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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5學前教育2班模擬法庭案例模擬法庭案例敲詐勒索案15學前教育1班模擬法庭庭審劇本【案件聚焦】【角色】審判長:徐慧審判員:楊美玉1魏玉丹2受害人:楊杰被告人:余露公訴人:龍娜辯護人:楊舒文1陳月蓉2法警:張月1楊安琪2證人:王芷涵1石曉蝶2書記員:李燕一、庭前準備

書:公訴人、辯護人、證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審。

書:請旁聽人員保持安靜,現在宣讀法庭規則:

1.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關閉手機;

2.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經允許可以攝影的人員不得使用閃光燈;

3.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4.不得發問、提問、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5.愛護法庭設施,保持法庭衛生,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

6.旁聽人員違反法庭規則的,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對于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旁聽公民通過旁聽案件的審判,對法院的審判活動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以在閉庭以后書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規則,旁聽人員必須認真遵守。

書: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

書: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請大家坐下。

書:(轉身)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已經到庭,被告人余露已提到候審,法庭準備工作就緒。

一、宣布開庭

審:(敲法錘)現在開庭。傳被告人余露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余露的基本情況。

余露:我叫余露,女,1999年4月14日生,漢族,甘州區張掖市人,高中文化,張掖市職教中心,住張掖市小滿鎮。

審:被告人余露,起訴書副本有無收到?何時收到?

余露:2016年12月4日收到。審:張掖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今天在這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由張掖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余露恐嚇敲詐勒索案。合議庭由審判員楊美玉,魏玉丹組成,由徐慧擔任審判長,由李燕擔任書記員法庭記錄。張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芳、崔月出庭支持公訴;受被告人余露委托,張掖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文陳月蓉、楊舒文出庭為被告人李剛辯護,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159、160條的規定,當事人、辯護人在庭審中享有下列權利:

(1)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回避;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后作最后陳述。

審:上述各項權利,被告人聽清楚了嗎?

余露:聽清。審:被告人余露,你是否申請回避?

余露:不申請回避。(三)法庭調查

審:現在開始法庭調查,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站起)張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德檢刑訴(2003)第99號,被告人余露,女,1999年4月14日生,漢族,高中文化,張掖市職教中心學生,住張掖市小滿鎮。2016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現押于張掖市看守所。被告人余露恐嚇勒索一案,經張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06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現經審查查明:

2016年10月18日下午,受害人楊杰放學回家,途經張火公路時被被告余露攔住,余露以借錢為由向楊杰索要錢財但是被拒絕,余露即以動武相威脅,叫楊杰第二天將錢給他,不然就叫人打他.10月19日下午,余露在張火公路再次將楊杰攔住威脅楊杰將錢拿出來但是任然沒有給。10月21日上午,余露帶著一些人再次向楊杰以借錢為由向楊杰勒索人民幣2000元,楊杰拒絕他,余露便恐嚇杜熙特叫他近日將錢給予她,否則要叫人揍她.然后余露帶著那群人走了.證明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證人王芷涵,石曉蝶,鑒定書、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露反復幾次向受害人楊杰勒索錢財,還恐嚇受害人,不拿出錢財就以暴力相對。其行為已構成恐嚇勒索罪。但是考慮被告人余露是未成年人并且還是初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本院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特提起公訴,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被告人余露予以懲處。此致,張掖市人民法院,檢察員:劉芳,崔月.公訴六卷第18頁

審:被告人余露,公訴人剛才宣讀的起訴書聽清楚了嗎?

余露:聽清。審:被告人余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意見?

余露:有。我只是向楊杰借錢,并沒有使用暴力。

審:下面由公訴人對被告人和受害人進行訊問。

公:被告人余露,公訴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實再次對你進行訊問,你必須如實回答。聽清楚了嗎?

余露:聽清楚了。

公:被告人余露,你與受害人楊杰是否認識?

余露:認識。公:受害人楊杰,你與被告人余露是否認識?楊杰:不是很熟。

公:受害人楊杰請將2016年10月18日的所發生的事情具體的講述出來。

楊杰:在2016年10月18日下午放學回家的路上,我路過張火公路時余露攔住我向我勒索要錢,他便威脅我,叫我第二天給他1000元.不然就叫別人打我.公:那10月21日的事情是怎么發生的?

楊杰:那天下午放學回家的路上,我再次路過張火公路時,余露帶著一些人把我攔住。

公:你繼續講下去。

楊杰:告訴我,這次我要給他錢,2000元,不給,就叫這幫人打我。公:當時他有沒有打你呢?

楊杰:沒有,當時我沒有答應他,他就叫我下次把錢帶好,不然就要打我,他就走了.

公:那他以前有沒有向你拿錢財楊杰:有。

公:那請具體講述下。楊杰:記得在2016年10月份的時候,余露曾叫我給他20元錢花花,名義上是借我的錢,但是沒有還過我。很早以前都這樣了,每次都以借錢的名義向我要錢,但是沒有一次還給我。公:接著講。

楊杰:后面他要的金額越來越多,我便沒有給他了,就發生了那兩件事。公:被告人李剛,你以前有叫受害人杜熙特給你錢財。

余露:我只是向他借錢而已。

公:那你有沒有還?余露:沒有。公:為什么?余露:沒有錢還給他

公:你要的錢數是不是越來越多?

余露:也不是,只是有時候要多點錢用而已。

公:審判長,公訴人對被告人李剛的訊問暫時到此。

審:被告人李剛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對被告人李剛或受害人杜熙特進行發問?

楊舒文:請問受害人楊杰,余露從以前到現在向你借錢對你是否使用過暴力?

楊杰:沒有.

楊舒文:審判長,辯護人發問暫時到此。

審:現在由公訴人舉證。

公:公訴人請求法庭傳證人王芷涵到庭作證。

審:請法警帶證人王芷涵到庭作證。

審:(王芷涵上后)王芷涵,你把自己的身份情況陳述一下。

王芷涵:我叫王芷涵,今年17歲,高中文化,住本市九曲小區,現在還是名高中生。

審:你與本案當事人的關系?

王芷涵:我與余露原本就不認識,出事那天是第一次碰到,我當時過路。

審:今天在法庭上,你對所知道的事實必須如實陳述,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

王芷涵:知道了,我一定會如實講的。

審:請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由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待簽字后交回審判長)

審:先由公訴人進行詢問。

公:王芷涵,你把10月19日上午發生的事情經過再講述一遍。

王芷涵:好的。那天我放學回家,路過張火公路時,看到楊杰被一個比他大的人攔住了。公:請問是不是這個人。(指了下被告)

王芷涵:是的。

公:那請你說下去。王芷涵:我聽到這個女生對楊杰攥著楊杰的衣服,然后叫楊杰給他錢.楊杰沒有辦法,只好從書包里把錢拿出來.公:審判長,公訴人發問完畢。

審:辯護人可以對證人進行發問。

被告人余露的辯護人,是否需要發問?

辯二:請問你是否有看到這個男生打楊杰?

王芷涵:沒有。辯一:你與楊杰是否認識?說出10月18日的具體時間.案發現場還有其他證人?你離案發現場有多遠?王芷涵:我和楊杰是同學,具體時間我就不太清楚了,案發現場應該沒有其他人了吧,我離案發現場有30米遠左右.當時我是躲在旁邊的草叢里.

辯二:審判長,發問完畢。審:請證人王芷涵退庭。

下面由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公訴人請求法庭傳證人石曉蝶到庭作證。

審:請法警帶證人石曉蝶到庭作證。

審:證人石曉蝶,今天在法庭上,你對所知道的事實必須如實陳述,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

石曉蝶:知道了,我一定會如實講的。

審:請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由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待簽字后交回審判長)

審:下面你將當天你的所見所聞在法庭上陳述一下。

石曉蝶:我叫石曉蝶,是張掖市人,今年17歲了,高中文化,住本市新龍小區,現在還是名高中生。那時我看到一幫人對另一個人進行威脅要錢。公:里頭是不是有這兩個人?石曉蝶:是的。公;請繼續說下去。石曉蝶:我看到這個人說(指了下余露)小子拿點錢來.今天我要花花.2000元,拿出來.可是這個人(指了下楊杰)說他沒有錢,然后他就叫(指了下余露)叫他過幾天給他,就帶著那幫人走了.審:被告人余露,證人石曉蝶的證言聽清楚了嗎?有無意見?

余露:聽清楚了,沒有意見。

審:辯護人有無意見?

辯一:沒有.

審:請證人石曉蝶退庭。(退庭后)四、法庭辯論

審: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入法庭辯論階段,順序為先公訴方,后被告人和辯護人,首先開始第一輪辯論,請公訴人發言。

公:審判長、兩位審判員,今天我們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對張掖市人民法院在此公開開庭審理的被告人余露恐嚇勒索案出庭支持公訴,同時履行法庭監督的職責。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以及從公訴人出具的證據來看,本案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實、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發表如下意見:

首先,被告人余露未滿18周歲,且沒有精神病等癥狀。

其次,被告人余露量刑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人余露的行為應判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根據未成年保護法規定,已滿17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減輕處罰。以上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考慮。

公訴意見暫時發表到此。

審:下面被告人可以為自己辯護。首先由被告人余露自行辯護。

余露:我并沒有對他實施暴力。具體由我的辯護人為我發表。審:下面由被告人余露的辯護人發表辯護詞。

辯二: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張掖誠信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余露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辯護人,根據事實與法律,提出下列辯護意見,懇請法庭在定罪時采納。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余露沒有實施暴力。不應該受到刑事處罰。理由如下:第三十八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審:法庭辯論已進行兩輪,公訴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已充分闡述,法庭也已記錄在案。現在法庭辯論結束。

被告人余露,現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實、證據,罪行有無及輕重,對犯罪的認識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陳述。

余露:希望法庭能采納我辯護人的意見。審:下面進行法庭教育,請公訴人發言.公:被告人作為青少年應該遵紀守法嚴格規范自己,從小事開始做起,改正自己的錯誤,糾正自己的錯誤思想審:下面進入法庭求情,由辯護人發言審:休庭五分鐘,待合議庭評議后當庭宣判。五、法庭宣判

審:(五分鐘后,敲法錘)現在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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