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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2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一節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

《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施行。

一、《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1、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2、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4、促進經濟發展。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一節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

二、《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原則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則

2.預防為主的原則

3.權責一致的原則

4.社會監督、綜合治理的原則

5.依法從重處罰的原則

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5安全生產法律法規6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一節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

四、《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2.主體和行為的適用

《安全生產法》中所謂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生產經營單元,具體包括各種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公司、企業、社會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個人。

7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一節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

四、《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3.排除適用《安全生產法》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8安全生產法律法規9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二節

《安全生產法》的特點

二、《安全生產法》中行政處罰的種類,8種

(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四)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六)拘留;(七)關閉;(八)吊銷有關證照;10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二節

《安全生產法》的特點

三、《安全生產法》中領導管理責任,3個層次1、直接領導責任者:法定職責范圍、直接主管工作;

2、重要領導責任者:法定職責范圍,應管或應由其參與決定的工作;3、一般領導責任者:對所屬單位負一定領導責任。

1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二節

《安全生產法》的特點

四、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安全生產法》第3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關于預防為主的規定,主要體現為“六先”,即:

(1)安全意識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責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5)隱患預防在先。

(6)監督執法在先。12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二節

《安全生產法》的特點

五、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的重要意義

1.有利于全面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2.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3.有利于依法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4.有利于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5.有利于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監督管理

6.有利于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7.有利于增強全體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識

8.有利于制裁各種安全違法行為

1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三節

《安全生產法》明確相關主體責任

一、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6項責任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2、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保證安全生產投入;4、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三節

《安全生產法》明確相關主體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包含四方面內容:1、是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主體地位。2、是規定了依法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行為準則。3、是強調了加強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條件,是生產經營單位實現確保安全生產的必要措施。4、是明確了確保安全生產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根本目的。15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三節

《安全生產法》明確相關主體責任

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主要負責人必須享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安全生產事項的最終決定權,全面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如廠長、經理等。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人。在一般情況下,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其法定代表人。

(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領導責任的決策人。法律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是直接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主要領導責任的決策人。

16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三節

《安全生產法》明確相關主體責任

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地位和職責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基本職責(六項)

①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②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③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④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⑤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及時;⑥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7安全生產法律法規18安全生產法律法規19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四節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一、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規定

(1)學習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2)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20安全生產法律法規2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22安全生產法律法規2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2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四節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三、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五點)(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針對某些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不重視甚至剝奪從業人員對安全管理監督權利的問題,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25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四節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三、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五點)(四)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4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26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四節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四、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四點)

(一)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49條規定:“從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

27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四節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四、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四點)

(二)正確佩戴和使用勞保用品的義務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是從業人員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這是保障從業人員人身安全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需要。從業人員不履行該項義務而造成人身傷害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承擔法律責任。

28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四節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四、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四點)

(三)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這對提高生產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安全技能,預防、減少事故和人員傷亡,具有積極意義。29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四節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四、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四點)

(四)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30安全生產法律法規3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32安全生產法律法規3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3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35安全生產法律法規36安全生產法律法規37安全生產法律法規38安全生產法律法規39安全生產法律法規40安全生產法律法規4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42安全生產法律法規4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4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45安全生產法律法規46安全生產法律法規47安全生產法律法規48安全生產法律法規49安全生產法律法規50安全生產法律法規5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52安全生產法律法規5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七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適用范圍(一)特種設備的概念1.鍋爐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O.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O.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5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七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適用范圍(一)特種設備的概念2.壓力容器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55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七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適用范圍(一)特種設備的概念3.壓力管道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道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56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七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適用范圍(一)特種設備的概念4.電梯

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57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七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適用范圍(一)特種設備的概念5.起重機械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58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七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適用范圍(一)特種設備的概念6.客運索道

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7.大型游樂設施

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

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特種設備還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59安全生產法律法規60安全生產法律法規6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62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七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二、特種設備使用的安全規定(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

2.使用登記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6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6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七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二、特種設備使用的安全規定(二)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和定期檢驗1.特種設備維護保養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65安全生產法律法規66安全生產法律法規67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七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二、特種設備使用的安全規定(四)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68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七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二、特種設備使用的安全規定(四)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2.使用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規章制度。3.事故隱患報告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69安全生產法律法規70安全生產法律法規7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72安全生產法律法規7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7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75安全生產法律法規76安全生產法律法規77安全生產法律法規78安全生產法律法規79安全生產法律法規80安全生產法律法規8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82安全生產法律法規8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8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85安全生產法律法規86安全生產法律法規87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九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反違章禁令》一、嚴禁特種作業無有效操作證人員上崗操作。二、嚴禁違反操作規程操作。三、嚴禁無票證從事危險作業。四、嚴禁脫崗、睡崗和酒后上崗。五、嚴禁違反規定運輸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險化學品。六、嚴禁違章指揮、強令他人違章作業。88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九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反違章禁令》一、本《禁令》第一條:當無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上崗作業時,處理的責任主體是崗位員工。安排無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任人的處理按第六條執行。

特種作業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鍋爐作業、壓力容器作業、壓力管道作業、電梯作業、起重機械作業、場(廠)內機動車輛作業、制冷作業、爆破作業及井控作業、海上作業、放射性作業、危險化學品作業等。89安全生產法律法規90《事故調查條例》中事故分級9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9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93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三、傷害程度分類

1、輕傷,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2、重傷,指相當于表定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3、死亡。

94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四、損失工作日計算表1、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傷害定6000日。2、永久性部分失能傷害按表1、表2計算。3、表中未規定數值的暫時失能傷害按歇工天數計算。4、對于永久性失能傷害不管其歇工天數多少,損失工作日均按表定數值計算。5、各傷害部位累計數值超過6000日者,仍按6000日計算。注:表3功能損傷損失工作日換算表(略)

95四、損失工作日計算表表1截肢或完全失去機能部位損失工作日換算表(單位:天)

手拇指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遠端指骨300100756050中間指骨-200150120105近端趾骨600400300240200掌骨900600500450400腕部截肢1300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96四、損失工作日計算表表1截肢或完全失去機能部位損失工作日換算表(單位:天)腳拇趾二趾中趾無名趾小趾遠端指間指骨-75757575近端趾骨300150150150150骨(舟骨、距骨)600350350350350踝部2400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97四、損失工作日計算表表1截肢或完全失去機能部位損失工作日換算表(單位:天)

上肢肘部以上任一部位(包括肩關節)4500腕以上任一部位,且在肘關節或低于肘關節3600

下肢膝關節以上任一部位(包括髖關節)4500踝部以上,且在膝關節或低于膝關節3000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98四、損失工作日計算表表2骨折損失工作換算表(單位:天)

骨折部位損失工作日骨折部位損失工作日骨折部位損失工作日掌、指骨60肱骨外科頸70脛、腓90撓骨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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