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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01QSHY濟南七色花語芳香植物有限公司企業標準Q/01QSHY 0001S-2015復合香辛調味料2015-05-08發布 2015-05-22實施濟南七色花語芳香植物有限公司 發布5Q/01QSHY 0001S-2015前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由濟南市具有26年標準化從業經驗的資深標準化專家王來賢先生編寫,手郵件WangLaiX本標準嚴格按照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的要求編寫。本標準由濟南七色花語芳香植物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艷云、李呈鑫。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復審。III復合香辛調味料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復合香辛調味料的分類、技術要求、生產加工過程衛生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保質期。本標準適用于以GB/T 12729.1香辛料和調味品 名稱中的一種或幾種作為原料,添加食用鹽、味精、食糖、食用葡萄糖等輔料,經原料處理(分選)、粉碎、篩分、干燥(微波殺菌)、調和、包裝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香辛料含量不低于55(以配料計)的非即食型復合香辛調味料。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T 5009.11 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GB 5461 食用鹽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T 6543 運輸包裝用單瓦楞紙箱和雙瓦楞紙箱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T 8967 谷氨酸鈉(味精)GB 9683 復合食品包裝袋衛生標準GB 9687 食品包裝用聚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GB/T 12729.1 香辛料和調味品 名稱GB/T 12729.2 香辛料和調味品 取樣方法GB/T 12729.6 香辛料和調味品 水分含量的測定(蒸餾法)GB/T 12729.7 香辛料和調味品 總灰分的測定GB/T 12729.9 香辛料和調味品 酸不溶性灰分的測定GB 1310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T 15691 香辛料調味品通用技術條件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GB/T 22865 牛皮紙GB 2805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SB/T 10371 雞精調味料QB/T 4594 玻璃容器 食品罐頭瓶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第75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3 技術要求3.1 原輔料3.1.1 香辛料應符合GB/T 12729.1的規定,符合GB/T 15691的規定,并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規定。3.1.2 食用鹽 應符合GB 5461的規定。3.1.3 味精應符合GB/T 8967的規定。3.1.4 食糖應符合GB 13104的規定。3.1.5 食用葡糖糖 應符合GB/T 20880的規定。3.1.6 生產用水 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3.2 生產工藝原料處理(分選)粉碎篩分干燥(微波殺菌)調和包裝入庫3.3 感官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表1 感官指標項目指標檢驗方法色澤具有該產品應有的色澤。GB/T 15691滋味與氣味具有該產品應有的氣味與滋味,無異味。組織狀態呈均勻的粉末狀、片狀或粒狀。雜質無正常視力可見雜質。3.4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表2 理化指標項目指標檢驗方法水分/(g/100g) 14.0GB/T 12729.6總灰分/(g/100g) 45.0GB/T 12729.7酸不溶性灰分/(g/100g) 5.0GB/T 12729.9食用鹽(以NaCl計)/(g/100g)30.0SB/T 10371鉛(以Pb計)/(mg/kg) 1.0GB 5009.12總砷(以As計)/(mg/kg) 0.5GB/T 5009.11篩上殘留量/(g/100g) 2.5GB/T 15691注1:篩上殘留量指標僅限于粉類產品。3.5 凈含量及允許短缺量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的規定。4 生產加工過程衛生要求應符合GB 14881的規定。5 檢驗方法5.1 凈含量檢驗按JJF 1070中規定的方法進行。6 檢驗規則6.1 組批產品以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產的同一品種的產量為一批。6.2 抽樣按GB/T 12729.2規定進行。6.3 檢驗類別6.3.1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為感官指標、凈含量、水分、篩上殘留量(僅限于粉末產品)、總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食用鹽。 產品應經生產廠按本標準檢驗合格,并出具合格證明后方可出廠。6.3.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在下列情況之一時進行: 新產品投產前;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 更換設備、主要原輔材料或更改關鍵工藝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停產半年及以上,再恢復生產時;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型式檢驗的項目為本標準規定的全部項目。6.4 判定規則6.4.1 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判該批產品為合格產品。6.4.2 如有一項以上(含一項)不合格,應在同批產品中加倍抽樣復驗,以復驗結果為準。若復驗項目仍有一項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7.1 標志產品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標簽應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規定。7.2 包裝7.2.1 產品內包裝為復合包裝袋、聚乙烯成型品或玻璃瓶,應分別符合GB 9683、GB 9687和QB/T 4594的規定。7.2.2 外包裝采用瓦楞紙箱或牛皮紙袋,應分別符合GB/T 6543、GB/T 22865的規定。7.2.3 包裝要牢固、防潮、整潔、美觀、無異氣味,便于裝卸、倉儲和運輸。7.3 運輸 7.3.1 產品運輸工具應清潔無污染,運輸產品時應避免日曬、雨淋,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或影響產品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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