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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廣西廣播電視報社訴廣西煤炭工人報報社侵犯其刊登的電視節目預告表案預告表使用權糾紛案原告:廣西廣播電視報社被告:廣西煤礦工人報社審理法院廣西合山市人民法院案號(1991)合法民判字第46號審結日期1991年月25日上訴人:廣西廣播電視報社被上訴人:廣西煤礦工人報社審理法院廣西柳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案號(1994)柳地法民終字第127號審結日期1994年11月25日一、原被告訴辨主張及其理由(一)原告起訴書主要內容1、請求事項請求法院判決立即停止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刊登廣西電視合和中央電視臺一周電視節目預告的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一萬元。2、原告主張的事實與理由:本報自一九七九年創刊后

2、,經廣西廣播電視廳和中國電視報社的同意。取得了刊登廣西電視臺和中央電視臺電視節目預告的權利,中央電視報還授權我們報社代為追究廣西境內各種非廣播電視報擅自刊登中央電視臺節目預告侵權行為。在廣西廣播電視報上本報社就擅自刊登有關電視節目預告表問題,多次發出聲明制止,刊登電視節目預告表的報社在本報發表聲明后都停止了刊登,只有廣西煤礦工人報仍繼續在每星期一出版的該報中縫刊登廣西電視臺和中央電視臺節目預告。廣播電視報刊登的電視節目預告的問題,有關法律和政策已有明文規定:“廣播電視報可視為期刊,可以適用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作為一個整體,由其編輯部享有版權。”“各地報紙和以報紙形式出現的期

3、刊可以轉載廣播電視報刊當天或第二天的廣播電視節目預告,但不得一次轉載一周或一周以上的廣播電視節目預告。如需要轉載整周的廣播電視節目預告,應與有關廣播電視報社協商。”根據以上規定,被告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原告版權。被告的侵權行為,直接影響了原告在我區煤礦系統和合山市的發行工作,給原告起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故請求如上。(二)被告答辯主要內容我們報社的報紙(前身為合山工人報)從一九八七年起至今都一直刊登廣西廣播電視節目預告是事實。國家版權局1987年12月12日關于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轉裁問題的意見中指出:“電視節目預告應視為新聞消息,不屬版權保護的作品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時事新聞,不

4、受法律保護。”“時事新聞,不論作者出版者均不享有版權。”國家版權局領導在就著作權法若于問題答記者問中說到“廣播電視節目預告本身視為時事新聞,不屬著作權保護范圍;但作為整體的廣播電視報刊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將整張廣播電視報復印下來出售才是侵權行為。”廣西煤礦工人報社沒有全部將廣西廣播電視報的電視節目預告和文章翻印,也根本沒有將整張廣播電視報復印下來出售。故此。廣西廣播電視報社起訴我們報社侵犯了他的版權是毫無法律依據的,只能說是他們本身內部規定罷了。我們報社之所以沒有執行上級版權機關的規定和“裁定”,因為我們認為它們無法律依據,也不符合人民群眾的利益。我們沒有侵權,為什么要我們賠禮道歉,廣西廣播電視

5、報社要求我們報社賠償經濟損失一萬元,我們不同意。廣西廣播電視報社在區版權局的“裁定”未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未成為事實之前,即搶先在廣西廣播電視報和廣西電視臺廣西新聞中登載和播出我社被“裁定”處罰的消息。使我社名譽上受到極大損害,為此,我們要求原告在同樣的新聞媒介上登載或播出賠禮道歉和賠償經濟損失二萬元。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裁判理由(一)一審法院審理認定事實原告于一九七九年創刊廣西廣播電視報,在每周的星期四出版,發行于全區各地。一九八七年以來,被告一直從廣西廣播電視報的電視節目預告部分摘登,見報于每周的廣西煤礦工人報一、四版或二、三版中縫。原告曾就非廣播電視報擅自刊登有關電視節目預告的問題分別

6、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和一九八九年五月八日在廣西廣播電視報上發表聲明。廣西版權局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下達關于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轉載問題的通知后,被告向廣西區版權局作了匯報,表示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處理,愿意付給原告轉載部分電視節目預告(每期付16元)的資料費。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意見,協商不成。原告于一九九。年二月四日向廣西版權局提出申訴,要求廣西版權局裁決,廣西區版權局于一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作出裁定,認定被告的行為己構成侵權,裁定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權;二、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六千三百六十元。被告認為電視節目預告沒有享有版權,請求廣西區版權局復議。廣西區版權局根據被告的“請求復

7、議。于一九九。年十一月八日再次發文給被告,維持原裁定。被告以為廣西版權局”裁定“沒在法律依據而拒絕執行。原告遂于一九九一年八月起訴法院,要求依法裁處。(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理由1、適用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本法不適用于: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第118條:“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

8、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第134條第10項:“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賠禮道歉。”(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6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2、裁判理由(1)電視節目預告表屬預告性新聞范圍,本身應視為時事新聞。對于時事新聞,無論新聞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著作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不受限制。原告認為被告侵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2)電視節目預告是為了方便電視觀眾和讀者。更充分有效地利用信息來豐富文化生活,是服務性的。原告認為被告在其報上摘登每周一些電視

9、節目預告是侵權行為,是沒有理由的,為此。原告訴被告侵權,本院不予支持。(3)原告在廣西區版權局的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在本報和廣西電視臺廣西新聞中登載和播出裁定內容,使被告名譽受到傷害,被告反訴理由成立,要求原告在同樣的新聞媒介上登載或播出道歉文章。予以支持。(三)裁判主文及訴訟費的負擔1、駁回原告廣西廣播電視報社的訴訟請求;2、原告在廣西廣播電視報公開向被告賠禮道歉;3、駁回被告反訴原告賠償經濟損失二萬元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四百一十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承擔。反訴費八百一十元,被告(反訴原告)承擔七百六十元,原告(反訴被告)承擔五十元。三、上訴人上訴請求及其理由和被上訴人答辯(一)上訴

10、人上訴請求及其理由1、上訴人訴訟請求(1)判決撤銷合山市人民法院(1991)合法民判字第46號民事判決書;(2)判決被上訴人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3)判決強制執行廣西版權局桂權字(1990)12號裁定書;4)由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20000元。5)由被上訴人就其侵犯名譽權公開在廣西煤礦工人報上向上訴人賠禮道歉。(6)由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名譽損失費5000元。(7)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律師費以及上訴人因本案所花費的其它費用。2、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不顧著作權法無追溯力的規定,不顧國家版權管理機關己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把電視節目預告表視為時事新聞不加保護,這一認定是錯誤的,是沒

11、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本案的侵權糾紛,從1987年起,已發生多年。早在1990年7月24日就經廣西版權局作出裁定,后又經國家版權局于1990年10月19日就廣西版權局“關于廣西煤礦工人報不服我局裁定的請示”作了復函,表示原裁定基本符合國家版權局和新聞出版署報紙管理局的文件規定,明確此事只能由廣西版權局依國家有關規定處理。1990年11月8日,廣西版權局發文給被上訴人和上訴人,維持原裁定。但是,被上訴人在收到廣西版權局的維持原裁定的通知后,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拒不執行裁定。根據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訴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

12、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訴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上訴人收到廣西版權局維持復議的通知書后十五天內并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因而,廣西版權局的裁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上訴人拒不執行已得到國家版權局確認的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廣西版權局的裁定,不停止其侵權行為,上訴人被迫于1991年8月15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律予以保護。但是,一審法院辦案過程中,適用法律不當。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本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或違約行為,依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定和政策處理”。著作權法施行前,我國對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表的有關規定和政策主要

13、有兩個:第一,國家版權局1987年第54號文件即關于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轉載問題的意見;第二,1988年3月30日國家新聞出版署報紙管理局關于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轉載問題的通知。廣西版權局根據國家版權局和國家新聞出版署報紙管理局的規定,于1989年9月22日以桂權字(1989)9號文件發出了關于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轉載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如需轉載、摘登一周的廣播電視節目預告,必須征得廣播電視報社的同意,經過協商簽訂合同,取得授權方可轉載。未經版權所有者允許,擅自轉載、摘登、復印、刻印則構成侵犯版權的行為,依法追究責任”。該通知還確認廣西廣播電視報對廣西電視臺、中央電視臺等臺的節目預告享有版權。國家版

14、權局1990年10月10月19日以90權辦字11號文給廣西版權局作了“關于廣西煤礦工人報摘登電視節目預告問題的復函”,該函明確指出,廣西版權局1989年9月22日發出的“關于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轉載問題的通知”符合國家版權局87權字54號文件和新聞出版署報紙管理局1988年3月30日通知精神,即國家版權局完全同意“如需轉體摘登一周廣播電視節目預告,必須征得廣播電視報社內同意,.擅自轉載、摘登則構成侵犯版權的行為”的意見。如果說,國家版權局87權字第54號文件對轉載摘登廣播電視報刊登的廣播電視節目預告尚有不夠明確的地方,則國家版權局通過90權辦字11號文把其作了完全的明確,也只有國家版權局有權對自己

15、過去作出的意見作出進一步的明確意見和解釋。如果一周電視節目預告表不屬于版權保護的作品范疇,而是“視為新聞消息”的話,為什么國家版權局要對廣西版權局89年9月22日的桂權字899號文件和90年7月24日關于廣西煤礦工人報擅自轉載廣西廣播電視報一周電視節目預告的裁定書專門發文予以確認呢?事情應該是十分清楚的,它確實說明每天的廣播電視節目具體預告與一周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表有本質上的區別,而一周電視節目預告表是受到保護的。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表的定性,并未作出明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

16、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在著作權法施行之后的91年6月22日召開的全國版權處長會議上,國家版權局領導再一次明確指出:“國家版權局(87)權字第54號文和國家新聞出版署報紙管理局1988年3月30日通知,對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轉載問題有明確規定,目前上述兩個文件仍然有效。各地仍繼續執行上述兩個文件”。因此,對本案糾紛的判決,在現有法律尚未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主要應當依據現有的國家政策和規定來處理。(2)廣西廣播電視報專門刊登的電視節目預告表,是廣西廣播電視報報紙整體的基本構成,并不是單純的事實消息。國家版權局(87)權字第34號文件第一條說,“廣播電視節目預告,應視為新聞消息,不屬于版權保護的作品范疇。

17、”這是指節目的具體預告,就是說,是收音機里,電視屏幕上的節目具體預告,而不是指體現在廣播電視報上的一周節目預告表的表現形式。眾所周知,廣西廣播電視報是以報道影視信息、預告廣播、電視節目,特別是電視節目為主要內容的專業性報紙,其刊登的電視節目預告表,則是其本身固定的,主要的內容。是構成該報這個整體最基本最重要最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也是這一報紙與其他報紙不同的主要標志。縱觀其八版報紙,約有90以上的內容是圍繞這個節目預告表來進行組稿、編輯排版的。并由此構成了該報的一個整體。作為整體,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國家版權局第54號文件的第二條說:“廣播電視報應視為期刊,可以適用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8條

18、之規定,作為一個整體,由其編輯部享有版權。”。上訴人認為,一般文藝性、專業性的報紙都作為期刊對待的,可以作為編輯作品,里面的各個部分都可以享有版權。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表對廣播電視報是不可缺少的一個部分,作為整個報紙的這個整體組成部分之一,應該享受版權。國家版權局(87)54號文第三條說:“廣播電視報如認為有必要,可以聲明:所刊節目預告只允許部分轉載(例如允許轉載當天和第二天的),但不得全部復制或轉載”。這里說得很清楚,只允許轉載一到二天的,不允許全部轉載。據上訴人了解,由于解釋問題,廣播電視報與其它報紙在用該規定的時候,各取所需。當時為解決這個問題,國家版權局和國家其它有關部門一起研究決定由新聞

19、出版署主管全國報紙的報紙局發一個補充規定。于是,1988年3月30日國家新聞出版署報紙局又專門發了這個補充規定,規定是這樣說的:“各地報紙和以報紙形式出現的期刊可以轉載廣播電視報所刊當天和第二天的廣播電視節目預告。但不得一次轉載或摘登一周(或一周以上)的廣播電視節目預告。如需轉載整周的廣播電視節目預告,應與有關電視報社協商”。這個規定適用于一切報紙,沒有例外。這個通知規定得非常明確,其他報刊要登的時候,只能登一、二天的,超過一、二天就不允許。由此可見,上訴人廣西廣播電視報刊登的一周電視節目預告表,并不是單純的事實消息,而是該報整體不可缺少的主要表現形式,它與電視屏幕上播出的當天和第二天的節目預

20、告在實質上是不相同的。國家版權局、新聞出版署規定其他報紙只能轉載今日和明日兩天的電視節目預告,這與目前我國各地不少電視臺一般只在電視上預告今、明兩天節目的情況是完全吻合的。根據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八條和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廣西廣播電視報社對其刊登的一周電視節目預告表享有版權,絕對不容許侵犯。如果按一審法院的認定,“電視節目預告屬預告性新聞.任何人都不享有著作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不受限制”,這是否意味著,可以讓一些不法之徒打著“方便群眾”、“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的旗號,翻印、刻印、復印一周電視節目預告表標價出售大撈其錢呢?顯然,這是十分荒

21、唐的,其結果必然帶來市場上的一片混亂,后果將不堪設想!事實上,在廣西的陸川、北流等縣已有少許不法之徒,多年來用刻寫油印的方式在市場上以一張一角錢非法販賣廣西廣播電視報上的電視節目預告表,各地的市場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門也曾多次取締。如果讓合山法院的一審判決生效,勢必導致社會上的不法之徒蜂涌而起擾亂市場.這樣一來,試問,國家法律將保護什么人?(3)上訴人對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表享有專有使用權和專有出版權。上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85)37號文的通知和國家行政管理機關的規定,通過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取得中國電視報和廣西電視臺的授權使用,對一周電視節目預告表享有專有出版權,是受

22、法律保護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八條規定:詞典、期刊、年鑒、百科全書、會議文集、教材等編輯作品,作為一個整體,版權歸編輯者所有。為編輯者撰稿的作者與編輯者之間的版權關系,由他們自行協商解決。“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對編輯作品的版權歸屬也有明確規定。根據國家版權局(87)54號文第二條:”廣播電視報應視為期刊,可以適用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作為一個整體,由其編輯部享有版權“。據此,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四)規定,”期刊對于在本刊上首次出版的昨品享有一年的專有出版權。自作品首次出版之日起一年之內,未經期刊同意,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摘編、造編、

23、改編的形式轉載,試行條例和本細則另有規定者除外“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表,是廣大廣播電視工作者根據黨的宣傳方針、政策,根據不同年齡不同層次的聽眾、觀眾、讀者的需求,根據現有的節目源、技術設備接收、發射狀況以及收集、了解各兄弟臺的播出信息后借助現代化的編輯手段,通過大量的一系列的智力活動,創造性地編輯而成。這里面所涉及的方面,除必須具有相當高的黨的方針、政策、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政治水平以外,涉及的學科知識大致有新聞學,文學、藝術學、心理學、教育學、家庭倫理道德、影視、音樂、戲劇、曲藝、舞蹈和電子計算機學、電腦軟件、無線電等專業以及衛星、微波的接收、發射、傳送技術等等,可以毫不含糊地說,一周廣播電視節

24、目預告表是直接體現廣大廣播電視工作者智慧結晶的編輯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指出:”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第三條指出:”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很明顯,一周電視節目預告表完全是由于進行了大量的智力活動而形成的具有獨創性的有形形式的編輯作品。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因此,電視臺應該對此享有著作權。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版權所有者向他人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本條例第五條(五)項規定的全部或部分權利,須簽訂合同”。著作權法第三章:著作權許可使用合

25、同。其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或者非專有使用權”。通過合同約束,中央電視臺、廣西電視臺將其編輯的節目預告表轉讓給上訴人出版。上訴人廣西廣播電報社正是通過合同的形式,并付給報酬。取得了中央電視臺、廣西電視臺節目預告表的專有使用權。由于體制的原因,中國電視報和中央電視臺對外是兩個牌子,實體上是一個經濟實體,一個法人代表。因此,廣西廣播電視報社取得中國電視報授權即為中央電視臺的授權,根據簽訂合同規定,上訴人取得的專有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5條的規定。“取得某項專有使用權的使用者,有權排除著

26、作權人在內的一切他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廣西煤礦工人報社未經上訴人許可,而擅自從一九八七年四月起至今,一直不間斷地摘登上訴人的一月電視節目預告表,更為嚴重的是,在廣西版權局依法作出并得到國家版權局確認的裁定后,仍不停止侵權,使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極大的損害。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的基本精神和規定與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是相一致的,并無原則沖突。因此,一周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表應該依法得到合理的保護。國家新聞出版、版權管理機關依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有權“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所以,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有權對各類報紙、雜

27、志出版的內容、形式和發行活動進行管理,各種報紙,期刊均應按照各自的專業分工特點,按照專業內容和形式來編輯出版自己報紙。國家版權局(87)第54號文、國家新聞出版署報紙管理局于1988年3月38日發布的關于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轉載問題的意見以及廣西版權局于1989年9月22日發布的桂權字(89)9號文關于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轉載問題的通知中,均明確說明除各廣播電視報外,其他報紙或期刊未經各廣播電視報的許可,不得轉載或摘登一周的電視節目預告表。所有這些,十分清楚地說明了通過國家版權和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使得上訴人獲得對于電視節目預告表的專有出版權利。新聞出版署頒布的報紙管理暫行規定中指出:“報

28、紙經批準出版之后,不得擅自改變其辦報宗旨、編輯方針和專業分工范圍”。這一規定也說明,各類報紙、期刊應有各自的宣傳方向,應用盡可能多的版面反映其應當反映的時事新聞或文章。而不是單純地為了經濟利益,競相用有限的版面來刊登同一內容的作品或新聞,這樣才是真正地不利于廣大讀者,不利于我國新聞事業的發展。因此,將電視節目預報的刊登,授權屬于廣播電視專業的廣播電視報登載,是相當合適的,符合廣播電視報專業分工的范圍。按照國家和廣西新聞出版管理機關審核批準的辦報宗旨、專業分工范圍,廣西廣播電視報刊登廣播電臺、電視臺節目預告表,報道影視、廣播信息等是無可非議的,是合理合法的;而廣西煤礦工人報的所作所為卻完全有悖于

29、國家的出版管理規定。1991年廣西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審核注冊的廣西煤礦工人報的辦報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方針,結合廣西煤炭行業的實際,通過新聞、文章,宣傳黨在各個時期的方針、政策及中心工作,傳遞本行業兩個文明建設的新情況、新經驗、新信息,刊登文學作品及文摘,以擴大煤礦職工的眼界,陶冶情操,提高素質”。由此可見,被上訴人擅自摘登上訴人的一周電視節目預告表,每期摘登的內容都達二千多字的篇幅,不僅超出了自己的辦報宗旨和專業分工范圍,而且侵犯了上訴人的專有出版權和專有使用權。遺憾的是,一審法院由于片面適用沒有追溯力的著作權法,忽視了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一一國家版權局、國家

30、新聞出版署和廣西版權局的有關規定,作出了錯誤的判決。(4)原審開庭審理時,在根本不查上訴人怎樣侵被上訴人的名譽權的情況下,就作出錯誤的判決。在一審開庭審理的過程中,一審法院既不向被上訴人調查其名譽權是怎樣受損,也不向上訴人了解上訴人是怎樣侵他人的名譽權,連原審判決中的查明部分亦只字未提上訴人侵犯被上訴人名譽權的事實,就作出沒有事實依據的判決,令人感到萬分震驚。人民法院辦案難道不是以事實為依據的嗎?開庭前及在整個開庭時間里,被上訴人從未說過提起反訴,一審法院又從未查過上訴人侵被上訴人名譽權的事實,雙方也從未就這個問題進行過辯論,就認為作了所謂“查明”,就認定“原告在區版權局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之

31、前,在本報和廣西電視臺廣西新聞中登載和播出裁定內容,使被告名譽受到損害”,這種認定,簡直令人啼笑皆非。有什么法律規定“裁定未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不準公開,否則就構成侵犯名譽權”?一審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為什么公開宣判?連被上訴人亦迫不可待地急忙把這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結果刊登在被上訴人的報紙上,這又作何解釋呢?事實上,廣西版權局作出的“關于廣西煤礦工人報擅自轉載廣西廣播電視報一周電視節目預告的裁定書”,即桂權字(1990)2號文是一九九O年七月二十四日發出的,上訴人于同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事實性的形式作了簡短的報道,歷時三十天,被上訴人在此期間既沒有執行裁定,也沒有向廣西版權局申請復議(實際申請復

32、議時間是10月10日)或向法院起訴,并且裁定書上明確說明本文自下達之日起生效“,而上訴人是在裁定書下達三十天后,被上訴人拒不執行裁定的情況下,才進行報道的,怎么能說上訴人是在”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就進行了報道呢?從一審判決適用法律看,一審法院有關辦案人員根本不懂什么叫侵犯名譽權。一審判決適用的實體法,除著作權法外,都是民法通則的“侵權的民事責任”一節的條款,亦即說,其適用有關名譽權的法律,統統都是侵權后承擔什么責任的條款,而恰恰沒有怎樣才構成侵犯名譽權的法律條款。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上訴

33、人在廣西廣播電視報登載廣西版權局裁定的主要內容,這是一個新聞客觀事實,上訴人既沒有夸大或捏造事實誹謗被上訴人,也沒有對被上訴人使用侮辱性的語言。這又如何構得成侵犯被上訴人的名譽權呢?因而,一審的判決既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依據,是錯誤的。五、被上訴人利用開庭發表意見之機,對上訴人進行侮辱和丑化,事后又利用所辦報紙進一步擴散,侵害了上訴人的名譽權。被上訴人在一審開庭時多次使用侮辱性的、貶低上訴人法人人格名譽的語言,如在被上訴人的報紙1991年12月2日二版,公開指責上訴人“無視法律,仍然要把國家和人民花錢辦的社會主義教育工具的電視臺的節目預告加以壟斷,以利獨家經營牟利”,“錢,真是一頭瘋狂的困獸,它

34、不僅吞噬了不少一般人的良心,而且連我們神圣的新聞界也受到一切向錢看的嚴重侵蝕。難道不是嗎?我們廣西煤礦工人報摘登一周主要電視節目預告為無私奉獻、不惜犧牲自己、用血和汗為人們換取光和熱的煤礦工人服務,原告廣西廣播電視報卻私毫不讓,這不是為了他們的小集體利益,還能有什么別的解釋”?“廣西廣播電視報對電視節目預告要橫蠻壟斷,不僅要受到法律的譴責,更應受到社會公德的譴責!”“原告廣西廣播電視報對我報的指控是毫無法律依據的,也無行政規章依據,這是地地道道的見利忘義行為,因為他們的目的在于繼續壟斷電視節目預告登載權,以牟取小集體的小利,而損害人民群眾的大利(見被上訴人91年12月2日報紙第四版)。被上訴人

35、還故意以所謂有的工人“的名義,指責上訴人”為了小集團的利益見利忘義“(見被上訴人的報紙1991年12月2日一版)。被上訴人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名譽權,上訴人有權就此要求被上訴人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這里必須提出的是,由于一審法院的不公正判決,加上被上訴人利用并未法律生效的一審判決及其“答辯”在其報紙上大版地大肆渲染,并散發、郵寄到全國各地和我區新聞界及有關部門、單位,造成極為嚴重的后果,致使本來已受到侵害的上訴人雪上加霜,倍受其害。據了解,自1991年11月25日一審法院當庭公開宣判后,目前除被上訴人繼續侵權外,我區又有數家報紙開始整周摘登上訴人刊登的一周的電視節目預告表,并且仍有

36、繼續發展之趨勢。有個別縣報紙甚至公然將摘登電視節目預告表的內容寫入92年的該報征訂啟事中,招徠訂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一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顯然,被上訴人的所作所為,已使上訴人蒙受了難以估量的政治、經濟和名譽損失。(二)被上訴人的答辯1、廣西版權局的通知與國家版權局意見精神“失真走樣”,以此通知派生出來的錯誤裁定更是違反法律程序的。國家版權局(87)權字第54號文關于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轉載問題的意見是這樣的:“一、廣播電視節目預告,應視為新聞消息,不屬版權保護的作品范疇。二、廣播電視報應視為期

37、刊,可以適用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作為一個整體,由其編輯部享有版權。三、廣播電視報如認為有必要,可以聲明:所刊節目預告只允許部分轉載(例如允許轉載當天和第二天的),但不得全部復制或轉載。”。對這么一個非常明了的意見,到了廣西版權局“具體”貫徹意見精神時,卻變成了“.廣西廣播電視報刊登中央電視臺、廣東電視臺、廣西電視臺一周電視節目預告,是取得授權登載的,因此,該報社的上述節目預告享有版權.區內報紙和其他單位、個人,未經授權不得擅自轉載、摘登、復印、刻印電視節月預告,進行銷售,否則,將依法按侵犯版權.等處罰.”兩相比較,這絕不是一般的失真。國家版權局的意見及報紙司的通知里有只字說

38、到電視報對電視節目預告享有版權?更為嚴重的是,這個通知還“失真”到連意見最重要的第一條這個對電視節目預告定性的精神都用掉了,這豈不是成了舍本求末了?!(這里還值得提醒的是,國家版權局意見的第三條說到“電視報.可以聲明.”如按上訴人在一審法庭上對“可”字的解釋,這便是“并非一定”,即是說也“可”以不聲明)。廣西廣播電視報社正是依據廣西版權局這個“失真走樣”了的通知于1990年4月份向廣西區版權局申訴我報侵權的。在我們向廣西版權局提出意見,認為這個通知與上級主管機關意見精神相悖,在他們不聽取意見且個別同志以勢壓人的情況下,我們被迫向國家版權局作了反映。為此國家版權局先后幾次向廣西版權局打電話,讓他

39、們不要硬性裁定,要在雙方都能接受的情況下給予調解。后來廣西版權局不顧國家版權局的指導,作出了硬性裁定,但我報堅決拒絕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廣西版權局又埋怨國家版權局支持我們,才使得他們的裁定無法執行的,于是他們以關于廣西煤礦工人報不服我局裁定的請示把矛盾上交,給國家版權局施加壓力。我報派人專程上北京反映問題時,國家版權局的答復是:國家版權局與廣西版權局無隸屬關系,只是指導關系,即使他們裁定錯了,我們也不好直接否定。所以,國家版權局以(90)權辦字11號關于廣西煤礦工人報摘登電視節目預告問題的復函時,在“不好干涉地方版權機關處理”的原則下,巧妙地表明了他們“不好干涉下級”的“意見”。只要我們認真仔

40、細看一看。這個復函與廣西版權局的通知是有區別的,不僅沒有一處有“摘登電視節目預告侵權”的字眼,而且用的是“基本符合”。這就是說,其他幾條可說是與部門規章相符,而“侵犯版權”之說就不符合。這雖然是用字上的“細微”差別,但卻體現了上級指導機關對下級機關的“指導藝術”,否則就會被埋怨為“干涉下級”。上訴方怎么能抓住這個“原則”復函就能得出上級機關完全肯定廣西版權局通知精神的結論?另外,不知上訴方注意看了沒有,“復函”的后面還用了“如你報(指我報)不服,可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審理”。這其實就是對裁定的否定,怎么能說是“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很顯然,廣西版權局根據自己與上級機關文件精神“走樣失真”了的

41、通知作出的裁定是無法律效力的。另外,這個裁定還違反了程序法,它沒有給被裁定方申訴、復議的權利,在文尾武斷地說:“本文自下達之日起生效”。這就無端剝奪被裁定方的合法權益。因而這個裁定從程序上說是違法的。再有,上訴方一再抓住著作權法附則第五十五條“本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為,依照侵權或者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定和政策處理”大作文章,如果不是不懂法律,就是故意無視法律。按過去的政策規定,摘登電視節目預告也不存在侵權,何來按過去行政法規處理?即使假設按過去行政規章真的屬侵權,現在仍在連續行為的,如若真按上訴方主張的處理,而不按法律常識辦,豈不是1991年6月1日以前按過去辦,6月1日著作權法實施后又

42、屬不侵權,可以摘登電視節目預告了?那為什么上訴方還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權?2、不能自圓其說且自相矛盾的“節目預告表”與“節目預告”之說。上訴方在毫無依據地亂加指責一審人民法院“把電視節目預告(表)視為時事新聞不加保護,這一認定錯誤”的同時,又前后矛盾,邏輯極為混亂。他們明知自己無理,卻又想自己憑空捏造的“節目預告表”之說來混淆概念,以達到“亂”中得“理”的目的。上訴狀中說到:“著作權法施行前,我國對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表(表字是上訴方自己加進去的。請注意,由此可以證明地們已經承認國家版權局的三條意見也是針對所編的節目預告表的)的有關規定和政策主要有兩個:第一,國家版權局1987年第54號文件關于廣播

43、電視節目預告轉載問題的意見.”可在后面,他們又自相矛盾地說:“國家版權局(87)權字第54號文第一條說,廣括電視節目預告,應視為新聞消息,不屬于版權保護的作品范疇。這是指節目的具體預告,就是說,是收音機里,電視屏幕上的節目具體預告,而不是指體現在廣播電視報上的一周節目預告表的表現形式”。這是什么作風?!這第一條對他們不利,他們便把它甩掉了,而第二條,第三條由于他們不能正確理解,認為對他們有利,他們就把它拉過去,說這是對他們的。他們對我報的起訴,也正是根據這個他們不要第一條的同一個意見的第二條、第三條作為“法律”依據的。由此可見,上訴人偷換電視“節目預告”和“預告表”的概念是毫無根據的;是他們自

44、己杜撰出來的。這里不妨照著他們的邏輯推論下去:既然無論行政規章還是規定,都沒有電視節目預告“表”之說,那為何又用同屬于一個關于電視節目預告轉載問題的意見(這個意見沒有一處說到“表”)的第二條、第三條來起訴我報呢?真不可思議。想不到世上還有如此思維混亂的上訴書作者!另外,我們還要提醒上訴方仔細看看意見的抬頭文意見的開頭就白紙黑字地寫道:“你室1987年11月14日來函及所附中國電視報等五家報社的報告收悉。我們意見.”,這明明是針對五家電視報社的報告答復的,怎么能說之中第一條不是針對電視報上的電視節目預告表,而第二條第三條才是針對電視報上的預告表的呢?真是荒謬之極。再請上訴方仔細看看,即便你們認可

45、的第三條不是也說“所刊節目預告”而沒有“表”字嗎?由此可見,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是有根有據的,準確無誤的,并不是由上訴方自己能任意解釋已定論為“新聞消息”的電視節目預告的屬性的。3、對幾個似是而非,斷章取義的法律概念和事實的辯證。(1)享有專有使用權的客體必須是作品。報刊社對任何作品都沒有專有出版權,僅有非專有出版權。上訴人在一審法庭上,在二審上訴狀中一再提出其對廣播電視節目預告享有專有使用權和專有出版權。這又是對著作權法不理解的表現。著作權法第三十條“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專有出版權.圖書出版者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這里指

46、的是作品,而且明確規定只有出版社才能通過合同獲得專有出版權,而報刊對作品法律規定不享有專有出版權。國家版權局(91)權字第25號關于報刊社聲明對所發表的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意見指出:“.關于報社、雜志社刊登作品,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據此,報刊發表作品,僅獲得非專有出版權,只有著作權人有權聲明不得轉載,摘編.”按此精神,報刊對作品都不能享有專有出版權,而對屬于時事新聞的電視節目預告哪里談得上有專有出版權?既然不是作品,出版者和制作電視節目預告的電視臺無論怎么聲明版權所有,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甚至是非法的。再有,

47、一部作品的專有出版權,按法律規定,只能給一家獲得。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取得某項專有使用權的使用者,有權排除著作權人在內的一切他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從這里可以看出,從電視節目預告授權的方式而言,根本談不上是專有出版權,不是嗎?中央電視臺的節目預告不僅給了廣西廣播電視報刊用,也給了湖南電視報,廣東電視報等各省市電視報一以同樣的方式使用,而廣西電視臺的節目預告也不止僅給廣西廣播電視報一家“享有專有出版權”,還有幾家市級電視報“以同樣的方式使用”。試問,如果是專有使用權,電視臺能同時授給各家報紙“以同樣的方式使用”嗎?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這里我們還要十分遺憾地提到,著作權法已經實施

48、半年多了,可作為新聞出版界的某些電視報、電視臺,對這部直接與自己有關的專業法還沒有認真學習或是還沒有學懂,不是嗎?最近還有電視報,電視臺在作什么“對電視節目預告享有版權”或“授權”給某報的聲明。這就說明他們還沒有弄清楚專有出版權的客體是什么,更不懂得授予專有出版權的形式一只能授給一家專有。同時,他們還應當知道,權利是法定的,既然法律沒有賦予電視節目預告以版權,不管誰作聲明“版權所有”,都是無用的,非法的,因為你沒有權利,別人也以當然沒有遵守的義務。事實上,電視報與電視臺的“簽訂合同”是一種雙方自我約束的形式。是雙方的互相制約:電視臺按時交給電視報每周的節目預告,而電視報按約如數付給電視臺勞務費

49、。就象報刊社的某個通訊員寫一篇新聞,何時交稿,報刊社付給其多少稿酬一樣,這是一種要約和承諾的形式,并不因為報刊與之有了約定,付了錢,就可以改變新聞的性質,變成享有版權的作品了。應該說,這是一個很淺顯的民事常識。這里我們還想順帶提出一個看似與此案無關,實則有直接聯系的問題:作為電視臺、電視報的行政主管機關的廣播電視廳,規定將國家財政撥款辦的電視臺的節目預告讓電視報壟斷,是不是變相“強制”讀者訂閱電視報?是不是“管山吃山”、“管水吃水”,利用職權之便為小集體利益“創收”?這算不算得上中央、國務院一再禁止的“行業不正之風”的一種?最近黑龍江省等有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機關決定同意電視報之外的報紙轉載電視

50、節目預告,這就很得人心,更符合國家和人民利益,是合理合法的。(2)上訴人對新聞載體的社會功能失之外行。上訴人在上訴狀中,大談什么我報超出了專業分工,并東施效顰地抄了我報的辦報宗旨的一大段文字,其實這是對我報辦報宗旨的欠理解。我報的辦報宗旨在最后明明寫有“刊登文學作品及文摘,以擴大煤礦職工的眼界,陶冶情操,提高素質”,這“文摘”便是廣摘國內外政治、經濟、文化等方方面面的信息,其中就包括摘登電視節目預告這種新聞信息。以方便職工看電視。以利“陶冶情操,提高素質”。這不知上訴方如何理解我報的宗旨的。實在令人啼笑皆非。(3)對新聞規律、輿論監督的偏見,對如何才是真正構成侵害公民、法人名譽權欠理解。一審法

51、院認定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的名譽權事實清楚,定性準確。上訴人訴稱“被上訴人利用開庭發表意見之機,對上訴人進行侮辱和丑化,事后又利用所辦報紙進一步擴散,侵害了上訴人的名譽權”。我們認為,這是無理指責和誣告。被上訴人根本就沒有侮辱上訴人,此屬誣告。如果上訴人把所指的“無視法律,仍然要把國家和人民花錢辦的社會主義宣傳教育工具的電視臺的節目預告加以壟斷,以利獨家經營牟利”等作為侮辱和侵害名譽權的話,那才是上訴方對如何才能構成事實上的侵害名譽權的無知。在開庭之時,被上訴人就開宗明義地說到:“今天打官司的雙方都是輿論單位,都是搞意識形態的,如果說今天這里是法律法庭的話,那么我們報紙平時使兼及了道德法庭的功能

52、。報社在日常工作中把社會上一些假丑惡披露于報端,盡管有的夠不上法律制裁,但卻能受到道德法庭的譴責”。被上訴人還說到:“我們雙方既然是輿論單位,就不應忘了自己的本行,因此我在今天的法庭上,既要用法律來辨,又要動用”道德法庭“給予不合理的東西以譴責。另外,公開對人對事進行批評或登報批評,還有個主要原則,這就是要依據于客觀事實下結論,如果做到這樣,就不構成侵害名譽權。以近兩年來的事實證明上訴人從向廣西區版權局申訴到向法院起訴,乃至今天的上訴,難道不是”無視法律“(指著作權法),仍然要把節目預告壟斷?”如果上訴人能自圓其說,他們壟斷電視節目預告是對廣大人民群眾更加有利,而不是為了擴大上訴方的報紙發行,

53、增加小集體的經濟收人的話,那“見利忘義”才有可能不符合事實。反之,就不能由上訴方主觀臆斷,空空泛泛無實質內容地加以否定。既然,從壟斷電視節目預告的本質而言,是與“新聞工作者以社會效益為最高準則”的職業道德背道而馳的,因而就是地地道道的“見利忘義”,應當受到法律和社會輿論的把責!難道你明明是“見利忘義”,還要讓人家說你大公無私不成?所以,對此,我們要理直氣壯地說,對一切不道德行為,對一切假丑惡現象,通過報紙披露,暴光于天下,這是作為輿論機關應盡的社會職責,誰也無法阻止,也無權阻止。對于此案的一審判決,現在全國各省已有上百家報紙給予披露,對廣西廣播電視報的所作所為已形成共識,如果上訴方不是見利忘義

54、。為何幾乎成了新聞界和人民群眾的眾矢之的?待二審終結,除我報將義不容辭地再次給予披露外,還有更多的大報及法制專業雜志報紙及新聞業務雜志披露和譴責。這都是無可非議的,這是輿論機構的本職,是應盡的義務。記者協會一位副會長見到報刊發表此案的一審判決新聞及情況后,即贊揚說,合山市法院和廣西煤礦工人報社為全國新聞界辦了一件大好事,為全國人民辦了一件大好事。待終審結束,一定要好好宣傳。這是多么鮮明的態度,這便是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道理所在!鑒于此,我報12月2日發表一審庭審情況和材料,以及判決的事實新聞,是完全符合新聞規律的,因為這是公開審理,已屬公開化了的事,且報道時也準確寫明這是一審判決。并不是終審,

55、意味著事情還在變動之中(報紙發表也是公開的一種形式),根本不存在“迫不急待”和侵害名譽權的問題。而上訴人在1990年8月23日的本報上報道我報被處罰的情況則不是這樣:(一)、他們是在本報與版權糾紛有結果的標題下,披露我報被罰的事實新聞的,(請注意,新聞標題中的“有結果”三字是上訴方添加的,裁定書沒有這種說法),這就意味著已是定數,沒有表明還有變動的趨勢。從此后,每當我們報社的同志去哪里開會或采訪,都被人說我們報侵犯版權而受到了處罰,弄得大家抬不起頭,使我報名譽受到極大的損害。廣西廣播電視報發行80萬份,一份平均6個人看,就有400多萬人看到。這能不是對我報的名譽是一個嚴重的損害?(二)、作為行

56、政機關區版權局所下裁定是發到極有限的幾個有關單位,不象法庭審判是公開性的,而是內部文件,盡管它有錯,但不構成在公眾中擴散,故不構成侵害名譽。可是廣西廣播電視報發表后,廣為擴散,將內部文件轉化為一種公開的東西,這就構成事實上的侵害我報名譽權。關于侵害名譽權的構成還有個事實是否屬實的問題。我們認為,不論從過去的行政規章看,還是從現行的著作權法看,我報都不構成侵犯版權,所以這是無須有的罪名,因而構成了對我報的嚴重侵犯名譽權,使我報作為自治區煤炭工業廳黨組的機關報的威信受到了嚴重的損害。四、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及裁判理由(一)二審法院審理認定事實二審法院審理認定事實與一審法院基本相同。另查明,上訴人對被上

57、訴人在訴訟期間仍繼續摘登上訴人在訴訟期間的一周電視節目表的侵權行為及其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增加賠償數額。(二)法院適用法律理由1、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2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58、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2、裁判理由時事新聞,是指報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機構對最近期間國內外政治事件或社會事件的報道。一周電視節目預告表是電視臺為了讓觀眾預先知道在一周內的節目以便供其屆時選擇收看的預報。因而,電視節目預告表不屬于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所指的時事新聞。國家新聞出版署1998年3月30日關于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轉載問題的通知規定:“各地報紙和以報紙形式出現的期刊可以轉載廣播電視報刊當天或第二天的廣播電視節目預告,但不得一次轉載一周或一周以上的廣播電視節目預告。如需要轉載整周的廣播電視節目預告,應與有關廣播電視報

59、社協商。”被上訴人不經上訴人許可,擅自轉載一周電視節目預告表,違反了該通知的規定。上訴人通過與電視臺訂立協議有償取得在廣西境內以報紙形式向公眾傳播一周電視節目預告表的使用權,受法律保護。被上訴人的行為已構成對上訴人民事權利的侵犯。三)裁判主文及訴訟費的負擔1、維持合山市人民法院(1991)合法民判字第46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中關于駁回被告反訴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的訴訟請求;2、撤銷該判決的第1項和第2項中關于原告在廣西廣播電視報公開向被告賠禮道歉部分;3、被上訴人廣西煤礦工人報立即停止在其報紙上刊登廣西廣播電視報的一周電視節目預告表的侵權行為;4、被上訴人廣西煤礦工人報社賠償給上訴人廣西電視報

60、社經濟損失5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5、被上訴人廣西煤礦工人報社在該報向上訴人廣西廣播電視報社公開賠禮道歉。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核。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反訴費共1220元及二審案件受理費2010元,共計3230元,由被上訴人廣西煤礦工人報負擔。五、評析(一)本案適用著作權法以前的法律政策還是適用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廣西煤礦工人報摘登廣西廣播電視報電視節目預告表的行為發生在著作權法實施之前,持續到著作權法實施之后,適用著作權法以前的法律政策還是適用著作權法,是本案首先遇到的問題。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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