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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破產程序中管理人的勤勉盡責義務研究摘要破產程序中負責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以及處理其他破產事務等事項都屬于管理人的職責,管理人是否履行其職責影響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我國破產法律對于管理人的職責、義務都有相應的規定,但在破產實務中,管理人勤勉盡責義務履行不到位、義務判斷標準不明確、違反義務的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及管理人監督機制缺失等問題,均影響了管理人制度功能的充分發揮。對此,應當在法律中明確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詳細規定管理人勤勉盡責義務的判斷標準,完善管理人的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對管理人的監督。關鍵詞:管理人;勤勉盡責義務;破產程序TOC\o"1-2"\h\z\u目錄一、管理人勤勉盡責義務的理論來源 1二、我國破產法對管理人勤勉盡責義務的立法規定 3三、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法律責任及歸責原則 4(一)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法律責任 4(二)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民事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5四、完善管理人勤勉盡責義務相關制度的建議 6(一)明確管理人“受托人”的法律地位 6(二)明析勤勉盡責義務的判斷標準 6(三)完善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責任追究機制 9(四)完善管理人的監督制度 10參考文獻 122007年我國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為《企業破產法》),該法用管理人制度取代了舊破產法中的“清算組”?!镀髽I破產法》規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的職能發揮有利于對債務人財產進行詳細認定,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起著重要作用。因此我國破產法在立法中列明其職責,明確規定管理人的義務。但在司法實踐中,管理人勤勉盡責義務的履行還存在著一些不足,有待提升。一、管理人勤勉盡責義務的理論來源管理人具有法定勤勉盡責義務決定于其所處的法律地位。學界中關于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有以下幾種學說。第一種觀點是代理說。該學說認為管理人在破產事務中并不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參與的。該學說適應其產生的歷史時期,在破產制度剛發展起步時期,由于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其所擁有的財產由債權人進行處分,具體處分行為包括:占有財產、對財產進行變價出賣等行為。債務人喪失了對財產的占有,債權人的債權得到了清償。在代理說中,管理人從事破產事務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其代表的也是被代理人的利益,同樣的管理人行為的后果也應由被代理人自己承擔。第二種觀點是職務說。職務說主張管理人是基于其職務身份參與到破產案件當中,管理人的地位相當于公務員,其行為應當歸于公務行為。職務說主張管理人代表的不僅是破產案件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還要考慮到全社會的共同利益,推動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第三種觀點是破產財團代表說。該學說主張債務人財產一旦進入到破產程序中就變成了獨立財產,不歸任何人所有。賦予該獨立財產以人格化,就形成了具有財團法人性質的破產財團,管理人便是該破產財團的代表。債務人財產在被進行處分前,既不歸債權人所有,也不歸債務人所有。債務人財產雖然被進行人格化成為破產財團,但破產財團實質上并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人,其無法進行意思表示,此時需要管理人代表破產財團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該說認為管理人具有中立性且其履行職務具有獨立性,不受其他利益主體的干涉。第四種觀點是信托說。在信托說中,破產人為委托人,管理人為受托人,信托財產是債務人財產,債權人為受益人。這樣規定可以清楚表達受托人和法院及債權人之間的關系。進入破產程序后債務人將財產交給受托人,受托人在取得債務人財產后,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債務人財產,財產的最終受償權應歸于受益人即債權人。筆者通過對上述四種學說進行對比分析后,發現代理說、職務說及破產財團代表說都或多或少存在著一些不足。首先代理說的不足在于代理說不能說明管理人和法院之間是什么關系,為什么管理人要由法院進行指定而不是由債權人自行對管理人進行選定,為什么管理人需要向法院報告破產案件進展情況、重大行為要取得法院許可及為什么管理人要接受法院監督。其不足之處在于既然認為管理人是公職人員,那么其違反義務的責任應由其所屬次職務說的不機關來承擔,這使得對管理人違反義務時責任承擔主體的認定存在難度。以職務說的規定來定位管理人的地位不利于管理人勤勉盡責義務在破產事務中的貫徹執行。再次破產財團代表說的不足在于在立法中大多數國家并沒有關于破產財團在法律上具有主體地位的規定,該學說只停留在理論方面,在破產實務中還沒有進行過嘗試。此外,破產財團代表說將債務人財產進行了人格化,使債務人財產擁有了在法律上的主體地位。這和目前司法現狀不太符合,不易被人們接受。筆者通過分析我國企業破產法,認為我國關于管理人地位采用的是信托說。在信托說中,管理人作為受托人應基于與委托人之間的信托關系,積極對委托人的利益予以維護,忠于他人之事。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進行指定,管理人應勤勉盡責履行職責,維護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利益。我國《企業破產法》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所處的地位,但根據管理人的選任、職責、義務等規定來看,我國破產法中關于管理人制度的規定確實有受到信托說的影響。用受托人來定位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更為貼合我國國情。二、我國破產法對管理人勤勉盡責義務的立法規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七條是管理人勤勉盡責義務的立法依據來源。該條款明確規定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該條屬于抽象條款,我國在編制《企業破產法》時有部分學者不贊同將該條款歸入立法中,原因在于該條款屬于原則性條款,對于實踐的指導意義不大,可操作性不強。但我國破產法還是選擇將該條款納入立法中,原因在于立法者希望通過該條款明確管理人勤勉盡責義務,給予管理人及其他相關主體以立法提示,在破產實務中可以對管理人勤勉盡責義務的內容根據個案進行解釋,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要求管理人盡勤勉盡責義務的前提是管理人要有職責,為了適用立法中關于管理人義務的規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以列舉的方式對管理人的職責進行了規定,主要有:(一)接管債務人企業。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債務人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基于對債務人企業的“不信任”債務人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其財產意義重大,因此法律規定,在債務人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管理人對債務人企業的所有財產、印章債務人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其財產意義重大,因此法律規定,在債務人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管理人對債務人企業的所有財產、印章、材料及其他事務等進行全面接管。筆者通過對實務中眾多關于管理人責任糾紛案例的檢索,例如:(2021)津民終47號(2021)津民終47號,張繼紅與天津乾正清算事務有限公司及天津來福有限公司管理人責任糾紛一案。、(2020)魯民終2803號(2020)魯民終2803號,楊驪因與濟寧市印刷包裝總公司破產清算組以及濟寧市印刷包裝總公司、濟寧市曙光印刷包裝有限公司管理人責任糾紛一案。、(2020)蘇04民終412號(2020)蘇04民終412號,江蘇恒元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江蘇樂天律師事務所、常州恒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管理人責任糾紛一案。等判決案例,筆者發現通常法院認定管理人在執行職務中不存在過錯,沒有違反管理人義務,不應該承擔責任。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對管理人責任糾紛案件進行判斷的依據就是管理人是否盡到破產法中規定的勤勉盡責義務。通過這些案例充分說明了法律對管理人勤勉盡責義務的規定過于抽象,在實務中對管理人違反義務的認定存在難度,對管理人的責任追究存在困難。(2021)津民終47號,張繼紅與天津乾正清算事務有限公司及天津來福有限公司管理人責任糾紛一案。(2020)魯民終2803號,楊驪因與濟寧市印刷包裝總公司破產清算組以及濟寧市印刷包裝總公司、濟寧市曙光印刷包裝有限公司管理人責任糾紛一案。(2020)蘇04民終412號,江蘇恒元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江蘇樂天律師事務所、常州恒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管理人責任糾紛一案。三、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法律責任及歸責原則(一)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法律責任《企業破產法》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負責處理破產事務,應當勤勉盡責履行職務。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務是一種有償服務,根據責、權、利相一致的原則,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給相關利益主體造成損害時,理應由管理人獨立承擔責任。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需承擔民事責任、司法責任、和刑事責任。1、民事責任。破產法規定,管理人未按照法律規定勤勉盡責履行職務,法院可以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司法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管理人申請辭去職務未獲人民法院許可,但仍堅持辭職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職責,或者人民法院決定更換管理人后,原管理人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關事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和具體情況,決定對管理人罰款。對社會中介機構為管理人的罰款5萬元至20萬元人民幣,對個人為管理人的罰款1萬元至5萬元人民幣管理人有前款規定行為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編制管理人名冊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停止其擔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者將其從管理人名冊中除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管理人申請辭去職務未獲人民法院許可,但仍堅持辭職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職責,或者人民法院決定更換管理人后,原管理人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關事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和具體情況,決定對管理人罰款。對社會中介機構為管理人的罰款5萬元至20萬元人民幣,對個人為管理人的罰款1萬元至5萬元人民幣管理人有前款規定行為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編制管理人名冊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停止其擔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者將其從管理人名冊中除名。3、刑事責任。我國《企業破產法》中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會對破產案件相關主體的利益造成損失,還會影響到破產法的實施效果。當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時,僅要求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或司法責任并不能很好地起到懲罰管理人的作用,此時還應該追究管理人的刑事責任,以便真正實現對管理人的嚴厲懲罰,進而使其不敢違反法定義務,勤勉盡責履行職責。綜合上文可以看出,目前我國對于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責任承擔規定的過于概括、模糊,所以追究管理人的責任在破產事務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目前法條中所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不全面,在實踐中不能及時、精準地對管理人違反義務的行為進行制裁。這不利于對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進行保障,還會嚴重影響到破產程序的高效進行。所以我們應當對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責任承擔進行完善,以推動破產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及提升破產程序的效率。(二)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民事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并對相關利害主體的財產造成損失,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要求管理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從理論上來講要具有可歸責性,雖然法律中對于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沒有進行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多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即要求管理人基于自身的過錯承擔民事責任,管理人的行為有過錯才承擔責任。筆者認為實踐中多采用過錯責任原則來認定管理人是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因在于過錯責任原則對于管理人的要求較為寬松。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應按照法律規定行使職責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如果管理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謹慎、勤勉、細心處理破產事務但仍造成債務人財產的損失,此時如果追究管理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對管理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在判斷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民事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時,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將會挫傷管理人履職的積極性,致使管理人不敢作為,管理效率低下,不利于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所以我國破產法實踐中對于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民事責任承擔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當管理人履職行為存在過錯時才應對相關利益主體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一實踐標準符合破產法總體發展趨勢,在日后認定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民事賠償責任承擔時可依照過錯責任原則進行認定。四、完善管理人勤勉盡責義務相關制度的建議(一)明確管理人“受托人”的法律地位 如前文所述,我國破產法采用的是信托說,但我國《企業破產法》中沒有對管理人受托人法律地位進行明文規定。筆者認為應當在我國的破產法中對于管理人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予以立法明確規定,以受托人來定位管理人,那么債務人財產就會成為信托財產從而在法律上獲得獨立地位,這樣可以避免相關利益主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對管理人的行為進行過多干涉。同時債務人喪失了對自己所擁有的財產進行直接控制的權利,也不再享有相關利益。作為委托人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受托人及管理人認真履行職責,努力實現債務人財產利益的最大化,使債權人的債權可以獲得最大限度的清償。以受托人定位管理人,能夠全面的解決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問題,同時能為破產實務提供法律依據從而更好地界定管理人的職權和義務。我國雖然在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中采用了信托說,但我國法律中所規定的管理人受托人地位不同于信托說中的受托人地位。我國破產法中管理人應屬于特殊受托人,原因在于根據信托說的理論,管理人為受托人,債務人為委托人,債權人為受益人。但在我國破產法中,由法院對管理人進行指定,由此來看法院應被定位為委托人,管理人要向法院匯報工作并接受法院的監督。但管理人是為了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行使職責履行義務,所以破產案件的受益人應為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要求管理人勤勉盡責履行職責,并對管理人違反義務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我國管理人受托人法律地位的特殊之處在于管理人由人民法院進行指定,但管理人勤勉盡責履行職責并不是為了維護法院的利益。這一點不同于英美信托說。管理人基于其所處的特殊受托人法律地位,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努力維護受益人的利益。(二)明析勤勉盡責義務的判斷標準如前文所述,我國破產法中對管理人的勤勉盡責義務規定的過于抽象、模糊,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對管理人的行為是否違反勤勉盡責義務進行判斷時,往往存在著認定差異。管理人是否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直接影響到管理人是否應被追究責任,所以我們需要對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判斷標準進行明確規定。關于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判斷標準在司法實踐中有以下內容。根據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重慶市管理人協會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規范》,筆者發現在這些規定管理人工作的文件中,人民法院一致規定管理人要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避免給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主體造成損失。但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強調管理人要盡到注意義務,不得利用管理人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特別規定管理人要全面執行人民法院的裁決及債權人會議的決議,要保護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突出強調管理人不得將自己的職責分轉給他人。根據筆者對企業破產法實施以來涉及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相關案件進行的檢索,在(2018)蘇0412民初3325號(2018)蘇0412民初3325號,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與常州龍德置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組、何雪峰等管理人責任糾紛一案。該案中原告將破產清算組列為被告,認為破產清算組作為管理人,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勤勉、盡責的管理職責,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管理人的行為可以保證財產變價最大化,又能最大限度的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管理人的行為不存在過錯,未造成破產財產的損失,未侵害債權人的利益、(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44號(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44號,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與佛山市南海廣億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佛山市天啟企業破產清算服務有限公司申請破產清算、管理人責任糾紛。本案中原告主張廣億公司管理人即天啟公司在擔任管理人期間嚴重怠于履行職責,未盡勤勉義務,嚴重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賠償原告損失,后經法院查明,管理人履職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管理人勤勉盡責履行義務,未侵害債權人權益。、(2019)豫9001民初10778號(2019)豫9001民初10778號,洛陽伊川龍泉坑口自備發電有限公司與濟源市騰盛紙業有限公司、濟源市騰盛紙業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責任糾紛。原告要求確認管理人長期不履行法定職責(2018)蘇0412民初3325號,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與常州龍德置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組、何雪峰等管理人責任糾紛一案。該案中原告將破產清算組列為被告,認為破產清算組作為管理人,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勤勉、盡責的管理職責,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管理人的行為可以保證財產變價最大化,又能最大限度的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管理人的行為不存在過錯,未造成破產財產的損失,未侵害債權人的利益(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44號,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與佛山市南海廣億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佛山市天啟企業破產清算服務有限公司申請破產清算、管理人責任糾紛。本案中原告主張廣億公司管理人即天啟公司在擔任管理人期間嚴重怠于履行職責,未盡勤勉義務,嚴重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賠償原告損失,后經法院查明,管理人履職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管理人勤勉盡責履行義務,未侵害債權人權益。(2019)豫9001民初10778號,洛陽伊川龍泉坑口自備發電有限公司與濟源市騰盛紙業有限公司、濟源市騰盛紙業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責任糾紛。原告要求確認管理人長期不履行法定職責,怠于處置抵押財產,拒不向原告進行分配的失職行為違法。法院認為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導、監督下,按照法律規定依法執行職務,維護了絕大多數債權人的利益,追求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破產財產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因此法院認定管理人不存在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情形。對管理人義務判斷標準進行明確,可以降低對管理人監督的難度,進而督促管理人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法律對管理人勤勉盡責義務的判斷標準有明確的規定,那么在處理破產事務實踐中,對于管理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勤勉盡責義務在判斷時會更加簡單方便。在日后的破產事務中,若遇到判斷管理人的行為是否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情形時,筆者認為可參照以上標準對管理人的行為加以判斷,從而對管理人是否違反了勤勉盡責義務進行認定。(三)完善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責任追究機制筆者認為對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責任追究機制進一步的完善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強化管理人責任承擔的力度。我國應加快破產法司法解釋的出臺,對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責任承擔方式予以補充。例如在管理人的民事責任方面除已規定的賠償責任外,還可增加要求管理人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的方式。在管理人的司法責任中可以增加訓誡制度即當管理人的不法行為較輕時,使用訓誡;當管理人的違反行為較為嚴重時,適用罰款,此外還可增加限制任職期限、對管理人進行更換、除名等措施。同時我國立法應取消破產法所規定的由人民法院行使對管理人的行政處罰權,而應設立一個獨立的行政主管機關,由其行使對管理人的行政處罰權。在管理人的刑事責任方面,我國刑法中沒有專門針對管理人犯罪的規定,只有破產犯罪。因此,應通過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對管理人的刑事犯罪行為進行明確規定,便于當破產實務中出現管理人違反義務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發生時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明確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在我國破產法中明確規定以過錯責任原則來認定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民事責任承擔,在實踐中處理具體的類似案件時可以援引該原則作為認定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判斷標準。第三、確定管理人責任追究主體。管理人責任追究主體應包括人民法院、債務人企業、債權人以及檢察院。當管理人做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行為且應被追究法律責任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追究其法律責任。由于管理人管理、處分的是債務人企業的財產,所以當其違反勤勉盡責義務對債務人財產造成了損害,此時利益受損的是債務人企業及債權人。據此,債務人企業及債權人均可向管理人進行責任追究。當管理人違反勤勉盡責義務應承擔刑事責任時,檢察院可以主動介入向管理人進行責任追究。用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可以對管理人進行責任追究的主體,既可以督促管理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勤勉盡責履行義務,也可以更好地維護破產案件相關主體的利益。(四)完善管理人的監督制度法律之所以規定管理人違反義務應承擔責任是為了督促管理人更好地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于管理人勤勉盡責義務的履行,除讓管理人承擔責任這種方式對其進行督促外,還應當通過對其進行監督來提高管理人履行職責的積極性。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負責經營債務人企業、擬定債務人企業的破產方案以及執行其他破產事務,這樣做的本意是賦予管理人更大的職權便于其更好地履行職責,但在實踐中如果不對管理人加以強有力的監督約束,將會造成管理人職權范圍過大進而造成管理人濫用其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我國對管理人的監督主要是以法院監督為主,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監督為輔。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債權人會議及債權人委員會并不能對管理人進行很好的監督。原因在于:人民法院日常事務較多,很難真正實現對管理人的監督,往往只能被動對管理人監督;債權人會議屬于臨時機構,無法對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出,對債權人會議負責,因此債權人委員會不能獨立進行工作且其更傾向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院、債權人會議及債權人委員會對管理人監督的缺失,使得管理人在破產實務中違反義務損害相關利益主體的行為不能及時被發現,進而使得管理人違反義務的行為頻繁發生,不利于管理人勤勉盡責義務在破產實務中的貫徹落實。管理人由法院進行指定,向法院匯報工作,故法院應對管理人履職行為進行有力監督。筆者建議應設立管理人定期向法院匯報工作制度,即規定管理人按照固定期限向法院進行工作匯報。這一制度既真正實現了法院對管理人履職行為的監督,又減輕了法院監督管理人工作的重擔。通過管理人定期向法院匯報工作,讓法院真正參與到破產案件中主動對管理人的履職行為進行監督,從而督促管理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勤勉盡責履行義務。針對目前我國現有監督主體對管理人的監督制度所存在的不足,筆者建議可以設立一個具備法律知識和技能的管理人行業自律組織來對管理人進行監督。該行業自律組織的組成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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