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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項目安全環保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及時、妥善處理職業健康、安全生產事故和突發環境事件,規范事故統計、報告、調查、處理工作,避免和減少事故發生,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規定要求,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項目經理部安全環保事故的報告、處理和統計等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述的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事故包括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較大涉險事故、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生產過程中的火災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第四條項目安全環保管理部是項目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事件統計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向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報送職業健康安全事件統計報表。項目綜合辦公室負責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統計工作。第二章事故分類與等級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安全事件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或可能發生的健康損害、人身傷害(無論嚴重程度)、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包括險肇事件、一般事件、事故。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險肇事件是指未造成健康損害、人身傷害、死亡,且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下的職業健康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一、人員違章作業引發的險肇事件。二、人員違章指揮引發的險肇事件。三、人員違反勞動紀律引發的險肇事件。四、設備、設施等物的不安全狀態引發的險肇事件。五、環境、氣候條件不良等因素引發的險肇事件。六、技術方案和工藝原因引發的險肇事件。七、管理原因引發的險肇事件。八、其他險肇事件。第七條本辦法所稱一般事件是指造成健康損害、人身傷害且符合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核銷標準的職業健康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一、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下、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事件。二、由不可預見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擊、地震、雪崩、臺風、海嘯和龍卷風等)直接引發的災難。三、事件發生后,經由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并出具結案證明,確定原因是由人為破壞、盜竊等行為造成的,屬于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的。四、在外執行工作任務時,因擅自做與任務無關的事情而發生的職業健康安全事件。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病導致傷亡,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公安部門證明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屬實的。六、經政府主管部門調查結案認定為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七、其他發生的造成健康損害、人身傷害的事件。第八條本辦法事故是指發生健康損害、人身傷害、死亡或者造成嚴重直接經濟損失的職業健康安全事件。等級劃分:一、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本條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第九條傷害程度一、輕傷:指造成人員肢體、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致使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二、重傷:指造成人員肢體殘缺或某些器官受到嚴重損傷,致使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三、死亡。第十條環境事故環境事故分為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破壞事故二類。一、環境污染事故主要指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因生產經營方式、工具、設備等,產生的廢氣、廢水、噪聲、粉塵、油污等的排放(或經治理后排放)未達到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致使周邊環境受到污染。二、環境破壞事故系指企業為追求經濟利益,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與自然環境受到破壞。第十一條發生下列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事故應及時報告。一、一般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千元以上,萬元以下(不含萬元)的。二、較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較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一)由于污染和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二)人員發生中毒癥狀。(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沖突事件。(四)對環境造成危害。三、重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一)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二)人員發生明顯中毒癥狀、輻射傷害或可能導致傷殘后果。(三)人群發生中毒癥狀。(四)因環境污染使社會安定受到影響。(五)對環境造成較大危害。(六)捕殺、砍伐國家二類、三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四、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一)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二)人群發生明顯中毒癥狀或輻射傷害。(三)人員中毒死亡。(四)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的正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五)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六)捕殺、砍伐國家一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第三章事故報告第十二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項目有關人員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要在第一時間電話報送集團總值班室,報告時限不得超過1個小時;同時開展逐級電話報告時間不得超過0.5小時,逐級書面報告時間不得超過1個小時。事故報告至集團的總時間不得超過1.5小時。并根據應急處置情況,隨時續報。第十三條項目經理應當按照項目部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采取措施搶救傷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第十四條項目部在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填報《國內突發事件初次報告表》或《境外突發事件初次報告表》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表》,報告至公司安全管理部。項目安全環保管理部應將搶救遇險人員及救援所采取的措施等實施情況,隨時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直至救援工作結束。第十五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第十六條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事故類型、發生時間、地點、發生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及癥狀、直接經濟損失,肇事人員的情況、事故造成損害的情況、采取的應急措施情況等。第十七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第四章事故調查和處理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拍照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第十九條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政府調查組的依法調查處理工作,不得阻撓和干涉,不得隱瞞、造假、銷毀相關證據。第二十條事故發生后,應當開展內部事故調查處理,并及時提交事故調查報告。項目部自事故發生后15日內,寫出事故報告,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與預防事故措施一同報至公司安全管理部。以下事故由項目經理部負責調查處理:一、輕傷以下事故的調查處理。二、生產安全環保保險肇事件的調查處理。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遵守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由安全部門、與事故相關的業務部門、監察部門、人力資源部門以及工會等派人組成。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查明事故(或險肇事件)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或險肇事件)教訓,提出防范整改措施。提出對事故(或險肇事件)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五、編寫事故(或險肇事件)調查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條事故(或險肇事件)結案后,項目經理部應當及時將結案材料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內容包括事故調查報告、責任追究情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等。第二十四條對事故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按照《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環保獎懲辦法》和《項目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及處罰辦法》執行。第五章事故統計第二十五條項目安全環保管理部是項目生產安全、突發環境事件統計報表的管理部門,負責向公司報送統計報表。第二十六條安全環保管理部應及時統計匯總職業健康安全環保事件,提高統計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全面性。第二十七條每月月底積極開展事件統計分析研究,根據統計結果,按照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區域)、行業、部位、類型、類別、原因等,利用柱狀圖、管理圖、分布圖等方法進行分析,查找事件規律,掌握風險分布或趨勢,有針對性地制定防范措施。第二十八條職業健康安全事件分析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并于每季度結束后2日內,將季度統計分析總結報送至公司安全管理部。第二十九條項目安全環保管理部及時報送職業健康安全事件統計表,報送包括紙質版和電子版,其中達到事故標準的需報送紙質版統計報表。一、職業健康安全事件統計表作為月度統計表使用時,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為月度統計期,于27日前報送。二、職業健康安全事件統計表作為年度統計表使用時,統計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于次年1月5日前報送。第三十條未發生職業健康安全事件的單位應報送零事件。第三十一條每年6月底、12月底分別報送本項目上半年和年度《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情況統計表》。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有關的統計數據僅限內部使用,不對外公布。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如有與國家及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不符的,以國家規定為準。第三十條本辦法由項目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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