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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3/32015司考商法考點:公司的成立015司考商法考點:公司的成立。2015年司法考試復習已經開始,要重視基礎知識的復習。小編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試基礎講義,作為考生復習的參考資料。公司成立是指已經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完成設立程序,由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而取得公司主體資格的一種法律事實.兩者的區別為:1、發生的階段不同.公司成立是公司依法設立后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公司的成立日期為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公司的成立與公司的設立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公司的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條件,公司的成立是公司設立的法律后果。2、行為的性質不同。設立行為以發起人的意思表示為基本要素;而公司的成立以主管機關頒發營

2、業執照為要素。 3、法律效力不同.公司在設立中,不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對內對外關系一般視為合伙,由行為人對設立行為負連帶責任;公司成立使公司成為獨立的主體,其行為由公司自己來承擔。 4、解決爭議的法律依據不同.設立過程中的爭議法律|教育網和糾紛,一般依照發起人之間訂立的協議解決,而成立過程中和登記機關的爭議 ,一般通過行政方法解決。 設立原則 1、自由設立,又稱放任設立。是指國家對公司的設立不加任何法律限制,無須辦理任何手續,公司就可以成立。2、特許設立。是指公司的設立要經過國家元首的特別許可或國會的特別法令。法律教育 網3、核準設立。是指公司設立必須具備法定條件,并且需要經過審批機關的審查批準。 、準則設立.是指公司的設立只要符合國家公司立法所規定的條件,經專門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就可以成立公司。 設立效力1、公司設立完成 ()一般效力 ()設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3)發起人的責任資本充實責任 損害賠償責任2、公司設立失敗 (1)設立失敗的含義 ()發起人的責任 連帶賠償責任 對已收股款的返還責任 3、公司瑕疵設立(1)公司瑕疵設立的含義 ()我國的公司瑕疵設立制度設立方式 發起設立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足。繳足全部注冊資本總額的一種設立方式. 2.募集設立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可以不認足全部注冊資本總額,但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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