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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修改內容匯編 2010年8月25日2022/9/121STCW公約和STCW規則修改進程簡要2006年1月STW37次會議啟動STCW公約和規則的全面審查工作。2010年1月召開的STW41次會議:終稿(散發給締約國審議)。2010年6月馬尼拉召開外交大會上通過修正案。2012年1月1日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生效。 2022/9/122STCW公約和規則全面審查原則(STW38確定)保留STCW 78/95修正案的結構與目標;不降低現有標準;不修改公約正文條款;解決不一致的問題,清理過時的要求及反映技術的發展;強調船上有效的溝通問題(人為因素);在履行培訓、發證與值班

2、要求方面,提供一些靈活性;考慮短程航線船舶、近海石油工業的特點與環境;考慮海上安保。2022/9/123第I章 總則一、第I章的修改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1.新增概念,規范證書名稱,設定證書的層次; 2.提高了簽發、簽注、證書認可的審查要求; 3.強調締約國加強打擊虛假證書的責任; 4.增加了白名單審核及提高了資料交流的透明度; 5.適應海上運輸保安的需要增設船舶保安方面的強制性培訓要求 ; 6.設定了近岸航行區域應考慮的因素; 7.明確了海員健康標準及健康證書簽發的要求; 8.增加了公司的責任; 9.明確過渡期安排等。2022/9/124規則I/1:定義和說明本規則新增概念主要包括:電子員(

3、Electro-Technical Officer)、電子技工(Electronic-Technical Rating)、適任證書(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培訓合格證書(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證明文件(Documentary evidence)、保安職責(Security Duties)、高級值班水手(Able Seafarer Deck)、高級值班機工(Able Seafarer Engine)等概念。確定適任證書(COC)、培訓合格證書(COP)、證明文件(Documentary evidence) 定義;確定了證書分為三層

4、:適任證書(COC)-【按第II、III、 IV和 VII章要求,簽發給船長、高級船員和GMDSS無線電操作員】培訓合格證書(COP)-【簽發給海員的除適任證書以外的證書】 證明文件(Documentary evidence)- 除適任證書、專業培訓合格證書以外的用以證明公約的相關要求得以滿足的文件。2022/9/125規則I/2 證書和簽證(1)修正案對證書的簽發、簽證的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則I/2-1規定:適任證書只能由締約國在核實(Verification)了任何必要的文件證明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后簽發。規則I/2-2規定:按照規則V/1-1和V/1-2簽發給船長和高級船員的證書只能由主管機關

5、簽發。規則I/2-7.1和7.2規定:按照規則I/10認可證書的主管機關,在認可適任證書和按照規則V/1-1和V/1-2簽發給船長和高級船員的培訓合格證書時,應確保(Ensuring)這些證書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規則I/2-8.2規定:認可證書的簽證只能由主管機關簽發。2022/9/126規則I/2 證書和簽證(2)規則I/2-1216規定了:締約國簽發證書時對申請人資格的審查義務;證書申請人應提交的申請文件和證明等;締約國對其簽發的證書的狀態要進行有效的登記;另一締約國為認可證書或公司為雇傭船員而需要查核證書狀態時,締約國有義務提供相關證書資料;修正案生效后5年之后,證書狀態可以網上查詢。 2

6、022/9/127規則I/3 關于近岸航行的原則規則I/3:新增第2段:在其定義的近岸范圍內的另一締約國海岸附近航行而獲得公約規定的近岸航程利益的締約國,應與相關締約國就有關航區和其他相關條件的細節達成一致。第5段:如果締約國就有關航區和其他相關條件的細節達成一致,一締約國簽發給海員的近岸航程證書可以由另一締約國認可。第A-I/3節:新增(1)當一締約國為簽發近岸航程證書而減低對第II、III章A部分相關的適任標準表第2 欄內容的要求時,應顧及在同一水域航行的其他船舶的安全與保安,及海洋環境保護的需求,同時應考慮到8個事項(略)。(2)從事近岸航程的船舶不應將航程無限延伸以至于全球航行,而應將

7、航程限定在相鄰締約國共同確定近岸航程范圍內。 2022/9/128規則I/5 國家規定規則I/5第2段:締約國制定并實施適當的措施防止虛假和其他與證書和簽證有關的非法行為。 2022/9/129規則I/6:培訓與評估在B-I/6中增加6-11款:對締約國認可distance learning and e-learning給出了指導。在B-I/6中增加12款:締約國應確保經認可的培訓機構、計劃和課程得以記錄,并可供公司和其他締約國查詢。2022/9/1210規則I/7 資料交流規則I/7第3.2段,要求海上安全委員會(MSC)對白名單(White List)上的締約國進行復審,以便只有那些被確認

8、已經充分、有效履約的締約國才能保持在名單上(新增)。第A-I/7節(修訂后)分為4個部分第一部分-初始資料交流(履約報告);第二部分-后續報告(認可其他締約國簽發證書的說明、使用第VII/1章可供選擇的證書的說明、獨立評價報告)細化了提交的“獨立評估報告”的內容;第三部分-具有資格的人員名單(細化了審核的內容);第四部分-MSC報告(無變化)2022/9/1211規則I/8 質量標準質量標準要覆蓋健康證書的簽發過程(規則I/8-1.1(修訂))定期評估還應包含為履行公約和規則修正案而對國內規則和程序進行的任何修改( 規則I/8-2(修訂) )。2022/9/1212規則I/9:健康標準對規則I

9、/9、A-I/9、B-I/9的修改:涉及海員健康標準、負責海員健康體檢的醫務人員的認可規則、海員體檢及發證程序指南、海員健康證書的標準格式和有效期(2年)、對認可的醫務人員的登記等內容。最低在職視力標準經修改后從B移入了A( A-I/9)(有輔助:駕駛0.5/輪機0.4/GMDSS人員0.4)最低在職體能標準經修改后仍保留在B B-I/9對B-I/9進行了針對性的修改。2022/9/1213規則I/11 證書的再有效Section A-I/11(證書再有效的條件):新增一項選擇性要求:在再有效的緊鄰前6個月中有總計3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2022/9/1214規則I/11 證書的再有效(液貨船特

10、殊培訓合格證書的再有效)規則 I/113 液貨船船長和高級船員在不超過5年的間隔里需按照第A-I/11節第3款的要求的方式證明保持了專業適任能力。第A-I/11節3 液貨船船長和高級船員應通過下列方式證明保持了專業適任能力:.1前5年有3個月的認可的與所持有的證書相關的海上服務資歷.2 通過了認可的相關培訓課程2022/9/12152022/9/12STCW公約和規則修改進展16規則第I/12條及關聯節規則第I/12條-模擬器的使用:條文未變第A-I/12節-關于使用模擬器的標準:條文未變第B-I/12節-關于模擬器使用的指導增加了“ECDIS操作使用的培訓和評估”指南:ECDIS培訓計劃的目

11、標、理論和演示、模擬器訓練、系統的基本知識、錯誤信息的識別、局限性、與雷達和AIS聯機的ECDIS操作使用等2022/9/1216規則I/14:公司的責任新增1.3:公司確保指派到其任一船上的海員接受足夠的(符合公約要求的)知識更新培訓。新增1.7:公司確保任何時候船上能夠進行符合SOLAS第V章第14條(船舶配員)第3、4段要求的“有效的口語溝通”第A-I/14節:(新增)第3段 公司應確保在客滾船上任職的船長、高級船員和其他負有特定責任和義務人員完成熟悉培訓,以使其獲得勝任特定職能的能力,并考慮到B-I/14的指導。2022/9/1217第B-I/14節-關于對公司的責任以及船長和船員建議

12、責任的指導修改了第1段,并入公司還應該確保:.1工作在配備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船上的所有船員接受有關該種救生艇的登艇和放艇程序的熟悉培訓。.2在上船就職之前,指定負責自由降落式救生艇操作的船員應經歷適當的登艇、放艇和回收艇的適當培訓,包括至少參加一次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釋放操作。.3可能被指定負責GMDSS操作的人員應在上船就職之前,及其后的適當間隔,接受GMDSS熟悉培訓。2022/9/1218第B-I/14節-關于對公司的責任以及船長和船員建議責任的指導新增第2段,要求:在客滾船舶上進行的熟悉培訓應至少確保船員具備履行其特定職責的能力,包括正確地理解和適用:船舶設計和操作局限性;舷側孔門的開關

13、、緊閉程序;與客滾船有關的立法、規則和協議;穩性和壓力要求與局限性;客滾船上特殊設備的維護程序;裝載、貨物系固手冊和裝載計算機的使用;危險貨物區域的注意事項;應急程序。2022/9/1219規則I/15 過渡規定在原在1995年修正案過渡條款的基礎上,修改了年份。“直到2017年,對于2013年7月1日之前開始接受認可的教育和程序的船員,締約國仍可以按照2012年1月1日之前有效的公約和規則(1995年修正案)簽發、承認和簽注證書。締約國在2017年1月1日之前仍可以對按照2012年1月1日之前有效的公約和規則簽發的證書進行更新。2022/9/1220第II章 船長和甲板部第II章修改體現在如

14、下方面:并入電子海圖、駕駛臺資源管理、領導力和團隊工作技巧的適用、領導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等適任能力要求;并入高級值班水手資格和發證標準。2022/9/1221駕駛臺資源管理(BRM)(并入了第II章、第VIII章)2008 ISWG 1會議通過了管理級和操作級船員的BRM適任能力強制要求。操作級的船員,BRM適任能力的強制要求并入了航行(操作級)職能的適任能力“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項下;管理級的船員,駕駛臺資源管理適任能力的強制要求體現在“船舶作業管理和人員管理(管理級)”職能的適任能力“領導力和管理技能的適用”中。2022/9/1222領導力和團隊工作技巧的適用、領導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在T

15、able A-II/I -“500總噸或以上船舶負責航行值班高級船員的最低適任標準表”中的“船上作業管理和人員管理”職能項下增加:“領導力和團隊工作技巧的適用”的知識、理解和熟練(KUPs)要求適任能力。在Table A-II/2 -“500總噸或以上船舶船長和大副的最低適任標準表”中的“船上作業管理和人員管理”職能項下增加:“領導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的知識、理解和熟練(KUPs)要求適任能力。2022/9/1223電子海圖(ECDIS)適任標準2008年MSC85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在新造及現存船舶上強制配備ECDIS的要求(由NAV54起草): 國際航行新造500 gt及以上客船、 3,000

16、 gt 及以上油輪2012強制配備,其他新造船舶按噸位2013或2014強制配備。現存國際航行船舶依類型、噸位2014-2018間強制配備。鑒于第II章適用的船舶噸位為5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而現有船舶10000總噸及以上的配備ECDIS, 2008 ISWG會議經討論認為對專門工作于不配備ECDIS船上的船員可免除該要求,并在適任證書上簽注。2022/9/1224第III章 輪機部規則III/1:(金工訓練和海上服務)資歷要求提高:從原來的6個月增加為12個月(包括不少于6個月的機艙值班實習經歷),“輪機員完成不少于30個月的認可的教育與培訓”門限被刪除。在功能適任表中并入機艙資源管理成為強

17、制性標準:2005年的修正案將ERM并入了第VIII章的B部分,此次修正移入了A部分(分別入第III章、第VIII章)。領導力和團隊工作技巧的適用、領導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等適任能力標準(適用對象分別為操作級和管理級);高級值班機工的適任標準(規則III/5);電子員適任標準(規則III/6);電子技工適任標準(規則III/7)。2022/9/1225第III章輪機部(續) 機艙資源管理(ERM)適任標準機艙資源管理適任能力要求并入了輪機工程(操作級)職能的適任能力“保持安全輪機值班”項下。對于管理級輪機員,機艙資源管理適任能力要求并入了船舶作業管理和人員管理(管理級)職能的適任能力(經修改的)

18、“領導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項下。2022/9/1226第V章 特定類型船舶的船員特殊培訓要求原規則V/1全文被刪除。新增規則V/1-1 油船和化學品船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培訓和資格的強制性最低要求。新規則設置了兩層培訓要求:第一層,油輪和化學品船的安全知識培訓要求;第二層,油船安全操作培訓要求、化學品船安全操作培訓要求。新增規則V/1-2 液化氣船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培訓和資格的強制性最低要求。新規則設置了兩層培訓要求:第一層,液化氣船的安全知識培訓要求;第二層,液化氣船安全操作培訓要求。 2022/9/1227第V章 A-V/1-1、A-V/1-2及適任標準表 原第A-V/1全文被刪

19、除。增加第A-V/1-1節-對油船和化學品船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培訓和資格的強制性最低要求。表A- V/1-1-1油船與化學品船基本培訓的最低適任標準;表A-V/1-1-2油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的最低適任標準;表A-V/1-1-3化學品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的最低適任標準。增加第A-V/1-2節-對液化氣船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培訓和資格的強制性最低要求。表A-V/1-2-1液化氣船基本培訓的最低適任標準;表A-V/1-2-2 液化氣船負責貨物裝卸、轉運的所有船員培訓最低適任標準。 2022/9/1228第V章 特定類型船舶的船員特殊培訓要求(合并培訓項目和新培訓標準)(1)合并原規則V/2和

20、規則V/3,保留規則V/2的編號,題目更改為客船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及其他人員的培訓和資格最低強制性要求。 (2)B-V/d-對STCW公約和規則適用近海移動裝置(Mobile Offshore Units (MOUs) )的指導。 指導建議STCW公約規則適用于在航的自航式近海移動裝置上的(航海)人員,而不適用于非自航式近海移動裝置或已經就位的近海移動裝置。2022/9/1229第V章B部分新增內容B-V/e 關于近海供應船上負責值班的船長和高級船員的培訓和資格指導;B-V/f 關于動力定位系統操作人員的培訓指導;B-V/g 極區水域航行船長和高級船員培訓標準2022/9/1230第VI

21、章 應急、職業安全、醫護和救生職能統一證書名稱-培訓合格證書(COP)。(1)每5年船員需要提供保持持續適任的證據;(2)對于那些可以在船上實施的訓練項目,主管機關可以接受船員在船上的訓練和實踐的經歷。(第A-VI/1、2、3) 2022/9/1231第VI章 應急、職業安全、醫護和救生職能新增保安培訓項目保安員培訓標準和發證要求:第VI/5條、第A-VI/5條、表A-VI/5;單獨發證(培訓合格證書-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新)第VI/6條,第A-VI/6條和第B-VI/6條(COP):熟悉保安技能培訓,適用在船工作的所有人員,由船舶保安員或具有同等資格的人員

22、提供。保安意識培訓,適用船上(除保安員外)的所有工作人員。保安培訓,適用所有在船上工作并負有保安職責的人員。2022/9/1232第VI章 應急、職業安全、醫護和救生職能新增適任標準在第A-VI/1-4節中并入了控制疲勞的內容;在表A-VI/1-4中“有效的船上溝通”適任能力項下并入了群體中有效溝通的要求;在表A-VI/1-4中“采取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措施”適任能力項下增加了“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培訓要求等。2022/9/1233第VIII章 關于值班的標準增加的內容對第VIII章的修改主要現在:VIII/1(增加了最低休息時間原則,增加了對酗酒和濫用藥物的控制);VIII/2(增加關于保持適當及有效的保安值守的要求)。2022/9/1234第A-VIII/1節-適于值班規定各主管機關為防止疲勞應根據STCW規則第A-VIII/1節的規定,為負有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職責的值班人員制訂和實施休息時間。(細化了95要求,增加了負有保安職責的值班人員的規定)規定了為防止藥物和酒精的濫用,主管機關制訂適當的措施。第A-VIII/1節規定了正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環境職責的船長、高級船員和其他海員的血液酒精濃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濃度不高于0.25 mg/l。2022/9/1235第A-VIII/1節-適于值班規定主管機關應考慮船員,特別是負責船舶安全和保安職責的船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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