦斯抽放管路敷設的原則:1、布置瓦斯抽放管路時,應根據井下巷道布置,抽放地點分布、瓦斯抽放泵站的位置以及礦井的發展等因素擬定,盡量避免或減少主干管路系統得頻繁改動。2、瓦斯抽放管路應敷設在曲線段最少,距離最短的巷道。3、瓦斯抽放管路普通應在回風巷道敷設,如設在運輸巷道內,應將管路架設一定高度并加以固定,避免機車或礦車碰壞管子。4、所布置的抽放設備或管路一旦發生故障,管路內瓦斯不致于流入采掘工作面和井下其它作業場合。5、管路布置應考慮到運輸、安裝、維修和日常檢查方便。二、瓦斯抽放管路敷設原則:1、抽放管路必須吊掛平直;每根抽放管使用直徑不低于7.7mm的鋼絲繩吊掛,吊掛點間距不不不大于四米,每個吊掛點不得少于兩個“U”形卡(直徑8mm)進行固定;管路的吊掛高度距地面不得低于0.5米,若設在人行道側其吊掛高度不低于1.6米。2、抽放鉆場、管路拐彎、低洼、溫度突變處及沿管路合適距離(間距200m)應設立放水器,加放水器前必須事先在抽放管路上安裝相配套的三通。放水器每班最少放水一次,水量較大或特殊地點隨時進行放水,確保抽放管路不因水多造成堵塞(放水器中的水超出2/3,視為放水不及時),放水器要掛牌管理,明確負責人。3、在抽放管路的中間位置應設立除渣裝置,在管路的入口里側設立參數測定裝置另安裝一道三通除塵網。除渣裝置最少每旬檢查、除渣三次,并有統計可查,明確負責人。4、在巷道的入口處、向里每間隔300米處、加設控制蝶閥,蝶閥規格應與安裝地點的管徑相匹配。蝶閥必須掛牌管理,明確負責人。5、抽放管路每班要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時進行檢查,不得漏氣。6、抽放管螺栓必須配備齊全,螺栓的絲母必須設立風流下風側并涂油防銹。7、隨著采煤工作面的推動,工作面的抽放管必須及時進行回收,按照調度室或防突科指定的地點進行分類碼放,不得亂扔亂放或損壞。8、抽放管路上嚴禁放置任何物料及設備。9、抽放材料、設備必須分類碼放,掛牌管理,明確負責人,不得亂扔亂放或損壞,不經同意不得挪作它用。三、放水器的安裝規定:瓦斯抽放管路敷設必須能滿足排除積水的規定。抽放鉆場、管道低洼、拐彎、坡度突變處及沿管路合適距離(間距普通為200m)應設立放水器。本煤層抽放管每20米安裝一臺孔口集水式放水器。采區上山、下山的下部均要安裝放水器。要加強抽采管路的巡邏,消除管路積水現象,提高抽采效果。四、其它規定:1、井下抽放管路布置應盡量選擇通過交叉口少、距離短、曲線少的巷道內。2、抽放管路系統應沿回風巷或礦車不經常通過的巷道布置;管路敷設要做到“平、直、牢”。在運輸巷中敷設時,應吊掛于巷道幫上,抽放管件的外緣距離巷道壁不適宜不大于0.1m,高不不大于1.6m。全部抽放管路不得與電纜等帶電物體接觸,確保抽放管與帶電物體的間距不不大于300mm。3、所布置的抽放設備或管路一旦發生故障,管路內瓦斯不得流入采、掘工作面和井下硐室。4、抽放管路系統中必須安裝調節、控制、測定抽放參數裝置。5、管路吊掛要用托架或鋼絲繩吊掛。鋼絲繩懸掛時,鋼絲繩直徑不得不大于7.7mm,使用繩卡數量不得少于2個。6、抽放管路敷設時,要有設計方案及原則。7、用鋼絲繩吊掛時,吊掛部位必須受力均勻,不出現鋼絲繩受力不均或不受力的現象。8、管路敷設時閥門方向要一致,閥門手輪不易碰人,管路閥門及接頭定時作防腐解決,無銹蝕、灰層;管接頭、閥門無漏氣。9、管路安裝完畢后,刷漆編號噴字。抽放管編號牌形狀為圓形,直徑150mm,臨近編號200mm處作箭頭型指向標志牌,牌上注明CH4、正負壓抽放管、管內瓦斯流動方向及管路直徑,標記采用噴白漆紅字,位置在抽放管接口處以里1m。10、瓦斯抽放干管的每一分支都應設立全通隔離閥,方便維修和支管拆除或延伸。11、在各干管或支管上要安裝自動計量裝置或孔板計量裝置(孔板計量應設旁路)。12、在抽放管路的合適位置應設除渣、除煤泥裝置。第十一章打鉆、抽采、效檢造假舉報制度1、任何人都有舉報打鉆、抽采、效檢造假的權利和義務。2、接受舉報的單位和個人要對舉報人信息進行保密,不得有任何泄露。否則根據狀況對負責人進行處分。3、對于舉報狀況已經核算對舉報人進行500~1000元的獎勵。4、舉報人對舉報信息負責,不得舉報虛假信息。否則將根據實際狀況對舉報人進行處分。5、舉報電話防突科:8003,安全科:9506。6、對于舉報信息安全科、防突科要及時向礦領導回報,并組織有關人員和科室進行核算,解決。第十二章瓦斯綜合管理制度第一節礦井瓦斯檢查1、瓦檢工必須通過安全技術培訓合格,持有效證件上崗。2、井下全部采掘面、安裝回撤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最少檢查3次。對沒有進行生產的采掘面每班最少到工作面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井下總回、一翼回風、采區回風、井下煤倉內、處在回風流中機電設備的設立點、對于井下水泵房、火藥庫、絞車硐室、水倉、檢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點,每班最少要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檢查1次,擋風墻外的瓦斯濃度每7天檢查1次。檢查內容普通為瓦斯和二氧化碳,當出現硫化氫等其它有害氣體時,必須增加檢查內容,檢查次數同瓦斯檢查。檢查成果由瓦檢工填寫,其別人員嚴禁隨意涂改。

4、井下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執行“一炮三檢”(裝藥前、爆破前和爆破后進行瓦斯檢查)和“三人連鎖”(爆破工、班組長和瓦檢工)爆破制度。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檢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和瞎炮等狀況,如果發現有異常狀況,應立刻解決。

5、采煤工作面瓦斯檢查點規定:工作面進風流(距工作面10-15m處進風流中)、工作面回風隅角(回風巷與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區約2m的空間)、工作面風流(進回風巷距工作面10m內、距煤壁、頂、底板20cm的支護范疇,普通在回風巷檢查)、工作面回風流(回風巷內距回風巷車場交岔點15m處)。6、掘進工作面瓦斯檢查點為:工作面風流(掘進頭至風筒出口內)、工作面回風流(回風流內距車場交岔點15m處)。

7、回撤工作面瓦斯檢查點為:回撤面風流(工作面作業范疇)、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絞車硐室、工作面回風流(回風巷內距回風巷車場交岔點15m處)。

8、安裝工作面瓦斯檢查地點:工作面進風流(范疇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風流(范疇同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范疇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風流(距回風口15m處)、絞車硐室。

9、全部檢查瓦斯地點必須設立瓦斯檢查牌(密閉墻處掛檢查箱)。采煤工作面風流、回風隅角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距工作面50m內的回風巷中;采煤、安裝工作面進風流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距工作面50m內的進風巷中;掘進工作面風流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距掘進頭50m內的巷道中;安裝工作面風流、回風隅角和絞車硐室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距工作面50m內的回風巷中;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回撤側距巷口15m處;有正規測風站的回風巷中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測風站內;其它瓦斯檢查地點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檢查地點。瓦斯檢查牌上應標明檢查地點、時間、班次、檢查人員、檢查次數、檢查內容,做到“三對口”。瓦檢工負責根據需要及時移動瓦斯檢查牌。

10、礦通風部門要根據瓦斯檢查的規定制訂、審查瓦斯巡回檢查圖表。每班檢查3次地點的相鄰檢查間隔時間不得超出3小時。

11、瓦檢工在入井前必須對所領儀器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更換,確保下井瓦檢儀器的完好,并帶齊必需物品。

12、瓦檢工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交接班必須做到“手對手”、“口對口”,將當班檢查地點的“一通三防”狀況和遺留問題交接清,互相填寫交接統計后用就近電話向調度報告,調度值班人員做好統計并返打電話證明瓦檢員的交接地點。

13、瓦檢工在瓦斯檢查過程中出現特殊狀況(如病、礦燈熄滅等)需要離開崗位時,必須向調度和值班領導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升井,同時值班領導要安排好此后的瓦斯檢查工作,調度進行貫徹。

14、每天的瓦斯檢查成果由安全科準時填寫好瓦斯日報,經通風負責人和通風部門科長審核后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等有關領導和部門,由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視簽字。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簽字后的瓦斯日報表由通風部門整頓存檔最少保存一年。

15、瓦檢工佩帶光學瓦檢儀,下井的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必須佩帶便攜式瓦檢儀,負責通過地點和作業場合的瓦斯檢查。

16、在瓦斯檢查過程中發現瓦斯超限時,瓦檢工有權立刻停止瓦斯超限區域的作業或撤出作業人員,并向通風調度報告解決。嚴禁瓦斯超限作業。第二節排放瓦斯管理1、任何地點的瓦斯排放都必須編制專門的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方法。排放瓦斯的安全方法中,應根據對瓦斯超限程度預測成果明確瓦斯排放的辦法、供風量、瓦斯排放路線、停電撤人范疇、風流風量控制辦法、警戒設立、瓦斯排放時的瓦斯檢查點、監測點、瓦斯排放的組織領導和職責等內容。瓦斯排放安全方法必須向現場作業人員進行貫徹,并有統計可查。排放瓦斯前,但凡排放瓦斯流經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響的地點,必須撤出全部人員,切斷電源,并設專人進行警戒。

2、當礦井通風及礦井生產狀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對排放瓦斯方法進行修正。

3、正常生產、無計劃停風、有計劃停風等明確掌控瓦斯超限狀況地點的排放瓦斯安全方法,由礦技術負責人同意,由通風部門領導現場指揮,組織專門人員排放瓦斯。封閉區、狀況不明的巷道、聯通已采區、老空區、火區特殊區域等地點的排放瓦斯安全方法,由礦提出書面方法報公司審批,由分管通風的副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組織人員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

4、當運用重要通風機排放礦井瓦斯時,重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得超出1.5﹪,否則應采用加大短路風量的方法。在恢復礦井通風系統后,當重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出0.75﹪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狀況,經檢查瓦斯符合規定其別人員方可入井。

5、恢復礦井通風系統后,在恢復井下供電前必須由瓦檢工對井下全部變(配)電所進行全方面檢查,只有瓦斯濃度在0.5﹪下列時,方可由外向里逐級送電。

6、排放瓦斯必須堅持低瓦斯濃度排放的原則,嚴格貫徹控制風量方法,嚴禁“一風吹”和高瓦斯濃度排放,使排放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后的瓦斯濃度不得超出1.5﹪。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時,只有在排放段內的瓦斯濃度降到1﹪下列、二氧化碳降到1.5﹪下列時,方可進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7、對于臨時停風的局部通風區域,當停風時間不超出8h,并且停風區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出3.0﹪(有可靠的通風安全監測數據的用監測數據,沒有監測數據的用瓦檢工在柵欄口的人工檢查數據)時,按預先制訂的排放瓦斯安全方法,由礦通風部門負責人現場指揮(由瓦檢工和現場作業人員協助),在安全員的監督下,控制風流排放瓦斯;當停風時間超出8h或者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出3﹪時,由主管通風的副礦長(礦技術負責人)按排放瓦斯安全方法現場組織排放瓦斯工作。

8、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進行,1個采區內嚴禁2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排除串聯通風區域的瓦斯時,必須嚴格恪守排放次序,首先從進風方向第1臺局部通風機處開始排放,只有第1臺局部通風機送風的巷道內排放瓦斯結束后,且串聯風流的瓦斯濃度降到0.5﹪下列時,下1臺局部通風機方可送電排放其送風巷道的瓦斯。

9、運用局部通風機排放瓦斯時,嚴禁局部通風機發生循環風。

10、當排放瓦斯區域的瓦斯濃度降到1﹪、二氧化碳濃度降到1.5﹪下列,經全方面安全檢查狀況正常,無局部瓦斯積聚并且穩定30min后方可結束排放瓦斯工作。

11、每次瓦斯排放工作有排放總結,闡明瓦斯排放的因素、瓦斯排放的組織、瓦斯排放量、瓦斯排放過程中的經驗教訓。第三節瓦斯超限解決為了貫徹“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觀念,確保瓦斯超限時能夠快速解決,并采用有效防止方法,避免瓦斯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對瓦斯高原則管理的規定,特制訂瓦斯超限解決及處分規定以下。1、合用范疇

合用各單位生產過程中或因無計劃停風造成的瓦斯超限的解決。2、瓦斯超限解決機構成立以礦技術負責人(分管通風的副礦長)為組長的瓦斯超限解決領導組,并明確領導構組員及瓦斯超限解決、追查職責。3、瓦斯超限的解決原則

發現礦井各作業地點瓦斯超限(見瓦斯超限濃度規定表)人員,必須首先告知受瓦斯威脅區域的現場作業人員立刻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作業人員,再按照規定程序報告。現場安全員必須監督現場停電撤人的執行狀況。無現場作業人員的,按規定程序立刻報告,由礦調度值班領導決定停電撤人事項。4、瓦斯超限報告程序(1)瓦檢員檢查地點瓦斯超限時,立刻查明因素、地點、濃度、超限范疇后向礦調度值班報告。(2)安全員監督檢查地點瓦斯超限時,立刻查明因素、地點、濃度、超限范疇后向礦安全調度報告。(3)礦調度接瓦斯超限報告后,立刻將掌握的瓦斯超限狀況向礦調度報告,并同時各自向通風、安監部門的負責人報告。(4)佩帶便攜式瓦檢儀人員發現瓦斯超限時,立刻查明瓦斯超限的因素、地點、濃度、超限范疇向礦調度報告。(5)監控系統值班人員發現瓦斯超限時,立刻向礦調度報告。(6)礦調度接到瓦斯超限報告后,向分管通風的副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分管安全的副礦長、當天值班礦領導和防突科負責人具體報告瓦斯超限狀況,并做好有關統計。(7)礦調度接到瓦斯超限報告后,立刻向公司調度報告瓦斯超限狀況,并貫徹停電、撤人及解決狀況。(8)公司調度接到瓦斯超限報告或由通風安全監控系統發現瓦斯超限時,值班調度員要立刻貫徹狀況,查明瓦斯超限因素及現場解決狀況,做好統計。并向當班值班領導、通風、監控、安監部門負責人報告。(9)因較難預料的狀況(如不明地質構造等)造成瓦斯超限時,礦調度要立刻組織查清超限因素,貫徹瓦斯超限解決狀況,及時向公司調度報告。5、瓦斯超限的解決瓦斯超限時必須按制訂的排放瓦斯安全方法分級進行排放瓦斯工作。在排放瓦斯的安全方法中,必須明確停電撤人范疇、現場負責人以及排放作業人員,嚴格控制排放瓦斯作業的人數。(1)采、掘作業范疇內瓦斯超限濃度在1~3﹪時,由礦通風科、安全科安排人員現場負責排放瓦斯工作。(2)采、掘作業范疇內瓦斯超限濃度超出3﹪時,由主管通風的副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現場負責排放瓦斯工作。(3)其它地點瓦斯濃度超限時,由主管通風的副礦長(礦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排放瓦斯工作。6、瓦斯超限的追查:(1)當瓦斯超限濃度在3%下列時,由分管安全的副礦長組織追查、解決,制訂防備方法,并有統計可查。瓦斯超限追查、解決成果應在發現瓦斯超限24小時內上報至公司調度室。(2)當瓦斯超限濃度達3%以上時,由主管通風的副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組織追查、解決,制訂防備方法。(3)因單位管理因素造成同一地點高濃度(瓦斯超限濃度達3%及以上)瓦斯超限達二次以上時,調度室告知由隊長在次日調度會上做書面檢查,并處分款200元。(4)每月由通風部門對當月瓦斯超限狀況進行分析匯總,由公司安監部門按規定進行處分。7、瓦斯超限的處分

(1)瓦斯濃度超出《煤礦安全規程》最高允許濃度1.0﹪時,由礦通風部門負責分析因素,追查責任,進行處分。(2)每天下午4時至4時30分,由調度、安監、通風、監測監控業務部門對當天瓦斯超限次數進行研究確認,由安監部門進行處分。同一種采掘工作面的多個瓦斯監測探頭在同一風路、同一時間段內發生瓦斯超限時按1次計算,不是同一時間段的瓦斯超限有1次計1次;其它地點發生瓦斯超限有1次計1次。

(3)同一地點在一種生產班內發生第二次超限起每次罰責任單位0.2萬元,瓦斯濃度超出《煤礦安全規程》最高允許濃度1.5﹪時,每次罰責任單位0.5萬元。并規定在24小時內追查完畢,將超限因素、責任追究、防止方法由總工程師簽字后發放各單位貫徹學習。(4)如果不按規定進行瓦斯超限追查、解決的,一經查出,要加倍懲處。

(5)瓦斯超限不按規定及時向公司調度報告的,每次處分200元。

(6)對因責任不到位、方法不得力造成瓦斯超限的單位每次罰款0.2-0.5萬元。

(7)對持續三天發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停產整頓,采用有效方法并經公司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對應停產解決而不停產的以瓦斯超限作業論處。

(8)瓦斯超限不執行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即瓦斯超限作業)的負責人予以開除礦籍處分。第四節九個特殊環節瓦斯管理一、無計劃停風的瓦斯管理1、但凡事先未經同意,隨意停止主、局部通風機或由于高低壓供電系統忽然停電、局部通風機本身電器事故以及機械事故而引發的停電停風,不管時間長短都屬于無計劃停風,均要進行登記和上報。2、任何人不得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如因檢修等因素要停電停風時,必須提前辦理報批手續,并制訂對應的安全方法報礦技術負責人同意,沒有礦技術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3、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同時對封閉區域實施“四斷”(斷管、斷道、斷電、斷網)管理。4、局部通風機停電停風后,局部通風機管理工要立刻向礦調度和通風調度報告解決,停風巷道必須停電撤人,由跟班隊干安排專人進行警戒,避免人員進入停風區。當不能及時送風時,必須設立柵欄和警標。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停風區域內的瓦斯,只有當瓦斯濃度符合《規程》規定時,方可恢復通風。否則必須按排放瓦斯方法進行瓦斯排放。5、主、局部通風機發生無計劃停風后,礦安監部門要組織有關單位快速進行追查解決,并將追查解決成果通報有關領導和部門。6、要建立無計劃停風應急預案,一旦發生無計劃停風,能夠快速按應急預案解決。二、采煤面隅角的瓦斯管理1、完善采煤面的通風方式設計,變化回風隅角的瓦斯流向。加強采煤面回風隅角的瓦斯監控,控制回風隅角處的空頂空間。2、放頂煤采煤面在回采過程中盡量減少采空區浮煤,以減少回風隅角處的瓦斯涌出。3、回采工作面隅角不能及時冒落的,必須及時解決(解決上隅角瓦斯積聚需要留巷的除外),隅角金屬棚在進入采空區前必須完畢回收工作。4、工作面溜子機尾鏈輪處應進行噴霧灑水,避免高溫火花。5、在回風隅角的瓦斯檢查區域應明確規定9個檢查點的位置,并吊掛檢查闡明牌。回風隅角的瓦斯傳感器必須安設在高濃度瓦斯部位,距幫不不大于200mm,距頂不大于300mm。因移動支架、風幛、風筒等因素影響瓦斯傳感器的可靠性時,在安全員監督下由瓦檢工負責回風隅角瓦斯傳感器的懸掛,未經瓦檢工的同意,采煤隊組人員不得隨意更改瓦斯傳感器的吊掛位置。6、采煤工作面每班的跟班隊干必須指定人員負責采煤工作面風幛維護、回風隅角瓦斯傳感器的保護工作,確保風幛、瓦斯傳感器正常使用。7、采煤工作面及采空區內,嚴禁出現大面積空頂現象。采空區頂板不能隨采冒落的,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方法,采用方法進行解決,否則,采煤工作面不得生產。當采煤工作面內及與工作面相連的采空區空頂超出0.5m3、瓦斯濃度達成1.0﹪時,必須停產解決,否則以瓦斯超限作業查處。三、瓦斯排放時的瓦斯管理(見瓦斯排放管理)四、安裝(回撤)工作面的瓦斯管理(一)安裝面的瓦斯管理1、在采煤工作面安裝作業前,必須由生產部門組織通風、機電、調度、監控、安監部門共同對安裝工作面的頂板、安裝設備、通風系統、監控系統等內容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并由驗收人員在驗收單上簽字后,方可準許采煤工作面的安裝工作。2、采煤工作面安裝前必須構成全壓通風系統,否則不準安裝作業。采煤工作面安裝時的配風量不得低于采煤需風量的二分之一(無配風計算時不少于350m3/min),對安裝工作面全部進、回風巷(涉及瓦排巷)的風量每10天最少進行一次全方面的測定。風量局限性不得進行采煤工作面的安裝工作。3、采煤工作面安裝前,采煤工作面范疇內不得存在盲巷、未經管理的高頂寬幫。4、安裝作業前,必須安設瓦斯傳感器(具體位置同采煤面)對工作面、回風巷、瓦排巷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進行監測,并確保瓦斯超限斷電裝置敏捷可靠。預警、斷電規定同采煤工作面5、礦機電部門按有關規定及時檢查安裝工作面的供電線路及電氣設備,嚴禁供電線路及電氣設備失爆。(二)回撤面的瓦斯管理1、煤工作面停采時,必須及時放頂,避免支架后采空區出現大面積空頂(特別是回風隅角區域)。2、回撤作業前,必須由通風部門組織生產、機電、調度、監控、安監部門共同對回撤面頂板垮落、回撤設備防爆、局部通風、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三專兩閉鎖”以及防摩擦、撞擊產生火花等內容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并由驗收人員在驗收單上簽字后,方可準許回撤工作。3、回撤支架前,必須先擬定回撤工作面的局部通風系統,并安裝運行局部通風機,風筒連接到位。回撤面的局部通風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及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回撤工作面配風量、風機選型、風機安裝位置、風筒直徑以及風筒出口位置必須在回撤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回撤隊組設專人掛牌管理局部通風機,確保局部通風機的正常運轉。4、在回撤工作面回風隅角支架前,回風隅角瓦斯傳感器不得拆除。回撤工作面除保存原有回風巷中瓦斯傳感器外,在回撤作業點和工作面進風巷增設瓦斯傳感器,監測回撤作業點及回撤面風流阻斷后局部通風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回撤作業點瓦斯傳感器設在回撤方向第2組支架人行道上部中間、距頂300mm內。工作面進風巷瓦斯傳感器設在進風口15m處。確保當出現瓦斯超限時,能夠切斷回撤工作面的電源。5、在距回撤作業點50m內配備4臺干粉滅火器。6、回撤支架前,必須將進、回風巷內的雜物清理干凈,加強巷道支護。7、工作面回撤10m范疇內為回撤早期。工作面回撤端頭前必須進行回鐵套木,然后用單體柱維護頂板。8、回撤支架時,必須堅持先支后回的原則。工作面回撤支架時,必須逐架回撤放頂,保存不超出2m的間距,避免出現大面積頂板同時垮落,造成瓦斯異常涌出。不能及時垮落時,應人工回柱,強制放頂。9、回撤支架拉架前,必須將作業地點所回撤支架周邊、巷道頂、底板全部沖洗一次。10、回撤期間必須定時沖洗回撤工作面及進回風巷。沖洗回風巷期間,工作面不得進行回撤作業。12、回撤工作開始后,嚴禁在工作面進、回風巷同時進行回撤作業。13、加強對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檢查工作,對回撤面進風巷、回風巷及回撤作業點每班最少檢查三次瓦斯。對高冒區、垮落區用探杖檢查,發現瓦斯超限立刻停止回撤作業,并及時向通風調度和礦調度報告解決。14、回撤工作面的跟班隊干、班組長、安全員、流動電鉗工配帶便攜式瓦斯報警檢測儀,并在回撤地點靠采空區一側懸掛一臺瓦斯報警儀,親密監測瓦斯涌出狀況,瓦斯超限嚴禁作業。15、回撤隊組必須保護好回撤作業點的瓦斯傳感器,瓦斯傳感器隨回架及時移動到位。局部通風風筒出口不得正對回撤作業點的瓦斯傳感器。16、回撤隊組在支架運輸前,必須將支架上的浮煤清洗干凈。17、每10天對回撤工作面進、回風巷(涉及瓦排巷)及局部通風的風量最少進行一次全方面的測定。18、回撤后支架回撤完畢后,回撤隊組必須及時回撤全部設備、材料,清理干凈巷道內的雜物。19、支架回撤完畢后,不得存在大面積空頂區、高頂寬幫區。否則,作業隊組要及時報告生產部門進行解決。20、回撤工作全部結束后,必須由通風部門組織生產、機電、調度、監控、安監部門共同對回撤面頂板垮落、巷道清理、設備回撤、支護材料回撤等內容進行一次驗收,驗收合格并由驗收人員在驗收單簽字后,方可準許封閉工作。五、地質條件變化時的瓦斯管理1、地測部門要加強地質預測預報工作,超前掌握地質條件變化狀況。2、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時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原則,在采掘推動到距地質構造50m前,地測部門要探明地質條件并以書面形式告知通風、生產、安全等部門做好災害防止準備工作。3、在采煤推動過程中通過斷層、落陷柱等地質構造時,在距地質構造50m前,必須制訂出防備方法,組織打鉆探測、研究、分析構造處的安全程度,確認與否繼續采掘。4、在采掘推動過程中,必須邊探測地質構造,邊在安全的狀況下推動。5、有地質構造處瓦斯涌出分析統計。六、初次來壓及周期來壓時的瓦斯管理1、礦生產部門必須加強采煤工作面礦壓的觀察和預報工作,在頂板初次來壓和周期來壓前告知各業務管理部門預測成果,安排隊組提前做好工作面超前維護工作。2、根據采煤工作面礦壓及瓦斯涌出狀況的預測,在采煤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出采煤機的截煤速度。在采煤工作面預報頂板初次來壓和周期來壓處設立明顯標志,并編號管理。3、在來壓(特別是初次來壓)前,由礦生產部門組織通風、機電、安全、監測等有關部門對采煤工作面各系統進行一次全方面檢查,并“三定”解決檢查出的問題。4、來壓期間,采煤隊組生產時必須盡量減少速度,減少落煤的瓦斯涌出量。礦機電部門必須加強采煤工作面的供電線路及電氣設備的管理,杜絕出現失爆現象。5、由礦生產部門負責在采煤工作面預報頂板初次來壓和周期來壓處設立明顯標志,并編號管理。6、在礦壓顯現(特別是初次來壓)前,通風部門應采用方法盡量增大采煤工作面的供風量,提高風排瓦斯的能力;監測部門對采煤工作面各瓦斯傳感器調校一次,確保監測精確可靠。7、在回采工作面初次來壓及周期來壓前,通風部門要對來壓期間的瓦斯涌出變化狀況進行一次預測,并建立回采工作面初次來壓瓦斯涌出分析統計。七、巷道貫穿時的瓦斯管理1、礦井地測部門要及時告知礦總工程師及通風部門掘進進度狀況,普通巷道要相距貫穿20米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相距50米前負責報告礦總工程師、并告知通風部門。2、掘進巷道與已密閉區域、老窯及狀況不明的巷道貫穿前,必須制訂對應的巷道貫穿方法,并報煤礦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貫穿時,礦技術負責人、通風、安全、瓦斯檢查員等必須現場指揮,救護隊協助。進行貫穿。3、生產隊組接到巷道貫穿的告知書后,必須立刻停止一種工作面掘進,只允許一種工作面對前貫穿。停掘的工作面切斷電源,設立柵欄,保持正常通風,正常檢查瓦斯,瓦斯超限時,停止對方掘進工作面的掘進,進行解決。4、通風部門必須做好貫穿前的準備工作,確保兩端巷道不積存瓦斯,并做好貫穿時調節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確保貫穿后風流不紊亂。5、每次貫穿前,通風技術負責人必須制訂嚴密的貫穿方法、經礦總工程師批復后,認真組織貫徹。6、采、掘技術員制訂出采、掘技術方法,通風技術負責人制訂瓦斯排放及通風安全方法,報送礦總工程師批復后執行。7、貫穿時,必須由通風部門派主管通風人員在現場統一指揮,確保安全貫穿。8、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貫穿管理的通風、瓦斯、爆破及施工的有關規定。八、易積聚點的瓦斯管理1、從掘進、采煤等生產工藝上嚴格控制寬幫、高頂及盲巷的出現。2、加強已存在的高頂、寬幫、煤倉、密閉、微風點等易積聚瓦斯點的瓦斯檢查,實施掛牌編號原則化管理。3、井上、下煤倉及運煤沿線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方法,避免瓦斯積聚超限。4、地面原煤系統的設備、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規定。九、小窯連通處的瓦斯管理1、定時檢查小窯的采掘活動,小窯連通處封閉及時。2、在小窯連通處設CO傳感器,對小窯連通處的CO涌出狀況進行監測。3、由礦安監部門每月組織一次對小窯連通處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第十三章機電設備管理制度1、按《煤礦安全規程》及公司有關機電管理制度執行,機電設備的選擇必須符合防突的規定,確保機電設備的防暴性能。2、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出渣。3、突出煤層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安設直通井上調度室的專用電話。4、突出區域采掘工作面的電氣設備必須設有專人檢查維護,并有統計可查,杜絕失爆。5、確保風機及泵站的正常運轉。第十四章專用回風巷管理制度第一節人員進、出管理制度1、全部通往專用回風的入口必須設立柵欄,并懸掛:“嚴禁入內”的警示牌,由通風科負責管理。2、專用回風巷嚴禁人員隨意進入。如果人員因檢查或工作需要必須進入總回風巷,必須提前一天向調度室申請。進入總回風巷時電話報告調度室,經調度室同意后方可進入。3、在采煤工作面采煤,突出危險掘進頭放炮、割煤、施工防突方法孔、煤層注水、恢復通風期間嚴禁人員進入總回風巷。4、進入總回風巷人員一次不得低于兩人,其中最少有一人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查儀;一旦瓦斯超出0.5%人員必須立刻撤離總回風巷。5、監控隊負責在各個進入總回風的入口安裝人員定位系統并嚴格考核。6、人員進入總回風后要注意觀察自己的射頻卡,一旦發現下列狀況必須按照射頻卡批示去做。射頻卡燈閃爍,收到尋呼信號人員須立刻向調度室回電話。射頻卡紅燈閃爍,收到尋呼信號須立刻撤離總回風,撤離到近來進風巷。射頻卡燈閃爍,須立刻無條件撤離疏散并升井,同時有條件的話要及時告知別人。7、人員從總回風出來后必須電話告知調度室。對于不按規定進入總回風巷人員按嚴重“三違”解決。第二節總回風巷排查管理制度1、每月三次“一通三防”專項檢查時,對總回風巷頂板、沖塵、水幕、監測監控、抽放管路等狀況進行排查。排查出的“一通三防”隱患報通風科,頂板及支護報生產科,其它部分根據各科室分管業務范疇分別上報。2、各科室接到隱患后必須主動整治,對于整治不力的科室納入月底考核。第十五章隔爆設施安裝管理制度一、隔爆水棚的安設地點:1、下列地點必須安設重要隔爆棚:軌道巷、皮帶巷和總回風巷三條大巷安設主隔爆水棚。2、下列地點必須安設輔助隔爆棚:(1)采煤工作面進風、回風巷道,每隔200米安裝一道。(2)煤巷掘進巷道和半煤巖巷掘進巷道每隔200米安裝一道。(3)采用獨立通風的其它巷道。(4)與煤倉相通的巷道。二、安裝原則1、隔爆水棚必須設在直線巷道內,與巷道的交叉口、轉彎處的距離要保持50~70m,與風門的距離不不大于25m。2、隔爆水棚須按規定進行安設,要設專人負責并實施掛牌管理,確保隔爆水袋無破損、無短缺。隔爆水棚的管理闡明牌要標明安設地點、水棚類型、棚區長度、巷道斷面、水袋數量、水袋容量、設計水量、實際水量、管理單位、管理人員、檢查日期。3、水棚排距為:1.2~3.0m,水棚間距不不不大于0.5m;主隔爆水棚的區長不不大于30m,輔助隔爆水棚的區長不不大于20m。采掘面的隔爆水棚要及時安裝,保持首列水棚距工作面在60~200m范疇。水棚距頂梁、兩幫的間隙不不大于100mm;水棚距巷道軌面對上不不大于1.8m(特殊狀況視巷道斷面而定);水棚應保持統一全部水棚的高度,需要挑棚時,水棚區的巷道斷面應與前后各20m長的巷道斷面一致。4、按巷道的斷面計算,主隔爆水棚的用水量不不大于400L/m2,輔助隔爆水棚不不大于200L/m2。隔爆設施的管理人員最少每旬對隔爆水棚進行一次檢查,始終保持隔爆水棚有充足的水量。5、隔爆設施安設完畢后要通過防突科的驗收檢查,確保隔爆設施的質量,防突科要建立隔爆設施的管理臺帳,每月最少檢查三次隔爆設施,對存在問題進行解決,保持隔爆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6、水袋安裝吊掛方式:1、水袋應被自由地吊掛在掛勾上,掛勾應自由地吊掛在支承構件上,均不得捆扎綁死。2、水袋應采用易脫勾方式布置,掛勾位置要對正,每對掛勾的方向應相對布置(勾尖與勾尖相向),掛勾應采用不不大于8mm圓鋼,掛勾角度為60°(±5°),彎勾長25mm。7、每處水袋棚必須使用同一規格的水袋,不得混用。8、在有支護巷道中進行吊掛水棚的操作時,不得破壞原有支護。確需變化的,要制訂專門方法,按方法施工。第十六章壓風自救系統的安裝管理制度1、掘進工作面每隔50m安裝一組5個壓風自救,最前一組壓風自救袋數量不不大于迎頭作業人數,安裝在距迎頭25~40m范疇內。壓風自救安裝高度距底板1.2m,每個自救袋風量不少于0.1m3/min。2、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每50m安設一組壓風自救,規定每組壓風自救為不少于5個壓風自救袋,上下巷距工作面25—40m設立一組,且數量不得少于50個,壓風自救24小時不停供風,且每個自救袋的供風量不少于0.1m3/min,壓風壓力在0.3—3、壓風自救要安裝在地點寬敞、支護良好、沒有雜物堆積的人行道側,人行道寬度要保持在0.8m以上。4、管路安裝高度按距底板不低于1.2m,便于現場人員自救應用。5、必須加強壓風自救管理,及時維修移動,保持清潔、完好無損。6、壓風自救手把必須齊全,自救裝置必須與壓風管路相聯接,并確保24小時不間斷供風。7、壓風自救系統的安裝高度以1.8m為宜,吸氣嘴間距以0.3~0.5m為宜,不適宜與風筒安設在巷道的同一側。8、壓縮空氣的供氣量,每人不得不大于0.1m39、壓風自救系統的吸氣嘴應每天試放氣一次,以免造成積水或銹蝕;對不合格(不減壓、無壓風、閘閥不靈活等)的壓風自救裝置要及時更換。10、每組壓風自救裝置實施掛牌管理,責任牌版必須注明負責人、巡檢人、巡檢日期。第十七章反向風門管理制度1、反向風門必須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礦質量原則化及考核評級方法使用手冊》和公司《技術管理規范》規定,選用建筑物材料、施工辦法及檢查驗收原則。2、通風科負責反向風門的設計、位置的選定、砌筑過程監督、驗收。安全區長負責反向風門的具體施工、維護,并建立臺帳掛牌管理。3、在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和煤巷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必須設立最少兩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風門之間的距離不得不大于4m。4、反向風門距工作面的距離和反向風門的組數,應根據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擬定,但反向風門距工作面回風巷不得不大于10米,與工作面距離普通不得不大于70米,如不大于70米時應設立最少3道反向風門。5、反向風門墻垛用磚、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邊巖石深度根據巖石性質,但不得不大于0.2米;墻垛厚度不得不大于0.8米。在煤巷構筑反向風門時,風門墻體四周必須掏槽,掏槽深度見硬幫后再進入實體煤不不大于0.5米。6、通過反向風門墻垛的風筒、水溝、刮板輸送機道等,必須設有逆向隔斷裝置。閑置電纜孔必須封堵嚴實不得漏風。7、人員進入工作面時必須把反向風門打開、頂牢。工作面爆破和無人時,反向風門必須關閉。8、反向風門之間及方向風門前后五米不得寄存任何物料,淤泥、積水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反向風門質量不符合原則不記工作量并罰款200元。9、通風科每旬對反向風門排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有問題不及時發現解決對負責人罰款100元。10、凡發現礦車撞壞風門的,對負責人罰款200元并記“三違”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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