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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貿易實務

PracticeofInternationalTrade第四章國際貨物運輸4.4合同中的裝運條款學習目標了解合同中運輸條款的內容熟悉和掌握合同中運輸條款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目錄

一、裝運時間二、裝運港和目的港三、分批裝運和轉船四、裝船通知一、裝運時間(一)裝運時間(TimeofShipment)的含義裝運時間又稱“裝運期”:是指賣方將合同規定的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交給承運人的期限。賣方推遲和提前交貨都構成違約。(二)裝運時間的規定方法規定明確、具體的裝運期不確定在某一日期上,確定在一段時間內(1)限于某月裝運,如:7月份裝運

(ShipmentduringJuly)(2)限于某時間以前裝運,如:2019年4月30日前裝運

(ShipmentbeforeApril30th2019)(二)裝運時間的規定方法2.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后若干天裝運對某些進口管制較嚴的國家或地區,或專為買方制造的特定商品,或對買方資信不夠了解,為防止買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損失,采用此規定方法如:“收到信用證后30天內裝運”(Shipmentwithin30daysafterreceiptofL/C)(二)裝運時間的規定方法3.規定收到信匯、電匯、票匯后一定時間內裝運。在FOB條件電匯支付的情況下,普遍使用。例如:收到你方30%電匯貨款后30天內裝運。(shipmentwillbeeffectedwithin30daysafterreceiptofyour30%depositofthetotalamountbyT/T)(三)規定裝運時間的注意事項1.盡可能不使用近期裝運術語如“立即裝運”(immediateshipment)、“即期裝運”(promptshipment)、“盡快裝運”(shipmentassoonaspossible)等近期裝運術語容易引起糾紛,應盡量避免使用,但雙方已有共識的除外。2.裝運期不應過于具體最好不要具體到某日,以免因不能及時租船訂艙等原因而無法按時交貨。(三)規定裝運時間的注意事項3.應根據實際情況適度規定賣方:交貨期應避免過短,要留有足夠的時間來備貨和交貨買方:交貨期不應過長,以免因價格波動、積壓資金等因素帶來經濟風險4.綜合考慮貨源、運輸、季節、市場、商品特性和港口等情況貨源情況:庫存、生產能力、配套能力、生產周期、技術要求、貨物數量等運輸情況:運輸能力、航線、港口條件、氣候條件等商品的性質:受潮霉變、受熱融化、震蕩、加工、包裝、檢驗等市場需求情況:季節、成套設備資金占用問題:預付貨款、交貨付款二、裝運港和目的港(一)裝運港和目的港的含義裝運港(PortofShipment):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目的港(PortofDestination):貨物最終卸貨的港口(二)規定裝運港和目的港的注意事項就近原則出口:對裝運港的規定以靠近貨源地為宜進口:對目的港的規定以靠近最終用戶為宜不能過于籠統當明確規定裝運港或目的港存在困難時,可采用“選擇港口”規定方法出口貿易中,對國外目的港(地)規定一般不要使用“歐洲主要港口”等籠統字句注意有無重名的港口如:名為“VICTORIA”的港口在世界上有12個之多考慮港口情況不接受與我國沒有貿易往來的一些國家的港口不接受不安全的港口(地區)(如:疫區或戰區等)必須考慮港口水域深淺以及港口裝卸條件等;原則上不接受內陸城市作為裝運港或目的港對于季節性港口,應避開冰凍期、雨季、季風等季節三、分批裝運和轉船(一)分批裝運(PartialShipment)1.含義: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分若干批次在不同航次、車次、班次裝運合同中的分批裝運條款的規定:partialshipmentsare(not)permitted(不)允許分批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prohibited)準許(不準)分批

2.分批裝運的規定只規定“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shipmenttobeallowed)”,但不作具體規定規定分若干批裝運如:“于11月及12月分兩批裝運(ShipmentduringNovemberandDecemberintwolots)”定期定量分批裝運如:“5000公噸分三批等量裝運,每批相隔20天(5000M/TShipmenttobeeffectedinthreeequalconsignmentsatanintervalofabout20days)”3.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關于分批裝運的規定:《UCP600》第31條a款:“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允許分批裝運”(即信用證若沒有明確規定規定是否允許分批裝運,則可準許分批裝運和轉運。《UCP600》第31條b款:“運輸單據表面注明貨物系使用同一運輸工具裝載并經同一線路運輸的,即使每套運輸單據顯示的裝運日期不同及/或裝貨港﹑接受監管地﹑發運地不同,只要運輸單據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視為分批裝運。”(即裝于同一航次同一條船上的同一合同項下的貨物,即使裝運的地點、時間不同,只要運往同一目的地,也不視為分批裝運)

《UCP600》第32條對定期、定量分批裝運規定:“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間段內分期付款或分期發運,只要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證規定期限支取或發運時,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即合同和信用證中規定了分批數量或任何限制批次、時間和數量的條款,賣方應嚴格履行約定的分批裝運條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沒有按時、按量裝運,則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案例】我國糧油進出口總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新加坡出口5000公噸大豆。國外開來信用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結果我發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在大連港、天津新港各裝2500公噸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單也注明了不同的裝運地和不同的裝船日期。請問:這是否違約?銀行能否議付?【案例分析】不違約,銀行能議付。因為即使提單注明了不同的裝運地和不同的裝船日期,但貨物裝于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不屬于分批裝運。(二)轉運(Transhipment)1.含義:轉運是指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轉船、轉機以及從一種運輸工具上卸下再裝上另一種運輸工具的行為。2.轉船的原因:①無直達船舶。

②規定用集裝箱裝運,但裝運港無裝卸設備,須集中到其他口岸裝箱3.分批裝運和轉船的有關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除非信用證明示不準分批裝運和轉船,否則賣方有權分批裝運和轉船四、裝船通知裝船通知(ShippingAdvice)是指賣方在將貨物裝運后,發給進口方的包括貨物詳細裝運情況的通知,以便于進口方及時辦理保險,并做好接貨和付款準備。裝運通知是運輸條款中不可或缺的一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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