巖土工程勘察技術規定工程部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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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施工技術文件巖土工程勘察技術規定總M為規范本公司巖土工程勘察技術工作,制定本規定。巖土工程勘察應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規范。在上海地區從事一般項目的勘察活動,可以地方標準規范為主,但須遵循國家標準中的有關強制性條文。特殊項目(如核電、航空、船舶等)的勘察,應遵循相關標準規范。規定是重申規范中的要點、可能引起歧見的條款及工作中容易忽視的環節0規定主要針對上海地區的工程,外省市工程應汲取當地工程經驗并應符合當地有關規范要求。承擔境外項目,應按當地有關規范或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開展工作。公司原勘察技術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處,以本規定為準。遵循的國家及上海市有關規范和標準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年

2、版)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年版)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國家標準土工試驗方法標準()國家標準工程測量規范()國家標準地下鐵道、輕軌交通巖土工程勘察規范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巖土工程勘察規范()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地基基礎設計規范(08-11-2010)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建筑抗震設計規程()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基坑工程技術規范()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城市軌道交通設計規范-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巖土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地基處理技術規范()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巖土工程勘察外業操作規程()行業標準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規范()行業標準建筑樁基技術規范()行業標準建筑地基處理技術

3、規范()行業標準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1/19施工技術文件行業標準公路土工試驗規程()行業標準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國家推薦標準靜力觸探技術標準()其他行業標準規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發布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年修訂本及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通知計價格()號建設部及上海市發布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勘察前期工作承擔勘察項目后,應做好以下資料的收集、驗證等工作:3.1.1 收集擬建建(構)筑物平面布置圖及建(構)筑物性質的相關內容。平面圖應明確擬建(構)建筑物邊界線、地下室邊界線、場地規劃紅線。收集的擬建建(構)筑物平面圖須得到有效的確認,若是實際圖紙,可以委托方簽字確認。若是電

4、子文件,可以工作聯系單確認。3.1.3 對任務委托書中擬建建(構)筑物結構類型、層數或高度、基礎型式、基礎埋深、基底荷載、容許沉降量、可能采用的施工工藝、勘察技術要求等未明確的內容,工程負責人應與設計人員聯系予以明確,并以工作聯系單形式作好記錄。收集擬建場地附近的工程地質資料和類似工程經驗。收集市設水準點的位置及高程。須采用坐標定孔的工程,尚須收集控制點坐標。必要時宜了解擬建建筑物土標高。3.1.6 查閱歷史河流圖、地形圖。若有暗浜分布,應了解其大致的分布范圍。如擬建場地有吹填土分布,應調查了解吹填時間和物質來源。應調查了解其他不良地質現象,如擬建場地有防空洞分布時,應調查了解其平面位置和埋深

5、。如有建筑物舊基礎,也應作必要了解。3.1.7 對I類工程(含市政重大工程、深基坑工程等)、場地環境條件復雜工程,宜了解場地及鄰近范圍的地下煤氣、電、水等管線的年代、種類、規格、埋深、走向等情況,鄰近建(構)筑物的基礎形式和埋深等,并在擬建建(構)筑物平面圖上予以標注,同時說明其資料來源。承擔外省市項目,需收集工程所在地現行有關規范、規程和工程經驗等。勘察綱要編制2/19施工技術文件3.2.1 應依據任務委托書和設計要求編寫勘察綱要,根據工程性質、技術要求、地質條件、規范(規程、規定、標準)等布置合理的勘察工作量。3.2.2 對臨近地鐵車站、區間、高架等工程和地鐵換乘站工程,勘察孔深度應參考類

6、似工程經驗,與設計單位溝通確定,并留有一定余地。勘察綱要的內容應包括擬建建(構)筑物性質、勘察技術要求、本次勘察目的及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搜集的相關資料、基礎工程預分析、勘察工作量布置(勘察點平面布置、深度、原位測試和室內試驗數量)、試驗要求、擬定的勘察報告章節內容、工作計劃、附件和說明等。對I類工程或需要的工程,應會同審核或審定人對圖紙文件進行會審,并作好記錄。根據收集資料,當土層中有粉性土或砂性土分布時,應布置標貫試驗。3.2.6 對擬建場地分布有大面積素填土或吹填土且厚度大于2m時,應布置足夠代表性的原位測試試驗(輕便觸探、靜力觸探等),并取一定數量的土樣進行相關的室內土工試驗。3.2.

7、7 若設計或建設方確定了勘探工作量(包括孔數、孔深、土試項目等),且不符合有關規范時,工程負責人應向設計、建設方說明規范的相關條款,并提出修改建議。如其仍堅持原有意見,可在綱要中予以說明。如有違反強制性條文的,須向公司專業總工總工和相關主管部門匯報。3.2.8 對通過招投標中標的工程,可刪除投標書中非勘察技術方面內容,加上封面、圖件等(含責任人簽名)作為勘察綱要,并須增加鉆探任務書。如有專家優化意見,則應予以調整、補充,并經審核、審定。鉆探及主要原位測試技術操作要點測放孔4.1.1 擬建場地有固定參照物并經校核其位置與地形圖上位置正確無誤時,可依據該參照物丈量定孔。場地空曠,無固定參照物時,應

8、以全站儀、或經緯儀定孔。若擬建場地已布設角(邊)樁、軸線時,可依據角(邊)樁、軸線定孔。定孔過程應有記錄。孔位確定后,應有明顯孔位標識。上鉆孔定位直選在能見度好、風浪小的平潮時進行。根據其離岸距離的遠近,選用經緯儀前方交會定位、全站型電子速測儀或衛星定位,孔位誤差應小于3/19施工技術文件米。孔口高程測量勘察孔的孔口標高,應由測量人員根據市設水準點進行引測。建場地地處郊區且附近沒有市設水準點時,可根據業主提供的水準點引測,但須有業主的書面依據和平面位置標識。如業主也未提供,可假設水準點進行引測,但須在現場進行標識,假設的高程宜與地形圖中標高接近。對類工程仍需根據市設水準點進行引測。孔口標高測量

9、應進行引測線路的閉合計算,閉合差應小于±n(為測量線路總長度)。在同一站點測量勘探點高程時,應不超過點閉合一次。對位置有移動的勘探孔,應在撤場前進行位置校核,同時測量標高。在探摸明浜或河床斷面時,應在河岸設置固定點并測量其高程,然后換算成河底泥面標高。對查明暗浜分布而增加的小螺紋孔應補測標高。4.2.8 測量記錄應有復核人檢查,并在責任人欄內簽名。上鉆探孔口高程的測量應根據水面高程、水深、驗潮資料進行確定,并綜合鉆具、鉆桿長度計算鉆孔深度。在有潮汐水域鉆探或在水深流急的水域鉆探時,應及時校正水面標高,并進行多次水深測量確定孔口標高,可用下入水中的套管長度做校核。鉆探每回次鉆進不宜大于

10、2m水沖鉆進時宜手扶鉆桿,感覺土層的軟硬變化,并及時記錄。正確劃分填土厚度、探明其性質及分布情況。對明浜應布置有代表性的河床斷面。發現有暗浜時,小螺紋孔布置應能反映浜底形態特點,探查暗浜邊界的小螺紋孔間距不得大于,小螺紋孔的鉆進回次不得大于,鉆進深度進入原狀土不小于。對于市政道路工程由于線路長,孔距大,小螺紋孔的布置應在收集、調查的基礎上有針對性的布置。青浦、松江等地區分布的淺層泥炭質土或泥炭土,應單獨分層、描述,并采取土樣。勘察揭露的地基土分布狀況與勘察綱要收集的資料不一致時,應及時調整4/19施工技術文件勘探工作量(包括孔深、取土及原位測試點的深度和數量)。相鄰勘探孔揭露的地層情況變化較大

11、、可能影響到基礎設計或施工組織方案選擇時,應適當加密勘探孔。加孔的位置和數量宜與業主和設計人員協商確定。對地震設防烈度為度的擬建場地,如勘探中發現在深度以淺存在飽和粉砂、砂質粉土時,應進行液化判別,用于判別液化的勘探孔(標貫試驗孔或靜探孔)數量和試驗點間距(標貫試驗)應滿足規范要求。(國家抗震規范報批稿,上海軟土地區液化判別一般均為米深度)取樣前,應清除孔底殘土。不得將取土器扔入孔中。薄層土及對工程設計和施工有較大影響的土層,應加密取土或標貫間距,以確保足夠的子樣數。嚴禁將土樣的原始上、下方向顛倒放置,土樣須直立裝箱保管、運送。土樣運輸過程中應有防震措施。遇暴熱、強冷天氣,必須妥善保管土樣,采

12、取防曬、防凍措施。鉆探記錄應以鉛筆書寫,記錄必須客觀、真實、及時,不得依據回憶做記對土的微結構、包含物等形態、成分的描述應詳細,必要時,可進行素描野外記錄中可使用土名代號,但應附有代號說明,規定如下:土名代號土層代號雜填土粘質粉土粘土砂質粉土淤泥質粘土粉砂粉質粘土細砂淤泥質粉質粘土中砂鉆探孔靜止水位必須在鉆孔施工完畢后隔日量測。地下水樣可在未加水前鉆孔中采取,也可在場地內挖坑,待有積水后再采取。采取水樣的盛水容器使用前,應用采樣水清洗兩次方能取樣。鉆探結束,應填平泥漿池(槽)和鉆孔,對深基坑工程中進入或穿透承壓水層的鉆孔,宜用粘土球或水泥漿液封孔。靜力觸探試驗5/19施工技術文件4.4.1靜探

13、探頭三個月標定一次,若發現探頭有異常情況時,應隨即進行標定,如有損壞,應及時報廢。同一勘察場地有臺以上靜探設備同時施工時,需注意可能出現的誤差。第層埋深小于,且孔深大于時,應采用下護管分次貫入。古河道區軟粘性土層厚度較大時,孔深超過亦應采用下護管分次貫入。沖孔及下護管的深度應比前一次貫入深度淺。4.4.3終孔后須及時打印靜探曲線并交工程負責人驗收。靜探的原始曲線上應標注:孔號、孔深、孔口標高、施工日期、視儀者、探頭編號、率定系數等內容。4.4.5當使用測斜探頭時,應繪制深度與傾斜角度曲線作為原始資料,修正后導入數據庫。當傾斜角度大于度時,應停止貫入,沖孔下護管后,繼續貫入。4.4.6孔壓靜探試

14、驗過程中,不得上提或松動探頭,終孔起拔時應記錄錐尖和側壁的零漂值。探頭拔出地面時,應立即卸下錐尖,記錄孔壓計的零漂值。當在預定深度進行孔壓消散試驗時,應量測停止貫入后不同時間的孔壓值,計時間隔由密而疏合理控制。試驗過程不得松動探桿。標貫試驗貫試驗前,應孔底清淤(沉渣)后,將貫入器應緩慢放至預定試驗深度,不得沖擊或壓入孔底。采用標貫試驗判定液化時,應使用泥漿護壁,泥漿比重宜為。留樣應有代表性。貫試驗過程中,應防止探桿傾斜、側向晃動及偏心錘擊。并預先丈量、標識好試驗尺寸,預打后,再按分記并合計的錘擊數。十字板剪切試驗十字板剪切試驗主要適用于飽和軟粘性土。上海地區適宜采用電測十字板。扭力傳動裝置應采

15、用手柄蝸輪蝸桿箱,應實現手柄轉動一圈,探桿轉動度C轉動手柄,應以每。的速率順時針旋轉,每隔測記一次,且應在內測得峰值強度。需作重塑土試驗,應松開夾具使探桿順剪切方向快速旋轉圈再進行試驗。鉆孔降水頭注水試驗6/19施工技術文件采用套管將非試驗段隔離,并確保套管與孔壁之間不滲水。試驗段長度宜為。察時間不應小于,對于強透水土層,觀察時間可適當縮短。量測穩定水位的時間,對砂土不宜少于,對粉土不宜少于,對粘性土不宜少于小時。試驗過程中,宜采用半對數坐標紙繪制水頭下降比與時間的關系曲線,當為直線時,表明試驗正確,否則說明試驗有誤,應重新進行。抽水試驗水試驗孔試驗段設置濾水管、非試驗段應有效隔水,試驗段長度

16、不宜小于,管底設置不小于的沉淀管。水井成井后及時洗井,直至出清水。隙水壓力計均需在試驗井中進行現場標定,標定后不得取出。水試驗降深宜采用三次降深,最大降深接近工程設計所需的水位降深的標高為宜。式抽水前應進行試抽,以確定試驗降深所需的泵型。水試驗中,應間隔小時采用電測水位計對主井進行水位校核,確保孔隙水壓力計工作正常。水試驗停泵后,應立即觀測恢復水位,測讀時間不少于小時。水試驗完成后,應測定有效孔深,孔底淤砂部位應在過濾段有效長度以下,否則應撈砂洗井后重新試驗。承壓水觀測可采用直徑小的管,底部開至少長的濾水孔,直徑約,并用濾網包扎。在濾網邊緣放置級配良好的中粗砂。管連接應避免漏水。濾水管上部用膨

17、脹球封堵,再用水泥:膨脹土:的比例充分攪拌后泵送至孔內。安裝完畢及時記錄管內的水位,管口用蓋密封,并用標記標識。每天固定時間測量地下水水位,觀測時間不少于天。扁鏟側脹試驗試驗前膜片必須率定,率定應重復次,新膜片應作老化處理。7/19施工技術文件采用靜探設備壓入扁鏟探頭,扁鏟探頭以土0.3m的速度壓入土中,試驗問距可取。試驗中若需暫停,必須打開排氣閥。每個試驗孔結束后,應再次率定并記錄,取試驗前后的平均值為修正值。驗完畢,應及時檢查氣電管路、探頭等各接頭處,防止污物進入。旁壓試驗預鉆式旁壓試驗,試驗孔徑直比旁壓器外徑大4mm試驗段的鉆孔應圓整、垂直、光滑,孔壁不應受到擾動。對于淤泥質土、粉性土和

18、砂土應采用泥漿護壁。成孔后應立即試驗,不宜一次成孔,多次試驗。應保持孔內水位高于地下水位。旁壓器放入孔內之前,嚴禁陽光直接照射。應對注水管、旁壓器充水,并進行水位調零。試驗前,應準確量測測管水位至孔口的高度及地下水位深度,將旁壓器置于預定深度后再進行一次試驗深度的量測和校正。試驗時,旁壓器的三個腔應處于同一土層。加荷等級應根據相關要求確定,每級壓力應在內加完,各級壓力下的穩定時間可用或。驗終止,旁壓器消壓后,停方可取出旁壓器。波速試驗速測試孔成孔應垂直,并采用泥漿護壁,同時孔徑滿足檢波器直徑要求。試前,應對儀器、計算機充電,并對儀器試工作,確保儀器運行正常。測試前,需向現場勘察人員了解鉆孔地層

19、情況,有無礫砂、卵石或軟弱夾層等,并做好記錄。成孔后,立即進行波速測試,測試時,確保孔中注滿水。將三分量檢波器置入鉆孔內,由深至淺每間隔進行采樣。測試中,應保持不小于的復測率,若復測數據誤差大于,則應再次復測,直至穩定,必要時,應取出檢波器,進行檢查后再次試驗。在軟弱夾層、礫砂、卵石等地層中,應注意加快測試,避免探頭卡堵。測試完成后,及時保存文件,并清洗檢波器,對連接電纜接頭做好防水保8/19施工技術文件護措施。地源熱泵熱響應測試試驗方法應符合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范(年版)的規定。試驗前溫度傳感器應進行率定(恒溫水浴或恒溫箱)。測試孔施工完成后至少放置小時以后方可進行熱響應測試。測試設備連接

20、好后,在啟動電加熱、水泵等試驗設備前,需對測試設備及管路進行檢查,并由專業人員對電路進行檢查。進出水溫度傳感器至地埋管間的連接管道,應該用厚度不小于的保溫材料進行保溫。啟動水泵、溫度采集系統等試驗設備,檢查管路連接處是否滲漏,待確認各設備運轉正常后,啟動電加熱設備,開始試驗,同步進行數據采集及記錄。電加熱功率需根據經驗估算后合理啟動,試驗過程中如溫度升高過快(或過慢),應及時停止試驗,并對功率進行重新估算,待土體溫度恢復至初溫時,方可重新進行測試。試驗期間,加熱功率應保持恒定,同時不得向加熱水箱內加水或放水。巖土熱響應試驗連續測試時間不宜少于小時,遇電力故障等造成試驗中斷,須待土體溫度恢復至初

21、始溫度時,方可重新進行測試。保持管內流速在,并保持流速穩定。測試過程中,做好試驗設備及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土工試驗土工試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土工試驗方法標準()及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巖土工程勘察規范()的有關規定。試驗儀器應定期進行檢驗和標識,并符合規定的技術要求。重大工程及特殊試驗項目,應編制土工試驗綱要。試驗報告中的指標應真實、準確,物理力學指標間關系宜匹配。各項試驗的原始資料要求字跡清楚,完整,不得任意涂改,試驗者需簽名。計算數據要求準確無誤,各項指標的計算精度、符號、單位應符合國標規定。按工程負責人簽署的土試布置單安排試驗項目,制樣時由于土樣擾動、缺損等原因不符合試驗要求時,應及時告

22、知工程負責人。9/19施工技術文件正確填寫開土記錄,按規定描述土質情況,包括土類、顏色、密實程度、干濕程度、狀態、夾雜物等,特殊情況重點記錄。液塑限成果與土樣有矛盾時,應再次進行試驗驗證,二次成果數據差別過大應檢查原因,如取土不具代表性時,應換土重新進行試驗。塑性指數的士應補做顆粒分析試驗。粒徑含量大于的土,返做液塑限試驗由塑性指數定名。篩分法中,當小于顆粒含量超過時,應同時做比重計法,測定以下的顆粒含量。有機質土必須做燒失量試驗。滲透試驗應進行三次以上平行讀數,滲透系數應取差值不大于X的平均值。對透水性很低的飽和粘性土可通過固結試驗測定固結系數,計算滲透系數。粘性土固結試驗最終壓力不超過時,

23、可用小時一級的快速法固結試驗,用綜合固結度校正。超過時,可采用小時一級的快速法,用次固結增量法進行校正。固結試驗第一級壓力宜為,當P0的粘性土,第一級壓力宜為。周結快剪試驗采用預壓儀固結,粘性土預壓時間不少于小時,砂性土預壓時間不少于小時。為防止土樣擠流,要分級施加到最大壓力。直剪試驗強度直線至少通過三個試驗點,各試驗點與強度直線間的誤差宜小于,、小值的確定應與土的物理性吻合。三軸壓縮試驗宜用直徑不小于的土樣,以便制備個土質結構相同的試樣,試驗圍壓宜根據工程實際荷重確定,第一級圍壓直接近土的自重壓力,最大一級圍壓與最大的圍壓實際荷重大致相同。巖石單軸抗壓強度采用圓柱體作為標準試件,試件上、下端

24、面應平行,含水狀態根據工程實際選擇烘干、天然和飽和狀態。試驗時,應將試件置于壓力機的承壓板中央,對正上、下承壓板,不得偏心,以的速率進行加荷直至破壞。導熱系數的測試采用平板熱流法,試樣直徑為,高度為,試樣應置于冷熱面正中間,試驗時熱面溫度應高于冷面溫度c以上,試驗結果采集次以上平行讀數進行計算。比熱容測試采用熱平衡法,試樣在恒溫箱中應加熱一定時間,以使土樣吸熱充分均勻,其溫度應高于水溫C以上,試驗采用兩個試樣平行測定。報告編制除應符合巖土工程勘察規范()、巖土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10/19施工技術文件及建設部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試行)的要求外,還應對以下內容做重點敘述或必要說

25、明:前言6.1.1應說明擬建建(構)筑物的性質(包括建(構)筑物高度或層數、結構形式、可能采用的基礎形式、埋深、荷載條件、變形要求、是否設地下室等)。對任務委托書中擬建建(構)筑物性質不明確的工程,應說明與設計聯系商榷的結果。對設計暫未確定而編寫報告必需的內容(如荷載等)可按工程經驗進行假定并在報告中予以說明。應列入與工程相關且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地方規范、行業標準。應對勘探工作方法、工作量布置的主要原則、勘察方案變更作必要說明。對勘探工作量由設計或甲方確定且與規范要求有差別的工程,應將有關情況在報告中予以說明。引用公司內外勘探孔資料時,應驗核資料的正確性,并在報告中說明該資料的出處和孔號。對

26、于引用公司外資料應復印歸檔。高程引測點編號具體位置、高程及高程系統應進行必要的說明,對采用確定高程和坐標應作相關說明。對重要工程、周圍無建筑的空曠場地及設計要求時,尚應提供主要勘探點的坐標。場地工程地質條件土層的定名應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后確定,當土性較均勻時,宜按土試成果定名。土性變化較大時,宜根據土試成果、野外編錄和原位測試成果綜合定名。當兩種不同類別地層相間成層時,其土層定名應根據其層理、厚度比及韻律變化特征,按巖土工程勘察規范()第條分別定名“夾層”、“互層”、“夾薄層”、“透鏡體”等。部分地段層土以粘土加薄層粉砂形式出現,土試成果可能定名為淤泥質粉質粘土,但當時,土層可不冠以“淤泥質

27、”。層地基土為正常固結土層至輕度超固結土,一般不冠以“淤泥質”。宜對填土的成分、空間分布規律進行較為詳細的描述,對吹填土應說明吹填的年代,對明、暗浜區應說明浜底淤泥分布情況。對大型工程及地層變化較大的工程,除采用“地層特性表”描述地層分布11/19施工技術文件情況外,宜對地層的宏觀規律性作必要的敘述。工程地質條件復雜時應進行地質分區并作相應分析和評價。進行場地地基土液化判別時,砂土粘粒含量P大于時取實測值,小于時取。除提供各孔液化指數、場地液化等級及液化強度比外,尚應明確液化土層深度。應慎判嚴重液化,必要時可采取其它判別方法復驗。對勘探孔數量較少工程,可同時采用鉆探和靜探孔合并判別。對場地平均

28、液化指數小于時,可酌情考慮判為不液化。數據統計與分析()每個場地每一主要土層的原狀土試樣或標貫試驗擊數不應少于件(組),當采用連續記錄的靜力觸探或者動力觸探為主要勘察手段時,每個場地不應少于個孔。()對土性較為均勻的土層,數據統計的變異系數不宜大于。變異系數大于時,應剔除異常子樣后重新統計。應對夾層土及互層土土性不均、變異系數大作必要說明。對參加統計的子樣數少于個及最小值為零的情況,不宜提交均方差和變異系數。()提供的土層物理力學參數表中各土層的物理力學指標及原位測試參數應協調。當出現異常時,應分析原因,合理取舍。地基基礎分析與評價天然地基的分析評價()須提供天然地基持力層的建議。應結合野外和

29、原位測試成果準確劃分填土層界線,當擬建場地分布的大面積素填土、沖填土,其厚度2m且填筑時間較長(年)時,宜根據原位測試成果,評價其均勻性以及強度和變形特性。應對其作為天然地基持力層的可能性進行分析評價,并作出結論。()提出各擬建物適宜采用的基礎埋置深度(標高)的建議值。()提供相應(或假定)基礎尺寸的地基承載力設計值和特征值,并對計算條件及下臥層尚未變形驗算進行說明。對下列情況應用原位測試結果綜合確定地基承載力:、素填土和沖填土土層。、淺部的粉(砂)性土。、土性c、值與靜探值指標不協調(市郊如松江、青浦地區淺部粘性土層)。12/19施工技術文件()對需要進行變形驗算的工程,應提供計算所需的變形

30、參數(E)并宜驗算地基變形,同時需注明計算假定的邊界條件。()對青浦及其他郊縣地區,當上部存在薄層(40cM的泥炭質土或泥炭時,應詳細描述該土層埋置深度、層厚及場地的變化規律,并評價其對工程的影響。()勘察場地擬建多幢建筑物時,應根據地基土性狀與特征劃分區段或單元,分別進行分析與評價。當持力層層面埋深變化較大時,應列表分別建議各區段的基礎砌置深度。如某一單元所處土層變化較大時,應對地基可能產生的不均勻沉降進行評價,提醒設計應采取必要的措施。()應對明浜、暗浜等不良地質現象提出合適的地基處理方法,當填土深度小于3m且范圍較小時,可建議采用換填法,否則應建議采用其他有效的處理方法。()工程需要時,

31、對可能采用的地基加固處理方案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比較并提出建議。樁基工程的分析評價()須提供樁基持力層的比選和建議,持力層的確定應滿足下列條件:、一般宜選擇壓縮性中等的粘性土、粉性土、中密或密實的砂土。不宜選擇淤泥質土層或可液化土層。、當存在相對軟弱下臥層時,樁端以下持力層厚度宜超過倍樁徑,且不宜小于(小截面樁型可選小值)。、單樁豎向承載力應滿足設計布樁的要求。、沉降和沉降差應滿足規范和設計的要求。、對預制樁沉樁是可行的。()對可能采用的樁型、規格及相應的樁端入土深度(標高)進行分析評價。()提供樁基設計、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及單樁承載力估算值,并符合下列要求:、樁側極限摩阻力標準值和樁端極限端阻

32、力標準值應根據土試成果和靜探等原位測試成果綜合確定。、應分別提供單樁承載力的極限值、設計值和特征值。當計算的單樁極限承載力大于樁身結構強度時,應注明宜按樁身結構強度考慮。13/19施工技術文件、有液化層存在時,應分別提供深度、和大于的液化強度比及相應的液化影響折減系數。()對青浦、嘉定或產潮港等地區的淺部硬層及粉(砂)性土,應按上海市標準規范巖土工程勘察規范第13.3.7條款規定,并結合當地已有經驗提供、建議值。()當擬建場地有大面積堆載(包括新回填土)或降水等因素時,應考慮樁側負摩力的影響。()應提供樁基壓縮層范圍內各土層的壓縮模量A(對粘性土宜按土試成果確定,對粉性土、砂土宜按原位測試成果

33、確定)。對需要進行變形驗算的工程,應按規范推薦的方法進行變形驗算,同時需注明計算假定的邊界條件。()地下室自重小于地下水浮力時,應考慮設置抗浮樁并做相應的分析評價。()沉(成)樁可行性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對預制樁,應根據地層條件分析沉樁的難易程度,樁端進入中密以上的砂質粉土或砂土時,一般不宜超過。、對鉆孔灌注樁,應分析淺部松砂易坍塌、粘性土易縮孔、層密實砂土中鉆進速度慢等因素對成樁質量的不利影響。、建議采用合適的沉樁設備或成樁工藝,并建議進行試沉(成)樁以獲取適宜的施工參數。、場地內存在原有建筑基礎或其他障礙物時,應建議將其清除。、場地內存在厚度較大的軟弱填土或浜淤泥時,應建議采取適當處理措

34、施防止對沉(成)樁施工產生不利影響。()沉(成)樁對環境的影響應包括以下內容:、預制樁錘擊沉樁產生的多次反復振動,對鄰近既有建(構)筑物及公用設施等損害的可能性。、飽和粘性土地基宜考慮大量、密集的擠土樁或部分擠土樁對鄰近既有建(構)筑物及地下公用設施等(的)損害的可能性。、灌注樁成孔時產生的泥漿對環境的影響。、對單樁承載力和沉降控制要求較高的工程,可建議采用灌注樁后注漿工藝。()根據工程和周邊環境條件,擠土樁或部分擠土樁應針對性選擇下列一種或幾種措施以減少沉樁影響:14/19施工技術文件、合理安排沉樁順序。、控制沉樁速率。、設置豎向排水通道。、在樁位或樁區外預鉆取土。、設置防擠溝等。同時還應布

35、置監測工作。()宜提出進行樁靜載荷試驗以確定單樁承載力的建議。并指出沉樁后到進行靜載荷試驗的間歇時間應符合規范要求。打(壓)入式沉樁后到進行靜載荷試驗的間歇時間,應理解為建筑物沉樁全部結束后起算。當樁側土以飽和粘性土為主時,具沉樁后土體強度恢復(約)一般需要天。()勘察場地擬建多幢建筑物且土層不均勻時,應根據地基土性狀與特征劃分區段或單元,分別進行分析與評價。如某一單元處土層變化較大時,應對樁基可能產生的不均勻沉降進行評價,提醒設計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對鐵路、公路、橋涵等工程,提供的單樁承載力計算參數和方法應按有關行業標準進行。沉降控制復合樁的分析評價()提供選用承臺持力層、埋置深度(標高)

36、的建議。提供相應基礎尺寸的地基承載力設計值。()進行樁基持力層的比選,并提供相應樁基設計參數及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標準值。()一般宜選擇壓縮性相對較低但不十分堅硬的土層作為樁基持力層。對淺部有厚度較大的層分布且不液化的地區,宜比選其做樁基持力層的可能性。()提供變形驗算所需的壓縮摸量。當工程需要時,可按假定基礎及荷載條件,提供基礎承臺面積、樁數與沉降量關系曲線。()對沉樁可行性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施工注意事項:、分析雜填土對沉樁的影響,對大塊混凝土等宜提出采取清障措施。、分析淺部粉(砂)性土(層等)對沉樁的不利影響,宜根據粉(砂)性土層厚度及密實度,建議采取增加樁截面或樁身強度的措施。()對不良地

37、質現象(暗浜、明浜、雜填土等)提出基礎處理的建議。當明(暗)浜及填土面積較大且深度大于3m時,應慎提復合樁基方案。并應結合建筑物性質,建議樁基方案或其他有效的地基處理方案。15/19施工技術文件基坑工程的分析評價()按基坑級別及設計要求,分別提出基坑設計、施工所需的土性參數。、一級基坑應提供相關土層天然容重、直剪固快(C、小)、三軸(、)、直剪慢剪指標(對于粉性土或砂土)、滲透系數(現場和室內)、砂土不均勻系數、十字板剪切強度等。工程需要時,可提供回彈模量、基床系數等參數。、二級基坑宜提供相關土層天然容重、直剪固快(C、小)、三軸()、直剪慢剪指標(對于粉性土或砂土)、滲透系數(現場和室內)、

38、十字板剪切強度等。、三級基坑應提供相關土層天然容重、直剪固快指標(C、小)、滲透室內試驗指標或經驗值。()提供的土性參數應說明指標的使用條件。()闡明場地沿基坑周邊填土、暗浜、地下障礙物等分布情況,并分析其對工程的影響。闡明場地的周邊環境。()闡明場地地下水分布狀況。對深基坑工程應提供潛水位、微承壓和承壓水水位資料(包括勘察階段實測值及地區年變幅值)。擬建場地附近有地表水體時,應說明地下水與地表水是否有水力聯系。()應對基坑開挖時產生流砂、管涌、坑底突涌可能性作出分析評價。評價基坑突涌時,應采用(微)承壓水高水位值。()對基坑支護結構形式及降、排水方法提出建議。()對基坑設計、施工注意事項提出

39、建議。()預測評估基坑開挖、降水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提出監測和防護措施的建議。()對暗浜分布地段,慎提采用放坡開挖方式。()對上部地基土特別軟弱的基坑,宜建議均衡挖土。且不宜采用復合土釘墻作為圍護方式。外環線以內基坑工程,不建議采用土釘墻圍護方式。市政工程的分析評價內容除符合上述有關規定外,尚宜包括下列內容:()道路工程:、路基土液塑性試驗與定名應按公路土工試驗規程()執行。、描述沿線明、暗浜等不良地質現象的分布范圍,提出地基處理建議。、高填土道路(填土高度大于)除提供常規物理力學性質指標外,還宜提供16/19施工技術文件三軸、固結系數(、)、無側限、承載比、路基填土的最優含水量及最佳干密度等指

40、標。工程需要時,提供地下水位以上路基土的毛細上升高度。、高填土道路應重視對路基強度和變形的分析評價,并提出相應地基處理建議。、對改建擴建道路,宜調查原有道路狀況和路面結構,分析路基產生不均勻的可能性。()橋梁工程、樁基持力層評價時,應注意采用連續梁的橋梁段對變形(特別是變形差)控制嚴格。、重視橋梁與路基接坡段不均勻沉降的分析與評價,并提出處理措施建議。、當橋墩位于河床中,應根據收集資料闡述使用期內河床沖淤情況,提請設計注意河流沖刷的不利影響。()地鐵車站(含中間風井、工作井)、應提供地鐵車站開挖影響深度范圍內土層分布、(微)承壓含水層、天然氣及地下障礙物的分布情況。地下障礙物難以查明時,應建議進行專項物探調查。、提供基坑開挖設計和施工所需要的有關參數(如直剪固快、小峰值、滲透系數、靜止側壓力系數、三軸試驗強度指標、基床系數、無限側抗壓強度、十字板抗剪強度、基坑回彈計算參數等)、判定基坑突涌的可能性,并提出相應的防治措施。、提供地下車站所需的樁基設計參數,并對樁基持力層(或樁端入土深度)進行比選。()隧道工程(含地鐵盾構區間、旁通道):、應提供隧道影響深度范圍內土層分布、(微)承壓含水層、天然氣及地下障礙物的分布情況。地下障礙物難以查明時,應建議進行專項物探調查。、隧道工程除提供常規物理力學性質指標外,還宜提供相關土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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