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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族小學整體搬遷建設項目(全額墊資建設回購)合同回購方(甲方): 投資方(乙方):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第一章 總則第1條 定義和解釋1.1定義在本合同中,下列詞匯和語句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含義:1.1.1“有權部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屬機構,以及對項目公司或本項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轄權的任何部門和權力機構。1.1.2“適用法律”:指所有現行有效及不時修改、增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1.1.3“項目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和登記注冊的、以實施本合同為目的的有限責任公司。1.1.4“項目”或“本項目”:指民族小學整體搬遷(全額墊資建設回購)項目,即回購方采用(全額墊資建設回購)選定投資方,并允許投資方設立項目公司以全額墊資方式建設民族小學整體搬遷建設項目,回購方將按約定合同條款回購整個建設項目。1.1.5“生效日期”:指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回購方和投資方正式簽署本合同并發生法律效力的日期。1.1.6“移交日期”:指回購方接受投資方移交全部建設項目之日起,本建設項目的全部資產歸回購方所有。1.1.7“建設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1.1.8“施工時間”:指回購方將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交付投資方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1.1.9“實際工期”:指調整后的合同工期加上延誤工期(其中調整后的合同工期指合同簽訂工期加上順延工期)。1.1.10“完工日”:指本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合格之日。1.1.11“開工日期”:指建設單位完成“三通一平“且符合行業公認施工標準的建設用地后,由回購方交付給投資方并向投資方發出書面開工令之日。1.1.12“回購期”,指整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起到回購款支付完畢之日止。 1.1.13“交付使用”:指整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由投資方將該項工程實體和相關資料移交給回購方,回購方頒發移交證書。1.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1.2.1談判紀要同意本建設項目采取全額墊資方式建設; 1.2.2本合同書;1.2.3合同當事人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協議或文件;1.2.4招商批復文件(按招商文件規定要求相關談判資料及其附件);1.2.5招商方案(含澄清、答疑、修改、補遺)和合同條款;1.2.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1.2.7圖紙:1.2.8上述文件將互相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上列次序 在先者為準。1.3釋義在本合同中:1.3.1“中文”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規范漢字;1.3.2“人民幣”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1.3.3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參照的條款和附件均為本合同的 條款和附件;1.3.4除非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一方”或“各方”應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或融資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繼任者和獲準的授讓人;1.3.5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數的時間期間指公歷日;1.3.6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歷的日、星期、月份和年;1.3.7若要求回購款支付之日為非營業日,則應視要求支付日為此非營業日之后的第一個營業日;1.3.8所指的合同是指列舉的和作為附件的合同,并且在任何情況下均指對該合同不時所作的補充或修改;1.3.9除上下文另有地方規定,“包括”一詞在任何時候應被視為與“但不限于”連用;1.3.10書面形式、書面:指合同、協議、會議紀要、通知、報告、紙質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傳真、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第2條 授權與定義2.1依照本合同的規定,回購方授予投資方以下獨家的權利:對雙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縣民族小學整體搬遷建設項目進行全額墊資建設,并按本合同規定使用項目建設用地。2.2本項目已通過合法審批手續,采取全額墊資建設,確定投資方為投資建設方,雙方確認全額墊資建設的定義為:由投資方負責總承包投資建設施工,由回購方分期支付本項目工程回購款。第3條 項目概況、建設內容基本要求3.1項目概況3.1.1項目名稱:民族小學整體搬遷建設項目工程3.1.2項目地點:水產中心3.1.3項目建設規模:新建一所66個教學班、在校生2640人(住宿生2000人)的民族小學。新建校工占地面積為 畝,主要包括校舍建筑、綠化、硬化部分、活動場所、內部道路、外部路網、室內設施設備。3.1.4投資規模:暫估人民幣 億元3.2建設內容項目建設工程“三通一平”、地質勘查、圖紙設計、施工圖審查、征地費、人防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監理等費用由回購方承擔,主體工程施工及設備購置安裝等費用由投資方負責。具體工程范圍以經有權部門審核的工程質量清單和施工設計圖紙為準。3.3基本要求3.3.1項目建安工程費用本項目建安工程費用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方式確定。其中建安工程費的計算和取費標準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由回購方委托造價咨詢公司編制工程量清單及欄標價,經投資方、回購方、監理單位共同認可后報有權部門審查,通過施工招投標確定的中標價為合同價。工程量清單編制采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云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2003版)、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云南省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耗定額、云南省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云南省園林工程消耗量定額、云南省房修工程消耗量定額、關于發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通知(云建標【2003】668號)、云南省建設廳關于將意外傷害保險、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用列入建安工程造價的通知(云建標【2005】661號)、云南省建設廳關于停止征收工程定額測定費有關事項的通知(云建標【2008】713號)、云南省建設廳關于調整2003版建設工程計價依據人工綜合工日單價的通知(云建標【2011】452號)、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建安工程造價稅金計算系數的通知(云建標【2011】454號)進行取費和計算,作作為編制欄標價依據,并由投資方用于組織施工招投標。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變更增減,以四方(甲乙雙方、施工方和監理方)簽認的工程(工作)量按中標價計費口徑如實計算增減;總投資最終以工程竣工結算并經審計機關或審計部門指定的中介審計機構審定的結果為準。3.3.2風險費的計取3.3.2.1本項目在施工期間約定價差調整范圍及方式: (1)材料價按施工期材料供購合同為準,經雙方簽字確認的價格為 準。主要材料價差漲幅5作調整。(2)價差部分由回購方補足或扣除其超過部分進行計價結算。(3)因政策性調整可另行調整合同價款;施工期間如果有政策性的人 工、機械費用調整,按文件規定的相關條款進行調整。 (4)調整范圍內的人工、材料、機械的用量按現行定額消耗量和監理人簽署的計量確定。3.3.3工程變理的計價在施工過程中,工程設計如需要變更可由回購方、投資方、監理單位及設計單位任何一方提出,但必須征得回購方同意,并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辦理,須經回購方、投資方、監理單位及設計方四方共同確認。3.3.3.1工程量清單內可競價項目:按競價人的相應項目綜合單價,工程量按實計算。3.3.3.2工程量清單外項目:按照云南省現行定額和有關規定計算,取費標準按現行相關文件執行。3.3.3.3材料價格明細表已有的材料,根據材料價格明細表所列的材料單價計算。材料價格明細表中沒有的材料,由回購方、監理工程師確認后,報有權部門審定。3.3.3.4工程量變更影響措施項目費用的,相應的措施項目費用應作相應調整。3.3.3.5若定額缺項的,由投資方提出適當的單價,經回購方會同監理工程師、有權部門審核后確定。3.3.3.6由于工程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引起的合同價款的調整按上述規定執行。3.3.4結算工程量根據施工圖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竣工圖紙, 按照云南省現行定額和有關規定計算,取費標準按現行相關文件執行。 3.3.5質量要求:達到國家有關工程驗收規范合格及以上標準。第4條 項目回購4.1 回購款組成回購款由有權部門審計后的工程建安費、設備購置安裝費和資金占用費3部分組成(回購款=工程建安費+設備購置及安裝費+資金占用費),按 40:30:30支付比例,分3次付清。4.1.1建安工程費用:在項目第一次報請驗收之日起5個日歷天內,回購方須向投資方書面完整提交審計部門審核確定工程建安結算價的名錄、法律依據、流程等。雙方應在項目第一次報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5個日歷天內確定造價咨詢機構,經投資方委托的造價咨詢機構在收到投資方提交的結算資料后6個日歷天內進行結算。造價咨詢機構若發現竣工結算資料不完整或不齊全等情況,要及時事先一次性書面告知回購方,并由回購方在3個日歷天負責向投資方書面索取,投資方在簽收回購方書面通知后應于7個日歷天內提供或明確回復,否則造價咨詢機構將依據現有的竣工資料進行審價。造價咨詢機構在收到結算資料后10日內審核完畢,否者按送審價執行。4.1.2資金占用費4.1.2.1資金占用資金占用費計算標準(即年利率):按雙方協商年利率11%計算,具體算法為乙方投入資金計500萬元起經審計部門、甲方、監理和乙方四方共同簽認后開始計息,每足額500萬元計息一次,以此類推至工程竣工結束。資金占用費不交稅。4.1.2.2資金占用費的計算時間:費用計算時間包括建設期和回購期。4.1.2.3資金占用費的計算標準(即年利率):回購期按該期間雙方協商年利率11計算。具體計算方法:回購期第一年資金占用費=(工程建安費+設備購置安裝費)111年(實際占用時間) 回購期第二年資金占用費=(工程建安費+設備購置安裝費)60112年(實際占用時間)回購期第三年資金占用費=(工程建安費+設備購置安裝費)30113年(實際占用時間)4.1.2.4招標委托費用:按相關文件和規定進行計費。4.2回購款的支付4.2.1回購款的支付方式:第一次支付時間為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3 個月(如提前支付應扣減相應資金占用費),支付比例為40;第二次支付時間為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第12個月(如提前支付應扣減相應資金占用 費),支付比例30%;第三次支付時間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第24個月(如提前支付應扣減相應資金占用費),支付比例30。具體計算方法(結算價尚未確定,可暫按合同價相應比例支付,代結算確定后,根據多退少補一次清算):第一次回購款:(工程建安費+設備購置及安裝費)40+第一年資金占用費第二次回購款:(工程建安費+設備購置及安裝費)30+第二年資金占用費第三次回購款:(工程建安費+設備購置及安裝費)30+第三年資金占用費4.2.2如支付期限超過應付期限的7個日歷天,剩余回購款按實際延誤天數和同期資金占用年利率(11)的4倍計取延誤資金占有費。第5條 建設期5.1本項目建設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止。施工時間計劃為一年,計劃開工時間為2013年7月1日,計劃竣工時間為2014年8月31日。5.2開工日期自回購方按本合同的約定將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交付給投資方,且向投資方發出書面開工令之日起算。5.3建設期延誤和提前5.3.1雙方約定建設期延誤的情況:5.3.1.1非因投資方的違約行為致使建設工期延誤;5.3.1.2非因投資方的原因導致第三方干擾造成的工期延誤;5.3.1.3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工期延誤;5.3.1.4因回購方在建設期內調整或改變設計要求致使工期延誤;5.3.1.5非因投資方原因的征遷工作滯后導致工期延誤;5.3.1.6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標準等變更導致工期延誤。第6條 土地開發原三所學校(民族小學、中心幼兒園、城東幼兒園)土地經評估后由縣國資公司按相關程序處理,在所得項目資金同等條件下回購方享有優先開發權。上述任一情況發生后14個日歷天內,由投資方向回購方提出書面確認請求,回購方須在7個日歷天內予以答復,否則,視為回購方同意投資方提出的有關工程的全部請求。以使投資方保持在未發生該事件之前同等的經濟地位。第二章 各方的一般義務第6條 雙方義務6.1投資方的一般義務6.1.1投資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履行并承擔項目的相關責任;6.1.2投資方按基本建設程序,通過招投標活動確定施工單位,實施本項目的施工建設。6.1.3回購方根據項目的進度,要求投資方支付的合理款項(且只限于本項目范圍的費用),投資方在收到書面支付要求后的15個日歷天內支付,確保建設資金按期足額到位,不得因資金問題造成工程延誤。6.1.4投資方按勞動保障部門相關規定按合同暫定價款交納1%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回購方有權監督投資方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投資方在收到書面支付要求后15個日歷天內支付,不得因資金問題拖欠民工工資,發生的一切不良社會治安問題后果自負。6.1.5嚴格執行國家質量標準體系,按照有權機關批準的施工圖紙組織施工,保證工程按合同約定的建設計劃,完成各階段的建設目標,確保質量和工期,并按約定時間將驗收合格后的建設項目移交回購方。6.1.6投資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質量、環保、社會穩定的有關部門規定,確保無安全事故發生,否則自行承擔相應責任。6.1.7在建設期內根據本合同約定自行承擔費用和風險,負責進行項目的投融資、建設和移交;6.1.8根據本合同約定將項目的所有權利移交給回購方或其指定機構。6.2回購方的一般義務6.2.1獲得合法授權,確保本項目的合法性,并承擔項目合法性及行政審查不完善所導致的責任。6.2.2完成立項、可研、規劃、設計、用地等前期報批、施工手續、征地拆遷以及將具備施工要求的用地交付工作,征地拆遷進度應能滿足施工要求。前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建設“三通一平”、地質勘查、圖紙設計、施工圖審查、工程監理及前期工程費用)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回購方承擔。6.2.3保證投資方能夠獲得建設用地的相關權利及在建設期間有權進入該土地。6.2.4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接收項目的所有權利和權益的移交。6.2.5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地撥付回購資金。6.2.6協助投資方或其設立的項目公司進行融資。6。2.7本項目的監理機構由回購方按有關規定產生,在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前提下,根據授權范圍開展監理工作。第三章 投融資第7條 項目融資7.1投資方的投融資義務投資方負責本項目主體工程的建設、設備安裝和融資的全部資金籌措。7.2項目管理公司注冊資本投資方在本合同簽訂后,須在雙江自治縣行政轄區內注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項目管理公司,全權代表投資方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權利義務。7.3資金使用投資方根據本合同約定獲得的融資,應注入雙方約定的賬戶,雙方共同監督,只能用于本項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項目以外的用途。7.4上限資金本項目概算投資1.38億元,如實際投資超出1.5 億元,超出部分由回購方自行籌集。第四章 項目建設第8條 前期工作的交接對回購方簽訂本合同前已經完成的部分工作和工程并且列入本項目的工程(在本合同簽訂后由雙方清點并制作移交清單)包括這些工程的資料和臨時設施等,將移交給投資方有償使用。該部分已完成工作和工程的費用由回購方自行承擔,不計入本合同的回購款中。回購方負責該項目的規劃、立項、報批、勘察、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安置、設計、地方協調、三通一平、地質勘查、圖紙設計、施工圖審查、監理、人防、地震安全性評價等前期工作,并承擔此費用。回購方應當在開工前15天內將本項目的設計圖紙等工程建設的相關資料移交給投資方。第9條 設計修改和設計變更9.1投資方應按已批準的工程施工圖進行施工,但是當投資方在遵守關于變更設計規定的前提下,在各單位工程建設期內的任何時候,投資方發現某些變更,可以在不降低原設計的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加快建設速度;在不降低原設計質量要求的前提下,能降低該單位工程的建設、維護成本,投資方有權在本建設項目建設期內的任何時候向回購方提交設計變更的建議書。如果投資方的此類建議書獲得回購方批準并實施,因此節省或增加劃增加工程成本,則相應調整回購款。但因投資方私自變更設計產生的任何用(包括工程費用)應由投資方自行承擔,不計入回購款9.2凡回購方要求投資方超過原雙方確定的建設標準、增加投資時需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按補充協議條款另行實施。9.3變更程序應按國家、云南省的有關規定進行,任何涉及工程范圍、規模及標準的變更必須報回購方同意,并取得原審批機構批準后方可實施,此規模和標準的設計變更引起的總投資的變化,在不改變原回購款計價原則條件下,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可以調整回購款、移交日期及回購款支付時間。投資方有權將任何涉及工程范圍、規模及標準的變更報告以書面形式送達至回購方在本合同項下的聯系地址。9.4除工程范圍、規模和標準之外的其它重大設計變更,必須符合批準的初步設計要求,不損害工程的使用功能、壽命,且應得到設計單位的同意,報回購方批準后方可實施。第10條 施工10.1 投資方的主要義務投資方應根據本項目合同規定負責本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工程的建設,并承擔建設工程的費用和風險。投資方的主要義務包括:10.1.1投資方應將工程的項目籌劃、施工組織計劃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回購方審核。10.1.2從工程開工日期起至工程建成頒發移交證書的日期為止,投資方對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負責,對工程資產的完整進行負責。10.1.3投資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有權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投資方安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責任和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投資方承擔,且不計入回購價款。10.1.4隱蔽工程驗收應有回購方、投資方、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代表參加,共同進行驗收或試驗。驗收合格后,各方簽字,方可進行隱蔽。10.1.5工程建設以施工圖紙及相關部門審定的工程預算為建設依據。10.2 回購方的主要義務10.2.1積極協助投資方取得各種工程建設所需的執照、許可。10.2.2在投資方進場前確定工程的規模、范圍和標準;10.2.3負責解決非因投資方原因而造成的施工場地、施工人員、施工設備受阻擾、傷害、妨礙使用等問題;10.2.4完成投資方進場前應由回購方完成的各項工作,并向投資方完整移交所完成工作的資料; 10.2.5回購方應積極配合投資方協調與工程相關各方以及當地群眾的關系,為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第五章項目監管第11條 項目監管11.1回購方的監管權11.1.1回購方有權對項目的投融資、進度、現場等進行抽查、檢驗、檢查、了解、監督管理等工作,投資方應積極配合回購方的前述工作。11.1.2回購方有對涉及工程投資、標準等重大問題變更事項的審批權。11.1.3回購方有權要求投資方提交融資計劃、投資控制計劃、工期、質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圍內的專項報告。11.1.4投資方若更換本項目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須征得回購方同意,變更建造師及“五大員”,需根據相關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第六章驗收、結算和移交 第12條工程驗收12.1驗收標準按照國家和現行的施工驗收規范分別進行驗收。12.2 驗收12.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投資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回購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12.3 驗收程序12.3.1回購方在收到投資方竣工驗收報告后28日內未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未提出書面修改意見的,則視為驗收合格、達到交付條件,提交完整工程資料的當天,并視為交付使用。自交付之日起,由回購方承擔項目的保管、管理、維護、日常運營等工作及相應的費用。12.3.2 回購方在未進行驗收之前或未驗收合格之前使用本項目,則視為項目驗收合格,達到使用條件,視為自動交付,由此給項目造成的損失由回購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12.4 本項目交付之日起,回購方享有項目的使用權和承擔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所產生的全部民事責任。12.5在總工期不調整的情況下,若回購方提出需加快工程的形象進度,須取得投資方的書面同意,方可按回購方的要求調整進度,但因此而增加的費用由回購方承擔。12.6因回購方的原因弓i起的本項目是否驗收以及驗收工作的任何延誤均不影響回購方的回購與支付責任。12.7 重新驗收如果工程或某系統未能通過驗收,投資方應負責修復;在修復缺陷后,重復進行此類未通過檢驗相關工程的驗收。12.8 檢驗爭端如果回購方與投資方之間對本條的檢驗結果產生爭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頒布的統一標準及云南省的有關規定解決爭議。12.9 工程結算方式12.9.1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由投資方組織編制,報回購方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查,并由審定部門審定。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經回購方、投資方簽字蓋章后有效,投資方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項目竣工結算編制工作未在規定期內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當理由延期的,責任自負。12.9.2 工程竣工價款結算,應按財建(2004)369號文規定的期限(合同約定有期限的,從其約定)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回購方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投資方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若工程尾款專付已先于42.1條規定的時間則需保留3%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保質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12.9.3 合同以外零星建設項目價款結算。回購方要求投資方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項目,投資方應在接受回購方要求的7天內,就用工數量和單價、機械臺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和金額等向回購方提出施工簽證,待回購方簽證后再施工,如投資方未征得回購方簽證同意就私自施工的,責任由投資方負責。第1 3條 項目移交13.1 項目移交移交是指投資方對本項目某單項工程的分項工程分別驗收合格后向回購方移交。按照驗收一項移交一項的原則進行移交。單項工程通過驗收,投資方移交全部項目文件,回購方在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后30個日歷天內接收工程并向投資方頒發移交證書。從頒發移交證書之日起,回購方即享有該單項工程的所有權。當最后一項單項工程通過驗收,并移交了合同規定的文件后,回購方應接收全部工程,并在30個日歷天內頒發項目的整體移交證書,至此,項目整體移交完畢。如回購方未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接收工程及頒發項目移交證書的,自逾期之日起,項目所產生的風險由回購方自行承擔。第七章缺陷責任期第14條 缺陷責任期14.1投資方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回購方的建設項目在保修期(或缺陷責任期)內承擔保修責任,并承擔保修費用,工程保修金按單項工程總投資的3記取。14.2保修期(或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驗收合格起始日起算。第八章環境及文物工程 第15條 環境及文物15.1投資方應保持各項工程的現場(包括土壤、地面和地表的水和空氣)免受環境污染,保護現場和周圍的環境,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建設期間預防或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周邊建筑及住戶的干擾。15.2 對下述情況弓i起的空氣、地上或水(項目建設用地之上、下或周圍)的污染,投資方不負責任:15.2.1 生效日期或之前存在的;15.2.2由于非投資方原因引起的。第16條 保護考古、地質和歷史文物16.1在建設施工期間投資方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發現的文物,發現后應立即采取各種保護措施并通知回購方,因采取這類措施而造成的項目建設時間延誤,應適當延長施工期作為補償,因時間的延誤所產生的費用由回購方承擔。16.2實施原址保護的,回購方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的批準,并將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16.3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16.4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保養應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16.5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則,全面地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第九章不可抗力及處理第17條不可抗力情形17.1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以下任何一種情形:17.1.1戰爭、入侵;17.1.2核反應、輻射、放射性污染、空中飛行物體墜落;17.1.3非任何一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水災;17.1.4罷工、暴亂、騷亂;17.1.5地震、6級以上(含6級)臺風、累計24小時降雨超過24 mm以上暴雨(按氣象、地震部門公布的為準)、火山爆發、海嘯、山體滑坡、暴雪等無法預見且無法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災害或自然力的破壞作用;17.1.6供水、供電部門的停水、停(限)電;17.1.7市、縣級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許施工的日期;17.1.8國家或云南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變更、失效等;17.1.9政府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對項目實行征收或征用;17.1.10有權部門實行的任何進口限制或配額限制;17.1.11其它影響不能正常施工的客觀情形。172任何一方在不可抗力發生時有權暫停履行本合同,待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雙方根據不可抗力對本合同履行的影響,依下列情形決定繼續履行或者解除本合同:17.2.1如果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對項目損壞嚴重,使投資方損失巨大,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嚴重影響,且此種損失不在保險之列,或者可得到的保險賠償不足以補救此種損失所需費用的70,可以認定項目不可修復或不值得修復。補救此種損失所需費用以雙方認可的合格中介機構確認的金額為依據確定。一旦認定項目不可修復或不值得修復,任何一方均有權通知對方解除本合同。經協商認定項目可修復或值得修復,雙方將就項目繼續建設或補救項目損失事宜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17.2.2如果不可抗力妨礙或阻止一方履約的時間,自此種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超過90天,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協商解除本合同。如果雙方在此種不可抗力發生后180天內不能商定此種條件或協商解除本合同,雙方均有權書面通知對方解除本合同。第18條 災害保險和項目的修理18.1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設工程的實質性損壞,導致投資方履行本合同條款項下的義務能力受到實質性的損害,并且該項損失無法通過保險得到賠償,或者保險賠款額低于損害修復總支出的百分之七十(70),或者根據保險條件,本項目分項分部工程被宣告為全部損失,除投資方未根據本合同規定購買保險,投資方無義務建設或修復的建設工程外,直至雙方就完成工程或修復的條件達成一致,以使投資方基本保持與發生該不可抗力之前同等的經濟地位。18.2如果回購方要求投資方完成建設工程或者修復項目,或者雖經回購方要求,但投資方未能或拒絕完成建設工程或修復項目,則任何一方可經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合同。 18.3如果回購方同意進行補償,該補償應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現金的方式,收到書面支付要求后的3 0天內支付。但是如果雙方未能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180天內就補償條款達成一致意見或經雙方一致同意終止本合同,則任何一方可經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合同。第十章違約責任第19條投資方的違約19.1投資方應保證其投資資金按建設進度計劃及時到位,并按規定的建設進度計劃要求,按時完成工程的建設,同時接受回購方在建設過程中的資金使用及工程質量和技術監督。19.2回購方根據項目的進度要求投資方支付的合理款項(且僅限于本項目范圍的費用),在收到書面支付要求后的3 0個日歷天內支付;每延遲1個日歷天按應付款項總額的千分之二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60個日歷天,從第60天開始每延遲1個日歷天按應付款項總額的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以上原因引起工期延誤,導致投資總額增加部分,由投資方自行承擔,同時不計入回購款;逾期支付超過180個日歷天,則回購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投資方無權再向回購方要求資金占用費。19.3若因投資方原因開工日期延誤超過180天,回購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沒收工程建設保證金。19.4因投資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未能按規定的時間(包括可順延的工期)竣工,工期延誤在半年之內的,每延遲1個日歷天按1萬元罰款;如果工期延誤超過半年的,則回購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投資方無權再向回購方要求資金占用費。19.5投資方未按施工設計圖紙施工或違反施工規范進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設備、施工工藝不合格等問題,回購方有權追究投資方的責任,投資方按要求及時整改至合格,并承擔相關整改費用。 19.6工程竣工驗收時,其質量未能達到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投資方應在合理期限內整改至合格,并承擔相關整改費用。19.7投資方擅自解除或終止合同的,回購方有權只按工程建安成本價結算回購款,同時投資方應向回購方支付本合同概算投資的20作為違約金,并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第20條 回購方的違約20.1回購方應提供投資方施工必要的相關文件,若因施工文件不齊造成工程無法正常開工、正常進行或按期完工的,回購方須向投資方支付違約金1萬元天;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投資方的損失的,回購方仍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20.2因回購方的原因導致本合同所涉的工程不能如期施工或難以繼續施工,使得工程不能竣工或無法竣工的,工期順延,并支付由此產生的相關損失和費用。20.3回購方擅自解除或終止合同的,回購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向投資方支付已完量的工程回購款,同時回購方應向投資方支付本合同概算投資的20作為違約金,并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第十一章 合同中止及終止第21條 合同中止(不安抗辯權)投資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回購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21.1經營狀況(或財政收支)嚴重惡化;21.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21.3喪失商業信譽;21.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特別是沒有按期支付項目回購款項; 21.5有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惡意行為; 21.6雙江自治縣政府或其上級政府出臺的涉及項目投資建設的任何規章、政策、政令、規定、通知、決定的變動,對本合同履行帶來影響,導致回購方無法按約定支付項目回購款;21.7雙江自治縣政府或其上級政府對項目投資建設的任何批準、核準、許可、備案的修改、變動、取消等,對本合同履行帶來影響,導致回購方無法按約定支付項目回購款; 上述情形發生,投資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回購方中止履行本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回購方在收到書面通知后15個日歷天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適當擔保的,投資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索由于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任何損失。資方根據本條款解除合同的,其解除后按第21.5條的約定處理。第22條 回購方終止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回購方可終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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