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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XX市民宿管理實施方案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XX市民宿經營管理,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民宿持續健康發展,保障旅游者與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XX省旅游辦法XX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第二條 本實施方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民宿的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本實施方案所稱民宿,是指XX市各鄉鎮、街道(羅城街道除外)和鄉村居民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民宿主人參與接待,為旅游者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景觀、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民宿,既可以依托自有產權的房屋開辦,也可以依托通過租賃等合法途徑取得使用權

2、的物業開辦;既可以是住宅改建成的民宿,也可以是通過閑置學校等民用建筑改建成的民宿;能提供旅游休閑和文化體驗是其基本特征。第三條 民宿經營管理遵循特色為主、政策引導、便利準入、加強監管、行業自律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XX市民宿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府辦、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應急管理局、XX市生態環境局XX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隊、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等部門組成,負責民宿發展重大事項決策以及協調處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各鎮(街)

3、應相應建立民宿發展的統籌協調工作機制,保障XX民宿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民宿發展統籌協調日常工作,推動制定民宿管理、相關服務標準及扶持政策,開展民宿宣傳推廣,指導開展民宿經營管理業務培訓,參與民宿規劃選址并提出審查意見,對利用文物保護建筑開設民宿進行審核報批。市發展和改革(物價主管)部門對民宿價格和收費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管。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批復,安排和撥付相關財政資金。配合文化廣電旅游體育部門制定民宿相關標準及相應的財政扶持政策。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做好民宿土地使用的審批(審核)工作,指導民宿做好土地的流轉,按有關規定指導做好民宿涉及土地的選址工作,指導辦理并審

4、核征占用土地,依法查處違法使用土地行為,使民宿的發展與生態建設相協調。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對民宿集聚區的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及配套服務實施監督檢查。做好建筑總面積5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價100萬元以上的改建、擴建或室內二次裝飾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核發以及消防設計審核工作,制訂逐步建立健全民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房屋安全使用相關制度,指導民宿所在鎮(街)抓好民宿建設質量安全、房屋質量安全使用工作,積極推動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分類處理;對歷史文化建筑開設民宿進行指導。市水務部門參與民宿選址并提出審查意見,防止民宿的發展影響防汛安全和水資源保護;指導各鎮(街)完善民宿防汛防臺應急預案編制,明確避災場所

5、,確定避災路線;督促各鎮(街)在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災害危險區設立安全警示標志,以防游客涉險。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各職能部門和各鎮(街)履行民宿綜合安全監管的指導;指導各鎮(街)將鄉村旅游防汛安全納入基層防汛防臺體系建設,建立民宿防汛防XX全聯系人制度;監督指導森林消防等工作。 市消防大隊加強指導當地公安派出所對轄區內民宿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及從業人員開展專門培訓;督促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落實行業消防安全監管責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機制。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做好民宿相關環保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和落實工作;指導民宿建設環保設施;加強對各民宿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管和業務指導,對環境有影響的及時提出整改措施

6、。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參與做好交通道路沿線民宿的選址審核;規范交通警示標志和旅游交通標識標牌,加強民宿經營區域交通安全監管。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將民宿周邊環境建設納入各村長效管理機制,將鄉村民宿發展作為美麗鄉村年度考評的重要內容,引導農民經營與民宿相關的農副產品、休閑食品、手工藝產品、創意產品等,形成“一村一品”、“一戶一特”、“一品一業”發展格局。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做好民宿經營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加強對民宿經營者日常經營中的衛生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做好民宿經營主體的商事登記,依照職責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檢查、督促民宿經營者合法經營;依法查處有證無照經營行為,配合許可部門查

7、處無證經營行為;負責民宿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綜合監督工作做好民宿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督促落實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經營無證經營行為;指導民宿實行明碼標價,對民宿價格和收費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做好民宿經營場所內特種設備(如電梯、壓力容器等)的安全監管,指導民宿經營者依法辦理好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依法查處違法使用特種設備行為。市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民宿住客的入住登記和治安安全、網絡安全指導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加強民宿經營者遵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指導各鎮(街)派出所加強民宿的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制定防火公約,組織開展

8、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各鎮(街)行政服務中心協助收取民宿經營申請材料,指引申辦人辦理營業執照并到相關行業部門取得許可或備案。各鎮人民政府(街)負責統籌鎮(街)各相關部門對民宿開辦進行初步審查并加具綜合審查意見;負責本行政管轄區域內民宿經營指導、培訓、服務、統計、消防、安全、治安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鎮(街)應成立相關機構,落實專人具體負責民宿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轄區內民宿監督管理工作。村可以通過自治規則、村規民約,對民宿經營管理活動加以規范。第六條 鼓勵建立民宿行業協會,支持民宿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

9、。民宿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制定服務規范,參與民宿等級的評定與復核,為會員提供信息咨詢、產品推廣、培訓交流、爭議協調等服務。第七條 支持在具有旅游資源的鄉村發展民宿。鼓勵農戶、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具有專業化經營能力的經濟組織等,采用自主經營、租賃、聯營等方式,參與鄉村民宿經營管理。第八條 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旅游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加強對民宿經營管理的引導,有條件的鎮(街)可以組織編制民宿發展規劃,提出民宿總體發展規模、區域分布、經營特色、保障舉措等指導性意見。第九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民宿聚集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鼓勵民宿按照國家標準、行

10、業標準、地方標準規范建設,對達到相關標準或條件的民宿,應從財政等方面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第二章 開辦要求第十條 民宿客房規模參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LB/T 065-2017)執行,單幢建筑的客房數量應當不超過14間(套),建筑層數不超過四層,總建筑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單幢建筑客房數量超過前述規模的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場所,應當依照旅館業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進行管理。對利用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民宿,根據XX市的規定適當放寬民宿的規模要求。第十一條 民宿選址應符合本轄區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村莊規劃和旅游發展規劃等空間規劃相關規定;應避開易發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高

11、風險區域。利用文物保護建筑開設民宿的須經文物管理部門批準。第十二條 民宿建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房屋質量安全的標準和要求。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壞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必要時還應采取加固措施并進行安全鑒定,確保建筑使用安全。第十三條 民宿建筑風貌應當結合XX市農村農房設計方案參考圖集及鄉村景觀改造指引規劃要求,并與當地景觀環境相協調。第十四條 位于鄉鎮(不包括縣城鎮)、村莊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游局關于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執行。利用其他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場所規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參照前款所

12、述文件執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要求。第十五條 民宿經營管理應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一)安裝使用公安機關認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統,按照規定進行住客實名登記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登記,并按要求上報公安機關;(二)配備必要的防盜、視頻監控等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客房的門、窗需符合防盜要求。(三)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第十六條 民宿場所衛生、從業人員衛生管理、衛生操作等須符合住宿業衛生規范(衛監督發2007211號)的相關要求。民宿應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布草、茶杯等公用物品要嚴格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

13、,并能應賓客合理要求提供相應服務;客房衛生間應有防潮通風措施,每XX面清理一次,無異味、無積水、無污漬;應設置布草間、洗消間;應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民宿從業人員應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第十七條 民宿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經營,確保食品來源、加工、流通等各環節的食品安全。第十八條 民宿應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護等基礎配套設施,按要求設置符合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有條件區域統一納入污水管網,確保達標排放;對生活垃圾、餐廚垃圾進行分類處理。 第十九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尊重當地民俗,維護環境衛生,創建

14、主客共享、文明和諧的旅游環境。第三章 開辦程序第二十條 開辦民宿旅游經營實行登記制度。民宿登記應當遵循便民原則。民宿登記實行聯合登記聯合審批機制,由民宿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相關部門組成的登記聯合審批小組,明確并固定專門工作人員代表部門開展證照辦理審批工作,民宿開辦實行部門聯合審批,由民宿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牽頭,聯合受理、聯合審查、聯合勘察、一站式審批。民宿經營者應依法申請商事登記,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將其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登記為“民宿服務”。民宿登記信息應當與有關監管部門共享。第二十一條 具體審批流程:(一)民宿經營者到鎮(街)行政服務中心綜合窗口取得XX市民宿登記申請表并填寫。(二)民宿經營者提出申請

15、,報村委會加具意見后提交鎮(街)行政服務中心綜合窗口申請。(三)鎮(街)組織相關部門實地查看,對經營用房的合法性、選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公安、住建、環境、衛生等申辦條件進行初審,通過初審并簽署意見后提交民宿發展工作領導小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含不少于5個自然日公示期,公示范圍需包含民宿所在村)。(四)民宿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牽頭,組織聯合審批小組進行實地勘察、集體評審(5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將評審結果告知鎮(街),由鎮(街)行政服務中心通知申辦人。(五)申辦人在民宿開業前,須辦理營業執照,并取得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環保、公安等部門頒發的衛生、食品經營、環保、旅館業、消防等行業許可或備案,方可營

16、業。(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衛生健康局等部門要依法、高效、優質地為民宿經營者辦理相關證照,不得設置其他前置條件。(七)相關證照辦理完畢后,由民宿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對審批結果進行公示。(八)民宿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需委派專人作為聯絡人,負責核實申請者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等相關工作。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的,還應當申領食品經營許可證。民宿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登記事項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第二十二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民宿所在地的鎮(街)行政服務中心綜合窗口申請登記,提交民宿登記事項相關信息和材料,并承諾按照本實施方案規定的

17、民宿開辦要求以及相關規范開展經營活動。民宿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民宿經營者應當在30日內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決定停業的,應到原許可的部門辦理相關注銷手續。第四章 經營規范第二十三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及相關證照置于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明碼標價,并在顯眼位置公布12345熱線或主管部門投訴電話。第二十四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承擔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制XX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依法規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義務。對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應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住客作出說明或者警示。臺風、暴雨、風暴潮、洪水等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可能受影響地區的民宿,應當適時采

18、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防災避險措施。第二十五條 民宿經營者提供的民宿服務信息和廣告宣傳必須客觀、合法、真實、可靠,不得做虛假宣傳,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二十六條 民宿提供汽車租賃、婚紗攝影、垂釣、采摘、旅游商品銷售及其他娛樂休閑服務的,應遵循相關行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服務安全規范。第二十七條 鼓勵民宿經營者投保公眾責任險、火災事故險、雇傭人員人身傷害意外險等商業保險,防范經營風險。第二十八條 鼓勵民宿經營者公開承諾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民宿服務質量與信用評價,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監督。第二十九條 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為民宿經營者提供交易服務的,應當

19、對其實名登記,審查民宿信息的真實性。發現存在虛假信息或者違法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第五章 民宿經營者權利第三十條 民宿經營者有權向住客收取住宿及相關配套服務費用。費用收取規則應事先公開說明,不得以各種方式欺詐、坑騙住客。第三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宿經營者有權合理拒絕接待住客:(1)住客已滿,沒有客房可以出租;(2)住客行為違反民宿制定的合理規則;(3)住客自身狀態不適合入住;(4)住客從事黃、賭、毒、盜竊等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5)住客無力或者拒絕支付民宿費用;(6)住客被列為住宿業“黑名單”;(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民宿經營者及工作人員在依法拒絕接待住客時,行為應當慎重,要

20、使用足夠謹慎、合理的方式,否則容易引起新的糾紛。對于住客的違法犯罪行為,民宿經營者和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第三十二條 民宿經營者有權要求住客遵守民宿規則。民宿經營者有權要求住客正確使用民宿提供的設施、設備,愛護民宿的公共財物,遵守民宿作息時間,登記時查驗住客身份證明,住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轉讓床位,不得臥床吸煙。第六章 民宿經營者義務第三十三條 民宿經營者有義務按照約定提供服務。民宿經營者必須按照約定提供住宿及其他相關配套服務;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住客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支付賠償金。住客已經提前支付住宿費用或訂金,但民宿經營者未能按照約

21、定給住客預留客房,應當為住客提供不低于原定標準的住宿服務,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民宿經營者承擔;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務的,民宿經營者應當協助安排住客住宿。第三十四條 民宿經營者有義務保障住客人身安全。民宿經營者及工作人員應當把保障住客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提前做好預警說明和防御措施,預防損害住客人身安全的各類事故發生。民宿經營管理單位應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建全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微型消防站等群防群治力量建設,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巡查,提高單位自防自救能力。第七章 服務與監管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民宿發展需要,統籌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第三十六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民宿經營者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范經營管理。第三十七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民宿宣傳推廣納入年度旅游宣傳推廣計劃,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開展民宿產品推介活動,更新發布民宿名錄。第三十八條 旅游、治安、消防、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民宿經營管理和服務人員的專業技能、安全防范、經營管理等培訓,提升從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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