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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z志愿者的雇主替代責任研究 雖然我國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對義務幫工作出了規定,但是義務幫工概念又不能涵蓋社會性志愿者。隨著我國社會性志愿者隊伍的增加,效勞面的拓寬,在志愿效勞的過程中發生的致害是客觀存在的,這種規缺漏狀態不利于對有關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調整,也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因此,很有必要對其活動中造成第三人損害問題進展研究,尤其是在起草侵權責任法之際。為志愿者承當替代責任的情形是指一個自愿提供效勞而沒有報酬的人在從事自愿效勞的過程中疏忽致他人傷害,由承受他效勞的人或組織承當對他人的損害賠償的責任。一、志愿者的涵志愿者voluntee

2、r這個詞起源于拉丁語voluntas自由意志,一般理解為依據自發且自由的意志參加非營利性社會活動或從事該活動的個人。在生活中的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志愿者,通過志愿者活動、使人與人之間產生交流并獲得喜悅和充實感。 志愿者是一個沒有國界的名稱,指的是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改良社會而提供效勞、奉獻個人的時間及精神的人。在我國存在著義務幫工這一術語。義務幫工,詞匯本身的含義就是不取酬自愿的幫助做事。在法律上,解釋也運用了這一術語,并規定了義務幫工情況下的工傷及致他人傷害的責任。在民法學上,義務幫工,指一個人自愿地、無償地為他人提供效勞,而不收取任何報酬,被幫助人也明示或暗示地同意這種幫助。這與英美

3、國家的志愿者的概念相似,在美國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志愿者及組織,有的志愿者每周或每月要到慈善機構或慈善機構的工廠、商店或者公司等志愿地效勞一定的時間。它們對志愿者的定義為:一個人自愿的提供效勞;一個人在沒有任何明示的或暗示的給予酬勞的情況下提供他的效勞;一個人在他的工作中沒有任何利益,但是盡管如此,仍然在那里提供支助效勞;一個人完全在他自由的意愿下提供效勞,而不是被征召提供效勞。在我國不僅存在著幫工也存在著志愿者,二者之間稍有區別,幫工與被幫工之間通常具有一定熟悉關系,如親屬關系、朋友關系或者鄰里關系、同事關系及同學關系等,尤其在我國的農村地區,一家的紅白喜事,往往全村人幫助,這是常見的。再有農村

4、的自建房屋、春忙和秋忙時的搶收和搶種,往往有很多的鄰居與親戚和朋友來義務幫助,這都稱為幫工。志愿者的概念往往是指不為物質報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責任,自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效勞和幫助的人。一般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組織,如紅十字組織、環境保護組織等一些公益組織而提供自己的時間和勞動的人。注冊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團組織、志愿者組織注冊登記、參加效勞活動的志愿者。按照英美國家的規,我國的義務幫工和為組織效勞的志愿者可以統稱為志愿者volunteer。義務幫工的概念比志愿者的概念圍要窄,是我國的習慣稱呼。在民間如何稱呼,這是習慣的問題,但是在法律上應有統一的稱謂,以符合法律的規性、統一性和嚴密性的要求。義

5、務幫工和志愿者在本質上沒有任何區別,都是指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資源、自己的善心為鄰居、社區和社會提供非營利的、無償的、非職業化的援助行為。而且,我國存在著很多的志愿者團體,如為2021年的奧運會,我國就有很多的志愿者義務幫助準備奧運會的工作。其他還有為環境保護效勞、為教堂、寺廟和敬老院效勞的各種各樣的志愿者團體。這些需要各方面的立法來加以規。義務幫工或者志愿者的行為都表達了良好的社會美德,應該鼓勵與提倡。但是,這種活動與雇傭關系相似,在參與活動過程中難免會發生損害等意外的事故,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的案例出現,如果法律對此種問題不加以規,對發生的糾紛就無法可依,將造成司法的混亂和對受害人的不

6、公平。我國民法對志愿者在效勞中致他人損害的責任沒有規定,這不利于將來對如此案件的處理,應該在未來的侵權責任法中,與義務幫工一起,對志愿者的情況也加以規定。因此,在民法中,應該統一規志愿者和義務幫工這一對概念的不同稱謂。基于概念的涵與外延,志愿者一詞可以涵蓋義務幫工,以志愿者這一稱謂為好,而且可以與世界其他國家的稱呼保持一致。市志愿效勞促進條例第3條規定: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效勞和幫助的人。該定義已經包括了為他人的個人無償效勞,這可以認為也包括了義務幫工的情形。二、美國及我國的判例與案例研究一美國判例研究關于為志愿者承當替代責任的問題,美

7、國法院有不同的態度。在Woods v. Kelley 案中,密里州法院利用傳統的控制方法來決定雇主雇員關系的存在與否。用這個方法來檢測所謂的雇主是否有權利來控制他人的實際行為。沒有控制權,所謂的雇員是獨立合同人。然而關于雇主的控制權,沒有一個因素是決定性的。一些密里州的案件是按照代理法重述2220來決定是否一個人為另外一個人效勞就是另外一個人的雇員。盡管該重述中所提到的因素應該被考慮,決定的因素不是是否所謂的雇主實際行使控制權力,而是是否所謂的雇主有權執行控制。在案件中,替代責任的判定更多地涉及那些有報酬的雇員,但是如此的決定使那些沒有報酬的志愿者的疏忽行為的責任變得令人更困惑了。 比擬有薪的

8、雇員,密里州認識到志愿者的效勞可能給一個承受了志愿者效勞的人或一個組織產生責任。 與密里州法院相類似,其他法院也認識到歸責至上原則對沒有報酬的志愿者的侵權行為適用問題的重要性。該問題在代理法重述2225中有所描述:一個人志愿地效勞,沒有合同約定報酬或也不希望獲得報酬,卻有可能是承受如此效勞者的雇員。并且在代理法重述的評論中認為一個人沒有締結合同的能力也可能是一個雇員或者雇主。 在沒有給出任何的承諾或者繼續效勞的情況下,一個人也可能是雇員。例如,A在P家是社交性的客人,沒有裝修技術,自愿地幫P修復P的房子。在修復的過程中,A疏忽地墜落一塊板材砸到了一位路過的人。A可能被認為是P的雇員。 重述進一

9、步地闡述,決定一個自愿提供應他人幫助的人是否是雇員,考察他的幫助行為的目的可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假設一小汽車困在車流中,另外一小車司機出來幫助推汽車,假設他的目的是除去他前邊的障礙,這個司機可能不是前一個車主的雇員。 事實上,一個人幫助另外一個人或者將自己置于他人控制之下,如此行為是為了他自己的利益,這個人就不構成他人的雇員。一個人提供應他人效勞,必須要有他人的同意或者明示的、暗示的同意關系存在。11 大多數的法院在裁決雇主雇員關系之前,也都需要判斷慈善機構是否有權控制它的志愿者的活動。12在Scottsdale. Jaycees v. Superior Court of Maricapa

10、County一案中,亞利桑那州Arizona上訴法院決定,非營利組織Scottsdale Jaycees在歸責至上原則之下不對在車禍中死亡的路人和傷害承當責任。13 該事故發生在一位代理委員會成員和他的乘客都是志愿者正在去委員會開會途中。14 法院調查志愿者是否是雇員或者是雇主的代理人,也決定一個志愿者已和承受效勞的人有同意或者已經明示的同意關系的存在。15 法院也注意到,在一個雇主雇員關系中,有權控制是一個必要的因素。16 Scottsdale Jaycees同意Co*的志愿行為出席委員會的會議和Jaycees不能實施控制Co*的行為,直到Co*到達會議開場履行他的代表的義務。因此,當成員在

11、旅行到會議的過程中,雇主雇員關系不存在。17其他的法院也適用有權控制來檢測決定雇主雇員關系的存在與否,18 在Whetstone v. Di*on案中,19 Di*on是信仰施禮者教堂的執事副主祭,他開著自己的卡車去取一些為教堂改建方案的資料。當繞道去取資料時,Di*on與另外的一輛機動車相撞。路易斯安那州上訴法院最終撤銷了基層法院的判決,認為教堂要承當替代責任。20 上訴法院認為:1證據支持如此的結果,執事的疏忽是引起事故的唯一原因;2教堂要為執事的侵權行為承當責任;3商業一般責任保險的商業汽車保險圍修正案認為教堂屬于保險覆蓋圍。21 法院述志愿者是否是雇員依賴于以下因素:1志愿者是否受到了

12、補償;2在組織中志愿者的地位;3志愿者特別的任務;4是否所謂的雇員與雇主的關系是嚴密的;5所謂的雇主控制志愿者的程度;6組織在當時的角色和實施控制志愿者以及對其的直接利益。22 按照法院所述,Di*on更多的是一個不確定的志愿者。23 他繼續承當著教堂的義務,教堂也繼續指派義務給他。作為一名執事,Di*on是比一般的教堂成員更具有執行者具有實施權的的地位。在事故發生的當天,Di*on是為執事委員會的需要而出行,他被指派在預定的時間去一個地方取改建資料。進一步講,這種建立工程不是一般的任務,而是長期方案中的重大工程。最終Di*on的活動直接對教堂產生了經濟效益,因為教堂派他去取資料節省了費用。2

13、4從政策的角度來看,要求承受自愿效勞的組織承當損失的風險責任,將要鼓勵組織更好地監視他們的志愿者以減少潛在的危害。25密里州的規則,顯然是需要所謂的雇主由特別的或直接的,或者完全的或無條件的控制自愿者的行為。這個規則也一定會減輕那些需要承受志愿者的組織所負擔的替代責任。志愿者在沒有監視的情況下為一個組織工作,可能從事這項危險的活動是同那些在監視下有薪的雇員的工作一樣。對于有薪的雇員,至少在監視的情況下,負擔替代責任促使雇主使危險最小化從而保護他人。假設一個組織可以簡單地防止責任,通過不需要監視他們的志愿者的活動,社會和志愿者必須承當由志愿者的疏忽造成的損害,而志愿者的行為在促進他們組織的利益。

14、法院應該通過兩個途徑使替代責任的規則變得明確而堅決:1對待志愿者就像有薪的雇員一樣;2對于那些類似于路易斯安那州的案子,用多種因素認定是否有與前者相似的情況。26 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美國將無償效勞的志愿者的責任也歸屬于雇主替代責任中,兩者有著相似的判斷標準和責任。二我國的案例研究在我國,關于是否構成義務幫工和如何承當責任的問題有不同的認識。實踐中有案例與爭論。例如,葉*與*系表兄弟關系,與林*系朋友關系,2002年1月22日,*與林*為葉*舉辦婚禮運送鞭炮,林*駕駛小貨車車廂乘坐*等3人及裝載假設干箱鞭炮,隨同迎親車隊前往女方家。當天中午12時許,車剛啟動駛出20米時,*被甩出車廂,造成

15、重傷。經交警中隊責任認定,林*負事故主要責任,*負次要責任。2002年8月26日,*訴至法院,要求葉*與林*共同賠償其損失198658元。27葉*、林*、*之間屬于什么性質的關系.是否存在雇傭關系.目前有幾種不同的觀點。觀點一:由林*負主要責任,*自己負次要責任,葉*不負責任。因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交通運輸中駕駛員應負公共平安義務,這是一種嚴格義務,隨之產生的風險是不能隨便轉借給他人的,不然不利于駕駛員盡注意義務保護公共平安,故本案責任應按交通事故責任來承當。觀點二:由葉*承當全部責任,因為林*與*均是在為葉*利益活動中發生事故的,與雇主責任一樣,應由受益人葉*承當責任。觀點三

16、:應由葉*、林*、*分別承當。28筆者認為本案*、林*和葉*之間構成幫工關系,三人之間是屬于朋友的關系,符合義務幫工的熟人圈之間的相互無償幫助的特點,本案又涉及交通事故的責任問題,也就是義務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是否存在成心或重大過失而發生損害的問題。本案林*駕車造成事故,而且經交警認定,林*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負次要的責任。顯然,林*是駕駛人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說明存在著重大的過失,則,在義務幫工中就應該為其重大過失承當相應的責任。而*不是駕駛人,如果其在交通事故中承當次要責任,僅僅是其輕微的過失或者是一般過失,就不應該在義務幫工中承當責任。葉*在義務幫工中是受益人,因此,應該為義務幫工活動中

17、幫工人的侵權行為承當責任,這完全符合解釋第13條的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當賠償責任。幫工存在成心或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和被幫工人承當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本案應視情況而定,如果*在事故中被認定是一般過失,就不應承當責任,而由受益人葉*和重大過失的幫工承當連帶責任。觀點一認為葉*不承當責任,是沒有搞清楚本案的根底法律關系,因而會造成適用法律上的錯誤。觀點二認為由葉*承當全部責任,理由是葉*是幫工中的受益人,而沒有考慮幫工是否有成心或重大過失,這也不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觀點三認為應由葉*、林*、*分別承當,理由是被幫工承當的

18、是一種風險責任,不同于雇主的責任。盡管在幫工與雇員所創造的經濟利益及其他利益的歸屬上,兩者是一樣的,均歸于被幫工人與雇主。但雇主責任是在雇傭關系中產生的民事責任,而雇傭關系存在的根底是雇傭合同,雇員按照雇主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以自己的技能為雇主提供勞務,雇主向雇員支付報酬,而幫工則是無償的,且幫工人不受被幫工人的指示與監視。也就是說在工作時,幫工者的意志是自由的,不受被幫工人的約束,而雇員的意志則受雇主的支配。被幫工人風險責任與無過錯的侵權責任很相似,兩者都是一種無過錯的財產責任,但兩者也有明顯的區別,無過錯侵權責任行為人雖然在主觀上無過錯,但致使受害人遭受的損害的直接原因是行為人的侵權

19、行為,而被幫工人承當的責任不是被幫工人的侵權行為,而是意外事故或幫工自己的一般過失;兩者的責任結果也不同,風險責任是一種適當補償責任,而侵權責任是賠償責任。基于此,認為讓被幫工人與雇主一樣,來承當全部賠償責任也不符合民法之公平與平等互利原則,而應當承當一種適當的經濟補償或者經濟幫助的民事責任,而不是全部賠償責任。29 這種觀點也是沒有正確認識義務幫工的本質屬性,義務幫工中幫工人與被幫工人之間是存在著*種控制與監視的關系的,最突出的特殊之處是無償的勞動或效勞,是一種自愿的幫助與被幫助之間的關系。其他方面和雇主與雇員的關系都很相似。因此,這種解釋也是不正確的,義務幫工的責任性質也不屬于風險責任,它

20、不是按風險責任來承當損害賠償的,而應是雇主替代責任中的特殊雇主替代責任。三、志愿者雇主替代責任的構成要件一存在著客觀的志愿效勞關系構成志愿者的雇主替代責任,必須存在著志愿效勞活動,存在著志愿效勞關系,這是根底。如果不存在志愿效勞關系,無所謂志愿效勞活動,由活動人所產生的對他人的生命權、安康權、身體權受到侵害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便不再是志愿效勞的雇主替代責任,而是其他性質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志愿效勞的形式多種多樣,可以是單純提供勞務,也可以是附帶工具、設備并同時提供勞務。志愿效勞活動的形成方式有兩種。一是特定的要約承諾式,即一方當事人通常是被義務效勞者向另一方當事人即志愿效勞人主動提出義務效勞,雙

21、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方式,一般是口頭的協議。如*市環保局要求環境保護志愿者組織,在*天上街宣傳環保的活動。再如,*個農戶蓋房子,要求鄰居提供幫助一天。二是非預先協議式,即志愿效勞者主動去提供志愿效勞,受益人事先既沒有向特定的志愿者請求幫助,也未拒絕志愿效勞者的幫助。如果被幫助人明確拒絕志愿者幫助的,就不構成志愿效勞關系,不能適用志愿者的雇主替代責任。所以,對非預先協議式志愿活動而言,必須是承受志愿效勞的人明示或者暗示地承受了這種志愿的效勞,或者對這種志愿幫助給于默認、不表示反對。這種志愿效勞關系是無償的,不以書面協議為必要,具有很大的隨意性。這也是與雇傭關系的不同之處。志愿效勞關系不一定需要有

22、雇傭合同的存在,和有報酬的存在,也不一定具有嚴密的監視與控制特性的存在,只要存在著效勞與被效勞的關系,且雙方明示或暗示同意這種效勞關系即可。在志愿者的效勞關系與雇員的雇傭關系中,只是有稍微的差異,有些本質性涵還是一致的。1多數志愿者的效勞與被效勞人之間沒有專門的協議規定權利與義務。2志愿者的效勞是無償的,即使有時被效勞者提供志愿者一定的交通費和午餐或者晚餐,或其他效勞所需材料的補償,或者有些地方的習俗,在婚喪嫁娶、紅白喜事時,給予幫工人紅包,但這不能算作是報酬,也不能認定為有償活動。3志愿者的效勞必須得到被效勞者的明示或者暗示的同意,才能適用雇主替代責任的規定。其實這與雇傭關系的實質相一致,雇

23、傭關系雙方必須達成一致,雇傭關系才能成立。4在判斷志愿者的效勞關系時應考慮志愿者的目的,如果提供幫助完全的是為了其自身的利益,就不構成這種志愿效勞的關系,被提供效勞的人不必承當雇主替代責任。雇主替代責任不應僅局限于企業的雇傭關系,應當適用于一切長期的或者是短期的,甚至是一時的,具有指揮監視、控制關系的所有人員使用情況中。因此,志愿者的義務性勞動關系是歸屬于雇傭關系之中的,志愿者的義務效勞應與雇傭情況是一致的,適用雇主替代責任的相關規定。二志愿者在志愿效勞的過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客觀事實生命權、安康權、身體權受到損害的客觀事實,是構成志愿者的雇主替代責任的要件之一。志愿效勞的人身損害,是指在志

24、愿效勞過程中志愿者致人生命權、安康權、身體權受到損害,由此引發的有形和無形損失。根據解釋第13條、第14條的規定,義務幫工活動中的人身損害應當包括兩個方面的損害。一是義務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造成義務幫工關系之外的第三人生命權、安康權、身體權損害,表現為破壞了人體組織和器官的完整性及正常機能,甚至造成生命的喪失,也表現為醫治傷害、喪葬死者所支出的費用等財產上的損失,還表現為傷殘誤工的工資損失、護理傷殘的誤工損失、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所造成其扶養人的扶養費損失,等等;二是義務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自己遭受人身損害,具體也是生命權、安康權、身體權受到損害所引起的有形和無形的損失。本文只探討志愿者在志愿效勞過

25、程中對他人造成的人身損害,不包括志愿者自身受到的傷害,志愿者自身受到傷害是屬于工傷事故的疇,不是雇主替代責任的調整對象。三志愿效勞活動與人身損害的因果關系世界上的事物不存在沒有原因的結果。志愿者的雇主替代責任也不例外,其中志愿活動侵權是原因,而人身損害是結果,志愿者與被效勞者具有志愿效勞關系,這就構成了志愿者雇主替代責任的因果關系。在志愿者的雇主替代責任中,對志愿效勞活動與人身損害的因果關系采用相當因果關系說即可,只要是志愿者在志愿效勞中為完成志愿效勞活動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的,就應當認定為有因果關系。至于尚未開場提供義務活動,或者志愿效勞過程中志愿者完全去辦個人私事,或者義務效勞活動終了后,志愿

26、者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損害,與志愿效勞活動均不具有因果關系,因而不構成志愿者的雇主替代責任。四損害是志愿者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志愿者雇主替代責任的前提是志愿者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否則,志愿效勞的組織者或承受者無須為志愿者的行為承當責任,自愿者本身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就談不上這種責任的承當問題。雇主替代責任的根底是雇員的侵權行為,雇員從事活動本身并不構成雇主的侵權責任,只有在雇員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時,雇主才承當替代責任。志愿者的行為是否為應當承當侵權責任的行為,這要看志愿者從事的是哪一類歸責原則的侵權行為,如果志愿者實施的是屬于無過錯責任的高度危險活動的侵權行為,那就要按照無過錯

27、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來判斷志愿者的組織者或者承受者是否承當替代責任,也就是只要志愿者的行為滿足加害行為、損害、因果關系三個要件即可,不需要證明志愿者的主觀是否有過錯。如果志愿者實施的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活動,那就要按照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來歸責。對于志愿者的組織者或者承受效勞者的過錯的要求情況,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要求責任人主觀上存在過錯,但志愿效勞的雇主替代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除了志愿者作為連帶責任人承當責任要求成心或重大過失以外,不要求作為責任人的被志愿效勞者主觀上有過錯,而且大多數時候被志愿效勞者實際上無過錯。人身損害事實的發生,應是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的原因,或者志愿者自己的

28、過錯,或者是志愿效勞關系之外的第三人的過錯。但對于被志愿效勞者來說,雖然在志愿者的侵權過程中其本身并無過錯,只要其不拒絕無償效勞的,而且其雇員的侵權行為是應該承當責任時,就應當承當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志愿效勞的雇主替代責任不考慮被效勞人的主觀過錯,這并非否認過錯對損害賠償責任的影響。根據解釋第13條的規定,幫工人從事幫工活動致人損害的,如果幫工人存在成心或者重大過失,幫工人應當和被幫工人承當連帶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四、志愿者雇主替代責任的適用當志愿者為多個主體所利用或效勞,如我國為2021年奧運會的順利召開,奧組委組織志愿者到各個體育場館去義務效勞,組織者是奧組委,而承受無償效勞者是

29、體育場館,如果志愿者在義務效勞期間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由誰來承當責任.作者認為這種情況極相似于多個雇主的雇主替代責任,如勞動派遣的情況,因此完全可以比照勞動派遣或借用雇員的雇主替代責任的適用規則。30 如果事先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奧組委與體育場館承當連帶的責任。在將來的立法中,也可以建議志愿者的使用者或組織者應該為志愿者的活動購置對第三人的責任保險。在美國就有這樣的做法。志愿者的義務勞動關系或無償效勞關系類似于雇傭關系,志愿者的義務效勞應與雇傭情況是一致的,適用雇主替代責任的相關規定。其歸責原則也一樣的是無過錯責任或者嚴格責任,而且解釋對義務幫工的相關規定,與雇主對其雇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的雇主

30、替代責任之規定是幾乎完全一致的。不僅是在歸責原則方面,在責任承當等方面的規定都完全一致。其中唯一規定得不是很妥當的是:幫工人存在成心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當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一表述產生歧義。如果賠償權利人不要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當連帶責任,則即使幫工人有成心和重大過失,也不用承當責任;如果被幫工人請求幫工人負連帶責任,則法院能支持嗎.這樣不同于解釋第9條的規定,不是很妥當,應該一體適用。除了這一點外,解釋關于義務幫工的規定是適宜的,是符合志愿者效勞關系與雇傭關系本質一致的原理的,也是我國司法解釋的成功之處,只是假設將社會性志愿者涵蓋進去就更完善了。注釋:

31、參見.kagoshimapac.jp/zh/center/info/volunteer/01/inde*.html, 2007/8/7. 參見zhidao. baidu./question/13511490.html. 參見Bond v. Cartwright Little League, Inc. 536 p. 2d 697, 702Ariz. 1975。 Kelley是在Shelton House做志愿效勞,作為Grandview Board of Aldermen的一個成員志愿者的工作包括美化風景和環境維持效勞。1993年9月11日,在Kelley去苗圃取一些樹要種植在Shelton H

32、ouse, the City of Granddview擁有Shelton House.Kelley駕駛的車發生交通事故,Ma* Woods死于事故中,他的妻子Margie Woods在事故中受傷,Ma* Woods的孩子Kimberly和Derek Woods訴Kelley過錯致死。Mrs. Woods提出個人傷害的訴訟。并把the City of Granddview也列為被告。法院的最后判決包括兩審:認為當the city沒有控制志愿者的效勞方法方式或形式時志愿者不是公共雇員。再者法院認為在普通法疏忽理論下,the city不能夠為志愿者的行為承當責任,即使法規放棄政府機關豁免權,當志愿

33、者不是公共雇員時,志愿者也就不在雇傭或代理的圍之。 Pratt, 361S. W. 2d at63. Alicla K. Embley, Vicarious liability for volunteers: Should Missouri Courts Consider New Standards.,HeinOnline-63 Mo. L. Rew1998, pp. 821830. Wilson v. St. Louis Area Council, Boy Scouts of Am., 845 S. W. 2d 586, 571 Mo. Ct. App. 1992citing Allan M

34、anley, Annotation, Liability of Charitable Organization Under Respondeat Superior Doctrine for Tort of Unpaid Volunteer, 82 A. L. R. 3d 1213, 12161978. 見代理法重述221,225,225,評論a,225,評論b,也見221雇主同意效勞。構成雇主雇員關系,一個人提供應他人效勞,必須有承受效勞的人的同意或者同意的明示。 Evans v. Ohio State Univ., 680N. E. 2d 161, 174D. Ohio1996; Manle

35、y, supra note48, at 1221. 499 P. 2d185Ariz. Ct. App. 1972。引證與代理重述2225,評論c1958 見E1 Paso Laundry Co., v. Gonzales, 36 S. W. 2d 793, 795Te*. Civ. App. 1931只要控制權中包括最根本的辭退權利,就昭示著雇主雇員關系的存在。 616 So. 2d 764, 766La. Ct. App. 1993。21 616 So. 2d 764.法院也述:假設在這個案子中,所呈現的事實不能支持替代責任的判決,則我們將很難想象附加在慈善機構的志愿者的替代責任的情形。22 616 So. 2d 764, 766La. Ct. App. 1993。 at 770; cf. Doe v. Roman C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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