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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稅收法律培訓江蘇省稅務干部學校邵慧玲

第一部分、行政處罰一、概述一、概念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予以制裁的行政行為。二、特征1.主體是具有處罰權力的行政主體2.針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3.本質是一種法律制裁4.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三、種類——《行政處罰法》第8條(一)聲譽罰:警告;通報批評(二)財產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三)資格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四)人身自由罰:行政拘留;勞動教養;驅逐出境、禁止進境或出境、限制出境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罰款(二)沒收非法所得(三)停止出口退稅權四、設定——《行政處罰法》第9至14條(一)法律(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二)行政法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三)地方性法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四)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設定機關法律文件設定處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法律任何稅務行政處罰國務院行政法規除人身自由以外的稅務行政處罰國家稅務總局規章警告罰款非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的罰款不超過1000元;經營活動中的違法所得,不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超過10000元,超過限額的應報國務院批準。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不得設定稅務行政處罰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五、原則(一)處罰法定原則——《行政處罰法》第3條1.處罰設定權法定——《行政處罰法》第9至14條2.處罰主體及其職權法定——《行政處罰法》第15至18條3.被處罰行為法定4.處罰的依據、種類、內容和程序法定

(二)處罰公正、公開原則——《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1款、第3款1.處罰的依據要公開2.實施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必須公開身份3.處罰的過程要向當事人公開(聽證)4.行政機關作出處罰前,必須向當事人告知(公開)處罰事實、依據、理由以及當事人的權利可能會受到的處罰的種類(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行政處罰法》第5條(四)保障相對人權利原則——《行政處罰法》第6條1.處罰過程中,當事人有知情(曉)權、申辯權、陳述權、聽證權、委托權等2.處罰后,當事人擁有依法申請復議權、依法提起訴訟權、請求行政賠償權(五)職能分離的原則1.行政處罰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應分離2.在較重大的行政處罰中,行政處罰的調查、檢查人員和行政處罰的決定人員應分離3.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和收繳罰款的機構應分離——《行政處罰法》第46條(六)以事實為依據原則(七)過罰相當原則——《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2款二、行政處罰的

管轄與適用一、管轄1.地域管轄—違法行為發生地2.級別管轄—縣級以上3.職能管轄—具有行政處罰權——《行政處罰法》第20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指定管轄—共同的上一級——《行政處罰法》第21條5.移送管轄——《行政處罰法》第22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為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現地行為結果地二、適用(一)原則1.一事不再罰原則——《行政處罰法》第24條2.行政處罰折抵刑罰原則——《行政處罰法》第28條(罰款,拘留)3.行政處罰追訴時效原則——《行政處罰法》第29條(2年)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基本含義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處〉24條行政機關在查處行政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案件已涉嫌構成犯罪的,必須將案件移送公安司法機關查處〈處〉22條同一違法行為被分別課以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同類的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應相折抵《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不同的行政機關,依據不同的法律規范,對同一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可以給予不同種類的行政處罰,但不得重復罰款同一違法行為不得兩次以上罰款(二)具體適用標準1.行為人責任年齡標準——《行政處罰法》第25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2.行為人責任能力標準——《行政處罰法》第26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3.裁處處罰的情節標準——《行政處罰法》第27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不予處罰:(1)不滿14周歲(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3)輕微違法行為+及時糾正+無危害后果從輕或減輕處罰:(1)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脅迫(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5)其他三、行政處罰的程序一、決定程序(一)簡易程序1.適用條件——《行政處罰法》第33條(1)違法事實確鑿(2)有法定依據(3)處罰種類、幅度屬于法定范圍簡易程序適用條件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步驟——《行政處罰法》第34條——《行政處罰法》第32條表明身份確認違法事實,說明處罰理由和依據聽取陳述申辯制作處罰決定書并當場送達備案告知救濟權利申辯不加重處罰口頭(二)一般程序(普通程序)立案調查取證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審理決定制作決定書并送達聽證程序告知聽證程序:——不是一個獨立的程序,僅是一般程序中的一個特別程序1.適用條件——《行政處罰法》第42條(1)責令停產停業(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國稅總局規定:公民——2000元以上組織——10000元以上2.具體環節(1)受理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2)聽證會參加人(主持人、調查人員、當事人、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筆錄員)(3)公開舉行聽證會(受理15日內舉行;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4)聽證的中止、終止中止——原因在證據上終止——只能由當事人的理由、過錯導致二、執行程序(一)不停止執行(依據行政行為公定力)——《行政處罰法》第45條(二)收繳1.當場收繳——《行政處罰法》第47、48條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的;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2.一般程序(收繳分離)(三)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法》第51條1.執行罰(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罰)2.稅收強制執行措施(訴訟期滿之日起)3.申請法院執行(訴訟期滿之日起180日內)四、法律責任一、種類1.責令改正/糾正——對行政機關2.行政處分3.追究刑事責任二、具體責任(見下表)對相關責任人員法條內容責令改正/糾正行政處分其它追究刑事責任55沒有法定的處罰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違反法定處罰程序違反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56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務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務單據同上收繳銷毀非法單據57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46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53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對違反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財務部門同上法條內容責令改正/糾正行政處分其它追究刑事責任58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財務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構成犯罪的59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賠償60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同上同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法條內容責令改正/糾正行政處分其它追究刑事責任61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刑法第188條規定)6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第二部分行政復議第一節概述一、概念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行為進行合法、合理性審查,并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二、特征1.針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2.依行政相對人的申請3.合法、合理全面審查三、與行政訴訟的銜接

1.可以在復議和訴訟之間任意選擇;如果先選了復議,對復議不服仍可提起訴訟;但如果先選了訴訟,則不能再申請復議。——《行政復議法》第16條2.必須先經復議,才可以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3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復議為最終裁決,不可再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法》第14條、第30條(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四、基本原則——《行政復議法》第4條

1.合法原則2.公正原則3.公開原則4.及時原則5.便民原則五、基本制度

1.一級復議制度2.書面復議制度——《行政復議法》第22條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提出申請時: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行政復議法》第11條六、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基本內容(一)總則(二)稅務行政復議機構和人員(三)稅務行政復議范圍(四)稅務行政復議管轄(五)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六)稅務行政復議程序(七)稅務行政復議證據(八)稅務行政復議和解和調解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總則(1-10條)1、明確了本規則的立法依據2、確定了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3、確定了稅務行政復議機關4、確定了稅務行政復議的原則5.確立了行政復議工作第一責任人

復議不利變更禁止原則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公開公正及時便民

稅務機關行政首長

復議不利變更禁止原則第五條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原則規定)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決定;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依據錯誤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例外)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案例:深圳經濟特區某水泥預制板企業2007年全年納稅合計800萬元(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等),2008年的盈利率比上年增長5%。該企業2004年度取得銷售水泥預制板收入13,851,358.70元(含稅銷售額),不含稅銷售額13,067,319.53元,均未按規定申報納稅。2009年5月10日,稅務機關在查處中認為,該企業未按規定申報納稅的行為構成了偷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追繳所偷增值稅784,039.2元,并對該企業的偷稅行為處以所偷稅款1倍的罰款78,403.92元。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該企業負責人拒不接受對該企業的處罰,多次到稅務機關擾鬧。2005年6月30日,又以該處罰決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誤為由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受理該復議申請后,經過審理,認為企業偷稅行為事實成立,其性質較為惡劣,且拒不接受處罰,認錯態度不好,因此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除追繳其所偷稅款外,將罰款變更156,807.84元。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稅務行政復議機構和人員(11——-13條)

稅務行政復議機構:各級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

行政復議委員會:本機關以外具有相關知識的人員

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相應的品行;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取得行政復議法實施細則規定的資格。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的

受案范圍一、具體行政行為(一)征稅行為;(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四)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五)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七)資格認定行為;(八)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十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二、抽象行政行為(一)條件1.為某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2.當事人在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復議的同時,提出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請求(二)具體規定——《行政復議法》第7條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前款中的規定不包括規章(規章以下,不含規章)三、排除范圍——《行政復議法》第8條1.行政機關內部行為(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提出申訴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居間調解行為——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節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一、一般管轄

1.各級國家稅務局——上一級機關2.各級地方稅務局——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3.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行政復議法》第14條,規則第17條二、特別管轄

(一)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移送管轄有前款(二)、(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第四節行政復議參加人一、申請人二、被申請人三、第三人四、代理人稅務行政復議規則(20——31條)申請人:行政相對人;與被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必須遞交行政復議申請;被申請人:1、直接做出稅務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26條)2、特殊情況(27-30條)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三人(23條)1、對復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2、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復議,并且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3、是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之外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代理人:1、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2、賦予被申請人有限委托權(31條)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五節稅務行政復議程序一、申請(32條—43條)1.一般條件(1)申請人合格(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于受理復議機關管轄

2.時間條件——60日內(1)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算(2)因不可抗力或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算(3)屬復議前置的,自清稅、擔保被確認之日起算二、受理(44條—51條)時間:——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形式:

——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應書面告知申請人條件:(1)符合申請行政復議條件,且未向其他法定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2)符合申請行政復議條件,雖向其他法定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但相關部門還未受理三、審理(62條—74條)1.方式:書面審理為主,其他形式為輔2.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3.舉證責任:被申請人負舉證責任:(52—61條)四、決定(75條—85條)時間限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情況復雜,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最多30日1.維持決定: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2.履行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3.撤銷、變更或者確認決定:(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撤銷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6)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答復或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撤銷4.賠償決定: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予賠償的

60日內

5日內

7日內

10日內60日內(最多可延長30日)

15日內申請受理決定審理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對此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五、稅務行政復議和解和調解

(86----92條)1、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的適用范圍(86條)2、和解(87條、88條)3、調解的具體要求:(89條)4、調解的程序(90條)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六、關于“5”日“7”日的規定本規則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5日”、“7日”的規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一、概念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系領域發生糾紛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審查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并判斷相對人的主張是否妥當,以作出裁判的一種活動,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第三部分、行政訴訟二、與復議的主要區別1、審查范圍:訴訟:對具體行政行為只審查合法性,一般不審查合理性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合理進行全面審查

2、審理方式訴訟:一般采用開庭審理方式(一審必須開庭審理)復議:原則上實行書面復議制度

3、審級訴訟:兩審終審制復議:一級復議制

4、法律效力訴訟:具有最終法律效力(只有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所作出的判決才具有最終的確定力)復議:一般不具有最終法律效力,不服的相對人可再提起訴訟

5、收費規定訴訟:收費復議:不收費(行政復議是行政管理的一部分)三、原則(一)一般原則(10大原則)——《行政訴訟法》第3條至第10條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原則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3.合議原則4.回避原則5.公開審判原則

6.兩審終審原則7.當事人訴訟法律地位平等原則8.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原則9.辯論原則10.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的原則(二)特有原則

1.起訴的不停止執行原則含義: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訴訟或復議期間原則上不停止執行理由:行政行為公定力例外:——《行政訴訟法》第44條(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2.被告舉證原則含義: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必須舉出被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否則將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行政訴訟法》第32條理由:(1)行政訴訟的“訴”針對具體行政行為事實(2)行政行為是單方面的(3)原告舉證不可行例外:——《行政訴訟司法解釋》第27條(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3.不調解原則含義:行政訴訟中既不能用調解的方式來審理案件,也不采用調解的形式結案。——《行政訴訟法》第50條理由:(1)行政權力具有不可處分性,因此不具有調解的基礎(2)行政行為依據公行為,而非私行為例外:——《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71條第3款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應當予以賠償的,在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可以就行政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就行政賠償部分發回重審。四、行政訴訟的證據行政訴訟證據,是指行政訴訟主體用于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證據材料。證據的“三性”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證據的種類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8、現場筆錄五、程序(一)起訴(二)受理(三)審理(四)判決起訴的時間條件:一般期限:1、15日、3個月;2、未告知、得知之日、不超過2年;3、不知道的(不動產20年、其他5年)起訴期限遲延的處理:

1、起訴期限耽誤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

2、由于法定事由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順延)。

3、當事人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應由人民法院決定受理

法院在接到訴狀后,應當組成和議庭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在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0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其裁定為終局裁定。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程序宣告判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有:

1、維持判決

2、限期履行判決

3、撤消或部分撤消判決(注意)

4、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下列情形下,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行為違法或無效的判決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已無實際意義被訴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內容的被訴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被訴行為被撤消如果給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行為違法的判決,并責令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審程序上訴的條件

1、必須是針對未生效的一審裁判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須是一審程序的當事人

3、必須在法定上訴期內上訴(10日、15日)

4、上訴方式必須合法

5、上訴必須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維持原判2、依法改判3、撤消原判,發回重審第四部分國家賠償案例一2010年,楊某受某廠指派在本縣范圍內銷售茶葉2萬斤,廠方提供了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楊某銷售后未向稅務機關納稅。縣稅務局知悉后即作出決定,楊某需繳納稅款5000余元。楊某不服,認為自己是接受某廠的指派,與該廠是委托關系,其稅款應當由廠方繳納,縣稅務局未采納楊某的意見,堅持要求楊某個人繳納稅款。請問:1、在此情況下,楊某應當通過怎樣的方法主張權利?A、楊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B、楊某可以先提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起訴C、楊某必須先經過復議,不經復議不得起訴D、楊某可在復議與訴訟之間任意選擇2、如楊某提起復議申請,應以哪個機關為復議機關?A、縣稅務局B、縣稅務局所屬的縣政府C、市稅務局D、縣政府法制局《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細則》第一百條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納稅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爭議。

《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十條對各級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稅務總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3、如果復議審查認定楊某與廠方關系委托代理關系,對此復議機關可以作出怎樣的處理決定?A、撤銷縣稅務局要求楊某納稅的決定B、撤銷并責令縣稅務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C、直接變更縣稅務局行政處理決定D、確認縣稅務局納稅決定違法的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4、如果經復議后,下列什么情況下由復議機關作被告?A、復議機關維持原納稅決定的B、復議機關改變原納稅決定的C、復議機關改變原納稅決定所認定的主要事實,但對決定內容并無改變的D、復議機關確認原納稅決定違法的《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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