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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遭受家庭虐待兒童權益保障研究摘要虐待兒童現象在世界各國都普遍存在,成為嚴重影響兒童健康成長的主要危害之一。二十世紀以來兒童權利保護運動在全球范圍內得到迅速發展,全世界對于虐待兒童問題給予了足夠的重視。雖然虐待兒童現象越來越變多,但是我國的預防虐待兒童事業還處于初期時段,因此我國預防虐待兒童保護工作亟待完善。本文對我國法律關于虐待兒童的法律規定與缺陷進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虐待兒童法律救助制度的完善。關鍵詞:虐待兒童;救助制度;法律救助;刑法;組織救濟;虐待罪

AbstractChildabusephenomenonisprevalentinallcountriesoftheworld,andithasbecomeoneofthemostseriousharmtothehealthygrowthofchildren.SincetwentiethCentury,theprotectionofchildren'srightsmovementintheglobalscoperapiddevelopment,thewholeworldhaspaidenoughattentiontotheproblemofchildabuse.Althoughthephenomenonofchildabuseismoreandmore,butChina'schildabusepreventionundertakingsintheearlyhours,soourchildabusepreventionprotectionworkneedstobeimproved.ThispaperonChina'slawsonchildabuselawsanddefectsareanalyzed,andonthisbasis,putforwardtoperfectthelegalaidsystemofchildabuse.Keywords:childabuse;reliefsystem;legalaid;criminallaw;relieforganization;crimeofabuse

目錄遭受家庭虐待兒童權益保障研究 1摘要 11.引言 42.虐待兒童的現狀 43.虐待兒童法律救助存在的問題 53.1我國現行立法缺陷 53.1.1從民事法律角度來看 53.1.2從刑事法律角度來看 53.1.3從行政法律角度看 63.2我國現行司法缺陷 63.2.1司法實踐保守 63.2.2司法救助機制缺位 64.國外關于虐待兒童行為刑法規制及借鑒 74.1德國 74.2日本 95.完善虐待兒童的法律救助對策 105.1法律完善意見 105.2建立干預和救濟機制 115.3加強社會措施 135.3.1強相關組織的救濟 135.3.2具體的救濟措施 13結論 15參考文獻 161.引言虐待兒童行為,作為一種社會疾患,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是普遍存在的現象。各國針對虐童行為的立法進程也由于各國的社會發展程度不同而有所差異。在我國立法之初,虐待兒童的現象未得到足夠重視,這與我國“不打不成材”的傳統教育理念和社會發展程度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但2012年以來,諸如“山西太原虐童案”和“浙江溫嶺虐童案”這樣的虐童事件在各地頻頻發生,對涉案女教師的處罰結果與受虐兒童所遭受的身心傷害后果嚴重不對等,引起了社會公眾與學界的強烈反思。我國在防止兒童虐待問題上主要以特別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作為法律依據。另一方面,作為普通法的民法,不僅對特別法的實施具有深刻影響,本身也在防止兒童虐待問題上起著重要作用。但是,我國目前民法領域的應對存在著法律規范粗陋、模糊、體系性缺乏甚至立法空白,父母權利義務規定不明確以及制度落后于親子關系的新形式等諸多問題。此外,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間也存在關聯性的欠缺。本文以防止虐待兒童為中心,結合國外立法例,對我國民法領域規制親權濫用問題進行考察研究,并對我國相關立法的不足做出分析與建議,以期對完善我國兒童保護體系之建設提供一定參考價值。2.虐待兒童的現狀作為世界上人口第一大國(占全世界人口19.6%),我國的兒童數量在2010年世界各國15歲以下人口排名中位列第二,僅次于印度。同樣在2010年的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得出的數據中0至14歲人口為222459737,占全部人口的16.6%。遺憾的是,雖然我國的兒童在全世界占據著絕對的數量,但在虐待兒童的統計工作上我國并沒有一份準確的數據。我國《2014年兒童健康發展報告》中沒有關于受虐待兒童的準確數據統計。現有的相關數據僅限于有關學者進行的調查報告。盡管如此,我們總是在各種媒體上看得到父母虐待、體罰子女、老師毆打學生、幼女被強奸等各類案件。由此得出我國的預防虐待兒童事業還處于起步階段中。潘建平等人對我國l4省城區3歲~6歲兒童忽視情況的調查結果顯示,3歲~6歲城區兒童的總忽視率為28.0%,男童受到忽視的比率32.6%較女童的23.7%為高(主要是因為“身體忽視”的差異所致)。趙幸福等人對河南省新鄉農村中學生情感虐待、軀體虐待、性虐待和情感忽視的調查結果也顯示,兒童期虐待通常是數種虐待類型同時存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受理的刑事案件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類犯罪184729件,同比上升2.46%,但沒有顯示具體的罪行所占比例,因此無法獲得有關我國虐待兒童的統計數據。3.虐待兒童法律救助存在的問題3.1我國現行立法缺陷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對于人權的重視程度進一步提高。立法機關在立法的過程中更加重視對人權的保護,然而,我國涉及到對受虐兒童保護的法律并不多,僅有的法律大多都是指導性的,操作性不強。筆者認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3.1.1從民事法律角度來看《未成年人保護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等法律都有對于兒童受到不合理待遇,甚至虐待等的救濟條款,并且也都對于這些行為做出了禁止性規定,有的甚至規定了責任。然而,這些從成人視角規定的救濟體系缺乏真正的可操作性。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民事法規對于虐待兒童的標準劃分籠統,出現了立法上的不明確情況,這樣就導致很多情況無法按照民事標準對受到傷害的兒童給予及時的補償救助;其二,在民事領域對于侵犯兒童權利的救濟一般掌握在兒童的父母手中,或者是其他監護人手中,一旦發生監護人對于兒童的侵權行為,民事法律的救濟就很難實現。3.1.2從刑事法律角度來看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對虐待罪有相關的規定,并且制定了嚴格的救濟措施。然而這些救濟措施對于尚未涉世的兒童,又有多大的意義呢?暫且不說這條罪名屬于親告罪,單說本身,他們作為無民事行為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否逃脫虐待的牢籠都成問題,更何談起訴?雖然《刑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可是這種對于兒童的虐待又怎么會輕易暴露出來?輕微程度的虐待案件并不能引起更多的關注,自然也很難引起救助,現實生活中很多的案件是由于兒童的死亡造成了社會的關注。這樣的《刑法》救濟體系,根本不能實質上起到應有的作用。3.1.3從行政法律角度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于虐童救濟體系的建設應該起到很大的支持作用。然而,由于立法上對于虐童標準規定的過于籠統,行政法規也并沒有對此進行細化,使得一般情況下,派出所或者其他行政機構缺乏對管教兒童與虐待兒童的判斷,特別是加上施虐父母的反駁、虐童老師的否認,對于這類案件無法真正定性,導致了最多也就是批評教育。從很多媒體報道的情況來看,本來是干預兒童虐待案件的一線警察,不愿意管、不敢管、不知道管的現象非常普遍。3.2我國現行司法缺陷兒童作為弱勢群體,在法律上理應受到保護。但是對于司法如何保護,我們的司法實踐做的還相對保守。同時,司法救濟體系并不完善。3.2.1司法實踐保守首先是立案困難。從訴訟的過程來看,從一開始,兒童的起訴條件就受到了限制。在民事訴訟中,無行為能力的兒童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兒童無法自己行使訴權,也就無法追究侵權責任;在刑事訴訟中,虐待罪一般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不滿14周歲的兒童是沒有獨立的訴訟能力的。即使是兒童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撥打了報警電話,由于大人的阻撓,也很難實現對自身受到虐待情況的救濟。其次是庭審困難。庭審的關鍵就在于證據的審查,對立雙方的辯駁、溝通等等。由于虐童案件的發生經常不為人所知,因此,取證成了困難的事情。即使有證人作證,也會由于證據的缺失而使案件不能準確定性。最后使判決困難。對于老師虐待兒童的案件,法院容易做出判決,對該教師做出民事甚至刑事上的裁判。然而,對于父母虐待兒童的情況,盡管法律規定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剝奪父母的監護權,但實踐操作中,這樣的判決結果很難實現。甚至會出現孩子的衣食住行無人管理的情況。由此可見,司法的整個的過程充滿保守,并不容易。3.2.2司法救助機制缺位第一,缺少受虐兒童人身安全保護的替代性監護制度及專門機構。一旦司法機關對兒童的父母做出了剝奪父母監護權的判決,司法機關缺乏能夠及時撫平受虐兒童心靈創傷的救濟體系,甚至是無法保障監護權的行使。盡管《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明確指出,除了父母之外,還有近親屬等可以監護,如果他們都沒有能力或者不愿監護,就只能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承擔監護職責。可是,這些組織沒有固定經費來源及專門人員,不具備實際監護能力,對于受虐兒童的保護顯然也是無法落實的。司法上救濟體系的不完備,受虐兒童也沒有專門的保護機構,只能仍然在原來的生活環境中,繼續承受著煎熬。第二,缺乏受虐兒童國家救濟制度。國家在制度的設計上,沒有充分考慮受虐待的兒童作為兒童中的特殊群體理應受到特殊的關照,使他們擺脫虐待的陰影,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學習當中去。國家雖然有民政部等19部委《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民政部等15部委《關于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中央綜治委《關于開展”為了明天一一全國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關愛行動”的通知》和《關于開展為了明天一一全國強迫誘騙未成年人流浪乞討和強迫拐騙聾啞青少年違法犯罪整治工作的通知》等的一系列救助政策和法規,然而并沒有系統的國家針對受到虐待兒童的救助體系。這也使得兒童救濟缺失了最重要的法律依據。第三,缺乏社會組織的有效救助。我國目前對于兒童的救助,最主要的是兒童福利院、各地的救助站和孤兒救助的兒童村。兒童福利院只接收孤殘兒童,而很多其他情況的兒童,諸如因父母服刑、長期外出或患艾滋病、精神病等疾病的原因,無法得到家庭照顧的兒童、留守兒童以及受到虐待的兒童,根本沒有采取任何救濟措施。救助站主要針對的是流浪乞討人員,并不是針對虐待的兒童。傳統看護照顧孤殘兒童、流浪兒童的兒童照顧體系已經難以適應和滿足當前社會發展要求。中國的社會組織本身發展受到雙重制約,既受到來自官方的體制的約束,又由于自身的市民社會發展的不完善而飽受垢病。盡管這些社會組織的職能中包含了對于受到虐待的兒童的救濟,然而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的民間兒童救助組織,總體發展水平不高,內部的機構設置及管理機制等方面都存在許多缺陷和漏洞。這樣的不穩定不安全的情況之下,對于虐待兒童的救助,顯然也并不系統。4.國外關于虐待兒童行為刑法規制及借鑒4.1德國《德國刑法典》是以所侵犯的法益程度為立法原則,關于虐待兒童行為規制方面制定了以下幾點規定。其中第225條明確指出:處于施虐人的照看或者保護職責內的不滿十八周歲、身患殘疾、重大疾病而缺失防御能力的自然人,以及這類被保護主體歸入到施虐人的家庭成員范疇或者將其責任轉移到施虐人或者在業務、工作領域范疇中的成員,施虐人因為對該類被保護人實行了虐待、故意忽略對其應盡的照看責任,導致其身體被迫受到侵害的,可判處六個月至十年的刑期。行為人因其違法行為致使被保護人出現死亡或者造成身心健康方面上的巨大侵害現象的,則處一年以上的刑期。該條是對“虐待被保護人罪”的解釋,詳細概況了四點內容:一是,從被保護對象角度看,該罪的保護群體范圍比較寬泛,既涵蓋了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并且還有因患殘疾、重大疾病而缺失自我防御能力之人。二是,該罪的施虐人主要是對被保護人具有照顧、看護責任的人,承擔該責任的人將其責任轉移的人以及出于工作、業務責任對其成員承擔一定保護義務的人等等。這一點沒有區分家庭成員和非家庭成員。三是,該罪的犯罪危害方面,施虐人以虐待的方式或者有意忽視對其的照看責任,侵害被保護人身體權益的,則應當符合本罪要件。可以是以作為的形式,即做出虐待行為,包括身體上的和精神心理上的兩種虐待。也可以是以不作為的形式,即直接故意疏忽地對被保護人沒有盡到應當的照看,使其在身體或精神方面都受到嚴重傷害的犯罪行為。該罪沒有設置傷害程度的要求。四是,虐待被保護人罪列明了未遂情形與結果加重情形下的具體量刑。該行為存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對此判處較重的刑罰一方面可以有效震懾這類犯罪人,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德國刑法領域對兒童等弱勢群體的重點保護。刑期方面規定了兩個不同量刑幅度,按照不同的犯罪情節來定罪量刑。從這一點來講,刑法所設立的“虐待被保護人罪”則是被認定為危險犯罪,并且若行為人做出的虐待或者疏忽事實導致被保護人身體受傷或者出現死亡后果的,就不能按照本罪來得到規制,應是以“嚴重傷害罪”、“傷害致死罪”定罪處罰。另外,第171條還規定了“違反監護、教養責任罪”,即“惡意違反對于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所承擔的監護、教養責任,造成未成年人身體和心理遭受到嚴重傷害的,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犯罪或者實施賣淫的,可判處四年以下刑期”。②該條規定將受害人限制在十六周歲以下,與上面的第225條相區分,完善了對各個年齡階段兒童權益的全面保護。可見,德國十分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保護,針對非家庭成員間實施的虐待兒童,只須滿足行為人與受害人間存在著某方面法律上的責任關系,同時還要求行為人所做出的傷害事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就可以“虐待被保護人罪”、“違反監護、教養責任罪”對其進行定罪處罰。在這一點上與我國要求達到法律上規定的輕傷害有一定的區別。4.2日本在對兒童利益的有效保障方面,日本通過頒布各種法律法規,設置全面系統的規定,形成完善的兒童保護體系。例如,《少兒福利法》賦予相關主體發現虐待行為的通告義務和介入調查的權利;《少兒虐待防治法》詳細概括了虐待兒童的基本概念,列明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組織對受害兒童公益救助的責任范圍等。但是《日本刑法典》不同于德國,缺少專門規制虐待兒童的具體罪名,在對于規制虐待兒童行為犯罪方面往往是由其他罪名對其做出懲治。例如,第208條的暴行罪,即“對他人做出暴力行為但沒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可判處兩年以下懲役、四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刑、拘役或科料。”可見,日本在規制尚未達到輕傷以上損害后果的犯罪行為時,只要實施了暴力手段,就可依據暴行罪規制懲處。該罪名不要求以造成損害后果為必備依據,使得那些還未達到傷害罪標準的施虐行為可以暴行罪進行定罪量刑,這樣一來,在虐待兒童刑法適用方面能夠做到全面完整的銜接處理。除此之外,還明確制定了傷害罪和傷害致死罪,還有強制猥褻罪、遺棄罪等等二十四種罪名,這些罪名都可以并有效地規制了虐待兒童行為,不會出現因罪名界限不清晰致使實施行為人無法被定罪懲處的情形。以上可以看出,日本在保障兒童合法權益制度方面制定了十分全面且詳盡的法律實施體系,針對一般的虐待兒童行為可以通過《少兒虐待防治法》等行政法律規制懲罰,對于實施了情節惡劣的虐待行為的應當按照刑法的各種明確罪名來對其定罪。因此,日本在對這類行為刑法規制上比較完善,各個刑事罪名之間銜接比較緊密,能夠使得虐待兒童行為得到全面且有效的規制。

5.完善虐待兒童的法律救助對策5.1法律完善意見我國現有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虐待兒童的法條不集中、內容少,而且大多為口號式條文,缺乏可操作性。對此筆者提出以下修改和立法的三種意見。首先是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該法律的內容涉及了未成年人保護的方方面面,但是明確規定虐待未成年人的法條僅有第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七十的規定,僅有的三條條文規定還存在一些缺陷。如,光有禁止性的規定,卻沒有虐待兒童的定義,范圍以及有效的救濟措施等。因此,未成年人保護法需設立一個章節,可以命名為“虐待未成年人”將所有相關的法條列入其中,把概括性太強的法條分解成具體的虐待行為的幾個法條。像第十條規定的禁止對未成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該條款中有三個禁止和五個具體的違法行為,其中都涉及到虐待兒童。因此將諸如此類的法條列入上述的專門章節,并規定這些行為就是虐待兒童的具體范圍,再做出法律保護和懲罰措施。再如,第四十九條和第六十二條規定了未成年人的投訴權和父母不履行其監護職責時應承擔的責任,將這些相關法律應用在虐待兒童的章節里,具體規定未成年人受到虐待時如何行使其投訴權,父母虐待兒童應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等。這樣集中、具體的規定會更加令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容易理解和把握,實際生活中也更容易應用。其次是修改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相關規定。筆者在我國預防虐待兒童的相關法律的章節里提議,用民事法律來規定精神虐待和忽視等行為以及施虐者應負的責任和處罰方式。因為在刑法添加忽視兒童罪、精神虐待兒童罪法條只會增加刑法條文的數量,不一定就能夠起到預防虐待兒童的作用,就我國的家庭模式來講也會有點小題大做。因此,為了有效預防虐待兒童行為的發生,就修改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即可。在該法條中已經有規定了受害者為家庭成員主體,因此在后面加上虐待兒童會加重刑事處罰的規定,能夠起到威懾實施虐待兒童行為的人。再來,需要把條文中的虐待這一動詞做個明確的規定,指出虐待的具體范疇。還有,保持原有的構成情節惡劣的行為標準,只需去掉告訴的才處理的條件,再加上受害人和任何相關人都可以舉報、控告實施虐待行為的人,這樣能解決虐待兒童不難發現的難題。這么以來就需要修改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自訴案件的范圍,只需把虐待罪從其范圍內刪除即可,規定虐待罪為公訴案件。未成年人作為弱勢群體,在受到虐待行為還能有起訴的機會是很難的。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審判會比未成年人自行起訴更有效率、也更能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也會使實施虐待者認識到自己所犯下罪行的嚴重危害性。最后是制定預防虐待兒童的專門法律。雖然我國在1995年簽署了《兒童權利公約》,但尚沒有專門針對兒童虐待的法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兒童權益的根本保證,因而有必要對虐待兒童問題進行專門立法,對虐待兒童的定義、具體處置、兒童保護機構、社會福利和保護機構、司法幫助、干預和救濟措施等做出具體規定。如果我國也有一部這樣的法律,未成年人一定能從其中掌握在受到虐待時或者受虐待后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并進行投訴。根據我國現有的虐待兒童現象,筆者認為我國亟待設立一部專門的法律。因此在結合我國國情的同時還要借鑒國外已有的法律和立法經驗。5.2建立干預和救濟機制從國外的預防虐待兒童、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經驗可以看得出政府干預、救濟和司法干預是預防虐待兒童的最佳預防措施。我國在完善立法,制定專門法律,發展防止虐待兒童組織建設的同時還需發揮司法機關和政府的干預、救濟功能。1、政府干預和救濟從美國和菲律賓等國家在防止虐待兒童問題的做法看來,政府干預是其強制措施有效進行的保障。美國的強制報告和菲律賓的保護令的制定和簽發程序都需政府的審核批準,以及政府為其開辟一條不受其他權利干擾的通道。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了,虐待兒童不構成嚴重犯罪前可以介入并有義務制止虐待行為的機構為社區、居民委員會等。但是我國現在存在的大部分虐待兒童都很難被發現,第一,是因為兒童不敢吭聲、投訴。第二,是沒有相關人士有義務舉報至相關機關的強制性規定,如鄰居、老師、同學、親戚、醫生等。第三、如今社區的工作范圍很大,不可能也沒有權利監視每一戶有子女的家庭是否有虐待兒童的情況。舉報工作的開展需要設立舉報熱線、中心、接待及處理辦公室。接到舉報后,就需做出進一步調查工作,即要開展對受虐兒童的體檢、詢問,之后再需訪問家長、收集證據、做出將孩子帶離家庭決定,妥善安置帶離家庭的兒童以及教育其父母等具體工作。整個過程的進行都需要國家、各地政府制定法律法規,授予兒童保護機構訪問被舉報家庭、對孩子做檢查、必要時做出將孩子帶離家庭的決定以及教育和控告施虐者的權利。除此之外,政府還需加強針對新婚夫妻(準父母)的防止虐待的教育工作。各地政府可以通過媒體開設教育防止虐待兒童的活動、講座,批準播報家庭教育類電視節目。這樣不僅可以直接影響有可能虐待兒童的父母、其他家庭成員還可以教育家庭成員以外的其他照顧兒童的人,也讓全社會了解虐待兒童現象。針對兒童,婦聯等部門可以通過走進幼兒園、學校等舉行專題講座,針對學生和老師開展預防虐待兒童宣傳工作、舉行介紹正確的家庭教育知識講座等。同樣還需要在兒童頻道類節目播報防虐知識的公益性廣告。這樣可以提高孩子的防范意識,還能培養其日后成為父母后正確教育孩子的能力。政府也可以將醫院列為預防虐待兒童工作的協助方之一,各地政府可以規定醫院必須配合其防虐工作,對其接受的有可能遭受虐待的未成年人做仔細的檢查和詢問,如可以確定其受虐待應該立即向相關機關舉報。針對家庭,政府也可以通過定時派出社區工作人員對其管理范圍內的家庭做上門調查并發現和制止虐待兒童現象。最后社區可以根據各個家庭的綜合表現,向政府申請資金獎勵優秀的家庭,向有虐待傾向的父母提供心理教育、指導服務。因此預防虐待兒童工作的進行需要政府提供資金支持,保障這些機構的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因為社區工作人員的資源有限,上述工作還需進行招聘員工、培訓專門人才等工作,以此能加強基層工作隊伍建設。2、司法機關干預司法機關為預防虐待兒童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但是以我國的法律體系來講,司法機關并不干預虐待兒童的現象,只有當受理到具體案件時才會做出審判。但是如果沒有司法機關的介入,只有等到虐待行為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的結果時才做出審判對預防虐待兒童是于事無補的。因此我國有必要將虐待罪修改為公訴案件,只有在這條件下才能由公安機關立案或檢察院自行立案、提起公訴,真正為未成年人開設一道順利投訴對其實施虐待罪者的途徑。司法機關還需協助兒童保護組織訪問被舉報家庭、帶離受虐兒童的工作,為其提供強制執行訊問和強制檢查受虐兒童身體的命令性法律文件。這些法律文件和兒童保護組織搜集的證據日后必將成為審理虐待案件的合法的事實證據。司法機關在適當的條件下,也可以走進學校向學生介紹我國的虐待兒童現象的趨勢,舉行教育未成年人提高自我防范意識、法律維權意的講座。筆者認為,為了預防和制止虐待兒童的發生司法機關的干預是必不可少的,我國應該盡早發展相關工作,通過立法的形式將上述職責規定為司法機關的職能范圍。5.3加強社會措施5.3.1強相關組織的救濟我國的防止虐待兒童工作還處于初步階段,相關的社會組織少之又少。我國現有的保護兒童的非政府組織有:1)陜西省防止虐待與忽視兒童協會和兒童虐待防治中心于2006年3月1日在西安成立。該協會為中國首家致力于消除兒童虐待與忽視的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協會成立之后的一年內就接受了200余次熱線電話咨詢和舉報,有30余名受虐兒童得到了免費救助。協會成立以來致力于將中心建設成全國防止虐待與忽視兒童的培訓、教學、宣傳、救治基地。2007年11月19日,即第八個“世界防止虐待兒童日”,中華預防醫學會兒童傷害防治學組在西安正式成立,新成立的防治學組就是在陜西省防止虐待與忽視兒童協會的基礎上充實隊伍、擴大服務組建設、面向全國兒童的組織。2)西安博愛兒童虐待預防救助中心。于2006年建立的專門從事防止虐待兒童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中心成立以來共治療遭受虐待與忽視的兒童3587人次,其中住院198人次、門診210人次、外出醫療服務3170人次,進行防虐宣傳50多次,發放宣傳材料共計158000份,開展防止虐待與忽視培訓80多次。該中心也是大陸目前唯一的專為受虐兒童提供免費診斷、治療的機構。5.3.2具體的救濟措施上述兩個機構都是由“中國開展防止兒童虐待研究工作第一人”焦富勇于發起籌建的,防止虐待兒童的公益性機構。其主要運營資金來源為政府民政部門的補助以及國外一家兒童保護組織的項目經費以及社會的捐款。這些組織在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資金困難的問題,急需資金幫助。因此為了發展這僅有的兩家機構,當地政府以及國務院都應該提供資金,讓其擁有更大的發展空間。我國作為全世界第一大人口國家,卻只有兩家防止兒童虐待中心是完全不符合現今虐待兒童的增長趨勢。我國急需建設更多的諸如此類的組織,通過此類組織開展的預防虐待兒童宣傳活動,使全社會都認識這一現象的嚴重性和防止兒童虐待的重要性。學校、醫院、社區、兒童福利院等機構的協助也是預防虐待兒童工作重要的環節。要充分利用學校的教育功能、醫院的檢查功能,開展社區調查工作、發揮兒童福利院的接受、安置未成年人的作用。除此之外,為還需召集志愿者,擴大防虐知識宣傳隊伍,利用人數上的優勢將宣傳防虐工作做到我國每一個地區,使全社會認識虐待兒童,提高認識度、防范意識。最后,減少失業率,提高社會福利待遇也是預防虐待兒童的有效措施之一。如今的很多父母都背著巨大的經濟壓力,日益增長的幼兒園、小學、高中、大學費用、迅速飛漲的物價、購房貸款等。經濟壓力也會導致家庭破碎,父母失控,這些因素下存在著兒童受虐待的潛在危險。況且我國的醫療、養老等福利才開始走向日益改善的方向,因此不能再讓更多的人失去工作機會,要慢慢緩解人們的生活壓力,提高其幸福感。使生活在我國的每一個家庭能夠享受國家最好的福利待遇,充滿幸福感。只有一個家庭幸福了,才不會出現父母虐待兒童的現象,只有家庭幸福了,全社會也不會存在虐待兒童的現象。全社會充滿幸福和關愛,才能構建和諧社會。

結論我國作為全世界第一大人口國家,卻只有兩家防止兒童虐待中心是完全不符合現今虐待兒童的增長趨勢。我國急需建設更多的諸如此類的組織,開展預防虐待兒童宣傳日活動,使全社會都認識這一現象的嚴重性和防止兒童虐待的重要性。預防虐待兒童從舉報到檢查、評估、帶離家庭、安置、判決等需要社會上兒童保護組織、社區、福利機構、人民法院等的配合。還需教育部門的配合來完成防虐知識宣傳工作,而這些都由政府來劃分各個機構的職責范圍,做出協調,因此政府干預在虐待兒童工作中占主導地位。減少失業率,提高社會福利待遇也是預防虐待兒童的有效措施之一。使生活在我國的每一個家庭能夠享受國家最好的福利待遇,充滿幸福感。只有一個家庭幸福了,才不會出現父母虐待兒童的現象,只有家庭幸福了,全社會也不會存在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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