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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城市夜景照明設計標準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urban nightscapejgj xxx-xx-2006(征求意見稿)主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實施日期:xxxx年xx月xx日xxxxxx 出版社xxxxxx 北京前 言本標準是根據建設部建標200466號文二四年工程建設、城建、建工行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要求,編制組對國內外大量夜景照明工程和標準文獻資料進行了深入實測調查和分析研究,認真總結其實踐經驗,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訂的。本標準由總則,術語,一般規定,照明評價指標,照明設計,照明節能,
2、光污染防治,照明供配電安全,照明管理與監督九章和四個附錄組成。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距離技術內容的解釋。本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如有修改和補充建議,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車公莊大街19號,郵編:100044)。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主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參編單位: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天津大學建筑學院 重慶大學建筑城規學院 北京照明學會 同濟大學建筑與城市規劃學院 北京東芝照明設計有限公司 歐司朗佛山照明有限公司 上海光茂達燈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高力特通用電氣有限公司 國際銅業協會(中國)主要起草人:趙建平
3、 肖輝乾 李景色 沈天行 汪 猛 楊春宇 王大有 李鐵楠 朱 紅 李奇峰 許東亮 劉劍平 惲為民 高京泉 施文勇目 次1 總 則12 術 語23 一般規定 8 3.1一般設計原則83.2照明光源選擇83.3照明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94 照明評價指標 104.1照度或亮度104.2顏色114.3照度、亮度和顏色的均勻度、對比度和立體感114.4眩光的限制115 照明設計 135.1建筑物135.2特殊景觀元素155.3商業步行街175.4廣場185.5公園(園林)205.6廣告與標識226 照明節能 246.1照明節能措施246.2照明功率密度值247 光污染的防治 268 照明供配電與安全 2
4、98.1照明供電298.2照明控制298.3安全接地299 照明管理與監督 319.1維護與管理319.2實施與監督31附錄a 大中小城市的規模的劃分與界定 33附錄b 半柱面照度的計算和測量 34附錄c 評價非道路照明對駕駛員產生的眩光的照明分級 36附錄d 嬉水池和噴水池區域的劃分 38本標準用詞說明 40條文說明 411 總 則1.0.1 城市夜間景觀(簡稱夜景)照明設計、應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技術經濟政策,重塑城市夜間形象、增加城市的魅力、有利于人們夜間生活、改善投資環境、促進旅游業、商業和服務業等的發展,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使用安全、維護管理方便,實施綠色照
5、明,制訂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街區、廣場、橋梁、園林、綠地、河戶、名勝古跡、樹木、雕塑等景觀元素的夜景照明設計。1.0.3 城市夜景照明設計除應遵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和規范的規定。2 術 語2.1 基本術語2.1.1 夜間景觀(簡稱夜景)nightscape 在夜間,通過黃道光、月光、星光和燈光重塑白天的自然景觀或人文景觀。2.1.2 夜景照明 nightscape lighting 泛指除體育場場地、建筑工地、道路照明和室外安全照明外,所有室外活動空間或景物的夜間景觀的照明(簡稱夜景照明)。2.1.3 夜景照明規劃 pla
6、nning of nightscape lighting 以城市或地區的建設和發展規劃為依據,結合其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歷史文化、藝術特征和發展現狀,對夜景照明布局和設施建設做出的綜合部署。夜景照明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2.2 照明方式2.2.1 泛光照明 floodlighting 通常用投光燈使場景或物體的亮度明顯高于周圍環境亮度的照明方式。2.2.2 輪廓照明 contour lighting,outline lighting 利用燈光直接勾畫建筑物和構筑物等被照對象的輪廓的照明方式。2.2.3 內透光照明 lighting from interior lights,interio
7、r floodlinghting 利用室內光線向外透射的照明方式。2.2.4 重點照明 accent lighting 利用窄光束燈具照射局部表面,使之和周圍形成強烈的亮度對比,并通過有韻律的明暗變化,形成獨特的視覺效果的照明方式。2.2.5 建筑化夜景照明 architectural nightscape lighting 將夜景照明光源或燈具和建筑立面的墻、柱、檐、窗、墻角或屋頂部分的建筑結構連為一體,并和主體建筑同步設計與施工的照明方式。2.3 照明光源2.3.1(光源的)發光效率 luminous efficiency(of light source) 光源的光通量與其消耗電功率的之比
8、,單位為lm/w。2.3.2(光源的)壽命 life(of light source) 燈泡點燃到失效,或者根據某種規定標準,點到不能再使用的狀態時的累計燃點時間。2.4 照明燈具2.4.1 燈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條件下,燈具發出的總光通量與燈具內所有光源發出的總光通量之比。2.4.2 光束角 beam angle 在給定平面上,以極坐標表示的發光強度曲線的兩矢徑間的夾角。該矢徑上的發光強度值通常等于10%或50%的最大發光強度值。2.4.3 光強分布(配光)曲線 luminous intensity distribution curve 表示一個燈或
9、一個燈具在通過其光中心的平面內發光強度的變化曲線。通常規定為用每1000lm光通量產生強度繪制的曲線。2.5 照明評價指標2.5.1 照 度 illuminance 表面上一點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該點面元上的光通量d除以該面元面積da之商,即e=d/da。照度的符號為e,單位為lx(勒克斯),1lx=11m/m2。2.5.2 亮 度 luminance 由公式d/dacosd定義的量。 d為通過給定點的束元傳輸的并包含給定方向立體角之d內傳播的光通量;da為包括給定點的輻射束方向的夾角。該量的符號為l,單位為cd/m2(坎德拉/米2),1cd·m-2=lm·m-2·
10、sr-1。2.5.3 眩 光 glare 由于視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圍的不適宜,或存在極端的對比,以致引起不舒適感覺或降低觀察細部或目標的能力的視覺現象。2.5.4 閾值增量(t1)threshold increment 失能眩光的度量。存在眩光源時,為了同樣看清物體在物體及背景之間的對比所需增加的百分比。2.5.5 色溫(顏色溫度)colour temperature 當某一種光源的色品與某一溫度下的安全輻射體(黑體)的色品安全相同時安全輻射體(黑體)的溫度。其符號為tc,單位為k(開)。2.5.6 一般顯色指數 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特定的八個一組
11、的色試樣的cie1974特殊顯色指數的平均值,其符號為ra。2.5.7 反射比 reflectance 反射光通量與入射光通量之比。符號: =r+d 式中r規則(定向)反射比;d漫反射比。2.5.8 亮度對比度 luminance contrast 視野中目標和背景的亮度差與背景亮度之比,即 c=|lt-lb|/lb 式中c亮度對比度;lt目標亮度;lb背景亮度。2.5.9 顏色對比 chromatic contrast,colour contrast 同時或相繼觀看的視野兩部分顏色差異的主觀判斷。顏色對比包括色調對比、明度對比和彩度對比。2.5.10 照度均勻度 uniformity rat
12、io of illuminance 規定平面上的照度的最小值與平均值之比,同時也使用最小值與最大值之比。2.5.11 半柱面照度 semi-cylindrical illuminance 空間一點上假想的半個圓柱體表面上的平均照度,符號為esc,esc可計算,也可測量,詳見附錄b。2.5.12 立體感 modelling 用光造成光和影的圖案,籍以顯示物體三維形體及表面質地的能力。2.6 照明設計2.6.1 建筑物照明 building lighting 用燈光重塑建筑物的夜間景觀的照明。照明對象有房屋建筑,如紀念建筑、陵墓建筑、園林建筑和建筑小品等。建筑物夜景照明,應根據不同建筑的形式、布局
13、和風格充分反映出建筑的性質、結構和材料特征、時代風貌、民主風格和地方特色。2.6.2 構筑物照明 structure lighting 也稱特殊景觀元素照明,用燈光重塑構筑物(特殊景觀元素)夜間景觀的照明。照明對象(元素)有碑、塔、路、橋、隧道、上下水道、運河、水庫、礦井、煙囪、水塔、蓄水池、貯氣罐等。鑒于構筑物為特定目的建造,一般人們不在其內生產或生活的特點,構筑物夜景照明除考慮構筑物功能要求外,還必須注意構筑物形態,以及和周圍環境協調的要求。2.6.3 園林照明 garden lighting 根據園林的性質和特征,對園林的硬質景觀(山石、道路、建筑、流水及水面等)和軟質景觀(綠地、樹木及
14、花叢等植被)的照明進行統一規劃,精心設計,形成的和諧協調并富有特色的照明。2.7 照明節能2.7.1 綠色照明 green lights 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有益于提高人們的學習、工作效率和生活質量以及保障身心健康的照明。2.7.2 照明功率密度值 lighting power density(lpd) 單位面積上的照明安裝功率(包括光源、鎮流器或變壓器),單位為瓦特每平方米(w/m2)。2.8 光污染的防治2.8.1 光污染 light pollution 干擾光或過量的光輻射(含可見光、紫外和紅外光輻射)對人體健康、工作、生活和人類生存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和總稱。2.8.2 溢散光 spil
15、l light/spray light 從照明裝置照射到被照目標范圍以外的光線。2.8.3 干擾光 obtrusive light 在特定場合中,由于光的數量、方向或光譜引起人的煩惱、不舒適、分心或視覺能力下降的溢散光。2.8.4 天空輝光 sky glow 又稱天空變亮,源自于大氣中各種成分(氣體分子、氣溶膠和顆粒物質)的散射形成的輻射(可見和非可見)反射,在天文觀測方向看到的夜空變亮的現象。它由以下兩個獨立部分組成: (1)自然天空光天體和地球大氣上層輻射過程引起的那部分天空光。 (2)人為天空光人工輻射光源形成的那部分天空光(例如室外照明),它包括直接向上和地面反射到空中的光輻射。2.8
16、.5 上射光通比(ulor)upward light output ration 當燈具安裝在規范的設計位置時,燈具發射到水平面以上的光通量與燈具中全部光源發出的總光通量之比。2.8.6 熄燈時段 curfew 也稱宵禁。為控制干擾光光污染要求比較嚴格的時間段。通常是政府管理部門按時間分段方式控制照明的一種做法。照明時段一般分上半夜和下半夜兩段,也可按鐘點劃分。2.8.7 環境區域 environment zones 按規劃或活動的內容,對限制干擾光光污染的提出相應要求的區域。區域劃分為e1至e4共4個區域: e1區為天然暗環境區,如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等; e2區為低亮度環境區,如鄉村的工業
17、或居住區等; e3區為中等亮度環境區,如城郊工業或居住區等; e4區為高亮度環境去,如城市中心和商業區等。2.9 照明供電、控制和管理2.9.1 三級負荷 three-class load 根據供電可靠性和中斷供電在政治上、經濟上所造成的損失或影響程度,將電力負荷分為一級負荷、二級負荷和三級負荷。2.9.2 夜景照明控制 nightscape lighting control 對夜景照明設施照射的亮度、色彩與時間進行調節的總稱。2.9.3 三級控制 three class control 夜景照明設施按平日、節日和重大節日三級開關燈的控制方式。2.9.4 維護系數 maintenance fa
18、ctor 照明裝置在使用一定期間后,在規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與該裝置在相同條件下新裝時在規定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2.9.5 平均維持照明值 average and maintenance lighting value 平均照明值是一個照明設備在預先設定的點上得到的若干計算值或測量值的均值。維持照明值是扣除下列假設的衰減后用于計算的值: 1 在計劃換燈時間內光源的流明衰減; 2 燈具在清潔周期末由于污染的衰減。3 一般規定3.1 一般設計原則3.1.1 根據當地城市夜景照明總體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宜與主體工程的規劃、設計同步進行設計。3.1.2 應考慮照明對象的
19、功能、風格、文化內涵、結構特點、表面裝飾材料特性及周圍環境等因素。3.1.3 應以人為本,突出重點,兼顧一般,注重整體藝術效果,創造舒適和諧的夜間光環境,并兼顧白天和夜間景觀的視覺效果。3.1.4 應節約能源,保護環境,防止光污染,在規定為自然夜空保護區的范圍內不應設置夜景照明。3.1.5 應根據環境條件、安裝位置、照明對象特性與所期望達到的效果選擇適宜的照明方式。3.1.6 照明設施應根據環境條件、安裝方式設置相應的防盜、防破壞措施,并應有利于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園林和古典建筑。3.1.7 應禁止在城市機動車交通道路和橋梁兩側,設置彩色多變的多光源上照式裝飾燈柱或燈具。3.1.8 應慎重使用彩
20、色光,光線的顏色應與被照對象和所在區域的特征相協調,不應與交通、航運等標識信號燈造成視覺上的混淆,也不應影響對行人外觀的辨認。3.2 照明光源選擇3.2.1 選用的照明光源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有關規定。3.2.2 照明設計時可按下列原則選擇光源: 1 泛光照明宜采用金屬鹵化物燈和高壓鈉燈; 2 內透光照明宜采用細管徑直管形熒光燈、發光二極管(led)或緊湊型熒光燈; 3 輪廓照明宜采用緊湊型熒光燈、冷陰極管或發光二極管(led); 4 商業步行街、廣告等對顏色識別要求較高的場所宜采用金屬鹵化物燈、高頻無極感應燈或其他高顯色性光源; 5 園林、廣場的草坪燈宜采用緊湊型熒光燈或小功率的金屬鹵化
21、物燈和高壓鈉燈。3.2.3 照明設計不宜采用高壓汞燈,不應采用自鎮流熒光高壓汞燈和白熾燈。3.3 照明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3.3.1 選用的照明燈具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有關規定。3.3.2 在滿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條件下,應選用效率高的燈具,其中泛光燈燈具效率不應低于65%。3.3.3 投光燈具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埋地燈具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水下燈具的防護等級應為ip68。 交通廣場、步行街、公園步道等場所采用庭院燈、道路照明常規燈具時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的有關規定。3.3.4 照明設計時按下列原則選擇鎮流器: 1 直管形熒光燈應配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電感鎮流器; 2
22、 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應配用節能型電感鎮流器;在電壓偏差較大的場所,宜配用恒功率鎮流器;光源功率較小時可配用電子鎮流器; 3 采用的鎮流器應符合該產品的國家安全和能效標準。3.3.5 人員可觸及的照明設備標準溫度高于60時應采取隔離保護措施。4 照明評價指標4.1 照度或亮度4.1.1 步道、廣場等室外開放空間的照明評價指標應為地面水平照度、地面水平照度均勻度和距地面1.5米處半柱面照度。地面水平照度標準值應按照2、5、10、15、20、30、50lx分級,最低要求為2lx;距地面1.5米處半柱面照度標準值應按照1、1.5、2、3、4、5、7、10、15、20lx分級,最低要求為1lx。使用
23、半柱面照度有困難時,可用朝觀察方向的等值垂直照明代替。4.1.2 步行通道的照明評價范圍應包括通道兩側不少于2米的范圍。4.1.3 建筑物、構筑物的照明評價指標采取亮度和照度相結合的方式。亮度標準值應按1、2、3、4、5、6、8、10、15、20、25、50、75、100cd/m2分級;照度標準值應按2、5、10、15、20、30、50、75、100、150、200、250、300、500、750、1000lx分級。4.1.4 本標準規定的照度或亮度均為參考面上維護周期末的維持平均照度或維持平均亮度值。4.1.5 在照明設計時,應根據環境特征,燈具的防護等級及擦洗周期從表4.1.5中選定相應的
24、維護系數。表4.1.5 維護系數環境特征維護系數燈具防護等級清潔一般臟ip540.750.70.65ip540.70.650.6注: 1 環境特征可按下列情況區分:清潔:附近無產生煙塵的工作活動,中等交通量,如大型公園、風景區;一般:附近有產生中等煙塵的工作活動,交通量較大,如居住區及輕工業區;臟:附近有產生大量煙塵的工作活動,有時可能將燈具塵封起來,如重工業地區。 2 表中維護系數值以一年擦洗一次為前提。4.2 顏色4.2.1 夜景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關色溫分為三組,光源色表分組應按表4.2.1確定。表4.2.1夜景照明光源的色溫/相關色溫分組色溫/相關色溫分組色溫/相關色溫(k)低色溫33
25、00中間色溫33005300高色溫53004.2.2 夜景照明光源的顯色性應以一般顯色指數ra作為一項評價指標,光源顯色性應按表4.2.2確定。表4.2.2夜景照明光源的顯色性分級顯色性分級一般顯色指數ra806080604.3 亮度或照度和顏色的均勻度、對比度與立體感4.3.1 廣場和公園等公共活動空間的照明應將照度均勻度作為一項評價指標。4.3.2 用加強照明突顯特定的目標,如建筑物、構筑物、店頭、雕塑、噴泉、綠化和入口等,被照物的亮度或照度和背景亮度或照度的對比度宜為35。4.3.3 當需要突出被照明對象的立體感時,主要觀察方向的垂直照度與水平照度之比應不小于0.25。4.3.4 夜景照
26、明中不應出現不協調的顏色對比,當裝飾性照明中采用多種彩色光線時,宜先進行驗證照明效果的現場試驗。4.4 眩光的限制4.4.1 夜景照明應以眩光限制作為一項評價指標。4.4.2 對機動車駕駛員的眩光限制程度應以閾值增量(t1)度量,并應符合本標準表7.0.2-4的規定。4.4.3 居住區和步行區的照明設施對行人和汽車駕駛員產生的不舒適眩光應符合本標準表7.0.2-5的規定。5 照明設計5.1 建筑物5.1.1 建筑物夜景照明除了符合本標準3.1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充分考慮光的投射方向、布燈位置、觀看方向、被照對象材料等因素的影響,達到美觀、安全、舒適的效果。 2 應根據建筑物表
27、面色彩,科學合理的運用色光;運用彩色光時應注意與建筑物性質、表面顏色、周邊環境相協調。 3 應隱蔽燈具等照明設施,隱蔽不了時,照明設施的形狀、尺度和顏色應與環境相協調。5.1.2 不同規模城市、不同區域建筑物的夜景照明照度或亮度標準值不應大于表5.1.2的規定。5.1.3 對于背景亮度過高而采用本標準規定不能使被照建筑物突出時,應降低背景亮度而不應靠提高被照建筑物照度或亮度來使其突出。5.1.4 對于特別重要的建筑物,需要提高其照度或亮度值時,應只在該建筑物上局部提高,即可在本標準規定的照度或亮度數值基礎上提高20%。5.1.5 對于建筑物的入口、特征構件、微標或標識等部位的設計照度或亮度與周
28、圍照度或亮度的對比度應符合本標準4.3.2的規定。5.1.6 對遠處被照的建筑物的照度或亮度標準值應比表5.1.2的規定值提高30%。表5.1.2-1 大、中和小城市中不同環境區域建筑物夜景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標準值建筑物飾面材料反射比()城市規模平均亮度(cd/m2)平均照度(lx)e1區e2區e3區e4區e1區e2區e3區e4區白色外墻涂料、乳白色外墻釉面磚、淺冷、暖色外墻涂料、白色大理石0.6-0.8大05102503050150中等0482002030100小036150152075銀色或灰綠色鋁塑板、淺色大理石、白色石材、淺色瓷磚、灰色或土黃色釉面磚、中等淺色涂料、中等色鋁塑板等0.3-
29、0.6大05102505075200中等0482003050150小0361502030100深色天然花崗石、大理石、瓷磚、混凝土、褐色、暗紅色釉面磚、人造花崗石、普通磚等0.2-0.3大051025075150300中等04820050100250小0361503075200注:1.大、中、小城市規模的劃分和界定見附錄a2.為保護e1區(天然暗環境區)不受照明的光污染,建筑立面不設夜景照明。5.1.7 選用照明方式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1 除有特殊照明要求的建筑物外,使用泛光照明時不宜采用大面積投光將別照面均勻照亮的方法,玻璃幕墻建筑和表面材料反射比低于0.2的建筑,不宜選用泛光照明。 2 對
30、具有豐富輪廓特征的建筑物,宜選用輪廓照明。輪廓照明使用點光源時,燈具間距應根據建筑物尺度和視點遠近確定;使用線光源時,線光源的形狀、線徑粗細和亮度應根據建筑物特征和視點遠近確定。3 玻璃幕墻以及外立面透光面積較大或外墻被照面反射比低于0.2的建筑,宜選用內透光照明。使用內透光照明應注意內透光和環境光的亮度和光色保持協調;防止內透光產生光污染。 4 需要重點突出的部位,宜選用多種形式的局部重點照明,局部重點照明要注意光影特征、亮度和光色等與整體建筑立面的協調統一。 5 有條件時可采用建筑化夜景照明方式,使用這種照明方式時,應注意在建筑方案設計時,建筑師和照明設計師需緊密合作。 6 可采用特種照明
31、器材,如光纖、導光管、激光、太空燈球、投影燈和火焰光等進行照明的方式。選用這種照明方式時,需對照明的必要性、技術的可靠性、可行性和性價比進行充分論證。 7 可在單體或群體建筑上綜合使用泛光照明、輪廓照明、內透光照明、局部重點照明、建筑化照明及特種照明中兩種以上的照明方式。使用綜合照明方式應分清照明的主次,注重多種照明方式相互配合及所形成的夜景的總體效果。5.2 特殊景觀元素5.2.1 特殊景觀元素系指為特定目的建造的構筑物,包括橋梁、雕塑、塔、碑、城墻、煙囪、礦井井架、儲氣罐、水渠(道)、蓄水塔等,這些元素的夜景設計應考慮在不影響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展現其形態美感及其與環境的協調。5.2.2
32、特殊景觀元素照明標準應符合本標準5.1.2的規定。5.2.3 橋梁的照明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宜將橋梁的功能性照明與其裝飾性照明綜合設計,充分利用橋梁上的常規道路照明構成具有裝飾效果的景觀照明; 2 應根據主要觀景點的位置、方向、與橋梁的距離,選擇合適的亮度或照度和夜景圖式,同時宜適當兼顧次要觀景位置的需要; 3 應根據橋梁的類型,選擇夜景照明方式和照明手法,以充分展示和塑造橋梁的特色; 1)塔式斜拉鋼索橋的夜景宜重點塑造橋塔、拉索、橋身側面、橋墩等部位,并使各個部分的夜景效果具有整體感; 2)園林中景觀橋的照明宜重點塑造橋身的外側面,可適度兼顧橋腹的塑造,而且橋的夜景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33、 3)城市立交橋和過街橋的夜景應簡潔自然,與周邊環境和橋區綠地的夜景相協調; 4)城市中跨越江河橋梁的夜景,應考慮與其在水中所形成的倒影相配合,同時要避免倒影產生的眩光;選擇燈具的防護等級及安裝位置時,應考慮到漲水時燈具的防水要求。 4 應控制投光照明的方向以及被照面亮度,避免給橋上、橋下以及橋邊的行人、車輛、船舶、建筑物等造成眩光,同時應避免給環境造成光污染; 5 橋梁照明的光色不得干擾車輛和船舶行駛的交通信號; 6 應避免橋梁照明產生的閃爍、動態、陰影等效果干擾機動車輛或船舶的駕駛作業; 7 通行重載機動車的橋梁照明燈具應有防震措施。5.2.4 雕塑照明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1 應合理確定
34、雕塑亮度并應與其背景亮度保持合適的比例; 2 應根據雕塑的主題、材質、表面紋理質感、反光特性等,確定照明方案、選擇照明方式、控制整體照明亮度以及各個部分之間的亮度比例; 3 應將雕塑主體、基座、環境景觀元素統一考慮; 4 應避免雕塑照明給觀賞者和周圍環境造成眩光或光污染。5.2.5 塔的照明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1 應合理確定塔的整體亮度和各部分亮度比例; 2 應體現塔的整體性; 3 應體現塔的特色,展現塔體的形體特點; 4 應體現塔的標志性,夜景效果宜體現其高度感,并適合于遠距離觀看; 5 應注意刻畫塔的細節,表現其材料質感; 6 選擇照明方式和照明手法時,應考慮與塔的外形構造、造型特點、以
35、及與文化內涵相適應;5.2.6 碑的照明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 碑的夜景效果氛圍應與碑文內容相協調; 2 照明亮度及景觀效果上宜把握好碑身與碑座、碑與附屬構筑物、碑與環境的關系; 3 應強調碑的立體感; 4 應以細致的光影刻畫碑身上的文字、圖案、雕刻等內容; 5 應嚴格控制碑周邊的光環境氛圍。5.2.7 城墻的照明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 城墻夜景應體現出其作為防御工程的宏偉氣勢和作為文物的凝重歷史感; 2 城墻墻面的水平方向和豎直方向不宜采用整體均勻照明的方式; 3 夜景照明效果應展示城墻上的門洞、垛口、了望臺等部位的形體特點,塑造墻面的肌理質感; 4 避免對觀賞者產生眩光影響及對環境形成
36、光污染。5.2.8 煙囪、礦井井架、儲氣罐、水渠(道)、蓄水塔等的照明設計應根據相應景觀元素的特征及其所處環境,選擇合適的照明方式及照明設施,以體現其功能性質和外形美感。5.3 商業步行街5.3.1 商業步行街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有助于創造一個安全舒適的購物環境和休憩場所。 2 商業步行街的出入口以及街內的商店店頭、櫥窗、道路、廣場、公用設施、廣告和標識均應設置照明; 3 商店建筑立面設置照明時,既要有個性,又要和店頭、櫥窗、廣告和標識以及旁邊的建筑物的照明和諧協調; 4 商業步行街照明的概念設計應和商業步行街的總體設計同步進行。照明設計師應和建筑師、景觀設計師密切配合進行照明整體
37、設計,商業步行街的各種室外照明應融為一體; 5 商業步行街照明應以人為本,滿足行人的下列需要: 1)能看清路面、臺階、坡道和障礙物; 2)能看清4m以外來人的面部; 3)能看清過往車輛,并能判斷車輛距離、行駛方向及速度; 4)能辨認建筑物標識、招牌及為該地區定位的其他標識。5.3.2 商業步行街照明的照度或亮度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商業步行街的道路照明的評價指標及其照明標準值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的規定。 2 商業步行街的廣告照明的亮度標準應符合本標準5.6.2的規定; 3 商業步行街的建筑物立面照明的亮度標準應符合本標準5.1.2的規定。5.3.3 商業步行街照明設計應遵循
38、下列原則: 1 店頭的照明設計: 1)店頭的亮度與周圍亮度的對比度應符合本標準4.3.2的規定; 2)應與店內照明、櫥窗照明、廣告標識照明以及建筑立面照明有所區別又相協調; 3)采用投光照明方式時不應對進出商店的顧客造成眩光。 2 商店建筑立面的照明設計: 1)應根據本標準5.1.2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建筑在商業街中所處的位置、環境特點合理確定亮度或照度水平; 2)應根據建筑特點和環境條件選擇合理的照明方式; 3)選擇泛光照明方式時應設計最佳的投光方向和裝燈位置; 4)光源和燈具的選擇應符合本標準3.2和3.3的規定; 5)燈具等照明設施應盡可能隱蔽。隱蔽不了時,固定燈具的支架尺寸,造型和顏色應和
39、周圍環境相協調。 3 商業步行街道路的照明設計: 1)不宜采用常規道路照明方式和常規道路照明燈具; 2)宜采用造型美觀、上射光通比不超過25%、垂直面和水平面均有合理的光分布的裝飾性和功能性相結合的燈具; 3)光源宜選擇高顯色金鹵燈或緊湊型熒光燈; 4)燈桿、支架、燈具外形、尺寸和顏色應整體設計,互相協調; 5)應為露天或舞臺演出、商品交易會或展示會等活動預留電源和插座。 4 公用設施的照明設計: 1)雕塑的照明應符合本標準5.2.4的相關規定; 2)樹木、花壇、草坪和噴泉的照明應符合本標準5.5的相關規定; 3)商業步行街所有公用設施的照明應統一設計,其亮度水平和光色應和諧協調,在視覺上保持
40、良好的連續性和整體性。 5 商業步行街入口部位的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入口部位的大門或牌坊、建筑、小品照明的亮度與街區其他部位的亮度的對比度應符合本標準4.3.2的規定; 2)應突出街名牌匾等的照明; 3)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或同時采用多種照明方式; 4)可使用色光和動態照明手法; 5)應合理設計和選取燈桿、燈具或燈箱的外形、尺寸和顏色。 6 廣告和標志的照明設計應符合本標準5.6的相關規定。5.4 廣 場5.4.1 廣場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廣場照明的亮度或照度的水平、照明方式、光源的顯色性以及燈具的造型應體現廣場的功能要求和景觀特征。 2 廣場公共活動區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
41、應低于表5.4.1-2的規定:表5.4.1-2 廣場綠地、地面、人行道和入口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照明場所綠 地人行道地面(注)主要出入口平均水平照度(lx)2551010152030注:市政廣場見本標準5.4.2-3的規定;交通廣場見本標準5.4.3-2的規定;商業廣場見本標準5.4.4-2的規定。 3 廣場公共活動區的照度均勻度ui(emin/emax)不宜大于1:6;最小半柱面照度escmin不宜低于2lx。 4 廣場公共活動區、建筑物和特殊景觀元素的照明應統一規劃,相互協調,避免對行人產生眩光和對環境產生光污染,行人步行和休閑區域的眩光限制應符合本標準7.0.2-5的規定。 5 廣場照明
42、應有構成視覺中心的亮點,視覺中心被照物的表面亮度與周圍環境亮度的對比度應符合本標準4.3.2的規定。 6 廣場照明設施應功能合理,安全可靠,必須防止燈桿傾倒和燈具碎落傷人事故。 7 選用裝飾燈具時,燈具上射光通比應低于25%,不宜使用多燈上照式花燈燈具。5.4.2 市政廣場照明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 作為政治、文化集會、慶典、禮儀、民間節日活動和觀光的市政廣場的照明圖式、色彩和設施外觀應簡潔、莊重和大氣。 2 廣場上的標志性建筑物或構筑物作為廣場的視覺中心,它和廣場上的其他景觀元素照明的亮度應保持協調的比例關系。 3 有集會活動的市政廣場主要活動區地面平均照度為20lx,并應予留60%電容量
43、作備用電源,為照明增容創造條件。 4 廣場的建筑物照明應符合本標準5.1的規定,廣場的特殊景觀元素的照明應符合本標準5.2的規定。 5 除重大活動外,廣場不宜選用動態和彩色光照明。5.4.3 交通廣場照明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 對機場、車站、港口和碼頭的交通廣場照明應以功能照明為主,對出入口、步行或車行道路及換乘位置應設置顯目的照明標識。 2 鐵路或港口的站前廣場地面平均照明為1020lx,在人流車流繁忙時可取20lx,在后半夜宜降低一半。 3 交通廣場的機動車形式區域的眩光限制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的相關規定;廣場上的建筑物照明應符合本標準的5.1的規定;廣場上的特殊景觀元素
44、的照明應符合本標準5.2的規定。 4 應避免照明對行人和司機產生眩光以及對環境造成光污染。 5 不宜使用閃爍多變的動態照明和易與交通信號燈的顏色相混淆的彩色光照明。5.4.4 商業廣場照明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 位于商業中心,用于購物或休閑的商業廣場的照明應和商業街建筑、店頭、櫥窗、廣告標識、道路、廣場中的綠化、小品及娛樂設施的照明統一規劃,相互協調,并符合本標準5.3的規定。 2 商業廣場地面平均照度不應低于20lx,最小照度不應低于5lx,最小垂直照度不應低于4lx。 3 照明光源宜選用高顯色性的低功率金鹵燈、管型熒光燈或緊湊型熒光燈。 4 照明燈具選型除滿足功能要求外,還要造型美觀,具
45、有較好的裝飾性。 5 應為廣場演出、商品交易會或慶典活動等預留電源和插座。5.4.5 紀念廣場照明設計應遵循的原則: 除滿足本標準5.4.1的要求外,應通過光和影重點塑造被紀念人或物的形象特征,營造一種沉靜、凝重的光環境。5.4.6 宗教廣場照明應遵循的原則: 位于教堂、寺廟或祠堂前的宗教廣場的照明除滿足標本標準5.4.1的要求外,應突出廣場上宗教建筑物或構筑物的照明,營造一種虔誠、深邃和神圣的夜景景觀;5.4.7 休閑和娛樂廣場照明設計應遵循的原則: 除滿足本標準5.4.1的要求外,休閑和娛樂廣場的照明方式應靈活,燈具應美觀精致和隱蔽無眩光,營造一種幽靜、舒適和愉快的光環境。5.5 公園(園
46、林)5.5.1 公園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根據公園(園林)類型(功能)、風格、周邊環境和夜間使用狀況,從保障游人安全,方便使用,確定照度水平和選擇照明方式。 2 應避免溢散光對行人、周圍環境及園林生態的影響。 3 公園的公共活動區域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5.5.1的規定。表5.5.1 公園公共活動區域的照度標準值區域最小水平照度ehmin(lx)照度均勻度u1最小半柱面照度escmin(lx)人行道、自行車道21:42草地21:62庭園、平臺51:63兒童游戲場地101:64注:1 照度均勻度u1為最小照度和最大照度之比; 2 最小半柱面照度的計算與測量見本標準附錄b。 4 公園內建筑
47、物的照明應符合本標準5.1的規定,公園內特殊景觀元素照明應符合本標準5.2的規定。5.5.2 公園樹木照明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 應將對樹木的直接照明作為輔助手段,選擇適宜的照射方式和安裝位置,應避免長時間的光照和燈具的安裝對植物生長產生的影響,不宜對古樹等珍稀名木進行照明。 2 應考慮常綠樹木和落葉樹的葉狀及特性、顏色及季節變化因素的影響,確定照明的照度水平和選擇光色合適的光源. 3 在地面設置投光燈進行上照時,應注意燈具的隱蔽和光的投設角度或方向。應避免在人的觀賞角度上產生眩光和對環境產生光污染。5.5.3 公園草坪、花壇照明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 草坪的照明應考慮對公園內人的活動的影
48、響,光線宜自上而下,避免溢散光對環境的污染和眩光對人的影響。 2 燈具應作為景觀元素考慮,避免由于燈具的設置影響景觀; 3 花壇宜采用自上而下的照明方式,表現花卉本身,應避免溢散光和眩光對觀賞及周圍環境的影響。 4 選用的光源應有良好的顯色性,光源的一般顯色指數不應小于60;5.5.4 公元水景照明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 應根據水景的形態,如靜水、流水、疊水、噴泉等多種形式,選擇合適的照明方式。 2 噴泉照明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5.5.4的規定;表5.5.4噴泉照明的照度標準值環境亮度噴水始端位置的照度(lx)亮環境100200暗環境50100 3 水景照明燈具應結合景觀要求充分隱蔽,應兼顧無水時的效果和冬季結冰時采取的防護措施; 4 光源燈具和電器必須滿足水中使用的防護與安全要求,并便于維護管理。5.5.5 公園步道照明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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