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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xx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托 管 協 議協議編號:管理人: x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托管人: 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營業部目 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4414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1鑒于x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資質的有限責任公司,擬發起設立xx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集合計劃”);鑒于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營業部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集合計劃托管人的資格/資質和能力;鑒于x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擬擔任集合計

2、劃的管理人,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營業部擬擔任集合計劃的托管人。為明確集合計劃管理人和集合計劃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一、托管協議當事人(一)集合計劃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x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x法定代表人:x設立時間:x注冊資本:x企業類型:x存續期間:延續經營電話:x(二)集合計劃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名稱: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營業部辦公辦公地址: x法定代表人:x存續期間:延續經營電話: x二、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說明(一)依據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3、“管理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等自律性資料文件的規定,及其他關于法律法規與xx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協議(以下簡稱“集合資產管理協議”)制訂。(二)目的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集合計劃托管人和集合計劃管理人之間在集合計劃資產保管、資金歸集和劃轉、會計核算責任、清算交收流程、最終交收責任、信息披露、委托人檔案資料文件資料保管、管理和運作、委托人參加或退出集合計劃、集合計劃資產清算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以確保集合計劃資產的安全,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三)原則集合計劃管理人和

4、集合計劃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四)說明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集合資產管理協議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含義。三、托管事項(一)托管資產種類本協議所稱托管資產是指“xx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項下的處于托管人實際監控下的資產。托管資產的初始形態為現金。(二)托管資產金額初始托管資產金額為本集合計劃推廣期終止后,托管賬戶的實際到賬金額,該金額應與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審驗確認的金額一致,其中募集期造成或產生的利息將于賬戶結息日劃付至托管賬戶。(三)托管時間本集合計劃資產托管時間始于集合計劃設立之日,終止于集合計劃終止日。四、集合計劃托管人和集合計劃管理人之間

5、的監督、核查(一)集合計劃托管人對集合計劃管理人的投資監督1、托管人的交易監督義務以投資交易監督事項表(見附件一)規定的事項為準,對其他事項不承擔監督責任。托管人投資監督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供的數據信息。托管人對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供的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不做任何擔保、暗示或表示,并且對由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供的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真實性所引起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2、集合計劃托管人發現集合計劃管理人的行為違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投資交易監督事項表對投資范圍及投資比例商定的,有權通知集合計劃管理人應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規定的投資比例限制要求。在限期內,

6、集合計劃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集合計劃管理人改正。集合計劃管理人對集合計劃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集合計劃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券業協會和管理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3、托管人發現管理人上述事項有重大違規行為的,有權報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和管理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同時通知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和管理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二)集合計劃管理人對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根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集合資產管理協議及其他關于規定,集合計劃管理人就集合計劃托管人是否及時執行集合計劃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投資指令、妥善保管集合計劃的全

7、部資產、是否對集合計劃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是否擅自動用集合計劃資產、是否及時將分配給委托人的收益劃入集合計劃資金歸集專戶等事項,對集合計劃托管人進行監督和核查。2、集合計劃管理人定時對集合計劃托管人保管的集合計劃資產進行核查。集合計劃管理人發現集合計劃托管人未對集合計劃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集合計劃資產、因集合計劃托管人的過錯致使集合計劃資產滅失、減損、或處于危險狀態的,集合計劃管理人應立即以書面的方式要求集合計劃托管人予以糾正和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3、集合計劃管理人發現集合計劃托管人的行為違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集合資產管理協議和其他關于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集合計劃托管人限期糾正,集

8、合計劃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集合計劃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集合計劃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集合計劃托管人改正。集合計劃托管人對集合計劃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集合計劃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和管理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4、管理人發現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的,應立即報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和管理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同時通知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和管理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三)集合計劃托管人與集合計劃管理人在業務監督、核查中的配合、協助集合計劃管理人和集合計劃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對

9、方依照本協議對集合計劃業務執行監督、核查。集合計劃管理人或集合計劃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監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監督方有權報告中國證券業協會和管理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集合計劃管理人應當依照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對集合資產管理集合計劃的運營情況單獨進行年度審計,將審計建議或意見提供給客戶和托管銀行,并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集合計劃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集合計劃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對集合計劃托管人依照法規要求需向

10、中國證監會報送集合計劃監控報告的,集合計劃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文件資料和制度等。五、集合計劃資產保管(一)集合計劃資產保管的原則1、集合計劃托管人將遵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集合資產管理協議及其他關于規定,為集合計劃持有人的最大權益處理相關事務。集合計劃托管人保證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集合計劃資產。2、集合計劃托管人應當設立專門的資產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資產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集合計劃資產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內部風險監監控度,對負責集合計劃資產托管的部門和人員的行為進行事先監控和事后監督,防范和減少風險。3、

11、集合計劃托管人應當購置并保持對于集合計劃資產的托管所必要的設備和設備(包括硬件和軟件),并對設備和設備進行修理修繕、維護和更換,以保持設備和設備的正常運行,以及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數據通訊線路的暢通。4、除依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集合資產管理協議及其他關于規定外,集合計劃托管人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權益,集合計劃托管人違反此義務,利用集合計劃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權益,所得權益歸于集合計劃資產。5、集合計劃托管人不得將集合計劃資產轉為其自有財產,不得將自有資產與集合計劃資產進行交易,或將不同集合計劃資產進行相互交易;違反此款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復集合計劃資產的原

12、狀、承擔賠償責任。6、集合計劃托管人必須將集合計劃資產與自有財產嚴格分開,將本集合計劃資產與其托管的其他集合計劃資產嚴格分開;集合計劃托管人應當對本集合計劃與集合計劃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集合計劃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保證不同集合計劃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7、除依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集合資產管理協議及其他關于規定外,集合計劃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計劃資產。8、集合計劃托管人應安全、完整地保管集合計劃資產;未經集合計劃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集合計劃的任何資產。9、對于集合計劃應收參加款,由集合計劃管理人負責與關于當事人確定到

13、賬日期并通知集合計劃托管人,在確定到賬日集合計劃資產沒有到達集合計劃托管人處的,集合計劃托管人應及時通知集合計劃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由此給集合計劃資產造成損失的,集合計劃管理人應負責向關于當事人追償。10、托管人對集合計劃財產的保管,并非對本集合計劃本金或收益的保證或承諾,托管人不承擔本集合計劃的投資風險;對依照本協議依照集合計劃管理人指令進行的集合計劃投資等內容,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托管人對其自身及受其委托的機構以外的第三方實際有效監控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二)集合計劃推廣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1、集合計劃推廣期內,委托人為參加集合計劃而投入的貨幣資金存入集合計劃管理人在注冊與過戶登記

14、人處開設的集合計劃資金歸集專門賬戶。在集合計劃設立履行、開始投資運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該部分資金。2、集合計劃推廣期滿,由集合計劃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3、驗資報告出具后,集合計劃設立。集合計劃管理人應于設立當天根據驗資報告確認的金額將屬于集合計劃的全部資金劃入托管專戶中。4、如在推廣期滿后,集合計劃未達到設立條件,按集合資產管理協議規定辦理退款事宜。(三)集合計劃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1、集合計劃托管人應負責本集合計劃關于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本計劃的托管銀行預留印

15、鑒,至少要加蓋一枚托管人銀行印鑒,并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集合計劃管理人應配合集合計劃托管人辦理開立賬戶事宜并提供相關資料文件資料。2、集合計劃托管人以 “xx銀行xx省分行營業部資產托管專戶”名義在托管銀行代理開設托管專戶(賬號戶名以實際開立為準),保管集合計劃的銀行存款,托管專戶內的銀行存款利息按按托管人公布的銀行同業利率為準。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集合計劃托管人負責,本集合計劃的所有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退出金額、支付集合計劃收益、收取參加款,均需通過該賬戶進行。托管賬戶戶名: 賬號:開戶銀行: 3、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托管業務的需要。集合計劃托管人和集合計劃管理

16、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計劃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計劃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集合計劃業務以外的活動。4、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支付結算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的關于規定以及其他關于規定。(四)集合計劃的證券賬戶和證券交易資金結算賬戶的開設和管理1、集合計劃托管人應當以集合計劃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用于本集合計劃證券投資的清算和存管。集合計劃管理人應配合集合計劃托管人辦理開立賬戶事宜并提供相關資料文件資料。2、本集合計劃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集合計劃業務的需要。集合計劃托管人和集合計劃管理人不得出

17、借或擅自轉讓本集合計劃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計劃的任何證券賬戶進行本集合計劃業務以外的活動。3、本集合計劃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托管人負責,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負責。4、集合計劃托管人應當以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證券交易資金結算賬戶,用于集合計劃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5、證券賬戶開戶費由管理人先行墊付,并將開戶費劃至托管人指派賬戶,待集合計劃設立后,管理人墊付的開戶費由本集合計劃列支。(五)基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1、集合計劃管理人應當以集合計劃的名義在擬投資基金的注冊登記人處開設基金賬戶,并在該基金的銷售機構開設基金交易賬戶。管理人需及時將基金賬戶信息(

18、賬號、查詢密碼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給托管人。2、本集合計劃基金賬戶和基金交易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集合計劃業務的需要。集合計劃托管人和集合計劃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擅自轉讓本集合計劃的任何基金賬戶或基金交易賬戶;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計劃的任何基金賬戶或基金交易賬戶進行本集合計劃業務以外的活動。3、本集合計劃基金賬戶和基金交易賬戶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負責。4、投資管理人在收到份額對賬單、手續費轉增份額或手續費返還等資料文件或單據之后,應于收到當天及時將復印件傳真號碼給托管人。(六)定時存款(包括協議存款)賬戶的開立與管理開立定時存款賬戶時,定時存款賬戶的戶名應與托管賬戶戶名一致,本著便于委托資產的安

19、全保管和日常監督核查的原則,存款行應盡量選擇托管賬戶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對于跨行定時存款投資,管理人必須和存款機構簽訂定時存款協議,商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款:“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費用必須劃至托管專戶(明確戶名、開戶銀行、賬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并依照本協議交接原則對存單交接流程予以明確。如定時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托管人有權拒絕定時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對于跨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5天與托管人就定時存款協議及存單交接流程進行溝通。除非存款協議中規定存款證實書由存款行保

20、管或存款協議作為存款支取的依據,存單交接原則上采用存款行上門服務、資產管理人負責監交的方式。特殊情況下,采用資產管理人交接存單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托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管理人需對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風險、存款行的選擇及存款協議承擔責任,并指派專人在核實存款行授權人員身份信息后,負責印鑒卡與存款證實書等憑證的監交或交接,以確保與托管人所交接憑證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托管人對投資后處于托管人實際監控之外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缧卸〞r存款賬戶的預留印鑒為托管人托管業務專用章與托管業務授權人名章。(七)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因業務發展而需要開立的其他賬戶,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操作備忘錄的

21、形式另行協商開立、管理并使用。(八)與集合計劃資產關于的重大協議的保管1、由集合計劃管理人代表集合計劃簽署的與集合計劃關于的重大協議的原件分別由集合計劃托管人、集合計劃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集合計劃管理人在代表集合計劃簽署與集合計劃關于的重大協議時應保證集合計劃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集合計劃管理人和集合計劃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2、協議的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3、與集合計劃資產關于的重大協議,根據需要由集合計劃托管人以集合計劃的名義簽署的,由集合計劃管理人以加密傳真號碼方式下達簽署指令(含有效授權內容),協議原件由集合計劃托管人保管,但集合計劃托管人應將該協議原件的復

22、印件蓋章(騎縫章)后,交集合計劃管理人一份。如該協議需要加蓋集合計劃管理人公章,則集合計劃管理人至少應保留一份協議原件。4、因集合計劃管理人將自己保管的本集合計劃重大協議在未經集合計劃托管人同意的情況下,用于抵(質)押、擔?;騻鶛噢D讓或作其他權利處分而造成集合計劃資產損失,由集合計劃管理人負責賠償。5、因集合計劃托管人將自己保管的本集合計劃重大協議在未經管理人同意的情況下,用于抵(質)押、擔?;騻鶛噢D讓或作其他權利處分而造成集合計劃資產損失,由集合計劃托管人負責賠償。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一)集合計劃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授權1、集合計劃管理人應當事先向集合計劃托管人發出書面授權通知,向

23、集合計劃托管人提供指令的預留印鑒樣本和簽字樣本,并在授權通知上載明集合計劃管理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集合計劃管理人應指派至少兩名以上的有權發送指令人員。2、集合計劃管理人向集合計劃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或由授權代表簽署,若由授權代表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集合計劃托管人在收到授權通知后以商定方式確認。授權通知在托管人確認的當天生效。3、集合計劃管理人和集合計劃托管人對授權通知及其更改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有權發送指令人員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二)劃款指令的內容1、劃款指令包括集合計劃管理人在運作集合計劃資產時

24、,向集合計劃托管人發出的劃款指令(含退出、收益分配劃款指令)及其他指令等。2、集合計劃管理人發給集合計劃托管人的劃款指令應寫明費用事由、支付時間、收款人開戶銀行、大小寫劃款金額、付款賬戶信息、收款人賬戶名稱、賬號等要素信息,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三)劃款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劃款指令的發送(1)劃款指令需有授權通知確定的預留印鑒和簽字,并由有權發送指令人員在指令上簽字后,代表集合計劃管理人用傳真號碼方式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認可的方式向托管人發送。資產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劃款指令后與資產托管人以電話方式進行確認。因資產管理人未能及時與資產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

25、的損失,資產托管人不承擔責任(2)集合計劃托管人應指派專人接收集合計劃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并預先通知集合計劃管理人接收人名單和聯系方式。2、劃款指令的確認(1)集合計劃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是否由有權發送指令人員發送、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指令印鑒與簽字是否與預留的授權資料文件內容相符進行驗證。資產托管人僅依據被授權人預留印鑒和簽名進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審查,對其真實性不承擔責任。查驗后以電話形式向發送指令人員確認,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管理人。經確認的指令,集合計劃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集合計劃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有權簽署、發送指令人員的授權,并且通知集合計劃托管人,經托管人確認,則對

26、于此后該類相關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集合計劃管理人不承擔責任。(2)集合計劃托管人可以要求集合計劃管理人傳真號碼提供相關交易憑證、協議或其他有效會計資料文件資料,以確保集合計劃托管人有足夠的資料文件資料來判斷指令的有效性。(3)劃款指令原件與托管人收到的傳真號碼件不一致時以托管人收到的傳真號碼件為準。集合計劃管理人應保證以上所提供的作為劃款依據的資料文件資料文件資料的真實、有效、完整、準確、合法,沒有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集合計劃托管人對此類資料文件資料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不作實質性判斷?!?、劃款指令的執行(1)集合計劃托管人確認指令有效后,方可執行指令。(2)集合計劃托

27、管人在復核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執行適當的指令,不得延誤。指令執行完畢后,集合計劃托管人應通知集合計劃管理人。集合計劃托管人發現集合計劃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集合資產管理協議商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并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和管理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3)相關登記結算機構向集合計劃托管人發送的結算通知視為集合計劃管理人向集合計劃托管人發出的有效指令,集合計劃托管人應予以執行。4、執行中相關問題的處理方法(1)集合計劃管理人下達的指令必須要素齊全,詞語準確,集合計劃管理人下達的指令要素不全或語意模糊的,集合計劃托管人有權附注相應的說明后立即將指令退還給集合計劃管理

28、人,要求其重新下達有效的指令。(2)集合計劃托管人因故意或過失錯誤執行指令或未及時執行指令,致使本集合計劃資產的權益受到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除此之外,托管人對執行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集合計劃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3)集合計劃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集合計劃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執行指令時所必需的時間。管理人每天的場外投資劃款指令應盡力于T-1日傳真號碼至托管人,管理人發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銷、變更后再次發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時間為當天的15:00。如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劃款指令及其證明材料最遲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與托管人進行電話確認。對于小于2小時劃款時間的指令,托管人不保證

29、當天履行在銀行的劃付流程。(4)對非金融衍生品,集合計劃管理人應確保集合計劃的銀行存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確保集合計劃的證券賬戶有足夠的證券余額;對金融衍生品,通過操作備忘錄的形式另行協商。對超頭寸的指令,以及超過證券賬戶證券余額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集合計劃管理人承擔。(四)被授權人的更換1、集合計劃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有權發送指令人員的名單、聯系方式的修改,指令上預留印鑒和簽字樣本的修改等),應當至少提前1個交易日送達集合計劃托管人;修改授權通知的資料文件應為變更后的完整授權,且由集合計劃管理人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若由授

30、權代表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集合計劃管理人對變更后的完整授權應當以傳真號碼的形式發送給集合計劃托管人,同時電話通知集合計劃托管人。集合計劃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的修改自集合計劃托管人電話確認后生效。若資產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載明的生效日期的,則通知應當自資產托管人收到該通知的下一個交易日生效。集合計劃管理人在應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對授權通知修改的資料文件原件送交集合計劃托管人。2、集合計劃托管人更改接受管理人指令的人員及聯系方式,應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以傳真號碼方式發送集合計劃管理人。集合計劃托管人更改接受管理人指令的人員及聯系方式自集合計劃管理人電話確認后生效。七、交易安排

31、(一)交易單元安排1、集合計劃管理人負責安排專用交易單元用于本集合計劃的投資運作,并將用于集合計劃交易的專用交易單元向相關機構(包括但不限于證券交易所、金融期貨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備案。2、集合計劃在證券交易所的投資交易活動,應當集中在專用交易單元上進行。(二)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割1、證券交易資金的清算(1)集合計劃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執行后,因本集合計劃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場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集合計劃托管人負責辦理。(2)本集合計劃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集合計劃托管人根據相關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辦理。每一交易日日終,托管人從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xx/xx分公司

32、獲取的場內交易結算數據,執行清算后與投資管理人核對清算結果無誤后,托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xx/xx分公司業務規定辦理集合集合計劃證券交易的資金交收。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備付金管理辦法和證券結算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關于規定,中登公司于每月第二個工作日對各托管資產的最低備付金和結算保證金進行調整,為保證所有調整順利進行,管理人應于調整當天在托管賬戶中備足頭寸。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參加T+0交易所非擔保交收債券交易的,資產管理人應確保有足額頭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須于T+0日14時之前出具有效劃款指令(含不履約申報申請),并確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額、成交編號)與實際交收信息一致。如

33、由于資產管理人的原因致使T+0非擔保交收失敗,給委托財產和資產托管人造成損失的,資產管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3)如因為集合計劃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集合計劃資產的損失,應由集合計劃托管人負責賠償;如因為集合計劃管理人買空、賣空造成集合計劃資產清算困難和風險的,集合計劃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集合計劃管理人,由集合計劃管理人負責解決,并確保于交收日10點前履行融資,用以履行清算交收。否則,由此給集合計劃資產造成的損失由集合計劃管理人承擔。(4)集合計劃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確保在T+1日上午9:00前有足夠的資金頭寸用于資金結算。2、結算方式支付結算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的關于規定辦理。3

34、、資金劃撥集合計劃管理人的劃款指令,集合計劃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執行,不得延誤。如集合計劃管理人的劃款指令有違法、違規的,集合計劃托管人應不予執行并立即書面通知集合計劃管理人要求其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若集合計劃管理人在集合計劃托管人發出上述通知后仍未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集合計劃托管人應不予執行,并報告中國證券業協會和管理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劃款指令的下達程序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六條規定的程序辦理。4、開放式基金認購、申購、贖回的交易安排集合計劃管理人與集合計劃托管人在辦理開放式基金認購、申購、贖回中的權利、義務、職責遵守關于法律法規規定執行。集合計劃管理人申購(認購)開放式基金

35、時,應將劃款指令連同基金申購(認購)申請單傳真號碼至集合計劃托管人。集合計劃托管人審核無誤后,應及時將劃款指令交付執行,并對劃款指令執行情況進行查詢,將執行結果通知集合計劃管理人。集合計劃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銷售機構索取開放式基金申購(認購)確認單并在收到后傳真號碼給托管人,以作為各方進行會計核算的依據。集合計劃管理人贖回開放式基金時,應同時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銷機構和集合計劃托管人發出基金贖回申請書。集合計劃托管人應及時查詢到帳情況并反饋集合計劃管理人。集合計劃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銷售機構索取開放式基金贖回確認單,并傳真號碼給托管人,以作為各方進行會計核算的依據。對于因基金管理公司未能在商定的時間

36、提供開放式基金交易確認憑證、分紅憑證、拆分數據等,致使托管人在核算估值日缺乏必要的核算依據而造成的資產核算和估值差錯,托管人不承擔相關責任。(三)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的對賬對集合計劃的交易記錄,由集合計劃管理人按日進行核對。對外披露集合計劃份額凈值之前,集合計劃管理人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集合計劃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集合計劃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致使的損失由集合計劃管理人承擔。對集合計劃的資金賬目,由相關各方每天對賬一次,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符。對集合計劃證券賬目,由每周最后一個交易日終了時相關各方進行對賬。對實物券賬目,每月月

37、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四)可用資金余額的確認資產托管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下午16:30之前將當天資金調節表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各方認可的方式提供給資產管理人。(五)無法及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資產管理人應確保資產托管人在執行資產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時,有足夠的頭寸進行交收。對于場外證券交易,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資金頭寸不足時,資產托管人有權拒絕資產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對于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如因資產管理人或證券經營機構等非資產托管人原因發生超買行為,資產管理人必須于T+1日上午10時之前劃撥資金,用以履行清算交收。如未能及時履行融資,資產托管人有權通知資產委托人及相關部門。 如由于非資

38、產托管人的原因致使無法及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給資產托管人和委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資產管理人承擔。八、集合計劃參加和退出的資金清算(一)集合計劃參加和退出業務的基本安排1、委托人參加和退出集合計劃的確認,由集合計劃管理人負責。2、集合計劃管理人于每個開放日的下一工作日,向集合計劃托管人發送開放日委托人參加和退出集合計劃的關于數據,并保證數據的準確、完整。3、集合計劃管理人和集合計劃托管人應當在數據傳輸、資金劃撥等方面相互配合,積極履行各自的義務。(二)參加資金1、集合計劃推廣期內,有效參加資金應及時劃入管理人在注冊與過戶登記人處開設的集合計劃資金歸集專門賬戶。在集合計劃設立履行后,集

39、合計劃管理人將集合計劃資金劃入托管專戶。2、集合計劃管理人有權決定在開放日是否接受委托人的參加申請。若集合計劃管理人決定開放日(T日)接受委托人的參加申請,T+1日,集合計劃管理人依照集合資產管理協議的規定計算委托人參加集合計劃的份額,并將確認的有效數據傳輸給集合計劃托管人,集合計劃管理人和集合計劃托管人據此進行參加集合計劃的會計處理。參加金額與確認參加份額的差額,計入損益平準金已實現科目。3、T+2日,集合計劃管理人應將確認后的有效參加款劃到集合計劃的托管專戶。集合計劃托管人應及時查收委托人的參加資金是否到賬,對于未準時到賬的資金,應及時通知集合計劃管理人,由集合計劃管理人負責處理。因參加資

40、金未及時到賬而給集合計劃資產造成損失的,集合計劃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三)退出資金1、T+1日,集合計劃管理人依照集合資產管理協議的規定計算委托人退出集合計劃的金額,并將確認的有效數據傳輸給集合計劃托管人,集合計劃管理人和集合計劃托管人據此進行退出集合計劃的會計處理。贖回份額與確認贖回金額之間的差額,計入損益平準金已實現科目。2、T+15日,集合計劃管理人向集合計劃托管人發出劃款指令,由集合計劃托管人將退出資金于T+15個工作日內自集合計劃托管專戶劃出。集合計劃托管人未按商定時間劃出費用,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集合計劃托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九、集合計劃資產估值、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管理人應當

41、制訂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時對其執行效果進行評估,保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估值的公平、合理。(一)資產總值:集合計劃資產總值是指其所購買的各類證券、銀行存款本息、集合計劃所有應收款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二)資產凈值:集合計劃資產凈值是指集合計劃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余額。(三)單位凈值:集合計劃單位凈值是指集合計劃資產凈值除以當天集合計劃份額總數計算得到的每集合計劃份額的價值 (四)估值目的:客觀、準確地反映集合計劃資產的價值。經集合計劃資產估值后確定的集合計劃單位凈值,是進行信息披露、計算參加和退出集合計劃的基礎。(五)估值對象: 集合計劃所擁有的基金和銀行存款本息、貨幣基金、其它投

42、資等資產。(六)估值日: 估值日指本集合計劃設立后的每個工作日,即xx證券交易所和xx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七)估值方法:估值應符合本協議、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規范中的估值原則、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估值方法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明確規定的,參照行業通行做法處理。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的估值數據應依據合法的數據來源獨立取得。對于固定收益類投資品種的估值應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估值工作小組的指導建議或意見及指導價格估值。 存款的估值方法持有的銀行定時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協議利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2、持有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資產

43、管理計劃份額凈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凈值無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凈值估值。(八)估值程序:集合計劃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進行,托管人復核。用于公開披露的集合計劃單位凈值由管理人履行估值后,將估值結果加蓋業務章后傳真號碼至托管人,集合計劃托管人進行復核,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簽章返回給管理人。當管理人與托管人的估值結果不一致時,各方應本著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管理人的估值結果為準。如因管理人估值錯誤,由此給集合計劃財產或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由管理人承擔責任,托管人不承擔責任。由于證券交易所、注冊登記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錯誤

44、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擔責任。 (九)單位凈值錯誤與遺漏的處理方式: 1、本集合計劃單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當資產估值致使本集合計劃單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以內發生差錯時,視為本集合計劃單位凈值錯誤。差錯責任方應及時溝通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給相關方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負責賠償。2、管理人和托管人應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本集合計劃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當估值出現錯誤時,本集合計劃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3、由于證券交易所及注冊登記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投資標的

45、管理人估值錯誤或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可監控的其他原因,管理人或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集合計劃資產凈值計算錯誤,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管理人、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4、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行業有通行做法,各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集合計劃持有人權益的原則進行協商確定處理原則。(十)暫停估值的情形:當出現下列情形致使集合計劃管理人無法準確評估集合計劃資產價值時,可暫停估值。但估值條件恢復時,集合計劃管理人必須按規定履行估值工作。(1)集合計劃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

46、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計劃管理人、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集合計劃資產價值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投資標的管理人估值錯誤,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注冊登記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管理人和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資產估值錯誤,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管理人、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十一)集合計劃會計制度本集合計劃的會計核算按國家規定會計制度執行,國家無明確規定的,由集合計劃管理人和集合計劃托管人根據一般會計原則和業內通行做法協商確定。集合計劃管理人為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會計核算責任方。(十二)

47、集合計劃賬冊的建賬和對賬1、集合計劃管理人和集合計劃托管人在本集合計劃設立后,應依照各方商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集合計劃的全套賬冊,對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時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集合計劃資產的安全。若各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集合計劃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2、各方應每天核對賬目,如發現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集合計劃管理人和集合計劃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十、集合計劃收益分配(一)集合計劃收益分配的依據1、集合計劃收益分配是指將集合計劃的凈收益按集合計劃份額進行比例分配。集合計劃凈收益是集合計劃收益扣除按國家關

48、于規定可以在集合計劃收益中提取的關于費用等項目后得出的余額。2、收益分配應該符合集合資產管理協議關于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二)集合計劃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1、根據集合資產管理協議,本集合計劃收益分配方案由集合計劃管理人擬定,由集合計劃托管人復核后確定。2、集合計劃管理人應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將其決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集合計劃托管人審核,集合計劃托管人應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履行對收益分配方案的審核,并將審核建議或意見書面通知集合計劃管理人,審核通過后集合計劃管理人應當將收益分配方案向委托人公告。3、集合計劃管理人就收益分配向集合計劃托管人發出的劃款指令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六條規定的程序辦理。(三)收益分

49、配原則1、同一類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2、當期收益先彌補上一期虧損后,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后集合計劃份額凈值未能低于面值,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集合計劃份額凈值減去每份集合計劃的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未能低于面值; 4、收益分配未能影響或損害現有委托人權益;5、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6、現金紅利款自費用從集合計劃托管賬戶劃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劃轉到委托人賬戶;7、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擔;8、集合計劃設立不滿6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9、在符合分紅條件下,具體收益分配方案以管理人公告為主;10、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

50、其規定。在符合上述原則和具備收益分配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收益分配,分紅時間和分配比例由管理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披露:本集合計劃收益分配方案由集合計劃管理人擬定,至少在T-3日通知托管人,至少在T-2日(T為權益登記日)之前將收益分配方案以至少一種指派方式進行信息披露。(五)收益分配方式:本集合計劃的默認分紅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分紅方式,委托人可以選擇現金分紅或者紅利再投資分紅方式。委托人選擇紅利再投資分紅方式的,分紅資金按分紅除權日當天的單位凈值自動轉為本集合計劃的份額,免收參加費(紅利再投資不受本集合計劃份額上限的限制);委托

51、人選擇現金分紅方式的,管理人將現金紅利款劃往推廣機構賬戶,再由推廣機構劃入委托人賬戶,現金紅利款自費用從集合計劃托管賬戶劃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達委托人賬戶。紅利再投資形成的集合計劃份額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采用去尾法,由此造成或產生的差額部分計入集合計劃資產。十一、集合計劃的費用支出與業績報酬(一)集合計劃費用的種類1、集合計劃管理人的管理費;2、集合計劃托管人的托管費;3、管理人的業績報酬;4、投資交易費用;5、集合計劃設立后與集合計劃相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6、銀行結算費用及相關賬戶管理費;7、按國家關于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二)集合計劃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法

52、和支付方式1、管理人的管理費本集合計劃的年管理費率為年平均余額5億元(含)以下時收取0.3%,超過5億元部分收取0.2%。 2、托管人的托管費本集合計劃的年托管費率為0.1%資產托管人指派的接收托管費的銀行賬戶信息如下:戶名: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托管收入開戶銀行:x賬號:x3、證券交易費用:本集合計劃證券交易費用包括集合計劃運作期間投資所發生的交易手續費、開放式基金的認(申)購和贖回費、印花稅等關于稅費,作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4、證券賬戶開戶費由資產管理人在開戶時先行墊付,在集合計劃設立后由資產管理人向資產托管人發送證券賬戶開戶費劃付指令及憑證,經資產托管人復核后于3個工作日內從集合計劃財產

53、中支付給資產管理人。5、與本集合計劃相關的審計費 在存續期間發生的集合計劃審計費用,在合理期間內攤銷計入集合計劃資產。 本集合計劃的年度審計費,按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協議所規定的金額,在被審計的會計期間,按直線法在每個自然日內平均攤銷。6、其他費用:其他費用由管理人本著保護委托人權益的原則,依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由托管人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當期集合計劃費用。7、上述(一)中4至7項費用由托管人根據其他關于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當期集合計劃費用。本集合計劃投資運作期間發生的交易手續費、印花稅等關于稅費,作為交易成本在交易過程中直接列

54、支。(三)不列入集合計劃費用的項目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致使的費用支出或集合計劃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集合計劃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集合計劃費用。其他具體不列入集合計劃費用的項目依據中國證監會關于規定執行。(四)集合計劃管理費、托管費及其他費用的復核程序1、集合計劃托管人對集合計劃管理人計提的集合計劃管理費、集合計劃托管費等費用,根據本托管協議和集合資產管理協議的關于規定進行復核,核對無誤后通知集合計劃管理人。2、集合計劃托管人對不符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集合資產管理協議及其他關于規定的其他費用有權拒絕執行。(五)集合集合計劃費用依照集合資產管理協議的商定計提和支付十

55、二、集合計劃的信息披露(一)保密義務1、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集合資產管理協議商定進行信息披露以外,集合計劃管理人和集合計劃托管人對集合計劃的關于信息均應恪守保密的義務。集合計劃管理人與集合計劃托管人對集合計劃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各方以外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2、集合計劃管理人和集合計劃托管人除為合法履行法律法規、集合資產管理協議及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所必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集合計劃的保密信息,并且應當將保密信息限制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保密信息的職員范圍之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集合計劃管理人或集合計劃托管人違反保密義

56、務:(1)非因集合計劃管理人和集合計劃托管人的原因致使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2)集合計劃管理人和集合計劃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作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二)集合計劃管理人和集合計劃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1、集合計劃管理人和集合計劃托管人均是本集合計劃信息披露義務人。2、對于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本集合計劃需披露的信息,集合計劃管理人和集合計劃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依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3、按關于規定須經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資料文件,由管理人起草、并經托管人復核后由管理人公告。發生

57、集合資產管理協議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協議規定公布。(三)信息披露文本的存放予以信息披露的文本存放在集合計劃管理人、集合計劃托管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并接受委托人的查詢和復制要求。集合計劃管理人、集合計劃托管人應為文本存放、委托人查詢關于資料文件提供必要的場所和其他便利。集合計劃管理人和集合計劃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十三、托管報告及關于資料文件檔案的保存(一)托管人依照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集合資產管理協議關于規定出具集合計劃托管情況報告。(二)集合計劃管理人和集合計劃托管人應完整保存各自的記錄集合計劃業務活動的集合計劃委托人名冊、原始憑證、記賬憑證、集合計劃賬冊、

58、交易記錄和重要協議等,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三)關于集合計劃的全部協議的正本,應由集合計劃托管人負責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集合計劃管理人有權保留其作為協議簽署方而應持有的協議正本。十四、集合計劃委托人名冊的登記和保管(一)集合集合計劃注冊與過戶登記人負責編制和保管集合計劃委托人名冊。(二)委托人名冊,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持有集合計劃的份額、聯系辦公地址和聯系方式。(三)集合計劃設立日、每季度末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委托人名冊,應當妥善保管。為集合計劃托管人履行關于法律法規、集合資產管理協議規定的職責之目的,集合計劃管理人應當提供任何必要的協助。十五、禁止行為(一)集合計劃

59、管理人、集合計劃托管人不得從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禁止的任一行為。(二)除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其他法律法規、集合資產管理協議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集合計劃管理人、集合計劃托管人不得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謀取權益。(三)集合計劃管理人與集合計劃托管人對集合計劃運作過程中任何尚未按關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不得對他人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集合計劃托管人對集合計劃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絕執行,集合計劃管理人不得向托管人發送違規的、超頭寸的劃款指令。(五)除根據集合計劃管理人指令或集合資產管理協議另有規定的,集合計劃托管人不得動用或處分集合計劃資產。(六)集合計劃托管人、集合

60、計劃管理人應在行政上、財務上互相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職。(七)集合資產管理協議中規定的禁止投資的行為。(八)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資料文件、集合資產管理協議和本托管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十六、違約責任(一)如由于集合計劃管理人或集合計劃托管人的過錯,造成本協議未能履行或者未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由于各方的過錯,造成本協議未能履行或者未能完全履行的,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當事人分別按過錯程度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二)本協議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給集合計劃資產或委托人造成實際損害的,違約方應就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有權利并且有義務代表集合計劃對違約方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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