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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03一月2023國際貿易慣例及貿易術語28十二月2022國際貿易慣例及貿易術語1一、國際貿易慣例概述(一)國際貿易慣例的概念(二)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三)國際貿易慣例的作用(四)國際貿易領域主要的國際貿易慣例一、國際貿易慣例概述2(一)國際貿易慣例的概念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踐中、在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逐漸形成的為該地區或該行業所普遍認知、適用的商業做法或貿易習慣,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則對適用的當事人有約束力。(一)國際貿易慣例的概念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3(二)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國際貿易慣例作為國際貨物貿易法的重要淵源,是由三個方面的因素決定的:2.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法律1.國際貿易慣例必須是在世界范圍內廣泛適用的習慣或通例3.國際貿易慣例是被法律認可為對有關當事人具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的通例或習慣(二)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國際貿易慣例作為國際貨物貿易法的重要4(三)國際貿易慣例的作用1、國際貿易慣例可以補充現有法律規定的不足,明確合同條款具有的含義,更好地確定當事人的意圖和權利義務關系。2、國際貿易慣例促進了國際貿易規則的統一,減少了當事人可能產生的分歧和爭議,方便了國際貿易的進行。(三)國際貿易慣例的作用1、國際貿易慣例可以補充現有法律規定5(四)國際貿易領域主要的國際貿易慣例除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國際貿易慣例外,在與國際貨物貿易有關的其他領域中,也有一些國際慣例。就現在而言,這些國際慣例主要存在于國際貿易支付領域、國際保險領域和國際運輸領域。(四)國際貿易領域主要的國際貿易慣例除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國6(四)國際貿易領域主要的國際貿易慣例1.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國際貿易慣例2.國際貿易支付領域中的國際貿易慣例3.國際保險領域中的國際貿易慣例4.國際運輸領域中的國際貿易慣例(四)國際貿易領域主要的國際貿易慣例1.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71.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國際貿易慣例(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華沙—牛津規則》(3)《1941年修訂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1.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國際貿易慣例(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81.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國際貿易慣例最重要的是《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最早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國際商會于1936年公布的。后來,分別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進行了修訂和補充。現行的是從2011年1月1日起生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Incoterms?2010)。1.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國際貿易慣例最重要的是《國際貿易術語92.國際貿易支付領域中的主要國際慣例(1)《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UniformCustoms

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是由國際商會制定的,供各銀行等金融機構采用。是國際銀行界、律師界、企業界自覺遵守的“法律”,是全球同業公認的、到目前為止最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規定。經過三年多的努力,在UCP500的基礎上重新修訂了有關規則,命名為UCP600,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次修改對企業以信用證結算的進出口業務影響較大。。2.國際貿易支付領域中的主要國際慣例(1)《跟單信用證統一102.國際貿易支付領域中的主要國際慣例(2)《托收統一規則》《托收統一規則》(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也是由國際商會制定的,供各銀行等金融機構采用。《托收統一規則》是由國際商會于1967年制定的《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UniformrulesontheCollectionofCommercialPaper)修訂而來。《托收統一規則》由《國際商會第322號出版物》(ICCPublicationNo.322)公布于1978年,并于1979年1月1日起生效。2.國際貿易支付領域中的主要國際慣例(2)《托收統一規則》113.國際保險領域中的主要國際慣例(1)《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TheYork-AntwerpRules)是由國際海事委員會(InternationalMaritimeCommittee)制定的,供保險公司處理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所發生的共同海損理算事宜。現行的是1974年5月修訂的、并從同年7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稱《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3.國際保險領域中的主要國際慣例(1)《約克-安特衛普規則123.國際保險領域中的主要國際慣例(2)《倫敦保險協會保險條款》《倫敦保險協會保險條款》由來已久,至今已有200余年的歷史。現行的是于1982年1月1日公布、并于1983年4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3.國際保險領域中的主要國際慣例(2)《倫敦保險協會保險條134.國際運輸領域中的主要國際慣例《巴黎規則》。鑒于《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之間的明顯對立,國際海事委員會于1988年4月22目的年會上決定成立一個分委員會,專門探討上述三個“規則”的協調統一問題,1990年6月,國際海事委員會第34屆大會在巴黎舉行。在這次大會上,來自41個國家的500余位教授、法官和律師等對上述分委員會所提交的一份報告進行了討論。后來,在對該報告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形成了一個得到大會通過的文件,稱《巴黎規則》。應當注意的是,《巴黎規則》不是國際條約,只具有習慣或慣例的性質。4.國際運輸領域中的主要國際慣例《巴黎規則》。14二、國際貿易術語(1)(一)國際貿易術語的概念國際貿易術語屬于國際貿易慣例,表現為一組字母和簡短概念的組合,用于劃分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責任、風險、費用,并反映價格構成、交貨條件,因此,貿易術語又稱為“價格術語”或“交貨條件”。二、國際貿易術語(1)(一)國際貿易術語的概念15二、國際貿易術語(2)(二)種類目前有關國際貿易術語方面的慣例有三個:⑴《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⑵《美國1941年對外貿易定義修訂》⑶《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it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Incoterms)目前在國際上廣泛使用的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Incoterms?2010)應該注意的是,上述無論哪一種術語規則,都屬于國際貿易慣例,都具有選擇性和非強制約束的特點,同時某些具體術語在不同的規則中具有不同的含義。因此,在使用某一具體術語時,應注明選擇的是哪一規則。二、國際貿易術語(2)(二)種類16(一)《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產生與發展1、概述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forTradeTerms,簡稱Incoterms)該通則是國際商會為了規范和統一各國對國際貿易術語的解釋而在1936年制定的。分別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進行了修訂和補充。現行的是從2011年1月1日起生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Incoterms?2010)。《通則》的宗旨是“為國際貿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的規則”。這就把它的性質揭示得很清楚,它是解釋常用國際貿易術語的國際規則。它的任務是告訴使用者如何理解和解釋每一術語,它對買方和賣方的義務都是作為普遍化的提法寫出,而不是一個特定的合同。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一)《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產生與發展三、國際貿易術語解172、通則的適用范圍(1)積極的適用范圍只涉及責任、風險和費用只調整買方和賣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只適用于有形貨物買賣(2)消極的適用范圍不涉及所有權的轉移不調整買方或賣方與承運人的權利義務盡管規定義務,但不涉及違反義務的合同責任。不適用于無形貨物買賣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2、通則的適用范圍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18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19(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2010年通則在2000年通則的基礎上進行重大修訂而成,主要表現為六個方面:第一,書寫上的變化。新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后面需加國際商會的注冊商標?,表述為《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Incoterms?2010)。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三、20(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第二,數量變化。由原來的13個貿易術語刪減為11個。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三、21(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第三,分類變化。原貿易術語按英文字母E、F、C、D分組;現明確分為兩類:其一,適用于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包括多式運輸的七種術語。EXW,FCA,CPT,CIP,DAT,DAP和DDP術語這類。這些術語可以用于沒有海上運輸的情形。但要謹記,這些術語能夠用于船只作為運輸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在賣方交貨點,或者貨物運至買方的地點,或者兩者兼備,風險轉移。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三、22(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第三,分類變化。原貿易術語按英文字母E、F、C、D分組;現明確分為兩類:其二,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方式的貿易術語這類術語條件下,賣方交貨點和貨物運至買方的地點均是港口,所以“唯海運不可”就是這類術語標簽。FAS,FOB,CFR,CIF屬于本類術語。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三、23(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第四,主要的變化發生在D組。原來的5個貿易術語刪除了4個,新增加2個。E、F、C組貿易術語基本不變。第五,貿易術語既適用于國內貿易,也適用于國際貿易。第六,電子通信方式被2010通則賦予完全等同的功效。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三、24(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第七,每個貿易術語前增加了使用說明第八,明確了某些概念的含義承運人:就2010年通則而言,承運人是指與托運人簽署運輸合同的一方。報關單:這些是指為了遵守任何可適用的海關規定而需要滿足的一些要求,可能包括單據、安全、信息或實物之義務。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三、25(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第八,明確了某些概念的含義交貨:這個概念在貿易法和實務中有著多重含義,但在2010年通則中,它被用于表明貨物遺失損害風險何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三、26(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第八,明確了某些概念的含義交貨憑證:這個表述現在被用作A8條款的標題。它意指用于證明已完成交貨的憑證。對眾多的2010年通則條款,交貨憑證是指運輸憑證或相應的電子記錄。然而,在工廠交貨(EXW)、貨交承運人(FCA)、裝運港船邊交貨(FAS)、裝運港船上交貨(FOB)的情況下,交貨憑證可能只是一個簡單的收據。交貨憑證也可能有其他功能,比如作為支付機制的組成等等。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三、27(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第八,明確了某些概念的含義電子記錄或程序:由一種或更多的電子信息組成的一系列信息,適用情況下,其在效力上與相應的紙質文件等同。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三、28(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第八,明確了某些概念的含義包裝:這個詞被用于不同的原因:1.遵照銷售合同中任何要求的貨物包裝。2.使貨物適合運輸的包裝。3.集裝箱或其他運輸工具中已包裝貨物的配載。在2010年通則中,包裝的含義包括上述第一種和第二種。然而,2010通則并未涉及貨物在貨柜中的裝載義務由誰承擔,因而,在相關情形,各方應當在銷售合同中做出規定。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三、29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

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

30(三)Incoterms?2010的主要內容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7個)EWX工廠交貨FCA貨交承運人CPT運費付至CIP

運費及保險費付至DAT目的地交貨DAP所在地交貨DDP完稅后交貨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三)Incoterms?2010的主要內容三、國際31(三)Incoterms?2010的主要內容2.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貿易術語(4個)FAS船邊交貨FOB船上交貨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最后的三個術語,刪除了以越過船舷為交貨標準而代之以將貨物裝運上船。這更貼切的反映了現代商業實際且避免了風險在臆想垂線上來回搖擺這一頗為陳舊的觀念。

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三)Incoterms?2010的主要內容三、國際32(1)E組:所含術語——只有一個術語EXW[ExWorks(namedplace]——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本條規則與(當事人)所選擇的運輸模式無關,即便(當事人)選擇多種運輸模式,亦可適用該規則。本規則較適用于國內交易,對于國際交易,則應選FCA[1]“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規則為佳。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1)E組:所含術語——只有一個術語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33(1)E組:所含術語——只有一個術語EXW[ExWorks(namedplace]——工廠交貨(……指定地點)“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是指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場(強調生產制造場所)、工廠(制造場所)或倉庫等)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需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在需要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時,賣方亦不必為貨物辦理出口清關手續。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1)E組:所含術語——只有一個術語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34(1)E組:所含術語——只有一個術語EXW[ExWorks(namedplace]——工廠交貨(……指定地點)賣方的責任:A.在其所在地(工廠或倉庫)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無須裝貨,即履行交貨義務;B.承擔交貨前的風險和費用;C.自費向買方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1)E組:所含術語——只有一個術語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35(1)E組:所含術語——只有一個術語EXW[ExWorks(namedplace]——工廠交貨(……指定地點)買方的責任:A.自備運輸工具并負責裝貨,將貨物運至預期目的地;(如果賣方在裝載貨物中處于優勢地位,則使用由賣方承擔裝載費用與風險的FCA術語通常更合適。

)B.承擔交貨后的風險和費用;C.自費辦理出口和進口結關手續等。當買方無力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時,不宜選用這一貿易術語。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1)E組:所含術語——只有一個術語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36(2)F組:包含F組三個術語中的一個:FCAFreeCarrier(…namedplace),意為“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該項規則可以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單獨使用的情況),也可以適用于多種運輸方式同時使用的情況。“貨交承運人”是指賣方于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點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或買方指定人。建議當事人最好盡可能清楚地明確說明指定交貨的具體點,風險將在此點轉移至買方。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2)F組:包含F組三個術語中的一個:FCA1.適用于任何單37(2)F組:包含F組三個術語中的一個:FCAFreeCarrier(…namedplace),意為“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若當事人意圖在賣方所在地交付貨物,則應當確定該所在地的地址,即指定交貨地點。另一方面,若當事人意圖在其他地點交付貨物,則應當明確確定一個不同的具體交貨地點。FCA要求賣方在需要時辦理出口清關手續。但是,賣方沒有辦理進口清關手續的義務,也無需繳納任何進口關稅或者辦理其他進口海關手續。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2)F組:包含F組三個術語中的一個:FCA1.適用于任何單38(2)F組:包含F組三個術語中的一個:FCAFreeCarrier(…namedplace),意為“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賣方的責任:A.在出口國承運人所在地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履行自己的交貨義務;B.承擔交貨前的風險和費用;C.自費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D.自費向買方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2)F組:包含F組三個術語中的一個:FCA1.適用于任何單39(2)F組:包含F組三個術語中的一個:FCAFreeCarrier(…namedplace),意為“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買方的責任:A.自費辦理貨物運輸和保險手續并支付費用;B.承擔交貨后的風險和費用;C.自費辦理貨物的進口結關手續等。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2)F組:包含F組三個術語中的一個:FCA1.適用于任何單40(2)F組:包含F組三個術語中的一個:FCAFreeCarrier(…namedplace),意為“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需注意的事項:A.貨物風險和費用的劃分是以賣方將貨物交付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的時間和地點作為界線;B.注意在FCA術語下,賣方的交貨和裝貨義務。當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時,賣方負責裝貨。賣方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提供的運輸工具時,完成交貨義務;當賣方在其他地方交貨時,賣方不負責卸貨。即當裝載于賣方的運輸工具上的貨物已達到卸貨條件,且處于承運人或買方指定的其他人的處置之下時

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2)F組:包含F組三個術語中的一個:FCA1.適用于任何單41(3)C組:包含C組四個術語中的兩個:CPT\CIPCPT[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3)C組:包含C組四個術語中的兩個:CPT\CIP1.適用42(3)C組:包含C組四個術語中的兩個:CPT\CIPCPT[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這一術語無例外地用于所選擇的任何一種運輸方式以及運用多種運輸方式的情況。“運費付至…”指賣方在指定交貨地向承運人或由其(賣方)指定的其他人交貨并且其(賣方)須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載明并實際承擔將貨物運送至指定目的地的所產生的必要費用。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3)C組:包含C組四個術語中的兩個:CPT\CIP1.適用43CPT[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此規則有兩個關鍵點,因為風險和成本在不同的地方發生轉移。買賣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盡可能準確地確定以下兩個點:發生轉移至買方的交貨地點;在其須訂立的運輸合同中載明的指定目的地。如果使用多個承運人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且買賣雙方并未對具體交貨地點有所約定,則合同默認風險自貨物由買方交給第一承運人時轉移,賣方對這一交貨地點的選取具有排除買方控制的絕對選擇權。如果當事方希望風險轉移推遲至稍后的地點發生(例如:某海港或機場),那么他們需要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這一點。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CPT[CarriagePaidto(named44CPT[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由于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費用由賣方承擔,因而當事人應盡可能準確地確定目的地中的具體地點。且賣方須在運輸合同中載明這一具體的交貨地點。賣方基于其運輸合同中在指定目的地卸貨時,如果產生了相關費用,賣方無權向買方索要,除非雙方有其他約定。

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CPT[CarriagePaidto(named45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該術語可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也可以用于使用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時。“運費和保險費付至”含義是在約定的地方(如果該地在雙方間達成一致)賣方向承運人或是賣方指定的另一個人發貨,以及賣方必須簽訂合同和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CIP[Carriage,InsurancePaid46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賣方還必須訂立保險合同以防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買方應注意到CIP(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多的保險保障,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CIP[Carriage,InsurancePaid47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由于風險和費用因地點之不同而轉移,本規則有兩個關鍵點。買賣雙方最好在合同中盡可能精確地確認交貨地點,風險轉移至買方地,以及賣方必須訂立運輸合同所到達的指定目的地。若將貨物運輸至約定目的地用到若干承運人而買賣雙方未就具體交貨點達成一致,則默認為風險自貨物于某一交貨點被交付至第一承運人時轉移,該交貨點完全由賣方選擇而買方無權控制。如果買賣雙方希望風險在之后的某一階段轉移(例如在一個海港或一個機場),則他們需要在其買賣合同中明確之。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CIP[Carriage,InsurancePaid48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將貨物運輸至具體交貨地點的費用由賣方承擔,因此雙方最好盡可能明確在約定的目的地的具體交貨地點。賣方最好制定與此次交易精確匹配的的運輸合同。如果賣方按照運輸合同在指定的目的地卸貨而支付費用,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賣方無權向買方追討費用。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CIP[Carriage,InsurancePaid49CPT與CIP術語下賣方的責任:A.自費簽訂或取得運輸合同;B.在CIP中,賣方還要自費簽訂或取得保險合同;C.承擔貨交承運人以前的風險和費用;D.自費辦理貨物的出口及結關手續;E.向買方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或相等的電子單據。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CPT與CIP術語下賣方的責任: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50CPT與CIP術語下買方的責任:A.在CPT術語中自費簽訂保險合同;B.承擔貨交承運人以后的風險和費用;C.自費辦理貨物的進口及結關手續;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CPT與CIP術語下買方的責任: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51(4)D組:包含D組所有的三個術語DAT[DeliveredatTerminal(namedterminalatportorplaceofdestination)]——運輸終端交貨(指定目的地港口或運輸終端)DAP[DeliveredatPlace(namedplaceofdestination)]——目的地交貨(指定目的地)DDP[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4)D組:包含D組所有的三個術語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52(4)D組:包含D組所有的三個術語DAT[DeliveredatTerminal(namedterminalatportorplaceofdestination)]——運輸終端交貨(指定目的地港口或運輸終端)“運輸終端交貨”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的終點站卸貨后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運輸終端”包括任何地方,無論約定或者不約定,包括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公路,鐵路或空運貨站。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和卸貨所產生的一切風險和費用。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4)D組:包含D組所有的三個術語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53(4)D組:包含D組所有的三個術語DAT[DeliveredatTerminal(namedterminalatportorplaceofdestination)]——運輸終端交貨(指定目的地港口或運輸終端)建議當事人盡量明確地指定終點站,如果可能,(指定)在約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終點站內的一個特定地點,因為(貨物)到達這一地點的風險是由賣方承擔建議賣方簽訂一份與這樣一種選擇準確契合的運輸合同。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4)D組:包含D組所有的三個術語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54(4)D組:包含D組所有的三個術語DAT[DeliveredatTerminal(namedterminalatportorplaceofdestination)]——運輸終端交貨(指定目的地港口或運輸終端)此外,若當事人希望賣方承擔從終點站到另一地點的運輸及管理貨物所產生的風險和費用,那么此時DAP(目的地交貨)或DDP(完稅后交貨)規則應該被適用。在必要的情況下,DAT規則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但是,賣方沒有義務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并支付任何進口稅或辦理任何進口報關手續。

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4)D組:包含D組所有的三個術語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55(4)D組:包含D組所有的三個術語DAP[DeliveredatPlace(namedplaceofdestination)]——目的地交貨(指定目的地)DAP是《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新添加的術語,取代了的DAF(邊境交貨)、DES[3](目的港船上交貨)和DDU(未完稅交貨)三個術語。該規則的適用不考慮所選用的運輸方式的種類,同時在選用的運輸方式不止一種的情形下也能適用。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4)D組:包含D組所有的三個術語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56(4)D組:包含D組所有的三個術語DAP[DeliveredatPlace(namedplaceofdestination)]——目的地交貨(指定目的地)目的地交貨的意思是:賣方在指定的交貨地點,將仍處于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賣方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風險。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4)D組:包含D組所有的三個術語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57(4)D組:包含D組所有的三個術語DAP[DeliveredatPlace(namedplaceofdestination)]——目的地交貨(指定目的地)盡管賣方承擔貨物到達目的地前的風險,該規則仍建議雙方將合意交貨目的地指定盡量明確。建議賣方簽訂恰好匹配該種選擇的運輸合同。如果賣方按照運輸合同承受了貨物在目的地的卸貨費用,那么除非雙方達成一致,賣方無權向買方追討該筆費用。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4)D組:包含D組所有的三個術語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58(4)D組:包含D組所有的三個術語DAP[DeliveredatPlace(namedplaceofdestination)]——目的地交貨(指定目的地)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必要時/適當時),DAP規則要求應有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清關手續,但賣方沒有義務辦理貨物的進口清關手續,支付任何進口稅或者辦理任何進口海關手續,如果當事人希望賣方辦理貨物的進口清關手續,支付任何進口稅和辦理任何進口海關手續,則應適用DDP規則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4)D組:包含D組所有的三個術語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59(4)D組:包含D組所有的三個術語DDP[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這條規則可以適用于任何一種運輸方式,也可以適用于同時采用多種運輸方式的情況。“完稅后交貨”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并辦理進口清關手續,準備好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的貨物卸下交與買方,完成交貨。賣方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并有義務辦理出口清關手續與進口清關手續,對進出口活動負責,以及辦理一切海關手續。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4)D組:包含D組所有的三個術語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60(4)D組:包含D組所有的三個術語DDP[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DDP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大責任。因為到達指定地點過程中的費用和風險都由賣方承擔,建議當事人盡可能明確地指定目的地。建議賣方在簽訂的運輸合同中也正好符合上述選擇的地點。如果賣方致使在目的地卸載貨物的成本低于運輸合同的約定,則賣方無權收回成本,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4)D組:包含D組所有的三個術語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61(4)D組:包含D組所有的三個術語DDP[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如果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不建議當事人使用DDP術語。如果當事方希望買方承擔進口的所有風險和費用,應使用DAP術語。任何增值稅或其他進口時需要支付的稅項由賣方承擔,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4)D組:包含D組所有的三個術語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62D組術語中賣方的責任:A.將貨物運至約定的港口或目的地運輸終端;B.承擔貨物運至港口或目的地運輸終端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C.自費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交納進口交稅或其他費用;D.向買方提交與貨物與關的單據或相等的電子單據。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D組術語中賣方的責任: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63共有4個術語,分屬于F、C組(FAS/FOB/CFR/CIF)(1)F組。共2個術語FAS[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船上交貨(指定港運港)2.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國際貿易術語共有4個術語,分屬于F、C組(FAS/FOB/CFR/CIF64D組術語中買方的責任:A.承擔貨物在目的地港口或運輸終端交付后的一切風險和費用;B.在DAT和DAP術語中自費辦理結關手續。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D組術語中買方的責任: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65共有4個術語,分屬于F、C組(FAS/FOB/CFR/CIF)(1)F組。共2個術語FAS[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船上交貨(指定港運港)2.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國際貿易術語共有4個術語,分屬于F、C組(FAS/FOB/CFR/CIF66FAS[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1)這項規則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2)“船邊交貨”是指賣方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邊(例如碼頭上或駁船上),即完成交貨。從那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發生轉移,并且由買方承擔所有費用。2.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國際貿易術語FAS[FreealongsideShip(nam67FAS[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3)當事方應當盡可能明確的在指定裝運港指定出裝貨地點,這是因為到這一地點的費用與風險由賣方承擔,并且根據港口交付慣例這些費用及相關的手續費可能會發生變化。(4)賣方在船邊交付貨物或者獲得已經交付裝運的貨物。這里所謂的“獲得”迎合了鏈式銷售,在商品貿易中十分普遍。2.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國際貿易術語FAS[FreealongsideShip(nam68FAS[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5)當貨物通過集裝箱運輸時,賣方通常在終點站將貨物交給承運人,而不是在船邊。在這種情況下,船邊交貨規則(FAS)不適用,而應當適用貨交承運人規則(FCA)。(6)船邊交貨規則要求賣方在需要時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但是,賣方沒有任何義務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支付任何進口稅或者辦理任何進口海關手續。

2.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國際貿易術語FAS[FreealongsideShip(nam69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船上交貨(指定港運港)(1)本規則只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2)“船上交貨”是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致買方指定的船只上,或者指(中間銷售商)設法獲取這樣交付的貨物。一旦裝船,買方將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造成的所有風險。2.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國際貿易術語FOB[FreeonBoard(namedport70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船上交貨(指定港運港)(3)賣方被要求將貨物交至船只上或者獲得已經這樣交付裝運的貨物。這里所謂的“獲得”迎合了鏈式銷售,在商品貿易中十分普遍。(4)FOB不適用于貨物在裝船前移交給承運人的情形。比如,貨物通過集裝箱運輸,并通常在目的地交付。在這些情形下,適用FCA的規則。2.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國際貿易術語FOB[FreeonBoard(namedport71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船上交貨(指定港運港)(5)在適用FOB時,銷售商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但銷售商無義務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繳納進口關稅或是辦理任何進口報關手續2.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國際貿易術語FOB[FreeonBoard(namedport72(2)C組。共2個術語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2.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國際貿易術語(2)C組。共2個術語2.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國際貿易術語73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1)本規定只適用于海路及內陸水運。

(2)“成本加運費”是指賣方交付貨物于船舶之上或采購已如此交付的貨物,而貨物損毀或滅失之風險從貨物轉移至船舶之上起轉移,賣方應當承擔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加運費以使貨物運送至目的港。2.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國際貿易術語CFR[CostandFreight(named74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3)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當使用CPT,CIP,CFR或CIF術語時,賣方在將貨物交至已選定運輸方式的運送者時,其義務即已履行,而非貨物抵達目的地時方才履行。2.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國際貿易術語CFR[CostandFreight(named75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4)因此,本規則有兩個關鍵點,因為風險轉移地和運輸成本的轉移地是不同的。盡管合同中通常會確認一個目的港,卻未必指定裝運港,即風險轉移給買方的地方。如果買方對裝運港關乎買方的特殊利益(特別感興趣),建議雙方就此在合同中盡可能精確的加以確認。2.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國際貿易術語CFR[CostandFreight(named76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5)建議雙方對于目的港的問題盡可能準確確認,因為以此產生的成本加運費由賣方承擔。訂立與此項選擇(目的港選擇)精確相符的運輸合同。如果因買方原因致使運輸合同與卸貨點基于目的港發生關系,那么除非雙方達成一致,否則賣方無權從買方處收回這些費用。2.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國際貿易術語CFR[CostandFreight(named77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6)成本加運費對于貨物在裝到船舶之上前即已交給(原為交付)承運人的情形可能不適用,在這種情況下,宜使用CPT規則。(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2.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國際貿易術語CFR[CostandFreight(named78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7)成本加運費原則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若合適的話。但是,賣方無義務為貨物辦理進口清關、支付進口關稅或者完成任何進口地海關的報關手續。

2.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國際貿易術語CFR[CostandFreight(named79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1)該術語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2)“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賣方將貨物裝上船或指(中間銷售商)設法獲取這樣交付的商品。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在貨物于裝運港裝船時轉移向買方。賣方須自行訂立運輸合同,支付將貨物裝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2.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國際貿易術語CIF[Cost,InsuranceandFreig80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3)賣方須訂立貨物在運輸途中由買方承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的保險合同。買方須知曉在CIF規則下賣方有義務投保的險別僅是最低保險險別。如買方望得到更為充分的保險保障,則需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做出額外的保險安排。2.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國際貿易術語CIF[Cost,InsuranceandFreig81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4)此規則因風險和費用分別于不同地點轉移而具有以下兩個關鍵點。合同慣常會指定相應的目的港,但可能不會進一步詳細指明裝運港,即風險向買方轉移的地點。如買方對裝運港尤為關注,那么合同雙方最好在合同中盡可能精確地確定裝運港。2.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國際貿易術語CIF[Cost,InsuranceandFreig82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5)當事人最好盡可能確定在約定的目的港內的交貨地點,賣方承擔至交貨地點的費用。當事人應當在約定的目的地港口盡可能精準地檢驗,而由賣方承擔檢驗費用。賣方應當簽訂確切適合的運輸合同。如果賣方發生了運輸合同之下的于指定目的港卸貨費用,則賣方無需為買方支付該費用,除非當事人之間約定。2.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國際貿易術語CIF[Cost,InsuranceandFreig83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6)賣方必須將貨物送至船上或者(由中間銷售商)承接已經交付的貨物并運送到目的地。除此之外,賣方必須簽訂一個運輸合同或者提供這類的協議。這里的“提供”是為一系列的多項貿易過程(“連鎖貿易”)服務,尤其在商品貿易中很普遍。2.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國際貿易術語CIF[Cost,InsuranceandFreig84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7)CIF術語并不適用于貨物在裝上船以前就轉交給承運人的情況,例如通常運到終點站交貨的集裝箱貨物。在這樣的情況下,應當適用CIP術語。(8)“成本、保險費加運費”術語要求賣方在適用的情況下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然而,賣方沒有義務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繳納任何進口關稅或辦理進口海關手續。2.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國際貿易術語CIF[Cost,InsuranceandFreig85國際貿易術語習題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的規定,下列哪一種貿易需由賣方辦理進口手續?

A.FAS

B.DAT

C.DDP

D.DAP答案:C國際貿易術語習題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的規定,86國際貿易術語習題根據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哪些國際貿易術語規定貨物的風險自裝運港貨物裝上船舶后從賣方轉移給買方?A、FOB(紐約)B、CIF(天津)C、FCA(紐約)D、FAS(天津)答案A、B國際貿易術語習題根據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哪些87國際貿易術語習題中國某公司以CIF價向德國某公司出口一批農副產品,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并規定以信用證方式支付。中國公司在裝船并取得提單后,辦理了議付。第二天,中國公司接到德國公司來電,稱裝貨的海輪在海上失火,該批農副產品全部燒毀,要求中國公司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否則要求中國公司退還全部貨款。下列選項哪項是正確的?

A、中國公司應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B、德國公司應向中國公司提出索賠

C、德國公司應向公司提出索賠

D、德國公司應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答案:DCIF條件下,風險在貨物滅失時已轉移至買方德國公司國際貿易術語習題中國某公司以CIF價向德國某公司出口一批農副88國際貿易術語習題買賣雙方采用CIF術語簽訂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裝運港為舊金山,目的港為上海。下列何種表述是正確的?

A.賣方必須負責把貨物運至上海

B.因美國西部海港裝運工人罷工、封港,賣方可以不可抗力為由免除遲延交貨的責任

C.對貨物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滅損風險,由賣方購買保險,買方承擔風險

D.出口清關手續由賣方負責答案CD

國際貿易術語習題買賣雙方采用CIF術語簽訂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89國際貿易術語習題中國甲公司(賣方)與德國乙公司(買方)簽訂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使用了“CIP漢堡”貿易術語。下列哪一種說法符合該貿易術語的要求?A.貨物應運至漢堡港B.貨物風險自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轉移C.由甲公司負責辦理進口手續D.甲公司訂立多式聯運運輸合同,乙公司負責辦理保險答案B國際貿易術語習題中國甲公司(賣方)與德國乙公司(買方)簽訂的9003一月2023國際貿易慣例及貿易術語28十二月2022國際貿易慣例及貿易術語91一、國際貿易慣例概述(一)國際貿易慣例的概念(二)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三)國際貿易慣例的作用(四)國際貿易領域主要的國際貿易慣例一、國際貿易慣例概述92(一)國際貿易慣例的概念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踐中、在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逐漸形成的為該地區或該行業所普遍認知、適用的商業做法或貿易習慣,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則對適用的當事人有約束力。(一)國際貿易慣例的概念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93(二)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國際貿易慣例作為國際貨物貿易法的重要淵源,是由三個方面的因素決定的:2.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法律1.國際貿易慣例必須是在世界范圍內廣泛適用的習慣或通例3.國際貿易慣例是被法律認可為對有關當事人具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的通例或習慣(二)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國際貿易慣例作為國際貨物貿易法的重要94(三)國際貿易慣例的作用1、國際貿易慣例可以補充現有法律規定的不足,明確合同條款具有的含義,更好地確定當事人的意圖和權利義務關系。2、國際貿易慣例促進了國際貿易規則的統一,減少了當事人可能產生的分歧和爭議,方便了國際貿易的進行。(三)國際貿易慣例的作用1、國際貿易慣例可以補充現有法律規定95(四)國際貿易領域主要的國際貿易慣例除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國際貿易慣例外,在與國際貨物貿易有關的其他領域中,也有一些國際慣例。就現在而言,這些國際慣例主要存在于國際貿易支付領域、國際保險領域和國際運輸領域。(四)國際貿易領域主要的國際貿易慣例除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國96(四)國際貿易領域主要的國際貿易慣例1.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國際貿易慣例2.國際貿易支付領域中的國際貿易慣例3.國際保險領域中的國際貿易慣例4.國際運輸領域中的國際貿易慣例(四)國際貿易領域主要的國際貿易慣例1.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971.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國際貿易慣例(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華沙—牛津規則》(3)《1941年修訂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1.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國際貿易慣例(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981.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國際貿易慣例最重要的是《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最早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國際商會于1936年公布的。后來,分別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進行了修訂和補充。現行的是從2011年1月1日起生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Incoterms?2010)。1.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國際貿易慣例最重要的是《國際貿易術語992.國際貿易支付領域中的主要國際慣例(1)《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UniformCustoms

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是由國際商會制定的,供各銀行等金融機構采用。是國際銀行界、律師界、企業界自覺遵守的“法律”,是全球同業公認的、到目前為止最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規定。經過三年多的努力,在UCP500的基礎上重新修訂了有關規則,命名為UCP600,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次修改對企業以信用證結算的進出口業務影響較大。。2.國際貿易支付領域中的主要國際慣例(1)《跟單信用證統一1002.國際貿易支付領域中的主要國際慣例(2)《托收統一規則》《托收統一規則》(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也是由國際商會制定的,供各銀行等金融機構采用。《托收統一規則》是由國際商會于1967年制定的《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UniformrulesontheCollectionofCommercialPaper)修訂而來。《托收統一規則》由《國際商會第322號出版物》(ICCPublicationNo.322)公布于1978年,并于1979年1月1日起生效。2.國際貿易支付領域中的主要國際慣例(2)《托收統一規則》1013.國際保險領域中的主要國際慣例(1)《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TheYork-AntwerpRules)是由國際海事委員會(InternationalMaritimeCommittee)制定的,供保險公司處理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所發生的共同海損理算事宜。現行的是1974年5月修訂的、并從同年7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稱《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3.國際保險領域中的主要國際慣例(1)《約克-安特衛普規則1023.國際保險領域中的主要國際慣例(2)《倫敦保險協會保險條款》《倫敦保險協會保險條款》由來已久,至今已有200余年的歷史。現行的是于1982年1月1日公布、并于1983年4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3.國際保險領域中的主要國際慣例(2)《倫敦保險協會保險條1034.國際運輸領域中的主要國際慣例《巴黎規則》。鑒于《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之間的明顯對立,國際海事委員會于1988年4月22目的年會上決定成立一個分委員會,專門探討上述三個“規則”的協調統一問題,1990年6月,國際海事委員會第34屆大會在巴黎舉行。在這次大會上,來自41個國家的500余位教授、法官和律師等對上述分委員會所提交的一份報告進行了討論。后來,在對該報告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形成了一個得到大會通過的文件,稱《巴黎規則》。應當注意的是,《巴黎規則》不是國際條約,只具有習慣或慣例的性質。4.國際運輸領域中的主要國際慣例《巴黎規則》。104二、國際貿易術語(1)(一)國際貿易術語的概念國際貿易術語屬于國際貿易慣例,表現為一組字母和簡短概念的組合,用于劃分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責任、風險、費用,并反映價格構成、交貨條件,因此,貿易術語又稱為“價格術語”或“交貨條件”。二、國際貿易術語(1)(一)國際貿易術語的概念105二、國際貿易術語(2)(二)種類目前有關國際貿易術語方面的慣例有三個:⑴《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⑵《美國1941年對外貿易定義修訂》⑶《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it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Incoterms)目前在國際上廣泛使用的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Incoterms?2010)應該注意的是,上述無論哪一種術語規則,都屬于國際貿易慣例,都具有選擇性和非強制約束的特點,同時某些具體術語在不同的規則中具有不同的含義。因此,在使用某一具體術語時,應注明選擇的是哪一規則。二、國際貿易術語(2)(二)種類106(一)《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產生與發展1、概述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forTradeTerms,簡稱Incoterms)該通則是國際商會為了規范和統一各國對國際貿易術語的解釋而在1936年制定的。分別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進行了修訂和補充。現行的是從2011年1月1日起生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Incoterms?2010)。《通則》的宗旨是“為國際貿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的規則”。這就把它的性質揭示得很清楚,它是解釋常用國際貿易術語的國際規則。它的任務是告訴使用者如何理解和解釋每一術語,它對買方和賣方的義務都是作為普遍化的提法寫出,而不是一個特定的合同。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一)《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產生與發展三、國際貿易術語解1072、通則的適用范圍(1)積極的適用范圍只涉及責任、風險和費用只調整買方和賣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只適用于有形貨物買賣(2)消極的適用范圍不涉及所有權的轉移不調整買方或賣方與承運人的權利義務盡管規定義務,但不涉及違反義務的合同責任。不適用于無形貨物買賣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2、通則的適用范圍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108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109(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2010年通則在2000年通則的基礎上進行重大修訂而成,主要表現為六個方面:第一,書寫上的變化。新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后面需加國際商會的注冊商標?,表述為《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Incoterms?2010)。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三、110(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第二,數量變化。由原來的13個貿易術語刪減為11個。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三、111(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第三,分類變化。原貿易術語按英文字母E、F、C、D分組;現明確分為兩類:其一,適用于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包括多式運輸的七種術語。EXW,FCA,CPT,CIP,DAT,DAP和DDP術語這類。這些術語可以用于沒有海上運輸的情形。但要謹記,這些術語能夠用于船只作為運輸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在賣方交貨點,或者貨物運至買方的地點,或者兩者兼備,風險轉移。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三、112(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第三,分類變化。原貿易術語按英文字母E、F、C、D分組;現明確分為兩類:其二,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方式的貿易術語這類術語條件下,賣方交貨點和貨物運至買方的地點均是港口,所以“唯海運不可”就是這類術語標簽。FAS,FOB,CFR,CIF屬于本類術語。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三、113(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第四,主要的變化發生在D組。原來的5個貿易術語刪除了4個,新增加2個。E、F、C組貿易術語基本不變。第五,貿易術語既適用于國內貿易,也適用于國際貿易。第六,電子通信方式被2010通則賦予完全等同的功效。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三、114(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第七,每個貿易術語前增加了使用說明第八,明確了某些概念的含義承運人:就2010年通則而言,承運人是指與托運人簽署運輸合同的一方。報關單:這些是指為了遵守任何可適用的海關規定而需要滿足的一些要求,可能包括單據、安全、信息或實物之義務。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三、115(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第八,明確了某些概念的含義交貨:這個概念在貿易法和實務中有著多重含義,但在2010年通則中,它被用于表明貨物遺失損害風險何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三、116(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第八,明確了某些概念的含義交貨憑證:這個表述現在被用作A8條款的標題。它意指用于證明已完成交貨的憑證。對眾多的2010年通則條款,交貨憑證是指運輸憑證或相應的電子記錄。然而,在工廠交貨(EXW)、貨交承運人(FCA)、裝運港船邊交貨(FAS)、裝運港船上交貨(FOB)的情況下,交貨憑證可能只是一個簡單的收據。交貨憑證也可能有其他功能,比如作為支付機制的組成等等。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三、117(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第八,明確了某些概念的含義電子記錄或程序:由一種或更多的電子信息組成的一系列信息,適用情況下,其在效力上與相應的紙質文件等同。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三、118(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第八,明確了某些概念的含義包裝:這個詞被用于不同的原因:1.遵照銷售合同中任何要求的貨物包裝。2.使貨物適合運輸的包裝。3.集裝箱或其他運輸工具中已包裝貨物的配載。在2010年通則中,包裝的含義包括上述第一種和第二種。然而,2010通則并未涉及貨物在貨柜中的裝載義務由誰承擔,因而,在相關情形,各方應當在銷售合同中做出規定。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二)Incoterms?2010的主要修改之處三、119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

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

120(三)Incoterms?2010的主要內容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7個)EWX工廠交貨FCA貨交承運人CPT運費付至CIP

運費及保險費付至DAT目的地交貨DAP所在地交貨DDP完稅后交貨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三)Incoterms?2010的主要內容三、國際121(三)Incoterms?2010的主要內容2.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貿易術語(4個)FAS船邊交貨FOB船上交貨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最后的三個術語,刪除了以越過船舷為交貨標準而代之以將貨物裝運上船。這更貼切的反映了現代商業實際且避免了風險在臆想垂線上來回搖擺這一頗為陳舊的觀念。

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三)Incoterms?2010的主要內容三、國際122(1)E組:所含術語——只有一個術語EXW[ExWorks(namedplace]——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本條規則與(當事人)所選擇的運輸模式無關,即便(當事人)選擇多種運輸模式,亦可適用該規則。本規則較適用于國內交易,對于國際交易,則應選FCA[1]“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規則為佳。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1)E組:所含術語——只有一個術語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123(1)E組:所含術語——只有一個術語EXW[ExWorks(namedplace]——工廠交貨(……指定地點)“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是指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場(強調生產制造場所)、工廠(制造場所)或倉庫等)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需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在需要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時,賣方亦不必為貨物辦理出口清關手續。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1)E組:所含術語——只有一個術語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124(1)E組:所含術語——只有一個術語EXW[ExWorks(namedplace]——工廠交貨(……指定地點)賣方的責任:A.在其所在地(工廠或倉庫)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無須裝貨,即履行交貨義務;B.承擔交貨前的風險和費用;C.自費向買方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1)E組:所含術語——只有一個術語1.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125(1)E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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