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民房恢復重建管理工作規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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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災區民房恢復重建是指因自然災害造成災區群眾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需要重新建設和修繕 的過程。為規范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工作,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制定災區民房恢復重建管理工 作規程。一、倒損房屋情況的統計、核定突發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后,各級民政部門立即組織力量,全面開展倒損房屋的統計、核定 工作。縣級民政部門:一次災害過程結束后,立即組織人員對本區域因災倒損房屋情況逐村逐戶進 行調查、登記;在15日內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災倒房和恢復重建臺賬(附表1);填寫分鄉 鎮的匯總統計表(附表2),并將分鄉鎮的匯總表上報地級民政部門。地級民政部門:接到縣級民政部門報表后7日內,組織專門人員對重災縣進行抽查,并根

2、據 抽查分析結果填寫分縣的匯總統計表(附表2),上報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接到地級民政部門的報表后7日內,對重災地(市)進行抽查、核實;根據抽 查、核實情況填寫匯總統計表(附表2),將全省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向民政報告;并以 政府名義上報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資金請示。民政部:根據省級核定的倒損房屋匯總情況,組織有關專家和工作人員赴災區進行現場評估。二、組織實施災區災民住房倒損情況核定后,各級民政部門即制定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工作意見或方案,報 同級政府批準后,按照意見或方案組織實施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工作。民政部:收到受災省的重建資金申請報告后,根據倒損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中央恢復重建 資金

3、的補助標準,提出補助方案商財政部下撥重建資金;實施災區民房恢復重建項目管理,指導 地方開展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相關專項資金和出臺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優惠政 策。省級民政部門:按照省級政府批準的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工作實施意見或省級政府的安排部 署,商同級財政部門落實本級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資金;及時下撥中央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資金;對 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實施項目管理,指導本省災區開展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協調有關部門落實資金 和政策;收集、整理地(市)、縣級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規劃、方案、工作措施及進展情況,匯總到 市、到縣災區民房恢復重建情況(附表3),按期上報民政部。署,商同級財政部門落實本級災區民房

4、恢復重建資金;及時撥付上級下達的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資 金;指導和督促縣級開展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工作;督促重建資金和重建優惠政策的落實;全面收 集縣級災區民房恢復重建方案及災區民房恢復重建進度(附表4)情況,匯總、統計到縣、到鄉鎮 災區民房恢復重建情況(附表3),并將情況和報表及時上報省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及有關部門:災區民房恢復重建的主要責任在縣級,實行縣、鄉兩級政府行政 首長負責制。明確組織領導。縣級政府成立災區民房重建領導工作機構,由民政、財政、計劃發展改革、 建設、國土、水利、扶貧移民、林業、內貿、工商、稅務、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組成。民 政部門負責牽頭協調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工作,并確

5、定專人負責恢復重建項目的匯總、編制、上報、 審批、協調和管理工作。鄉、村兩級確定專人負責重建項目的實施。確定重建對象。需政府幫助開展恢復重建的重點對象應為:因為造成的無自救能力的全倒 戶、特困戶、五保戶和優撫對象。確定原則:本人申請、群眾評議、張榜公布、嚴格審批。確定 程序: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請、村委申報、鄉鎮政府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附表5);集中建 房的由村委會申請、鄉鎮審核申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附表6)、地級、省級民政部門備案。分 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審批結果均要在村級張榜公布。規劃、選址。縣級政府災區民房恢復重建領導機構牽頭協調建設、國土部門搞好重建選址、 規劃。重建規劃的原則:以分散

6、建房為主,集中建房必須先規劃后建設;科學選址,不得在行蓄 洪區、低洼地帶、地質災害多發地、風災入口處等易災地帶重建住房,重建規劃必須利于今后防 災減災;合理設計,充分考慮當地住房整體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開展集中連片建房的地方,恢 復重建的住房要設置永久性統一標識。制定恢復重建補助標準。恢復重建的標準,由縣級政府災區民房恢復重建領導機構結合本 地實際制定,既不宜太高,也不宜太低,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應基本一致。具體到戶補助標準應 按建房對象分類制定,建房對象一般分為四種類型:即房屋全倒塌戶、部分房屋倒塌戶、嚴重危 房戶和房屋損壞嚴重必須修復的戶。實行民主評議和張榜公布的辦法,確定建房對象的補助標準

7、。 補助標準的確定要突出重點,不得平均分配。建房對象和補助標準確定后,由縣級民政部門向確 認的建房對象發放統一格式的恢復重建補助證。災民根據恢復重建的工程進度,憑補助證領取政 府補助資金或實物,每次領取情況登記在補助證上。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和落實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資金。關稅費。目前,災民建房涉及的相關稅費包括:耕地占用稅、土地劃撥費、土地管理費、宅基地 使用費、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建筑企業的建安營業稅、建筑管理費、基礎設施配套費、工商 稅、特產稅、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工本費、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工本費、土地使用證費、育林基 金、木材砍伐審批手續費等。凡災民建房涉及到的收費項目,各有關部門能減則減,能

8、免則免, 盡量做到少收費、零收費。組織實施。(1)對經審批的建房對象在鄉鎮、村所在地張榜公布或通過媒體公布。公示的 主要內容應包括:補助資金數量,建房對象(戶主)名單、政策優惠、建房補助標準和補助數量, 恢復重建工作進度及責任人等。(2)將補助資金指標總額一次性落實到戶,分期撥付。(3)督導鄉 鎮、村、戶的恢復重建工作。(4)全面實施恢復重建工作的進度管理:由縣級人民政府與鄉鎮人 民政府簽訂責任書,統一組織施工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承建方及集中建房對象簽訂重建協議。 由建房對象自行組織施工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建房對象簽訂重建協議,確保重建進度和質量; 對重建項目實施倒計時督導;對建房對象按進度分

9、批撥款,確保重建資金有效使用。工作報告:恢復重建前,縣級民政部門要將恢復重建實施方案、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審定情 況匯總表(附表3)、上報地級民政部門;恢復重建過程中,定期上報重建進度(附表4);重建工 作結束后,對重建工作進行質量檢查、驗收評估、總結,并將總體情況上報地級民政部門。三、監督管理災區民房恢復重建過程中,各級不僅要按規定要求落實本級責任,而且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管 理要貫穿恢復重建工作的始終。同時要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備案。民政部:按照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商財政部向省級下撥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中央恢復重建補助資金下撥后,民政部每20天向社會公布一次各地恢復重建資金的下撥進

10、展情 況;檢查災區民房恢復重建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評估災區民房恢復重建效果。省級民政部門:按規定時間和災區民房恢復重建進度,下撥中央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資金和本 級配套資金;配合民政部通報,每20天在本行政區域內通報恢復重建資金進度和恢復重建工作 開展情況;監督地級民政部門下撥重建資金和重建方案的執行;檢查地、縣兩級重建措施的落實 情況及重建資金使用情況。地級民政部門:按規定要求下撥各類恢復重建資金;在本行政區域內定期通報恢復重建資金使用 情況和工作進度;監督縣級民政部門每一個月在本行政區域內對建房對象的公示到位情況、資金 到戶情況、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重建方案執行情況;檢查集中建房的規劃、補助標準、建設進度 和質量情況;檢查恢復重建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縣級民政部門:按建房進度和補助準下撥恢復重建資金;督察鄉村兩級對重建資金的使用及 建房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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