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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高等教育法規實用教程原理篇 第一講 高等教育的發展與法律干預第二講 高等教育活動中的法律關系及法律責任第三講 我國高等學校法人治理結構制度篇 第四講 學業證書制度與學位制度第五講 國家教育考試制度第六講 職業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第七講 教育督導制度和評估制度學校篇 第八講 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第九講 高等學校的設立第十講 高等學校的權利與義務第十一講 高等學校內部管理教師篇 第十二講 高等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第十三講 高等學校教師的權利與義務第十四講 高等學校教師管理的相關制度學生篇 第十五講 高等學校學生的法律地位第十六講 高等學校學生的權利與義務第十七講 高等學校學生的管理制度原理篇:第一講

2、 高等教育的發展與法律干預1、高等教育的起源現代大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大約2000年前柏拉圖創辦的學校-阿卡德米學園,后人稱之為希臘學園。 (啟發式教學)中世紀歐洲大學形成的高等學校管理模式,即由學生主導的“學生大學”和由教師主導的“先生大學”。2、大學的特許狀制度(以英國中世紀大學如牛津大學、劍橋大學為代表)英國的皇家特許狀主要包括如下基本內容:準予成立,賦予大學特許法人地位;確認質量保證能力,授予高等教育機構大學資格;建立大學內部法人治理架構,規范大學法人制度安排。3、達特茅斯學院訴伍德沃德案美國達特茅斯學院訴伍德沃德案確立了私立高等學校的自治地位,也奠定了現代大學的自治傳統。4、近現代西

3、方國家對高等學校的法律干預近現代西方國家對高等學校的法律干預領域主要包括:政府管理權限:主要是通過法律來規范政府的依法教育行政行為。大學自主權范圍及行使方式:作為公益性質的法人機構,大學行使自主權要受法律的制約,不同的國家對大學自主權的規范不盡相同。大學公共責任:國家一般通過立法、政策引導和法律支持來促進大學承擔社會責任。5、我國對高等學校的法律干預最早:我國政府對高等學校的法律干預始于1989年。1989年清政府制定京師大學堂章程,為中國第一所國立高等學府提供了法律保障。民國時期:1912年蔡元培主持制定了中國近代高等教育的第一個法令大學令。新中國時期: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是新

4、中國成立以來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第一個有關教育的法律。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通過標志著我國教育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是我國高等教育領域的第一部完整的法律。第二講 高等教育活動中的法律關系及法律責任1、高等教育活動中的法律關系、法律責任(1)高等教育活動中的法律關系定義:高等教育活動中的法律關系是在高等教育法律規范調整高等教育領域中的社會關系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高等教育領域中的法律關系至少包括以下幾類:行政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 準行政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國家。在高等

5、教育領域中,法律規范的主要參與主體包括:國家教育行政機關高等學校教師學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2)高等教育活動中的法律責任我國高等學校法人涉及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三個領域:一是行政法律責任,二是民事法律責任,三是刑事法律責任。2、高等教育活動的兩種行政法律關系: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和外部行政法律關系。3、高等學校作為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法律責任高等學校作為行政相對人時,行政主體一般為政府。(具體行政機關主體)(1)兩種情況:高等學校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恰當履行行政機關發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違反了相關義務性的法律條款,此時高等學校法人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

6、主體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可能侵害了高等學校的權利,此時,行政主體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2)承擔行政責任的形式:高等學校法人承擔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六種情形。行政處分一般屬于內部行政關系的范疇。行政處罰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主要屬于處理外部行政關系的范疇。(3)行政救濟方式:由行政主體的侵權導致行政相對人的損失,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賠償。責任賠償可以通過行政主體內部或上級主管、監督部門調解來實現,也可

7、以由高等學校法人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符合規定條件的,還可以(同時)適用國家賠償法。4、高等學校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法律責任高等學校法人根據相關法律授權可以享有部分行政權,此時高等學校就具有行政主體資格。除了法律、法規授權獲得行政權外,還有部分行政權是基于政府的委托。不同的行政權力來源模式會導致高等學校在不當行使權利時承擔不同形式的行政法律責任:基于法律、法規授權獲得的行政權,其法律責任均有高等學校法人獨立承擔。基于委托獲得的行政權,則首先由委托機關承擔行政法律關系,在依據相關法律追究高等學校法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5、高等教育活動中的民事法律責任:法律責任領域中的民事責任主要是

8、平等主體之間由于違反合同或侵權導致的違約責任(或稱為合同責任)或侵權責任。在高等學校中,有兩種民事法律關系是比較常見的。第一種是基于合同關系的民事法律責任,即合同責任;第二種是基于侵權關系的民事法律責任,即侵權民事責任。6、高等學校活動的特殊民事關系學校法人與教師:高等學校法人與教師的關系一般是勞動合同關系,適用勞動法。當發生因職務造成對第三方權利的侵害時,法院一般認定首先由學校法人承擔責任,或者規定學校法人承擔連帶責任。學校法人與學生:我國現行法律規范將學校法人與學生的關系定位為教育、管理和保護關系。(目前在學校法人與學生關系方面存在著兩種類型的規范:一種屬于行政法律規范,另一種屬于民事法律

9、規范。侵害受教育權屬于前者,常見的學生傷害事故則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教育合同學校法人與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員:當管理者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損害其他權利主體財產權或人身權時,在職務范圍內,應當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而如果實施的損害行為與職務無關,則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講 我國高等學校法人治理結構(本講為參考閱讀。)高等學校法人制度研究是高等學校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石,法人治理結構研究則是法人制度內部運行機制研究的深入。我國高等學校法人治理結構基本模型的基本要素:包括確立高校法人的公共利益目標;配置好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權利機制,即舉辦者權利和經營者權利之間的權利機制;完善法人外部治理

10、結構的權利機制,即政府管理權、投資者權利、利益相關者權利和公眾監督權;強化對高校法人內部權利主體的權利制衡。問題思考1、法律為什么會干預高等教育? 2、高等教育的法律關系主要有哪些類型?3、如何正確認識高等學校的行政法律責任? 4、什么是教育合同,其特殊性表現在哪些方面? 5、如何理解公共利益在高等學校的作用?制度篇 第四講 學業證書制度與學位制度1、學業證書的概念、種類概念:學業證書是指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在該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正式注冊參加學習并完成規定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的書面憑證。簡單地說,學業證書就是受教育者按照規定完成相應學業而獲得的憑證。它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

11、定階段、一定范圍及程度的知識和技能的學習,達到了國家規定的教育標準。種類:學業證書的種類包括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兩大類。學歷證書,俗稱“文憑”,它與國家的學制系統相聯系,是學業證書的主要種類。它包括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三種。其他學業證書,是指除學歷證書以外的學業證書,它不完全與國家學制中的學歷教育相聯系。它包括專業證書、培訓證書及技術等級資格證書、寫實性學業證書。2、我國國民高等教育系列學歷種類我國目前國民教育系列中的高等教育學歷從層次上看,主要分為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個層次。高等教育學歷證書主要有三種,即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結業)證書、成人高等教育畢業(結業)證書、高

12、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結業)證書。3、學位的概念、等級與門類概念:學位是國家或國家授權的教育機構授予受教育者個人,表明其所達到相應的專業水平的一種終身的學術稱號。 (學位證書即是國家或國家授權的教育機構授予受教育者個人,表明其所達到相應的專業學術水平的一種憑證。)等級:我國學位設學士、碩士、博士三個等級,相應地學位證書也有學士、碩士、博士三個等級。另外,我國還設置了名譽博士學位,旨在表彰那些在學術、教育、科學、文化以及社會、人類進步方面所做的杰出貢獻的人員。博士后表明的是一種經歷,博士是最高學位,不能把博士后看成比博士更高一級的學位。門類:我國將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確定為12個。它們是:哲學、經濟

13、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和軍事學。我國的學位教育分為兩種類型:學術型學位和專業學位。(我國有學科專業目錄:12個學科門類、88個一級學科、300多個二級學科。)4、學位的授予: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學位證書的頒發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學校)第五講 國家教育考試制度1、國家教育考試國家教育考試是指國家批準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根據一定的考試目的,對受教育者的知識水平和能力進行的測定和評價。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并由國家批準的實

14、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特點和內容特點:對國家教育考試各項違規處理辦法的統一規范;對當前形勢所需違規處理條款的增加;對有關違規處理條款的可操作性的加強;對違規處理力度的加大;對違規處理程序的規范。內容:總則、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程序、附則。(將違規行為分為“違紀”和“作弊”兩類,并且詳細規定了這兩類違規現象的界定。)第六講 職業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1、職業教育的含義及其特征含義:職業教育,也稱職業技術教育,是指根據一定社會的發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基礎上,對受教育者進行從事某種職業所需要的專門知識、技能和職業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為社會職業

15、所需要的人才。職業教育是我國現代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征:與其它教育相比,具有職業性、社會性、實踐性、終身性和多證制的特征。2、我國現行的職業教育體系、辦學體制職業教育體系:我國現階段的職業教育體系包括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兩大類;初等職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三個層次。職業教育辦學體制:應形成在政府的統籌和管理下,主要依靠行業、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各方面和公民個人舉辦,政府給予適當資助和扶持的多元化辦學體制。我國職業教育就辦學主體而言,包括各級人民政府、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企業、各種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3、成人教育的涵義、任務涵義:成人教育是根據社會發展和

16、人的全面發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對社會承認的成人進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會勞動者和工作人員的素質的教育活動。它是終身教育中成人階段一切教育的總和,是與全日制學校教育相對稱的一種獨立教育制度。任務:成人教育的任務在于提高從業人員的思想文化素質和技術技能,提高全體社會公民的整體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基本任務包括五方面:進行基礎文化補習教育;進行崗位培訓;進行專業性的中等和高等學歷教育;進行大學后繼續教育;進行社會文化和生活教育。4、我國現行成人教育體系及辦學體制。體系:多序列、多層次、多形式的立體網狀結構體系。(教育對象、層次、形式、培養目標)從培養目標上看包括成人學

17、歷教育和成人非學歷教育。辦學體制:在政府的宏觀管理下,主要依靠行業、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辦、鼓勵社會各方面聯合舉辦。政府給予適當的資助和扶持。第七講 教育督導制度和評估制度1、教育督導的性質與任務、教育督導的范圍和內容性質:是政府加強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監督制度。任務: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范圍:現階段主要是中小學教育、幼兒教育及其他有關工作。內容:對所轄區域內教育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對地方下級教育行政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中小學和幼兒園

18、工作進行督導;對義務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進行督導和評估驗收。(教育督導分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檢查。)2、教育評估制度的含義、類型含義:教育評估制度是依據一定的教育目標和標準,對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等方面進行評價和估量,以保證辦學基本質量的一項制度。評估是一個價值判斷的過程,也是完整的科學管理過程的一個重要環節。類型:教育評估主要有合格評估、辦學水平評估、選優評估及學校內部評估等形式。3、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含義: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是教育部對全國普通高校辦學思想、辦學情況和辦學特色等進行全面考察與評估的一項評價活動。實施:分自評階段、專家組進校考察階段、專

19、家組考察以后的整改階段三個階段進行。4、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指標體系的主要內容包括辦學指導思想、師資隊伍、教學條件與利用、教學建設與改革、教學管理、學風、教學效果等7個一級指標和特色項目。一級指標下設19個二級指標,二級指標下設44個影響教學工作的關鍵因素作為主要觀測點。 5、對高校教學工作水平評估的認識P77問題思考:1、什么是學歷證書?學歷證書包括哪幾類?2、什么是學位?我國的學位分哪幾個等級?有哪些門類?3、獲得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申請人必須具備哪些條件?4、什么是專業學位?目前我國設立了哪些專業學位?5、什么是國家教育考試?我國現行的國家教育考試主要分為哪些種類?6、國家

20、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主要有哪些新變化?7、職業教育的方針和任務是什么?8、談談你對高校教學工作水平評估的認識。學校篇 第八講 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就是指法律所確認的高等學校在與其他法律主體發生聯系時所形成 的不同法律關系中的地位。西方主要國家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 大陸法系國家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將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定位為公法人、公務法人。典型代表是法國和德國。普通法系國家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英國高校法律地位一是公法人,二是完全取決于有關契約的規定。美國高校法律分為具有法人和不具有法人地位兩種情況。3、我國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分析從現行的法律規范看,我國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可以從兩個

21、方面來定位,在民事法律領域,我國高校是事業單位法人,在行政法律領域,則可以定位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第九講 高等學校的設立1、高等學校設立的原則高等教育法第24條規定:“設立高等學校,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2、高等學校設立的條件第一,設立高等學校首先應當具備教育法規定的四個基本條件:有組織機構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師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第二,設立不同類別的高等學校應當具備法定的特殊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專業、科研教學水平、在校生規模、師資、圖書資料、實訓場所等要素。大學的特殊條件:學院的特殊

22、條件高等專科學校的特殊條件高等職業學校的特殊條件 P94-963、高等學校設立的程序為使了高等學校的設立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要求,根據高等教育法的規定,高等學校的設立需要經過舉辦者的申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兩個階段。(設立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專科教育經國務院授權,也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講 高等學校的權利與義務高等學校的權利 一是作為一般民事主體的權利:高等學校作為事業單位法人,與其他法人一樣依法享有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和人身權等方面的民事權利。二是作為高等教育事業法人的特有權利(通常稱為高等學校的辦學權或辦學自主權),主要有兩部

23、分:教育法規定的權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招收學生或者其他教育者;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活動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高等教育法規定的權利:招生權、專業設置權、教學權、科學研究權、對外交流權、校內人事權、財產權共七種。2、高等學校的義務教育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其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

24、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依法接受監督。(6點)高等教育法規定的義務: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面向社會、依法辦學;實施繼續教育;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接受監督和評估;進行人員考核;提供就業指導與服務;按照規定管理使用學費;依法管理財務。(9點)第十一講 高等學校內部管理高等學校內部管理體制 高等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是高等學校內部的領導分工、機構設置、管理權限以及相互關系的根本組織制度。廣義上其包括高等學校內部領導體制、內部行政體制、內部學術體制。狹義僅指高等學校內部領導體制。高等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是在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內部管理體制,合理

25、配置政治權力、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和運行機制。我國公辦和民辦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的異同 第一,公辦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主要包括四個部分:黨委領導:黨委享有“決策權”,校長享有“執行權”;校長行政;教授治校;民主監督和管理。第二,民辦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民辦高等學校的決策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民辦高等學校的執行機構-校長。異:民辦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與公辦民辦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最大的差異在于決策機構的不同。公辦高等學校的決策機構只能是中共基層黨委,而民辦高等學校的決策機構則比較靈活。同:作為民辦高等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的執行機構,民辦高等學校的校長的職權與公辦高等學校的

26、校長的職權基本相同。3、高等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改革方向首先,應正確理解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黨委領導和校長負責之間的關系,應認識到他們之間實際上是高等學校內部的政治權力和行政權力之間的關系。其次,要認真解決我國高等學校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嚴重失衡的問題,強調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等學術機構在大學權力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通過建章立制明確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的職權及其活動規則。1、如何正確認識我國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2、怎樣理解我國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規定的高等學校的權利?3、面臨日益增多的學生不服高等學校管理行為訴訟案件,高等學校應如何回應?4、如何理解“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體

27、制應如何完善?5、案例P120教師篇 第十二講 高等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從法律視角理解教師概念的內涵。 高等學校教師的法律概念從兩方面理解:狹義的理解是指高等學校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廣義的理解是高等學校的教師、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高校教師與政府及學校的法律關系高等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是指以法律形式規定的高等學校教師在各種社會關系中的位置。這主要涉及到高校教師與政府、高校教師與學校等的關系,以及高校教師的權利與義務等。有關教師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從高校與政府的關系看,在世界范圍內,不同國家、不同類型的學校教師的身份有所不同,大致有三種類型:公務員、雇員、公務員兼

28、雇員。另一方面,從高校教師與學校的關系看,教師與學校的關系因教師任用的形式不同而不同。長期的教師分配制度,教育行政部門與教師是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法律關系。現我國實施教師聘任制,教師與學校的法律關系表現為以平等、自愿為基礎的民事法律關系。3、高校教師的作用:文化科學知識的傳播者;大學生身心發展的引路人;科學研究的生力軍第十三講 高等學校教師的權利與義務1、高等學校教師的權利與義務高校教師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如下幾方面:教育自由權;學術研究權;督導權;獲取報酬待遇權;民主管理權;接受繼續教育權。 其中獲取報酬待遇權包括工資、住房、醫療保險、養老保險方面。教師法規定教師應履行以下六項義務:遵守法律法規

29、和職業道德及為人師表的義務;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義務;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的義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義務;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的義務;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的義務。2、高校教師的教育法律救濟:對于高校教師而言,高校教師的教育法律救濟是指當教育行政主體或其他的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在管理過程中侵犯了教師的權利時,教師可以通過申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調節的方式獲得法律上的補償3、高校教師的權利救濟的特征高校教師權利救濟以其權利受到損害為其存在的前提,如果權利沒有受到損害,也就無所謂權利救濟;高校教師權利救濟具有彌補性,即通過權利救濟,可以使受損害的權利得到彌補或者被破壞的法律關系得到恢復;高校教

30、師權利救濟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其合法權利的實現和保證法律義務的履行。4、教師申訴制度(1)教育申訴:是指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和學生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作出的影響其利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依法行使申訴權,向法定的國家機關聲明不服、申訴理由、請求復查或重新處理的一項法律制度。(2)教師申訴制度的具體內容:申訴的主體和客體:高校教師申訴制度中的申訴主體是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高校教師本人,特殊情況也可委托他人行使;申訴的客體即被申訴的主體,主要指教師所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申訴的范圍:教師認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

31、可以提出申訴;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申訴的形式:要求教師應以遞交申訴書的書面形式向行政機關申訴。(申訴書的內容包括:申訴主體情況;申訴客體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理由;附項)申訴的管轄:主要有隸屬管轄、地域管轄、選擇管轄、移送管轄等申訴的程序:由申訴提出、受理和處理三個環節組成,并依次序進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復核)第十四講 高等學校教師管理的相關制度1、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資格許可制度,包括教師資格考試制度和教師資格認定制度。2、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具備的

32、條件、資格認定程序、資格的禁止和喪失情形。教師資格的條件:高校教師必須首先符合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條件,包括國籍要求、思想素養要求、業務能力要求、學歷要求等。此外,高等教育法第46條對高校教師資格也作了相應規定。(國籍要求,必須是中國公民)教師資格的認定:根據教師資格條例和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主要包括了解信息、準備材料、個人申請、材料初審、教育教學能力考查、認定機構組織等六個主要流程。教師資格的禁止和喪失:依照教師法第14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另外,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的規定

33、,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受委托的高校撤銷其教師資格:第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第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3、高校教師職務制度主要內容及特點高等教育法規定了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設四級: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他們是根據高校教師所承擔的教學、科學研究等任務而設定的。高等學校教師職務須具備法定的基本條件方可申請。從職務評審主體資格看,高校教師職務的評審主體是行政主體;從權力性質看,高校教師職稱的評審行為是行政權而非內部管理權;從法律效果看,教師職務評審行為具有行政法律意義。4、高校教師實施聘任制度的內容和要求。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聘任制。內容:當高校教師獲得

34、資格后,才有機會參與教師職務的聘任。在實施聘任的過程中,學校與教師在地位平等的基礎上進一步協商具體聘任條件和要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學校本著按崗擇優聘任的原則,有聘任、緩聘、解聘、不聘的權利,教師也有應聘、拒聘、辭聘的權利。要求:科學設崗,按崗聘任;公開招聘,嚴格聘任;加大聘后管理力度。5、高校教師繼續教育制度的內容。高校教師繼續教育制度明確了高等學校教師有權利和義務參加培訓。內容:明確了高校教師培訓工作的性質、方針、原則與目標;對培訓的組織與職責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以及有關培訓中心的職責;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明確了不同職務教師的培訓形式和規范要求;對培訓的考

35、核與管理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培訓的保障與有關待遇。問題思考:1、高校教師的法律地位是什么?與其他教師相比,高校教師具有哪些特點?2、高校教師具有哪些權利和義務?3、高校教師資格的獲得有哪些法律規定?4、高校教師的資格與其職務聘任之間有什么關系?5、高校教師在繼續教育方面有哪些權利?6、當高校教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如何維護?學生篇 第十五講 高等學校學生的法律地位1、高等學校學生的法律地位基本上體現于:高等學校學生與其所就讀的高等院校的關系。2、我國學者關于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主要觀點及其理由。(1)行政法律關系說,主張高等院校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行政法律關系。以是否可訴

36、為標準,分為二:特別權力關系說:由特別權力關系引起的糾紛不能提出訴訟;外部行政法律關系說:認定為外部行政法律關系,那么他們之間的糾紛應納入司法審查范圍。(2)民事法律關系說,主張高等院校與其學生之間屬于平等主體,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理應是民事法律關系,而且屬于充分尊重意志自由的契約關系,形成教育契約說。(3)教育法律關系說,主張由教育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表現為特定教育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關系是一種特殊社會關系,它以相應的教育法律、法規的存在或出臺為前提,是一種獨立存在的、全新的法律關系。綜合上述觀點,我們認為我國高等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是一種混合關系,最基本的是行政法律關系,其次在某些領域還存在

37、著民事法律關系。3、我國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具體表現第一,行政法律關系的具體表現如下:學籍管理產生的法律關系;頒發學業證書產生的法律關系;檔案管理產生的法律關系;獎懲產生的法律關系;教育教學安排管理產生的法律關系。第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具體表現如下:校園設施提供與使用產生的法律關系;后勤服務產生的法律關系;侵權賠償產生的法律關系。第十六講 高等學校學生的權利與義務1、高等學校學生的權利:主要是指高等學校學生基于其學生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權利。高等學校學生的義務:亦是指高等學校學生基于其學生的身份而依法承當的義務。2、高等學校學生的權利。第一,作為受教育者享有的權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所確立的高

38、校學生權利內容基本被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所涵括,所以確定高校學生權利主要依據規定進行,即高校學生權利為:參加教育教學權、開展社會活動權、獲得行政獎勵權以及行政物質幫助權、獲得公正評價權以及學業證書權、獲得救濟權,法定的其他權利。第二,作為自然人享有的權利一是高等學校學生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人身權;財產權;救濟權。二是學生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高校入學權;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參與有益活動權;獲得行政物質幫助權;獲得公正評價權;獲得學業證書的權利;獲得救濟的權利;法定其他權利。如知情權、陳述申辯權。3、高等學校學生的義務。第一,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二,在法律關系中應履行的義務

39、(1)學生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應當履行的義務:學生有愛護公共財物,保護校園公共設施的義務;按時繳費的義務;民事賠償義務。(2)學生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應當履行的義務:遵守法律與校規的義務;接受學校監督的義務;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其他義務。(法律法規規定、道德或教育活動實踐所產生的基本要求)第十七講 高等學校學生的管理制度1、高等學校學生的管理制度:一般理解為高等學校將其對學生進行管理的各項具體措施通過文件方式加以確定的過程,也可以說是高校對其學生具體管理措施的制度化。2、高校學生管理制度法制化的必要性。依法治校是自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40、的需要;依法治校是適應全球化和WTO規則的需要;依法治校是適應國家高等教育改革目標的要求;依法治校是構建和諧學校的必由之路。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基本途徑主要有:樹立法制觀念;完善立法體系;改革管理制度;嚴格依法辦事。3、高等學校校規的內涵、制定依據和應遵循的規則內涵:高等學校校規的制定就是制定學校管理規則的活動。高校校規制定就是高等學校通過一定程式確立高等學校及其學生應當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的活動。它是高校辦學自主權或者大學自治權的一部分。制定依據:高校制定校規的權力源于法律的授權。就其效力而言,雖然傳統理論將高校校規定性為內部規則而不具有對外適用效力,但是現代行政法律實踐已經有所突破。遵循規則

41、:高校校規制定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包括高校校規的內容不得與法律規范相抵觸、高校校規制定程序滿足一定程序要求。4、我國高校違紀學生處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高校學生處分權的法律定位偏低;高校學生處分權行使程序不規范;高校學生處分救濟制度不健全。5、高校違紀學生處分的性質認定和應遵循的基本規則。性質認定:關于高校對其違紀學生的處分權在法律上的性質,目前大體上有兩種主要觀點:一種認為高校學生處分權是大學的自主權,屬于學校依據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做出影響學生權益的權利。另一種認為高校學生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罰或行政制裁。我們認為,高校對其違紀學生的處分權屬于行政處罰。遵循規則:處分依據合法、處分主體合法、處分內容

42、合法以及處分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合法就是指據以作為處罰決定的文件的制定是合法的;處分主體合法是指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必須有具有法定處分權的主體行使;處分內容合法就是要求所產生的具體影響合法,首先高等學校應當查明事實,其次依照有關合法依作出處理,再次處理決定應當具體明確;處分違紀學生要做到公正合理,還必須有正當程序來保障。處理違紀學生的程序:立案、調查、告知處理的事實與理由、聽取擬被處理學生的陳述與申辯、作出處理決定、傳達處理決定書并備案。)6、學籍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取得制度;考核制度;變更制度,包括轉專業與轉學、休學與復學;消滅制度:途

43、徑有退學、畢業、結業與肄業。7、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較完善的受教育權益救濟制度,高校學生在其合法權益被侵害時,因其與學校的法律關系性質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可以采取申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獲得救濟。8、高校學生申訴制度主要內容。(1)申訴制度高校學生申訴制度可概括為:一類是校內學生申訴制度;另一類是校外學生申訴制度。申訴制度是指高校學生在其受教育權益被侵害時依法定程序向校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重新處理的制度。該制度具有法定性、專門性和非訴訟性特點的基本特征。(2)高校學生申訴制度包括如下內容:一是申請人。學生申訴制度的申訴人是指不服學校處分或認為學校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接受普通高等學

44、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及高職學生。二是被申訴人。學生申訴制度的被申訴人是指相對于申訴人作出不利處分的學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權利的學校或教師。三是可申訴事項范圍。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學生在校期間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有權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四是申訴的受理機構。即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五是申訴程序。申訴申請;申訴受理預處理;決定書的送達。9、行政復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請,后者依據申請對特定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60日)

45、10、行政訴訟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特定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司法活動。(3個月內)問題思考:1、高校學生與學校的關系應該如何界定?2、高校學生享有哪些合法權利?3、如何看待高校校規的法律地位?高等教育法規實用教程學習指導第一部分 學習要點一、課程目的高等教育法規是針對高等學校教師開設的一門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課程。高等教育是我國學制體系中處于最高端的一段學制,高等教育的良性發展對于我國人才培養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為了實現高等教育的目標,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引導高等教育的發展,規范政府的管理

46、行為和高等學校的辦學行為。高等教育法律法規正是規范高等學校運行機制和明晰高等學校各主體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可以初步了解我國高等學校法律法規的基本現狀、具備分析高等學校內部各種法律關系的基本知識,明晰高等學校各主體通過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領會依法治校的重要意義。二、課程簡介本教程是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培訓教材系列之一,主要內容包括高等教育法規基本原理、高等教育制度、高等學校、高等學校教師、高等學校學生等五部分。第一部分側重介紹高等教育法律法規的發展、我國高等教育活動中的法律關系、我國高等學校法人治理結構等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為后文提供理論基礎。第二部分介紹高等教育制度。包

47、括學業證書制度、學位制度、國家考試制度、職業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教育督導制度和教育評估制度,這些制度與高等教育的發展密切相關,也是我國教育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至第五部分分別從高等教育的三個重要法律關系主體學校、教師、學生來介紹我國在上述領域的教育法律關系。這三個主體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權利義務和權利救濟制度是本書關注的重點。三、考試題型及要求(一)考試題型結構高等教育法規試卷主要考核目標為理解、綜合、運用,各考核目標的比例為理解20%、綜合30%、運用50%。試卷中易題、中等難度題、較難題之間的比例為2:5:3。試卷主要題型:選擇題、辨析題、簡答題、論述題、案例分析題。(二)考試形式

48、與時間閉卷考試。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四、學習指導原理篇內容提要本篇主要介紹高等教育法律法規的基本原理,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紹高等教育發展過程中的法律干預的歷史淵源,高等教育擁有優良的自治傳統、但是法律的介入有助于保障高等教育自主權的發揮。第二部分介紹高等教育活動中的法律關系及法律責任,第三部分介紹我國高等學校法人治理結構。第一講 高等教育的發展與法律干預內容提要高等教育的發展已經有幾千年的歷史,而法律作為國家規范力量介入高等教育是近代歷史的一種創新。本講通過對高等教育的起源的描述展開,認為法律最初是通過規范高等教育的辦學主體資格來規范高等教育的,隨著時代的發展,法律對高等教育的干預逐漸加深

49、。當代的高等教育的法律干預逐漸普遍化、規范化。可以說,法律滲透到高等教育領域的各個層面。在法律干預高等教育的歷史中,以特許狀制度為代表的制度設計賦予高等學校合法的地位,在大學自治傳統的界限如何認定方面,存在著諸多爭議,達特茅斯學院訴伍德沃德案給高等教育自治和法治提供了具有劃時代的智慧啟迪。近現代西方國家對高等學校的法律干預領域主要包括:(1)政府管理權限。(2)大學自主權范圍及行使方式。(3)大學公共責任。等。我國對高等學校的法律干預起源于近代。學習重點1、近現代西方國家對高等學校的法律干預第二講 高等教育活動中的法律關系及法律責任內容提要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

50、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關系是合乎法律規范的社會關系。高等教育領域的法律關系有著自身的特點,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因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同而具有獨特的權利義務主體、客體和內容。在法律責任的分析中,我們以高等學校作為中心進行分析,可以發現高等學校存在著兩類主要的法律關系,即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法律關系分析是確定法律責任的前提,也是確定具體法律適用的基礎。如果以高等學校為中心,探討其行政法律責任,則存在著兩種情況:一是高等學校法人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相對人時產生的行政法律責任;二是高等學校作為行政法律關系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時的行政法律責任。法律責任領域中的民事責任主要是平等主體之間由于違反

51、合同或侵權導致的違約責任(或稱為合同責任)或侵權責任。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但也不排除其他非財產責任。高等學校與一般權利主體之間在非教育領域所構成的法律關系受民法通則及其相關法律的規范,其民事責任不具有特殊性,但是,高等學校法人與教師、學生(受教育者)之間的關系以及高等學校與外部權利主體基于教育服務所構成的法律關系則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學習重點:1、高等教育活動中的法律關系、法律責任2、高等學校作為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法律責任3、高等學校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法律責任4、高等學校活動的特殊民事責任第三講 我國高等學校法人治理結構內容提要高等學校法人制度研究是高等學校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石,法人治理結

52、構研究則是法人制度內部運行機制研究的深入。從法學角度來看,高等學校法人治理結構,其核心也是高等學校各權利主體之間的權利配置和權利運行機制問題,即權利機制問題。本講作為拓展性的研究,通過引進法人治理概念,探索完善高等學校法人中各權利主體在公立高等學校法人中的權利配置和權利運行機制。分析我國高等學校法人治理結構基本模型的基本要素,包括確立高校法人的公共利益目標;配置好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權利機制,即舉辦者權利和經營者權利之間的權利機制;完善法人外部治理結構的權利機制,即政府管理權、公眾監督權、投資者權利和利益相關者權利;強化對高校法人內部權利主體的權利制衡。學習重點本講為參考閱讀。制度篇內容提要本篇

53、介紹我國的主要高等教育制度,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法律的規定,我國高等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學業證書制度與學位制度、國家教育考試制度、職業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教育督導制度和評估制度等。第四講 學業證書制度與學位制度內容提要學業證書是指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在該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正式注冊參加學習并完成規定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的書面憑證。它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階段、一定范圍及程度的知識和技能的學習,達到了國家規定的教育標準。學業證書的種類包括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兩大類,其中學歷證書,俗稱“文憑”,它與國家的學制系統相聯系,是學業證書的主要種類。它包括畢業證書、結

54、業證書和肄業證書三種。其他學業證書是指除學歷證書以外的學業證書,它不完全與國家學制中的學歷教育相聯系。它包括成人高等教育試行的專業證書和其他各種培訓、學習計劃完成后頒發的培訓證書,職業技術教育施行的技術等級資格證書,寫實性學業證書等。學業證書的頒發及認定是一項國家特許的權力,是一種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依法做出的行為;學業證書的持有者,在獲得學業證書的同時可以獲得相應的待遇,國家予以法律保障。學位是國家或國家授權的教育機構授予受教育者個人,表明其所達到相應的專業水平的一種終身的學術稱號。學位證書即是國家或國家授權的教育機構授予受教育者個人,表明其所達到相應的專業學術水平的一種憑證,我國學位設學士、

55、碩士、博士三個等級,相應地學位證書也有學士、碩士、博士三個等級。另外,我國還設置了名譽博士學位,旨在表彰那些在學術、教育、科學、文化以及社會、人類進步方面所做的杰出貢獻的人員。學位的門類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進行調整,目前我國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確定為12個。學位類型又可以分為學術型學位和專業學位兩種。學習重點1、學業證書的概念、種類。2、學位的概念、等級與門類第五講 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內容提要國家教育考試是指國家批準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根據一定的考試目的,對受教育者的知識水平和能力進行的測定和評價。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并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我國為規范國家教育

56、考試制度,制訂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國家教育考試各項違規處理辦法的統一規范,將高考、成人高考、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教育考試納入到國家考試管理范疇。處理辦法將違規行為分為“違紀”和“作弊”兩類,并且詳細規定了這兩類違規現象的界定,提高了處理的可操作性。對監考等考試工作人員可能發生的違規行具體為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0種;對考試機構和考點因管理不善所產生問題的處理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加大違規處理力度,規范違規處理程序。學習重點1、國家教育考試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及特點。第六講 職業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內容提要職業教育,也稱職業技術教

57、育,是指根據一定社會的發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基礎上,對受教育者進行從事某種職業所需要的專門知識、技能和職業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為社會職業所需要的人才。職業教育是我國現代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職業教育與其它教育相比,具有職業性、社會性、實踐性、終身性和多證制的特征。我國現階段的職業教育體系包括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兩大類;初等職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三個層次。與普通教育相比,我國職業教育的辦學體制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在政府的統籌和管理下,主要依靠行業、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各方面和公民個人舉辦,政府給予適當資助和扶持。因此,我國的職業教育就辦學主體而言,包括各級人民政府舉辦職業教

58、育、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舉辦職業教育、企業舉辦職業教育和各種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舉辦職業教育。作為終身教育的重要制度,成人教育是根據社會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對所屬社會承認的成人進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會勞動者和工作人員的素質的教育活動。它是終身教育中成人階段一切教育的總和,是與全日制學校教育相對稱的一種獨立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在現階段的基本任務包括五方面:(1) 進行基礎文化補習教育。(2)進行崗位培訓。(3)進行專業性的中等和高等學歷教育。(4)進行大學后繼續教育。(5)進行社會文化和生活教育。我國現行的成人教育體系是一個多序列、多層次、多形

59、式的立體網狀結構體系。從教育對象來看,包括工人教育、農民教育、干部教育、軍人教育、城鎮居民教育以及離退休人員教育等;從層次上看,包括初等成人教育、中等成人教育、高等成人教育和大學后繼續教育;從形式上看,包括成人學校教育、遠距離教育和崗位培訓教育等。從培養目標來看,包括成人學歷教育和成人非學歷教育兩大類。學習重點1、職業教育的含義及其特征2、我國現行的職業教育體系、辦學體制3、成人教育的涵義、成人教育的任務第七講 教育督導制度和評估制度內容提要教育督導制度是我國重要的教育監督制度,主要是針對中小學和幼兒園教育質量監控而設計的制度。教育督導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為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法

60、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所轄地區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的制度。我國教育督導的工作范圍主要包括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及其他有關工作。我國教育督導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對所轄區域內教育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對地方下級教育行政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中小學和幼兒園工作進行督導。 對義務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進行督導和評估驗收。教育督導分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檢查,由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督導機構的決定組織實施。綜合督導是對被督導單位的教育工作進行全面督導。專項督導指對教育工作的某一個側面進行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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