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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考點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適用范圍(★)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適用范圍只適用于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不適用:由海關征收的關稅、船舶噸稅和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注意】考點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征稅主體的權利權利內容稅收立法權參與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提出稅收政策建議,在職權范圍內制定、發布關于稅收征管的部門規章等稅務管理權對納稅人進行稅務登記管理,賬簿和憑證管理、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管理等稅款征收權最基本、最主要的職權稅務檢查權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詢問權、責成提供資料權、存款賬戶核查權稅務行政處罰權—其他職權審批減、免、退、延期繳納的申請權;阻止欠稅納稅人離境權;委托代征權;估稅權;代位權與撤銷權;欠稅情況公告權;上訴權等(二)征稅主體的義務(1)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2)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違反稅法行為者保密。

【提示】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

(3)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4)秉公執法、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5)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6)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7)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三)納稅主體的權利(1)知情權;(2)要求保密權;(3)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4)稅收監督權;(5)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6)申請延期申報權;(7)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8)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9)委托稅務代理權;(10)陳述權、申辯權;(11)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12)稅收法律救濟權;(13)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14)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四)納稅主體的義務(1)按期辦理稅務登記,及時核定應納稅種、稅目;(2)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3)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4)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5)按期、如實辦理納稅申報的義務;(6)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義務;(7)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8)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9)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10)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考點稅務登記(★)(一)稅務登記辦理稅務登記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其他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辦理稅務登記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扣繳稅款登記依法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縣以上(含本級)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機關2.“多證合一”的登記制度。(1)在“五證合一”的基礎上,進一步實現多證合一(2)“一照一碼”:營業執照成為企業唯一的“身份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成為企業唯一身份代碼。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考點賬簿、憑證、發票管理(★★★)(一)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設置賬簿。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保存期限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二)發票管理1.發票開具(1)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特殊情形①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②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2)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發票開具(3)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①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②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③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發票開具2.發票的使用和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1)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3)拆本使用發票;(4)擴大發票使用范圍;(5)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發票的使用和保管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提示】3.發票的領用和分類管理制度納稅人風險程度規定稅收風險程度較低的納稅人按需供應發票稅收風險程度中等的納稅人正常供應發票+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于稅收風險程度較高的納稅人嚴格控制其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4.發票的檢查(1)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①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②調出發票查驗;③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④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⑤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2)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3)調出發票查驗的具體規定:①調出已開具的發票查驗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②調出空白發票查驗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考點納稅申報(★★★)(一)納稅申報1.納稅申報的方式和時間納稅申報方式申報時間自行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數據電文申報稅務機關計算機網絡系統“收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實際申報日期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方式申報納稅—2.其他規定(1)無應納稅額、減稅及免稅期間都要進行納稅申報。(2)延期申報納稅人事先申請稅務機關核準不可抗力無須申請,稅務機關事后查明事實、核準預繳稅款(3)經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考點稅款征收(★★★)(一)稅款征收方式查賬征收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款和如實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查定征收適用于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查驗征收適用于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定期定額征收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規定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二)應納稅額的核定(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需要進行核定的情形(三)稅款征收措施稅款征收措施責令提供納稅擔保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責令繳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阻止出境1.責令繳納(1)適用情形適用情形應扣繳未扣繳有根據認為可能逃稅應繳納未繳納擔保人未繳納擔保稅款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臨時從事經營(2)滯納金的計算滯納金=應納稅款×滯納天數×0.5‰【滯納天數】自稅款法定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甲公司應當在2019年1月15日繳納稅款30萬元,但該公司遲遲未交,主管稅務機關責令其在2月28日前繳納,并加收滯納金,但直到3月15日,公司才繳納稅款,甲公司應繳納的滯納金金額為()元2.責令提供納稅擔保(1)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2)納稅擔保情形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0102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03【提示】對罰款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無需提供擔保。(3)納稅擔保范圍包括:①稅款;②滯納金;③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沒有罰款。【提示】3.稅收保全措施(1)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2)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3)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依法定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1)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2)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提示】4.強制執行措施(1)適用情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2)具體措施: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適用強制執行的情形及措施強制執行的金額包括滯納金(無罰款)。【提示】(1)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2)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不適用強制執行的財產5.阻止出境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考點稅務檢查(★)查賬權稅務檢查職權場地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詢問權交通郵政檢查權存款賬戶檢查權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不包括生活場所)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場地檢查權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不包括自帶物品)。交通郵政檢查權(1)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2)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存款賬戶檢查權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提示1】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提示2】考點稅收法律責任(★★)法律責任逃稅的法律責任抗稅的法律責任違反稅務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騙稅的法律責任欠稅的法律責任(一)逃稅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概念(一)欠稅、逃稅違法行為表現形式法律責任欠稅手段: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目的: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逃稅

(偷稅)手段:①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②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③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目的: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二)抗稅、騙稅違法行為表現形式法律責任抗稅手段:以暴力、威脅的方法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目的:拒不繳納稅款騙稅手段: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目的: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三)稅務管理相對人責任(1)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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