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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銀行管理論文-銀行危機與銀行救助一、銀行危機理論綜述(一)基于信息的銀行危機理論這種理論的基本觀點是當存款人得知一些與評估他們銀行風險相關的信息后,盡管這些信息并不是針對某一家特定的銀行而是有關宏觀經濟的負面消息,風險規避型的存款人也會據此調整他們對銀行風險的評估,并理智地做出提款的決定,而大規模提款造成的擠兌就導致了銀行系統的危機。大多數的經濟學家都持有這一基本觀點,并從不同的方面對其加以闡述。Gorton(1987)認為銀行資產價值受到銀行所特有的因素和宏觀經濟中的一般因素的雙重沖擊,而存款者只能根據他們所能觀測到的宏觀經濟沖擊來更新他們對銀行資產狀況的了解。因此,當他們害怕銀行系統中存在許多質量低下的資產組合時,就會選擇提取存款而不管他們的銀行是否也處于這種狀態。在JacklinandBhattacharya(1988)的模型中,銀行不能得知存款者真實的流動性需求,而存款者也無法觀測到銀行資產的真正質量,當一些存款人收到有關銀行資產的負面消息時,特殊的銀行危機便發生了。而Chariandiagannathan(1988)認為,希望早消費的存款者的比例和銀行資產的狀況都是隨機的。存款者可能只是看到銀行門前等候提款的人排起了長隊而立即加入到他們的行列當中,而排隊的人可能得知了銀行資產的不利消息,也可能僅僅是希望早一點消費而提款。AllenandGale(1998)對Diamond-Dybving的模型改進后提出,銀行持有的長期資產的價值具有總體的不確定性,從而將銀行危機與經濟周期聯系起來,認為危機一般發生在經濟周期的頂峰或接近頂峰時期。CortonandHuang(2001)將銀行危機與銀行業的行業組織結構相聯系,認為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性,使銀行在資產質量低時反而參與更多道德風險,而存款者只能依靠提款來對銀行進行監督。(二)其它危機理論BhattacharyaandGale(1987)注重研究銀行間的相互聯系,包括銀行間的借貸系統和清算系統。他們認為銀行依賴在同業市場拆借來滿足無法預期的流動性需求,從而降低其在流動性資產上的投資。AllenGale(2000)則著重研究了對銀行沖擊的傳導的這一類“傳染”性銀行危機。由此可見,以往的銀行危機理論都普遍認為銀行危機的實質是流動性不足。他們強調銀行破產不是源于自身流動性不足就是因為銀行系統的總體流動性短缺。而本文是基于Diamond-Rajan模型,說明銀行破產本身也會造成流動性短缺。一些銀行的倒閉會導致一系列銀行的倒閉,甚至是整個銀行系統的徹底崩潰。在本文中,銀行倒閉的傳染性并不是由銀行間的契約或信息的聯系引起的,而是因為在政府干預下的銀行倒閉導致了總體流動性的收縮。二、銀行危機模型的構建本模型考慮社會中存在企業家、投資者和貸款人;經濟持續3個時期;存在兩種類型的商品:消費品(這里主要指現金形式)和生產品;每個企業家手頭都有一個項目,并要求在t=0時獲得1單位的現金進行投資;無論是早到期項目(t=1)還是晚到期項目(t=2)都會產生C的現金流。企業家自己沒有資金須先向“關系”貸款人籌資。而當項目能產生C收益時“關系”貸款人就會取代企業家,因為他知道對資產運用的次優選擇是不需要企業家的人力資本的。所以C即貸款人要求企業家在項目完成時須支付的利息,剩下的(1-)C為企業家的投資收益。“關系”貸款人(或企業家)可以在任何時候重新調整資產項目結構立即獲得c(cC)的現金流。我們很容易假定“關系”貸款人本身沒有現金,并且這些項目所需資金超過了投資者所提供的資金,潛在的貸款人須從投資者手中籌集到資金。投資者在t=0時擁有資金卻只在t=1時進行消費(即他們只在t=1時有流動性需求)。在t=1時資金的唯一新來源是早到期項目產生的現金流。任何人都可以持有現金,這意味著只有當實際收益率r1時投資者才會投資。“關系”貸款人為非流動性貸款進行融資的途徑有兩條:一條是組建銀行發行未經保險的活期存款。因為未經保險的活期存款遵循“先來先服務”(first-come-first-serve)的原則,沒有存款人愿意在銀行還有剩余資產時做出讓步。相反,每個存款者都會迫使銀行賣掉資產來償還其全部的要求權。換句話說,存款人一旦認為他們未來將得到的資金比實際應該得到的少時,就會選擇抽逃存款;另一條是通過發行資本金對銀行可能發生的存款抽逃而面臨的脆弱性進行緩沖。使用資本金的好處在于它的支付可根據銀行的價值來調整。而它的不利之處在于銀行的股東要吸收一部分股息,假定資本融資至少有k的收益,則在t=1時,銀行家只承諾在t=2時付出C/1+K)r),而獲得余下作為股息收入(=C-C/(1+K)=Ck/(1+k)。下面考慮調整銀行資產項目結構對總體流動性的影響。假定銀行在t=0時發放項目貸款,每筆貸款中的活期存款數為d=1;每家銀行有相同的活期存款和資本金構成;銀行只存在兩種類型:L型銀行與H型銀行。L型銀行指只有晚到期貸款項目的銀行,占銀行總數的。H型銀行是既有晚到期項目又有早到期項目的銀行,占銀行總數的1-.因為銀行所有的流動性資金都進行了投資(DiamondandRajan,2001),所以每類銀行的存在與否依賴于其是否能在t=1時籌措到足夠的資金來滿足存款者的流動性需求。這時銀行系統中會存在兩個潛在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銀行可能因為沒有償付能力而破產。無論投資項目何時到期,從中獲取的現金總量是相等的,銀行僅能憑借晚到期項目所償還的資金來籌措新的資金。因此,當晚到期項目在銀行資產結構中比例不恰當時,銀行將無法在t=1時籌措到足夠的資金。當存款者預計到這種情形,就會在t=1/2時提走款項。大規模的提款迫使無償付能力的銀行調整所有的項目以立即獲得現金流。這種調整將從兩個方面影響總的流動性供給;如果銀行為只有晚到期項目的銀行,則提款會增加資金的總供給,因為原本晚到期項目的資金流必須立即轉化為現金;但是當銀行所持有的都是早到期項目時,提款將減少資金的總供給,因為在t=1時存款者沒有等待的耐心使得潛在資金流C被迫在t=1/2時分解為c.第二問題是總的流動性供給會低于總的流動性需求,從而迫使時期t=1與t=2之間的利率提高,幫助銀行調整晚到期項目馬上獲得流動性,但利率的提高會使更多的銀行變得資不抵債,因為要支付存款人更多的利息。在不存在政府干預的情況下,破產的多是將資金投資于晚到期項目的銀行,它們是內在最缺乏流動性,對流動性總供給的貢獻最小的銀行。由于它們在總體流動性短缺時倒閉,從而使總流動性需求與供給之間的不均衡得以縮小,銀行系統的總體流動性狀況得到改善。但是當這些銀行被重新調整資本時,就需要從別處獲取流動性來滿足存款者的缺乏彈性的需求。如果沒有提供流動性的新來源,那么面臨破產的銀行就會由政府的保證和注入資金來支撐,而比它們更具流動性的銀行則會因為實際利率水平的上漲而最終破產。但是,這類銀行的破產不但不會增加整個系統的流動性反而會減少總體的流動性。因此,只有有限資金的政府調整缺乏流動性的銀行資產結構的必然后果是整個銀行系統的崩潰。三、關于銀行危機的一個例證銀行在t=1時所能籌集到的最大資金額由下式確定:L型銀行的,只能籌集到C/1+kr)=0.98/rd=1.當這類銀行試圖通過調整所有的項目來維持支付時,項目的價值只為c=0.4.L型銀行在任何可行的利率水平下(r1),都不可能存在。H型銀行的,能籌集到0.651.28+0.35max4,0.98/r的資金。可以看出對于任何的利率水平,r2.05,該銀行都能償付所有的存款。他們通過直接(從早到期項目貸款中的收益)和間接(由有閑置資金的企業家進行再投資)的方法產生自身的流動性來維持運營,而無須調整資本結構,提前收回貸款。(一)不存在政府救助下的均衡如果沒有政府干預,L型銀行會因為無償付能力而在t=1/2時破產。在銀行破產前趕到的存款者將得到銀行調整后項目的所得c=0.4.而破產銀行不再獲取新的存款和賣出其他資產,結果是破產的L型銀行在t=1時對流動性的超額需求為零。(二)存在政府救助的均衡1.L型銀行經過資本調整后的均衡假定現在L型銀行經過了資本的調整:最簡單的模型是政府對其存款進行了全額保險。結果是L型銀行能籌集到足夠的資金而繼續存在(在t=1籌集到d=1的資金)。如果L與H型銀行都存在,在t=1時對流動性需求為1,供給卻少于1.這將導致總體流動性短缺和利率的上漲。在沒有晚到期項目被調整的情況下,總的流動性供給為:L型:0.65C=0.651.6=1.04H型:0(所有項目都為晚到期項目)所以總的流動性為0.61.04=0.624.這說明L型銀行在r0.25的任何利率水平下都能對存款進行償付,而保證兩類銀行都存在的流動性是不充足的。如果對L型銀行通過資產調整進行了救助而H型銀行沒有,L型銀行會從系統中吸收流動性,以致于總流動性減少而使H型銀行破產。一旦H型銀行破產,會使總體流動性大幅度減少到0.650.4=0.26.因為H型銀行所有早到期項目都被調整以應付所面臨的擠兌。換句話說,因為流動性供給和流動性需求相對來說都是缺乏彈性的,對缺乏流動性的L銀行的救助將把問題轉移到比其更具流動性的H銀行上。但是流動性銀行H的破產對總體流動性更具危害,因為他們破產不僅不會增加系統的流動性反而會減少流動性。如果利率上升的情況發生,那么政府也可能對H型銀行進行資產調整。當利率水平很高時,銀行會選擇對晚到期的項目進行調整來提高流動性。然而,即使這樣也不會有充足的流動性。2.L與H型銀行都經過資本調整后的均衡H型銀行:0.65C+0.35c=0.651.6+0.350.4=1.18L型銀行:c=4總流動性為0.40.4+0.61.18=0.868,少于總存款額1.因此,即使兩類銀行都進行了資本的結構調整,流動性的約束依然存在,市場不會出清。所以,如果政府對銀行救助應用的方法只是保證或注入資金,則兩類銀行都會破產任何數量的注入資金都是不充足的,政府救助最終會受到預算的約束。四、政府對銀行的救助(一)銀行救助的含義與形式對于非金融企業而言,一旦陷入資不抵債,通常的做法就是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而當銀行面臨流動性困境,金融系統出現潛在危機時,政府為了實現金融系統的穩定,預防和避免大的金融動蕩,一般都會傾向于對問題銀行進行救助。銀行救助指的是不以關閉清算為前提的銀行事后管理,政府采用包括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制度和法律在內的一攬子措施,旨在改善銀行的流動性狀況,挽救問題銀行和銀行體系,使其具有可持續的金融清償能力、經營能力和贏利能力,從而達到使問題銀行持續經營,銀行體系穩健運行的救援或援助行動(王一林,2001)。因為銀行系統外沒有閑置的資金,政府要實施任何救助行為都必須先對一部分人征稅并將稅收傳遞給需要救助的銀行。救助機構可以通過對現有商品(t=1)征稅來增加對金融系統或某個特定銀行外部資金的現時供給。如果資金是在既定的利率水平或當前市場利率水平下提供的,我們稱這種征稅和傳遞的救助行為為純流動性注入。純流動性注入通過盡量避免對流動性的超額需求而引起的利率上漲來防止銀行倒閉。如果政府運用征稅權力為特定銀行提供未來價值,例如t=2時對商品的征稅,則把這種救助行為定義為純資本注入。純資本注入允許經過資本調整的銀行在既定的甚至更高的利率水平下得到救助,以避免其倒閉對其他銀行的影響。事實上,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幾乎所有的對金融市場的干預行為都可以看作是純流動性注入和純資本注入的結合。其他形式的銀行救助還包括存款止付(suspensionofconvenibility)和存款保險(depositinsurance)等,在本文中對此不多加討論。(二)政府對銀行救助的問題長期以來,銀行救助被認為是一種優化機制,是在商業銀行失去清償能力時,使個別銀行或銀行體系整體恢復健康的必要措施,它同樣是存款動員,資源優化配置和經濟穩健增長的基礎之一。然而,政府對銀行的救助都是沒有危害的嗎?中央銀行需要對其所選擇的銀行救助方式擔心嗎?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如果系統存在的是基礎流動性短缺問題,則無法實施可行的資本注入方式進行救助。這時,資本的注入只會迫使利率提高,導致對資本注入的更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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