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 30509-2014《車輛及部件識別標記》是中國制定的一項國家標準,旨在統一和規范車輛及其部件的標識方法,便于車輛生產、銷售、使用、維修及管理過程中對車輛及其零部件進行準確識別與信息追溯。該標準詳細規定了各類車輛及其關鍵部件應具備的唯一性標識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車、商用車、掛車以及摩托車等。以下是該標準的主要內容概覽:

  1. 范圍:明確了該標準適用于機動車輛(含新能源汽車)及其重要部件的標識標記,包括車輛識別代號(VIN)、發動機編號、車架編號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實施該標準時所依據的其他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文檔。

  3. 術語和定義:對車輛識別代號(VIN)、世界制造商識別代號(WMI)、車輛說明部分(VDS)、車輛指示部分(VIS)等關鍵術語進行了明確界定。

  4. 車輛識別代號(VIN)的要求

    • 規定了VIN的構成,一般由17位字符組成,包括字母和數字,用于唯一標識每一輛車。
    • 細化了各位置字符的含義,如第一位表示地理區域,第二位表示國別,第三位表示制造商,接下來的幾位則分別描述車輛類型、約束系統、車型年份、裝配廠等信息。
    • 強調了VIN的唯一性和不可重復性,確保每輛車的VIN在全球范圍內都是獨一無二的。
  5. 發動機和車架編號

    • 對發動機編號和車架編號的編制規則進行了規定,要求能夠清晰反映發動機型號、生產序列號或車架的特定信息,便于識別和追蹤。
  6. 標記方法與位置

    • 規定了VIN、發動機編號、車架編號等標記的物理形式(如刻印、標簽粘貼等)和在車輛上的具體位置,以確保標記的耐久性和可讀性。
  7. 信息管理與數據庫建設

    • 建議相關企業建立和完善車輛及部件信息數據庫,以便于信息查詢和車輛召回等管理需求。
  8. 檢驗規則

    • 列出了對車輛及部件識別標記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和合格判定準則,確保標記符合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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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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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
  • 正在執行有效
  • 2014-02-19 頒布
  • 2014-12-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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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509-2014車輛及部件識別標記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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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43020

T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30509—2014

車輛及部件識別標記

Identificationforpassengercarsandtheirparts

2014-02-19發布2014-12-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GB30509—2014

前言

本標準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

本標準按照給出的規則起草

GB/T1.1—2009。

本標準參考了美國聯邦法典第卷聯邦機動車輛防盜標準

49CFR49§541《》。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SAC/TC114)。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

:、。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泛亞汽車技術中心有限公司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

:、、

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長安汽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東風汽車有限公司東風日產乘用

、、()、

車公司廣汽豐田汽車有限公司東風汽車公司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神龍汽車有限公司上海汽車

、、、、、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技術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朱彤耿磊龔標張若慈孫紅芬徐娟郭紅兵鄧倩封渝英王麗紅郭朝瑩

:、、、、、、、、、、、

方勁徐海娥王焱王新民

、、、。

GB30509—2014

車輛及部件識別標記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在乘用車主要部件上標示車輛及部件識別標記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類車

M1。

其他車輛零部件或總成的識別標記可參照采用

()。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

道路車輛車輛識別代號

GB16735—2004(VIN)

道路車輛標牌和標簽

GB/T25978—2010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

內表面interiorsurface

就車輛部件而言不直接暴露于陽光及雨淋的表面

,。

4車輛及部件識別標記的標識信息

車輛及部件識別標記的標識信息應為或之一

a)b):

符合規定的車輛識別代號

a)GB16735—2004(VIN);

零部件或總成編號該零部件或總成編號應具有可追溯性唯一性并且與安裝該零部件

b)(),()、,

或總成的車輛的一一對應

()VIN。

5車輛及部件識別標記的標示數量與標示位置

51乘用車應在行李艙的易見部位標示符合第章中規定的車輛及部件識別標記在變速器或驅

.4a),(

動電動機上標示符合第章中或規定的車輛及部件識別標記

)4a)b)。

52乘用車應至少有一處電子控制單元不可改變地記錄符合第章中規定的車輛及部件識

.(ECU)4a)

別標記信息該電子控制單元應提供有效的通訊接口讀取車輛及部件識別標記信息電子控制單元在通

,,

訊協議方面的設計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53除和的規定外乘用車還應至少有個零部件或總成標示符合第章中或規定的

.5.15.2,5()4a)b)

車輛及部件識別標記車輛制造商可自行確定需要標示車輛及部件識別標記的零部件或總成種類

。()。

54中規定的標示車輛及部件識別標記的零部件或總成不包括按照中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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