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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td/t 20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發布2010-實施2010-發布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guideline for the county-level general land use planning(報批稿)td/t 2010td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行業標準ics:備案號:1td/t 2010目 次前 言iii1 范圍12 規范性引用文件13 術語和定義14 總則34.1 規劃定位34.2 規劃任務34.3 規劃范圍34.4 規劃期限34.5 編制依據34.6 編制主體34.7 編制原則34.8 編制程序44.9 其他要求45 準備工作45.1 組織準備45.2 技術準備46 實施評價56.1 一般要求56.2 評價主要內容57 基礎研究57.1 一般規定57.2 土地利用現狀分析57.3 土地適宜性與潛力評價57.4 土地供需分析68 規劃大綱68.1 一般規定68.2 編制要求69 規劃編制69.1 一般規定79.2 規劃目標確定79.3 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79.4 土地用途區劃定109.5 建設用地空間管制139.6 土地整治安排149.7 鄉(鎮)土地利用控制149.8 近期規劃安排149.9 規劃實施措施制定1510 成果要求1510.1 一般規定1510.2 規劃文本1510.3 規劃圖件1510.4 規劃說明1610.5 規劃數據庫1610.6 其他材料1610.7 成果檢驗1611 成果應用17附錄a (規范性附錄) 土地規劃用途分類及含義18附錄b (規范性附錄) 縣級規劃編制程序21附錄c (規范性附錄) 數據單位要求22附錄d (資料性附錄) 基礎資料收集分類23附錄e (資料性附錄) 土地需求預測與供給潛力分析24附錄f (規范性附錄) 規劃文本表格27附錄g (規范性附錄) 土地用途區最小上圖面積30iii前 言由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試行)自1997年10月頒布以來,對我國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加強和改進土地利用規劃管理,進一步規范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有必要對原規程進行修訂。 本次修訂在總結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踐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規、標準,對原規程進行調整和完善。調整和完善的主要內容包括土地規劃用途分類、土地用途分區、建設用地空間管制、規劃成果要求等。本規程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f、附錄g、附錄h為規范性附錄,附錄d、附錄e為資料性附錄。本規程由國土資源部提出并歸口。本規程起草單位:國土資源部規劃司,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本規程主要起草人員:胡存智 董祚繼 田志強 鄧紅蒂 殷衛平 孫雪東 蕭 霖 薛 萍 陳 瑩 祁 帆 鄭偉元 苗 澤 蘇 航 王冠珠 林 堅 蔡玉梅 楊 楓引 言由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試行),自1997年10月頒布以來,對我國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加強和改進土地利用規劃管理,進一步規范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有必要對原規程進行修訂。 本次修訂是在總結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踐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規、標準,對原規程進行調整和完善。調整和完善的主要內容包括土地規劃用途分類、土地用途分區、建設用地空間管制、規劃成果要求等。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1 范圍本規程規范了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縣級規劃)編制的任務、程序、內容、方法、成果要求等。本規程適用于全國縣級行政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t 14529-1993 自然保護區類型與級別劃分原則gb 50298-1999 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術語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 50188-2007 鎮規劃標準td/t 1011-2000 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編制規程td/t 1004-2003 農用地分等規程td/t 1005-2003 農用地定級規程td/t 1018-2008 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規程3 術語和定義gb/t 19231-2003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程。3.1 土地規劃用途分類 land use classification for planning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的需要,在現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的基礎上,將有關地類進行歸并或調整所形成的土地規劃用途類別。土地規劃用途分類采用三級分類體系:一級類3個;二級類10個;三級類中,建設用地分為14個,農用地和其他土地可根據需要劃分。相應分類見附錄a。3.2 規劃基數 land use data of the base year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根據土地規劃用途分類對土地利用現狀數據進行歸并和轉換,形成的規劃基期年各類用地基礎數據。3.3 土地用途區 zoning by the primary land use為指導土地合理利用、控制土地用途轉變,依據區域土地資源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劃定的空間區域。一般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一般農地區、城鎮村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區、風景旅游用地區、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區、林業用地區、牧業用地區等類型。3.3.1 基本農田保護區 land use zone for the prime farmland protection是為對基本農田進行特殊保護和管理劃定的區域。3.3.2 一般農地區 land use zone for ordinary agriculture是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外,為農業生產發展需要劃定的區域。3.3.3 城鎮村建設用地區 land use zone for settlement是為城鎮(城市和建制鎮,含各類開發區和園區,下同)和農村居民點(村莊和集鎮,下同)發展需要劃定的區域。3.3.4 獨立工礦區 land use zone for incompatible industry是為獨立于城鎮村的采礦用地以及其他獨立建設用地發展需要劃定的區域。3.3.5 風景旅游用地區 land use zone for tourism是指具有一定游覽條件和旅游設施,為人們進行風景觀賞、休憩、娛樂、文化等活動需要劃定的區域。3.3.6 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 land use zone for environmental risk control是指基于維護生態環境安全需要進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區域,主要包括河湖及蓄滯洪區、濱海防患區、重要水源保護區、地質災害高危險地區等。3.3.7 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區 land use zone for heritage protection是為對自然和文化遺產進行特殊保護和管理劃定的區域。主要包括依法認定的各種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以及其他具有重要自然與文化價值的區域。3.3.8 林業用地區 land use zone for forestry是為林業發展需要劃定的區域。3.3.9 牧業用地區 land use zone for pasture husbandry是為畜牧業發展需要劃定的區域。3.4 建設用地管制區 zoning for regulating the constructive expansion為引導土地利用方向、管制城鄉用地建設活動所劃定的空間地域。具體劃分為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四種類型。3.4.1 允許建設區 constructive expansion permitted zone規劃中確定的,允許作為建設用地利用,進行城鄉建設的空間區域。3.4.2 有條件建設區 constructive expansion conditionally-permitted zone規劃中確定的,在滿足特定條件后方可進行城鄉建設的空間區域。3.4.3 限制建設區 constructive expansion restricted zone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以外,禁止城鎮和大型工礦建設,限制村莊和其他獨立建設,控制基礎設施建設,以農業發展為主的空間區域。3.4.4 禁止建設區 constructive expansion prohibited zone規劃中確定的,以生態環境保護為主導用途,禁止開展與主導功能不相符的各項建設的空間區域。3.4.5 規模邊界 boundary of the constructive expansion permitted zone依規劃確定的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指標劃定的允許建設區的范圍界線。3.4.6 擴展邊界 boundary of the constructive expansion limit規劃確定的可以進行城鄉建設的最終范圍界線。由允許建設區和有條件建設區共同形成。3.4.7 禁建邊界 boundary of the constructive expansion prohibited zone規劃確定的禁止建設區的范圍界線。3.5 土地整治 land consolidation and improvement對低效、空閑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進行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的活動,是各類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活動的統稱。3.6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 land-area balance mechanism between the urban and rural settlements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于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等措施,實現耕地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建設用地不增加、布局更合理、節約集約用地等目標的土地整治活動。3.7 中心城區 central city area以城鎮主城區為主體,并包括鄰近各功能組團以及需要加強土地用途管制的空間區域。4 總則4.1 規劃定位縣級規劃是落實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上級規劃)和指導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下級規劃)的規劃,是縣域內土地利用、審批和監管的基本依據。4.2 規劃任務縣級規劃的任務,是根據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和上級規劃的要求,研究確定土地利用的方針、目標和調控措施,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統籌協調和合理安排縣域內各業、各類用地,制定規劃實施的各項保障措施。主要包括: a) 落實上級規劃下達的任務,協調上下級規劃;b) 研究制定土地利用的方針和目標,確定各類農用地、建設用地的調控指標;c) 統籌安排縣域內土地利用結構、布局與主要用地規模;d) 劃定土地用途區,落實建設用地空間管制,明確管制規則;e) 確定土地整治的規模、范圍和重點區域;f) 分解下達鄉(鎮)土地利用調控指標;g) 制定實施規劃的措施。4.3 規劃范圍縣級規劃范圍為縣級行政轄區內的全部土地。沿海地區除現狀土地外,規劃期間自然和人工形成的土地應納入規劃范圍。4.4 規劃期限縣級規劃的期限一般為1015年,目標年應與上級規劃相一致。規劃期內,應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做出分階段安排,重點安排近期(一般為5年)土地利用。4.5 編制依據縣級規劃編制的依據為:a)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國家有關土地資源利用、保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b) 國家有關土地資源利用、保護與管理的政策;c)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等涉及土地利用規劃編制與實施的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d) 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依法批準的其他相關規劃;e) 依法組織開展并公布的相關調查評價成果。4.6 編制主體4.6.1 縣級規劃的編制主體為縣級人民政府。4.6.2 縣級規劃的組織編制工作由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4.6.3 承擔縣級規劃編制的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土地規劃機構資質認證的規定。4.7 編制原則4.7.1 依法編制縣級規劃編制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地方有關土地管理法規的要求。4.7.2 統籌兼顧縣級規劃編制應全面考慮經濟、社會、資源、環境條件和土地供需狀況,妥善處理全局與局部、當前與長遠的關系,統籌安排土地利用。規劃涉及的土地利用活動應避免或盡量減少對相鄰地區產生負面影響。4.7.3 上下結合縣級規劃編制在確定土地利用政策、規劃目標與主要指標、土地利用布局與用途分區中,應注重上下級規劃的協調和銜接??h、鄉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原則上應同步編制。4.7.4 充分協調縣級規劃編制應與相關規劃在用地規模和布局等方面做好協調。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等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4.7.5 公眾參與縣級規劃編制應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基層政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對規劃目標、方案、實施措施等的意見和建議。4.8 編制程序 縣級規劃編制應依照以下程序:a) 準備工作;b) 現行規劃實施評價;c) 基礎研究;d) 編制規劃大綱;e) 編制規劃成果;f) 征求公眾意見;g) 規劃報批;h) 規劃成果應用。 具體程序見附錄b。4.9 其他要求4.9.1 縣級規劃編制中,應劃定中心城區規劃控制范圍,合理確定城市(鎮)建設用地規模及范圍,進行土地用途分區,制定土地用途管制規則。4.9.2 縣級規劃編制所依據的基礎數據應當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規劃成果數據統一使用法定的計量單位,參見附錄c。4.9.3 縣級規劃編制應考慮規劃管理信息化的需要。規劃成果應符合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標準的有關要求。5 準備工作5.1 組織準備5.1.1 縣級規劃編制應建立相應的領導決策機制、組織編制機制和經費保障機制。5.1.2 縣級規劃編制工作開展前,應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或計劃。5.1.3 縣級規劃編制應開展必要的技術培訓和宣傳動員工作。5.2 技術準備5.2.1 基礎資料調查5.2.1.1 根據規劃需要解決的土地利用問題和規劃目標,有針對性地調查收集行政區劃、地質地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人口狀況、經濟發展、社會民生、基礎設施、土地利用、規劃實施等方面的資料?;A資料收集可參照附錄d。5.2.1.2 基礎資料應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提供。主要包括紙質文字報告、數據、圖件及相應的電子文件。5.2.1.3 基礎資料調查時,應進行信息核查、歸檔整理工作。5.2.1.4 在基礎研究、成果編制時,可根據需要開展必要的補充調查。5.2.2 規劃基數確定縣級規劃編制中,應在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數據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需要,按照土地規劃用途分類對土地利用現狀數據進行轉換,形成規劃基數。5.2.3 基礎圖件準備在規劃基數確定的基礎上,依照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圖規范的要求選擇和準備有關基礎圖件。6 實施評價6.1 一般要求全面評價現行規劃實施情況,客觀分析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總結經驗,提出改進建議。6.2 評價主要內容a) 現行規劃編制、實施的經濟社會背景分析;b) 現行規劃的執行情況分析及評價,包括規劃目標及其主要規劃指標執行情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情況、規劃調整和修改情況、重點項目落實情況、違法違規用地及其查處情況等;c) 現行規劃實施產生的經濟、社會、生態影響及效益分析;d) 現行規劃實施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e) 改進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的建議。7 基礎研究7.1 一般規定7.1.1 基礎研究包括基本問題研究、專項調查評價和重大問題研究,應因地制宜、有選擇地開展。7.1.2 基本問題研究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分析、土地供需分析等。7.1.3 專項調查評價是結合基本問題研究、重大問題研究或規劃大綱、方案編制需要開展的調查評價工作。包括土地適宜性與潛力評價等。7.1.4 重大問題研究應結合實際,針對可能影響土地利用的重要問題開展??赡苌婕巴恋乩脩鹇赃x擇、經濟社會發展對土地利用的影響、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優化、土地利用的生態環境影響、規劃實施保障措施等問題。7.1.5 基礎研究應充分利用原有的工作基礎和成果,依照相關技術標準或規定開展。7.2 土地利用現狀分析7.2.1 土地利用的自然與社會經濟背景分析通過對氣候、地質、地貌、土壤、水文、植被、礦藏、景觀、海洋、災害等自然條件和人口、產業、城鎮化、村鎮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社會經濟條件進行分析,明確土地利用的有利條件與制約因素。7.2.2 土地資源數量、質量及變化分析通過對各類土地的數量、質量及其變化情況進行分析和比較,客觀評價土地資源的狀況和特點,研究引起土地資源變化的原因,分析土地資源變化對經濟、社會、環境產生的影響。 7.2.3 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分析結合土地資源條件,分析各類土地比例和分布,重點對耕地、建設用地的比例、分布和增減變化進行分析,總結規律和特點。7.2.4 土地利用程度與效益分析分析土地利用率、實際利用水平和土地產出率,并與土地利用先進水平或現有技術經濟條件下可以實現的最大利用率、產出率進行比較,評價土地利用程度與效益。7.2.5 分析結果的綜合在上述分析基礎上,歸納總結土地利用的特點、問題及其原因,結合現行規劃實施評價,提出要解決的土地利用重大問題及措施建議。7.3 土地適宜性與潛力評價7.3.1 土地適宜性評價針對改變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的情況,評定土地對于特定用途的適宜性和限制性,為規劃用途的確定提供依據。評價應遵循客觀公正、有針對性、持續利用、實用可行等原則。7.3.2 土地利用潛力評價針對某種用途,分析和測算在一定經濟社會條件下土地資源所具有的潛在生產能力或利用能力,確定各類土地的潛在供給量。重點評價農用地整理潛力、建設用地整理潛力、廢棄地復墾潛力和未利用土地開發潛力等。7.4 土地供需分析7.4.1 土地需求預測以經濟社會發展預期為基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對土地利用的要求、上級下達的規劃指標和土地利用的主要問題,對規劃期間各類用地需求及布局發展趨勢進行測算和分析??砂凑胀恋匾巹澯猛痉诸?,分別預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城鎮、農村居民點、交通、水利等建設用地的需求。具體方法參見附錄e。7.4.2 土地供給分析在土地利用現狀分析、土地適宜性評價和土地利用潛力評價等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類用地的實際利用水平和規劃期間調整用途、整治利用以及圍填海造地的可能性,提出規劃期間各類用地的供應潛力。具體方法參見附錄e。7.4.3 土地供需平衡分析在土地利用現狀分析、土地需求預測、土地供給潛力分析等基礎上,對各類用地的供需情況和土地總供給、總需求進行匯總,并結合各類用地空間布局進行分析,形成土地供需狀況的初步結論。8 規劃大綱8.1 一般規定8.1.1 縣級規劃應在編制正式規劃成果前,研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逐級上報規劃批準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8.1.2 規劃大綱編制應有針對性,并能指導規劃成果編制。8.1.3 規劃大綱一般包括規劃大綱文本、示意圖件及有關材料。8.2 編制要求8.2.1 規劃大綱應明確規劃指導原則、方針目標,提出規劃期內主要用地規模和布局的總體調控方向,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規??刂品秶筒季址较?,以及擬實施的土地整治方案和配套措施。8.2.2 規劃大綱文本主要內容包括:a) 前言。簡述規劃編制的目的、依據、任務、規劃范圍和規劃期限等;b) 規劃背景。簡述縣域概況、上輪規劃實施的評價結論、土地資源利用現狀和特點、土地利用的主要問題與土地供需初步分析結論;c) 規劃目標。闡明規劃指導原則、規劃目標和主要調控指標;d) 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e) 其他規劃設想;f) 規劃實施的主要保障措施;g) 附表。在附錄f中選用。8.2.3 規劃大綱需進行空間要素表達時,可編制形式簡明、示意性、體現規劃目標和主要用地布局設想的相應圖件。8.2.4 有關材料包括與大綱編制相關的說明、研究報告、土地利用現狀圖、與規劃大綱內容深度相對應的規劃圖件等。8.2.5 規劃大綱論證應立足現行規劃實施評價和基礎研究,在充分吸收各有關部門、鄉(鎮)意見的基礎上,重點對規劃的指導原則、方針目標及目標實現途徑進行論證,對主要用地的供需進行綜合平衡,開展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的多方案評價,提出土地利用的總體安排。9 規劃編制9.1 一般規定9.1.1 規劃編制應根據經論證、審定的規劃大綱,深化相關研究,完善規劃內容,編制規劃文本、圖件和說明,建立規劃成果數據庫。9.1.2 規劃編制應重點開展以下工作:a) 規劃目標確定;b) 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c) 土地用途區劃定,制定土地用途區管制規則; d) 建設用地空間管制;e) 土地整治安排;f) 鄉(鎮)土地利用控制; g) 近期規劃安排;h) 規劃實施措施制定。9.1.3 規劃編制中形成的規劃方案應在公共媒體上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方特別是相關權利人的意見。修改完善后的規劃成果應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有權批準機關審批。9.2 規劃目標確定9.2.1 縣級規劃編制,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實施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著眼解決土地利用的重大問題,提出規劃期間土地利用調控目標。9.2.2 確定規劃目標的依據主要包括:a) 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b) 上級規劃的要求;c) 縣域資源環境與經濟社會狀況;d) 土地供需狀況與土地利用的主要問題等。9.2.3 規劃目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a) 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b) 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必要用地;c) 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d) 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和農村土地整治等。9.2.4 規劃目標應通過具體的指標量化,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新增建設占用耕地規模、土地整治補充耕地面積、人均城鎮工礦用地、建設用地總規模、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規模、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規模、城鎮工礦用地規模、土地集約用地指標等。9.3 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9.3.1 制定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方案一般按以下步驟進行:a) 明確結構和布局調整的條件。結構和布局調整必須滿足上級規劃下達的各項約束性指標,以及當地資源環境條件中的硬性約束;b) 進行土地供需綜合平衡。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析、潛力評價和需求預測,進行土地供求綜合平衡。當縣域內土地供給和需求難以平衡時,應依據規劃編制原則和規劃目標,提出對各類用地數量、結構與布局進行合理調配,解決供需矛盾的措施;c) 提出結構和布局調整供選方案。在土地供需綜合平衡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預期、實施途徑和規劃保障措施的不同,提出多個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的供選方案;d) 開展多方案評價比較。從方案實施的可能性、效益、保障條件、社會敏感性等方面,對供選方案進行綜合評價和比較選優,提出推薦方案;e) 確定結構和布局調整方案。對提出的推薦方案及供選方案進行論證,征求有關地方、部門和專家意見,確定結構和布局調整方案。9.3.2 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方案的擬定應遵循以下原則和次序:a) 設定國土生態屏障網絡用地;b) 優先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c) 保障基礎設施建設用地;d) 優化城鄉建設用地布局;e) 拓展農業生產和城鄉綠色空間用地;f) 構建土地利用景觀風貌。9.3.3 設定國土生態屏障網絡用地a) 落實上級規劃確定的基礎性生態用地的規模和布局;b) 維護縣域內森林、江河湖泊、葦地沼澤和海岸線,保護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各類用地,保障生態網絡的連續性與完整性,形成基本生態屏障;c) 統籌協調生態屏障用地與生產、生活用地,保留原有鄉土、民俗和休閑用地;d) 在市級生態用地布局的基礎上,提出主要生態廊道與斑塊的布局和功能要求;e) 劃定重要流域、重大災害與重點污染治理區域,保障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用地。9.3.4 優先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在調查評價的基礎上,根據上級規劃下達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指標,編制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方案,確定規劃期間耕地保有量和增減數量,提出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和調整的規模、范圍,擬定耕地占補平衡、基本農田保護的實施措施。9.3.4.1 嚴格控制耕地減少a) 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按照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布局新增建設用地,確需占用耕地的,盡量占用質量較差的耕地;b) 有序實施生態退耕。禁止不符合國家生態退耕規劃和政策、未納入生態退耕計劃的生態退耕。確需新增生態退耕的,要落實補充耕地;c) 合理引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不因農用地結構調整降低耕地保有量。耕地調整為其他農用地的,不得破壞耕作層。各類防護林、綠化帶等生態建設應盡量避免占用耕地,確需占用的,應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d) 及時復墾災毀耕地。9.3.4.2 加大補充耕地力度a) 嚴格執行建設用地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按照建設用地占用耕地占補平衡的要求,嚴格落實上級規劃下達的補充耕地義務。有條件的地區,在完成補充耕地義務基礎上,可增加補充耕地任務;b) 加大土地整治補充耕地力度。加強農村土地整理、工礦廢棄地復墾,適度開發宜耕后備土地,在改善生態環境的同時,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9.3.4.3 優化耕地與基本農田布局a) 在保持耕地布局基本穩定的基礎上,按照加快現代農業建設、推進農業規模化產業化發展的要求,對農業基礎設施完善、質量好、集中連片的耕地進行重點保護和整治;b) 以農用地分等定級為依據,優先把優質耕地劃入基本農田。有良好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集中連片的耕地,水田、水澆地,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糧、棉、油、菜生產基地內的耕地,土地整治新增優質耕地,應當優先劃為基本農田;c) 協調好基本農田與各類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關系。交通沿線的耕地、城鎮擴展邊界外的耕地、獨立工礦和集鎮村莊周邊的耕地,原則上應當劃為基本農田。各類新增建設用地的布局安排應當避讓基本農田;d) 按照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布局總體穩定的總要求,對基本農田進行適當調整。調整后的基本農田數量不得低于上一級規劃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調整后的基本農田平均質量等別應高于調整前的平均質量等別,或調整部分的質量等別有所提高;新調入基本農田的土地利用現狀應當為耕地;現狀基本農田中的優質園地、高產人工草地、精養魚塘等,可以繼續作為基本農田實施管護。9.3.5 保障基礎設施用地a) 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規模,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行業發展規劃與用地定額標準等確定;b) 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布局,應當與城鄉建設用地空間格局相協調,主要用于滿足工業化、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的客觀需求,改善落后地區的投資環境和發展能力;c) 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布局,應盡可能避讓基本農田、生態屏障用地,減少建設項目實施對當地生產生活、生態環境、鄉風民俗和人文景觀等產生的負面影響;交通干線布局應預留交通走廊,盡量并線安排,減少對國土空間的分割;d) 難以確定位置和范圍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其他關系民生的零星建設用地,可預留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編制用地項目表,并在規劃圖上示意性標注項目的位置和范圍。9.3.6 優化城鄉建設用地布局a) 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根據人口和城鎮化預期、城鎮規模增長對城鎮人均用地需求的影響、農村生產生活方式變化對農村人均用地需求的影響、節約集約用地要求以及農村居民點用地更新退出機制等因素綜合確定;b) 城鄉建設用地布局,應按照點軸發展規律,形成城鎮緊湊發展、工業園區集中發展、農村居民點集聚發展的土地利用格局;c) 城鎮新增用地,應當在統籌利用存量土地的基礎上,依托現有城鎮及基礎設施,少占耕地和水域,避讓基本農田、地質災害高危險地區、蓄滯洪區和重要的生態環境用地;d) 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必須在城鎮工礦用地規模內控制,盡量在城鎮建設用地規劃范圍內統籌布局,并與周邊其他用地布局相協調;e) 采礦、能源、化工、鋼鐵等生產倉儲用地以及其他污染性、危險性用地的布局,應與居住、商業等人口密集的用地保持安全距離。污染性工業用地布局應避讓基本農田保護區;f) 農村居民點新增用地,應用于中心村建設,可與舊村整理縮并相掛鉤,控制自然村落的無序擴張,促進農村居民點適度集中;g) 優化城鄉建設用地內部結構與布局,協調內部生產、生活、生態用地,控制生產用地空間、保障生活用地空間,提高生態用地空間。9.3.7 拓展農業生產和城鄉綠色空間用地a) 在調查評價基礎上,可按照土地適宜性合理確定園地、林地、牧草地、水產養殖地等用地的規模和布局;b) 根據現代農業、特色農業和生態農業的發展潛力,按照土地適宜性合理安排農、林、牧、漁的用地布局。引導園地向立地條件適宜的丘陵、臺地和荒坡地發展;保護林地資源、結合區域特點,因地制宜對林地進行空間布局;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場資源,提高草地生產力,改善草地生態系統;c) 充分發揮耕地、園地等農用地的生產、生態、景觀和間隔的綜合功能,拓展綠色空間。在城市組團之間保留連片、大面積的農地、水面、山體等綠色空間;d) 將生態網絡建設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現有自然保護管理體系相結合,形成多樣化的綠色生態空間。9.3.8 構建土地利用景觀風貌a) 穩定具有區域優勢和地方特色的自然景觀用地,順應自然地貌形態,預留鄉土植物群落生長和培育的用地空間,有效保護合理利用自然景觀資源,發揮自然景觀用地的多重功能,構建良好的土地利用景觀風貌;b) 根據景觀風貌和視覺效果的要求,限制或引導各類土地利用類型和布局。公路沿線限制沿路建設,城鄉建設用地集中布局,形成具有較高視覺質量或較高可視度區域的景觀風貌;耕地、園地、林地、草地連片保護和利用,穿插合理分布,保證重要視點之間的視覺通廊開敞;安排土地整治區域,調整不合理土地利用類型和布局,實現景觀修復和再造;c) 整體保護人文歷史景觀,保留重要文化線路(古運河、古驛道等)和原有鄉土、民俗和休閑用地,修復、再造文化遺產長廊,形成多樣化的人文景觀系統。9.4 土地用途區劃定9.4.1 縣級規劃分區縣級規劃編制,應結合實際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一般農地區、城鎮村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區、風景旅游用地區、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區、林業用地區和牧業用地區。9.4.2 基本農田保護區9.4.2.1 下列土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a) 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蔬菜生產基地內的耕地;b) 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規劃的中、低產田,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集中連片程度較高的耕地,相鄰城鎮間、城市組團間和交通沿線周邊的耕地;c) 為基本農田生產和建設服務的農村道路、農田水利、農田防護林和其他農業設施,以及農田之間的零星土地。9.4.2.2 下列土地不應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a) 已列入生態保護與建設實施項目的退耕還林、還草、還湖(河)耕地;b) 已列入城鎮村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區等土地用途區的土地。9.4.2.3 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用途管制規則:a) 區內土地主要用作基本農田和直接為基本農田服務的農田道路、水利、農田防護林及其他農業設施;區內的一般耕地,應參照基本農田管制政策進行管護;b) 區內現有非農建設用地和其他零星農用地應當整理、復墾或調整為基本農田,規劃期間確實不能整理、復墾或調整的,可保留現狀用途,但不得擴大面積;c) 禁止占用區內基本農田進行非農建設,禁止在基本農田上建房、建窯、建墳、挖砂、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9.4.3 一般農地區9.4.3.1 下列土地可劃入一般農地區:a) 除已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建設用地區等土地用途區的耕地外,其余耕地原則上劃入一般農地區;b) 現有成片的果園、桑園、茶園、橡膠園等種植園用地;c) 畜禽和水產養殖用地;d) 城鎮綠化隔離帶用地;e) 規劃期間通過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和園地;f) 為農業生產和生態建設服務的農田防護林、農村道路、農田水利等其他農業設施,以及農田之間的零星土地。9.4.3.2 一般農地區土地用途管制規則:a) 區內土地主要為耕地、園地、畜禽水產養殖地和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村道路、農田水利、農田防護林及其他農業設施用地; b) 區內現有非農業建設用地和其他零星農用地應當優先整理、復墾或調整為耕地,規劃期間確實不能整理、復墾或調整的,可保留現狀用途,但不得擴大面積;c) 禁止占用區內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不得破壞、污染和荒蕪區內土地。9.4.4 城鎮村建設用地區9.4.4.1 下列土地應劃入城鎮村建設用地區:a) 現有的城市、建制鎮、集鎮和中心村建設用地;b) 規劃預留城市、建制鎮、集鎮和中心村建設用地;c) 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現狀及規劃預留的建設用地。9.4.4.2 規劃確定的應整理、復墾的城鎮、村莊和集鎮用地,不得劃入城鎮村建設用地區。9.4.4.3 城鎮村建設用地區土地用途管制規則:a) 區內土地主要用于城鎮、農村居民點建設,與經批準的城市、建制鎮、村莊和集鎮規劃相銜接;b) 區內城鎮村建設應優先利用現有低效建設用地、閑置地和廢棄地;c) 區內農用地在批準改變用途之前,應當按現用途使用,不得荒蕪。9.4.5 獨立工礦區9.4.5.1 下列土地應劃入獨立工礦區:a) 獨立于城鎮村建設用地區之外,規劃期間不改變用途的采礦、能源、化工、環保等建設用地(已劃入其他土地用途區的除外);b) 獨立于城鎮村建設用地區之外,規劃期間已列入規劃的采礦、能源、化工、環保等建設用地(已劃入其他土地用途區的除外)。9.4.5.2 下列土地不應劃入獨立工礦區:a) 已列入城鎮范圍內的開發區(工業園區)不得劃入獨立工礦區;b) 規劃確定應整理、復墾為非建設用地的,不得劃入獨立工礦區。9.4.5.3 區內建設用地應滿足建筑、交通、防護、環保等建設條件,與居民點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9.4.5.4 獨立工礦區土地用途管制規則:a) 區內土地主要用于采礦業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點內安排的用地;b) 區內土地使用應符合經批準的工礦建設規劃及相關規劃;c) 區內因生產建設挖損、塌陷、壓占的土地應及時復墾;d) 區內建設應優先利用現有低效建設用地、閑置地和廢棄地;e) 區內農用地在批準改變用途之前,應當按現用途使用,不得荒蕪。9.4.6 風景旅游用地區9.4.6.1 下列土地應劃入風景旅游用地區:a) 風景游賞用地、游覽設施用地;b) 為游人服務而又獨立設置的管理機構、科技教育、對外及內部交通、通訊用地、水、電、熱、氣、環境、防災設施用地等。9.4.6.2 風景旅游用地區土地用途管制規則:a) 區內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關文化活動;b) 區內土地使用應當符合風景旅游區規劃;c) 區內影響景觀保護和游覽的土地,應在規劃期間調整為適宜的用途;d) 在不破壞景觀資源的前提下,允許區內土地進行農業生產活動和適度的旅游設施建設;e) 嚴禁占用區內土地進行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生產建設活動。9.4.7 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9.4.7.1 下列土地應劃入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a) 主要河湖及蓄滯洪區;b) 濱海防患區;c) 重要水源保護區;d) 地質災害高危險地區;e) 其他為維護生態環境安全需要進行特殊控制的區域。9.4.7.2 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的劃定應與相關專業規劃相銜接。9.4.7.3 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土地用途管制規則:a) 區內土地以生態環境保護為主導用途;b) 區內土地使用應符合經批準的相關規劃;c) 區內影響生態環境安全的土地,應在規劃期間調整為適宜的用途;d) 區內土地嚴禁進行與生態環境保護無關的開發建設活動,原有的各種生產、開發活動應逐步退出。9.4.8 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區9.4.8.1 下列土地應當劃入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區:a) 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b) 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c) 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d) 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及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e) 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和人文景觀、遺跡等保護區域。9.4.8.2 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區土地用途管制規則:a) 區內土地主要用于保護具有特殊價值的自然和文化遺產;b) 區內土地使用應符合經批準的保護區規劃; c) 區內影響景觀保護的土地,應在規劃期間調整為適宜的用途;d) 不得占用保護區核心區的土地進行新的生產建設活動,原有的各種生產、開發活動應逐步退出;e) 嚴禁占用區內土地進行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開發建設活動。9.4.9 林業用地區9.4.9.1 下列土地應當劃入林業用地區:a) 現有成片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跡地和苗圃(已劃入其他土地用途區的林地除外);b) 已列入生態保護和建設實施項目的造林地;c) 規劃期間通過土地整治增加的林地;d) 為林業生產和生態建設服務的運輸、營林看護、水源保護、水土保持等設施用地。9.4.9.2 林業用地區土地用途管制規則:a) 區內土地主要用于林業生產,以及直接為林業生產和生態建設服務的營林設施;b) 區內現有非農業建設用地,應當按其適宜性調整為林地或其他類型的營林設施用地,規劃期間確實不能調整的,可保留現狀用途,但不得擴大面積; c) 區內零星耕地因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需要可轉為林地;d) 未經批準,禁止占用區內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禁止占用區內土地進行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動。9.4.10 牧業用地區9.4.10.1 下列土地應當劃入牧業用地區:a) 現有成片的人工、改良和天然草地(已劃入其他土地用途區的牧草地除外);b) 已列入生態保護和建設實施項目的牧草地;c) 規劃期間通過土地整治增加的牧草地;d) 為牧業生產和生態建設服務的牧道、欄圈、牲畜飲水點、防火道、護牧林等設施用地。9.4.10.2 牧業用地區土地用途管制規則:a) 區內土地主要用于牧業生產,以及直接為牧業生產和生態建設服務的牧業設施;b) 區內現有非農業建設用地應按其適宜性調整為牧草地或其他類型的牧業設施用地,規劃期間確實不能調整的,可保留現狀用途,但不得擴大面積;c) 未經批準,嚴禁占用區內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嚴禁占用區內土地進行開墾、采礦、挖沙、取土等破壞草原植被的活動。9.4.11 其他規定9.4.11.1 土地用途區應依據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劃定。原則上各類土地用途區不相互重疊。9.4.11.2 土地用途分區方案應與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調整方案相協調,滿足規劃目標的要求。9.4.11.3 土地用途區最小上圖面積符合附錄g的要求。9.5 建設用地空間管制9.5.1 建業用地空間管制的原則為加強對建設用地的空間管制,按照保護資源與環境優先、有利于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結合建設用地空間布局安排,劃定建設用地管制邊界和建設用地管制區。建設用地管制區應與土地用途分區相銜接,與規劃主要控制指標相協調。9.5.2 建設用地管制邊界和管制區劃定要求:9.5.2.1 縣級規劃編制,應劃定以下建設用地管制邊界,確定相應的建設用地管制區: a) 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規模邊界和擴展邊界,以及相應的允許建設區和有條件建設區;b) 建制鎮鎮區規模邊界和擴展邊界,以及相應的允許建設區和有條件建設區;c) 大中型工礦的建設用地規模邊界,以及相應的允許建設區;d) 禁建邊界,以及相應的禁止建設區;e) 結合實際,可對其他具有重要功能的鎮村,劃定建設用地規模邊界和擴展邊界,以及相應的允許建設區和有條件建設區。9.5.2.2 規模邊界與允許建設區的劃定要求:a) 規模邊界按照有利發展、保護資源、保護環境的要求,在建設用地適宜性評價以及與其他相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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