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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論

目錄導論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則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系第四章民事權利主體第五章民事權利客體第六章法律行為第七章代理第八章訴訟時效、除斥期間與期限

第八章訴訟時效、除斥期間與期限第一節時效制度概述第二節訴訟時效第三節除斥期間第四節期限相關規范:《民法通則》《民通意見》《時效規定》

甲乙間成立買賣合同,依該合同之債,甲可以請求乙交付標的物,產生請求權。甲主張權利不受時間限制,乃在強調權利應受保護的法律原則、以及履行債務的倫理性,符合我國傳統觀念。羅馬法也肯定債權的永存性。直到Theodosius二世才承認以一定期間(原則上為30年)經過為理由而駁回原告之訴(451年),在訴訟法上引入了時效的觀念。19世紀,winscheid創立了請求權概念,德國民法以此為基礎,形成了實體法的消滅時效制度。時效作為動態的時間過程,涉及以下問題:消滅時效制度的存在理由?消滅時效的客體?(法民2262條、蘇民44條:訴權;瑞士債務法典127條:債權;日民第167條: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債權;德民194條:請求權;我國:勝訴權(學說))如何決定消滅時效的期間?時效進行中發生的事實,如何影響時效的進行?時效完成后的效果?時效制度發展的趨勢(1)趨于統一的時效期間。(2)統一的時效期間不能過短(6個月)也不能太長(30年);通常為3年(3)不能通過客觀標準來決定相對短暫的普通時效期間的起算,而應該以權利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義務人的身份以及請求權產生的事由為基礎。(4)時效不能被無限期的推延。當事人必須在某個階段確定無疑地結束爭議案件。這也是相對時效期間須由最長時效期間予以補充的原因(客觀確定)。(5)國際上普遍認為只是產生拒絕履行的權利,而不是消滅權利,即“弱”效力。參見齊默曼:《德國新債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88頁以下第一節時效制度概述一時效的含義及其存在理由【導入設例】某甲經常到乙飯店吃飯,賒賬的情形也時有發生。某天,飯店老板突然向甲說,你應該還兩年前的那頓飯錢了。甲覺得自己好像已經付過了,但并沒有發票收據之類的證據可以提供。因甲不肯付,乙就起訴到了法院。問:法院能否支持乙的訴訟請求?相關法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時效制度的存在理由通常見解:1.穩定法秩序例:某甲的財產被某乙非法占有,但某甲長期不向某乙要求返還,也不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一來,某乙占有該項財產就會在社會公眾中形成一種印象,即該項財產就是某乙的,并有可能依此事實狀態而發生各種新的法律關系(如某丙向某乙購買該項財產)。若法律仍然無條件地、永久地對權利人受到侵犯的權利加以保護,就有可能破壞已經穩定的社會經濟秩序。

(二)時效制度的存在理由2.促使權利人行使權利,更好地促進財產的利用西方法諺: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與其保護不行使權利的真正權利人,還不如保護積極行使權利的非權利人更有利于財產的社會效用最大化3.避免訴訟上的舉證困難一種事實狀態長期持續存在,會使得證據本身難以查詢,如證人死亡,相關契據丟失,此事實狀態之是否合法,很難證明。實行時效制度,凡時效期間屆滿,就使得不行使權利的人喪失其權利或得不到法律保護或提供抗辯,從而使得時效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可避免當事人舉證及法庭調查證據的困難。課后推薦閱讀:孫鵬:《去除時效制度的反道德性——時效制度存在理由論》,《現代法學》2010年第5期補充知識點:德國民法典立法理由請求權消滅時效之原因與宗旨,乃使人勿去糾纏于陳年舊賬之請求權。不過有些事實可能已年代久遠,一方亦已長期緘口不提;而今一方卻以此類事實為據,向對方主張權利,這是民事交往難以容受的。因為時間已使此類事實黯然失色,對方欲舉出于己有利之免責事由并獲成功,縱然并非全然不能,亦屬難矣。就常規而言,此類要求或自身并不成立,或已具結完案。消滅時效之要旨,并非在于侵奪權利人之權利,而是在于給予義務人一保護手段,使其毋需觀察事物即得對抗不成立之請求權。消滅時效乃達到目的之手段,而非目的本身。于具體情形,若消滅時效于實體公正有損,即若權利人因消滅時效屆滿失卻期本無瑕疵之請求權,此亦屬關系人須向公共利益付出之代價。蓋若權利人非于請求權之行使置若罔聞,消滅時效本無發生之由,故權利人于請求權內容之利益,實屬微不足道。其因此付出之代價,亦難謂嚴酷也(轉引自梅迪庫斯《民法總論》第91頁)。日本相關學說(一)保護非權利人·實體法說時效制度的目的:保護非權利人時效制度的法律定位:因是調整權利得喪的制度,故為實體法的問題。時效制度的根據:社會法律關系的安定(對當事人生活關系的保護、對第三人的保護);權利行使的懈怠存在的問題:要承認時效,并不要求以新的生活關系的積極建立;即使第三人根本不出現,時效也被認可;短期時效難謂權利行使懈怠。日本相關學說(二)保護權利人·訴訟法說目的:保護權利人法律定位:訴訟法說,即以真實權利狀態的存在為前提,作為證明該事實的手段發揮作用。法定證據說(其他證明不得推翻);法律上的推定說(證明相反事實得以推翻)根據:“一定事實的持續,增大了反映真實的蓋然性”。問題:非權利人被保護的可能性(只是蓋然性,并非一定反映真實);與民法規范的整合問題(日本民法規范都是說取得權利或消滅權利,無法解釋出保護權利人及訴訟法說)日本相關學說(三)多元說保護權利人與保護非權利人的統合:在一定的事實狀態長時間持續后,以真正的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為前提,保護雖然本不是權利人但以該事實狀態為前提生活之人的制度;同時也是保護不能證明真正權利關系之權利人的制度。時效制度中包含各個具體制度,應就各個具體制度分別考察其存在的理由。參見:山本敬三民法總則,第433頁以下二時效的種類傳統民法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取得時效指財產的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地持續占有他人財產達到法定期間,即依法取得對該項財產所有權的法律制度。消滅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其權利即歸于消滅的法律制度。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消滅時效制度,但一般認為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相當于傳統民法上的消滅時效。關于我國是否規定取得時效的問題推薦閱讀資料:季秀平:《<物權法>未確立取得時效制度之所失及補救》,《法治研究》2009年第12期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國有資產流失、不動產登記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的替代作用、立法技術上的考慮(物權法不規定,與訴訟時效一起規定)……補充知識點:關于兩種時效的立法例1.統一主義立法:法國民法典、奧地利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2.分別主義立法: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匈牙利民法典,均仿德國民法典,屬于分別主義。我國民法通則僅規定訴訟時效即消滅時效(第七章),而未涉及取得時效。物權法并沒有確立取得時效制度。民法典最終是否應規定取得時效,還有待觀察。贊否理由見魏振瀛教材第192頁。第二節訴訟時效【導入設例】甲于1998年2月1日向乙借款1萬元,期限6個月。屆滿后,甲一直未還錢,乙也一直未要求甲清償。2001年1月5日甲主動將欠款本金及利息一并償還給乙。同年1月10日甲以不知時效已過為由要求乙返還財產,乙拒絕。于是,甲訴到法院。【設問】1、乙長期不向甲主張權利會造成何后果?2、什么是訴訟時效?3、訴訟時效的效力是什么?

第二節訴訟時效一訴訟時效的含義二訴訟時效的效力三訴訟時效的援用四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客體)五訴訟時效的分類六我國民事立法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七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止、中斷與延長一訴訟時效的含義訴訟時效,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對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其喪失勝訴權的法律制度。(傳統通說為勝訴權喪失說;但目前抗辯權發生說日漸有力;可參考《勝訴權消滅說VS抗辯權發生說》,《法律適用》2004年第11期)訴訟時效概念的由來:1922年蘇俄民法典的“起訴時效”——1964年的“訴訟時效”——1994年的俄羅斯民法典仍采用訴訟時效概念。傳統民法中一般都采用消滅時效的概念,而不用訴訟時效的概念。(二)我國的規定1.勝訴權消滅(傳統通說);抗辯權發生說(目前有力說)。《民通》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時效規定》第3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2.實體權利不消滅。《民通》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民通意見》第171條: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時效規定》第22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抗辯權發生說?)

從勝訴權消滅說到抗辯權發生說朱曉喆:《訴訟時效完成后債權效力的體系重構——以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時效規定>第22條規定為切入點》,《中國法學》2010年第6期勝訴權消滅說:受蘇聯影響;勝訴權與起訴權的區分;“人民法院應該向當事人交代政策法律的規定,實事求是的解決問題,不能因為債務人不了解時效的規定,法院即滿足債權人的請求,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勝訴權消滅說包含了法院主動審查時效的內涵)抗辯權發生說的內涵其一,時效完成并非當然導致請求權消滅,只是取得時效抗辯權,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其二,如義務人主張時效抗辯權以對抗權利人之請求權,則請求權即受到限制,不得行使;其三,如義務人未主張抗辯權或雖主張抗辯權,但又繼續履行義務,權利人受領義務人之給付,不構成不當得利,因為債權本體仍未消滅。【提示】放棄時效利益的方式:債務人實際履行債務、債權人和債務人就原超時效債務重新達成還款協議、債務人單方意思表示等。法復(1999)7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法復(1997)4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時效規定》第22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結論:該公示僅是對債務的確認,而并不能推定其已作出承諾還款的意思表示,故C村委對該筆債務仍具有時效利益,產生時效抗辯。推薦閱讀材料朱曉喆:《訴訟時效完成后債權效力的體系重構——以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時效規定>第22條規定為切入點》,《中國法學》2010年第6期若干觀點摘要:(1)債權與請求權的區分,消滅的是請求權,不消滅債權本身,故不完全債權或自然債權得以受領給付,排除了給付人的不當得利請求權。(2)時效抗辯權的拋棄,若歸為單方法律行為(處分行為),要求具有處分能力和處分權限。必須以時效抗辯權人明知時效完成為必要。但“時效完成后之給付”,除外。時效完成后債務人對債務之“承認”是否構成時效抗辯權之放棄,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肯定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另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是否構成新的債務的請示的答復》)否定說:《時效規定》第22條的再解釋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通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時效完成后的給付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通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民通意見第171條: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三訴訟時效的援用羅馬法以來的原則:時效只能由當事人主張而不能由法庭主動援用。但1964年的蘇俄民法典第82條規定:不論雙方當事人申請與否,法院均應適用訴訟時效。我國80年代作法。民法通則沒有規定。《時效規定》第3條和第4條。第3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4條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訴訟時效的援用【設問】誰可以援引時效?A污損了從B處借閱的書本,B也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在B請求A賠償的訴訟中,A是否可以援用時效?若A已將該書贈送給C,現B基于原物返還請求權向C請求返還該書,此時的C能否以訴訟時效予以抗辯?三訴訟時效的援用因時效享有正當利益或直接利益的人(1)債務人自身。(2)保證人。《時效規定》第21條: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

(3)擔保權設定人(物上保證人)。目前我國法律只對抵押權做出了規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條第2款。物權法第202條規定。(4)后順位擔保權人?目前尚有爭論。

四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客體)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又稱訴訟時效的客體,各國立法不一致。《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是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我國學者一般將其解釋為僅適用于請求權。請求權又包括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及身份關系上的請求權等,但同時認為,并不是一切請求權均適用訴訟時效。《時效規定》對訴訟時效制度適用的權利范圍進行了規定,采納了理論界通行觀點,只對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問題做出了規定。

齊默曼提到德民第197條的30年特別時效,包括物權返還請求權、親屬繼承法上的請求權及具有訴訟既判力的請求權。(第193-194頁)(一)債權請求權《時效規定》第1條: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三)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第8條: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第9條: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二)繼承權請求權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民通意見第177條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三)物權請求權(略)各國的立法規定存在較大差異。學界爭論也很大。主張適用主要理由:物權請求權也是獨立的請求權,既然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物權請求權就沒有理由不應適用訴訟時效。主張不適用的主要理由:物權請求權與物權不可分離,它與物權共命運;既然物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則物權請求權也不能適用,否則會導致物權的虛化。返還原物請求權和恢復原狀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已登記的不動產物權所生的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但未登記的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所產生的請求權則應適用消滅時效

(梁慧星教材第244頁)相關知識點(略)【物權請求權訴訟時效相關立法例】瑞士民法只規定債權的消滅時效,而所有權訴權,依判例及解釋,均認為不因時效而消滅。《法國民法典》雖規定用益權、地役權因時效而消滅,無論物權的訴權或人的訴權,均因30年時效而消滅,然而判例及學說都認為此規定不適用不動產被侵奪時所有人的返還請求的訴權。在日本民法上,只規定債權及非所有權的財產權為消滅時效的客體。在我國臺灣地區,物上請求權原則上應適用消滅時效,但其司法解釋卻規定:“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四)人身關系上的請求權(略)身份上的請求權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而產生,只要這種身份關系存在,其請求權就存在。身份上的請求權不可脫離身份關系而存在,原則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若此種請求權單純以財產利益為內容,則可適用訴訟時效。基于人格權發生的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依據此等請求權的性質不適用訴訟時效;而因侵害人格權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則與一般的債權性財產權一樣,適用訴訟時效。

(五)基于共有關系的請求權(略)只要財產共有關系存在,無論權利人是否對該項財產處于占有或未占有的狀態,其分割請求權自始至終為法律所保護,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共有人訂立分割共有物的協議后,基于該協議而請求移轉其分得部分的請求權,屬于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梁慧星教材第245頁)

。(六)基于相鄰關系的請求權基于相鄰關系的請求權,只要相鄰關系存續,都不應適用訴訟時效。(七)基于投資關系的請求權投資關系屬于一種繼續性的法律關系,因此,只要這種法律關系存在,其派生的請求權,如收益分配請求權、股息支付請求權,都不應適用訴訟時效。但《時效規定》第1條只規定了“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不適用時效。理由: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否則,有違公司資本充足原則,且不利于對其他足額出資的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后一請求權的實現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如果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則將使民眾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害。(八)基于儲蓄關系的請求權包括存款及利息支取請求權。雖然儲蓄關系也可以視為一種債權關系,但儲蓄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多數國家法律規定,基于儲蓄關系發生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以保護儲戶的利益。《時效規定》第1條“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理由:該請求權的實現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如果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則將使民眾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害。

不僅如此,定期存款到期后,自動轉為活期存款,無所謂期限之說。但在特定情形,若銀行拒絕支付時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則有時效之限制。(九)基于某些特殊的國家財產而產生的請求權民通意見第170條規定:“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課后思考題】無效合同的確認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本次司法解釋中認為,無效合同所涉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問題是司法實務中急需規定的問題,但由于在討論過程中,關于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問題爭議頗大,未形成傾向性意見,故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決定對該問題暫不予以規定,待進一步研究。無效合同的確認是否適用訴訟時效,要基于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還是相對無效的合同來定,絕對無效合同無效的確認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相對無效合同無效的確認要受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636頁以下)關于目前的爭論狀況,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

最高院目前正在征求意見,推薦閱讀:李春:《無效合同訴訟時效問題的論爭及其處理》,《法律適用》2010年第10期關于無效合同所涉訴訟時效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2010年11月17日,目前未見其結果)

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適用法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無效合同所涉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當事人對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可以對作為債權請求權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第二條(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方案一、合同無效,當事人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當事人一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方案二、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另一方當事人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方案三、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請求另一方當事人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第三條(因保證合同無效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

方案一、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保證人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但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條方案一的思路相銜接)。方案二、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保證人賠償損失,其在保證期間內向連帶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未主張過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在保證期間內向一般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計算;未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條方案二的思路相銜接)。方案三、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保證人賠償損失,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主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其在保證期間內,向連帶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向一般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訴訟時效期間從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但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條方案三的思路相銜接)。

第四條(因抵押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

方案一、抵押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抵押人賠償損失,訴訟時效期間從抵押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但其未在抵押權行使期間內向抵押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條方案一的思路相銜接)。方案二、抵押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抵押人賠償損失,抵押權人在抵押權行使期間內向抵押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未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條方案二的思路相銜接)。方案三、抵押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抵押人賠償損失,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主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抵押權人在抵押權行使期間內向抵押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未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訴訟時效期間從抵押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但抵押權人未在抵押權行使期間內主張過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條方案三的思路相銜接)。第五條(因質押合同、留置合同無效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

方案一、質押合同、留置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擔保人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對當事人一方的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采納同第二條方案一的思路,此條無必要)。方案二、質押合同、留置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擔保人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同第二條方案二的思路相銜接)。方案三、質押合同、留置合同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擔保人賠償損失責任的,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主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訴訟時效期間從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對當事人一方的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條方案三的思路相銜接)。

第六條(溯及力問題)

本規定施行后,案件仍在一審或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規定;已審結的案件,依法進行再審的,不適用本規定。【課后閱讀案例】廣西北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北海市威豪房地產開發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畜產進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公報》2006年第9期)【法院判決理由】本院認為,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定權利,只有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質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單純的時間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后,當事人關于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應當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本案中,威豪公司與北生集團簽訂的《土地合作開發協議書》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后,威豪公司才享有財產返還的請求權,故威豪公司的起訴沒有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五訴訟時效的分類(一)一般訴訟時效又稱普通訴訟時效,指普遍適用于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相較于國外的立法例,我國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間較短。(二)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指由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適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1.短期訴訟時效。民通136: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四種情形,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修正規定:環境保護法第42條;產品質量法第45條。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二)特殊訴訟時效2.長期訴訟時效。指時效期間在2年的普通時效期間與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之間的訴訟時效。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3.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與其他訴訟時效的區別: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不同;期間性質不同。六我國民事立法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總整理1.【1年】①《民法通則》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②《海商法》第257條第1款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1.【1年】③《海商法》第260條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④《海商法》第263條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⑤《拍賣法》第61條第3款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2.【2年】①《民法通則》第135條②《合同法解釋(一)》第6條③《專利法》第62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2.【2年】④《商標案件解釋》第18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著作權糾紛解釋》第28條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2.【2年】⑥《國家賠償法》第39條第1款“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⑦《海商法》第257條第2款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⑧《海商法》第258條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2.【2年】⑨《海商法》第259條有關船舶租用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⑩《海商法》第261條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規定的追償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⑾《海商法》第262條有關海難救助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救助作業終止之日起計算。

2.【2年】⑿《海商法》第264條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⒀《產品質量法》第45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2年】(14)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15)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02年)第6條規定)3.【3年】①《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②《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4.【4年】合同法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5.【20年】①《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②《民通意見》第175條第2款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案例思考題】【案情】1996年至1999年,被告俊勇公司向原告遠邦石油公司租賃120匹馬力的機器拖船一艘用于捕撈作業,雙方訂有租船協議三份及補充協議。1999年12月30日協議到期,原告驗收被告歸還的船只后未提出異議。經結帳,被告應給付租金8萬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林出據欠條一份載明:“今欠遠邦石油公司租船款8萬元,定于2000年11月30日前歸還。俊勇公司王林,1999年12月30日。”到了2002年5月,原告才第一次要求被告給付所欠的租金8萬元。被告以原告已經超過法定的一年訴訟時效期間為由,拒不給付租金。原告則認為并未超過兩年的法定訴訟時效期。訴至法院。

【分歧】意見一:原被告雙方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基礎關系是租賃合同關系,欠條上記載的債務仍然屬于租金性質,原告提起訴訟時已經超過了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即超過了一年。意見二:本案應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本案中出租人與承租人終止了租賃合同關系,并就租金的數額通過結帳達成一致,此時雙方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就不應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而應適用兩年的一般訴訟時效。【分析提示】文義解釋限制性解釋目的解釋法院判決結論:適用2年。民通第136條第3款規定了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對拒付租金的行為,應如何認定?……對民通第136條第3項的規定應作最狹義的解釋,即只有在承租人仍然占有出租物并且同時拒付租金,才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拒付租金并不能機械地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來加以判定,而應根據承租人是否依然占用租賃物、承租人是否連續承擔著給付租金的義務為判斷標準。如果承租人已經返還了租賃物,無須承擔給付租金的義務,此時原告提起的訴訟表面上看是因承租人拒付租金而引起,但已與法律規定的拒付租金的情形有著本質的區別,在事實上形成了另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應將此類案件作為普通的債務案件,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期間,才有利于平衡當事人的利益。法律之所以在一般訴訟時效的基礎上還規定了短于一般訴訟時效的特殊訴訟時效,其目的在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提高經濟運行的效率,或是為人民法院及時收集證據,正確、及時地審理案件提供便利條件。民通第136條第3項之所以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其立法目的更側重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租賃合同關系的本質是承租人占有出租人的租賃物并有償使用,而這種有償性通常是以出租人占有租賃物時間作為計算依據,一旦承租人向出租人返還了占有,時間的推移將不再是其租金支付金額的計算依據,因此,法律有必要對承租人占有出租人出租物時出租人的權利加以限制,促使其及時、積極的行使權利,以充分發揮租賃物的經濟效益,避免承租人隨著時間的推移蒙受重大的經濟負擔,平衡雙方的利益。第二種處理意見切中了租賃合同的本質,在講究法制的市場經濟環境中更能體現誠實信用原則。七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止、中斷與延長【導入例題】1993年3月1日甲被他人從背后猛擊一棒,當場昏倒,后經搶救脫險。1996年2月1日公安機關破獲此案,兇手為乙。同年2月13日甲提起訴訟,要求乙賠償損害,法院判決乙賠償給甲各種費用35000元。1999年7月8日,甲再次昏倒,被診斷為“外傷性癲病”。于是,甲再次起訴,要求乙賠償損害。乙則辯稱:此案訴訟時效已過。問:法院的第一個判決是否合適?訴訟時效期間何時開始計算?

七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止、中斷與延長(一)訴訟時效的起算1.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或知道侵害人?)之時起計算民通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知道”即指權利人了解權利被侵害事實。“應當知道”則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不論當事人事實上是否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只要從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性,即使權利人由于主觀過錯,應當知道而沒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也應當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各種情形之起算方法(1)附停止條件的請求權,自條件成就之時起算,因為條件成就前,其權利尚屬不可行使的期待權;附期限的請求權,從期限到來時開始起算。(2)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自期限屆滿之時起開始起算。(3)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司法解釋第6條【設問】預期違約時的訴訟時效如何起算?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見解一:訴訟時效應從債權成立之時起計算2年。法復[1994]3號見解二:應從債權人給予債務人的寬限期屆滿之時起計算。民通88、合同法62《時效規定》第6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4)分期履行的請求權,應該如何計算?【案例】A公司(買方)與B公司(賣方)于1998年3月3日訂立一份價值400萬元的買賣合同,約定1998年6月3日交貨,貨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具體付款期限為: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和1999年3月30日,每期支付100萬元。B公司依約交付了貨物,但A公司未能依約付款。按照付款憑證記載,A公司實際支付了2、3、4期的款項,但未支付第1期貨款。2000年10月15日,B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A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貨款,A公司以原告的訴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提出抗辯。

分歧意見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的時效期間應從第一期付款期限屆滿時起(即1998年7月1日)計算,原告于2000年12月3日向法院起訴,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因此被告的抗辯成立,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的時效期間應從最后一期付款期限屆滿之時起(即1999年3月31日)計算,因此原告的訴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應支持原告的請求。【分析】A公司和B公司之間只存在一個法律關系,B公司對于A公司享有的債權是一項獨立存在的權利,分期付款只是該項權利的實現方式,而非將B公司的債權分解為四個債權,更不會導致A公司和B公司之間形成四個法律關系。一個法律關系,一項債權,只有一次時效的適用,而不應有多次時效的適用。就A公司和B公司之間的買賣關系來說,只可能發生一次時效的適用問題。因此,其時效起算點也只能一個,而不可能多個。按照一次時效的適用和一個起算點,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債權請求權的時效期間只能從最后一期款項期限屆滿時開始計算。因此,第二種意見是可取的。

關于分期履行的判例及司法解釋判例對此已予以明確。如《吉林省吉原石油天然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吉林省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光大銀行長春分行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4)民二終字第147號《時效規定》第5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5)其他請求權的起算(略)因請求權發生根據不同而有區別非法占有財產的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財產或利益被非法占有之時起算;抵押物、質物和留置物的返還請求權,從所擔保債務受清償之時起算;租賃物的返還請求權,從租賃合同終止之時起算;合同撤銷后的返還請求權,從合同被撤銷之時起算。關于合同撤銷后的時效問題,《時效規定》第7條第3款規定: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6)因違反不作為義務而產生的民事責任的訴訟時效,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義務人有違反行為之時起算。(7)由于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以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判中,侵害當時就可以發現受傷的,以侵害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侵害當時沒有發現的,事后經過檢查確診并證明是由該侵害所引起的,以傷勢確診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民通意見第168條)。(是否需要知道加害人?)(8)因違約行為而發生的違約金請求權,從違約行為成立之時其起算。對此,有學者持有異議。【設例思考題】遲延履行違約金的時效起算甲業主與開發商乙約定,乙于2008年5月1日向甲交房,若逾期交付,則按總房款的萬分之十支付違約金;后乙于2009年4月20日交房。甲于2011年3月9日起訴要求乙支付全部的遲延履行違約金,乙以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私見:遲延的障礙消除之日起起算。推薦閱讀:郗偉明:《論遲延履行違約金訴訟時效的起算》,《環球法律評論》2010年第2期(9)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規定》第8條: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10)無因管理之債《時效規定》第9條: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一)訴訟時效的起算2.從權利被侵害之日其計算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繼承法等法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即最長容忍期間的起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時起開始,完全把期間客觀化,不考慮當事人主觀狀態(二)訴訟時效的中止1.概念。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待阻礙事由消失后,訴訟時效又繼續進行計算。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2.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2)其他障礙。民通意見第172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的中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光大銀行接收原中國投資銀行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中止。《時效規定》第20條《時效規定》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二)訴訟時效的中止3.中止時效的發生期間:6個月4.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為有效,法定事由經過的期間為時效中止期間,不生時效期間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進行。他國立法例:時效不完成制度。時效不完成制度僅在時效期間臨近終結時,如因客觀障礙致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或不便行使請求權,則使本應完成的時效不完成,待該客觀障礙終止后,給予一定的期間,使得權利人得以行使權利。如日本規定,在法定事由消除后的6個月內時效不完成。也就是說,該時效有可能比原來的時效要長一些。另外,臺灣地區民法也規定,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它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三)訴訟時效的中斷1.概念。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有與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三)訴訟時效的中斷2.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1)權利人請求。請求的方式,法律無明文規定,應認為口頭或書面均可。請求之相對人除義務人外,權利人若向主債務之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及財產代管人提出請求的,亦發生請求的效果。(民通意見第173條第2款)此外,時效規定第10條(當事人提出要求的認定)。(2)義務人的同意。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均可。同意之表示人原則上應為義務人本人,義務人的代理人于授權范圍內而為同意的,亦發生同意的效果。關于同意的方式另見時效規定第16條。(3)提起訴訟或仲裁或向其他有關機構提出請求。具體參見時效規定第12-15條。支付利息是否為同意履行?2007年10月18日,被告余智軍向原告提出借款的要求,經雙方協商,原告于當日借款30000元給被告,約定于2007年11月18日前歸還。借款到期后,被告繼續按雙方口頭約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09年9月底,至今尚有借款本金30000元及2009年10月1日后的利息未歸還。2009年12月17日起訴。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余智軍向原告潘麗平借款30000元,有借條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被告余智軍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屬單方違約,系釀成本次糾紛的主要原因。被告余智軍辯稱該借款約定于2007年11月18日歸還,訴訟時效從2007年11月19日開始計算,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向法院起訴,已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被告在借款期限屆滿后仍繼續按口頭約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09年9月,被告支付利息的行為應視為同意履行義務,訴訟時效因被告支付利息的行為中斷。訴訟時效期間應從2009年10月1日開始計算,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向法院起訴,并未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故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時效規定》其他關于中斷的規定第十一條

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第十七條

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第十八條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第十九條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三)訴訟時效的中斷3.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以到達相對人時或相對人了解時為事由終止;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于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三)訴訟時效的中斷4.訴訟時效中斷與訴訟時效中止的區別引起中止或中斷的法定事由不同法律效果不同適用條件不同【案例思考題】子光公司與馮兆江買賣合同拖欠貨款糾紛上訴案【案情】子光公司、馮兆江有業務往來,子光公司向馮兆江供應輪胎。在2002年11月20日馮兆江簽名并蓋章確認其開設的珠江輪胎店向子光公司購買輪胎一批,其中未付貨款為100000元。子光公司于2006年4月2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馮兆江支付貨款100000元以及其他費用。【一審判決】本案為買賣合同拖欠貨款糾紛,關于支付價款的時間,依合同法第161條,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但馮兆江沒有即時履行付款義務,而是于2002年11月20日出具欠據,該行為應視為子光公司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于主張權利之日發生中斷。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上述日期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但在時效中斷后子光公司未能舉證證實其已向馮兆江主張權利或證實馮兆江同意還款,故其起訴已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上訴理由】民通第88條;合同法第62條。本案中馮兆江出具欠據中并未明確清償欠款的具體時間,屬于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情形。因為欠據中并未約定還款時間,馮兆江出具欠據日期表示的是子光公司與馮兆江之間債權債務的確定日期。在欠據未約定具體還款時間的情形之下,依照法律規定,債權人20年內均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不超過訴訟時效。【二審判決】原審對訴訟時效的認定錯誤民通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對合同法第161條的分析:法律為買受人設定的履行付款義務的時間;即債務人不能在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其付款的義務時拒絕履行;而沒有規定債權人在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應當主張債權。法復[1994]3號的分析:該批復的適用前提是雙方曾約定了付款期限。楊傳海與杭州市蕭山區北干街道高田社區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1996年3月19日,原蕭山市城廂鎮高田村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高田經合社)與楊傳海簽訂企業動產拍賣協議書兩份。此后,高田經合社按約交付標的物,楊傳海至1999年11月30日止共支付價款223.67萬元、利息14.988223萬元,尚有價款111.33萬元未付。高田經合社2002年更名為高田管委會。原審判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二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訴訟時效因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楊傳海提供的最后一次書面催款時間為1999年12月18日,訴訟時效從1999年12月19日開始起算,高田管委會于2001年至2007年實行的財務公開,列明了變壓器廠和錢江齒輪廠的應收款余額,雖然列明的對象不是楊傳海本人,但楊傳海買入后仍以原廠名義經營,且楊傳海系法定代表人,故對楊傳海產生效力,加之楊傳海一直居住在高田管委會所在村,且曾擔任過高田管委會所在村的黨支部書記、村主任、經聯社主任,對財務公開的內容應該是明知的,每年村級財務公開的形式視為對楊傳海債務的一種特殊催討方式,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故楊傳海認為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上訴理由上訴稱:一、……二、高田管委會要求楊傳海支付企業拍賣款和利息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一)高田管委會除在1999年12月18日向“蕭山市變壓器有限公司”催討過該公司的企業拍賣金和租金款外,從來沒有向楊傳海本人催討過,距合同所約定的最后一期付款日已10年有余。(二)本案也不存在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的因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情形。(三)本案也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情形。(四)本案不存在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的其他障礙致使訴訟時效中止的任何情形。三、財務公開不是主張權利,不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楊傳海一直居住在高田管委會所在村,曾擔任村領導和是否明知財務公開的內容,與高田管委會是否向楊傳海主張權利沒有任何關系。建立村財務公開制度,是為加強和規范村級財務管理,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是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一種形式和制度。其中公布的債權債務,只能證明高田管委會存在債權債務的事實并向全體村民公示,此時,債權人并沒有向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主張權利是債權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向債務人提出請求歸還的行為,其對象是特定的債務人,同時必須要有主張權利的行為。上訴答辯一、楊傳海欠款事實清楚且證據確鑿,楊傳海以其自身經營不善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并不能成立。二、田管委會的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高田管委會從1998年開始按照各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執行村務公開(包括財務公開)制度。對于楊傳海應支付的轉讓款,高田管委會在每年每季度的財務公開資料中均明確列明具體金額并在高田村村務公開欄中對包括楊傳海在內的全體村民、全體社員進行了公告,高田管委會正是通過上述每年每季度的公開債務方式向楊傳海主張了權利。在農村,對于主張權利的方式,不能簡單機械地套用商業模式下的通常模式,經濟合作社成員聚居的居住環境以及經濟合作社特殊的財務公開制度等決定了對全體社員公開債務資料是農村經濟合作社現行的一種向本社區內的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普遍有效方法。又鑒于楊傳海一直在村內居住并經營企業,且曾擔任村主任、黨支部書記、經聯社主任等職務,故楊傳海對高田管委會的財務公開制度以及高田管委會通過公告楊傳海債務的形式向其主張權利是明確知曉的。故村務公開的方式能夠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三、楊傳海應付轉讓款及利息均系集體資產,該集體資產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資基礎,其不僅事關本經濟合作社的每一名成員的切身利益,更是事關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事。尤其在本案中,楊傳海作為一名曾擔任過村主任、黨支部書記、經聯社主任的共產黨員,其拖欠轉讓款及利息且拒絕支付的行為已造成了惡劣影響。

二審判決楊傳海與高田管委會所簽訂的兩份動產拍賣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確認為有效。楊傳海應依約向高田管委會支付轉讓價款。根據兩份動產拍賣協議書的約定,楊傳海最后一期款項的支付時間均為1997年12月底,故該兩份協議所涉債權的訴訟時效均應從1998年1月1日開始起算。因高田管委會所在村自1998年至2007年期間,一直以財務公開的形式將本案所涉債權進行了公示,雖然公示的內容是錢江齒輪廠和變壓器廠的應收款余額,楊傳海作為該兩廠動產的購買人,同時也是高田管委會所在村的村民,應該明知高田管委會所公示債權的債務人實際上是楊傳海。鑒于經濟合作社成員聚居的居住環境,可以將高田管委會的財務公開方式認定為向楊傳海進行債權催討的特殊方式。故該兩份協議所涉債權的訴訟時效在1998年至2007年間一直存在中斷和重新起算的情形。至2008年1月高田管委會提起本案訴訟向楊傳海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并未超過法定的兩年期間。因楊傳海尚欠轉讓價款111.23萬元,其應支付該款,且還應依照兩份拍賣協議書的約定向高田管委會支付相應利息。二審中,楊傳海對原審法院關于利息分段計算的方法也無異議。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實體處理正確。(四)訴訟時效的延長指因特殊情況,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給予的延展。民通第137條:……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民通意見第169條:權利人由于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于“特殊情況”。民通意見第175條:訴訟時效的延長不僅可適用于一般與短期時效,而且還可適用于最長時效期間(教材203頁與民通意見不一致)【案例思考題】胡宇濤與公路分局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案情】2004年5月5日下午,原告胡宇濤與十一位大學同學騎自行車從萬寧市前往陵水縣,途經陵水縣境內嶺門道班下坡路段時,由于原告胡宇濤無法控制其所騎的自行車下坡速度,直沖撞到該公路轉彎處左側的石壁上,連人帶車掉進公路的排水溝里。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沒有報警,也未通知交通部門。胡宇濤受重傷致殘,輾轉在六家醫院共花去醫療費110592.94元,共住院治療409天。2005年7月7日,胡宇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陵水公路局向其賠償各種費用340萬。

【一審判決】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一項之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以及意見第168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而原告胡宇濤在2004年5月5日摔傷致殘,……但上肢正常,頭顱形狀及五官未見異常,神識清醒、語言流利、對答準確等。原告胡宇濤當時明知自己的身體受到明顯傷害,卻沒有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一年內,提出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直至2005年7月7日才向法院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

【二審判決】事故發生于2004年5月5日下午,胡宇濤至2005年7月7日向法院起訴,雖然訴訟時效已經屆滿,但是因事故導致胡宇濤身體嚴重傷殘,承受巨大痛苦,又處于醫療的關鍵時期,構成行使請求權的客觀障礙,屬于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原判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不予法律保護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宗旨,應予糾正。【2004年司考題】2002年5月8日,王某騎車回家經過一工地時,掉入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設項目的發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賠償,兩單位相互推諉。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訴,突遭臺風襲擊,中途返回。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2004年司考多項選擇第51題)A.本案訴訟時效期間于2003年6月10日屆滿B.王某6月13日的行為引起訴訟時效中斷C.發包人應承擔民事責任D.承包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分析ADA對B錯,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C錯D對,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26條第三節除斥期間一除斥期間的概念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

二除斥期間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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