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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云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構建和諧社會,創建平安云南,充分發揮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在預 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建設、使用、監督及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以下簡稱技防系統),是指綜合運用安全技 術防范產品和其他相關產品組成的入侵報警、視頻監控、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檢查、電子巡查等系統,以及以上系統為子系統所組合、集成的電子系統或者網絡系統。本辦法所稱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是指列入國家

2、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的,具有防 入侵、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防爆炸等的專用技術產品。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建設、使用、監督及管理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加強對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公安機關是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建設規劃、方案 論證、工程驗收、監督管理等工作。質量技術監督、建設、規劃、交通、文化、工商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 圍內,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工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下,認真做好本 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工作。第五條安全技

3、術防范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整合資源、節約成本、合法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則。第六條公安機關、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承建單位、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 關安全和保密的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損害公共利益、危害國家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非法獲取利益。第七條下列重點單位、要害部位以及其他需要加強安全技術防范的場所,應當由所屬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安裝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一)武器、彈藥的生產、存放場所和國家重要物資儲備場所;(二)易制毒化學品和傳染性菌種、毒種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研制、生產、銷售、儲 存場所;(三)金庫,貨幣、有價證券、票據的制造或

4、者集中存放場所,貨幣押運車輛,金融 機構的營業場所和金融信息的運行、儲存場所;(四)國家或者省級統一考試的命題及試卷印刷、存放場所;(五)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涉及國家秘密的場所或者部位;(六)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國有博物館、檔案館的重要部位;(七)廣播、電視、電信、郵政以及城市水、電、燃油 (氣)、熱力供應單位的重要 部位;(八)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汽車站和民航、鐵路、公路等交通樞紐的重要部位;(九)星級賓館和大型的商場、體育場館、公共娛樂場所、住宅小區的出入口、主 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區域;(十)其他應當建立技防系統的場所和部位.歌舞娛樂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應當依法建設技防系統。提倡

5、在長途客運車輛、出租汽車上安裝技防系統。鼓勵未建立技防系統的現有居民 住宅區建立技防系統。第八條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范。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單位建設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當具備同公安機關技防系統互聯互通的條件。其他單位、部位自行建設的技防系統,應當預留與公安機關聯網的標準接口。第九條 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廣場、治安復雜場所等公共場所的技防系統由 各級政府負責投資建設和維護;重點單位、要害部門根據國家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相關規 定和要求,由管理部門自行投資建設、運行和維護;居民小區、社區技防系統建設,要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多渠道引進、吸收和利用社會資源,

6、建立政府宏觀指導、 受益者出資,社會效 益和經濟效益雙贏的投資途徑 .第十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建立、完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網絡平臺,為充分整合技防系統信息資源提供條件。社會投資建設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須具備與公安機關技防系統網絡平臺進行系統 對接的功能。公安機關和有關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需調用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相關信息和資料 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十一條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分級管理,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省級公安機關作出規定。政府投資建設的州、市級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整體方案由省級公安機關科技管理 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后,由州、市公安機關組織

7、實施。未經省級公安機關科技管理部門論證通過的,不得自彳T建設;縣、區級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技術整體方案由 州、市級公安機關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論證通過后報省級公安機關科技管理部門備案,由縣、區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未經州、市公安機關科技管理部門論證通過的,不得自行 建設。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成后,建設單位須申請委托法定檢驗機構進行檢測。國家規定 應當進行竣工驗收的,由建設單位會同公安機關組織有關單位和技術專家進行驗收。未經驗 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使用單位 ,應當制訂管理制度,加強日常維護,保障系統的正常 運行,建立健全值班備勤制度和警訊緊急處置預案。第十二條各

8、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本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質量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企業生產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列入國家安全技術防范 產品強制性認證目錄的,應當取得認證證書;列入國家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目錄的, 應當取得生產登記批準書.企業申請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的,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 資料:(一)生產登記申請書;(二)企業營業執照;(三)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標準;(四)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審核合格的,填發生產登記省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報審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核。批準書。銷售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無強制性產品認

9、證證書或者生產登記 批準書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銷售者應當持營業執照,將銷售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相關資料報省級公安機關登 記備案.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銷售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第十三條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嚴格控制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使用人員范圍,對知密人員進行登記,存檔備查;(二)不得無故中斷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正常運行;(三)不得擅自改變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用途和攝像設備的位置。因工作需要移動系統設施、設備的,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四)技防系統所記錄的圖像信息資料及其他相關記錄資料要妥善保存,留存備查.留存時間不得少于 30日。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竊、損毀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施、設備;(二)買賣、散發、非法播放系統圖像資料;(三)擅自刪除、修改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采集的涉及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資料;(四)拒絕、阻礙執法部門依法使用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施、設備;(五)擅自改變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用途;(六)影響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正常使用的其他行為。第十五條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使用單位和個人為偵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獲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關鍵證據和線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國務院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構成違反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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