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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框架目錄 1 概述 1.1 目的 1.2 指導思想 1.3 原則 1.4 適用范圍 1.5 釋義及修訂 1.6 定義 2 財務管理組織及崗位設置 2.1 財務管理及會計組織結構圖 集 團 總 經 理財 務 部 總 經 理財 務 分 析主 管財 務 管 理主 管預 算 控 制主 管資 金 管 理主 管融 資 主 管資 金 資 本主 管出 納 主 管稅 務 保 險主 管會 計 核 算主 管會 計 審 核主 管會 計 管 理主 管財 務 報 表主 管資 產 主 管2.2 部門職能 財務會計機構職能 財務戰略規劃職能 負責與其他相關部門一起研究、策劃集團公司的財務戰略規劃,包括:中長期籌資策略、多元化投資戰略、稅務規劃等;負責和投資部門一起規劃集團公司資本運作方案;負責制定集團公司會計核算制度與程序、財務管理制度與財務規范;負責制訂集團公司財務指標。 資金管理職 能 負責管理資金的來源、運用以及分配,重點強調現金頭寸的管理,控制公司資金的 流動性風險管理,同時也保證資金的盈利性與風險的權衡。 財務預算、計劃與分析職能 協調并組織集團公司各部門年度預算或相關預測的編制,并在其他部門的預算或相關預測的基礎上編制年度或預測。參與評議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大修理預算。參與公司融資、投! 資計劃的編制工作。定期、不定期撰寫財務分析報告向董事會和總經理報告公司經營情況、預算指標完成情況及財務預警;對公司財務及經營提出建議;對公司融資、投資、利潤分配和股利分配提供財務意見。對預算完成情況 進行監督、分析、匯報。 會計核算、報告與財務信息披露職能 負責集團公司會計核算業務,包括保持會計記錄、準備對外報送的會計報表、合并會計報表及相關的內部管理報表;負責收集財務信息,編制對外報送的財務信息披露。 財務監督與考核職能 按會計監督工作規范的要求進行會計監督管理。參與審核集團公司重大經濟合同的訂立,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財務監督。對集團公司費用預算、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大修理及收支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公司財務部 下司 會計機構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資產管理職能 為保證公司實物資產的安全與完整,負責制訂或參 與協助相關部門共同制訂公司固定資產、備品配件相關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大修理預算制度、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工程審核制度、設備及工程驗收制度、設備內部調撥制度、固定資產報廢與處置、設備維護保養制度、備品配件預算制度、備品配件盤點制度、安全庫存量制度、備品配件驗收入庫制度、備品配件庫齡分析制度等。 其他綜合管理職能 負責提交并執行董事會利潤分配和股利分配方案; 負責會計檔案的管理工作; 負責保管有價證券;負責保管財務公章; 組織、協調公司各項外部檢查和審計工作,包括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中期會計報表審閱、年度外匯年檢等; 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和社會購買力的報批手續; 負責建立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對委派財務主管人員提名和考核,提出聘任、調動和解聘建議; 負責公司的稅務相關工作,如稅務申報、與稅務局聯系等。 2.3 財務部崗位職權 2.3.1.財務部總經理 崗位使命 組織并負責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預算管理、會計管理及內部審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集團公司績效管理、投資管理、預算管理等重要經營問題的研究、分析、論證。 主要崗位職責 ! 參加總經理辦公會,參與集團公司重大決策; 領導制訂集團公司財務管理、預算管理、內部審計監督及會 計核算制度,并監督各項制度的執行; 組織集團公司的會計核算、內部審計、財務預算的編制和財務報表的匯總、審核;確保財務信息的準確、及時; 進行稅務規劃,審核制定公司內部的稅務安排使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減少公司稅收負擔; 組織對集團公司財務指標進行分析與評估,為公司的相關決策提供支持,并為規劃、績效考核等工作的進行提供事實依據; 組織集團公司對外投資的財務可行性研究及收益分析; 組織制定集團公司資金運作與調配流程與規范,制定融、籌資方案并監督執行; 組織集團公司內部收費價格的調研、制定工作; 組織集團公司財務系 統的電算化發展規劃及管理工作; 對集團公司外匯申領,各類除社會保險外的其他保險進行審核; 與財政、稅務、銀行、審計等外部機構建立多樣的融資渠道,提高融資能力,確保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組織建立并保存集團公司財務檔案,并按公司及部門有關規定及時上繳檔案,以確保部門運行的有效和集團內知識、信息的共享; 制定和完善部門內部工作計劃、管理制度、業務流程、財務預算等,確保部門工作有序、高效、協調、規范; 負責下屬主管的業績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和實際工作表現實施溝通、培訓、獎懲和工作調整,幫助其進行職業生涯設計 ,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主要管理權限 對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中討論的事務具有建議權; 對集團本部財務人員和全資公司財務經理的人員招聘、辭退有主要建議權;考核、獎懲和晉升有決策權; 對集團公司財務、會計、審計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有審核權; 對部門內的工作計劃和預算有審核權; 對財務管理事務,有權要求集團本部相關人員和外派管理人員予以配合; 對集團公司一定金額以下的現金支出有審批權;一定金額以上的現金支出有審核權; 對集團下屬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股權融資、財務杠桿比例一定幅度以上變化有審批權。 2.3.2 財務分析主管 崗位使命 負責集團公司財務分析工作。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對集團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專門的分析測算,編寫財務狀況分析報告,上報季度、年度分析結果; 負責對集團公司的投資項目包括對外投資、對子公司(包括成員企業及參股公司)的投資及成員企業對外投資提供財務方面的分析意見,為制定集團公司投資規劃,新設、收購、合并、轉讓、撤銷子公司和投資項目以及子公司和投資項目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提供財務決策依據; 負責定期對成員企業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及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進! 行指導,提出建設性意見和方案; 對 集團公司投資項目進行評標,對建設項目驗收提出建議。 主要管理權限 對集團公司的財務分析報告有建議權; 各成員企業上報的財務分析報告有建議權; 在財務分析工作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人員給予配合。 2.3.3 財務管理主管 崗位使命 負責集團公司的財務分析、預算等財務管理工作,以支持集團公司重大決策和經營管理。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擬定、修改、完善集團公司財務分析、財務預算等財務管理制度等相關文件; 負責組織編制集團公司的財務預算,監督審核集團公司和二級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協助規劃發展部對成員企業、直屬單位進行經營績效 管理; 負責組織集團公司成本核算,并提出成本管理建議; 負責組織進行集團公司財務分析,為集團公司重大財務決策提供依據; 負責建立健全對子公司的財務分析制度,指導子公司進行財務分析工作,對財務分析中暴露的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和檢查,并將有關結論和意見向集團領導進行報告; 負責組織實施集團公司的價格、收費工作; 負責組織集團公司對外投資的財務可行性研究和財務收益分析。 主要管理權限 對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有建議權; 對集團公司的財務分析和財務預算有主要建議權; 對集團本部及各成員企業上報的財務分析有審核權; 對集 團本部及各成員企業上報的財務預算有審核權; 在財務分析、預算管理工作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人員給予配合。 2.3.4 預算控制主管 崗位使命 承辦集團公司的財務預算工作;參與集團公司內部收費價格的調研、定價。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擬定財務預算的規程及制度,對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提出建議; 負責集團公司財務預算編制、匯總; 負責監督、指導成員企業的預算編制工作; 負責對集團公司的財務預算落實和指標完成狀況進行跟蹤,評價和分析,進行專題調研和檢查,向集團高層領導和成員企業提出預警信息和調整建議; 負責集團公司成本核 算; 負責對集團公司內部收費價格進行調研、并對收費價格提出建議。 主要管理權限 對集團本部各部門和成員企業上報的預算有建議權; 在預算、收費價格工作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部門人員給予配合。 2.3.5 資金管理主管 崗位使命 ! 負責集團本部及全資子公司的資金調配、計劃制訂及資金運作。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解釋集團公司及成員企業費用、現金、報銷規定; 負責編制集團公司內部資金報表; 負責為集團公司及成員企業統一開立賬戶,并實施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和結算; 負責根據相關法規,代表集團公司做好對成員企業貸款發放、貸款本金、 利息的催收和回收以及貸款項目跟蹤工作;根據國家政策,經集團公司領導批準,辦理對成員企業的擔保以及項目跟蹤工作; 負責對各成員企業債務、擔保和抵押情況進行跟蹤、統計分析;對整個集團公司的債務、擔保和抵押情況進行匯總分析; 負責收集、研究國內外市場信息,對集團公司的資金調配、計劃制訂及資金運作提出建議; 負責具體實施集團公司資金運作方案; 負責通知收到各單位的賬款情況,答復各單位銀行賬務查詢 ; 負責執行國家及集團公司財會清算相關制度,管理集團公司資金清算日常工作和收付款業務的順利進行; 負責集團公司進行外匯申領 工作; 負責資金管理檔案的歸檔及文書處理。 主要管理權限 在工作職責范圍內,對集團本部資金管理的工作有建議權 在資金管理工作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人員給予配合 2.3.6 融資主管 崗位使命 負責集團公司債信維護工作,具體實施籌資方案。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具體實施融資及債信維護工作,收集、分析國內外金融市場主要籌資工具及各金融市場的情況,對集團公司融資方案的制定提出建議; 負責根據集團公司融資計劃,具體實施人民幣資金和外幣資金籌集,保證日常還本付息正常進行,維持公司的債信; 負責維持與境外投資者、評級機構和境外 監管部門的聯系,做好評級接待工作; 負責聯系國家計委、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并就重大變化對集團公司的影響提出建議; 負責融資業務檔案的歸檔及文書處理。 主要管理權限 對集團公司籌資方案有建議權; 在融資職責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人員給予工作配合。 2.3.7 資金資本主管 崗位使命 負責集團公司的資金及融資管理工作。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擬定集團公司有關融資、資金管理和現金管理的政策、制度等相關文件; 負責監督集團公司各成員企業及單位之間的資金劃轉和結算; ! 負責擬定資金運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以提高集團公司 資金周轉率; 負責研究和擬定資金清算業務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監督其認真落實執行,加強內部風險控制; 負責根據有關法規,對成員企業進行授信管理及債務監控; 負責了解國內外金融市場主要籌資工具及各金融市場的情況,通過比較不同方式、不同市場籌資的特點,根據公司資金需求,擬定集團公司融資方案; 負責指導成員企業關于外幣融資的方式、國家政策、公司政策,以及國家外匯其他政策的有關問題; 負責組織資金資本檔案的整理及歸檔工作。 主要管理權限 在工作職責范圍內,對集團本部及全資子公司資金資本的管理工作有主要建議權; 在 融資、資金管理工作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人員給予配合。 2.3.8 出納主管 崗位使命 承辦集團本部日常報銷,存取款等業務。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審核及辦理對外收、付款業務,及時催收各種欠款; 負責填制日常業務、銀行進賬單及存款日報表; 負責登記日常業務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核對賬單,編制銀行調節表; 負責集團本部日常報銷業務; 負責數據備份和磁盤清理。 主要管理權限 在工作職責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部門人員給予配合; 在工作職責范圍內,對不符合規定的單據,有權拒絕辦理。 2.3.9 稅務保險主管 崗位使命 負責集 團公司稅務、保險賬務及報表工作。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擬定集團公司稅務管理制度; 負責實施集團公司本部各種稅金的計算、繳納、清理、稅收返還等業務; 協助國家財政、稅務及其他機構對集團公司及成員企業會計、稅收工作的檢查; 負責向有關部門、單位報送稅務相關文件資料以及整理、歸檔; 負責對各類(除社會保險外)保險進行核查、辦理相關程序; 負責對成員企業人員進行稅務業務培訓、技能提高等指導性工作。 主要管理權限 在工作職責范圍內,對集團本部及全資公司稅務保險工作有建議權; 在稅務保險工作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人員給予配 合。 2.3.10 會計核算主管 崗位使命 負責集團公司的會計工作。 主要崗位職責 ! 負責擬定、完善集團公司會計核算制度; 負責設置集團公司及成員企業會計科目; 負責集團本部報銷單據的制單及賬務處理; 負責會計核算檔案的整理、移交,和歸檔管理工作; 負責集團本部工資的計算,對集團本部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養老保險金等進行核對收繳; 負責對成員企業人員核算業務培訓、技能提高等指導性工作。 主要管理權限 在會計核算工作職責范圍內,對集團本部及成員企業工作有建議權; 在其職責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人員給予配合。 2.3.11 會計審核主管 崗位使命 負責公司會計審核工作,加強會計風險控制及管理。 主要崗位職責 參與集團本部和全資子公司的會計制度制定、修改、并貫徹執行; 負責審核憑證、登記總賬的具體工作; 負責聯系中介機構對集團公司進行會計咨詢,決算審計; 負責對集團本部按月進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會計報表的稽核; 負責對集團本部財務核算進行審核,保證會計明細賬記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負責對集團本部財務報表進行審核,確保公司業務往來賬、投資收益分配等財務信息明晰、準確、完整; 負責對全資子公司會計審核業務進行指導。 主要管理 權限 對集團公司會計核算、會計報表等工作具有建議權 在會計審核業務范圍內,有權要求集團相關人員予以配合 2.3.12 會計管理主管 崗位使命 負責集團公司會計、稅務管理工作 :確保會計制度的完善與執行。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組織擬定集團公司會計及稅務管理制度; 負責組織編制、審核集團公司會計報表,全面、準確地披露集團公司財務信息; 負責根據集團公司相關制度,組織實施固定資產賬務管理工作; 負責擬定集團公司稅務規劃,使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減少公司稅收負擔,實施合并繳納所得稅的申報、清算和征收管理工作; 負責檢查成員 企業納稅情況及不良資產核銷狀況,督促其合法性和規范納稅; 負責組織集團公司財務系統的電算化發展規劃及管理工作; 負責組織會計檔案整理、移交,和歸檔管理工作; 負責根據集團人力資源部保險及員工福利管理規定,組織實施及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主要管理權限 對集團公司會計、稅務等工作具有主要建議權; 在會計、稅務業務范圍內,有權要求集團相關人員予以配合。 2.3.13 財務報表主管 ! 崗位使命 負責集團公司財務報表工作。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擬訂集團公司財務系統管理的規章制度,并貫徹執行; 負責根據各子公司的經營情況,匯 總、合并編制集團公司各種財務報表及編報說明; 負責編制財政部匯總會計報表、集團對外年報工作,并向有關部門、單位報送會計報表及相關文件資料; 負責對集團公司財務系統進行應用維護,幫助解決應用中遇到的問題,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 負責與外部單位技術人員的溝通、協調,保證系統安全、正常進行; 對集團本部及全資子公司會計人員進行電算化培訓,以規范集團電算化操作; 負責對會計報表及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負責對全資子公司人員財務報表業務培訓、技能提高等指導性工作。 主要管理權限 在財務系統維護及使用中,有權要求相關部 門人員給予配合; 對集團本部及全資子公司的會計核算、財務報表工作有建議權; 在財務報表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部門人員給予配合。 2.3.14 資產主管 崗位使命 負責集團公司固定資產的賬務管理。 主要崗位職責 負責擬訂集團公司資產管理制度及資產折舊政策; 負責對集團公司及全資子公司國有資產、遞延資產、無形資產進行賬務處理及報表編制; 負責根據集團公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實施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作好資產評估及評估備案和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處置集團公司內的各項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 產); 負責集團公司固定資產內部調配、折舊、報廢的賬務處理,對集團公司工程預、決算進行核查; 負責對集團公司及成員企業的清產核資及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稽核,提出整改意見; 負責對集團公司固定資產卡片、檔案進行管理; 負責對集團公司及成員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文件的整理匯編; 負責對集團公司國有資產年檢、變動、注銷手續進行核查并辦理產權登記; 負責集團公司及成員企業會計培訓、資產會計檔案的歸檔及文書處理。 主要管理權限 對集團本部及全資子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及固定資產折舊政策有建議權; 對集團本部及全資子公司的固定資產 管理有建議權; 在資產管理工作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人員給予配合。 2.4 會計人員管理(任職資格等) 2.4.1 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 2.4.1.1 會計機構設置要求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 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設置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其他代 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 2.4.1.2 會計人員任職條件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否則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按照規定參加會計業務培訓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于學習和參加培 訓。 2.4.1.3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任職條件 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2.4.2 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是主管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總會計師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 領導人負責。 2.4.2.1 總會計師的設置范圍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 2.4.2.2 總會計師的地位 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 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總會計師具體組織本單位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保護國家財產 。 總會計師的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應當支持并保障總會計師依法行使職權。 2.4.2.3 總會計師的職責 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單位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 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承辦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交辦的其他工作。 負責對本單位財會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 設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發展以及基本建設投資等問題作出決策。 參與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勞務)價格和工資獎金等方案的制定;參與重大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 2.4.2.4 總會計師的權限 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糾正。制止或者糾正無效時,提請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處理。 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 不同意總會計師處理意見的,總會計師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執行。 有權組織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直屬基層組織的經濟核算、財務會計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主管審批財務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財務收支可以由總會計師授權的財會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員審批外,重大的財務收支,須經總會計師審批或者由總會計師報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批準。 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和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專題報告、會計決算報表,須經總會計師簽署。 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經濟合同、經濟協議等,在單 位內部須經總會計師會簽。 會計人員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財會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人選,應當由總會計師進行業務考核,依照有關規定審批。 2.4.2.5 任免與獎懲 企業的總會計師由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者聘任;免職或者解聘程序與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2.4.3 會計工作崗位設置原則 2.4.3.1 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 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工作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相結合。 2.4.3.2 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2.4.3.3 有利于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第十五條 各單位領導人應當支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 ,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精神的和物質的獎勵。 2.4.4 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集團公司、直屬單位、成員企業等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2.4.5 會計人員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 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敬業愛崗 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熟悉法規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并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依法辦事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規、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客觀公正 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搞好服務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 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保守秘密 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2.4.6 會計工作交接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2.4.6.1 交接前的準備工作工作 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 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2.4.6.2 交接的基本程序 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 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 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專人監督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 ! 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 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注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單位合并、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2.4.6.3 會計工 作臨時交接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但委托人應當承擔責任。 2.4.6.3 移交后的責任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4.7 會計 人員繼續教育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是會計管理工作的一個組成部 分,是會計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在職會計人員 。 2.4.7.1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級 別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級 別,即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職稱 )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職稱 )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初級會計人員 繼續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職稱 )和已取得會計證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職稱 )的會計人員。 2.4.7.2 繼續教育的內容 會計理論與實務; 財務、會計法規制度; 會計職業道德規范; 其他相關知識; 其他相關法規制度。 2.4.7.3 繼續教育的形式 培訓形式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組織的培訓; !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培訓點舉辦的培訓; 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 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國家承認的會計專業學歷教育 ;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形式。 自學形式 部門或單位自行組織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 承擔會計專業課題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參加上一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形式。 2.4.7.4 繼續教育的時間 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 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 68 小時,其中接受培訓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 20 小時,自學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 48 小時。 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 72 小時,其中接受培訓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 24 小時,自學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 48 小時。 2.4.7.5 財政部門對 繼續教育管理的規定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建立高級、中級、初 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檔案,制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手冊,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予以記錄并加蓋繼續教育印章,同時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檔案中記載。 會計人員接受培訓情況由培訓單位出具證明,包括培訓內容、培訓日期、累計培訓小時數等,經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核后確認。 會計人員自學情況由會計人員、會計人員所在單位以及有關單位提供證明,經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核后確認,有的自學形式需按有關規定折算自學小時后確 認。 年度內未接受繼續教育或未按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時間的會計人員,如無正當理由的,予以警告。 連續 2 年未接受繼續教育或連續 2 年未按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時間的會計人員,不予辦理會計證年檢,不得參加上一檔次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不得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財政部門不予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有責任的,其單位不得申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資格。 連續 3 年未接受繼續教育或連續 3 年未按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時間的會計人員,由省級財政部門作出或建議作出取消其會計從業資格 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職稱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證書的決定。 被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職稱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證書的會計人員和單位, 2 年內 (含 2 年 )不得重新參加會計證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職稱 )考試或評審、申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資格。如在 2 年后想重新獲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職稱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證書,須經省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才能重新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職稱 )考試 (評審 )或申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資格。 2.4.7.6 組織與實 施 每年由人事部門組織安排; 財務部門具體實施; 各主管應保證會計人員參加后續教育的時間和其他必要條件。 3 任免及授權 3.1 直屬單位、成員企業財務負責人任免 3.2 會計人員委派管理 會計委派制是財產所有者向所屬企事業單位統一委派會計人員,并對他們的任免、調遣、考核、獎懲、工資和福利待遇進行統一管理的一種會計人員管理制度。 ! 3.2.1 財務總監委派制 財務總監由集團公司選派,通過一定程序進入公司董事會,承擔監督國有資產營運、重大投資決策以及審查會計報表等職責,對重大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實行與總經理聯簽制度。 3.2.1.1 財務總監的資格 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廉潔自律; 熟悉經濟財務法規,嚴格遵守財務規章制度,敢于堅持原則,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較好的職業道德;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職稱或有注冊會計師資格,有財會、審計工作經驗; 身體健康,能夠適應本職工作需要。 3.2.1.2 財務總監的職責 對派駐單位的財務事項實行預算時審核,執行中檢查,終結后跟蹤監督; 只對派駐單位的財務管理負稽核監督責任,不參與派駐單位的日常財務核算工作。 3.2.1.3 財務總監的職權 列席派駐單位有關財務工作會議; 監督派駐單位貫徹執行 國家、省、市有關財稅法律制度;監督檢查派駐單位日常財務運作、資金收支情況,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以及其他會計資料,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糾正或提出處理意見,重大問題向集團公司報告; 參與派駐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制訂或修正,并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參與制訂下屬單位的財務管理方案;監督派駐單位所辦經濟實體的資金運營及收益分配; 參與派駐單位的擬訂年度預算、決算,并提出審核意見; 監督派駐單位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的實施; 在派駐單位追加預算和申請每筆專項資金的報告時提出審核意見; 審核派駐單位的財務報表、財務分析、國有 資產占有產權登記、清產核資報告; 檢查派駐單位“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執行情況; 審核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財務收支實施的全過程; 參與派駐單位資產轉移、變賣、報廢的管理; 有權制止或糾正派駐單位對外支付亂攤派、亂贊助、亂投資 (集資 )、隨意劃撥資金的行為; 有權召集派駐單位的財務人員或領導對有關財務工作方面匯報、聽取意見及研究財務有關問題。 財務總監在派駐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單獨或與當事人共同承擔相應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派駐單位的財務報表、報告的不完整性和不真實性 ; 因玩忽職守,沒有及時向集團公司反映單位的情 況,造成了經濟損失的; 派駐單位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知情而不糾正、不上報的; 縱容或串通派駐單位而搞弄虛作假的; 因監管不力,造成派駐單位違反資金專款專用原則的; 違反組織紀律,違反保密規定的。 3.2.1.4 財務總監的管理 財務總監的工資、獎金與所在單位分離,以保證其實行會計監督的獨立性;集團公司對被委派的財務總監定期考核和輪崗。 3.2.1.5 派駐單位的責任 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 整,保證會計報表充分披露有關信息。 3.2.1.6 派駐單位的義務 及時向 財務總監提供全部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為財務總監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合作。 派駐單位的負責人,主動與財務總監密切配合,促使本單位的財務部門支持財務總監履行職責,與財務總監共同履行預算時審核、執行中檢查和終結后追蹤監督的行為。 派駐單位的財務預決算及追加計劃、財務報告、專項支出等重大經濟活動要有財務總監的審核意見,有關財務會議要邀請財務總監參加。 派駐單位的財務人員,依法進行經濟核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信息,與財務總監緊密合作,發現單位在財務方面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財經制度的,應及時向財務總監報告,單位或個人不得 阻撓或干涉。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后果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3.2.2 會計負責人委派制 會計負責人委派制的委派對象主要是財務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管理體制是按照“統一管理,統一委派,分職任免”的辦法,。 由集團公司財務部提出人選,報請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統一委派各公司財務負責人; 委派的財務負責人與派駐公司相分離,對委派人員的工資、獎勵、福利等由集團統一發放;組織關系、人事檔案、職務晉升、工作調動、專業職稱、后續教育、業績考評等由集團實行統一管理。 委派的財務負責人 ,對集團公司及高層管理當局負責,貫徹和實施集團內部規章制度與各項財務政策,對有損集團利益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全面承擔派駐公司的財務工作。 委派的財務負責人對其任職期間的財務工作承擔直接責任。 3.2.3 人事待遇關系 人事、檔案、供給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 誰委派、誰管理 ” 。 財務總監、 財務 負責人由 集團公司總經理 聘任、續聘或解聘,決定其應享有的工資薪金、福利待遇、獎金、榮譽等; 3.2.3 報告制度 為確保委派人員職責到位,充分發揮應有職能,派出的財務 人員 均應向其委派機構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地 向委派機構報告其職責履行情況。 財務總監報告分為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即時報告兩種。 定期報告應全面地報告任職單位遵守財務會計及相關財經法律、法規情況、財務 人員 職責的履行情況、派出單位財務狀況及其發展趨勢等; 重大事項即時報告則是指財務 人員 應及時地向委派機構報告任職單位所發生的對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長期發展等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業務事項,如重要資產的處置、合并、收購、經營方向的重大調整等,以便將財務 人員 派駐單位在生產經營方面的重大變化處于嚴密、及時監控之下 , 及時預警、防患于未然。 3.2.4 任期與輪換 委派 財 務總監 、委派財務負責人 的任期一般為三年 , 任期屆滿后根據考核情況輪換。 財務人員實行崗位輪換制,在同一崗位上,會計核算員每四年輪換一次;主管財務人員以上職務的每三年輪換一次;出納員、材料管理員每輛年輪換一次。 ! 3.2.5 任免與獎懲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 主要財務負責人的任免程序: 集團公司財務部經理、副經理由集團總裁任免; 二級、三級主要財務負責人的任免,由本單位負責人提名,集團財務部考核并提出建議任免意見; 非法人單位,由集團財務部提出名單報 總裁同意后,集團人事部任免。 各單位領導人應當支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精神的和物質的獎勵。 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由所在單位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書。 3.3 重大經營決策審批制度 根據 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的基本規范(試行) ,關于“建立重大決策的責任制度。”等規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3.4.1 重大經營決策的界定 本制度所稱重大經營決策指超過規定限額的對外投資、固定資產購置、籌資和融資 、各種損失、大額費用支出以及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對外擔保、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股權變動、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破產、歇業和成員企業自身無法決定,必須由集團公司來進行決策的事項。 3.4.2 重大經營決策的內容 對外投資包括股權投資、債權投資、混合性投資(不論長期還是短期); 固定資產購置包括購買、新建、擴建、改建等; 籌資和融資指以增加負債、租賃等形式籌集資金; 各種損失包括投資損失、資產盤虧和報廢損失、壞賬損失; 費用支出指部包括工資、水電消耗等經常性、程序性支出的費用項目,如修理 費、業務費。 3.4.3 經營決策權限 3.4.3.1 全資單位的權限 全資單位指集團公司作為全額出資人設立的公司或企業,各單位具有下列規定限額內的權利,超過限額的項目,需報集團公司審批。 公安分局 單項費用開支在 20 萬元以下的項目; 酒店管理公司(不含京瑞房地產有限公司)、綜合保障部、運行保障部 單項支出在 30 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購置; 單項低于 5 萬元的損失項目(不含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單項費用開支在 50 萬元以下的項目; 單項融資租賃資產原值低于 30 萬元的項目; 年度累計低于 100 萬元的籌資(從集團內部)。 ! 3.4.3.2 全資單位不具有權利 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報廢、從集團外部籌資、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對外擔保、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股權變動、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破產、歇業和自身無法上決定,必須由集團公司來進行決策的事項。 3.4.3.4 控股單位的權限 控股單位指集團公司作為主要出資人投資設立、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公司。 被控股企業擁有財產使用權,依法自主經營,并承擔集團公司投入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集團公司依法對其享有資產受益權、重大決策權、管理者選擇權。 3.4.3.5 控股單位必須報批項目 超過規定限額的重大經營決策(標準及項目見附表); 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對外擔保、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股權變動、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破產、歇業和自身無法上決定,必須由母公司來進行決策的事項。 控股成員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審批項目表 類 別 審 批 內 容 審批機構 控股公司類型 需審批項目 對外投資 凈資產 2,000 萬元 100 萬元 股東會 2,000 萬元 2 億元 500 萬元 固定資產購置 資產 1 億元 100 萬元 董事會 1 億元 5 億元 500 萬元 籌資和融資 籌融資后資產負債率 50%的項目 董事會 各種損失 資產 1 億元 50 萬元 董事會 1 億元 5 億元 300 萬元 費用支出 利潤預算 1,000 萬元 100 萬元 董事會 1,000 萬元 1 億元 500 萬元 3.4 財務收支審批權限 財務收支審批是指確定財務收支審批范圍、審批人員、審批權限、審批程序及其責任的制度。主要內容有: 3.4.1 財務收支范圍 收入 指主業、附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如小型租賃收入、無價包裝處理收入,資產變賣收入中,需要作價,處理的審批范圍。 支出 指現金、實物和需在財務會計中攤提、列支的各項費用審批范圍。 ! 3.4.2 財務收支審批人員 集團公司(包括下屬單位)具有財務審批職權的人是: 單位領導人 董事長、總裁、總經理、主任及其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 該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人員; 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 未設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的單位,為主管財務工作的領導; 會計機構負責人 指主管財務工作的經理、科長、主管或由財務負責人委托的副職。 3.4.3 財務收支審批程序 包括經辦人、審核人、批準人等應當履行的手續及承擔的責任。 3.4.3.1 日常費用付款審批 預算內費用審批 公司各部門必須嚴格按審批后分解至各部門的預算額控制使用(包括年初下達的固定資產更新計劃、科學技術基金計劃)。 審批程序:經辦人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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