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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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與依據為規范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運作,保障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信托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業務。(三)定義與解釋1.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是指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托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托業務活動。2.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3.受托人:是指根據信托文件約定,接受委托人委托,對信托資金進行管理、運用或處分的信托公司。4.受益人:是指在信托關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信托計劃的設立(一)設立條件1.委托人為合格投資者。2.參與信托計劃的委托人為兩個以上(含兩個)。3.信托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4.信托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托單位。5.信托合同應約定受托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托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二)合格投資者1.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三)信托文件1.信托計劃說明書。應包括信托計劃的基本情況、信托目的、信托財產的范圍、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信托期限、受益人收益分配方案、風險揭示等內容。2.信托合同。應明確約定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包括委托人的權利義務、受托人的權利義務、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等。3.風險揭示書。應充分揭示信托計劃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并由委托人簽字確認已了解風險。(四)設立程序1.信托公司應當在設立信托計劃前,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2.信托公司應當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將信托資金及時、足額地劃付至信托財產專戶。3.信托公司應當在信托計劃成立后,向委托人交付信托計劃說明書、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三、信托計劃的財產(一)信托財產的范圍信托計劃財產包括信托資金以及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財產,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計劃財產。(二)信托財產的獨立性1.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2.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財產不屬于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3.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三)信托財產專戶1.信托公司應當為信托計劃開立獨立的信托財產專戶,用于存放信托財產。2.信托財產專戶應當以信托計劃的名義開立,獨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專戶、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專戶以及其他財產專戶。四、信托計劃的管理、運用與處分(一)管理方式1.信托公司應當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2.信托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管理: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股票等金融產品。參與新股申購、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等投資活動。投資于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開發等項目。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投資方式。(二)運用限制1.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計劃,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將信托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于信托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人,但信托資金全部來源于股東或其關聯人的除外。不得以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不得將不同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2.信托公司運用信托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采用資產組合的方式,具體比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三)處分規則1.信托公司處分信托財產,應當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進行。2.信托公司因處分信托財產而取得的財產,應當歸入信托計劃財產。3.信托公司處分信托財產時,應當以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維護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五、信托計劃的變更與終止(一)變更情形1.信托計劃存續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應當按規定進行變更:信托目的發生變更。信托當事人發生變更。信托期限發生變更。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發生變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2.信托計劃變更的,信托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二)終止情形1.信托計劃存續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計劃終止:信托文件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信托期限屆滿。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信托計劃被依法撤銷。信托計劃被依法宣告破產。2.信托計劃終止的,信托公司應當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進行清算,并將清算結果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三)清算程序1.信托計劃終止后,信托公司應當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由信托公司、信托財產保管人、受益人代表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人員組成。2.清算組應當自信托計劃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清算組應當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清理、核對、變現,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進行分配。4.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六、信托計劃的信息披露(一)披露義務主體信托公司是信托計劃信息披露的義務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托計劃的相關信息。(二)披露內容1.信托計劃成立后,信托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計劃說明書、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向委托人披露。2.信托公司應當定期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計劃的管理情況、收益情況、風險狀況等信息。年度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3.信托公司應當在發生可能影響信托計劃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及時向委托人披露。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計劃投資項目的重大變動、信托公司的重大財務狀況變化、信托計劃的重大訴訟或仲裁等。(三)披露方式信托公司可以通過公司網站、營業場所、報紙、雜志等方式披露信托計劃的相關信息。七、監督管理(一)監管機構職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業務進行現場檢查,包括檢查信托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信托計劃的運作情況、信托財產的管理情況等。2.信托公司應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信托計劃的相關資料,包括信托計劃說明書、信托合同、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三)違規處罰信托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其改正,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或者停止其開展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業務。八、附則(一)實施日期本辦法自[具體實施日期]起施行。(二)解釋權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通過以上對《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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