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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同編號: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的分析甲方:乙方:20年 月曰2004年3月的一天,李某到某商業銀行存款時將一張銀行借記卡和人民幣現金50000元一并交與銀行工作人員,要求將 50000元存入該卡內。銀行工作人員在將錢存入該卡后,把借記卡及存單交還李某。這時李某才發現該借記卡并非自己所有。經查證該卡卡主為王某,但王某在銀行辦卡時只登記有姓名,其余信息無法查證。李某在要求銀行將存入的50000元退還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銀行返還50000元,并提出追加王某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盡管經法院多次主持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但本案所隱含的法律問題卻值得探討。在案件審理的過程

2、中,有三種截然不同的處理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在銀行存款過程中對存款對象確實出現了重大誤解,造成了較大的損失,在發現后李某及時向銀行提出了退款,因此應判令銀行退還誤存的款項。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與銀行之間的服務合同并不存在重大誤解,李某只是對將款項存入王某賬戶的行為產生了重大誤解,故銀行不具有返還義務,王某雖然身份不能明確,但可以將其以虛擬人的形式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查明事實后可以判決由王某返還。第三種意見認為,李某與銀行之間的合同即使存在重大誤解,但合同履行后,銀行作為該款項的保管人而非所有人,對該款項不享有所有權從而也就不享有處分權,不能承擔返還義務。該筆存款的戶主王某身份不明乂無法作

3、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故只能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為進一步厘活案件的相關法律問題,下面筆者嘗試從兩個方面對此案進行分析。分析一、關丁李某與銀行之間是否存在重大誤解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敝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倍鴮Χ”景钢欣钅撑c銀行之間是否存在重大誤解,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衡量:1、李某是否對合同的性質存

4、在誤解?當事人針對同一物訂立合同,但對合同標的物本質或性質認識錯誤,可以構成重大誤解。比如將出租誤認為出賣,將出借誤認為贈與等。在對合同性質產生誤解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發生重大變化,而且產生此種誤解也完全違背了當事人在訂約時所追求的目的,因此應作為重大誤解。本案中李某對其到銀行存款的行為及銀行為其提供服務的內容是明確活楚的,追求的目的也是在銀行幫助下存款,并未將存款行為理解為其他任何的民事行為,所以李某對合同 的性質不存在誤解。2、 李某是否對當事人身份產生了誤解?對對方當事人身份產生誤解,主要發生在一些基丁當事人的信任關系和注重相對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例如在加工承攬、委托等合同中都

5、十分 注重相對人的技能、信用、資歷、身份等情況,當事人的身份對丁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具有重要意義。如果對對方當事人產生誤解,則應構成重大誤解。本案中服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分別為李某和銀行,李某將存款交由銀行工作人員要求存款時應當明確的知道為自己服務的是銀行,也只有銀行才具有幫助李某完成該服務合同的技能和資格,所以李某對合同對方當事 人的身份也未產生誤解。3、 李某是否對標的物產生誤解?對標的物的誤解,包括對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等誤解: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如誤把柴油發電機當作汽油發電機購買,將工業灑精當作食用灑精購買等。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會使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誤解者遭受重大損失,當屆重大誤

6、解。(2) 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如將 90號的水泥當作130號的水泥購買,將黃金手飾當作黃銅手 飾出賣等。倘若標的物的質量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訂約目的或重大利益,則產生誤解時,必使誤解者的訂約目的不能實現或者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故應作為重大誤解對待。非此情況,則應認為一般誤解。(3) 對標的物規格的誤解,如誤把50噸的起重機當作100噸的起重機等。這種誤解也可以視為對標的物品種、質量的誤解,在給誤解人造成較大損失時,構成重大誤解。(4) 對標的物的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內容的誤解,會給誤解者造成重大損失時,也構成重大誤解。本案中李某與銀行服務合同的標的物是50000元人民幣,從李某攜

7、款到銀行,將錢交給銀行工作人員要求存入50000元人民幣,再到銀行工作人員活點,并按李某要求存入的過程中,該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所存的是50000元人民幣這一事實都是活楚的,未發生任何的爭議。李某對這50000元人民幣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等均不存在錯誤認識。4、如果本案依李某請求,按重大誤解撤銷了存款行為,就應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1條“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的規定,由銀行返還李某50000元,并由有過錯方賠償損失。問題的關鍵出現了,銀行能返還取得的50000元嗎?答案是不能。因為李某的存款

8、所有權并非由銀行取得,而是由卡主取得。銀行沒有得到存款所有權,當然就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質量、規格綜上所述,李某在其與銀行之間的服務合同中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和數量等均不存在錯誤認識,并不構成重大誤解,銀行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過錯,故李某不能要求銀行返還50000元。二、關丁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本案其實存在兩個民事行為, 一個是李某與銀行之間的服務合同,另一個是李某將存款存入 王某賬戶的行為。李某在后一個民事行為中,本意是將錢存入自己的賬戶,但因將借記卡拿錯,使得對該民事行為的對方當事人產生了錯誤認識,將錢存入王某賬戶的后果完全與李某存款行為的目的相悖,并且使李某承受了很大的損失,應當屆丁重大誤解。如果認定重大誤解,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重大誤解的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所謂變更,是指當事人之間通過協商改變合同的某些內容。撤銷則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行為歸丁消滅。撤銷后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幾種:簽合同的注意事項如下(使用時請刪除):一、在簽訂合同以前,經營者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真實身份和履約能力。二、審查合同公章與簽字人的身份,確保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對方公章為法人的分支機構公章或內設機構,應要求其提供所屆法人機構的授權書。對方在合同上簽公章,并不能保證合同是有效的,還必須保證合同的簽字人是對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人授權的經辦人。三、簽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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