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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蘆花鎮寺廟管理制度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制度,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 規,自覺接受屬地政府的領導和各級政府民宗、文物、園林、 衛生、消防等部門的指導。寺廟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僧眾自己 管理;在教內,寺廟受佛教協會的領導。寺廟是僧人修學、寺管會主任弘揚佛法的道場,是保 存、發揚佛教文化的場所,是僧人從事服務社會、造福人群活 動的基地,是聯系團結國內外佛教徒的紐帶。寺廟須保持清凈 莊嚴,樹立純正的學風,正常開展法務活動,運用其多方面職 能,莊嚴國土,以利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寺管會主任,須根據選賢任能原則,由當地或上級佛 教協會主持,經本寺兩序大眾民主協商推舉禮請之;寺管會成

2、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除特殊情況外,寺管會成員一 般不宜兼任。寺廟適當安排講經說法,提高信眾的佛教基本教義水 平及廣學力行、愛國利民的積極性。佛教活動須在寺廟舉行,寺廟舉行重大的宗教活動, 須向上級宗教事務部門及佛教協會匯報。寺廟不得進行不屬佛 教的迷信活動。寺廟應安排時間,建立制度,組織僧人學習憲法和法律, 學習時事政策,進行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增強愛國守 法觀念。寺廟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 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義向信徒勒捐。寺廟應在量力自愿的原則 下,支持社會公益事業,但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方 式或名義向寺廟攤派財物。寺廟在涉外活動中堅持愛國愛教、獨立自主的原則。寺 廟原則上不聘請外國和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中的佛教界人士 擔任職務或名譽職務。寺廟文物,包括經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靈 塔、壁畫以及字畫古玩等,均應登記造冊,確定級別,建立 檔案,專人負責,安善保管。對有重大價值的文物,應采取特 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為損壞。寺廟的文物、樹木等屬寺廟經管,不接受任何單位占 用。.寺廟實行民主理財,凡大宗開支,必須經由寺務會議 集體討論決定,定期向常住大眾公布帳目,接受大眾監督。.寺廟根據國家治安條例,建立治保小組,制定具體措 施,接受公安部門指導,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寺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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