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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第頁PAGE個人消費貸款管理辦法三篇篇一:個人消費貸款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發展,防范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XX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簡稱《基本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XX省農村信用社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消費貸款是指縣級聯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統稱法人機構)向服務轄區內農戶、城鎮居民等自然人發放的,用于購買非營運汽車或其它大宗耐用消費品、個人購房(不含按揭貸款)、房屋裝修、旅游消費、教育消費等具有指定消費用途的人民幣貸款。(一)非營運汽車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放用于購買符合注冊條件的非營運汽車貸款。(二)大宗耐用消費品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家庭耐用消費品的貸款,包括家用電器、電腦、家具、健身器材等。(三)個人購房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個人住房、商用房的貸款(不含按揭貸款)。(四)房屋裝修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房屋裝修的貸款。(五)旅游消費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員旅游消費的貸款。(六)教育消費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放的滿足本人及其子女就學資金需求的貸款。第三條辦理個人消費貸款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專人經辦;嚴格程序,規范操作;額度控制,權限管理;落實擔保,防范風險”的原則。屬地管理,專人經辦。即法人機構只能對工作單位、固定住所或戶口所在地在法人機構服務范圍內的借款人辦理消費貸款;農村信用社要確定專門人員辦理該項業務。嚴格程序,規范操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個人消費貸款業務,不得簡化或省略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額度控制,權限管理。要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級、消費總額、家庭收入水平和綜合還款能力,核定每個借款人的具體貸款額度。發放消費貸款,必須按照貸款審批權限逐級審批。落實擔保,防范風險。辦理消費貸款業務必須具備合法有效的擔保手續。原則上不發放信用貸款。第四條實行信用等級評定制度,嚴禁向未評定信用等級的申請人發放保證類貸款。信用等級由高到低分AAA、AA、A三個等級。主要參考以下因素確定:(一)借款人基本情況;(二)生產經營狀況;(三)社會信譽狀況;(四)年凈收入;(五)資產負債狀況、家庭財產狀況;(六)自有資金情況;(七)貸款本息償還情況。各級別的細化標準由各法人機構確定。第五條個人消費貸款業務應嚴格執行“面談”、“面簽”規定,做好面談記錄,面談記錄包括文字、圖片或影像等資料。信貸人員應向借款人、擔保人詳細講解合同條款,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認真調查核實借款人信息及消費情況的真實性,嚴禁向自有資金或首付款比例不足的借款人發放貸款。第二章貸款條件、額度、期限、利率及還款方式第六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年齡在18周歲(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能力或經營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齡加貸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65年;以保值性較高的抵質押財產提供擔保的,借款人年齡可適當放寬。(二)有固定的住所和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具備履約還款能力;(三)誠實守信,無不良生活嗜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信用等級在A級(含)以上;(四)自有資金或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消費總價款的30%;(五)能夠提供農村信用社認可的財產抵押、質押或保證,保證人對借款人應有約束力;(六)在農村信用社開立賬戶,自愿接受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七)其他家庭成員(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農村信用社無有效消費類授信或貸款,住房按揭貸款、助學貸款等除外;(八)借款人需提供與借款用途相符的,真實合法的消費證明;(九)農村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貸款額度。根據借款人的消費總價款、信用等級、家庭總收入、家庭凈資產和綜合還款能力,確定貸款額度。原則上汽車消費貸款額度不高于總價的60%,最高30萬元;個人住房貸款額度不高于購房價的70%,商用房貸款額度不高于購房價的50%;住房裝修貸款額度不高于購房價的40%,最高50萬元;耐用消費品貸款額度最高5萬元;旅游消費貸款額度最高5萬元;教育消費貸款額度最高5萬元。以房地產等優質資產進行抵質押的,可根據抵質押物價值合理確定貸款額度。第八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貸款用途、綜合還款能力合理確定,最長不超過5年。個人消費貸款不得辦理借新還舊,不得辦理貸款展期。第九條貸款利率。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農村信用社利率浮動幅度以及有關利率定價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確定。對于優質客戶或綜合回報較高的客戶可給予利率優惠。第十條還款方式。(一)等額本息償還法,即在貸款期內每月以相等的金額平均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二)等額本金償還法,也稱遞減法,即在貸款期內將本金平均分攤在每期償還,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期遞減。(三)定期還息任意還本還款法,即定期償還貸款利息,分次任意歸還本金,借款到期日償還所有本金和利息。(四)一次性還本付息還款法,即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償還所有貸款利息和本金。原則上對于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一次性還本付息、一次還本、按期付息或分期還本付息的還款方式;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第三章貸款擔保第十一條借款人申請個人消費貸款,應按要求提供符合條件的擔保。第十二條采取保證方式擔保的,保證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收入穩定,信用良好,具備保證資格和擔保能力,有較好的代償意愿,信用等級在A(含)以上。原則上以工資性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公務人員、企業員工等保證人的保證額不超過其年收入的6倍,以生產經營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戶、個體工商戶等保證人的保證額不超過其年收入的3倍。第十三條以抵押方式申請個人消費貸款的,原則上應以房地產作為抵押,或提供農村信用社認可的其他抵押物,并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嚴禁以土地已抵押給其他金融機構的房產作為抵押物。以房產抵押的,要求地理位置優越,具有較強的變現能力,無經濟糾紛,不在規劃拆遷范圍內。抵押房產占用范圍內土地必須為出讓土地,并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有條件的,同時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抵押房產的價值以該房產當前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孰低者確定,房地產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過70%。抵押財產原則上辦理保險手續,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在保險期限內如發生損毀,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擔保或提前收回貸款。第十四條采取質押方式擔保的,質押率應結合貸款期限、質物種類等因素合理確定。保值性較差的動產或權利質押率不得超過30%,其他質物的質押率原則上不超過90%,以個人或單位定期存單等價值確定且保值性較高的質物質押的,可根據質押擔保范圍合理確定貸款金額,但質物金額須完全覆蓋貸款本息及費用。第四章業務流程個人消費貸款業務基本流程:評級→授信→用信(借款申請→調查→審查→審議與審批→簽訂合同→貸款發放→貸款支付)→貸后管理→貸款收回與處置第十五條評級授信。評級授信可同時進行,評定方法參照《基本制度》相關規定。第十六條用信(一)借款申請。借款人提出申請并填制借款申請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資料:1.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共同還款承諾書;2.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單位出具的合法收入證明或工資單、自付款證明原件;3.以抵押、質押方式進行擔保的,應提交抵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同意抵(質)押的證明、抵押物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書、質押權利憑證、資產評估報告、必要的保險證明等;4.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二)貸款調查。實行雙人調查,調查人員對借款人資格、貸款條件及還款能力、擔保能力進行調查,對所有考察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合規性負責。調查主要內容:1.調查借款人所有資料是否真實、合法;2.調查借款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影響還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記錄,家庭財產狀況和個人收入情況;3.調查借款人申請借款用途、金額及期限是否合理,還款來源是否穩定,是否有持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4.調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條件、有足夠的擔保能力和代償能力,調查抵質押物的有效性、合法性,評估抵質押物的價值、變現能力,是否能覆蓋貸款本息;5.采取分期還款的,借款人的家庭月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比是否超過55%;6.其他需要調查的內容。(三)貸款審查。審查人員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按規定進行審查,復測有關數據,審查貸款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合規合法性。主要審查以下內容:1.消費行為的真實性;2.采取抵質押擔保的,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質押的合法、有效的書面意見;3.借款人還款能力;4.擔保人擔保能力;5.貸款額度、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規定。(四)貸款審議與審批。按《基本制度》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議和審批。(五)簽訂合同。對審批同意發放的貸款,農村信用社與借款人、擔保人等簽訂有關借款及擔保合同。需辦理登記的應到相關部門辦理合規合法的登記手續。(六)貸款發放。個人消費貸款的發放一律轉賬存入借款人的個人結算賬戶,嚴禁以現金方式發放貸款。(七)資金支付。按照《XX省農村信用社貸款資金支付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貸后管理。貸款發放后,應通過監管資金賬戶、現場檢查、核查抵質押物及擔保權益完整有效性、對客戶和信貸業務風險及時預警并調整貸款策略等手段,持續監控和管理信貸風險。(一)貸后檢查。貸款發放15日內進行首次貸后檢查,法人機構確定常規檢查頻率,出現違約情況,加大檢查頻率。重點檢查以下內容:1.貸款的實際用途;2.借款人歸還貸款本息情況;3.借款人有無騙取銀行信用的行為;4.借款人職業、收入和住所等影響還款能力的因素變化情況;5.保證人保證資格和保證能力變化情況;6.抵、質押物保管及其價值變化情況;7.有關合同及相關資料的完整性與有效性,有無與法律、法規和制度相抵觸,需要變更、修改和補充之處。(二)風險分類。對個人消費貸款要按照《XX省農村信用社信貸資產風險分類實施細則》及時進行風險分類第十八條貸款收回與處置。(一)貸款收回。短期貸款到期前10天,中長期貸款到期前30天,信貸人員以書面、電話、短信、郵件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時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通過農村信用社營業網點或其它自助渠道辦理還款手續。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貸款社在還款日通過借款人的個人結算賬戶進行扣款。對賬戶存款不足未能按時扣收的,信貸人員應及時催收。(二)提前還款。借款人可根據資金情況提前歸還部分或全部貸款,但需事先征得貸款人的同意。(三)逾期處理。1.借款人首次未按借款合同規定時間歸還貸款本息時,信貸人員應在違約后3個工作日內對借款人進行電話或口頭提示催收。2.借款人連續2期或累計4期未還貸款本息時,信貸人員要上門催收,向借款人、保證人發出書面催收通知書進行催收。3.借款人連續3期或累計5期未還貸款本息,應提前收回貸款,通過依法訴訟、處理抵押物、追究擔保人責任等措施對全部貸款本息進行清收。(四)違約處理。借款人出現違約的,農村信用社應凍結授信額度并依法處置抵質押財產或要求保證人履行連帶保證責任,對于辦理消費貸款分期付款保證保險的,農村信用社須按照保險條款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第五章其他規定第十九條貸款額度不得隨押品評估價值浮動。對已辦理抵質押登記的押品,在借款人沒有全部歸還貸款前,不得以再評估后的凈值追加貸款。第二十條法人機構個人消費貸款不良率超過1%應暫停辦理。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規定辦理個人消費貸款業務的信貸人員,按照《XX省農村信用社員工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追究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二條各法人機構須按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操作規程。第二十三條農村信用社與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簽訂的各類合同須用省聯社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XX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制定,解釋、修改亦同。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二:個人消費貸款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綜合消費貸款業務管理,防范業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和《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指導意見》(銀行辦發[1999]75號),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綜合消費貸款,是指向借款申請人發放的用于指定消費用途的人民幣擔保貸款。第三條 辦理個人綜合消費貸款業務應遵循“貸款真實、擔保有效、用途明確”的原則。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行開辦個人綜合消費貸款業務的所有分支機構。第二章 貸款條件第五條 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用途包括住房裝修、購置耐用消費品、教育支出、旅游和醫療等消費用途。第六條 申請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的借款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年齡在65周歲(含)以下,在貸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二) 有正當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三) 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無不良記錄;(四) 能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擔保;(五) 有明確的貸款用途,且貸款用途符合相關規定;(六) 在我行開立個人結算賬戶;(七) 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個人綜合消費貸款擔保方式包括抵押、質押和保證,貸款用途為醫療和留學的,擔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質押。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須為借款申請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或商用房。禁止以商場的分割銷售攤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產權糾紛、不易變現的房產作抵押。第八條 對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時間或評估時間超過2年或貸款人要求評估的,貸款經辦行應委托二級分行(含)以上機構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第九條 以質押或保證方式擔保的,貸款額度、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及貸款調查、審查、審批要按照《##銀行個人質押貸款管理辦法》(銀行發[]216號)和《##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管理辦法》(銀行辦發[]564號)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貸款期限、利率和還款方式第十條 申請個人綜合消費貸款,以個人住房抵押的,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以個人商用房抵押的,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60%。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對貸款用途為醫療和留學的,期限最長可為8年(含),不得展期。第十二條 貸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期限利率執行。第十三條 個人綜合消費貸款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采用按月還息,按月、按季、按半年或一次還本的還款方式;期限超過1年的,采用按月還本付息方式。第四章 貸款受理與調查第十四條 貸款經辦行受理借款申請人貸款申請時,應要求借款申請人提供如下資料:(一) 個人貸款申請審批表;(二) 有效身份證件;(三) 常住戶口證明或有效居住證明,及固定住所證明;(四) 婚姻狀況證明;(五) 收入證明或個人資產狀況證明;(六) 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抵押房屋財產所有人(含法定共有人)的身份證件、婚姻狀況證明、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七) 須進行抵押物價值評估的,應提供評估報告;抵押住房免于評估的,應提供符合免于評估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交易合同或上一次評估報告等;(八) 貸款用途使用計劃或聲明;(九) 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第十五條 個人綜合消費貸款調查由貸款經辦行負責。貸款調查須實行雙人調查,調查人對貸款資料的真實性負調查責任。第十六條 調查人在收妥申請資料后,要查詢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我行特別關注客戶信息系統等,了解借款申請人資信狀況;要查詢我行個人信貸管理系統,了解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曾在我行的貸款記錄;要與借款申請人進行雙人見客談話;要對抵押物進行雙人實地調查。調查要點包括:(一) 借款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二) 借款申請人資信狀況是否良好;(三) 借款申請人的身份、職業、收入是否真實,是否具備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四) 貸款用途是否真實、明確、合理,是否符合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消費習慣;(五) 抵押物是否真實,價值是否合理,是否易于變現;(六) 抵押物需要評估的,是否按規定進行了抵押物價值評估;抵押住房免于評估的,證明符合免于評估條件的相關材料是否真實;(七) 抵押物財產所有人(含法定共有人)的身份是否真實,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八) 貸款是否存在假按揭的嫌疑。調查人根據調查情況,就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成數等事項,在申請審批表上分別簽署調查意見。對主調查人同意的,應整理貸款資料清單,將貸款資料提交調查復核人復核;主調查人不同意的,應通知借款申請人取回相關資料。第十七條 個人綜合消費貸款調查復核由貸款經辦行負責。調查復核人對貸款資料的真實性負調查復核責任。調查復核人在收到貸款資料后,要對貸款資料及調查意見進行復核。復核要點包括:(一) 貸款資料是否真實、完整;(二) 借款申請人借款行為和貸款用途是否屬實;(三) 調查人是否按規定履行了見客談話、雙人實地調查抵押物的職責;(四) 抵押物需要進行評估的,評估報告是否真實;抵押住房免于評估的,調查人是否對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了調查;(五) 調查人意見是否客觀、屬實。調查復核人根據調查復核情況,在申請審批表中就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成數和利率等事項簽署調查復核意見,復核同意的,將貸款資料交貸款經辦行綜合管理人員報消費信貸審批中心。第五章 貸款的審查與審批第十八條 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的審查由消費信貸審批中心審查人負責。審查人對貸款及資料的完整性和合規性負審查責任。審查人要對貸款資料進行審查,并對借款申請人的借款行為和貸款用途進行電話核實,審查要點包括:(一) 貸款資料是否齊全,要素填寫是否規范;(二) 貸款資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有無假按揭貸款嫌疑;(三) 借款申請人資信狀況是否良好;(四) 借款申請人償債能力是否充足;(五) 貸款抵押是否合法、充足、有效,抵押物價值是否合理;(六) 貸款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七) 貸款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八) 調查人、調查復核人意見是否客觀、屬實。審查人在申請審批表上就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成數和利率等事項簽署審查意見。審查同意的,報審批人審批。第十九條 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的審批由消費信貸審批中心審批人負責。審批人在授權范圍內對貸款資料進行審批,審批人對貸款決策負審批責任。審批要點包括:(一)貸款投向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我行有關規定;(二)貸款風險是否可控,貸款抵押是否安全、可靠;(三)調查人和審查人是否認真履行貸款調查和審查職責,調查和審查意見是否客觀。審批人就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成數和利率等事項做出決策,并在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超過審批中心審批權限的,由審批中心主任出具審核意見,報所屬分行行長或主管行長審批,超過所屬分行權限的要按程序逐級上報審批。超權限報批貸款審批工作完成后,貸款資料和審批意見要返回至審批中心,由審批中心做好記錄后移交貸款經辦行。第六章 貸款發放第二十條 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的發放工作由貸款經辦行負責。貸款經辦行綜合管理人員對抵押的有效性負責,貸款經辦行簽約人對審批意見落實情況負責。第二十一條 經審批中心審批同意的貸款,支行綜合管理人員將貸款資料送支行簽約人。第二十二條 支行簽約人依據審批意見,與借款合同和借據載明的要素核對一致,簽署借款合同,將貸款資料交綜合管理人員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第二十三條 綜合管理人員按規定落實貸款抵押后,將貸款資料和抵押落實證明材料提交支行簽約人。支行簽約人根據支行經營情況、貸款抵押和審批意見落實情況等,最終決定是否發放。同意發放的,支行簽約人在借據上簽字。第二十四條 綜合管理人員在借據簽署生效后,要電話通知借款申請人,由會計人員向借據載明的賬戶發放貸款,并打印放款憑證。第二十五條 綜合管理人員應在貸款發放后7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料整理立卷后移交貸后管理中心貸后監督人員。第七章 貸后管理第二十六條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的貸后管理要重點跟蹤借款人收入和抵押物價值的變化、貸款的實際用途等情況,若出現借款人收入下降、抵押物價值貶損等影響貸款安全情形的,應及時采取相應的風險防控措施。第二十七條其他貸后監督、貸后監測、違約貸款催收與清收處置、貸后客戶服務等工作,按照《消費信貸業務操作管理規定》(銀行發[]98號)、《消費信貸貸后管理中心管理辦法》(銀行發[]173號)等規定執行。第八章 附則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篇三:個人消費貸款管理辦法第一節總則第一條為推動中國XX銀行個人信貸業務健康發展,滿足個人貸款市場需求,本著“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的經營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貸款通則》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系指中國XX銀行向社會自然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的,用于指定消費用途的人民幣擔保貸款(如系留學用途,也可發放美元貸款,詳見第六節外匯留學貸款)。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國XX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辦的個人綜合消費貸款業務。借款人指符合本辦法第二節規定的向貸款人申請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的中國國籍自然人。第四條貸款人、借款人、保險人及抵押物/質押物原則上均應在同一城市。第五條本辦法所稱保險人、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單位均指貸款人認可的指定單位。第二節借款條件、用途及授信方式第六條借款人應具備的條件。(一)借款人應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持有合法的身份證件;(三)在本地有常住戶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證明,有固定住所;(四)有穩定的收入和還本付息的能力;(五)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保方式;(六)根據借款人申請貸款的合法指定用途,借款人應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旅游合同、就學證明等;(七)在貸款人處開立同城陽光卡或具有結算功能的儲蓄存折,并同意授權貸款人從約定還款賬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息及應由借款人承擔的相關費用;(八)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貸款用途。本貸款不得用于認購、購買股票、用作經濟實體的注冊資本金或其他權益性投資和企業的流動性資金周轉需求。貸款用途包括:(一)支付自用房的裝飾、裝修費用;(二)購買家庭大額耐用消費品;(三)支付境內外旅游費用;(四)支付借款人近親屬出國留學的學費、基本生活費等必需費用;(五)支付借款人或其近親屬就讀于國內大學、研究生院的學雜費及生活費用;(六)支付購買汽車、住房首付款;(七)貸款人總行批準的其它個人綜合消費用途。第八條本貸款授信方式分為單筆貸款和貸款額度授信兩類。(一)“單筆貸款”指貸款人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一次性發放,一次或分次收回的貸款,該類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二)“貸款額度授信”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抵/質押物及保證情況進行評定后,授予借款人可在一定期限內,根據合法指定用途向貸款人申請使用的最高貸款金額。在授信額度及授信有效期內,借款人可隨時向貸款人申請使用貸款。1、授信額度根據抵/質押物的價值及保證情況綜合確定,不得超過根據抵/質押物價值及相應抵/質押率測算的最高可貸款及擔保額度金額之和;2、授信額度期限(以批準日期計算)不超過3年,且不得超過相應的抵/質押合同、保證合同的有效期;3、貸款授信額度項下的單筆貸款發放日不得早于授信額度起始日,貸款到期日不得超出授信額度的到期日。貸款人在確定貸款期限時,應在綜合考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經濟收入狀況、還款能力、保證或抵/質押物狀況、健康狀況及年齡等因素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貸款到期時借款人的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用于旅游、大額耐用消費品用途的,貸款期限宜控制在2年以內。第三節貸款金額、利率、還款方式本貸款單筆金額起點為1000元。(一)貸款用途系購買個人大額耐用消費品、旅游消費,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二)貸款用途系裝修,若裝修房屋單價大于5000元/平方米,則裝修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擬裝修房產價值(評估價值與交易價孰低)20%;若裝修房屋單價小于5000元/平方米,則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擬裝修房屋裝修單價1000元/平方米與房屋建筑面積乘積且不得超過《裝修合同》金額。(三)貸款用途系出國留學,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四)貸款用途系國內就學,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第十條貸款利率: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應基準利率或上浮一定幅度確定,如客戶條件特別優異需下浮利率必須上報總行審批;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的,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的,仍實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的,我行規定在合同期內按年調整,即在下一年度的公歷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貸款利率。如未遇基準利率調整,則下一年度利率與上年度利率相同。(二)罰息。對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或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貸款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罰息。第十一條還款方式。本貸款還款方式包括按月等額、按月等本和先還息后按月等額/等本四種還款方式。(一)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的貸款,借款人可選擇按月等額、按月等本或前3個月還息,剩余期限等額/等本四種還款方式;(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貸款,借款人可選擇按月等額、按月等本或前6個月還息,剩余期限等額/等本四種還款方式。第十二條還款周期:本貸款實行從放款的次月起開始還款。每1個公歷月為1個還款期,均按月計收利息。合同約定的還款首期和最后一期按實際占用天數計算利息。第四節貸款擔保第十三條擔保方式。本貸款擔保方式包括抵押、質押和保證三種,借款人可選擇其中一種單獨使用,也可同時選擇多種組合使用。(一)貸款人認可的抵押品包括:借款人或第三人(均為自然人)合法享有所有權的一般住房、商業用房(含攤位、門面、寫字樓)和別墅。1、以一般住房作為抵押的,最高可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抵押物面積小于60平方米且為抵押人唯一住房的不予辦理);2、以商業用房(含攤位、門面、寫字樓)作為抵押的,最高可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60%;3、以別墅作為抵押的,最高可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60%;4、如單一自然人單筆借款金額超過500萬元,以一般住房、商業用房/別墅抵押的,則最高可貸款金額原則上分別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60%和50%。(二)以貸款人認可的有價單證質押的,具體操作辦法參照《中國XX銀行個人有價單證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其他質押方式由總行單獨審批。(三)貸款人認可的保證方式包括以下三類:1、擔保公司連帶責任擔保保證,應按我行法人授信業務程序核定保證人擔保資格及擔保額度;2、擔保公司以外的其它企業擔保,我行目前原則上不接受,特殊情況報總行審批;3、第三方自然人擔保,我行目前原則上不接受,特殊情況報總行審批。(四)貸款人總行認可的其它擔保方式。第五節貸款流程第十四條貸款申請。借款人申請本貸款,應以書面形式向貸款人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借款人情況調查表;(二)貸款申請表;(三)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證件/戶口本/有效居留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四)借款人及配偶職業、職務及收入證明或其他有效還款來源證明;(五)以財產抵押的,應提供抵押物清單、權利證明文件以及財產共有人或有權處分人同意抵押的證明,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六)符合貸款人規定的貸款用途文件,如訂貨合同、買賣合同、裝修合同、國外學校的錄取通知書及學費生活費證明等;(七)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條授信調查。(一)經辦行客戶經理應當負責審定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對需要現場核實的事項,必須雙人現場核實。主、協辦人員應填寫個人貸款簽字、印章見證確認書,對借款人、擔保人等各方簽字及印章的真實性承擔見證責任。(二)授信調查要點1、通過行業收入水平分析、電話或上門調查核實開具收入證明單位,了解借款人收入證明的真實性。①薪金、工資收入證明,如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工資單、個人收入調節稅稅單、代發工資存折;②自辦實業客戶可提供經營收入證明,如驗資報告、股東分紅決議、稅單等;③房屋租賃合同及稅單、股權分紅稅單等。2、通過查看借款人其它財產(如存單、房屋產權證等)來了解借款人自身經濟實力,并進一步了解借款人現有住房情況;3、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或其它數據信息系統、我行個貸系統,查詢借款人在銀行有無不良貸款記錄和其他負債情況。如有連續90天以上不還款記錄,我行不得發放任何貸款;如有其他不良記錄,視具體情況嚴格審批。(三)擔保確認。1、對于借款人以房產作為抵押申請的,應當審核相應憑證、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核實其房產的可抵押性和所有權無爭議性;對擬用于抵押的房產價值評估方式為:抵押房產自建成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之日止,未滿一年的,房屋買賣合同價即視為抵押物價值;交付使用超過一年的,則必須由貸款人指定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認(其中,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內且抵押率在購置價40%以內,可不予評估,但須由分行個貸信審小組認定),評估費用由抵押人負擔。根據市場變化,貸款人(授信人)、借款人(受信人)均有權提出重新評估抵押物的要求,相關費用由借款人(受信人)負擔。在購置價內,如重新評定價值超過原價值,經貸款人(授信人)核定后,可增加授信額度;如重新評定價值低于原價值,則貸款人(授信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受信人)提供新的抵押物。為減輕借款人負擔,可以采取預評估方式考核抵押物價值,貸款審批通過后,再要求借款人出具正式的抵押物評估報告,貸款金額按照預評估價格與正式評估價格乘以審批通過的抵押率孰低的原則確定。2、對于借款人以權利憑證作為質押申請貸款的,應當審核相應憑證、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核實質押物到期日或質押物續存、轉存后的到期日,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質押物到期日或質押物續存、轉存后的到期日。對于第三方出質的,應有第三方出具同意出質的書面法律文件。3、對于抵押+保證方式擔保的,應當根據貸款人總行其它授信規定,審核抵押物及保證人的擔保資格和擔保能力。第十六條貸款的審查、審批。(一)客戶經理根據貸款人個人資信評估標準評定借款人資信等級,測算擔保方式換算系數、授信風險度。根據貸前調查和風險分析情況,主、協辦人員應共同在《中國XX銀行私人客戶授信調查報告》上簽署明確意見。(二)經辦行相關人員在《個人信貸業務審批表》相應欄目簽署明確的意見后,應將整理完畢的單筆貸款或貸款授信額度文本及其他報批資料,按照貸款人有關授信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查、審批。第十七條抵押、保險和公證。審批通過后,經辦行業務部門根據終審批復意見,通知借款人、擔保人簽訂相關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二)合同簽訂后,貸款人應辦妥抵押財產的評估、保險、抵押登記等手續,費用由借款人承擔。(三)借款人須按照貸款的擔保方式到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相關保險事宜,以房產抵押的,須按照抵押物價值購買財產保險,保險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為貸款人,投保期限不得短于貸款期限,保險單正本由貸款人保管,保險費由借款人承擔。(四)根據借款人和貸款人當地具體情況,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保證人與貸款人到貸款人認可的公證機關,就貸款合同等債務債權文書辦理強制執行公證;對借款人的有關證明資料進行必要的公證,公證費由借款人承擔。第十八條貸款發放借款人必須填立貸款借據并與貸款人簽訂《委托劃款扣款授權書》;(二)貸款人根據終審批復意見,辦妥其他擔保手續和保險手續,分行放款審核崗落實相關授信條件后,經辦行發放貸款至借款人儲蓄存折/陽光卡賬戶(或根據借款人授權委托書將貸款經借款人儲蓄存折/陽光卡賬戶再劃款至合作單位賬戶)(三)特別規定:如貸款用途系用于購車,借款人應簽訂《委托劃款扣款授權書》,貸款人將貸款經借款人儲蓄存折/陽光卡賬戶再劃款至合作單位賬戶。貸款發放后,借款人應在貸款人規定的期限內向貸款人補充其購車發票原件/機動車行駛證等資料,由貸款人核實后將相關復印件入檔保管。(如借款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將上述資料補充齊全,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第十九條借款人已經全部償清單筆貸款或者在授信額度有效期滿時向貸款人償清所有債務后,貸款人應及時通知借款人,辦理抵押/質押/保證解除手續。第六節外匯留學貸款第二十條對于用途為借款人近親屬出國留學的學費、基本生活費等必需費用,可以發放外幣貸款。具體規定為:(一)目前幣種暫定為美元,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同幣種貸款利率執行。借款人應提交其近親屬擬前往的國外學校的錄取通知書及學校開出的學費和生活費用證明;借款人及其近親屬婚姻狀況證明;證明借款人與擬留學人員親屬關系證明;擬留學人員的因私護照。留學貸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擬前往的國外學校的錄取通知書上載明的學雜費和正常生活費用總額的80%,貸款起點為1000美元,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6萬美元。本貸款審批權限應按貸款申請上報之日我行公布的外匯(鈔)買入價折合人民幣計算后按照人民幣貸款權限執行;貸款審批通過后,貸款人可應借款人要求,為借款人出具《留學貸款證明書》(附件),以方便借款人辦理留學簽證手續。(八)借款人近親屬在獲得相關簽證后,應向貸款人提交簽證原件并提供復印件存檔;辦理抵押物評估手續;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和抵/質押合同并辦理有關抵押登記、保險等手續。根據借款人具體情況,貸款人認為必要時,可要求辦理貸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公證。(九)本貸款采用一次性發放形式且必須在貸款使用人取得相關留學簽證后才能發放。(十)學費部分由貸款人直接匯入留學人員就讀學校指定的賬戶,生活費可以提取部分外幣現鈔(等值2000美元以內),其余部分須匯往境外個人帳戶或持旅行支票、匯票、信用卡等攜出。由他人代辦的,學費、生活費須全額匯往自費出國(境)留學人員的個人境外帳戶上,不得提取外幣現鈔。(十一)貸款和還款幣種必須相同。(十二)留學貸款必須選擇對日還款。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增加以每半年為一期,實行按期等額本息、等額本金兩種還款方式,每期還本付息日可為貸款發放日后每半年的對日。(十三)貸款發放后,貸款人應按月向當地外匯管理局報備。第七節加按揭第二十一條加按揭的定義:加按揭貸款是指已在貸款人處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客戶,在貸款存續期間,以原貸款抵押物作擔保或將原抵押物再次抵押,向貸款人申請的用于個人綜合消費的貸款。第二十二條加按揭貸款應具備的條件:受理加按揭貸款的經辦行必須為原貸款人;借款申請人在貸款人處辦理個人房屋貸款時間已超過一年;申請加按揭貸款時,原貸款合同狀態正常,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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