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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某甲在某百貨公司購買服裝,在甲到收銀臺交款時,因地面太滑而摔傷,甲即找公司經理要求賠償。該公司的保安人員誤認為甲在購貨中有盜竊行為,就強將甲帶入辦公室。試析:甲與百貨公司間因何法律事實發生何法律關系?1、答:本案中,甲與百貨公司間在三個法律事實發生三種法律關系:一是因買賣服裝發生的買賣關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傷這一侵權行為而發生的侵權損害賠償關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員誤為盜竊并被強行帶入辦公室這一侵權行為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關系。2、某中學高中三年級學生朱某現年17周歲,有時在課余時間勤工助學,在街上賣晚報。朱某在街上踢球時,將同學王某撞傷。現王某父親要求朱某的家長賠償醫藥費400元。朱某的

2、家長說:"朱某賣報手里有錢,這事我們管不著。"那么朱某的家長回答的是否正確?為什么?2、答:朱某的家長回答不正確。雖然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朱某雖通過勤工儉學有一定收入,這與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是不同的,因此朱某不能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應負責賠償對方的損失。3、(監護)原告甲,男,23歲,工人。被告乙,女,45歲,干部。甲的母親死后,甲的父親與乙結婚。1995年甲之父病故,甲當時17歲,在學校讀書,由乙繼續撫養。同年甲的叔叔去世,臨終時將兩間平房遺贈

3、給甲,由乙代為接受遺贈。不久乙將這兩間平房贈給外甥丙,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2001年甲結婚,得知房屋已被繼母贈與丙,遂與乙發生糾紛,雙方爭執不下,訴至法院。問:乙可否代甲接受兩間房屋的遺贈?為什么?乙代為贈與房屋給丙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3、答:乙可代甲接受兩間房屋的遺贈。因為這是監護人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而為的民事行為,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對此應予以確認和保護。乙代為贈與房屋給丙的行為無效。(1分)因為這是代理處分財產,這是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明顯違背法律的規定精神,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

4、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4、甲企業與乙企業訂立了一買賣合同,約定由乙企業向甲企業提供一設備,甲應于收貨后付款20萬元。后甲企業因原廠長經營不善被撤換。新廠長上任后改變了企業的生產計劃,原訂的設備不再需要。因此,在乙企業按合同交貨時,甲企業的新任廠長指令拒收,并提出這是原廠長訂的合同,現要對以前的合同進行清理,原訂的買賣合同無效。試分析甲企業拒收乙企業提供的設備是否合法?4

5、、答:甲企業拒收不合法,屬于一種違約行為。因為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關系是同一人格的關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實施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換雖屬于法人的變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未變,法人的主體資格未變。因此,甲企業廠長的更換不能改變其法人的主體資格,原訂立的合同仍然有效。司法解釋: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5、某商店有標價1350元榨果汁機和350元磨豆漿機。售貨員誤將價值1350元的榨果汁機當350元的磨豆漿機出售給顧客乙。乙當時問:“如有問題,能否退換。”甲答:

6、“商品售出,概不退換。”乙交款提貨。不久,甲發現錯誤,找到乙,說明情況并致歉,要求乙補交余款或退回榨果汁機,乙不同意。問:甲乙的行為是什么性質的行為,為什么? 此糾紛如何解決?5、答:甲乙的行為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59條:“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甲的行為是因為對標的物發生重大誤解。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是可撤銷的行為。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民法通則,行為可以不撤銷,乙補齊貨款,也可以撤銷,該行為從成立時即沒有法律效力,雙方返還財產。6、(代理)劉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錢,委托李某代其出賣在原籍的三間房

7、屋。李某接受委托,將房屋賣給王某。王某與李某談的房價低于市場房價,李某明知價廉,但也有意讓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贈李500元。李寫信將出售房屋之事告訴劉某。劉由于不知當地房價,又過于相信李,即復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簽定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定后,李將房款匯給劉。王某買房后,即申請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劉得知王與李相互串通,壓低房價,便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表示房屋已經拆除就算賣了,但要王與李賠償其損失。王稱籌建房屋,目前沒錢,李較富裕,劉即要求李某負責賠償他的全部損失。問: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有何法律依據? 劉某損失應由誰賠償?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賠償?為什么?

8、法律依據如何?6、答: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權,其行為將房屋出售給王某是行使代理權, 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為合法有效。民法通則第63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李某在行使其權利時進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動,違背代理制度的立法精神,即民法通則第66條第二款“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李某應該向劉某承擔責任。劉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賣給王某,不是李某行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劉有權要求王某、李某賠償損失。王某沒錢,劉某要求李某負責賠償全部損失合法。王

9、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劉某的損失,劉某有權向他們中的任何一人主張全部權利。因為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7、田某,現年16歲,一天她到當地百貨大樓以500元的價格為自己購買一條項鏈。回家后被其父發現,并要求百貨大樓退款、田某則稱,自己雖仍上中學,但已經有自理能力,因為拒絕退回項鏈。請問:田某的買賣行為是否已經生效?田某的父親要求百貨大樓退款是否合乎法律規定?如果田某購買的為價值30元的文具,其父是否有權主張百貨大樓退款?本案中,如果百貨大樓得知田某為16歲,可否在田某之父主張退款前要求撤銷本合同?如果田某與百貨大樓經理有親戚關系,經理以幫助失學兒童為名捐給田某財物,實際上田某并非失學兒童,該合同是否有效?7、答:田某的買賣行為尚未生效。因為田某16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他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活動,其它的民事活動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田某的買賣行為屬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田某的父親要求百貨大樓退款是合乎法律規定的。因為法定代理人對被代理人的民事行為享有追認權或者撤消權。如果田某購買的為價值30元的文具,其父則無權主張百貨大樓退款。因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進行與他年齡、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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