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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AGE PAGE 8江蘇省汽車駕駛人社會化考場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汽車駕駛人社會化考場(以下簡稱“社會化考場”)監督管理,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等相關規定、標準,以及全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工作意見(蘇公通2016236號),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社會化考場”,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單位投資建設并符合相關標準的汽車駕駛人考試場。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場所(以下簡稱“科目一考場”)、場地駕駛技能考試場地(以下簡稱“科目二考場”)、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道路(以下簡稱“科目三考試道路”)和安全

2、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場所(以下簡稱“科目三安全文明考場”)。第三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考場驗收及使用的監督管理。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考場的規劃、租賃、使用及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條 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自建為主,租賃為輔,遵循市場,嚴格監管”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考試場點。第五條 汽車駕駛人考場設置既要考慮方便群眾就近考試,也要根據本地考試實際需求,避免盲目設點、造成浪費。第二章 社會化考場建設標準、要求第六條 社會化考場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二)擁有考場建設用地的合法使用權;(三)考試場地建設、路段設置、車輛配備、設施設備

3、、考試系統以及考試項目、評判要求應當符合公安部相關技術標準;(四)建立考試場地、考場設施、考試系統及考試車輛日常檢查、維護等運行管理制度,具備完整的工作臺賬;(五)配備足夠的管理、工作人員,保障考場規范運行。第七條 社會化考場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工作安排及監督管理;(二)為考生提供清晰完整的考試程序指引、考前免費熟悉考試環境等便利服務;(三)社會化考場所有權、管理權轉移、變更前應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八條 社會化考場應當設置與考試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區、候考區、待考區及必要的便民服務設施。第九條 社會化考場應當配備視頻監控系統,實現對考場出入口、中心控制室和

4、考試區域等重點部位的全覆蓋監控。第十條 社會化考場的場地、系統、設施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考試場地應當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GA1029-2017);科目一考場考試機位不少于50臺。小型汽車科目二考場每日考試人數不少于240人。(二)各科目考試評判系統應當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A/T1028-2017)的要求;(三)各科目考試監管系統應當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A1027-2017)的要求。科目二、科目三考試系統應當納入全國統一的考試監管系統監管;(四)考試系統應當經公安部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檢測合格;(五)考試系統生產企

5、業在我省設有專門的服務機構,在設備或系統出現故障24小時內能夠到達現場進行維護。第十一條 用于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考試車輛應當依法注冊登記,噴涂、安裝全省統一的考試車輛標志、燈箱。考試車輛應當購買第三者責任等商業保險,其保險額度應當符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簽訂的考場租賃使用合同的要求。考試車輛不得用于駕駛人考試以外的用途。第三章 社會化考場申報程序第十二條 新建社會化考場使用申報程序依次為:(一)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轄區內汽車駕駛人考試工作實際情況,提出租用社會化考場需求,并向社會公布;(二)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單一來源采購、競爭性磋商、招投標采購等方式,初步

6、確定社會化考場;(三)社會化考場所在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查評估機構,按照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和方法(GA1026-2017)、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A1027-2017)、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系統通用技術條件(1028.1-2017、1028.3-2017)及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GA10292017)等要求對社會化考場進行檢查,出具檢查報告;(四)社會化考場所在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報,并提供社會化考場基本情況以及第三方檢查機構出具的考場檢查合格報告;(五)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社會化考場基本情況、

7、第三方檢查評估機構出具的考場檢查合格報告。審查同意后,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社會化考場協商,簽訂社會化考場租用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第十三條 社會化考場租用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租用期滿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再次申報。第十四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社會化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識考場,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社會化考場投入使用前,考試系統及數據庫密碼、考試業務權限設置、系統參數維護等管理權限應當由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直接管理,不得將上述管理權限交由社會化考場或考試系統生產廠家管理。第十六條

8、 社會化考場投入使用后,考試過程實時監控視頻應當接入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控平臺并保存備查。第十七條 社會化考場經批準使用后,考場名稱、考場地址、考試車型等基本信息不得擅自變更。考場名稱、考場地址、考試車型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重新申報。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十八條 省、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對社會化考場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轄區內已批準使用的社會化考場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社會化考場的日常管理;(二)考試前后,按照公安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要求對考場及考試設施、考試系統進行檢查;(三)指導監督社會化考場落實

9、上級公安機關對規范駕駛人考試提出的有關工作要求;(四)制定和落實社會化考場管理服務監督和評價機制,定期對社會化考場管理服務、運維保障、考生滿意度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考核評價結果。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無償使用社會考場,不得參與或變相參與社會化考場經營活動。第二十一條 社會化考場應當做好考場、考試設施、考試系統等維護保養工作,確保運行正常。同時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考場秩序管理、硬件設備維護等輔助性管理工作。第五章 責任追究第二十二條 已投入使用的社會化考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場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暫停考試業務,提出整

10、改要求,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拒不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解除合同,停止使用該考場組織考試:(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考場內存在作弊現象的;(二)考場管理不到位,考試秩序混亂的;(三)考試設施損壞維修不及時、考試車輛維護不及時,影響正常考試的;(四)將考試系統或考試車輛用于考試以外用途的;(六)以承諾包考試合格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對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七)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對考場軟硬件設施等進行升級維護的;(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查不合格的。第二十三條 已投入使用的社會化考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場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解除合同,停止使用該考場組織考試:(一)組織、協助考試作弊的;(二)違規進入考試系統,篡改、偽造考試數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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