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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計價方法與價格形式建設工程價款,是指承包人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履行施工義務,發包人依約應當支付承包人的金額。依約支付工程價款是發包人最主要的合同義務,根據完成的施工任務取得相應的工程價款是承包人最主要的合同權利。建設工程價款的結算和支付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產生糾紛并成訟的最重要的因素,也是大部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爭議焦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計價方法和價格形式。計價方法是指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根據一定的計算規則計算工程價款的方法,建設工程的價格形式是指由于建設工程價格確定的不同方式而形成的價格類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價格形式和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當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按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為,,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計價方法現階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計價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工程定額計價,二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發布的市場價格信息,更貼近市場價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實際造價成本。因此,以當地市場價確定工程價款,對雙方當事人更加公平。案例42齊河環盾鋼結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盾公司)與濟南永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水君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關于涉案工程價款的確定依據的問題。第-,本案應當通過鑒定方式確定工程價款。盡管當非人簽訂的三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在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況下,根據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和建筑施工行為的特殊性,對于環盾公司實際支出的施工費用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方式予以處理。本案所涉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且質量合格,在工程款的確定問題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已失效,現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是,由于本案雙方當事人提供了由相同的委托代理人簽訂的、簽署時間均為同一天、工程價款各不相同的三份合同,在三份合同價款分配沒有規律且無法辨別真偽的情況下,不能確認當事人對合同價款約定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三份合同均不能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一審法院為解決雙方當事人的訟爭,通過委托鑒定的方式,依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工程價款作出司法認定,并無不當。第二,本案不應以定額價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一審法院委托實信造價公司進行鑒定時,先后要求實信造價公司通過定額價和市場價兩種方式鑒定。2007年1月19日,實信造價公司出具的魯實信基鑒字2006)第006號鑒定報告載明,采用定額價結算方式認定無異議部分工程造價為15,772,204.01元,其中直接工程費和措施費合計12,097,423.01元,有異議部分工程造價為39,922.82元。一審、二審判決以直接工程費和措施費合計12,097,423.01元作為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山東省高級法院再審判決則以無異議部分15,772,204.01元作為工程造價。首先,建設工程定額標準是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建筑市場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確定的,是完成一定計量單位產品的人工、材料、機械和資金消費的規定額度,是政府指導價范疇,屬于任意性規范而非強制性規范。在當事人之間沒有做出以定額價作為工程價款的約定時,一般不宜以定額價確定工程價款。其次,以定額為基礎確定工程造價沒有考慮企業的技術專長、勞動生產力水平、材料采購渠道和管理能力,這種計價模式不能反映企業的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本案中,環盾公司假冒中國第九冶金建設公司第五工程公司的企業名稱和施工資質承包涉案工程,如果采用定額取價,亦不符合公平原則。再次,定額標準往往跟不上市場價格的變化,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市場價格信息,更貼近市場價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實際造價成本。此外,本案所涉鋼結構工程與傳統建筑工程相比,屬于較新型建設工程,工程定額與傳統建筑工程定額相比還不夠完備,按照鋼結構工程造價鑒定的慣例,以市場價鑒定的結論更接近造價成本,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最后,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已失效,現為《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就合同價款或者報酬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衣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本案所涉工程不屬于政府定價,因此,以市場價作為合同履行的依據不但更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對雙方當事人更公平。第三,以市場價進行鑒定的結論應當作為定案依據。實信造價公司根據一審法院的委托又以市場價進行了鑒定,并于2007年9月26日出具的《造價鑒定補充說明(二)》指出,涉案工程綜合單價每平方米388.35元,工程總造價11,355,354元。一審法院認為,實信造價公司按市場價結算方式出具的鑒定結論主要是以山東鮑德永君翼板有限公司委托山東正諾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所做的魯正基審字(2004)第0180號《關于山東鮑德永君翼板有限公司鋼結構廠房工程結算的審核報告》為鑒定依據,而該報告委托主體不是合同雙方當事人,該報告所涉452萬元的施工合同是無效合同且該鑒定結論缺乏較充分的工程同期材料、人工、機械工程造價主要構成要素的市場價格資料作依據。但是,實信造價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出具的《補充說明(一)》已經明確載明,魯正基審字(2004)第0180號造價咨詢報告中的綜合單價388.35元,比較符合當時的市場情況。對于這一鑒定結論,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反駁。《關于山東鮑德永君翼板有限公司鋼結構廠房工程結算的審核報告》委托主體是否為本案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及該報告所涉452萬元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均不影響對綜合單價每平方米388.35元的認定。一審、二審和原再審判決對以市場價出具的鑒定結論不予采信的做法不當,應予糾正。本案所涉工程總面積為29,240平方米,故工程總造價按市場價應為11,355,354元。鑒于永君公司已經支付工程款11,952,835.52元,永君公司在一審判決后沒有上訴;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后,永君公司亦沒有提出申請再審,因此,本案工程總造價可按一審確定的12,097,423.01元,作為永君公司應當支付的工程款項。(-)工程定額計價根據《建設工程定額管理辦法》所作的定義,定額是指在正常施工條件下完成規定計量單位的合格建筑安裝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機具臺班、工期天數及相關費率等的數量基準。定額是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最高投標限價的依據,對其他工程僅供參考。《建設工程定額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各主管部門應編制和完善相應的定額體系表,并適時調整。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定額體系編制的統一要求。各業主管部門、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統一要求編制完善本行業和地區的定額體系表,并報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行業主管部門、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定額體系表編制發布全國定額體系表。"由此可見,建設工程定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統一要求,根據各行業和各地的實際情況統一編制,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編制發布全國定額體系表。建設工程定額更多地體現了政府對建設工程計價進行的指導,屬于政府指導價范疇,不具有強制性,當事人可以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選擇定額標準計價,也可以選擇其他計價方法。定額計價的方法和程序,按預算定額規定的分部分項子目,逐步計算工程量,套用定額單價(或單位估價表)直接確定直接工程費,然后按規定的取費標準確定措施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加上材料調差系數和適當地不可預見費,匯總即為工程造價或標底。Q)基本構造要素(假定建筑工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0勺直接工程費單價公式。人工費二W(人工日數量X人工日工資標準);材料費二Z(材料用量X材料預算價格);機械使用費二》(機械臺班用量X臺班單價)。(2)單位工程概預算造價二W(假定建筑產品工程量直接工程費單價)+措施費。(3)單位工程概預算造價二單位工程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4)單位工程概算造價二E單位工程概預算造價+設備、器具購置費用。(5)建設項目全部工程概算造價=Z單位工程概算造價+預備費+有關的其他費用。(二)工程量清單計價為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原建設部于2003年2月17日發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標準》(GB50500-2003),推廣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2008年7月9日發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后又于2012年12月25日發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該規范現行有效。工程量清單是指建設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項目和稅金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的明細清單。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規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工程造價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組成。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清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綜合單價是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項工程和措施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和工程設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招標工程量清單標明的工程量是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共同基礎,竣工結算的工程量按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應予計量且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價;規費和稅金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1)分部分項工程費=W分部分項工程量X相應分部分項工程單價,其中分部分項工程單價由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和利潤等組成,并考慮風險費。(2)措施項目費二E各措施項目費。措施項目分為通用項目、建筑工程措施項目、安裝工程措施項目、裝飾裝修工程措施項目和市政工程措施項目,每期措施項目費均為合計價,其構成與分部分項工程單位構成類似。(3)其他項目費二招標人部分金額+投標人部分金額。(4)單位工程報價二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稅金。(5)單項工程報價二E單位工程報價。(6)建設項目總報價二2單項工程報價。(三)定額計價與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區別定額計價與工程量清單計價這兩種計價方法的主要區別在于:.計價依據不同。定額計價是按政府指導價計算工程價款,而工程量清單計價則屬于市場定價。在定額計價模式下,行業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定額體系表,計算工程價款時,先計算工程量,再套定額體系表計算出直接費,加上其他費用、利潤、稅金得出工程價款的數額。而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雙方當事人根據工程計價相關規定和市場價格信息自主確定工程價款。.工程價款組成不同。定額計價中的單價包括直接工程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而工程量清單計價中的單價則包括工程量清單費用、措施項目清單費用、其他項目清單費用、規費和稅金。.工程價款編制單位不同。定額計價由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分別按圖紙計算編制,人材機消耗量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消耗量定額,人材機單價則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價格信息進行計算。工程量清單計價則由招標單位統一編制或者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或招標代理人編制,依據工程計價有關規定和市場價格信息等編制。.合同價格調整方式不同。定額計價合同價格的調整主要有:變更簽證、定額解釋和政策調整。工程量清單計價法合同價調整方式主要是索賠。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一旦確定,工程價款按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清單中相應的單價計算,綜合單價相對固定,不能隨意調整。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價格形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簡稱1999年版示范文本)規定的三種合同價款方式為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表述在實際運用過程中帶來以下問題:(1)帶有"固定〃字眼的價格,容易造成價格絕對固定、永遠固定的理解;(2)"固定價格合同"不能區分最終是固定單價合同還是固定總價合同;(3)可調價格合同原本不是一類單獨的合同價格形式,一般施工合同的價格并非永遠不可調整,因此沒有絕對的固定價格,當然不宜將可調合同價格作為相對應的一類合同價格形式單列;(4)成本加酬金的價格形式在工程實踐中非常少見,因此單列一類意義不大;(5)采用定額計價形式的施工合同還是比較常見的,因此在分類上將成本加酬金與定額計價等合同類型列入其他價格形式合同比較好。②基于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簡稱2013年版示范文本,已失效)將合同價格形式修改為三類,即單價合同、總價合同和其他價格形式合同。2017年版示范文本繼續沿用2013年版示范文本規定的合同價格形式,其中第12.1款合同價格形式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協議書中選擇下列一種合同價格形式:(-)單價合同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并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其中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按第11.1款[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約定執行。(二)總價合同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施工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總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總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并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其中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按2017年版示范文本第11.1款[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因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按第11.2款[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約定執行。(三)其他價格形式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其他合同價格形式。采用其他價格形式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具體的合同價格計算和確定方法。例如,成本加酬金的價格形式,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當事人可根據工程的不同情況選擇合同價格形式。《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項規定:"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當采用單價合同。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程較短,且施工圖設計已審查完備的建設工程可以采用總價合同;緊急搶險、救災以及施工技術特別復雜的建設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發承包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款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款的影響。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筑工程,鼓勵發承包雙方采用單價方式確定合同價款。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的建筑工程,發承包雙方可以采用總價方式確定合同價款。緊急搶險、救災以及施工技術特別復雜的建筑工程,發承包雙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確定合同價款。"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工程價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情形下工程價款的確定現實中,一些規模較小的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與承包人沒有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訂立的合同中未約定工程價款,一些工程項目,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多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法確定實際履行的合同以及簽訂時間的先后。這些情形中,工程價款的計價方法如何確定,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觀點一認為,應當按照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的工程定額計算工程價款,如此更符合當地或行業建設工程造價平均成本慣例。觀點二認為,應當按照建設工地市場價所定工程造價,定額造價并不能真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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