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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將于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標準《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2009)同時廢止。原標準廢止GBT50493-2019修編主要內容:1、標準名稱由“設計規范”改為“設計標準”;2、有毒氣體范圍由《高毒物品目錄》中所列毒氣擴大到常見劇毒氣體;3、增加了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簡稱GDS)的設計相容性、獨立性和可靠性要求;4、增加了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簡稱GDS)應與火災及消防監控系統分開設置的要求;5、增加了開路式(激光、紅外)探測器、噪聲探測器等內容,進一步完善了探測器的布點和布置要求;6、增加了常見氣體探測器選用指南、GDS配置圖等5個規范性標準附錄;7、對標準的部分章節和條款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取消了強制性條文。000000000001原:名稱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現:名稱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條文說明:根據國標最新標準,作為規范類文件,必須全部是強制性條文,作為推薦型標準,是沒有強制性條文的。變更內容000000000002原:GB50493—20093.0.6:可燃氣體檢(探)測器應采用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性能認證和消防認證的產品。現:GBT50493-20193.0.5可燃氣體探測器必須取得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防爆合格證和消防產品型式檢測報告;參與消防聯動的報警控制單元應采用取得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型式檢測報告的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國家法規有要求的有毒氣體探測器必須取得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安裝在爆炸危險場所的有毒氣體探測器還應取得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防爆合格證。條文說明:2017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已批準新計量法于2017年12月28日執行。修改主要內容:取消制造、修理計量行政許可(即取消計量制造認證),嚴格執行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許可。可燃氣體探測器目前已不需要取得CCCF認證,但銷售時應取得消防產品型式試驗檢測報告(必須有)和消防產品認證證書(企業自愿取證)。變更內容03原:GB50493—20093.0.9: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獨立設置。現:GBT50493-20193.0.8: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于其他系統單獨設置。條文說明: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不能生產過程控制系統合并設計,是為了保證工藝裝置生產過程控制系統出現故障或停用時,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仍能正常工作。2014年國家安監總局安監總管三〔2014〕116號文中也明確要求: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設置。因此,本標準修訂時,參照GB50116和安監總管三〔2014〕116號文有關要求,對GDS的設置要求進行了重新修訂。變更內容04原:GB50493—20093.0.4:報警信號應發送至現場報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現場操作室的指示報警設備,并且進行聲光報警。現:GBT50493-20193.0.3: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信號應送至有人值守的現場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進行顯示報警;可燃氣體二級報警信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報警控制單元的故障信號應送至消防控制室。條文說明:消防控制室也需要對可燃氣體二級報警信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報警控制單元的故障信號進行監控。變更內容000000000005原:GB50493—20093.0.5:裝置區域內現場報警器的布置應該根據裝置區的面積、設備及建筑物的布置、釋放源的理化性質和現場空氣流動特點等綜合確定。現場報警器可選用音響器或報警燈。現:GBT50493-20193.0.4:控制室操作區應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聲、光報警;現場區域警報器宜根據裝置占地的面積、設備及建構筑物的布置、釋放源的理化性質和現場空氣流動特點進行設置,現場區域警報器應有聲、光報警功能。條文說明:當現場可燃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的數量少于10個,現場環境噪聲低于85dBA,且探測器自帶一體化聲、光報警器時,在不影響現場報警效果情況下,可不需設置現場區域報警器。當現場環境噪聲超過85dBA,探測器自帶的一體化聲、光報警器難以達到報警效果時,為了警示現場工作人員,在生產現場主要出入口及高噪聲區等部位,需設置現場區域警報器。變更內容06原:GB50493—20094.4.2設在爆炸危險區域2區范圍內的在線分析儀表間,應設可燃氣體(檢)探測器。現:GBT50493-20194.4.2設在爆炸危險區域2區范圍內的在線分析儀表間,應設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并同時設置氧氣探測器。條文說明:增加了有毒氣體探測器和氧氣探測器07原:GB50493—20093.0.5為了提示現場工作人員,現場報警器常選用聲級為105dBA的音響器,在高噪音區[噪聲超過85dBA]以及生產現場主要出入口處,通常還設立旋光報警燈。現:GBT50493-20195.3.2區域警報器的報警信號聲級應高于110dBA(09版標準為105dBA),但距警報器1m處總聲壓值不得高于120dBA。條文說明:現場報警器選用,由原來105dBA的音響器修訂為110dBA。變更內容08現:GBT50493-20193.0.10確定有毒氣體的職業接觸限值時,應按最高容許濃度、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的優先次序選用。條文說明:有毒氣體的三種職業接觸限值(OEL)數值由低到高依次為:最高容許濃度MAC、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C-TWA(每天8小時,每周5天)、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PC-STEL(15分鐘)。根據目前國內、外有毒氣體探測器的制造水平,如果采用MAC市場上無探測器可選,在確保操作人員健康安全前提下,同時有多個職業接觸限值的有毒氣體,應按MAC、PC-TWA、PC-STEL優先順序選用;沒有提供OEL值的有毒氣體,可按直接致死濃度IDLH選用。變更內容011.GDS系統應由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現場區域警報器和室內報警控制單元等組成。現場有毒氣體探測器宜帶一體化聲光報警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可帶一體化聲光報警器。020305根據GB50493、GB50116及安監總管三〔2014〕116號文有關規定及要求,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GDS)應按下列原則進行設計:2.報警控制單元應采用獨立設置的以微處理器為基礎的電子產品(包括獨立設置的PLC、專用氣體報警控制器、DCS控制器等)。3.報警控制單元發出二級報警信號時,應觸發安裝在現場相應報警分區的區域警報器。044.可燃氣體二級報警信號和報警控制單元的故障信號,應送至消防控制室進行圖形顯示和報警。可以設置一臺獨立的顯示器。5.可燃氣體探測器參與消防聯動時,探測器信號應先送至取得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型式檢測報告的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信號由報警控制器輸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災報警控制器,火災報警控制器實施消防聯動功能。可燃氣體探測器信號不能直接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輸入回路。066.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信號作為安全儀表系統(SIS)的輸入時,探測器應獨立設置,探測器配置應根據SIL回路定級結果確定,并滿足《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范》GB/T50770有關規定。說明說明:探測器信號用于警示報警時,GDS報警控制單元采用獨立設置的以微處理器為基礎的電子產品即可,既不需要取得SIL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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