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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薩托利民主理論批判內容提要本文主要就薩托利?民主新論?中所暴露出的某些理論問題進展了在自己才能范圍內盡可能詳盡的分析和批判,力圖闡示傳統民主理論在相關問題上的看法和目的,以便能澄清是非,為民主政治在中國的進一步開展提供理論基矗本文論題主要集中在多數原那么、自治問題、精英主義的根本立場和內在矛盾等相關問題上的分析和討論。在文中,作者針對薩托利在關于民主政治的一系列根本問題上的錯誤觀點進展了盡可能詳盡的批駁,在對薩托利的觀點進展批判的同時,作者也盡己所能,從正面闡述了本人在這些問題上的認識和看法。作者的根本觀點是:建立在多數原那么根底上的民主政治是人民實現自治的根本途徑,是維護自身利益不被進犯的根
2、本保障。而為了使民主得到真正的實現,就必須探究適當的途徑,以使每一個社會成員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得到實在的尊重和維護。在民主開展過程中所暴露出的關于人民政治素質不高的事實,只能說明人民在行使自己的政治權利所遇到的困難和阻礙,但這并不能構成某些人限制或否認人民政治權利的充分理由。以薩托利為代表的現代精英主義在一系列關于民主問題上的錯誤立場和自相矛盾的辯辭,不僅反映出精英主義在關于民主問題的認識論和方法論上的重大缺陷,而且也暴露了西方代議民主制的內在矛盾。這一矛盾在理論中的結果就是人民雖然在形式上享有種種的自由和權利,但實際上,人民的權利往往由于制度上和歷史上的原因此無法得到真正的實現。這是民主政治在
3、其開展過程中必須解決的重大理論和理論問題。而現代精英主義在這些問題上所表現出的對民主主義根本立場的背棄,充分說明精英主義本質上是一種為特權階層的統治利益辯護的理論工具。由于精英主義的觀點來源于現實政治生活中的種種矛盾現象,因此,具有一定的欺騙性和危險性。為了使民主政治得到安康開展,我們必須結合實際情況和時代的開展要求,對西方近代以來的政治學主流理論進展深化細致的研究和批判,去蕪存精,在有力揭露其內含的反人民傾向的同時,重視并努力克制現代民主政治中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和矛盾。由于本文所涉及的是關于民主政治的根本理論問題,因此本文采取的闡述方式根本上是思辯性質的。目的在于從理論本身著手,證明以薩托利為
4、代表的精英主義理論的內在矛盾和危險傾向。從而為民主主義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和挑戰面前,提供一定的思想武器。這些觀點代表了本文作者在三年學習期間的研究和考慮成果,并反映了作者一貫的思想傾向。因此,對于文中可能存在的一切不妥之處,作者愿意承當任何責任。?民主新論?是美國政治學家喬薩托利窮十年之力推出的一部集中討論民主問題的政治理論巨著。本書自出版起就在各國的政治學界引起宏大的反響,成為政治學者的必讀書目之一。本文就是在研讀?民主新論?的過程中一些心得的綴合。應該指出的是,在這篇論文中,我所從事的工作遠不是將作者的根本觀點加以通俗化的闡釋,而是力圖通過對其觀點的分析和評述,來說明我個人對民主問題的一種態
5、度,即對傳統民主理論的精神本質和價值追求的信守。因此,在閱讀本文時可能會感到我對作者觀點的評價存在著宏大的差異。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我對一種觀點的贊成與否,是依其是否有助于我們向著一個更理想、更美妙的境界邁進而定的。一民主作為一種現實的政治制度,是人們賴以進展各種社會活動和交往的根本途徑與方式。在人類歷史上,人們曾經采用不同的途徑、以不同的方式來建立起彼此之間的聯絡。直到近代,民主制度才為文明社會所普遍采納,成為社會交往和決策的根本準那么。但是,我們根據什么來選擇民主而不是其他政治制度呢?與人類社會所實行過的其他制度相比,民主對于社會開展的意義終究在什么地方?對這些問題的討論涉及到應如何證明民主
6、制度的合理性問題,而對民主合理性的證明又直接關系到民主制度的成敗興亡。作為畢生關注民主問題的政治理論家,作者必然要對民主的合理性問題進展深化的考慮并給出自己的答案。然而,從作者的觀點看,我們顯然無法有效地為民主的價值進展辯護。我們“既不能根據經歷,又不能根據理性,也不能根據民主價值從客觀上說其內在價值要優于所有其他價值這一理由,去創立、證明或說明民主。我們甚至不能用民主賴以建立和維系的可行性原那么多數原那么來為民主進展辯護。因為多數原那么以“人民總是正確的這一命題為自身的存在根據,但從經歷角度看,人民并不總是正確的。這樣,人們對多數原那么的遵循只不過是基于一種方便,即為了能使問題得到解決,人們
7、同意按照多數原那么的要求來進展決策,而這種同意實際上完全沒有什么客觀性理由在里面。由于無法找到合理證明民主的途徑,作者于是退而求其次,將對民主本身的證明問題變成民主與其他制度之間的選擇問題。比方,從平安的角度看,民主制度充滿了平安機制,“而個人專制政體從本質上看那么突出表現為缺乏平安機制。因此,假如我們想要得到更大的平安的話,我們就應選擇民主而不是個人專制。于是,對證明民主“真正利害攸關的并非證據,而是選擇。作者自我開脫道:“嚴格說來,我們不能證明民主,但我認為,我們可以令人信服地說明,民主更為可齲作者認為,改換問題的提法就能防止困境,未免有點異想天開;而認為不用證據就能從事比擬和選擇,這就更
8、透著荒唐。因為任何選擇都是基于某種理由、按照某種共同標準、依靠某些證據而進展的選擇。排除掉證據的選擇只是一種文字游戲而已。既然選擇需要證據,那么問題仍然是我們終究應該根據什么標準、通過什么證據來證明民主制度比其他制度更可齲作者認為,僅僅從民主制度比其他制度充滿了平安機制這一角度,就可以說明選擇民主政體是正當的,而不必求助價值或進展價值爭論。但是,平安本身不也是一種價值并且與其他價值一樣充滿了歧義嗎?難道說我們不需要對平安這個概念的詳細含義和民主保障平安的功能作出說明嗎?當霍布斯同樣可以用平安標準來證明絕對君主制是可取的時候,憑什么認為社會成員在民主制度下會比專制制度下更平安?即使退一步講,我們
9、成認民主制度的平安保障功能遠高于其他制度,但是基于確保平安的考慮,我們還必需要知道,民主制度的平安機制是建立在什么根底之上、通過什么條件實現的。因此,撇開其他因素不談,僅僅對平安的關注也將我們帶回到對民主制度本身的考察和研究之中。所以,假如我們想為民主辯護,我們就必須根據民主制度本身所根據的原那么和固有的內容來證明民主。事實上,作者本人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接近了證明民主的正確途徑,那就是,用民主制度所賴以建立的可行性原那么多數原那么的合理性,來證明民主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作為民主社會用以指導集體理論活動的根本原那么,多數原那么不僅建立在公眾的普遍同意根底上,而且它的合理性是可以通過理論結果來予以檢驗
10、的。所以,通過對多數原那么在理論中的效力的考察,我們就可能將民主置于一個客觀性的根底之上。但是,由于作者沒能正確認識多數原那么的真實涵義,以致于無法對民主的價值作出合理的說明,這是很可惜的。作者認為,多數原那么的來源,是基于對多數一貫正確性的非理性信仰,這是一種非常錯誤的認識。作為一種源遠流長的決策方式,多數原那么來自于人們在長期理論過程中的經歷總結。它只是說明這么一種觀念:即在一般情況下,多數人的意見往往比少數人的意見更可齲這種認識立基于人們經過長期理論而形成的對客觀世界復雜性和自身不完善性的深化體認。正是因為社會所面臨的問題是錯綜復雜、變幻無方的,而每一個人的知識構造和理論經歷又都是極其有
11、限的,所以相對于多數原那么而言,將決策權集中到少數人手中就更不可能是一種解決問題的正確方法。由此可見,多數原那么所成認的只是一種相對的可能性,而不是絕對的必然性。事實上,因為將某個絕對原那么作為自身存在的理由而最終陷于困境的不是多數原那么,而是作為多數原那么對立面的個人專制制度,只有專制制度才需要以某個絕對性的虛假命題來為自己辯護,也只有專制制度才需要通過壓制不同觀點和批評意見來維持自己的生命。而多數原那么通過對某個社會組織或個人一貫正確性的否認,進而否認了這類虛假命題對現實生活的指導意義。多數原那么的合理性因此就表如今它不僅能正視個人才能的不完善性,而且為克制這種缺陷提供了適當的途徑。多數原
12、那么通過將發言權授予每一個人、通過將多數人的共同選擇作為指導社會行動的根據,以保證由之產生出的政策具有更全面的知識和經歷內容以及更廣泛的社會適應性。所以,多數的正確性是在一個動態的過程中實現的,對多數的信仰不是非理性的盲目信仰,而是有著深沉的認識論根底并可以得到客觀理論的經歷證明的。作者之所以歪曲了多數原那么的認識論根底,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他完全用一種孤立的、靜止的視角來對待人民與專家的關系。在作者那里,一個孤立的、封閉的專家群體被隔絕于人民群眾之外,以致于決策的多數沒有理性,而理性的少數無權決策。于是,我們只能在理性而不民主的專家決策或民主而無理性的多數決策之間作一選擇?!案爬ǖ卣f吧,我
13、們對人民的依賴程度越大,可能獲得的理性方案就越少;反過來說,我們越是依賴專家,權利在民意義上的民主就越少。我們說,這種專家外在于人民的情況只存在于作者的想象之中,所以,由此而導致的兩難困境也不過是作者又一個庸人自擾的幻覺而已。在民主理論中,所考慮的問題是當權者與人民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專家與外行之間的關系。在無權的人民之中,有著各種各樣的專家。這些有真才實學的專家并不孤立于人民之外,他們就是人民。因此,阻礙他們發揮重要作用的不是心懷妒忌的人民,而是不懂裝懂、倚權仗勢的特權人物。相反,只有民主政治,才為這些專家提供了可以發揮自己影響力的時機和條件。在真正的民主政治中,人民實在沒有必要在理性與民主之
14、間做一生死選擇,而是完全可以通過民主方式來獲得真正的理性和自由。正如當代偉大的自由主義思想家哈耶克所指出的那樣:“正是因為我們通常都不知道誰最有知識,我們才將決策的問題留給了一種不受我們控制的程序去解決。但是有一個道理卻是恒久不變的,即正是從行事方式不同于多數所規定的標準的少數那里,多數習得了知識并做出了較優的決策。所以,“主張民主的論點,其實預設了任何少數意見都可能變成一種多數意見。薩托利雖然也認為民主的前景取決于多數與少數之間的自由轉換,但他只是從意志自由的角度來對待這個問題。因此在他那里,多數與少數之間的轉換是任意的和沒有什么客觀理由的。而哈耶克那么準確地看到,少數向多數過渡的根據是客觀
15、知識和正確的選擇。恰恰是為了實現這種具有真正理性精神的轉變,我們才應該建立平等的人際關系和一個不受任何人的主觀意志左右的程序機制,使得少數向多數的過渡成為可能。民主主義并不否認,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真正理解詳細問題的人總是少數。但民主主義堅持認為,這個有知識的少數始終是詳細的、與社會所面臨的問題有關的,所以事先我們一般都無法確切地知道誰屬于這個有知識的少數。除非實行多數原那么,我們不可能通過其他的方式使那些真正理解事實真相的人脫穎而出,利用各種時機和條件將自己的意見傳達給群眾,將少數人的知識變成大多數人可以善加利用的財富。所以,與作者及其他一些精英主義者所說的相反,多數原那么并不否認正確的總是少
16、數,它只是否認某個固定的少數會必然地與這個正確的少數相一致;多數原那么也不否認權利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它所否認的是將權利視為一種認識工具和決策根據的企圖。多數原那么并不奢望參與決策的每個人都能做出明智的決定,但它確實希望,通過將決策權平等地給予每個人,可以為那些少數有識之士發揮應有的作用提供必要的條件。而理論也證明,從多數原那么出發,社會總可以找到有知識的少數,這些有知識的少數也總可以發揮自己的才能。而將決策權完全托付給一個人或少數人,這實際上就是假設人類已經窮盡了所有的知識,并且這些知識完全可以由某個天才掌握。這種假設不僅在邏輯上無法成立,而且在現實生活中,也必然會使社會在許多情況下處于
17、束手無策的境地。以上我所說的專家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涵蓋了所有在各自領域中有一技之長的人。但從某種意義上講,作者對“專家的界定要比我窄得多,他實際上是將專家特指為那些“精通如何主宰不是知識,而是人民的人。因此,自然科學家和社會科學家以及其他領域中卓有建樹的人在他那里就不算是“專家了。也只有將專家理解為政客或行政官僚,上面關于將專家與人民相區分的言論才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釋。但問題在于,將決策權交給政治“專家就真的能實現決策的理性化嗎?任何一次決策都是為理解決實際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對于那些精通統治術的政客們來說,可能與被他們統治的絕大多數人一樣無知,他們也必須為自己裝備專家。這樣,在掌握著統治權利的
18、專家與可以解決詳細問題的專家之間就會自然產生這么一個問題:即當兩者發生沖突時,終究是權利為大還是知識為大。這個問題提給那些主張以知識作為決策權根據的精英主義者們是很不愉快的,因為恰恰是這個問題構成了一切精英主義者的阿基里斯之踵。假如權利占了知識的上風,那么無論從什么角度衡量,我們都無法認為這樣產生出的政策是“理性的;而假如知識占了權利的上風,那么又有什么理由認為民主與理性之間存在著無法調和的矛盾?難道那些無權但有知識的專家不是人民中的一部分?因此,再也沒有什么比泰納的那句“一千萬人的無知加起來也不等于一點知識。的名言更能充分暴露出特權階層的狹隘立場和對人民群眾集體智慧的偏見了。一千萬個零相加仍
19、然等于零,但一千萬個一相加決不等于一。將人民群眾說成是無知的“群氓,不僅是對那些無權但有知識的人的誣蔑,而且也與現代精英主義所提倡的“競爭式民主相矛盾。競爭是要有裁判的,假如人民是無知的,那么誰有資格評判那些“競爭指導權的少數?當權者競相爭取人民選票的競爭又有什么意義?也正是從精英主義對人民集體智慧的蔑視以及將權利奉為知識根據的潛臺詞中,民主主義看到了由之通往極權統治的危險傾向。作者在談及多數原那么在很長一段時期內不被社會所承受這一事實時說:“為什么多數原那么是被人緩慢而不情愿地承受的呢?答案非常簡單,多數的權利并不等于多數正確這實際上是一種歪曲歷史的說法,因為他完全無視人類社會曾長期處于專制
20、統治之下這一事實。假如不懷偏見的話,我們就會知道:多數的權利固然并不等于多數正確,但一個涵蓋面很廣的多數確實可能比任何一個固定的少數更正確。只是由于這個符合情理的觀點會威脅到當權者的根本利益,所以一個相對合理的決策方式才在一個漫長的歷史時期受到勢力階層的壓制。這里再強調一遍:權利不是知識,也不是認識的手段。因此我們沒有理由認為當權者比無權的人民更聰明、更富有智慧。再出色的政治家,他所掌握的知識與人類總的知識諸量相比,也是一個近于零的無窮小量。就其知識內容而言,當權者掌握的知識主要還是管理方面的知識,這種知識是關于行動的知識,而不是關于認識的知識;而且這種知識與其他知識一樣,都屬于過去而不面向如
21、今和將來。所以在面臨許多新的問題時,當權者與其別人一樣都處于無知的境地,這種認識上的地位使當權者沒有任何理由來否認按照社會多數人的意愿形成的決策。然而,現實生活中的危險仍然是:雖然當權者在解決詳細問題方面并不比其別人更富有智慧和才能,但他所掌握的資源和技術手段使他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有可能違犯人民的意愿而自行其是。這一事實說明,盡量使權利無法干擾決策的理性化進程,是保證決策正確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正是從防止權利對決策過程的非理性化干擾這一目的出發,我們才需要通過民主手段來馴化權利。在這方面,我們除了堅持人民主權原那么,堅持以多數原那么作為決策的根底之外,并無其他更有效的方式來防止權利對決策理性化
22、的損害。二作者一方面認為多數原那么是一種非理性的決策方式,另一方面又認為與專制制度相比,假定“人民總是正確的相對來說“幾乎算不上是個危險的公理。因為在代議民主制下,一種多角色、多梯級和多濾層的決策機制使得“人民的聲音必需要經過無數調整和障礙的漫長過程才能轉化成現實的政策。作者顯然認為,現代民主制度中的決策系統已經使得人民的意志被大大地稀釋了,以致于很難對現實政治環境造成破壞性的影響。因此,說人民一貫正確的假定雖然不對但相對“無害,不過是說這種形而上學的假說在現實生活中近乎“無用,這種觀點其實是在變相成認西方現行的代議民主制不過是另一種形式的寡頭政體。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人民確曾犯過錯誤,而且人
23、民也曾為自己的錯誤付出了宏大的代價。假如我們認為,人民當家作主是一個空想,那么我們就只能放棄使人民意志得到真實實現的種種努力和探究;但假如我們不愿承受作者對民主制度的解釋,我們就必須努力去理解導致人民犯錯誤的原因以及防止人民再犯錯誤的預防措施。要理解人民為什么會犯錯誤這個問題,就必須從決策方式本身的性質和作用出發。多數原那么作為民主社會中人們用以解決內部沖突和實際問題的手段,它在決策過程中的作用是幫助人們整合與決策有關的各種因素,并對那些不符合其目的的因素進展篩眩由于多數原那么的根本目的在于要使由之產生的政策更能表達大多數人的意志,當人民受到無知、偏見、野心、貪心等不良情緒的干擾時,我們就很難
24、指望人民根據其目的而做出的決策具有足夠的明智性。畢竟,多數原那么只能幫助人民進展決策,但不能代替決策,它也沒有力量保證由之產生出的政策具有客觀上的有效性。但人民所犯的這些錯誤源于人本身的劣根性,在其他決策方式下仍然會發生類似的情況。所以,精英主義假設,將決策權集中到少數權利精英手中,會更有利于產生明智的政策,是沒有什么理論根據的。從邏輯上看,精英主義的這種觀點有意無意地忽略了前提與結論之間的條件關系問題。專制統治者作出明智決策的情況只有在統治者集知識與權利于一身時才是可能的,這樣的情況在現實政治理論中只是個例而不是普遍現象。而合理的決策方式只能建立在一般的事實根底之上,決不能以例外作為自身存在
25、的根據。相比之下,由人民集體參與形成的政策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克制了個人決策的任意性和偏狹性,因此往往更有可能產生出明智的決策。所以僅僅因為人民在歷史上犯過錯誤就將多數原那么視為一種非理性的決策方式,同樣是一種以偏概全的論證方式。它不僅將導致正確決策的充分條件和必要條件混為一談,而且將特殊現象當成一般的事實來對待。由于人民犯錯誤的原因在于人自身的不完善性,由于決策方式的作用只在于幫助決策,而不是代替決策,因此任何一種決策方式都無法絕對保證由之產生出來的政策具有人們所期望的正當性和有效性。但從另一方面來講,由于不同的決策方式立基于不同的價值觀念之上,而且由于不同的決策方式包含有不同的構造和功能屬性,
26、因此從相對的意義上講,某種決策方式會比其他的方式更有可能產生出公正合理的政策。與其他方式相比,多數原那么是一種效勞于普通人的決策方式,因此從理論上講,它應比其他方式更能正視人的缺陷和失誤。作者認為,多數原那么是一種基于主觀的“無用的游戲規那么,說明他根本不理解建立在多數原那么根底上的種種法制條件和糾錯機制的深化內涵。在專制統治之下,統治者的決策失誤是由被統治者來承當的;而在民主政體下,人民的決策失誤最終要人民自己付出代價。那么還有什么比災難性的后果更能說明不健全的決策方式對人民的消極作用呢?所以,從邏輯上講,一種以多數人的利益為依歸的決策機制往往會比個人專制更需要有正視事實的勇氣和自我批評的精
27、神,更注重通過反響和糾錯機制的建立與完善來加強對決策風險的控制。以此而論,從多數原那么中引伸出的對社會成員的普遍參與的重視、對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法治原那么和寬容精神的強調與保障,這些民主社會中所特有的價值傾向和原那么,無不是民主社會自我反思和自我批評精神的反映。這一事實也說明,民主制度要比其他制度更符合情理。所以,民主制度本身就是健全理性的產物。將人民的錯誤與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作直線類比,只是說明論者是在按照一種簡單的思維形式考慮問題,這種思維方式是不可能正確理解和說明復雜的社會問題的。民主主義在立論前提上的客觀性和合理性在理論中的表現就是它的組織構造和運行機制比其他制度更健全、更具包容性和自
28、我調適才能。在歷史上,民主社會所曾經犯過的錯誤,幾乎在其他的政治形式下都會發生,而且某些錯誤的性質往往比在民主社會下更嚴重;相反,民主社會所能到達的政策程度,卻是其他制度無法企及的。民主制度固然無法完全防止錯誤的發生,但它的學習才能和自我糾錯的才能卻使其能比其他政體更能防止類似錯誤的重復發生,也就是說,民主政治具有不二過的品質。從歷史上看,現代比擬成功的民主體制無不來源于對以往民主政治中所存在的缺陷和弊端的反思與糾正。所以,假如說其他政體的存在方式表達為相反兩極的不斷循環的話,那么民主政體的存在更表現為一種波浪式的起伏前進的過程。正因為民主政體本質上是開展的,因此它也就比其他政體更合適人的需要
29、。從不同決策方式在理論中的表現,我們可以有把握地說:以多數原那么為根底的民主政體要比其他政治形式可獲得多。這種比擬不是拋棄了證據的比擬,而是根據可靠的經歷證據進展的比擬,因此它的結論自然會更令人信服。三多數原那么不僅表如今各種詳細問題的決策上,它還承當著一項重要的功能,那就是選舉功能。作者認為,選舉既應服從代表功能,也應服從擇優功能。但他所謂的“優秀,主要是從中選者的知識程度和政治才能這些方面來衡量的?;谶@種認識,作者對選舉能否真正履行其擇優功能充滿疑慮:“假如說選舉的意義在于擇優,它實際上卻是錯誤的選擇或不良的選擇,也就是說,選舉成了擇劣。在數量規律下,值得中選的人常常被不值得中選的人排斥
30、掉。結果,愚拙的指導、不稱職的指導便取代了有價值的指導。作者之所以對現行的選舉制度在履行擇優功能時的表現評價較低,固然是因為目前的選舉方式本身存在著種種的弊端和缺乏之處這是需要我們認真考慮和加以改進的,但也與他對民主政治中選舉作用的認識有著直接的聯絡。在他看來,選舉本身并不能表達民主是“統治的民主,而只是被統治者用來喚起統治者的注意,以促使統治者實現負責任和有才能的統治的手段。也就是說,選舉所能做的就是幫助統治者改善其統治方式,從而實現更負責任的統治,而廣闊的普通民眾仍然無法擺脫被統治的命運。作者明確地指出:“選舉只從模糊的意義上說明了如何統治,它主要是確定誰將統治。因此,“選舉不是制定政策;
31、選舉只決定由誰來制定政策。選舉不能解決爭端,它只決定由誰來解決爭端。認為選舉應能充分發揮其擇優功能,這是對的。但不能將選舉的代表功能與擇優功能割裂開來,做片面化的處理。選舉的過程并不是從普通群眾中選出優秀分子,而是在優秀分子中選出可以代表人民利益的領袖。所以,民主的擇優功能是蘊含于代表功能之中的。中選舉的代表功能得到充分實現時,選舉也在同時實現了其擇優功能;但我們不能說,中選舉在實現其擇優功能時會必然地實現其代表功能。正是因為選舉的代表功能和擇優功能之間存在著這種蘊含關系,所以在選舉過程中強調其代表功能的優先滿足,是保證選舉的結果與選舉的目的相一致的正確方法。強調選舉的代表功能的優先性,并不是
32、說擇優對于民主制度的維系就不重要了。而是要指出不能將“優秀的標準與民主社會對指導人的詳細要求分割來考慮。在不同的場合下,評判“優秀的標準應有所區別。有些“優秀品質如才學、風度、道德品操等屬于個人私德的范疇,這些品質并不適用于社會對一個指導人的評價標準。即使某些品質與優秀指導人的素質和才能親密相關,也不能絕對保證指導人就能充分地運用好自己的條件為社會效勞。所以,在公共領域,斷定一個指導人“優秀與否的標準只能是其滿足社會需要的程度,而不能是那些屬于個人的東西。從這個角度講,我們就不能僅僅根據某個特殊階層的偏好來擇優,也不能脫離代表功能來單純地對待擇優問題。托克維爾在考察十九世紀美國的民主狀況時,注
33、意到這么一個事實美國的民主政治常常在選拔指導人方面犯錯誤。但托克維爾的可貴之處就在于,他并沒有在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面前止步,更沒有簡單地將美國的民主視為一種非理性的制度,而是進一步提出一個對于民主政治非常關鍵的問題:盡管中選的指導人不那么忠誠或能干,但美國仍然在其治理下走向繁榮,這是為什么?托克維爾的解釋是:這是因為美國的民主制度,特別是它的選舉制和任期制,使得指導人不可能形成與多數人的利益相背離的特殊利益。托克維爾指出,雖然指導人的才德對于社會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假如允許統治者形成與被統治者相反的利益,那么“德便幾乎不發生作用,而才也將被用來干壞事。托克維爾給予我們啟示是,民主社會固然需要德才
34、兼備的領袖,但相對于指導人的自身素質而言,確保指導人不與人民的利益背道而馳是更為緊要的一個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講,民主社會的一切制度都是為了實現指導者對人民真正負起責任這一目的而建立的。只有站在人民的利益不被進犯這一立場上,我們才能正確地把握選舉在民主社會中的作用以及代表功能與擇優功能之間的辯證關系。對選舉在擇優功能方面的不同看法,實際上是與應如何對待指導人在民主社會及決策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嚴密相關的。民主主義并不否認指導人在決策中具有至關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民主主義認為,指導人的這種作用應詳細表達在將社會各種觀點、意見和利益的協調與綜合上,由他最后形成的政策必須將各種意見和建議包括反對派的意見
35、包含在內,不能僅僅憑著自己的意愿行事。指導人在社會生活和決策過程中的地位是獨特的、作用是重要的,但權利也是有限的最起碼他沒有任意獨斷的權利。因此多數原那么既是對指導人權利的一種限制,同時又是其進展決策的根據和條件。而在精英主義看來,從理論上講,指導人完全有權利獨斷專行,其別人的意見僅供參考而已。除受實力相當的對手以及連任預期的制約外,指導人可以不受任何約束,而選民在兩次選舉期間以各種方式“轟擊政治家的行為應被制止。正是由于對指導人作用的不同理解,導致了民主主義與精英主義在擇優問題上的分歧。我們注意到,當作者考慮問題的角度不自覺地由統治者轉移到被統治者時,他的觀點就很不一樣:“假如不把中選者視為
36、其選民的代表,那么選舉本身不過是創造了一個絕對統治者。在整個歷史上,選舉的方式正象赤裸裸的暴力或世襲一樣,一起在創造著無法無天的統治者。因此我們既需要選舉,也需要代表,選舉本身不能產生代表,把兩者聯絡在一起的是對中選者的責任和義務的正常期待由于有可能更換人選,因此也是對制裁的期待,以及中選者對選民的義務。因此,選舉的意義不僅僅在于選擇“優秀的指導人,不僅僅是賦予指導人以某種權利去處理社會公共事務,更主要的是它要在指導人與群眾之間確立起一種權利義務關系。然而正如在一般的契約關系中,僅憑一紙合同往往很難保證雙方履約,而必須借助其他擔保手段來約束債務人、確保自身利益不被進犯一樣,在民主制度中,選舉僅
37、僅是建立起這種債權關系,而要使這種關系得到有效的維持,就必須在兩次選舉之間輔之以其他的約束手段。這也就是為什么我們需要有各種形式的政治自由和對指導人的監視罷免程序的根本原因。所以,在民主社會里,選舉固然使指導人在一定期間獲得了管理社會的權利,但它同時也是確保指導人實在履行其代表職責而采取的種種預防措施中第一步。沒有選舉,有權者與無權者之間的制約關系就建立不起來,當權者就可以主觀任性地對待每一個人;然而僅僅依靠選舉的作用,無權者的利益仍然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選舉在民主制度中的意義可大可小,全看我們怎樣處理它與其他民主機制的關系了。四以上關于多數原那么幾個根本問題的分析,其目的在于答復作者對
38、民主政治合理性的質疑,以保衛傳統民主理論的精神本質和價值追求。但成認多數原那么的合理性,并不等于說任何一個多數的存在都是合理的?,F實政治理論中,有著各種各樣的多數,而不同性質的多數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也大相徑庭。對多數作抽象的理解,就極有可能在理論過程中導致以多數名義而實行的極權暴政。因此,正確理解多數的內涵,是我們在理論過程中貫徹民主原那么、實現人民統治的理論基矗而正是在對詳細多數的界定上,作者的觀點就很值得我們深化研究和積極評價。人民是民主政治的主體,在詳細的決策過程中,人民的意志由多數人的一致選擇來表達。這一觀念早已被人們所公認。但問題是,“多數與“人民之間畢竟存在顯著的差異。在歷史上,許
39、多由“多數作出的決定或者以“多數的名義采取的行動并不必然地符合人民的利益,甚至與人民的真正意愿相背離。如何解釋這一矛盾?如何使“多數的決定可以真正表達人民的意愿,或者最起碼不與人民的根本利益相沖突?而對民主政治更重要的一個問題是,在決策過程中,什么樣的“多數才不致于淪為少數人利用的工具?這些問題假如不能得到正確的理解,那么就很有可能在理論中產惹事與愿違的結果。比方,早期的民主理論在界定“人民這個概念時,總是將其指為沒有內在差異的統一整體,是所謂“公意的根底和來源。一項決定只要能贏得壓倒多數的贊同,那就意味著“人民的意志得到實現了。而不必管這樣產生出的決定是否具有道義上的正義性和程序上的合法性。
40、這樣的人民觀在理論過程中往往導致對個人自由和利益的蔑視與進犯,并進而導致現實的民主政治極易蛻變成極權暴政。正如作者在文中所指出的那些,將人民看成是有機的整體,就會借整體的名義把所有的人一下子壓成一團。因此,從一定程度上講,以一種鐵極一塊的視角對待人民,不是一種維護民主制度的正確立場,而是為極權主義專制制度辯護的說詞。所以,正確理解“人民與“多數之間的復雜關系,是保證民主政治持久有效的重要一環。為了克制傳統民主理論在對民主主體界定上的缺陷,作者在行文伊始就對“多數在現實政治生活中的詳細內涵作了深化的分析和界定。他指出,政治學意義上的“多數大致有六種不同的解釋,但只有將“多數指為“受到少數權利限制
41、的多數的時候,多數原那么才能得到真正的貫徹施行,也才能使民主得以存在和開展而不致于淪為另一種形式的暴政和專制。這里所謂的“受到少數權利限制的多數,一方面是指民主制度中的多數只能是詳細的多數,即必須是與特定的時空相聯絡的不固定的多數,而不能特指某一固定的社會群體,即使這個群體居于社會的多數,也不能將其視為社會利益的天然代表和合法的永久統治者。另一方面那么在理論中限定多數行動的范圍和效力,多數不能象以往理論所推許的那樣享有絕對的和無限的權利,它在某些情況下必須受到少數權利的制約。從作者對于多數的界定可以看出,他所指的“多數既是開放的,又是流動的,同時又是自律的。說它是開放的,是因為民主制度作為調節
42、社會關系的一種方式,它必須涵蓋社會的所有階級、階層及其個人,不能蓄意甚至公開地將某一特定集團的人士排除于民主保護范圍之外;多數原那么只是決策原那么,而不是統治原那么。民主社會的統治者只能是全體人民,人民只是在決策過程中才暫時地分成了多數和少數。將決策過程中的一次偶爾結果固定化,就會將人民中的一部分排除出人民之外,從根本上動搖民主的統治基矗說它是流動的,是因為作為社會決定力量的多數不是特指的和固定的,而是在不同時期、不同條件下由不同的階級、階層或利益集團所構成。今天處于少數的人明天那么可能成為為社會立法的多數。這樣每個人都實際上輪流處于統治和被統治的地位,這種地位上的變動不居驅使現實的民主制度必
43、須將對少數權利的界定和保護作為自身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納入民主體系中來,由此而構成了對多數行動范圍的約束和限制。從外表上看,多數的意志由于受到少數權利的限制而不能完全實現,仿佛是對民主原那么的否認。但從更深層的意義上看,這種限制由于不是居于專制地位的固定的少數對多數的限制,而是多數為保護其成員的正當權益不受損害而施行的一項防范措施,是一種基于多數同意而實行的自我限制,因此這種限制實際上是民主原那么所采取的一種更高層次的自我實現方式,是真正的多數得以產生的必要條件。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和利益關系的多樣性使得人們在不同的決策過程中所做出的選擇不可能完全一致,他的同志和對手也不可能總是同樣的組織或個人。
44、假如將社會的利益群體加以凝固,不允許各團體中的人自由選擇自己的同盟者,實際上就等于剝奪了社會上大多數人對于自己利益的合理追求,從而也就無法使民主的多數原那么得到真正的實現。由此可見,以這種有限多數原那么為根底的民主制度充分意識到假如將決策的多數加以固定,就很有可能產生少數人以多數人的名義損害社會公益和民主制度本身的災難性后果,因此,為了防止上述的現象發生,多數就不能是特定的和固定的。而要使多數與少數之間可以自由轉換,也就必需要建立起尊重和保護少數權利的機制。只有少數的權利得到有效的維護,多數的決策才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也才能得到社會全體包括少數的尊重與服從。從以上對有限多數原那么的分析可以看出
45、,民主在實現過程中能否做到有效的自律,多數的權利能否得到有效的弱化嚴格地說是優化和限制實際上已成為民主制的生死之門。只有懂得自律的民主才不會在誕生之日就壽終正寢,蛻化為另一種形式的專制和暴政。而作者對于“多數內涵的研討,一方面延續了西方自由主義憲政理論關注少數權利的傳統,另一方面又結合歷史經歷,將少數的權利同多數決策的真實性、同民主自身的生存與維護聯絡起來加以周密的論證,這就使他的觀點不僅具有極高的說服力,更具有實在的理論意義。五民主與專制的根本區別在于:在民主制度下,社會的絕大多數成員均有權通過適當的途徑和方式來自由表達自己的意愿,由此而集合成一種推動社會向一定方向前進的合力。從外部來看,這
46、個社會就是一個“自治的社會,即不是由外來力量所驅使、而是由社會內部的力量所推動的自我決定、自我開展的人類共同體。因此,民主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它使人民的“自治成為可能,自治實為民主的題中之義,是民主的本質和目的。但當我們涉及人民的自治時,我們就無法回避現實生活中的這么一個顯著的事實:即社會中絕大多數人的生活方式和行動實際上是受著少數人的決策和意志影響的。理想與現實的宏大反差,促使眾多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來審視傳統民主理念與現代政治過程的矛盾關系,并對此作出了各自的解釋和解決之法。出于對現實民主政治的精英主義式理解,作者和其他站在實證主義角度的政治理論家一樣,都堅決否認社會自治的可能性,視之為一個“神
47、話;但作者的獨特之處在于,他不是簡單地從實證出發,而是運用了邏輯論證的手法,先指出自治在邏輯上的矛盾性,進而推出自治在政治理論中的不可能性。正因為作者的觀點是通過邏輯論證的方法而得出的,因此在一般人看來,作者的理論就比一般類似的觀點顯得更加嚴謹周密、無懈可擊。由于自治問題不僅關系到民主本身的性質和存在意義等根本的政治理論問題,更與我們的政治理論有著實在而嚴密的聯絡,因此需要人們對自治的可能性問題作深化而慎重的研究和探究。這里,我們首先就對作者的觀點所賴以建立的根據進展一番考察,看其是否能從前提中必然地得出他所主張的結論來。作者在對“自治問題進展考察時,提出了兩個互相關聯的命題:可以得到的自治強
48、度同所要求的自治廣度成反比;可能的自治強度同所要求的自治的持續性成反比。這兩個的命題說明,一個社會的規模越大、存續時間越長,那么人民的自治范圍和程度就越校用作者自己的話說就是:“自治的強度越大或越強烈,它就越接近同自治一詞的字面意義相一致的統治。相反,當該詞的所指與治的含義只是非常模糊地相似時,自治的強度最校從外表上看,作者的這個觀點似乎無懈可擊,并且符合一般人對政治現象的直觀印象。但這里首先應明確的一點就是,“自治不是實體概念,而是對一種存在狀態的描繪,它是需要有一個限定詞的,即我們在討論自治的時候,首先應明確自治的主體終究是什么。只有在明確了自治的主體之后,我們才能進一步研究該特定主體的自
49、治是否可能。因此當我們對作者的這兩個命題進展深化分析,以確定自治與其所指對象之間的關系時,我們就不能不發現:在作者的這兩個命題中,所謂“自治的主體實際上是不一樣的。在第一個命題中,自治的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社會,但聯絡上下文來看,第一個命題實際上指的是個人的自治,其完好的定義應該是:個人所屬的社會規模越大,那么個人所擁有的自治空間就越校而在第二個命題中,自治的主體是指一個社會中的全體成員。即一個社會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存在全體或絕大多數社會成員共同管理社會事務的情況;而在大部分正常條件下,社會事務都是由社會中的少數人管理或控制的。通過以上對作者的兩個命題的分解我們可以看出,作者在
50、對其觀點進展論證時,有意無意地利用了“自治一詞作為屬性概念所特有的抽象性,沒有對自治的主體作出明晰的界定,概念本身存在著歧義性,因此整個論證過程從邏輯的角度來看是不能成立的。再從其觀點的內容上看,在第一個命題中,作者將個人的自治與社會的自治混為一談,以個人不能在社會中獲得完全的自治來論證社會本身不能獲得自治,顯然是一種牽強附會的做法。而在第二個命題中,作者又將自治簡單地等同于城邦民主制下人民直接參與一切決策的過程。這實際上是將自治的豐富內涵予以片面化、簡單化的處理,并間接否認了現代的代議制民主所蘊含的自治性,否認了人民在現代民主制度下的主導地位。應該指出的是,通過割裂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之間的聯
51、絡,將民主等同于直接民主,而將間接民主視為勢力階層借以對社會施行合法統治的方式。這種觀點實際上為近現代一實在證主義者和精英主義者所共有,其核心問題就是夸張了指導階層對社會的控制力,而對人民的政治智慧持深深的不信任態度,因此其根本傾向上都帶有為不合理的現實張目的特點,這就很容易為極權專制制度在某種形式下的復活和存在提供利用及辯護的口實。關于實證主義和精英主義理論在政治理論中所造成的惡劣影響,最突出的例證就是三四十年代法西斯國家內部法制敗壞,權利不受約束,人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事實。由此可見,作者的“自治理論不僅在邏輯上無法成立,在理論中更具有相當大的危險性。更進一步看,作者對人民“自治可能性的否認
52、使其觀點明顯地與其前面對多數問題的認識形成對照。因為,在民主制度下,無論少數的權利得到了怎樣的尊重和維護,決定社會根本開展方向的仍然是多數,而不是少數。少數的權利只能是否認性的,而不能是肯定性的。即少數的權利只具有自衛的性質,而不具有阻撓多數人意志的才能和權利。只有當多數的決定和行為損害到少數的正當權益而又沒有應有的補償的情況下,少數才有權以某種途徑訴諸社會的良知,要求社會給予其公正的對待。除此之外,少數的任何阻撓多數意志的行為都不能被視為正當而為社會所承受。假如一個社會允許少數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多數,并且無法通過適當的途徑對少數的決定予以審察和糾正,這樣的社會既談不上民主,更談不上自治。所以
53、,對少數權利的尊重和保護是同對多數權利的成認和服從嚴密聯絡在一起的,后者實為前者賴以存在的基矗因此,除非我們成認多數人的意志對社會的開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否那么我們就無法確證對少數的尊重和保護還有什么本質意義。從這個角度講,作者對社會自治可能性的否認,也就隱含著對他前面關于多數理論的否認。為了使我們對作者的“自治理論有更深化的理解,這里我簡單介紹一下另一位民主理論家卡爾科恩在其關于民主問題的著名著作?論民主?中對“自治問題的解釋。科恩在其?論民主?一書中,對“自治一詞的本義與其在理論過程中的矛盾進展了深化的反思和研討。但科恩并沒有對現實生活中所出現的問題予以簡單的認可,而是運用傳統政治學研究的
54、二元論方法,從更深的角度出發,將一般的政治過程劃分為兩個層次:在第一個層次上,由社會的大多數成員共同參與制定影響到全社會的重大決策和根本行為標準;而在第二個層次上,那么由從人民中產生出的執行者通過特定的方式將人民的決定付諸施行,并負責法律的執行和監視。所謂的社會“自治主要表達在第一個層次上,但它顯然也對第二個層次構成一定的制約。由于科恩將社會全體成員共同參與的自我立法活動與社會選出的部分成員執法護法活動區別開來,將自治歸結為人民或者說社會的大多數成員共同參與制度建構和重大決策的過程,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在自治問題上的司芬克斯之謎,并為人民參與到現實政治過程中來、維護自身的政治權利提供了有力的
55、理論根據。相反,作者那么以一種孤立的態度來對待自治問題,混淆了個人自治與社會自治之間在性質、范圍及方式方法上的明確界限,將社會的自治看成是個人自治的簡單放大,而又將一種特定歷史條件下的自治形式看成是自治的唯一方式,從而在錯誤的根底上得出了錯誤的觀點。從作者的錯誤中我們可以看出,在這里作者犯了同他所謂的“劣等的現實主義者同樣性質的錯誤,即簡單地認同現實生活中的某些弊端和缺乏之處,并將其絕對化。這種將理想與現實混為一談,以事實陳述取代價值判斷的做法實際上是向世人宣布:理想只能屈服于現實,理論的作用只在于為現實的合理性作辯護。但是,真正深化的理論并不是那些似乎如實描繪了現實生活中某些場景的理論,而應
56、是那些正確把握了理想與現實之間張力的理論;是那種不僅指出我們位于何處,更指出我們應向何方去的理論。假如一種理論僅僅是把某些社會現象加以描繪,這樣的理論必然會流于淺保因為任何一種理論所蘊涵著的都不會僅僅是外界的表象,還有我們對于這些表象的評價和我們心目中的追求。無論政治上的“現實主義者如何標榜他們的“客觀性,他們的立論根底也無法防止對價值問題的評價和選擇。我們對這種一味拜倒在現狀面前的思想傾向的批評并不是指這一傾向放棄了價值,而是指他們的價值取向中隱含著失敗主義和綏靖主義的成分,隱含著對種種不公正、不合理的社會現象的屈服和默許。這樣的價值觀顯然無助于我們真實地認識現實;建立在這種根底之上的理論也
57、因無法正確把握價值與事實、理想與現實之間的復雜關系而必然陷入自相矛盾、無法自圓其說的困境之中。六正是由于否認了民主制度下社會自治即多數人參與公共決策過程、自主管理社會事務的可能性與現實性,作者才不得不進而否認了多數人在民主制度下的主導地位,從而將民主制度歸結由少數經選舉產生的統治“精英對多數民眾實行合法統治的所謂“被統治的民主。這一觀點構成了對傳統民主理論及現代民主制度的性質、運作方式、社會作用等方面的嚴重挑戰。并由此引發了人們對民主的理想與現實之間關系的深化考慮。既然民主并不能使社會的自治得到實現,既然多數人在民主制度下仍然處于被統治的地位,那么民主的意義終究何在?被統治者的權利終究是什么?
58、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系終究怎樣?我們是否還能用所謂“受到少數權利限制的多數這一術語來規定民主的主體?這些問題是作者在創立新的民主理論時所面臨的棘手問題,但總的來看,作者在面對這些問題時,并沒有做到嚴絲合縫、無懈可擊地論證他的觀點。在此,我僅對作者的觀點作一初步的分析和討論。雖然“被統治的民主這個思想貫穿于作者對現代民主問題考慮的全過程中,但作者實際上是在完全沒有事先說明和事后論證的情況下提出“被統治的民主這個概念的,因此我們只能根據他的其他一些觀點來間接地說明這個問題。通覽全書可以看出,他之所以將現代民主制度視為是一種“被統治的民主,主要是基于他對現代民主政治中兩個關鍵問題不平衡的權利構造以及
59、人民在一般政治過程的地位和自身素質的認知。在作者看來,現代民主制度實際上一種建立在選舉式民主根底上的、競爭性的多頭政治。在這種政治狀態中,以政治為職業、掌握著大量政治資源和權利的只是各利益集團中的少數人,只有他們才具有操縱社會的才能;而絕大多數普通公民只能通過選舉和自由言論的方式偶爾地參與政治活動,其作用也僅僅限于促使統治者實行“負責任的統治,而無法真正表達民主就是人民自己當家作主的原那么。作者的問題是:第一,他將某種特殊的支配與服從關系絕對化了。在任何一個社會中,都普遍存在著各種形式的支配與服從關系,但并不是所有的這種關系都可含混地冠之以“統治。比方,存在于父母對子女、上級對下級、老師對學生
60、、軍官對士兵等等的支配與服從關系就不能用“統治這個概念來界定。所以,“統治一詞有著特殊的內涵和外延。從政治學的角度看,只有那種基于人身依附并以強迫力為保障的支配與服從關系才是一種統治關系,而民主政治的目的恰恰是要從社會中徹底鏟除人與人之間的這種固定的身份等級關系。所以,盡管現代民主制度仍然表現為一種縱向的權利構造,社會中仍然彌漫著對權威的崇拜,各種形式的強迫仍然左右著人們的生活,但毋寧說,民主制度從本質上而言是一種“無統治的政治形式。第二,作者自我辯白道,從權利構造的角度將現代民主制度看成是“被統治的,這無損于它們是民主制度的事實?!斑@是因為在西方的民主政體中公眾言論是獨立的力量,還因為選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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