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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9/9五.案例分析1,某公司出售一級大米300噸,按FOB條件成交,裝船時貨物經公證人檢驗,。問:賣方是否應對該項損失負責,為什么?如以CIF或CFR貿易術語成交,賣方是否應對該項損失負責,為什么?
答:本案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價格條件是FOB,這是FOB合同,
(1)賣方不應對該項損失負責。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質下降造成損失的直接緣由,原委是大米在裝運港裝船越過船舷前,還是在裝船越過船舷后運輸過程中,由于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緣由造成的,這是分析本案的關鍵,也是雙方爭吵的焦點。
(3)理由:本案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價格條件是FOB,這是FOB合同。通常適用國際貿易慣例。即依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說明通則》的規定,賣方的責任是供應符合合同規定的一級大米300噸的貨物,裝船時經公證人檢驗符合雙方合同規定的品質條件(即經公證人檢驗證明),并且賣方在裝船后及時通知買方。賣方對貨物在裝運港越船舷后產生的一切風險損失,不負任何責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質下降損失的直接緣由,是買方在大米運輸途中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質受到影響而致。故本案賣方對該項損失不負任何責任,應由買方自負。
(4)如以CIF或CFR貿易術語成交,賣方是否應對該項損失負責?為什么?
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依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說明通則》的規定,如以CIF或CFR貿易術語成交,賣方對該項損失仍應不負責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點。故略。
2,法國公司甲給中國公司乙發盤:“供應50臺拖拉機,100匹馬力,每臺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訂立后三個月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請電復?!币疫€盤:“接受你的發盤,在訂立合同后即裝船?!?/p>
問:雙方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答:1,甲,乙雙方買賣合同不成立。2,分析提要。公司乙的還盤已是實質上改變了公司甲發盤的實質條件,應視為對公司甲發盤的拒絕,是新要約。而原要約(即公司甲發盤)因此而失效,導致本合同不成立。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點,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關鍵。3,理由:
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為公司乙的承諾與公司甲發出的要約不一樣,導致對公司甲發盤的拒絕,致使公司甲發盤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規定,承諾必需與要約條件保持一樣。凡涉及“有關貨物價格,支付,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實質性修改,增加或限制,即為新要約。而本案公司乙還盤(訂立合同后即裝船)對公司甲發盤(合同訂立后三個月裝船)的實質條件的拒絕,導致承諾與要約不一樣,使公司甲發盤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且我國對外貿易實踐的做法與《公約》的規定一樣。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通過函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如一方要求簽訂確認書時,合同在確認書經雙方簽字后才能成立。因本案公司甲發盤時有“請電復”,這一點也是合同不成立要留意之處。實踐中,對外貿易的要約與承諾應規定有限期限,且不要運用伸縮余地較大的詞語,如“馬上”,“盡快”,“合理時間內”等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3,我國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貨后進口商寄來一件上衣,聲稱該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項下所交染色棉布經其轉銷給某制衣廠制成成衣樣品。問:我國公司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
答:1,我國某公司不擔當將全部已縫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規定的品質和數量交貨的責任。
2,分析提要:我國某公司將出口棉布按合同規定交貨進口商后,此批棉布貨物的全部權及其物貨風險皆轉移于進口商全部和擔當,且進口商對我國某公司提出貨物品質有嚴峻色差的主見證據不足,這是本案爭吵的焦點,也是分析本案處理的關鍵。
1,理由: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確定了以下原則:
①以交貨時確定風險轉移原則。《公約》第69條規定,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風險轉移于買方擔當。
②過失劃分原則。即風險的轉移是在賣方無違約責任的狀況下,它是適用從交貨時間起,風險從賣方轉移于買方的前提。而本案我國某公司將出口棉布按合同規定交貨進口商后,關于棉布貨物在非正常狀況下發生的變質等損失均應由進口商擔當,而且進口商對我國某公司提出所供應貨物品質有嚴峻色差的主見證據不足,不能證明我國某公司出口棉布在交貨風險轉移于買方前存在著質量缺陷和違約責任的狀況。為此,本案的一切風險損失均由進口商自負,而我國某公司不擔當退回全部成衣和重新交貨的賠償責任。
4,1990年我某機械進出口公司向一法國商人出售機床一批。法商又將該機床轉售美國及一些歐洲國家。機床進入美國后,。問:試分析,我方是否應當擔當責任,為什么?答:1,我某機械進出口公司不擔當法國商人向我方提出的索賠專利人損失的賠償責任。
2,分析提要:本案是一起國際貨物買賣雙方因貨物全部權擔保所發生索賠的爭吵案件,依據案情和《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我方(即賣方)存在貨物全部權擔保免責的義務,而法國商人(買方)對我方索賠主見證據不足,故我方(賣方)不擔當法國商人索賠的賠償責任,這是爭吵的焦點,也是分析本案我方不擔當買方索賠責任的關鍵。
2,理由: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①第三者的權利是依據合同預期的貨物將要銷往或運用的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法律取得的。在這種狀況下,假如賣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權利存在,則要擔當責任。②第三者的權利是依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取得的,賣方要擔當責任。③《公約》還規定:“當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識產權主見和要求,以及在賣方不知曉的狀況下,貨物就銷往目的地以外的國家,則免除賣方的全部權擔保義務?!苯Y合本案,我方(賣方)按合同規定,交貨于法國商人,而我方不知道法國商人又將貨物銷往目的地以外的美國及歐洲國家,況且依據法國法律,法國商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識產權主見的要求。為此,我方不擔當法國商人索賠的賠償責任。
5,我某公司向外國某商進口一批鋼材,貨物分兩批裝運,支付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每批分別,由中國銀行開立一份信。問:開證行拒絕是否有道理?
答:1,開證行拒絕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開證行是按信用證支付原則,還是按買方要求,這是本案分析的焦點,依據“單單相符,單證一樣”的信用證支付原則,開證行依信用證規定的支付原則行事是合法,合理的,這也是分析本案開證行拒絕買方要求的關鍵。
3,理由:本案貨物買賣的支付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不經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開證行不得單方加以修改或撤銷信用證,即銀行見票即付。因為信用證開出以后就成了獨立于買賣合同的另一個交易關系,銀行只對信用證負責,只要賣方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在單單一樣,單證一樣的條件下,銀行擔當無條件付款的義務。為此,開證行拒絕我某公司提出對第二份信用證項下的交易所拒絕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為開證行只依信用證,而不看重雙方買賣合同的規定。
輔導一自檢自測:
6,北京某貿易公司與美國達成一項紙張進口合同,由美方公司供應應中方公司紙張100噸,以集裝箱裝運,價格條件。問:本案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
答:本案中北京某公司與美國一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標的為紙張,且為廢舊紙張,與生活垃圾混雜在一起,是違反國家法律,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因為我國《對外貿易法》規定:“為愛護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需禁止進口或出口的”國家禁止其進口或出口。為此,本案買賣經濟合同屬于內容不合法的合同。最終,有關部門對北京某公司進行了處理,責令其將進口的“垃圾”就地銷毀。此案帶來了慘痛的經濟損失和教訓。
7,我國某貿易公司(以下簡稱我方)向美國一公司(以下簡稱美方)發出要約:中國松香WW級8月份裝船100公噸CIF紐約,每公噸300美元……有效期為10日。3日后問:本案應按原要約還是按反要約執行合同?為什么?
答:本案應按生效的反要約執行合同。
因為,在本案中存在著要約與反要約,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本案美方對我方原要約所作的回函修改了價格條件,屬于反要約,而原要約(我方發出的要約)因此而失效。但原要約失效后,雙方發出的要約對合同的主要條件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反要約是實盤,一旦為對方完全同意,要約即發生效力。為此,本案應按生效后的反要約來執行合同。
8,中方S公司于1989年8月與某國E公司簽訂了一項冷凍北京鴨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S公司向E公司出口帶頭,翼瞨,無毛的一級冷凍填鴨10公噸,冷凍鴨須依據伊斯蘭教的方法屠宰,并由中國伊斯蘭教協會出具有關證明。(略)
問: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答:本案是由于中方S公司擅自改變屠宰方式,違反了合同的品質標準條款,因此,中方S公司應擔當一切違約責任。
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方合同公約》規定,賣方有憑說明交貨的擔保義務。憑說明交貨主要有憑價格,等級,標準及說明書等形式,而在本案中的“一級北京凍鴨”屬商品的等級,“伊斯蘭教宰殺法”是商品的標準。由于中方S公司雖然出自善意,且利用最先進的科學方法,但由于擅自改變屠宰方式,違反了雙方合同中規定的品質標準條款,觸犯了E公司所在國的教規。為此,中方S公司應擔當退貨,來回運費和銷售差價等一切違約責任,還要擔當國際交往中不良影響的責任。所以,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履行中,應堅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只有全面履行義務,才能最終實現自己的權利。
9,廈門某外貿公司(以下簡稱廈門公司)與香港某公司于1990年12月簽發了一份購銷魚粉的合同。問:廈門公司與香港公司誰違約?法院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答: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兩案合并審理,經庭審后認為,廈門公司關于第一批魚粉生蟲的主見證據不足,已由當地商檢部門出具了合格的商檢證書。而廈門公司因此不開具第二批魚粉的作用力證,致使買方不能按期裝運并交貨,明顯是根本違約行為。因此,對廈門公司的訴訟懇求予以駁回,而對香港公司的訴訟懇求予以支持。判令廈門公司賠償因違約而給香港公司造成的損失。
10,中國X進出口公司與外國Y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規定,Y公司向X公司供應8000只計算器,價格條件為CIF廣州。Y公司依合同規定的時間將合同項下的貨物運抵廣州。(略)問:X公司是否具有要求Y公司實際履行的補救方法的權利?為什么?答:中國X公司具有要求Y公司實行履行合同的補救方法的權利。
本案中,Y公司所提交的計算器存在嚴峻質量缺陷,已嚴峻損害了X公司所期盼的經濟利益,在被允許推遲履行合理期限內仍未精確履行合同義務,明顯屬于根本違反合同。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中國X公司享有救濟權利有:一是賣方實際履行;二是削減價金;三是解除合同;四是損害賠償。在本案中,中國X公司選擇實際履行的補救方法是可行的,合法的重要方式,也是X公司享有的補救權利之一。
11,上海A出口公司與香港B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成交商品價值為418816美元。A公司向B公司賣斷此批產品。(略)問: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答:在本案中,雙方爭吵的焦點是其成交合同與信用證的規定不相符合,處理本案爭吵的關鍵是依合同還是依據信用證。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的規定,信用證“單單相符,單證一樣”的支付原則,賣方上海A公司依據信用證行事是合法,合理的,應賜予支持。因為在給付時,開證行和受益人只依據信用證行事,而不看重合同的規定,而對買方香港B公司的主見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因為本案處理是依據信用而不依據合同。
12,1985年4月3日,福建省廈門經濟特區物資供應公司(下稱原告)與香港華潤藝林(下稱香港公司)在香港簽訂了鋼材購銷合同,由香港公司向原告供應鋼材。(略)請分析,原告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答: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短交43捆所造成的貨損及利息是合理的。
因為:本案中,承運人簽發的是清潔提單,而收貨方(原告)收到貨物短少43捆,重量短少10202噸,且有承運人在“貨物溢短單”和“貨物殘損單”簽字確認,由廈門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出具的商檢證書予以證明之,本案短缺43捆系發貨前漏裝所造成的,這種漏裝在裝船過程中承運人是可以發覺的。但是,承運人簽發的是清潔提單,為此,被告應擔當短交43捆鋼材所造成的貨損的一切責任。
13,我國某公司按CIF條件向國外出口坯布300包,并投保了水漬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因船艙內淡水管道有滴漏,致使其中的30包浸有水漬。問:保險公司是否對此損失予以賠償?為什么?
答:(1)保險公司對此損失不予以賠償。
(2)理由:保險公司可以適用保險人營業地國家的法律。該案中,賣方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應適用中國法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的水漬險的責任范圍包括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由于自然災難或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而該案中的30包浸有水漬是在海上運輸過程中,因船艙內淡水管有滴漏而造成的,明顯該水漬損失不在水漬險承保的范圍之內。所以,保險公司對此損失不應予以賠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14,某貨輪從天津新港駛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貨艙起火并擴散到機艙,船長為了船貨的共同平安,確定往貨艙是灌水滅火?;痣m被撲滅,但由于主機受損無法接著航行。于是船長確定雇傭拖輪將貨船拖回天津新港修理,檢修后重新駛往新加坡。事后調查,此次事務造成的損失有:(1)1000箱貨被火燒毀;(2)600箱由于灌水滅火受的損失;(3)主機和部分甲板被火燒壞;(4)拖船費用;(5)額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問:上述各項損失中,哪些是共同海損?哪些是單獨海損?答:屬于共同海損的有(2)(4)(5),屬于單獨海損的有(1)(3)。
15,1996年,加拿大安大略省以本省境內銷售的可回收不可重復利用。A廠認為安省此舉違反了WTO貨物貿易原則和規則(德。問:1.雙方爭議應由哪些WTO貨物貿易規則調整?
2.請運用相關規則反對安省的主見,并說明其措施是否合適?
3.A廠假如認為其利益受損害,它應實行何種救濟措施?
答:1.雙方爭議應由以下貿易規則調整:A.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
B.《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協議》
2.安省采納的措施不合適
GATT第20條第1款規定了一般例外范圍,其中規定了為保障人民,動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也即一國政府只有為了保障人民,動植物生命健康而實行措施,但前提是對其國內的本國生產者與外國生產者以同等待遇,也就是對后者以國民待遇,但是現在安省只對德國A廠罐裝啤酒征收捐稅,而對本地罐裝飲料不征收捐稅,其行為已屬卑視地實施產品標準,違反了WTO的相關規定。
3.A廠可以在加拿大起訴安省的征稅行為,A廠還可向其本國報告,懇求政府通過WTO機制的《諒解協議》的規定解決雙方糾紛。
16,中國甲公司與乙國某公司簽訂了一技術引進合同,由乙國公司抽中國甲公司轉讓某項技術,合同期限5年。合同規定,在合同期內,中國公司制造產品的原料應向乙國公司購買。其產品不得反銷乙國市場,中國公司不得改進該引進的技術。合同期滿后中國公司不得接著運用該技術。
問:該合同是否存在問題?
答:該合同存在以下問題:依據我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對限制性商業條款作了特地規定。合同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條例:1.限制受方向由選擇從不同來源購買材料,零件或設備,本案中乙限制中國公司制造產品原料應向乙公司購買違反了以上規定。2.限制受方發展和改進所引進的技術,本案中乙方限制中國公司不得改進所引進的技術違反了以上規定。3.禁止受讓方在合同期滿后接著運用引進的技術,本案中乙公司不準中國公司在合同期滿后接著運用該技術違反上述規定。17,2002年比利牛斯在NF國注冊成立,總部機構也設立在NF國。2006年,E國政府要求比利牛斯就其全部企業所得納稅。(略)試問:各國確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標準有哪些答:對于法人居民身份的確定,各國稅法實踐中主要采納的標準有以下兩種:(1)實際限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標準。依據這一標準,法人的實際管理和限制中心處在哪一國,便為該國的居民納稅人。而所謂法人的實際限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經營管理重要確定和決策的地點,通常就是董事會或股東會常常召集開會的地點。英國,印度,新西蘭等國,都采納這種標準。(2)總機構所在地標準。依據這一標準,法人的居民身份確定于它的總機構所在地,而所謂總機構,一般是指負責管理和限制法人的日常經營業務活動的中心機構,如總公司,總部經理或主要事務所等。中國和日本均采納此種標準。依不同的標準,同一個公司法人,有可能被不同的國家都確定為該國的居民納稅人,這是有關法人的稅收居所沖突。國際稅法上一般是通過雙邊協商或確定統一的標準來解決這一沖突的。各國稅法確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標準主要有:注冊地標準,法人實際管理和限制中心所在地標準,總機構所在地標準,資本限制地標準等。本案法院實行了實際管理和限制中心的標準來確定法人居民的身份,因為原告公司的實際管理和限制中心位于E國,因此判定其為E國的居民公司,應就全部所得向E國政府納稅。E國稅法以“實際限制和管理中心”,作為法人納稅居民的認定標準之一,而公司董事會所在的地點,是推斷實際限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主要標記。由于比利牛斯董事會多在E國召開,公司經營管理的主要決策也在E國作出,因此E國政府可以將其視為納稅居民,向其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18,甲國某公司的國內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美元,來自乙國的分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萬美元,來自丙國的分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也是20萬美元。甲,乙,丙三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分別為:甲國46%,乙國60%,丙國30%。試問:(1)該公司在乙國和丙國應分別納稅多少?(2)若甲國采納分國限額法避開國際重復征稅,則該公司應向甲國繳納公司所得稅多少?(3)若甲國采納綜合抵免法避開國際重復征稅,則該公司應向甲國繳納公司所得稅多少?答:1,該公司在乙國納稅12萬美元:20萬美元*60%=12萬美元。該公司在丙國納稅6萬美元:20萬美元*30%=6萬美元。2,采納分國限額法避開國際重復征稅,該公司應向甲國繳納公司所得稅49.2萬美元。140萬美元*46%-6萬美元-20萬美元*46%=49.2萬美元。3,采納綜合抵免法避開國際重復征稅,該公司應向甲國繳納公司所得稅46.4萬美元。140萬美元*46%-(12萬美元+6萬美元)=46.4萬美元19,W國C&C公司在Y國設立了一個代表機構,特地用于訂立銷售合同,接收,發送貨物以及供應售后服務。(略)試問1.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什么?2.國際上如何確認常設機構利潤范圍?思路如何界定常設機構的利潤范圍。答:本案中C&C公司代表機構與Y國稅務機關爭議的焦點在于二者對常設機構利潤范圍的確定標準不一。在對非居民的營業利潤和征稅間題上,國際上通行的是常設機構原則,即只對非居民公司設在境內常設機構的活動所產生的利潤征稅。但在確定將何種利潤劃歸常設機構時則存在存在著兩項原則:實際聯系原則和引力原則。20,跨國納稅人富珂珠先生2004年國內應稅所得120萬美元,在來源國已經繳納所得稅25萬美元。居住國所得稅采納扣除法避開國際重復征稅,稅率為40%。試問:該跨國納稅人應向居住國繳納多少所得稅?答:扣除法是指:居住國在對跨國納稅人征稅時,允許本國居民將國外已納稅款視為一般費用支出從本國應稅總所得中扣除。富珂珠先生應向居住國繳納稅款38萬美元。(120萬美元-25萬美元)*40%=38萬美元乙:請您對于重復征稅與重疊征稅用簡單的例子說明一下好么甲:好吧?,F在,許多國家都發覺了雙重征稅的害處,但是由于涉及主權以及利益,所以很難解決,實踐中是通過一系列協定來解決的。簡單說來,例如:2006年間甲國居民趙某在乙國得到了一筆利息收入,假如甲國實行屬人稅收管轄原則,乙國實行屬地管轄原則,則甲,乙兩國都可依法在該納稅年度內對趙某的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稅。這屬于重復征稅。再例如:甲國的W公司持有乙國的H公司40%的股權。2006年末,W公司從H公司分得了的一筆股息。假如甲國實行屬人稅收管轄原則,而乙國實行屬人或屬地稅收管轄原則,則乙國可依法對H公司在為股東分發股息前的應稅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稅,而甲國可依法對W公司從H公司所分得股息征收公司所得稅。這屬于重疊征稅。21,M國克林頓和稀拉里夫婦,1999年9月1日同時來C國。克林頓開辦了一家心理診所,稀拉里在一所C國大學任英語老師。2000年3月,該夫婦因兒子突患重病而臨時確定返回M國。克林頓遂關閉了診所,稀拉里辭去了工作。夫婦倆于2000年4月10日離境。試問:1.克林頓和希拉里在C國期間所取得的收入各屬什么性質?2.克林頓和希拉里在C國期間所取得的收入應否向C國納稅?答:C國,M國之間有雙邊稅收協定。依協定,獨立勞務所得應僅由其居住國課稅,但勞務供應者在來源國設有常常從事獨立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或一個歷年內連續或累計停留183天以上者,來源國有權征稅。對于非獨立勞務所得,來源國一般有權征稅。本案克林頓在C國期間所取得的收入為獨立個人勞務所得,稀拉里在C國期間所取得的收入為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肆诸D和稀拉里在C國期間所取得的收入均應向C國繳納個人所得稅。22,N國火箭隊應邀來C國參與橄欖球賽。2002年5月至2002年6月期間火箭隊在C國5個城市與當地橄欖球進行了多場激烈的競賽?;鸺犌騿T在競賽期間所獲得出場費,獎金等收入若干。試問1.N國火箭隊球員在C國競賽期間所獲出場費,獎金等收入屬于什么性質收入?2.C國政府是否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答:依兩個《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開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和《聯合國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避開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之規定:對于演員,運動員等的勞務收益,無論其在來源國停留的時間長短,也無論在來源國是否設有固定基地,來源國都有權對其征收個人所得稅。本案N國火箭隊球員的收益系跨國勞務所得。C國政府有權對其收益征收個人所得稅。23,C國航空運輸公司一架重型航空運輸機,2005年7月在J國機場拋錨,經檢測,發動機發生嚴峻故障,假如修復須要巨額資金。C國航空運輸公司確定將此重型航空運輸機就地轉讓出售。經拍賣,該船被G國一家航空運輸公司買走。試問:C國航空運輸公司的售船收入應向哪國繳納所得稅?答:對于轉讓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或飛機等所獲的收益,各國協定一般都規定應僅由轉讓者的居住國一方獨占征稅。C國與J國,G國均簽訂有雙邊稅收協定。因此,C國航空運輸公司的售船收入應僅向C國繳納所得稅。24,2004年2月至12月,M國律師里根·愛德華來到C國,在C國JKL公司擔當顧問。為此,里根·愛德華獲得勞務酬勞20萬美元。在該納稅年度,里根·愛德華還從JKL公司收取股息5萬美元。試問1.C國應向里根·愛德華征收哪些個人所得稅?2.假如M國也向里根·愛德華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產生國際重復征稅還是國際重疊征稅?答:C國應向里根·愛德華所獲得的勞務酬勞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所收取的5萬美元的股息也征收個人所得稅。假如M國也對勞務酬勞征收個人所得稅,存在國際重復征稅。對股息的征收則既存在國際重復征稅,也存在國際重疊征稅。25,M國的C&C公司在N國設立一分公司,負責C&C公司產品在N國的銷售和售后服務。2002年,該分公司產生利潤1150萬美元,對這1150萬美元的利潤,N國和M國均主見稅收管轄權。試問:1.M國和N國主見稅收管轄權的依據是什么?2.M國和N國都向C&C公司主見稅收管轄權會產生什么現象?答:1150萬美元的利潤屬于M國C&C公司設在N國的分公司產生的營業利潤,N國依據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對分公司1150萬美元的利潤征稅。C&C公司是M國的納稅居民,M國征稅的理由是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應就C&C公司境內外所得向C&C公司征稅。N國和M國都向C&C公司主見稅收管轄權的現象稱為國際重復征稅,是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沖突的結果。26,在某納稅年度中,M國律師里根·愛德華共有國內外所得160萬美元,其中2004年2月至12月,里根·愛德華來到C國,在C國JKL公司擔當顧問,為此,里根·愛德華獲得勞務酬勞60萬美元。來源國C國的所得稅稅率為40%,居住國M國所得稅稅率為20%。試問:1.假如M國不采納任何方法解決國際重復征稅問題,里根·愛德華在該納稅年度需妥擔當的總稅賦是多少?2.假如M國采納扣除制方法解決國際重復征稅問題,里根·愛德華在該納稅年度須要擔當的總稅賦是多少?答:1.假如M國不采納任何方法解決國際重復征稅問題,里根·愛德華在該納稅年度需妥擔當的總稅賦是56萬美元。2.假如M國采納扣除制方法解決國際重復征稅問題,里根·愛德華在該納稅年度須要擔當的總稅賦是51.2萬美元。扣除制是解決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之一,是指:居住國在對居民納稅人征稅時,允許從應稅所得(跨國所得)額中扣除已始終源國繳納的稅款,其余額適用居住國所得稅稅率。這種方法,沒有完全解決雙重征稅問題,只是減輕了,或者緩解了納稅人的負擔。比如,納稅人收入100萬元,在國外繳了30萬元的稅,剩下的70萬拿回祖國,祖國依據70萬元收稅。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關于對所得和財產的重復征稅協定范本》與《聯合國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沒有舉薦運用這種方法。首先,里根·愛德華應當就其境外所得向C國繳納所得稅60*40%=24萬美元。假如M國不采納任何解決國際重復征稅的措施,里根·愛德華還應當向M國繳納所得稅160*20%=32萬美元,其在該納稅年度的總稅賦為56萬美元。假如M國采納扣除制解決國際重復征稅,里根·愛德華應當向M國繳納的所得稅額為(160-24)*20%=27.2萬美元,其在該納稅年度的總稅賦為51.2萬美元。27,N國人喬治·史密斯始終都在N國居住和經營自己的生意。由于業務發展的須要,2001年1月11日喬治·史密斯離開N國去M國從事經營活動。(略)試問1.N國和M國主見稅收管轄權的依據是什么?2.N國和M國都向喬治·史密斯收稅,這是國際重復征稅還是國際重疊征稅?答:本案屬于因居民稅收管轄權沖突而產生的國際重復征稅。兩國都向喬治·史密斯主見稅收管轄權的現象稱為國際重復征稅。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納稅人就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時期課征相同或類似的稅收。本案中N,M兩國都是依據居民稅收管轄權向喬治·史密斯征稅。其中N國是以居處標準作為自然人納稅居民身份確定的標準。M國是以居住時間作為自然人納稅居民身份確定的標準。相關法律法規《聯合國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第四條居住者1.本協定中“締約國一方居住者”這一用語是指依據該國法律,由于居處,居所,管理機構所在地或任何其它同類性質的標準,負有納稅義務的任何納稅人。2.由于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某一個人同時是締約國雙方的居住者的,其身分的確定方法如下:a.以其永久性的家所在國為準,應認為是該國的居住者;假如在締約國雙方同時有永久性的家,應認為是與其個人和經濟關系更親密(重要利益中心)的該國的居住者;b.假如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無法確定,或者在締約國任何一方都沒有永久性的家,應認為是其習慣性居處所在國的居住者。c.假如以締約國雙方都有,或者都沒有習慣性居處,應認為是其國籍國的居住者;d.假如在締約國雙方同時具有,或者都沒有國籍的,應由締約國雙方主管部門通過相互協商解決這個問題。3.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非個人納稅人同時為締約國雙方居住者,應認為是其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的居住者。28,M國的H&W公司擁有C國的JKL公司的50%股份。H&W公司在某納稅年度在M國有應稅所得100萬元。JKL公司在同一納稅年度在C國有應稅所得200萬元。JKL公司應當在繳納公司所得稅后按股權比例向H&W公司支付股息。已知M國所得稅稅率為40%,C國所得稅稅率為30%。試問:假如M國適用限額間接抵免法來解決母子公司之間股息安排存在的國際重疊征稅問題,在該納稅年度,H&W公司應向M國繳納所得稅多少?假設C國免征股息預提稅。答:國際重疊征稅一般是由股息付出國或者股息收入國實行措施來解決。股息收入國用來解決國際重疊征稅的方法主要有三種:(1)對來自國外的股息減免所得稅。(2)準許母子公司合并報稅。(3)實行間接抵免法。股息付出國解決國際重疊征稅的措施主要有:(1)雙稅率制。(2)折算制。間接抵免法是股息收入國常用的解決國際重疊征稅的方法之一,依據這種方法實行抵免一般也有限額。假如M國適用限額間接抵免法來解決母子公司之間股息安排存在的國際重疊征稅,H&W公司該納稅年度實際應向M國繳納的所得稅稅額為50萬元:(1)JKL公司交納公司所得稅后所得:200-200*30%=140萬元(2)JKL公司支付H&W公司股息:140萬元*50%=70萬元(3)H&W公司擔當JKL公司所得稅額(視同納稅額):(200*30%)*(70/140)=30萬元(4)H&W公司來自JKL公司的所得額:70萬元+30萬元=100萬元(5)H&W公司間接抵免額:(100+100)*40%*[100/(100+100)]=40萬元(6)允許抵免額:30萬元(因為限額)(7)H&W公司實際繳納M國所得稅稅額為:(100+100)*40%-30=50萬元29,2005年,P國加爾布雷斯電子在S國建立了一個專為該公司搜集當地電子業信息的辦事處。依據P國政府和S國政府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這種特地用于搜集信息,情報的辦事機構不屬于常設機構,因而不擔當納稅義務。(略)試問1.加爾布雷斯公司的做法屬于國際避稅還是國際逃稅?2.應實行什么措施?答:1.加爾布雷斯公司的做法屬于國際避稅。2.應當修訂《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開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和《聯合國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避開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以及雙邊稅收協定?!蛾P于對所得和財產避開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和《聯合國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避開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的規定,“協助性或打算性”的場所,不屬于常設機構。實踐中,納稅人常常利用這點來實施避稅。隨著經濟的發展,“信息”已在企業實現利潤的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已不僅僅是“協助性”的問題了。常設機構的范圍可以考慮加以必要的擴大。本案加爾布雷斯公司是利用雙邊稅收協定的不完善來進行國際避稅。應考慮完善雙邊稅收協定,對“常設機構”的性質,范圍進行更明確的界定。30,約翰·肯尼斯·加爾布雷斯是E國托馬斯通訊公司駐P國辦事處的代表,2000年2月到P國任職。2005年稅務部門發覺,該公司總部出具的納稅收入證明中只列明約翰·肯尼斯·加爾布雷斯每月收入為歐元2萬元。(略)試問:1.約翰·肯尼斯·加爾布雷斯采納何種方式進行國際逃稅?2.什么是國際躲避稅?國際逃稅和國際避稅的本質區分何在?答:約翰·肯尼斯·加爾布雷斯隱瞞收入的行為在國際稅法上屬于國際逃稅的行為。約翰·肯尼斯·加爾布雷斯隱瞞收入的行為在國際稅法上屬于通過隱匿應稅所得進行國際逃稅的行為。國際逃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實行某種違反稅法的手段或措施,削減或躲避其跨國納稅義務的行為。納稅人進行國際逃稅的手法多種多樣,比較常見的主要有以下幾種:(1)不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資料。(2)謊報所得和虛構扣除。(3)偽造賬冊和支付憑證等。國際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上的差異以及其他不違反稅法的方式,削減或規避其跨國納稅的義務。國際避稅主要是通過納稅主體或征稅對象的國際轉移來達到規避稅收的目的。國際逃稅行為是屬于法律明確禁止的違法行為,而國際避稅并不具有違法的性質。國際逃稅和國際避稅的性質迥然不同,各國對它們的處理方法也不相同。逃稅行為的違法性,納稅人的逃稅行為一旦為稅務機關查明屬實,納稅人就要對此擔當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國際避稅行為,各國有關當局通常是修改和完善有關稅法,堵塞可能為納稅人利用的漏洞空隙,或以禁止濫用稅法等法律原則,否定有關避稅行為支配的合法性。對國際避稅的納稅人一般不追究法律責任。乙:如何運用“法人實際管理與限制中心”與“注冊地或總機構所在地”來確定法人的居民身份之法律規定,在實踐中是如此的重要哇!甲:是呀。公司法人分為公民身份法人與居民身份法人,各國區分他們的標準是不同的,要依據這些標準與他們之間的差異,再分析避稅的可能性。對于法人公民公司納稅人來說,它們具有“無限納稅義務”。公司法人居所遷移避稅在于確定公司,或有關機構的居所在哪里,主要以該公司或機構的限制管理部門設在什么地方為準。比如一家在法國注冊的公司,可以是中國的居民公司,而在中國注冊的法國公司可以是法國居民公司。就是說一個公司,無論在他國,或是在母國,都可以成為居民公司。一般來說,要盡量使自己的公司成為居民公司,不要成為公民公司。利用居所變化,躲避納稅義務,一個核心問題就是:消退使其母國,或行為發生國,成為限制或管理地點的全部實際特征,實現公司居所“虛無化”。對于法人居民公司納稅人來說,居民公司可以采納一些技術處理,來避開成為居民納稅人。技術處理方法如下:①一些股東不參與管理活動,其股份與影響管理的權利分開,只保留它們的財權。②避開在高稅國注冊公司,最好選在國際避稅地,或供應稅收優惠較多的國家。③選用非居民擔當管理角色。④不在高稅國召集股東會議,或管理決策會議,要在這些國家之外作出各種會議報告。國外會議記錄必需包括在國外作出的重大營業決策和具體資料。⑤避開從高稅國發出,或其他電訊指示。⑥對臨時,或緊急交易,建立一個分別的服務公司,按肯定的利潤納稅,以避開全額納稅。在利用公司居所變化,進行避稅的過程中,還可以“信箱”,或中間操作方式進行?!靶畔洹惫?,是指那些僅僅具有法定的形式,以及完成居住國法定登記手續的公司。這些公司名義上所應當從事的各項工作,均由在其他國家的公司,或分支機構進行。這些公司或分支機構都是設在有投資稅收優惠的國家的法人實體,或者是那些有意制造帳面虧損,向以后年度利潤可以相互抵消的公司。它們不僅在名義上享受各種稅收優惠,而且還有其他方法轉移收入。中間操作與“信箱”有一點差別,它是通過所得來源所在地,與最終所得人,或受益人中間設置一個中心機構。該機構通常設在避稅港,自由港,或擁有某些稅收優惠規定的國家。當該中心機構收入或利潤積累到肯定程度和規模時,可以用作再投資或作他用。中間公司操作的避稅作用,主要體現在取得股息,利息,匯利不動產以及有價證券方面,對有稅收條約的國家來說,之間操作的方法更為重要。節稅要素分析要削減納稅額,有3個途徑:(1)在其它因素不變的狀況下,削減收入總額。這里存在一個沖突:假如削減了收入總額,納稅是少了,可是利潤也少了,企業是不情愿的。假如收入總額不斷增加,削減納稅是不可能的。所以,在收入方面的節稅理念就是:主動增加收入,盡量延緩收入計入下一個納稅期。(2)在其它因素不變的狀況下,增加準予扣除項目,即增加可以沖抵收入的費用成本。在這方面,企業可以有較大的空間運作和籌劃,這是節稅籌劃的重點。(3)在其它因素不變的狀況下,降低稅率。這不是企業主觀意愿能夠達到的,但是還是可以籌劃,有肯定節稅空間。還有一個應當留意的問題就是國際逆向避稅問題。國際逆向避稅問題是指跨國納稅人實行“避低就高”的方向操作,將利潤從低稅國轉移到高稅國。這種現象在發展中國家較多。其目的:1,為了盡可能多的獨占企業利潤。2,為了躲避東道國的外匯管制或者政治風險。3,為了經營目的,削減在東道國合資企業的利益水平,避開引起東道國政府或者競爭對手的留意。乙:這幾個案例都涉及到幾個方面的利益。甲:是的。原來,我國習慣將利益分為: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得利益主體豐富起來,個人,不僅僅指自然人了,還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社會利益也不同于國家利益,獨立出來。利益不同,就會有爭議。31,托運人泰國曼德斯糧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運人墨西哥政府商業海運公司班輪運輸。貨物裝船后,承運人向托運人簽發了海運提單,提單背面訂有適用《海牙規則》的條款。但船在開航前大副及若干船被地方警察當局扣押,致使貨物不能按時離港,導致不能按時交貨。托運人對未能交貨造成的損失要求承運人賠償。問:承運人是否應擔當賠償責任?為什么?答:承運人不應擔當賠償責任。因為這起運輸適用《海牙規則》規定,依據《海牙規則》有關承運人的豁免的有關規定:因“政府或主管部門的形為,檢渡限制或司法扣押緣由”致使貨物不能按時離港,導致不能按時交貨。承運人不擔當賠償責任。32,我國萬利嘉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從加拿大進口一批新聞紙,300箱,海運。在運輸途中,由于船內油管裂開部分燃油漏出,污染新聞紙。2004年7月8日青島卸貨,發覺損失100箱。貨物投保了水漬險。2006年9月25日懇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問:是否有理?為什么?答:貨物投保的是水漬險,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償。因為在運輸途中,由于船內油管裂開部分燃油漏出,污染新聞紙造成的損失屬一切險的保險范圍。萬利嘉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對貨物投保了水漬險。再者,依據《漢堡公約》規定索賠時效為兩年,本案懇求賠償起訴超過訴訟時效,因此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償。33,2008年,加拿大魁北克省以本省,境內銷售的可回收的不可重復利用的易拉罐裝啤酒包裝不利于環保為由,確定對境內這種罐裝啤酒征收捐稅。事實上,市場上銷售的罐裝啤酒幾乎都是法國克雷嘉文廠生產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裝。另外,本地的罐裝飲料,罐頭不屬于征稅范圍??死准挝膹S認為,魁北克省此舉違反了WTO的規則(加拿大和德國均為WTO成員),魁北克省認為其實行的措施屬于一般例外范圍,不受GATT規則約束。雙方發生爭議。問:1.該爭議是否屬于一般例外范圍?答:該爭議不屬于一般例外范圍。2.該爭議是否屬于《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調整范圍?答:該爭議不屬于《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調整范圍。34,A國雅博爾于2006年3月12日在B國申請注冊了“HWH”商標。2006年4月3日A苗雅博爾又在C國申請注冊“HWH”商標。(略)注:D幾個國家都是《巴黎公約》成員國。問:1.什么是優先權?申請優先權應當提交什么文件?答:《巴黎公約》中的優先權原則是指已經在一個成員國正式提出了獨創專利,好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或商標注冊的申請人,在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在規定期即內應當享有優先權。申請優先權的前提條件是已在一個成員國內正式提出申請,申請優先權應提交下列文件:eq\o\ac(○,1)申請優先權的聲明;eq\o\ac(○,2)以前申請書副本。2.在D國申請注冊“JKL”商標,D國商標管理機構是否可以駁回申請,為什么?答:D國商標管理機構不可以駁回申請。因為本案例中幾個國家都是《巴黎公約》成員國,依據公約中專利權,商標權獨立性原則規定:成員國國民在任何成員國中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不能以未在本國申請,注冊或續展為理由而加以拒絕或使其注冊生效。在一個成員國內正式注冊的商標,應視為與在其他成員國包括申請人所屬國注冊的商標無關。35,中國祺瑞有限責任公司與韓國仆金子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一家生產醫用電器的合資經營企業,由韓方樸向南任董事長。中方以土地廠,中方起訴。問:該案如何處理?答:應收回承包給李正幸經營權。36,中外合資經營的保利達股份向中國銀行申請一筆20000萬美元的巨額商業貸款,在簽訂協議前,為了慎重起見,銀行工作人員向匯通律師事務所就如何通過合同條款,保證債務人如期償還債務進行詢問。你作為律師,如何回答?37,1946年,埃斯特石油在喀麥隆注冊成立,總機構設立在喀麥隆的雅溫得。1949年英國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納稅。(略)答:埃斯特石油認定納稅的標準是法人登記注冊地標準,該標準是指法人在哪國登記注冊即為該國居民。38,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依據申訴人加拿大享利有限責任公司與被訴人中國惠通有限責任公司之間關于買賣螃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以及申訴人的申請,受理了上述合同爭議案。(略)問:1.你認為能夠仲裁嗎?答:能仲裁。答:鼎天有限責任公司最終的處理方法是合理的。因為依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規定,賣方違約是指賣方不交付貨物或單據或交付延遲,在這起買賣合同中,賣方延遲交貨,給買方造成損失。依據規定,違約給買方供應的救濟方法中其中之一是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削減價金,公約規定,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減低價格,因此,買方鼎天有限責任公司的處理合理,貝佛里奇應賠償鼎天有限責任公司延期交貨的損失。40,惠通有限責任公司與恒力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同時又與阿根廷亨利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一套葡萄酒生產線的合同。(略)問:1,恒力有限責任公司是否有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責任公司索賠的權利?2,什么是國際融資租賃?有幾種主要類型?答:1,由于三方在合同中有約定,并且各方都簽了字。這個約定不為違反法律。所以,恒力有限責任公司有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責任公司索賠的權利。2,融資租賃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資金為承租方供應所需設備,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的租賃交易。融資租賃有以下幾種類型:(1)金融租賃(2)杠桿租賃(3)賣主租賃(4)操作性租賃(5)售后回租(6)轉租賃或再租賃;41,1996年4月,中國金龍貿易公司與美國南洋貿易公司公司簽訂了CAP牌打印機進口合同。合同約定:南洋貿易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貨。(略)問:(1)金龍貿易公司最終的處理方法是否合理,為什么?(2)假如金龍貿易公司的主見成立,如何賠償金龍貿易公司?答:(1)金龍貿易公司的處理方法合理。因為南洋貿易公司未按期交貨已經構成了違約,而且在金龍貿易公司拒絕將信用證延期的狀況下,仍未履行交貨義務,故南洋貿易公司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金龍貿易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貿易公司公司索賠。(2)南洋貿易公司應當賠付合同規定的價格與賣方應交貨時,貨物在賣方所在地價格之間的差額,或者如買方補進貨物,應賠付合同價格與補進貨物價格之間的差額。42,衛安國際與德國萊恩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一份購貨合同。由德國萊恩有限責任公司賣給衛安國際一級綿羊皮250000張,交貨時間為2004年4月1日,交貨條件為FOB伊朗霍拉姆沙赫港,商品的質量以香港商檢局出具的檢驗證書為依據。(略)。問:1,FOB雙方的責任是什么?2,風險轉移,指的是什么風險?3,衛安國際應當得到賠償嗎?答:1,賣方必需:(1)供應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單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2)自負費用及風險辦理出口許可證及其它貨物出口手續,交納出口捐,稅,費;(3)依據約定的時間,地點,依照港口慣例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舶并賜予買方以充分的通知;(4)擔當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和費用。買方必需:(1)支付貨款并接受賣方供應的交貨憑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2)自負費用及風險取得進口許可證,辦理進口手續,交納進口的各種捐,稅,費;(3)自費租船并將船名,裝船地點,時間賜予賣方以充分的通知;(4)擔當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和費用。2,風險,在這里指的是將來的危險,是指貨物越過船舷以后過程中的危險。在這個過程中,沒有遇到任何事故或不正常的氣候,致使貨物受損。衛安國際有證據。商檢局檢驗后出具了商檢證書,證明“經抽樣檢驗,皮質無韌力,屬于發貨前原有狀況,確認51%貨物無運用價值?!钡聡R恩有限責任公司在裝船前沒有對貨物進行檢驗,卻沒有任何證據。3,衛安國際應當得到賠償。43,菲利普斯有限責任公司和阮氏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一份大米CIF合同。5000噸,分5批交貨,每年6月15日前發貨1000噸。第一批貨到貨后,。問:1,菲利普斯有限責任公司可否取消全部5000噸合同?為什么?2,當一方違反分批履約義務,另一方宣布解除合同時,應滿意哪些條件:答:1,菲利普斯有限責任公司不可取消全部5000噸合同。因為第一批大米不合格,不能表明下一年,第二批大米不合格。菲利普斯有限責任公司可就第一批不合格大米要求賠償。2,當一方違反分批履約義務,另一方宣布解除合同時,應滿意以下條件:(1)假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布合同對該批貨物無效。也就是說,對該批貨物的違反如不能構成對整個合同的根本違反,則合同當事人只能拒收該批貨物而不能宣布整個合同無效。(2)假如從該項違反可以推斷:類似違反將發生于將來的幾批交貨,則受損失方可以取消合同。這一規定實際是將先期違約的原則引入到分批交付的合同中:假如前一批或幾批交貨與合同不符或支付拖延,即可構成一方推斷對方是否存在先期違約的證據。在這種狀況下終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擔當先期違約的義務,即將中止或解除合同的要求通知對方;在對方供應了充分擔保時,須接著履行合同義務;對推斷對方是否先期違約發生錯誤時,自己擔當責任。(3)假如各批貨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單獨用于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設想的目的,則買方在宣告合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交付為無效時,可以同時宣告合同對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貨物均無效。44,2005年3月,中國通達有限責任公司與印度薩卡爾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一項購銷合同。通達有限責任公司購買薩卡爾有限責任公司原料一批,合同規定信用證方式付款。(略)問:1,通達有限責任公司可否要求價格下調3%?依據是什么?2,假如薩卡爾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意降價,通達有限責任公司可否拒絕付款?3,假如通達有限責任公司拒絕付款,依據是什么?答:1,通達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要求價格下調3%。本合同規定,貨物品質以通達有限責任公司與薩卡爾有限責任公司2003年簽訂的1號合同關于貨物質量條款為準。該合同規定,貨物標準含水量為5%,最高不得超過8%。而且,在含水量超過5%時,每超過1%,貨款單價下調1%。2,假如薩卡爾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意降價,通達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拒絕付款。因為貨物商業發票注明含水量5%,而貨物商檢證書注明含水量8%,不相符合。3,假如通達有限責任公司拒絕付款,法律依據是:在信用證方式中,信用證開出以后就成了獨立于買賣合同的另一個交易關系,銀行只對信用證負責,只要賣方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在單單一樣,單證一樣的條件下,銀行擔當無條件付款的義務,對于買賣合同事后發生的修改,變更或撤銷,除非通知銀行改證,否則,銀行只按信用證的內容辦事。同時,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十三條的規定,銀行必需合理當心地審核信用證上規定的一切單據,以便確定這些單據表面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本慣例所體現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是確定信用證所規定的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依據。單據之間表面不一樣,即視為表面與信用證條款不符。信用證上沒有規定的單據,銀行不予審核。假如銀行收到此類單據,應退還交單人或將其照轉,但對此不擔當責任。45,2005年,德福有限責任公司從青島向香港出口罐頭一批共500箱,依據CIFHONGKONG向保險公司投保一切險。(略)問: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絕賠償?理由是什么?答:1,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償。2,理由:本保險事故不屬于保險單的承保范圍。本案中被保險人只對貨物運輸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險,而生銹發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對第二航次投保。貨物是在由香港至青島港的第二航次中發生了風險損失的,即使該項損失屬于一切險的承保范圍,保險人對此也不予負責。保險公司拒絕理陪是正值的。同時,被保險人在提出保險索賠時明顯違反了“誠信原則”。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明知是不屬于投保范圍的航次造成的損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險人的疏忽將貨物損失轉嫁給保險人,這違反了“誠懇信義”的原則,保險人有權拒絕陪付。46,中國嘉利通有限責任公司與伊朗格尚簽訂了一份冷凍北京鴨出口合同。要求一級北京鴨10噸,帶頭,帶翼,帶蹼,按伊斯蘭教方式屠宰,并由伊斯蘭教協會出具證明。(略)問:1,嘉利通有限責任公司是否違反合同?2,伊朗格尚可否要求賠償?答:1,嘉利通有限責任公司有合同品質擔保的義務,應當保證貨物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由于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按伊斯蘭教方式屠宰”的條款,嘉利通有限責任公司違反了合同。2,伊朗格尚可以要求賠償。47,我國萬利達有限責任公司于2004年4月1日向美國赫爾曼有限責任公司發出要約:中國松香WW級,8月裝船100噸,CIF紐約,每噸300美元,有效期為10天。(略)問:1,來回的要約和承諾是否明確?2,4月4日美國赫爾曼有限責任公司回函是什么性質?3,4月4日以后,我國萬利達有限責任公司于2004年4月1日向美國赫爾曼有限責任公司發出要約還有效嗎?為什么?答:1,本要約的合同條款明確。2,是反要約。3,失效了。原要約由于反要約而失效。48,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依據申訴人加拿大亨利有限責任公略)。問:1,你認為能夠仲裁嗎?2,法律對此有何規定?答:1,我認為能夠仲裁。2,法律對此有規定。這是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的問題。仲裁協議的獨立性是指仲裁協議(包括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書)應視為與合同的其它條款分別地,獨立地存在的條款或部分,國際商事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失效以及存在與否,均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一方當事人仍可依據仲裁協議提交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仲裁。《國際商會調解和仲裁規則》第13條(四)規定:“除非雙方另有規定,仲裁員不由于有人主見契約無效或者不存在而丟失權利。假如他認定仲裁條款是有效的,即使契約應當無效或不存在,仍舊接著有權確定當事人的各自權利,并且做出有關他們的要求和抗辯的確定?!薄堵摵蠂鴩H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21條第2款規定:仲裁庭應有權確定包括仲裁條款為其組成部分的合同的存在和效力。作為合同組成部分并按規定的國際商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的仲裁條款將被視為獨立的合同其它條款的一種協議。仲裁庭所依合同為無效的和作廢的裁決并不在法律上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我國《仲裁法》第19條也明確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9,美國某公司租用上海某遠洋運輸公司的貨輪,將其在大連的一批散裝木材與2個集裝箱的電子器材運到廣州,裝船日期為20。問:上海某遠洋運輸公司是否應當賠償?為什么?答:1,上海某遠洋運輸公司應當擔當2個集裝箱電子器材的賠償責任,不擔當散裝木材的賠償責任。2,因為本合同適用中國海商法,中國海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壞,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50,托運人布里奇斯糧食公司出口一批棉花,由承運人墨西哥政府商業海運公司班輪運輸。運人賠償。問:承運人是否應擔當賠償責任?為什么?答:1,承運人應賠償。2,因未做到在開航前和開航時使船舶適航。承運人須在開航前和開航時恪盡職責使船舶適航,其具體含義有三點:a.在開航前與開航時船舶適用于航行;b.船員的配備,船舶裝備和供應適當;c.船舶要適合棉花的平安運輸和保管。51,太子號于1990年3月1日在漢堡港交付承租人運用,1991年3月該輪上個航次結束時的市場租金率計算?還是按合同規定的租金率計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還船時的市場租金率計算?答:依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應當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屆滿時的市場租金率計算。我國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經合理計算,完成最終航次的日期約為合同約定的還船日期,但可能超過合同約定的還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權超期用船以完成該航次。超期期間,承租人應當依據合同約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場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約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應當依據市場租金率支付租金。”52,中國祺瑞有限責任公司與韓國樸金父子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祺瑞有限責任公司從韓國樸金父子有限責任公司(略)問:1,什么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2,構成不可抗力事故應具備什么條件?3,本案是否屬于不可抗力?答: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以后發生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不能避開的,人力不可限制的意外事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責任,而對方無權要求賠償。不可抗力來自兩個方面: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前者如水災,旱災,地震,海嘯,泥石流等,后者如戰爭,暴動,罷工,政府禁令等。2,構成不可抗力事故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該事故是在合同訂立以后發生的。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就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意外事故的存在,這種意外事故不能作為不可抗力。(2)事故是在訂立合同時,雙方不能預見的。通常認為,貨幣貶值,價格漲落,是一般的商業風險,作為商人,這是應當預見的職業常識,不能算不可抗力。(3)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過失引起的。由一方的過失引起意外火災發生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則視同違約,違約方要擔當損害賠償責任。(4)事故的發生是不可避開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限制的。如地震和海嘯,無論如何防范也不能避開,不能抗拒的。3,本案不屬于不可抗力范圍。上家不能供貨,既不屬于水災,旱災,地震,海嘯,泥石流等,又不屬于戰爭,暴動,罷工,政府禁令等。53,2003年11月,法國伊麗莎白有限責任公司(賣方)與中國ALT有限責任公司(買方)在上海訂立了買賣200臺電子計算機的合同)問:1,這批貨物的風險自何時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2,開證行能否由于這批貨物全部滅失而免除其所擔當的付款的義務?依據是什么?3,買方的損失如何得到補償?答:1,風險自貨物交到裝運港的船上時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2,開證行無權拒付。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信用證交易獨立于買賣合同,銀行只負責審單,只要單證相符,銀行應必需擔當其付款義務。3,買方可憑保險單及有關載貨船舶沉沒于大海的證明到賣方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54,阮氏兄弟出售一級大米1200噸,按FOB條件成交,裝船時貨物經公證人檢驗,因而買方要求賣方賠償差價損失。問:賣方是否應對該項損失負責,為什么答:1,賣方不應對該項損失負責。2,因為,依據國際商會《2000年通則》關于FOB的規定,賣方應當擔當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和費用。而買方應當擔當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和費用。55,某國甲公司依據CIF價格條件與某國乙公司簽訂了一單2000。試問: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負責賠償這一損失?答:保險公司不擔當賠償責任。依據我們的教材,對于一切險是這樣說明的:1,平安險承保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難造成的整批貨物的全損;運輸工具擱淺觸礁,沉沒,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運輸工具在發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遇惡劣氣候等自然災難造成的部分損失;裝卸時,一件或數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被保險人為搶救貨物支出的合理費用等。2,水漬險除承保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等自然災難造成的部分損失。3,一切險除承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損失外,還承保由于外來緣由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所謂外來緣由是指由一般附加險擔當的損失,而不包括特殊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一般附加險有11種,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玷污險,滲漏險,碰損,裂開險,串味險,受潮熱險,鉤損險,包裝裂開險,銹損險等。一般附加險不能單獨投保,它們全部包括在一切險之中,或是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險或水漬險后,依據須要加保其中一種或幾種險別。碰撞,裂開險屬于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不在水漬險的承保范圍之內,因此,保險公司不予賠償。56,東藝有限責任公司向金蘋果國際發盤“橡膠500公噸,每噸545美元CFR中國口岸,8月裝運,即期信用證支付,限20日復到有效?!苯鹛O果國際當即回電“價格減10%,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仲裁,其他條件接受?!睎|藝有限責任公司沒有答復。問: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答:1,合同不能成立。2,這涉及承諾問題。承諾是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無條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項有效的承諾必需滿意以下條件:①承諾要由受要約人做出才生效力。非受要約人在得知要約的內容后做出承諾不能構成一項有效的承諾;②與要約的條件保持一樣。依據傳統的一般法理論,承諾應像鏡子一樣反射要約的條件。承諾只要不在實質上變更要約的條件,而且要約人在合理的時間內未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則仍可構成有效的承諾,其合同條件以通知內更改的為準。依據公約的規定,所謂實質上變更是指對有關貨物的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賠償責任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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