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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伙協議書范本合伙協議書范本 合伙協議書范本 第一條 合伙宗旨:_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_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 第四條 合伙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共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合伙因下列情
2、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甲:_,身份證號:_ 乙:_,身份證號:_ 丙:_,身份證號:_ 甲乙丙三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作投資經營沙場項目,總投資為30萬元,甲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 15 萬元,乙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 10 萬元,丙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 5 萬元。 第二條 在合伙期間合伙人出資的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3、。 第三條 雙方共同經營,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承擔。 第四條 沙場固定資產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銷售凈利潤的甲方 60 %比例分配、乙方 20 %的比例分配、丙方 20 %的比例分配。 第五條 項目投資中挖沙設備由甲方完全負責投入;設備的日常維修與設備零件更換費用也完全由甲方完全負責;乙,丙方屆不負責,也不從沙場收益中支出。 第六條 每月沙場總銷售利潤的百分之十做固定投入,每月月底按股份比例分紅。 第七條 每月沙場總銷售利潤進行分配或再投資,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決定權按出資比例多少來界定。 第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
4、,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已,丙方負責沙場的管理及日常事務。經營期間甲,乙,丙三方均有權了解沙場的賬務及經營情況。 第十條 由于乙、丙方為全職經營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資; 甲方有其它違約行為。 五、 違約責任 六、 本協議條款貨幣形式均為人民幣。 七、聘用期滿,雙方有意簽訂續聘協議,具體條件由雙方另行商議,格式可采用本協議。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滿解聘,聘用工資付清、相關證明文件返還乙方后失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同等效力。未盡事宜,雙方再協商解決。 十、爭議解決辦法:原則上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裁決。 如有知識產權
5、等糾紛,由回答者本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于2016年,由藍天出版社出版。于2016年,由藍天出版社出版。 簡介 概述 范本一 相關法律 退伙協議 范本2 作者: 胡占國 出版社:藍天出版社;第1版() 紙張: 膠版紙 平裝: 592頁 開本: 32 字數: 703000 isbn: 9787801585305 asin: b002c1accg 條形碼:9787801585305本書根據合同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發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和參考文本編寫,向廣大企業(公司)介紹了經濟活動中經常發生的投資、開發、合伙協議合同,人事管理協議合同,經營、銷售(買賣)協議合同,生產、加工、維修協
6、議合同,財務、借款、擔保、抵押協議合同,租賃、融資租賃協議合同,委托、代理、中介協議合同,技術開發、轉讓、專利協議合同,房地產開發、銷售、物業管理、裝修協議合同,文化、藝術、圖書出版協議合同,運輸、保管、倉儲協議合同,贈與、保險、訴訟代理協議合同,涉外貿易合作協議合同,以及其他事務常用協議合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 第二條 全體合伙人應自覺遵守本協議,違約者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第三條 合伙目的:為了,成立本合伙企業。 第四條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及方
7、式: 第三章 合伙企業名稱和住址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合伙企業住址(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址 第七條 合伙企業合伙人共 人。 姓 名 住 址 身 證 證 號 碼 第五章 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交付出資的期限 第八條 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如下: 合伙人姓名 出資方式 數額 評估作價(元人民幣) 評估方式 第九條 合伙人應在 年 月 日前交付出資。 第十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第六章 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
8、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條 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十五條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
9、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他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議事方式為: 第十八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的表決方式如下: 第十九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由下列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第二十條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每 個月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一次,報告內容包括: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
10、十一條 不參加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薄。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可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
11、伙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非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八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及債權債務 第二十七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利潤的分配比例如下: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虧損的承擔比例如下: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每 月結算一次,對前一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
12、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根據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協商確定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以合伙企業全部財產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第二十八條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自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第三十三條 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形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個
13、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對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九章 入伙及退伙 第三十五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六條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下時,合伙
14、人可以退伙: (一) 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 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四) 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九條 合伙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起,即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合法繼承人不愿意成為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 合伙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時由監護人代行其權利。 第四十三條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
15、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財產關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四十四條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四十五條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二十四條的約定分擔虧損。 第十章 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第四十七條 合伙企業經營期限 年。 第四十八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 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 (
16、二) 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 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員; (五) 合伙協議約定的合法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九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 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
17、和財產清單; (二)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三) 清繳所欠稅款; (四) 清理債權、債務; (五) 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 代表合伙企業參與民事訴訟。 第五十一條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 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 合伙企業所欠稅款;根據2016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
18、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同立退伙契約人x x x簡稱甲方x x x、x x x等簡稱乙方,茲為就雙方于x x x x年x月x日經訂立合伙契約所合伙經營事業,因合伙人x x x意欲他遷另圖事業,聲明退伙并經合伙人全體的同意議定退伙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合伙經營的鋪號(x x行)(設x x x x處所)(商業登記證x x字批x x號營業登記證xx字第x x號)茲經甲乙雙方協議同意以x x x x年x月x日甲方為退伙,而脫離合伙關系是實。 第二條 自甲方退伙后
19、即自x x x x年x月x日起關于xx行應歸乙方共同所有,繼續經營爾后該行所生的債權債務及應課稅捐,并其經營有關一切事項均歸乙方負責與甲方無干。 第三條 在合伙中對外所有債權與債務,并行之諸設備概歸乙方享受及負擔支理。 第四條 合伙截至x x x x年x月x日為止的收支決算業經甲乙雙方會算完畢,而甲乙雙方均確認兩方之間就合伙決算并無互負債務,日后任何一方均不得為任何主張,或請求雙方確諾決無異議。 第五條 在合伙期間內,應繳的一切稅捐及任何公課負擔概歸甲方負責繳清。 本契約一式三份,退伙人各執一份為憑。 退伙人(甲方):x x x 住址: 身份證號碼: 退伙人(乙方):x x x 住址: 身份證
20、號碼: x x x x年x月x日訂立協議各合伙人: 姓 名_,性 別_,年 齡_, 住 址 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_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_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 第四條 合伙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共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姓名)以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
21、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
22、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
23、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未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
24、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適用于規模小的合伙企業。) (二)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伙債務; 5. _。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伙人享有
25、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
26、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27、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
28、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
29、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于2016年,由藍天出版社出版。 相關法律 根據2016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
30、業法,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退伙協議 同立退伙契約人x x x簡稱甲方x x x、x x x等簡稱乙方,茲為就雙方于x x x x年x月x日經訂立合伙契約所合伙經營事業,因合伙人x x x意欲他遷另圖事業,聲明退伙并經合伙人全體的同意議定退伙契約條件如下:第一條 甲乙雙方合伙經營的鋪號(
31、x x行)(設x x x x處所)(商業登記證x x字批x x號營業登記證xx字第x x號)茲經甲乙雙方協議同意以x x x x年x月x日甲方為退伙,而脫離合伙關系是實。第二條 自甲方退伙后即自x x x x年x月x日起關于xx行應歸乙方共同所有,繼續經營爾后該行所生的債權債務及應課稅捐,并其經營有關一切事項均歸乙方負責與甲方無干。第三條 在合伙中對外所有債權與債務,并行之諸設備概歸乙方享受及負擔支理。第四條 合伙截至x x x x年x月x日為止的收支決算業經甲乙雙方會算完畢,而甲乙雙方均確認兩方之間就合伙決算并無互負債務,日后任何一方均不得為任何主張,或請求雙方確諾決無異議。第五條 在合伙期
32、間內,應繳的一切稅捐及任何公課負擔概歸甲方負責繳清。本契約一式三份,退伙人各執一份為憑。退伙人(甲方):x x x 住址:身份證號碼:退伙人(乙方):x x x 住址:身份證號碼:x x x x年x月x日 范本介紹 范本一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第二條 全體合伙人應自覺遵守本協議,違約者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第二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第三條 合伙目的:為了,成立本合伙企業。第四條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及方式:第三章 合伙企業名稱和住址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第六條 合伙企業住址(主要經營
33、場所的地點):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址第七條 合伙企業合伙人共 人。姓 名 住 址 身 證 證 號 碼第五章 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交付出資的期限第八條 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如下:合伙人姓名 出資方式 數額 評估作價(元人民幣) 評估方式第九條 合伙人應在 年 月日前交付出資。第十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第六章 合伙企業的財產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
34、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十四條 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第十五條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第十六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
35、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他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章 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議事方式為:第十八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的表決方式如下:第十九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由下列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第二十條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每 個月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一次,報告內容包括: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第二十一條 不參加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
36、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薄。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可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第二十五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一)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二)改變合伙企業名稱(三)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六)聘任合伙人
37、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七)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非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第八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及債權債務第二十七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利潤的分配比例如下: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虧損的承擔比例如下: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每 月結算一次,對前一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根據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協商確定并記錄在案。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
38、限連帶責任。第三十一條 以合伙企業全部財產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第二十八條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自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第三十二條 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第三十三條 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形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對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
39、有優先受讓的權利。第九章 入伙及退伙第三十五條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第三十六條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十七條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下時,合伙人可以退伙:(一) 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二)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三) 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四) 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第三十八條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
40、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三十九條 合伙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起,即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合法繼承人不愿意成為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合伙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時由監護人代行其權利。第四十三條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財產關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第四十四條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
41、可以退還實物。第四十五條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四十六條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二十四條的約定分擔虧損。第十章 合伙企業解散、清算第四十七條合伙企業經營期限 年。第四十八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一) 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二) 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 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四)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員;(五) 合伙協議約定的合法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七)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第四十九條 合
42、伙企業解散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五十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一) 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三) 清繳所欠稅款;(四) 清理債權、債務;(五) 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六) 代表合伙企業參與民事訴訟。第五十一條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一) 合伙企業所欠招用
43、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 合伙企業所欠稅款; 范本二 訂立協議各合伙人:姓 名_,性 別_,年 齡_,住 址 _。(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第一條 合伙宗旨:_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_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第四條 合伙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共_年。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一)合伙人_(姓名)以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齊。(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第六條
44、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一)盈余分配:以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特別提示: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一)入伙。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2. 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
45、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退伙。1. 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2. 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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