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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伴隨著人類文明與商品經濟發展,知識產權的保護成為各國保障智力成果所有者權益、促進科學技術和社會經濟發展、進行國際競爭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知識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保護知識產權的兩大法律體系,通過其各自的途徑,保護知識產權人的權利。知識產權法有利于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利益,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知識產權法在知識產權單一保護上的不足,在更大程度上保護了知識產權者的權益。由此可見反不正競爭法與知識產權之間的關系非常密切,本文主要探討的就是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的關系。文章分五個部分進行,首先,第一部分文簡要地介紹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知識產權法,以此讓讀者對兩種法律在大體上有所了解,其中包括這兩種法律的含義、內容以及一些相關知識點;其次,第二部分說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知識產權法的關系,也就是這兩種法律之間的聯系和區別;接著,第三部分文章闡述了知識產權領域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作用。再接著,第四部分文章主要探討知識產權領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最后,第五部分淺談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關鍵字:反不正競爭法知識產權保護法關系ABSTRACTAlongwithhumancivilizationanddevelopmentofcommodityeconomy,the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owneroftherightsandinterestsofcountriestoprotectintellectualachievements,andpromotescienceandtechnologyandsocio-economicdevelopment,internationalcompetition,astronglegalmeasures.Intellectualpropertylawandthelawagainstunfaircompetitionasthetwolegalsystemforprotecting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hroughtheirrespectivechannels,the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ofpersons.Intellectualpropertylawisconducivetothehealthyandorderlydevelopmentofthemarket,toprotecttheinterestsofownersofintellectualproperty,anti-unfaircompetitionlawtosomeextent,compensateforthedeficienciesoftheintellectualpropertylawinasingle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toagreaterext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interests.Showsthattheanti-errorsoftherelationshipbetweencompetitionlawandintellectualpropertyisveryclose,thepapermainlydiscussestherelationshipoftheUnfairCompetitionLawandIntellectualProperty.Thearticleisdividedintofiveparts,firstofall,thefirstpartofthepaperbrieflyintroducedtheAnti-UnfairCompetitionLawandIntellectualPropertyLaw,inordertoallowreaderstothetwolawsingeneraltounderstand,includingthemeaningofthesetwolaws,contentaswellassomeknowledgeofthepoint;Secondly,thesecondpartdescribestherelationshipbetweenanti-unfaircompetitionlawandintellectualpropertylaw,thatis,thelinksanddifferencesbetweenthesetwolaws;Thenthethirdpartofthearticlediscussestheroleofanti-unfaircompetitionlawinthefieldof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Then,again,thefourthpartarticlediscussesthetypesofactsofunfaircompetitioninthefieldofintellectualproperty,andfinally,thefifthpartoftheTalkingimprovetheAnti-UnfairCompetitionLaw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Keywords:Anti-UnfairCompetitionLaw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ActRelationship目錄TOC\o"1-2"\h\z\u引言 1一、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概述 21、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 22、知識產權法概述 3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 41、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之間的相似性 52、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區別 6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知識產權中的保護 71、保護那些不受特別法保護的客體 82、保護那些特別權利期限已經屆滿的客體 83、保護新型智力勞動成果或者工商業成就 84、間接保護 9四、知識產權領域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91、著作權領域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02、專利技術領域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03、商標領域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1五、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12結論 14參考文獻 15致謝 16引言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創新已經成為國家發展、社會進步的核心要素,知識產權日益取代傳統物權成為國家和個體、組織最為關心和重視的一種財產權利,我國也正朝著建設創新型國家而努力。同時,市場經濟作為一種最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在當今已成為占支配地位的經濟體制,有市場經濟的“經濟大憲章”之稱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地位則尤為突出。因此正確認識和處理它們之間的關系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論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Xxx(學生姓名)工商企業管理(就讀專業)高起專(層次)2008春季(年級)87xxxxxxxx(學號)一、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概述1、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市場經濟活動中經營者之間競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狹義上來說,反不正當競爭法只包括反不正當競爭的內容;從廣義上來說,反不正當競爭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和限制競爭三個方面的內容。不正當競爭法最初誕生于19世紀的歐洲,當時法國法官為了保護誠實的商人,創造性地將1804年的拿破侖民法典第1382條和第1383條中關于侵權法的一般規定用于制止經濟生活中的不正當行為,后來逐漸發展而成為一項獨立的法律制度。所以,法國的不正當競爭法是典型的判例法。而歐洲的另一個主要國家,德國則采取了成文法的形式,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專門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今天,德國沿用的是其于1909年6月7日重新制定的制止不正當競爭法,該法對瑞士、奧地利和日本等諸多國家的不正當競爭法有著深遠的影響。英美法系國家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打擊主要是通過制止假冒(passingoff)、制止虛假廣告以及著作權法、商標法等法律中的有關規定來實現的。因此,不論是法國還是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是在民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西方發達國家,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地位十分重要,成為一國經濟法律體系的核心,因而享有“經濟憲法”之稱。由于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對象日益偏重于公共利益,由主要調控市場行為,演變為市場行為調控法。所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客體是市場競爭所涉及的各方面主體的合法利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保護競爭者的合法利益。競爭者的合法利益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最主要的保護對象,它主要保護競爭者的勞動成果和活動自由。勞動成果是指競爭者的商業信譽、商標權、經營經驗、商業秘密等其他凝聚了經營者勞動智慧的成果。活動自由是指給予競爭者充分的自由空間以公平的參與市場經營活動,使競爭者能夠有機會發展自己的空間,獲得市場占有率,而不會受到不應有的妨礙和干擾,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限制競爭的行為。(2)保護公共利益。由于對合法競爭者的有效保護,所以合法經營者就能夠正常地進行經營活動,為社會提供高質量商品和優質的服務,推動社會經營穩健的發展。而良好的競爭環境又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進而推動社會秩序的向前發展。(3)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消費者的合法利益被吸收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客體保護范圍是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開始的,一九六五年德國首先規定消費者協會有權對危害消費者利益的競爭行為提起訴訟,至此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被納入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行列。以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對象均被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接受,最終于一九九三年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第一條概括為:“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2、知識產權法概述知識產權的概念在各國和國際條約中主要采用兩種表達方法,一是列舉法,即完全列舉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范圍或劃分的方法。如1967年《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將知識產權定義為“知識產權包括關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關于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關于人們努力在一切領域的發明的權利;關于科學發現的權利;關于工業品式樣的權利;關于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關于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里一切其他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二是抽象概括下定義的方法,主要存在于學理中如鄭成思認為“知識產權指的是人們可以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聽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吳漢東的定義是“知識產權是人們對于自己的卿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其中后者將智力成果與工商業標記區分開來,是目前比較普遍的定義。筆者比較贊同的定義是“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支配創造性智力成果、商業標志以及其他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知識產權是由相應的法律——知識產權法來確認和保護的,沒有知識產權法就不可能存在知識產權,只可能存在智力成果及其他相關的工商業成就。這些知識產品本身具有非消耗性、可共享性和易操作性等明顯特點,而知識創造活動則需要巨大的智力和物力投入并伴隨著巨大的風險。因而如果別人可以任意地、無償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創造成果的話,那么知識創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其繼續智力創造的積極性就會受到抑制,最終會阻礙經濟、科技、文化的發展。知識產權法正是基于知識創造活動的這一特點,賦予知識創造者以某種專有權,使他們形成一種競爭優勢,這就以利益驅動機制刺激這種智力創造活動持續地進行。然而,考慮到知識本身又具有一定的繼承性,并在本質上帶有公共物品的屬性,因此知識產權法賦予的專有權就不應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而應有一定限度。具體來說,其在時間上有限制,法定期限屆滿即不再受保護;其在效力上有例外,如要受到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等限制。并且知識產權還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法正是通過這種制度設計,既保護了知識創造者的利益,又促使知識的廣泛傳播和有效利用,以達到權利人個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知識產權法屬于民法的范疇。作為我國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將知識產權與物權、債權、人身權并列,作為民事權利的基礎類別之一,同時由于知識產權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權利的特點,因而采取了民事特別法的方式給予保護。其調整手段和適用原則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則。雖該法也有行政法和刑法性質的規范,但它們所占比例較小,不足以影響該法的性質。從現代立法通例來看,除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外,單行法律、法規一般都是采用多種法律調整手段,因此確定某一法律制度的性質應取決于占主導地位的法律規范的屬性。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關于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學術界有一種現象值得深思。一方面,經濟法學界的學者們都將不正當競爭法視為經濟法的重要部分,同時他們的著作中也多半會論述到專利法和商標法。但是,在筆者所接觸到的經濟法學著作中,尚未見到提及這兩部分關系的文字。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法學者們則認為,不正當競爭法是知識產權法的一部分。這種思路顯然受到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的影響。締結于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從本世紀初開始逐漸將制止不正當競爭納入其中(P129—130),《公約》現行文本第10條之二第1、2款規定:“成員國保證為聯盟成員國國民提供有效的保護以制止不正當競爭。”所謂不正當競爭是“所有違反工商業誠實慣例的競爭行為”。同條第3款還具體列舉了三類應特別予以制止的行為,即混淆行為、毀譽行為和令人誤解的行為。(P10—13)1967年的《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也確認了制止不正當競爭的內容。筆者認為,約一個世紀以前,國際工業產權保護的先驅們將制止不正當競爭納入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考慮應在于,許多不正當競爭行為都直接或者間接地侵害了知識產權。當然,如果僅僅從歷史的慣性出發,是不能完全解釋不正當競爭法和知識產權法的關系的,尤其無法掌握我國現行法中這兩部分的互動關系。而事實上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之間又有相似性。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之間的相似性(1)立法目的相似性知識產權法通過賦予知識產權人的一種壟斷性的合法權利以保護知識產權;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意在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深入一步考察,我們就能夠發現,二者其實追求的是同樣的目的,即建立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社會財富的增加。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從而保護競爭者、消費者的乃至整個社會公眾的利益正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所在;保護創造者對其作品、發明、商標等所享有的合法權益是知識產權法的立法目的,通過對其合法利益的保護最終也能促進公平的競爭秩序的形成。反不正當競爭法通過維護正當競爭秩序、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來達到促進社會進步、增加社會財富的目的,而知識產權法通過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鼓勵技術創新來達到相同的目的。綜上,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以及增加社會財富上是相同的。(2)基本原則的相似性由于兩種法律的立法目的都是保護、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建立公平競爭的社會秩序,而要保護、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建立公平競爭的社會秩序,就要依賴經營者自覺地進行誠實守信的經營活動,在從事這種經營活動的過程中,就要求市場主體遵守一些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也就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所共同規定的一些基本原則,即:自愿原則、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相關原則。只有在市場經營主體能夠在這些原則的指導下,自覺自愿地從事合法公平的競爭行為,才能真正做到保護、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建立起公平競爭的社會秩序。(3)內容上的趨同性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在價值取向上的一致性體現在兩法的內容上則表現為趨同性,即:某些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嚴重影響了良好競爭秩序的形成,同時又對知識產權法所要保護的知識產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因此,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就要同時受到知識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在司法實踐中,反不正當競爭保護本身也被視為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內容,成為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特別法的重要補充,其可為知識產權制度提供補充保護與救濟的作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拓寬了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對未在知識產權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客體,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提供必要的保護。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即與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有著天然的親緣關系,反不正當競爭法才能對上述行為加以規制。在我國的理論學界,已有學者對于上述觀點作了深刻的論述。1900年在修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布魯塞爾外交會議上,將反不正當競爭保護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之一載入公約,后幾經修改,于1967年斯德哥爾摩會議上確立了現在的版本,被沿用至今。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區別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1)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在權利保護方式上的區別。知識產權法對于權利人的保護體現在兩個方面,即:允許他人實施的行為和禁止他人實施的行為。具體來說就是,在權利人授權他人的時候,他人就有權利實施權利人的權利;而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實施權利人的權利,權利人就可以請求國家權力機關禁止該種行為,并且可以向行為人要求給予其賠償。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權利人的保護只是在該法中有明文的規定,同時行為人實施了該種行為的時候,權利人才可以請求國家權力機關禁止該種行為,并且可以向行為人要求其給予賠償。(2)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對于利益保護在側重點上的區別。從上文所列舉的我國主要的三部知識產權法即:《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的立法目的也就是三部法律的第一條,可以得出知識產權法重點保護的是權利人權利的結論。雖然在三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中,也有關于保護消費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但是在數量以及力度等方面,明顯是比對于權利人的保護薄弱的多。而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來看,對于經營者、消費者以及社會利益的保護是采取并列的方式列舉的,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中也是多方面的提到了對于消費者和社會利益保護的方式,并不是只把重點放在經營者上。(3)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在主體保護方式上的區別。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在劃分上,知識產權法往往被認為是私法,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由于大多數學者認為該法屬于經濟法范疇,因此往往被劃分在公法領域。正是這種劃分,知識產權就被歸入到私權的范圍之內,私權屬于民事權利,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不提起,國家權力機關是不會主動的介入到當事人的紛爭之中的,因此,國家權力機關在處理私權時候的作用是消極的;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權利人的權利時,由于該法的性質,自然而然的就歸入到公法的范圍內,因此,當權利人的權利被侵犯的時候,國家權力機關往往會主動的介入到當事人之中,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護權利人的權利。(4)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在主體權利被侵犯的判斷標準上的區別。反不正當競爭法主體權利被侵犯的判斷標準上一般采取的方法是以是否足以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認識為標準,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侵權標準的規定是很低的,相對來說對侵權者的制裁范圍是很大的;而知識產權法在主體權利被侵犯的判斷標準上除了商標法之外,采取的一般都是以客體所載的內容是否相同為判斷標準的,所以,知識產權法的侵權標準的規定是很高的,相對來說對侵權者的制裁范圍是較小的。(5)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在立法技術上的區別。由于知識產權法授予權利人的權利主要是允許他人實施的權利和禁止他人實施的權利兩方面的內容,所以在立法上的表現是采取了列舉的方式: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現實生活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的,如果采取列舉的方式來規范,是列舉不完的,所以在立法的時候立法者采取了概括加列舉的方式來規范不正當競爭行為。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知識產權中的保護傳統知識產權制度在保護智力創新成果,促進社會科技與文化進步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其制度內部固有的局限性亦很明顯:其一,新興知識產品層出不窮,知識產權法僵硬的權利法定主義,難以將新的知識形態納入保護范圍。其二,知識產品的價值在不斷變化之中,傳統知識產權法靜態的授權和保護常無法對知識產品在市場運行中新產生的價值提供充分有力的保障,即不足以解決權利的再配置問題。其三,紛繁復雜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中,權利沖突在所難免,但知識產權法所采取的是“時間領先,權利優先”的“先占原則”忽略了權利形成的多樣性及合理性,故不能有效的協調權利沖突關系。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正好起到了一種補充性作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保護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客體包括:1、保護那些不受特別法保護的客體某些不具備一國知識產權法上的要件,自始不能取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智力成果,可能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范圍。例如,按地域性原則,外國人版權或工業產權人的所屬國若與我國不存在條約及互惠關系,其智力成果就無法受到我國知識產權法保護,國內任何人皆可以利用。但是,國內利用人的利用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如產品未經外國人授權卻在產品上為授權表示,在產品上標示為外國公司制造而實為自行制造,則必構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禁止實施虛假表示行為而被禁止。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未取得專利權的技術訣竅以及其他商業秘密等,均可依據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調整。2、保護那些特別權利期限已經屆滿的客體某些知識產權期限已經屆滿的翻落準也可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例如一個卡通形象作為作品的一部分它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著作權的保護的期限是有限的,在其著作權保護期期滿候,若該卡通已經在市場上成了知名形象,則它還可以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再如,一項受外觀設計權利保護的產品外觀,如果在市場上建立起了聲譽,那么,在其外觀設計權期限屆滿后仍可以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3、保護新型智力勞動成果或者工商業成就對于那些由于立法時未預見而未被納入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客體,可以由反不正當競爭法提供必要的保護,尤其是保護新型智力勞動成果或者工商業成就。目前正鬧得沸沸揚揚的域名保護,采用反不正當競爭保護是很可取的方法。另外,隨著新技術的進步,會不斷導致新型智力勞動成果和工商業成就。對其保護可采取擴大解釋現有的知識產權特別法律,將其納入現行知識產權保護的體制內(例如對計算機程序的保護即是通過重新定義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概念來實現的)或者制定專門法加以保護,在這兩種方式實現之前,反不正當競爭法經常可以提供過渡型的保護。4、間接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還可以對某些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提供間接的保護。例如商業誹謗行為、虛假宣傳行為,若侵權者因為侵犯知識產權而獲得了不應有的競爭優勢,那么也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來制止其侵權行為。值得注意的是,不正當競爭法對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的保護應該嚴格地限制在必要的范圍內。這首先是因為市場經濟是一種自由競爭的經濟。從自由競爭的原則出發,模仿和利用他人未獲得特殊權利(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保護的勞動成果原則上都是允許的。另外也因為任其濫用的話就會影響到知識產權制度體系本身,即它會使得特殊的專有權利成為多余,例如,如果法官常常從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條款出發,慷慨地賦予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過分保護的話,成果所有人就會放棄保護成本太大的特別權利,例如專利保護需要支付申請費和維持費等。一般而言,占用他人成果只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才屬于不正當競爭:被占用的成果是他人花費許多投資和辛勤勞動的果實,這種果實應該受到保護;占用他人成果危害到經濟秩序,例如引起顧客的誤解或混淆;占用他人成果時侵害了他人的商業秘密;利用不正當的手段占用他人成果,例如詐騙等等。四、知識產權領域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及公認的商業道德,以混淆行為、商業賄賂行為、虛假宣傳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低價傾銷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低毀商譽行為等各種不正當的手段損害其他合法經營者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正是為了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制定的,這也正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由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的存在,只依靠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知識產權和知識產品是不夠的。因為知識產權法重點保護的是著作權中的文學作品、專利權中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以及商標權中的商標等知識產品的保護,而對于一些人們通過努力創造出的智力成果或工商業標一記未能獲得知識產權的產品,卻無從保護,即使那些獲得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知識產品也不是各個方面都獲得了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因此,只有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沒有被列入到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邊緣地帶的權利,才能有效制止不法分子鉆法律的空子以獲得不法利益,才能保護那些創造知識產權主體的合法利益,才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刁一能保障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有必要在此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1、著作權領域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著作權是著作權法授予作品之創作者或者作者的合法繼受人對其作品享有的一定期限的專有權。這些權利包括作者人身權和經濟使用權以及獲得報酬權等。它的客體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作品,具有獨創性或原創性,即是作者運用自己的技能、技巧和智力獨立創作完成的,完全不是或者主要不是對他人現有作品的抄襲、票竊,也不是對他人現有作品的仿冒。如果創作者在創作過程中復制或仿冒他人的作品,以欺騙公眾,達到與他人現有作品的混淆,使公眾誤認的,就構成不正當競爭。2、專利技術領域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對于科技更新換代的需求也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來得強烈。在技術領域中,包含有多種形式的技術種類,其中主要包含有專利技術以及專有技術。專利技術,顧名思義,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在有效期內的技術可以申請專利并獲得法律保護的技術。專有技術,也稱技術訣竅、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各國對專有技術含義解釋不盡一致。專有技術作為一種財產能夠為專有技術的持有人帶來一定經濟效益和回報,權利人也可以通過授權許可的方式對這項專有技術進行轉讓。從法律角度講,專有技術并不是一項法定的權利,因為其沒有得到法律對其認可。雖然權利人擁有是一種非法定的權利,但是該項技術的所有權為這項專有技術持有者。也就是說,雖然法律對專有技術提供保護,但這項權利被侵害時應當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技術秘密的不正當手段有三種,通常,在技術領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以下幾種:(1)不正當競爭者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的行為。由于我國目前沒有出臺商業秘密法或技術秘密法來對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加以保護,因此,對于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的行為,可通過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加以規制。(2)競爭者為謀求非法利的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搶注專利的行為,也是一種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出于建立市場秩序的需要,我國專利法實行先申請原則,但是設定這種原則的目的并不是對時下常見的搶注專利的行為予以認可,因此,可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制止。比較常見的是,不正當競爭者采用竊取、欺騙等手段來搶注他人專利。(3)不正當競爭者將虛假的專利號列示在自己的產品上,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引起市場秩序混亂的行為,這也是一種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前所述,為達到欺騙消費者的目的,此類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個共同的特征,就是不正當競爭者經常使用虛假的專利號,需要說明的是,由于不正當競爭標記的并非是真實存在的專利號,通常這一類行為并沒有侵犯到專利人所享有的專利。(4)不正當競爭者出于惡意利用他人申請獲得的專利,從而造成欺騙消費者的行為,這類行為在現實生活中也很常見,這也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只有專利權人、受讓人或者繼承人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的人等才有權使用專利標記,在其專利產品上或者經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生產出的產品上列示有關專利的標記,若不正當競爭一者在自己的產品上利用專利標記或者作推廣宣傳、造成消費者混淆的行為,即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不正當競爭者利用的是己申請過的專利,實際上,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侵害到權利人所享有的專利。3、商標領域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標法給予注冊商標所有人專用權以保護的目的,是使其所制造、生產、加工、揀選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與他人進入流通、銷售領域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相區別,使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權益和消費者的利益得到保護,從而保證公平、正當、合理的市場競爭。在商標權領域內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權利損害的行為有兩種,一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一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包括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搜自制造銷售他人商標標識,或者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等二不正當競爭行為除了對他人的注冊商標進行假冒之外,還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知名商標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橫等商品標志相同或相似的商品的名稱,包裝或裝橫,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顯然侵犯商標權的行為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有區別的。五、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1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自實施以來,己成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維護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以及整個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以及促進社會進步、增加社會財富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綜觀我國現行立法,與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并不完善,法律本身也存在不少問題。因此,我們在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同時,應充分考慮各個方面和各個層次上的競爭關系及其相互關系,加強建立完備的反不正當竟爭法律制度。我們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擴大《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主體范圍。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將調整對象界定為商業活動中提供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即經營者。但是有關經營者的界定有著不同的觀點,例如,“經營者”的提法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規定的行政壟斷的主體,是無法包含其中的,這里存在從不同角度對“經營者”進行理解的問題。我們沒有必要將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知識產權的實施者僅僅現定于經營者,為涵蓋市場競爭活動中的所有參與者,建議在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者調整擴大到一切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因此,擴大《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主體范圍,有利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更廣泛的范圍內發揮其對知識產權的補充保護作用。2、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細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我們可以改進立法技術,盡可能將新出現的侵犯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列舉在法律中。現實社會生活是不斷變化、發展的,為保護知識產權,立法者也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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