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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的財產管制制度探究,民事訴訟法論文民事訴訟法論文2000字: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的財產管制制度探究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后,怎樣切實解決執行難,根治執行亂,建立起良性循環的執行工作長效機制,已引起人們的考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確立了財產管制這一制度,為執行工作破難治亂指路,為建立以財產為中心的執行程序改革再造鋪路。為此,筆者試對財產管制進行一些粗淺的探究,以期拋磚引玉。財產管制概述〔一〕財產管制概念財產管制指,在法律文書生效時,負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財產義務的當事人〔下面簡稱義務人〕所有的,相當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義務部分的財產,即處于法律的強迫監管和制約〔下面簡稱管制〕下,義務人擅自處置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將要承當法律責任的制度。〔二〕財產管制的溯源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2]22號印發的(關于適用〈中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夠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而該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訴訟介入人或者其別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夠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據此,訴訟介入人或者其別人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能夠根據情節輕重對其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司法解釋形式,正式確立了財產管制這一制度。2021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21]5號印發的(關于適用〈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面簡稱(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六項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行為,包括:〔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別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這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形式,延續了財產管制這一制度,并將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別人提供擔保等行為納入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的行為。財產管制特征〔一〕財產管制對象具有財產性在法律文書生效后,義務人財產即處于法律的管制下,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任何人不得施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別人提供擔保等擅自處置財產行為,因而財產管制對象特指被執行人財產。處于財產管制下的財產范圍僅限于等價義務人負有履行義務的部分,只要義務人保存了足夠履行義務的份額,且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就不需要承當責任,否則人民法院有權追查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二〕財產管制效力具有持續性義務人被管制的財產不僅存在于執行案件之中,而且還存在于法律文書生效后到申請執行案件立案之前和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中止后到義務人履行完畢,或人民法院執行完畢時,即財產管制效力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時起一直持續到該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由義務人履行完畢〔包括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期限屆滿未申請的〕、或者由人民法院執行完畢〔包括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時為止,因而財產管制效力具有持續性。例如,在破產程序中的執轉破案件,被執行人違背財產管制的,人民法院能夠依法追查其法律責任。被執行人并不因案件進入破產程序,而對違背財產管制行為的法律責任得以豁免。進一步探究不難發現,財產管制的效力也有區間性。即財產管制效力產生有起點,財產管制效力消滅有終點。法律文書生效時即為財產管制的起點,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完畢或履行完畢時即為財產管制效力的終點,但是義務人在財產管制效力的區間內有違財產管制行為的,財產管制的效力一直持續到追責時效的消滅時為止。〔三〕財產管制主體具有唯一性根據(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在法律文書生效后,義務人擅自處置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能夠依法處理,因而財產管制主體是人民法院。財產管制作用〔一〕財產管制對象的財產性是人民法院建立義務人報告、申請執行人查報、人民法院調查的財產查控制度的法理根據當前,絕大多數執行案件的執行標的為財產。義務人的財產狀況是指義務人所擁有的房屋所有權、土地等不動產,存款、產品等在生產經營中的動產,還包括應收債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無形財產,因而平常所見的義務人財產往往不等于義務人全部財產。在執行實踐中,要全面把握義務人所有的財產,需要進一步去查找,僅僅依靠權利人查報、人民法院調查,尚不能全面把握義務人的全部財產狀況。由于沒有準確、全面把握義務人的財產狀況,一方面往往導致以拘代執,對一些確無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經常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由予以司法拘留,忽視了民事訴訟法關于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歸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執行的規定,損害了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對一些確有財產而隱匿起來,存心故意鉆法律空子的老賴,也只不過僅僅司法拘留一次,其結果只能是不該拘的拘了,該捕的沒有捕起來,因而人民法院要克制執行難、治理執行亂,重辦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行為必須全面把握義務人財產狀況。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形式確立了財產管制這一制度,為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全方位建立起義務人報告、申請執行人查報、人民法院調查進而全面把握義務人財產狀況的財產查控制度提供了法理根據。〔二〕財產管制效力的持續性是揭開需要執行案件全貌的理論根據在執行實踐中,一些法院經常處于外有執行難、內有執行亂的窘境。執行亂的突出表現為執行案件底數不清等進而影響執行工作的正確決策。為什么會產生執行案件底數不清?這必須從需要執行案件的全貌談起,根據以往執行案件的立案、結案管理和統計,實際上執行案件如同冰山一角,不能全面反映需要執行案件全貌,而財產管制這一制度正好揭示了,在法律文書生效時義務人的財產已處于法律管制之下,而且一直持續到義務人履行完畢或人民法院執行完畢時。據此義務人的財產處于法律管制之下一般有三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后到當事人申請或審訊員移送立案執行前;第二種情形是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后到人民法院執行完畢時;第三種情形是在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但未履行完畢前和案件終本后至執行完畢前以及中止執行后至執行完畢前。人民法院需要執行案件不僅僅是上述第二種正在執行的執行案件,而且還包括上述三種情況的所有案件,因而財產管制揭開了人民法院需要執行案件的全貌。〔三〕財產管制效力的區間性是確定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時間始終的法律根據在執行實踐中,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下面稱簡拒執罪〕的時間起點界定頗有爭議。一種觀點以為,拒執罪犯罪時間應從立案執行時開場,其理由為: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個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在申請執行前權利人隨時可能放棄自個的權利,權利人放棄了申請執行權,則義務人不需要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假使義務人不需要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則義務人不構成拒執罪;另一種觀點以為,根據財產管制規定,財產管制的效力起點為法律文書生效之時,故拒執罪的時間起點同為法律文書生效之時,即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別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能夠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因而拒執罪的時間起點為義務人在法律文書生效之時。筆者以為第一種觀點缺乏法律根據,由于財產管制效力的區間性確定了拒執罪的時間起點。同理,根據財產管制規定,財產管制效力的區間性也確定了拒執罪的時間終點,即為生效法律文書履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時。但是,義務人在財產管制期間,違背了財產管制規定構成犯罪需要追查刑事責任的,其拒執罪追查的時效要根據刑法規定。〔四〕財產管制主體的唯一性是人民法院承當財產管制職責的法定根據基于上述需要執行案件存在多種情形,那么承當財產管制職責的人民法院就應當針對上述各種情形,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建立起相應的、對義務人被管制財產進行監管和制約的機制。財產管制啟示〔一〕財產管制的必然延伸建立執行預備案執行預備案是指法律文書生效后未立案執行的案件,終本或中止執行后未執行完畢的案件和已執行和解未履行完畢被執行的案件。財產管制主體的唯一性決定了人民法院必須對這三類案件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管制,建立有別于正在執行案件的執行預備案制度。將執行預備案和立案執行案件關聯起來,統一在人民法院需執行案件的形式下研究不難發現:建立執行預備案制度,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每一個案件在法律文書生效后到執行完畢前,它要么處于執行預備案狀態,要么處于立案執行狀態,消滅了執行案件的遺漏,進而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建立執行預備案制度,提供了執行工作科學決策根據。從執行預備案在審訊案件方面移交件數上看,如未結數量上升,講明未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上升,應通知權利人及時申請執行,使案件盡快進入執行程序。從執行程序中來看,未結案數量上升講明執行案件數量上升,為保持與審訊同步發展,應將工作重點轉移到執行工作上來,要抓緊清理執行未結案;建立執行預備案制度,堵塞執行人員作弊漏洞。對于個別執行人員為片面追求執行結案率任意終本或中止的,假如從以往的片面的執行統計是發現不了的,假使建立了執行預備案和執行案相統一的管理形式,就不難發現即便在執行案件中未結案數量下降,但執行預備案的未結案數量將會相應地上升,進而從制度上杜絕了執行人員作弊的可能。〔二〕構建執行新體制的必然要求建立執行案件案管中心法律文書生效是義務人財產進入財產管制的起點。根據財產管制主體的唯一性,人民法院應當落實法律文書的生效確定制度,要求案件承辦人在法律文書生效當天以通知書形式確定法律文書生效并通知權利人,且告知權利人有申請強迫執行的權利,及時保衛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同時將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移送立案機構登記,經立案機構登記后移交執行局,由執行局建立執行預備案,落實人民法院對義務人財產管制,避免財產管制制度成為一紙空文。因而,在執行局建立執行案件案管中心具有必要性。當前的信息技術足以為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把握執行案件的全貌、治理執行亂提供技術支撐,因而,通過執行案件案管中心建立起執行預備案和執行案件統一管理的新形式,具有可行性。〔三〕黑名單制度的補充建立灰名單制度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能夠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頒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據此,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產生了宏大的威懾效應,讓老賴無處遁形。對被執行人采取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頒布不履行義務信息等措施在執行實踐中稱為黑名單制度。然而,對義務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后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前,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仍然缺乏威懾措施,因而有必要探尋求索建立黑名單制度之外的灰名單制度。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據此,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頒布生效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根據。根據財產管制規定,義務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后,其財產即處于法律管制之下。故義務人有義務報告其財產狀況。人民法院應當在建立黑名單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灰名單制度,將其作為黑名單制度的補充,即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納入失信義務人灰名單,在互聯網上頒布其裁判文書基礎上,根據財產管制規定,催促其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此舉有助于提高民商事案件自動履行率,促進財產良性循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四〕強迫執行法的立法重心財產管制想要建立以財產為中心的人民法院執行程序、改革再造的執行管理新體制和執行運行新機制,就要呼喚立法的支持。因而,強迫執行法不僅要將財產管制納入立法內容,而且要將財產管制作為強迫執行法的一條原則在總則中予以規定,即:在法律文書生效后,義務人相當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財產即處于法律管制之下,未經人民法院許可,義務人不得擅自處分財產。被執行人擅自處分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能夠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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