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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2司法考試輔導用書之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說第一節刑法的概念、性質、任務和機能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以國家名義規定何種行為是犯罪和應給犯罪人以何種刑罰處罰,以有效對付犯罪和積極預防犯罪的法律。我國在1979年制定了刑法典。刑法制定的根據是憲法的精神和司法實踐經驗。1979年刑法的特點是罪名較少、刑罰較為輕緩。1981年以后,隨著社會轉型的加快,犯罪現象日趨猖獗,為適應懲罰犯罪的需要,國家逐步制定單行刑法。截止到1997年3月,我國先后又通過了二十余個單行刑法,并在一百余部行政法規中規定有罪刑條款。這些刑法規范的頒布,對于穩定社會秩序、懲罰犯罪,是極其必要的。但是,單行刑法、附屬刑法規范過多,過于分散,難免有相互矛盾之處,既使得司法適用上難度很大,也可能使法制的統一性受到影響。所以,我國在1997年對舊刑法進行了修訂。刑法修訂的基本思路是:制定有特色、統一和完備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可改可不改的,盡量不改;盡量使新刑法明確與具體。修訂后的刑法共有452條,在犯罪與刑罰的立法規定上都有重大改動。但是,最為引人注目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一方面,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規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則,廢除了1979年刑法中的類推制度,并在罪一刑關系設置的多個方面體現了保障人權的思想;另一方面,在刑法分則中,大量增設新罪名,嚴密法網。刑法分則共分十章,對四百余個罪名作了規定,為準確認定犯罪提供了標準。自1997年修訂刑法之后,迄今為止,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先后制定了八個《刑法修正案》和一個單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二、刑法的性質刑法為重要的部門法,具有以下法律性質:(一)特定性刑法只規范罪一刑關系,其涉及的內容與對象都較為特殊。刑法規范并不像其他法律規范一樣僅僅保護社會倫理的、道德的、宗教的秩序,而對個人參與社會生活、從事社會活動所必不可少的生活利益都予以保護,即通過對違反規范的行為以國家的名義作出規范的、明確的否定性評價,以達到維護法益的目的。(二)廣泛性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需要用刑法加以保護的法益十分廣泛,從總體上看包括個人法益、國家法益、社會法益三大類,每一類法益之下,又可以分為數十種具體罪名,它們都與具體的法益有關。可以說,其他法律保護的法益,刑法都保護。(三)嚴厲性在犯罪發生時,懲罰這種行為的措施是刑罰,這是強制力最強的手段。刑法與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門的區別表現在:對犯罪這類違法行為,根據法律所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不同;而不在于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行政法對于為實現公共福利所采取的國家行動進行規范,表面上看,它們與刑法在調整對象上不同,但是,在民事關系、行政關系被嚴重侵犯時,刑法的出面有時就是難免的。從這個意義上看,刑罰具有保障性,即保障其他法律的實施,如刑法通過規定妨害公務罪,來保障公務執行的可能性和效率;通過規定走私罪,來保障海關法的施行等。三、刑法的任務根據刑法第2條的規定,我國刑法的任務是:(1)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嚴厲打擊直接危害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行為,這是我國刑法的首要任務。(2)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是社會主義的物質基礎,是我國進行現代化建設的物質保證。它們直接關系到我國政權和制度的鞏固以及社會生活的正常和繁榮,因而保護公共財產是我國刑法的重要任務。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是公民生產、工作、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質條件。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貫徹了憲法的相關原則。(3)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根本任務,也是我國刑法任務的重要內容之一。(4)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良好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是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的保障,同人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因此,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是刑法的一項重要任務。四、刑法的機能刑法的機能與任務不同:任務是刑法實際承擔的職責;機能是刑法現實以及可能發揮的作用。在人類社會存續期間,要完全消滅犯罪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所以,在違反社會秩序,破壞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破壞共同生活秩序的行為人出現之后,必須要使用刑法手段對之加以抑止。作為社會統制的有效手段,刑法具有以下現實的機能:規制機能、法益保護機能和權利保障機能。(一)規制機能刑法的規制機能,是指對于一定的犯罪,在刑法中規定施加一定的懲罰措施,以此來明確國家對該犯罪的規范性評價。這里的規范性評價意味著刑法既是行為規范,也是裁判規范。刑法作為行為規范的機能是:刑法將一定的行為確定為犯罪,并規定科處一定刑罰,從而指出其應當受到法的無價值判斷(評價機能),這樣通過刑法的命令,就可以使普通A成不實施類似行為的意思決定(意思決定機能),從而避免犯罪。刑法作為裁判規范的機能是:在司法活動中,沒有犯罪行為,沒有刑法規定,就不能確定刑罰處罰,定罪和量刑都必須以刑法的明確規范為指導。所以,對司法官員而言,刑法是對其法外科刑權力的禁止。(二) 法益保護機能刑法要在社會中發揮作用,就必須保護人們公認的、對于社會存續有意義的法律上的利益,由此來保衛社會,保持現存的生活秩序,這就是刑法的保護機能。就今天的世界范圍內來看,國家的存續和發展(國家法益)、社會生活的靜謐與和諧(社會法益)、個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財產(個人法益),是各國刑法都必須要給予保護的。唯其如此,才能在整體上維持社會秩序。要實現刑法的社會秩序維持機能,刑罰就必須將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結合起來考慮。刑法的保護機能表明,由于犯罪的本質是侵犯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刑法的最終目的就應當定位于保護法益。(三) 權利保障機能刑罰是一柄“雙刃劍”,用之不當,會兩敗俱傷。換言之,刑法這種國家權力如果使用不當,既可能無法達到懲罰犯罪的功效;也可能會侵害無辜公民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和財產權利。所以,為了使公民個人的人權免受國家權力的無端侵害,必須要利用法律對個人進行保障。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能夠得到實現,主要是因為我們利用刑罰法規確定了這樣一條原則:任何個人,如果沒有犯罪行為,就不會受到刑罰的任意打擊。由此,一方面,可以實現對普通人權利的保障,使刑法成為“善良人的大憲章”;另一方面,由于刑法對每一種犯罪的構成要件、法定刑幅度都作了明確規定,這就使得對已然犯罪者的處罰也有了便于司法人員把握的標準,超越法律規定對個人進行處罰就是不被允許的。在這個意義上,刑法又是“犯罪人的大憲章”。第二節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貫穿于刑法始終,必須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準則,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則。我國刑法明文規定了三個基本原則。一、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經典表述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刑法第3條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產生的思想淵源是三權分立學說與心理強制說。但該原則的思想基礎則是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民主主義要求,什么是犯罪,對犯罪如何處罰,必須由人民群眾決定,具體表現為由人民群眾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來決定;尊重人權主義要求,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須使得公民能夠事先預測自己行為的性質與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對犯罪如何處罰,必須在事前明文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其懲罰必須在行為前預先規定,刑法不得對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為進行追溯適用。這一要求也被稱為禁止事后法。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不利于行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許有利于行為人的溯及既往。(2)排斥習慣法(成文的罪刑法定)。根據預測可能性原理,罪刑規范應當具有明確性、穩定性。刑事司法應當以成文法為準,排斥習慣法。(3)禁止類推解釋(嚴格的罪刑法定)。類推解釋,是指對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適用有類似規定的其他條文予以處罰。類推解釋實際上是對事先在法律上沒有規定要處罰的行為進行處罰,屬于司法恣意地對國民的行動自由進行壓制。刑罰是最嚴厲的制裁措施,因此,對刑法的適用應嚴格適用,而不能類推適用;對刑法的解釋也應當嚴格解釋,而不能類推解釋。(4)刑罰法規的適當,包含刑法明確性、禁止不確定刑和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三項內容(確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明確性,是指刑法條文應當清楚明確,使人能夠了解什么是犯罪行為,讓人具有判斷可能性。禁止不確定刑,是指刑罰應當規定得清晰確定。刑罰越不確定,越容易被濫用。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是指由于刑罰是最嚴厲的制裁措施,刑罰的適用應保持補充性、謙抑性,適用范圍應當合理適當。上述這些內容表明,刑罰法規應當明確、確定和適當。需要注意,刑法分則的罪狀表述方式多種多樣,部分條文對犯罪的狀況不作具體描述,只是表述該罪的罪名的,也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在刑事司法中貫徹罪刑法定原則,最為關鍵的問題是對刑法的解釋要合理。任何解釋方法所得出的結論,都不能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不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釋在方法上就與罪刑法定原則相一,故屬禁止之列。采取其他解釋方法時,其解麟論也必須船罪刑法定主義,法目的。刑法解釋,按其效力分為三種:(1)立法解釋,即由立法機關所作的解釋,具有與法律同等的效力。通常認為立法解釋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在刑法或相關法律中所作的解釋性規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說明”中所作的解釋;三是在刑法施行過程中對發生歧義的規定所作的解釋。嚴格意義上的立法解釋是指第三種解釋,這種立法解釋不能采取類推解釋的方法。(2)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所作的解釋,具有用的效力。司法解釋必須遵守解釋原理,不得進行類推解釋(。3)學理解釋,即未經國家授權的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學術機構以及公民個人對刑法所作的解釋,它們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對事司法乃立法活動一重要參考價值。刑法解釋方法分為兩大類,即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文理解釋是指根據刑法用語的文義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闡釋刑法意義的解釋方法。文理解釋的根據主要是語詞的含義、語法、標點及標題。文理解釋是一種基本的但并非簡單的解釋方法。如果文理解釋的結論合理,則沒有必要采取論理解釋的方法;如果文理解釋的結論不合理或者產生多種結論,則必須進行論理解釋。論理解釋是指參酌刑法產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按照立法精神,闡明刑法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論理解釋方法有很多,這里介紹以下幾種:(1)擴大解釋,即刑法條文字面的通常含義比刑法的真實含義窄,于是擴張字面含義,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實含義。例如,將刑法第341條中的“出售”,解釋為“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屬于擴大解釋。擴大解釋是對用語通常含義的擴張,不能超出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如果完全超出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則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類推解釋。應否作出擴大解釋,還必須考慮處罰的必要性;對于一個行為而言,其處罰的必要性越大,將其解釋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如果行為離刑法用語核心含義的距離越遠,則解釋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所以,進行擴大解釋時,不能僅考慮處罰的必要性。(2)縮小解釋,即刑法條文的字面通常含義比刑法的真實含義廣,于是限制字面含義,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實含義。例如,將刑法第111條規定的“情報”限定為“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公開的事項”,就是縮小解釋。(3)當然解釋,即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范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的適用范圍之內。例如,《刑法修正案(八)》第48條規定,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賣淫行為的,應當定罪處罰。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是協助組織賣淫行為,將比招募、運送人員的行為性質更為惡劣的行為(例如,為組織賣淫的人充當打手)認定為“其他”協助組織賣淫行為,則是當然解釋。進行當然解釋時,不能僅以當然道理為根據,還必須符合刑法的文字含義。(4)反對解釋,即根據刑法條文的正面表述,推導其反面含義的解釋方法。例如,刑法第50條前段規定,判處死緩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據此,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滿2年的不得減為無期徒刑,此即反對解釋。反對解釋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才能釆用:一是法條所確定的條件為法律效果的全部條件;二是法律規定所確定的條件為法律效果的必要條件。這里特別要說明的是類推解釋與擴大解釋的區別。一般認為,罪刑法定原則并不禁止擴大解釋,但如何厘定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的與限,則是一個難題。(1)從語含義上說,擴大解釋所得出的結論,沒有超出刑法用語可能躲的含義,即在刑法文義的“射程”之內進行解釋;而類推解釋所得出的結論,超出了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即在刑法文義的“射程”之外進行解釋。“可能具有的含義”,是指依一般語言用法,或者立法者標準的語言用法,該用語還能夠指稱的意義。(2)從概念的相互關系說,擴大解釋時沒有提升概念的階位;而類推解釋是將所要解釋的概念提升到更上位的概念作出的解釋。(3)從著重點上說,擴大解釋著眼挪法規范本身,仍然是對規范的邏輯解釋;類推解釋著眼于刑法規范之外的事實,是對事實的比較。(4)從論理方法上說,擴大解釋是擴張性地劃定刑法的某個概念,使應受處罰的行為包含在該概念中;類推解釋則是認識到斯為不是刑法處罰的又懷,而以該行為與刑法規定的相似行為躲同等的惡害性為由,將其作為處罰對象。(5)從實質上而言,擴大解釋的結論在公民預測可能性之內;類推解釋則超出了公民預測可能性的范圍。罪刑法定原則禁止類推解釋,要求合理地、客觀地、準確地解釋刑法。掌握罪刑法定原則,關鍵點之一是要正確理解刑法解釋方法。例如,將盜竊罪對象的“公私財物”解釋為“他人的財物”,屬于當然解釋,而不屬于縮小解釋;在刑法第171條同時規定出售假幣罪、購買假幣罪的場合,出售假幣罪中的“出售”就只能解釋為“銷售”,而不能解釋為“購買和銷售”,對購買假幣的“對向性”行為,應當以購買假幣罪定罪處罰;將不能透支的彳射已卡解釋為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信用卡”,是擴張解釋,并不屬于類推解釋。二、平等適用刑法原則平等適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規范在根據其內容應當得到適用的所有場合,都予以嚴格適用。刑法第4條明文規定了該原則。平等適用刑法,是維護合法權益的要求,是市場經濟的要求,是預防犯罪的要求,是實現價值追求的要求,是作為規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平等適用刑法的具體要求是:對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予以平等的保護;對于實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須嚴格"照法律認定犯罪;對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須根據其犯罪事實與法律規定量刑;對于被判處刑罰的任何人,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刑罰。三、罪刑相適應原則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含義是,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刑法第5條明文規定了這一原則。罪刑相適應,是適應人們樸素的公平意識的一種法律思想,是罪與刑的基本關系決定的,是預防犯罪的需要。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要求是,刑罰既要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又要與犯罪情節相適應,還要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在立法上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注重對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的宏觀預測和遏制手段的總體設計,確定合理的刑罰體系、刑罰制度與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將量刑與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強化量刑公正的執法觀念,實現刑與罪的均衡協調;在行刑方面實現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的消長變化情況,令理地運用減刑、假釋等制度。第三節刑法的適用范圍刑法的適用范圍,也稱刑法的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空間、時間內具有適用效力。一、刑法的空間效力(一) 刑法的空間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空間效力所解決的是一國刑法在什么地域、對什么人適用的問題。從各國刑法及國際條約的規定來看,一國刑法不僅能適用于本國領域內,而且在一定條件下也能適用于本國領域外,但刑法在國外的適用受到國際法的制約。制約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的國際法原則,就是國家自我保護與國際協同。當行為與本國具有場所的、人的、物的關系,侵犯了本國國家或其公民的利益時,就有適用本國刑法的權力。防止犯罪和保障犯罪人的權利,是現代國際社會所共同關心的問題,是各國在刑事司法活動中相互協力追求的目標。刑法在空間的適用范圍,涉及對國內犯(發生在本國領域內的犯罪)與國外犯(發生在本國領域外的犯罪)的效力。(二) 對國內犯的適用原則刑法對國內犯的基本適用原則是屬地管轄原則,即一個國家對發生在本國領域內的犯罪人,不管行為人是誰,都適用本國刑法。刑法第6條第1款是對屬地管轄原則的規定,即“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領域”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區域,包括領陸(國境線以內的陸地以及陸地以下的底土)、領水(內水、領海及其領水的水床及底土)和領空(領陸、領水之上的空氣空間)。“法律有特別規定”包括以下幾類情況:(1)不適用中國刑法(廣義刑法)的情況,即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不適用我國刑法。(2)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的情況,即我國香港、澳門與臺灣地區適用其本地刑法,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但由于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我國臺灣地區的“刑法”屬于我國的區域性刑法,故不能認為這些地區不適用“中國刑法”。(3)不適用刑法典的情況,即刑法典頒布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特別刑法,出現法條競合的情況時,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不適用刑法典,而適用特別刑法。(4)不適用刑法典的部分條文的情況,即民族自治地區不能全部適用刑法典,而由自治區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了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時,行為符合該變通或者補充規定的,適用該變通或補充規定,而不適用刑法典條文。作為屬地管轄原則的補充原則是旗國主義,即掛有本國國旗的船舶或者航空器,不管其航行或停放在何處,對在船舶與航空器內的犯罪,都適用旗國的刑法。因此,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中國刑法(刑法第6條第2款)。犯罪行為具有多種因素,采取屬地管轄原則與旗國主義,要求以一定的具體標準確定犯罪是否發生在本國領域、本國船舶或航空器內(犯罪地的確定)。我國刑法采取的標準是,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6條第3款);基于同樣的道理,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據此,行為與結果均發生在我屆領域內的,適用我國刑法;僅行為或者僅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的,也適用我國刑法;不僅如此,僅行為的一部分或僅結果的一部分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的,也適用我國刑法。在未遂犯的場合,行為地與行為人希望結果發生之地、可能發生結果之地,都是犯罪地;在共同犯罪場合,共同犯罪的行為或者共同犯罪的結果有一部分發生在本國領域內,就認為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三)對國外犯的適用原則國外犯有三種情況:一是中國公民在國外實施的犯罪;二是外國人在國外實施的危害中國國家或者中國公民權益的犯罪;三是外國人在國外實施的危害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我國刑法針對這幾種情況,分別采取了不同的原則。屬人管轄原則。這里的屬人管轄原則,是指積極的屬人管轄原則,即本國公民在國外犯罪的,也適用本國刑法。根據刑法第7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我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的,原則上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保護管轄原則。保護管轄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不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其在國外的犯罪行為,只要侵犯了本國國家利益或者本國公民的權益,就適用本國刑法。其實意義在于,保護本國國家利益與本國公民的權益。因侵犯本國國家利益而適用本國刑法的,稱為國家保護原則;因侵犯本國公民權益而適用本國刑法的,稱為國民保護原則(消極的屬人管轄原則)。根據我國刑法第8條的規定,以保護管轄原則為根據適用我國刑法的,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所犯之罪必須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的利益;(2)所犯之罪按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應受處罰。普遍管轄原則。普遍管轄原則以保護各國的共同利益為標準,認為凡是國際公約或者條約所規定的侵犯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國籍與犯罪地的屬性,締約國或參加國發現犯罪人在其領域之內時便行使刑事管轄權。根據國際公約及各國刑法的規定,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受到一定限制:(1)適用該原則的犯罪必須是危害人類社會共同利益的犯罪;(2)管轄國應是有關公約的締約國或參加國;(3)管轄國的國內刑法也規定該行為是犯罪;(4)犯罪人出現在管轄國的領域內。根據刑法第9條的規定,對于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我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管轄權的,適用我國刑法。因此,根據普遍管轄原則行使刑事管轄權時,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據是國內刑法,而非國際條約,因為國際條約沒有對罪行規定法定刑,而是要求締約國或參加國將條約所列的罪行規定為國內刑法上的犯罪。(四)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不難發現,如果各國都同時采取上述管轄原則,必然產生刑事管轄的沖突:幾個國家對同一犯罪都具有管轄權。于是產生了如下問題:本國具有刑事管轄權的行為,受到外國確定的有罪判決或無罪判決時,本國是否承認這一判決?我國刑法第10條采取了消極承認的做法,即外國確定的刑事判決不制約本國刑罰權的實現。具體而言,不管外國確定的是有罪判決還是無罪判決,對同一行為本國可行使審判權,但對外國判決及刑罰執行的事實給予考慮。換言之,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國刑法進行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二、刑法的時間效力(一)刑法的時間效力的概念刑法的時間效力所解決的問題是,刑法何時起至何時止躲適用效力:,其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生效時間、失效時間與溯及既往的效力(溯及力)。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定罪量刑應以行為時有法律的明文規定為限,因此,對于行為時不受處罰的行為,不能適用事后刑法定罪量刑;在刑法變更時,對行為時受處罰的行為,不能適用比行為時更重的刑法;對行為時雖被禁止但法律沒有規定法定刑的行為,事后不能判處刑罰。(二)刑法的生效時間與失效時間從我國的刑事立法實踐來看,刑法的生效時間分為兩種情況:(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9條規定: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公布后間隔一段時間才生效,如現行刑法典于1997年3月14日通過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相比之下,后一種情形更有利于公民預測自己行為的性質與結果。刑法的失效時間,主要有兩種情形:(1)由立法機關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終止或者廢止,如現行刑法明文規定廢止15個單行刑法。(2)新法的施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三)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對它生效前未經審判、判決未確定或者未裁定的行為是否具有追溯適用效力,如果具有適用效力,則是有溯及力,否則就是沒有溯及力。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不利于行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許有利于行為人的溯及既往。我國刑法第12條關于溯及力的規定采取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在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這段期間所發生的行為,如果未經法院審判或判決未確定,應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1)行為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而現行刑法認為是犯罪的,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責任,現行刑法沒有溯及力。(2)行為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而現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現行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責任,現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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