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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6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一、修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原因 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是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近年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一是2003年、2008年國務院進行了兩次機構改革,有關部門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發生了變化。 二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暴

2、露出一些薄弱環節,如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發生事故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問題較為突出等。 三是執法實踐中反映出現行條例的一些制度不夠完善,如對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機關規定不夠明確,對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與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適應等。這次對條例進行修改,就是為了適應這些新情況新問題,更加有效地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二、條例發生的變化 1、 由原74條增加到102條。 2、明確了部門職責 一是把現行條例中提到的“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統一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二是把現行條例關于經濟貿易管

3、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的規定,修改為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三是明確規定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二、條例發生的變化 3、新條例突出四項備案制度(企業責任)、五項名單公告制度(政府責任)、七項其他法律規章(企業責任、政府責任)、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企業責任、政府責任)。三、四項備案制度 備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報送有關機關備案,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有關機關應當予以登記的法律性要求。 1、1.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備案(縣級

4、安全監管部門或港口行政部門)(條例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三、四項備案制度 2.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備案(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或港口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條例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

5、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三、四項備案制度 3.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情況備案(縣級公安機關)(條例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三、四項備案制度 4.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市級安全監管部門)(條例第七十條)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四、六項名單公告制度四、六項名單公告制度 1.危險化學品目錄(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6、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確定)(條例第三條)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四、六項名單公告制度四、六項名單公告制度 2.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條例第六條) 第六條(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

7、,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四、六項名單公告制度四、六項名單公告制度 3.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條例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四、六項名

8、單公告制度四、六項名單公告制度 4.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條例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四、六項名單公告制度四、六項名單公告制度 5.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9、規定)(條例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四、六項名單公告制度四、六項名單公告制度 6.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條例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

10、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五、七項其他法律規章五、七項其他法律規章 為了更好的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適應,同時也避免法規條文的臃腫,在條例中共涉及7個已經發布的法律法規。五、七項其他法律規章五、七項其他法律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第三十三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九十二條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

11、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處罰。五、七項其他法律規章五、七項其他法律規章 2.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2號),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五、七項其他法律規章五、七項其他法律規章 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0號),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五、七項其他法律

12、規章五、七項其他法律規章 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0號),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五、七項其他法律規章五、七項其他法律規章 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13、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五、七項其他法律規章五、七項其他法律規章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一)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水路運輸企業未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二)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并經其同意的;(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

14、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五、七項其他法律規章五、七項其他法律規章 6.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1號),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條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五、七項其他法律規章五、七項其他法律規章 7.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

15、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條例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六、十五項審查、審批

16、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 2.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制度(條例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 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制度(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

17、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 4.危險化學品禁止與限制制度(條例第五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條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

18、審查、審批制度 4.危險化學品禁止與限制制度(條例第五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四條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 4.危險化學品禁止與限制制度(條例第五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 第五

19、十八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5.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與論證制度(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

20、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 6.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安全警示制度(條例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 7.人員培訓考核與持證上崗制度(條例第四條)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

21、、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 8.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準購、準運制度(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條) 第三十八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

22、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 條例第三十九條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條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 9.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的資質認定制度(條例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

23、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 10.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條例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六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一)分類和標簽信息;(二)物理、化學性質;(三)主要用途;(四)危險特性;(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

24、查、審批制度 11.危險化學品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條例第九十八條) 第九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 12.危險化學品環境釋放信息報告制度(條例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 13.化學品危險性鑒定制度(條例第一百條) 第一百條化學品的危

25、險特性尚未確定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對該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需要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 14.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制度(條例第七十三條) 第七十三條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 15.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

26、、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 15.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 15.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六條第

27、七十六條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 15.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28、的規定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 15.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機

29、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 15.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十條第八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

30、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15.法律責任追究制度第八十二條

31、第八十二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15.法律責任追究制度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六條有

32、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二)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15.法律責任追究制度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

33、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制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五)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15.法律責任追究制度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

34、)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15.法律責任追究制度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二)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六、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15.法律責任追究制度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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