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警院刑事訴訟法法考輔導講義第17章 死刑復核程序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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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7章死刑復核程序第一節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和意義一、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與特點死刑復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我國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為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強調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因此,除在實體法中規定了死刑不適用于未成年人、懷孕婦女等限制性要求外,還在程序法中對判處死刑的案件規定了一項特別的審查核準程序死刑復核程序。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死刑復核程序的任務是,由享有復核權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的死刑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

2、進行全面審查,依法作出是否核準死刑的決定。因此,對死刑案件進行復核時,必須完成兩項任務:一是查明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據以定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罪名是否準確,量刑(死刑、死緩)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核準死刑的決定并制作相應的司法文書,以核準正確的死刑判決、裁定,糾正不適當或錯誤的死刑判決、裁定。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訴案件),大致經過立案、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執行程序,這是普通程序。此外,對于判處死刑的案件,還要經過專門的復核核準程序;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當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以通過

3、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糾正,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尤以其獨特的審判對象和核準權的專屬性等特征既區別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具體而言具有以下特點:1審理對象特定。這一程序只適用于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沒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無需經過這一程序。這種審理對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復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審判程序一審和二審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種特殊審判程序審判監督程序。2死刑復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終審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后,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外,還必須經過死刑復核程序。只有

4、經過復核并核準的死刑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從這一意義上說,死刑復核程序是兩審終審制的一種例外。3所處的訴訟階段特殊。死刑復核程序的進行一般是在死刑判決作出之后,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行之前。相比較而言,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理時間是在起訴之后,二審判決之前;審判監督程序則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4核準權具有專屬性。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進行死刑復核的機關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而其他審判程序與此不同:一審案件任何級別的法院均可審判;二審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再審案件原審以及原審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5程序啟動上具有自動性。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啟動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只

5、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第一審程序;只有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或者被告人、自訴人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二審程序。而死刑復核程序的啟動既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抗訴,也不需要當事人提起自訴或上訴,只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者一審后經過法定的上訴期或抗訴期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自動將案件報送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6報請復核方式特殊。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報請復核應當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逐級上報,不得越級報核。而審判監督程序可以越級申訴。二、死刑復核程序的意義死刑復核程序是一道十分重要的審判程序。這一程序的設置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適用死刑

6、一貫堅持的嚴肅與謹慎、慎殺與少殺的方針政策,對于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適用死刑,堅持少殺,防止錯殺,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的長治久安均有重要意義。具體表現在:1死刑復核程序有利于保證死刑適用的正確性。人的認識有一個循環往復,螺旋上升的過程,只有經過多次不斷的檢驗,才能使認識逐漸接近客觀實際。訴訟認識也是如此,只有經過從偵查到起訴、審判,從一審到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等多次反復,才能使公安司法人員的認識逐漸接近案件的客觀事實,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冤假錯案。死刑案件通常更加復雜,往往更需要經過多次檢驗。不僅如此,人死不可復生,死刑一旦被執行就無法補救,因而更必須保汪死刑判決

7、的正確無誤。死刑復核程序的設置使死刑案件在一審和二審程序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一道檢驗和保障機制,這對于保證死刑的正確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2死刑復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適用,實現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嚴肅謹慎、少殺慎殺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在刑事訴訟法中特別設立死刑復核程序,正是貫徹這一方針的具體體現。通過死刑復核,對那些適用死刑不當的判決、裁定,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分別作出不同的處理:對純屬無罪或因證據不足應判無罪的人,糾正冤案,立即釋放,恢復其自由;對那些雖然有罪,但不應判處死刑的罪犯,可根據不同情況依法改判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罰。這樣做,不僅有利于防止無辜錯殺和死刑

8、濫用,避免給國家、公民造成重大損失,而且還可以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因此,死刑復核程序是堅持少殺、慎殺和防止濫殺的可靠保證。3死刑復核程序還是嚴格死刑規格、統一執法尺度的關鍵程序。由于死刑(死緩)判決的核準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行使的,這有利于從訴訟程序上保證死刑執法尺度的統一,防止地區之間寬嚴不一。而且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及時發現死刑適用中可能出現的偏差和錯誤,及時糾正錯誤的死刑裁判,并在此基礎上總結審判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指導和督促下級人民法院提高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確保死刑在全國和全省(市、自治區)范圍內的統一正確適用。第二節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一、死刑案件的

9、核準權死刑核準權是死刑復核程序中最核心的問題,關系到設立這一程序的根本目的能否得以實現,關系到死刑復核程序能否真正發揮防止錯殺無辜和罰不當罪的作用。新中國成立以來,死刑核準權經歷了一個復雜的變化的過程。在新中國成立初期,雖然系統的司法體制尚未完全建立,但國家有關部門仍規定,死刑案件必須經核準才能執行。死刑核準權由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工行使。1957年7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經討論決定: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核準。從而在新中國成立后第一次將死刑案件的核準權全部收歸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死緩案件的核準權作出規定:凡是由高級人

10、民法院判處或者審核的死刑緩期執行案件,一律不再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從而第一次確立了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的核準權由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別行使的做法。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后,死刑復核程序與其他法律制度一樣受到沖擊,死刑核準權被下放給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1979年7月1日,新中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正式頒布。該法第144條要求,死刑立即執行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但這一規定實施不到兩個月,國家有關部門就不斷作出例外規定:第一次是1980年2月12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建議,同意在1980年內對現行的殺人、強奸、搶劫、放火等犯有嚴重罪行

11、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第二次是1981年6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關于死刑案件核準權問題的決定,規定在19811983年之問,對犯有殺人、搶劫、強奸、爆炸、投毒、決水和破壞交通、電力等設備的罪行,由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死刑的,或者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訴、經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以及由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的,都不必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第三次是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將該法第13條修改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

12、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殺人、搶劫、強奸、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案件的核準,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3年9月7日發布了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規定:在當前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期問,為了及時嚴懲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的罪大惡極的刑事犯罪分子,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案件以外,各地對反革命案件和貪污等嚴重經濟犯罪案件判處死刑的,仍應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同意后,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殺人、搶劫、強奸、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

13、授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第四次是19911997年之間,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的形式分別授予云南、廣東、廣西、甘肅、四川和貴州高級人民法院對毒品犯罪判處死刑案件(本院判決的和涉外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外)的核準權。第五次是1997年。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和1997年修改的刑法都要求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核準權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但在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出通知,規定:除本院判處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對刑法分則第1章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第3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8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判處死刑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二審或復

14、核同意后,仍應報本院核準。對刑法分則第2章、第4章、第5章、第6章(毒品犯罪除外)、第7章、第10章規定的犯罪,判處死刑的案件(本院判決的和涉外的除外)的核準權,本院依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3條的規定,仍授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但涉港澳臺地區死刑案件在一審宣判前仍需報本院內核。對于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已獲得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行使部分案件核準權外,其他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在二審或復核同意后,仍應報本院核準。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核準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在必要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將其授予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簡稱“下放“。這既體現了國家對適用死刑的

15、嚴肅慎重,又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對于依法從重從快打擊最嚴重的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有一定的意義。但這一做法也存在不少問題:一是下放的時間太長。自1980年2月12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一次批準下放以來,死刑案件的核準權就從來沒有收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自此從未完整地行使過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核準權。二是下放的范圍太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6日發布的通知的規定,絕大多數死刑案件的核準權都被授予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在全部死刑案件中只占少數。三是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的核準程序名存

16、實亡。由于高級人民法院通常是死刑案件的二審法院,因而司法實踐中高級人民法院通常將二審程序與死刑復核程序合二為一,在作出二審裁定后,直接在裁定書上標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規定,本裁定即為核準死刑的裁定“,而不再進行死刑復核,導致死刑復核程序實際上被取消,這種狀況不利于確保死刑的正確適用和防止錯殺。在理論界的大力呼吁下,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將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3條規定的“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

17、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修改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庇捎跊Q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因而這意味著自2007年1月1日,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核準權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為了貫徹決定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發布了關于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規定:(1)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原第13條的規定發布的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廢止。(2)自2007年1月1日

18、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判處和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3)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已經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根據刑事訴訟法、六機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應當遵循以下要求: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依法作出裁定后,再報請最高人民

19、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提審后所作的改判是終審裁判,其中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不需經過復核程序。2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經第二審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依不同情形直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高級人民法院所作的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即為終審判決,不需再經復核程序。3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報請復核的材料及要求中級

20、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一案一報。報送的材料應當包括:報請復核報告、死刑案件綜合報告和判決書各15份以及全部訴訟案卷和證據;共同犯罪的案件,應當報送全部訴訟案卷和證據。具體內容如下:1報請復核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案由;(2)簡要案情(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后果等);(3)審理過程;(4)判決結果。2死刑案件綜合報告包括下列內容:(1)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簡歷以及拘留、逮捕、起訴的時間和現在被羈押的處所;(2)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包括犯罪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從輕、從重處罰等情節,認定犯罪的證據和定罪量刑的法

21、律依據;(3)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如被告人雖無前科但有劣跡等。3訴訟案卷和證據,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拘留證、逮捕證、搜查證的復印件;(2)扣押贓款、贓物和其他在案物證的清單;(3)起訴意見書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終結報告;(4)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5)案件審查報告、法庭審查筆錄、合議庭評議筆錄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筆錄;(6)上訴狀、抗訴狀;(7)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和宣判筆錄、送達回證;(8)能夠證明案件具體情況并經過查證屬實的各種肯定的和否定的證據,包括物證或者物證照片、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以及勘驗檢查筆錄等。四、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

22、的復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復核死刑案件一般要進行以下活動:1提審被告人。提審被告人是死刑復核程序的重要環節。提審被告人不僅有利于使其得到最后辯解的機會,而且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發現和糾正錯判,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因此,提審被告人是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或核準死刑案件的必經程序。2審查核實案卷材料,簡稱為“閱卷”。閱卷是非常重要的復核方式,通過全面審查案卷,可以發現原判認定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定性是否準確,法律手續是否完備,對被告人判處死刑是否正確,以便結合提審被告人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處理。審閱案卷應當全面審查以下內容:(1)被告人的年

23、齡,有無責任能力,是否正在懷孕的婦女;(2)原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3)犯罪情節、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5)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6)其他應當審查的情況。3制作復核審理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對報請復核的死刑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后,合議庭應當進行評議并寫出復核審理報告。復核審理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2)被告人和被害人簡況;(3)案件的偵破情況;(4)原判決要點和控辯雙方意見;(5)對事實和證據復核后的分析和認定;(6)合議庭評議意見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4、意見;(7)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五、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復核后的處理為了保證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復核的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發布了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復核后的處理作了以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應當作出核準的裁定、判決,或者作出不予核準的裁定。1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訴訟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準。原判判處被告人死刑并無不當,但具體認定的某一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不完全準確、規范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1)原判認

25、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3)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2數罪并罰案件,一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一案中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

26、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3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的,根據案件具體情形可以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復核程序審理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發回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提審或者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4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須通過開庭審理查清事實、核實證據的,或者必須通過開庭審理糾正原審程序違法的,應當開庭審理。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除因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被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外,對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都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時,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但不影響對其他被告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執行;發現其他被告人已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時,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第三節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根據這一規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核準權由高級人民法院統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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