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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國際民航公約中國民用航空法和民航行政管理體系CCAR-121部CCAR-66部CCAR-145/21/39/45部CCAR-23/183部CCAR-147部1主要內容:國際民航公約1第一章國際民航公約及其附件1.1《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2國際民用航空組織1.3《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2第一章國際民航公約及其附件21.1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1.1歷史背景1.1.2《國際民用航空公約》31.1國際民用航空公約31.1.1歷史背景早期的航空活動1783年,第一個載人氣球(法國蒙特哥爾非氣球)升空成功,標志著人類載人航空活動的開始。1903年12月17日,第一架飛機(萊特兄弟,美國北卡羅萊那州)試飛成功。1909年7月25日,人類第一次成功駕機飛越英吉利海峽。41.1.1歷史背景早期的航空活動41.1.1歷史背景國際航空法的出現1910年,19國代表在巴黎開會,起草了第一個國際航空法(但沒有簽署)。1919年,在巴黎簽訂《關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約》—《巴黎公約》。1928年,泛美洲聯盟在哈瓦那簽訂了《哈瓦那商業航空公約》—《哈瓦那公約》。1944年,在美國芝加哥,簽訂了《芝加哥公約》。51.1.1歷史背景國際航空法的出現51.1.2《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4年,芝加哥)簽署日期:1944年12月7日地點:美國芝加哥生效日期:1947年4月4日共有4部分,22章,96條(第八版)61.1.2《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41.1.2《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統一并取代了《巴黎公約》和《哈瓦那公約》《芝加哥公約》再一次確認了國家領空主權原則,對國際航空的航行安全也做了許多規定,成為國際民航活動的基本法。《芝加哥公約》規定了締約國的權力和義務。71.1.2《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統一并取代了《巴1.2國際民用航空組織1.2.1宗旨和目的成立及成員國宗旨和目的1.2.2機構及其職責總部組織機構圖及職責地區活動及COSCAP-NA81.2國際民用航空組織1.2.1宗旨和目的8成立及成員國ICAO: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Organization成立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部分第43條時間:1947年4月4日正式成立聯合國負責處理國際民航事務的一個專門機構成員國190個成員國9成立及成員國ICAO:InternationalCivil宗旨和目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第44條ICAO的宗旨和目的在于發展國際空中航行的原則和技術,并促進國際空中航空運輸的規劃和發展,以:10宗旨和目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第44條10宗旨和目的(續)1、保證全世界國際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發展;2、鼓勵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設計和操作技術;3、鼓勵發展用于國際民用航空的航路、機場和航行設施;4、滿足世界人民對安全、正常、有效和經濟的航空運輸的需要;5、防止因不合理的競爭而造成經濟上的浪費;11宗旨和目的(續)1、保證全世界國際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發宗旨和目的(續)6、保證各締約國的權利充分受到尊重,并且每個締約國均有公平的機會經營國際空運企業;7、避免各締約國之間的待遇差別;8、促進國際空中航行的飛行安全;9、普遍促進國際民用航空技術在各方面的發展。12宗旨和目的(續)6、保證各締約國的權利充分受到尊重,并且每個組織機構圖及職責空中航行委員會航空運輸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法律委員會技術合作委員會聯營導航委員會非法干擾委員會新航行系統實施委員會愛德華獎委員會大會秘書處理事會13組織機構圖及職責空航空運輸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法律委員會技術合作ICAO組織機構—大會(Assembly)ICAO的最高權力機構公約第八章對大會的召開時間、投票決定方式、權利和職責等作了明確的規定每三年召開一次每個成員國都有投票權過半數投票通過決議的原則大會詳細審議該組織在技術、經濟、法律和技術援助領域里的全部工作,并對ICAO其他機構的未來工作給予指導14ICAO組織機構—大會(Assembly)ICAO的最高權力ICAO組織機構—理事會(Council)ICAO常設機構公約第九章對理事會的組成和選舉、主席、表決、職能等作了規定每屆有36個成員國是理事會成員國,任期三年主要工作是通過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并將其列入公約附件等15ICAO組織機構—理事會(Council)ICAO常設機構1ICAO組織機構—理事會(Council)三類理事會成員國:第一類:11個,在航空運輸界有重要作用的國家: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法國、日本、德國、意大利、俄羅斯、英國、美國和中國。第二類:12個,為國際民航作出重要貢獻的國家,如,阿根廷、埃及、印度、墨西哥等。第三類,13個,保證在地理上具有代表性的國家,如,阿爾及利亞、古巴、巴拿馬等。中國從74年起即為二類理事國,2004年為一類理事國。16ICAO組織機構—理事會(Council)三類理事會成員國:ICAO組織機構—秘書處(Secretariat)秘書長由理事會任命,設有秘書長辦公室處理ICAO的日常工作,主要工作有:外語服務為會議和專題研究準備文件總部設有5個局1室:空中航行局航空運輸局技術合作局行政服務局法律局秘書長辦公室17ICAO組織機構—秘書處(Secretariat)秘書長由理總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45條規定加拿大,蒙特利爾18總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45條規定18總部和秘書處下設的七個地區辦事處亞太地區中東地區歐洲地區西非和中非地區東非和南非地區南美地區北美、中美和加勒比地區總部19總部和秘書處下設的七個地區辦事處亞太地區中東地區歐洲地區西非1.3《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1附件概述1.3.2附件1、6、8201.3《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201.3.1附件概述定義及地位18個附件的名稱一般格式211.3.1附件概述定義及地位21定義及地位《國際民航公約》規定:第三十七條國際標準及程序的采用各締約國承允在關于航空器、人員、航路及各種輔助服務的規章、標準、程序及組織方面進行合作,凡采用統一辦法而能便利、改進空中航行的事項,應盡力求得可行的最高程度的一致。22定義及地位《國際民航公約》規定:22定義及地位第三十七條國際標準及程序的采用(續)為此,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應根據需要就以下項目隨時制定并修改國際標準及建議措施和程序:一、通信系統和助航設備,包括地面標志;二、機場和降落區的特征;三、空中規則和空中交通管制辦法;四、飛行和機務人員執照的頒發;五、航空器的適航性;六、航空器的登記和識別;23定義及地位第三十七條國際標準及程序的采用(續)23定義及地位第三十七條國際標準及程序的采用(續)為此,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應根據需要就以下項目隨時制定并修改國際標準及建議措施和程序:七、氣象資料的收集和交換;八、航行記錄簿;九、航空地圖及圖表;十、海關和移民手續;十一、航空器遇險和失事調查;以及隨時認為適當的有關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及效率的其他事項。24定義及地位第三十七條國際標準及程序的采用(續)24定義及地位第五十四條理事會必須履行的職能(節選)理事會應:十二、按照本公約第六章的規定,通過國際標準及建議措施;并為便利起見,將此種標準和措施稱為本公約的附件,并將已經采取的行動通知所有締約國;SARPs:StandardandRecommendedPracticesandProcedures+associateddocuments十三、審議空中航行委員會有關修改附件的建議,并按照第二十章的規定采取行動;25定義及地位第五十四條理事會必須履行的職能(節選)25定義及地位第九十條附件的通過和修正一、第五十四條第十二款所述的附件,應經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理事會會議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然后由理事會將此種附件分送各締約國。任何此種附件或任何附件的修正案,應在送交各締約國后三個月內,或在理事會所規定的更長時期終了時生效,除非在此期間有半數以上締約國向理事會表示反對。二、理事會應將任何附件或其修正案的生效,立即通知所有締約國。26定義及地位第九十條附件的通過和修正26定義及地位附件:標準:統一應用的規范(必須采納)建議措施:統一應用的規范(建議采納)目的:安全、正常、效率18個附件中,除附件9《簡化手續》、附件17《安全保衛》分別由航空運輸委員會和非法干擾委員會負責外,其他16個附件均由空中航行委員會負責;《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54條和第90條規定了其制定、通過與修訂的程序。附件對締約國具有法律約束力。27定義及地位附件:2718個附件的名稱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附件2《空中規則》附件3《國際空中航行氣象服務》附件4《航圖》附件5 《空中和地面運行中所使用的計量單位》附件6《航空器的運行》第I部分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飛機第II部分國際通用航空—飛機第III部分 國際運行—直升機2818個附件的名稱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2818個附件的名稱(續)附件7 《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志》附件8 《航空器的適航性》附件9 《簡化手續》附件10 《航空電信》附件11 《空中交通服務》附件12 《搜索與救援》2918個附件的名稱(續)附件7 《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志》2918個附件的名稱(續)附件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附件14 《機場》附件15 《航行情報服務》附件16 《環境保護》附件17 《防止對國際民用航空進行非法干擾行為的安全保衛》附件18 《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3018個附件的名稱(續)附件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1.3.2附件1、6、8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附件6-《航空器的運行》附件8-《航空器的適航性》311.3.2附件1、6、8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31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1948年4月14日,理事會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4年芝加哥)第37條規定第一次通過指定作為公約的附件1,1948年9月15日生效第十版—2006年7月,第167次修訂,理事會于2006年3月11日通過,2006年7月17生效,并于2006年11月23日開始實施32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1948年4月14日,理事會依據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適用范圍附件1包括了國際民航組織作為人員執照頒發的最低標準通過的標準和建議措施。本附件適用于本附件規定的所有執照與等級的申請人和執照與等級更新后的持有人。理事會決定,影響現行頒照規定的修訂,原則上適用于所有執照申請人和持有人,但至于對現有執照持有人的適用問題,必要時通過重新考核個別執照持有人的知識、經歷和技術熟練程度對其進行評定事宜,由各締約國酌情處理。33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適用范圍33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目錄前言第1章定義和關于執照的一般規則第2章駕駛員的執照和等級第3章駕駛員執照以外的其他飛行機組成員的執照第4章飛行機組成員以外的其他人員的執照和等級航空器維修人員:年齡、知識、經歷、訓練(建議)、技能第5章人員執照的規格第6章頒發執照的體檢規定34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目錄34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目錄附錄1無線電話通信使用語言能力的要求附錄2批準的培訓機構附錄3頒發多機組(飛機)駕駛員執照的要求附篇AICAO語言能力等級評定標準附篇B飛機的多機組合格能力級別駕駛員執照35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目錄35附件6—《航空器的運行》第I部分 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飛機第II部分 國際通用航空—飛機第III部分國際運行—直升機 36附件6—《航空器的運行》第I部分 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附件6—《航空器的運行》商業航空運輸運行:以取酬或出租為目的,從事客、貨或郵件運輸的航空器運行。通用航空:除商業航空運輸運行和航空作業以外的航空器運行。航空作業:使用航空器進行專業服務的航空器運行,如農業、建筑、攝影、測量、觀察與巡邏、搜尋援救、空中廣告等。37附件6—《航空器的運行》商業航空運輸運行:以取酬或出租為目附件6第I部分–版本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飛機第八版,2001年7月,本版編入了2001年7月16日以前理事會通過的各次修訂內容,并從2001年11月1日開始代替所有以前的版本。第三十次修訂,理事會于2006年3月14日通過,2006年7月17日生效,2006年11月23實施。38附件6第I部分–版本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飛機38附件6第I部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飛機目錄縮寫和符號出版物前言第1章 定義第2章 適用范圍第3章 總則第4章 飛行運行第5章飛機性能使用限制第6章飛機儀表、設備和飛行文件第7章飛機通信和導航設備39附件6第I部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飛機目錄39附件6第I部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飛機目錄第8章飛機維修經營人的維修責任經營人的維修管理手冊維修大綱維修記錄持續適航信息改裝與修理第8章飛機維修(續)批準的維修機構批準書的頒發維修機構程序手冊安全管理維修程序與質量保障制度設施、人員、記錄維修放行40附件6第I部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飛機目錄40附件6第I部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飛機目錄第9章飛機飛行機組第10章飛行運行員/飛行簽派員第11章手冊、日志和記錄第12章客艙乘務組第13章保安41附件6第I部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飛機目錄41附件8《航空器的適航性》1949年3月1日,理事會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4年芝加哥)第37條規定通過;指定作為公約的附件8。第十版—2005年4月第100次修訂,理事會于2004年12月13日通過,2005年4月13日生效,2007年12月13日實施42附件8《航空器的適航性》1949年3月1日,理事會依據國際思考題1、理解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的宗旨和目的、組織機構和地區活動。2、了解18個附件的名稱。43思考題1、理解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的宗旨和目的、組織主要內容:國際民航公約中國民用航空法和民航行政管理體系CCAR-121部CCAR-66部CCAR-145/21/39/45部CCAR-23/183部CCAR-147部44主要內容:國際民航公約1第一章國際民航公約及其附件1.1《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2國際民用航空組織1.3《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45第一章國際民航公約及其附件21.1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1.1歷史背景1.1.2《國際民用航空公約》461.1國際民用航空公約31.1.1歷史背景早期的航空活動1783年,第一個載人氣球(法國蒙特哥爾非氣球)升空成功,標志著人類載人航空活動的開始。1903年12月17日,第一架飛機(萊特兄弟,美國北卡羅萊那州)試飛成功。1909年7月25日,人類第一次成功駕機飛越英吉利海峽。471.1.1歷史背景早期的航空活動41.1.1歷史背景國際航空法的出現1910年,19國代表在巴黎開會,起草了第一個國際航空法(但沒有簽署)。1919年,在巴黎簽訂《關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約》—《巴黎公約》。1928年,泛美洲聯盟在哈瓦那簽訂了《哈瓦那商業航空公約》—《哈瓦那公約》。1944年,在美國芝加哥,簽訂了《芝加哥公約》。481.1.1歷史背景國際航空法的出現51.1.2《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4年,芝加哥)簽署日期:1944年12月7日地點:美國芝加哥生效日期:1947年4月4日共有4部分,22章,96條(第八版)491.1.2《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41.1.2《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統一并取代了《巴黎公約》和《哈瓦那公約》《芝加哥公約》再一次確認了國家領空主權原則,對國際航空的航行安全也做了許多規定,成為國際民航活動的基本法。《芝加哥公約》規定了締約國的權力和義務。501.1.2《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統一并取代了《巴1.2國際民用航空組織1.2.1宗旨和目的成立及成員國宗旨和目的1.2.2機構及其職責總部組織機構圖及職責地區活動及COSCAP-NA511.2國際民用航空組織1.2.1宗旨和目的8成立及成員國ICAO: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Organization成立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部分第43條時間:1947年4月4日正式成立聯合國負責處理國際民航事務的一個專門機構成員國190個成員國52成立及成員國ICAO:InternationalCivil宗旨和目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第44條ICAO的宗旨和目的在于發展國際空中航行的原則和技術,并促進國際空中航空運輸的規劃和發展,以:53宗旨和目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第44條10宗旨和目的(續)1、保證全世界國際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發展;2、鼓勵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設計和操作技術;3、鼓勵發展用于國際民用航空的航路、機場和航行設施;4、滿足世界人民對安全、正常、有效和經濟的航空運輸的需要;5、防止因不合理的競爭而造成經濟上的浪費;54宗旨和目的(續)1、保證全世界國際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發宗旨和目的(續)6、保證各締約國的權利充分受到尊重,并且每個締約國均有公平的機會經營國際空運企業;7、避免各締約國之間的待遇差別;8、促進國際空中航行的飛行安全;9、普遍促進國際民用航空技術在各方面的發展。55宗旨和目的(續)6、保證各締約國的權利充分受到尊重,并且每個組織機構圖及職責空中航行委員會航空運輸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法律委員會技術合作委員會聯營導航委員會非法干擾委員會新航行系統實施委員會愛德華獎委員會大會秘書處理事會56組織機構圖及職責空航空運輸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法律委員會技術合作ICAO組織機構—大會(Assembly)ICAO的最高權力機構公約第八章對大會的召開時間、投票決定方式、權利和職責等作了明確的規定每三年召開一次每個成員國都有投票權過半數投票通過決議的原則大會詳細審議該組織在技術、經濟、法律和技術援助領域里的全部工作,并對ICAO其他機構的未來工作給予指導57ICAO組織機構—大會(Assembly)ICAO的最高權力ICAO組織機構—理事會(Council)ICAO常設機構公約第九章對理事會的組成和選舉、主席、表決、職能等作了規定每屆有36個成員國是理事會成員國,任期三年主要工作是通過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并將其列入公約附件等58ICAO組織機構—理事會(Council)ICAO常設機構1ICAO組織機構—理事會(Council)三類理事會成員國:第一類:11個,在航空運輸界有重要作用的國家: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法國、日本、德國、意大利、俄羅斯、英國、美國和中國。第二類:12個,為國際民航作出重要貢獻的國家,如,阿根廷、埃及、印度、墨西哥等。第三類,13個,保證在地理上具有代表性的國家,如,阿爾及利亞、古巴、巴拿馬等。中國從74年起即為二類理事國,2004年為一類理事國。59ICAO組織機構—理事會(Council)三類理事會成員國:ICAO組織機構—秘書處(Secretariat)秘書長由理事會任命,設有秘書長辦公室處理ICAO的日常工作,主要工作有:外語服務為會議和專題研究準備文件總部設有5個局1室:空中航行局航空運輸局技術合作局行政服務局法律局秘書長辦公室60ICAO組織機構—秘書處(Secretariat)秘書長由理總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45條規定加拿大,蒙特利爾61總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45條規定18總部和秘書處下設的七個地區辦事處亞太地區中東地區歐洲地區西非和中非地區東非和南非地區南美地區北美、中美和加勒比地區總部62總部和秘書處下設的七個地區辦事處亞太地區中東地區歐洲地區西非1.3《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1附件概述1.3.2附件1、6、8631.3《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201.3.1附件概述定義及地位18個附件的名稱一般格式641.3.1附件概述定義及地位21定義及地位《國際民航公約》規定:第三十七條國際標準及程序的采用各締約國承允在關于航空器、人員、航路及各種輔助服務的規章、標準、程序及組織方面進行合作,凡采用統一辦法而能便利、改進空中航行的事項,應盡力求得可行的最高程度的一致。65定義及地位《國際民航公約》規定:22定義及地位第三十七條國際標準及程序的采用(續)為此,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應根據需要就以下項目隨時制定并修改國際標準及建議措施和程序:一、通信系統和助航設備,包括地面標志;二、機場和降落區的特征;三、空中規則和空中交通管制辦法;四、飛行和機務人員執照的頒發;五、航空器的適航性;六、航空器的登記和識別;66定義及地位第三十七條國際標準及程序的采用(續)23定義及地位第三十七條國際標準及程序的采用(續)為此,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應根據需要就以下項目隨時制定并修改國際標準及建議措施和程序:七、氣象資料的收集和交換;八、航行記錄簿;九、航空地圖及圖表;十、海關和移民手續;十一、航空器遇險和失事調查;以及隨時認為適當的有關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及效率的其他事項。67定義及地位第三十七條國際標準及程序的采用(續)24定義及地位第五十四條理事會必須履行的職能(節選)理事會應:十二、按照本公約第六章的規定,通過國際標準及建議措施;并為便利起見,將此種標準和措施稱為本公約的附件,并將已經采取的行動通知所有締約國;SARPs:StandardandRecommendedPracticesandProcedures+associateddocuments十三、審議空中航行委員會有關修改附件的建議,并按照第二十章的規定采取行動;68定義及地位第五十四條理事會必須履行的職能(節選)25定義及地位第九十條附件的通過和修正一、第五十四條第十二款所述的附件,應經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理事會會議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然后由理事會將此種附件分送各締約國。任何此種附件或任何附件的修正案,應在送交各締約國后三個月內,或在理事會所規定的更長時期終了時生效,除非在此期間有半數以上締約國向理事會表示反對。二、理事會應將任何附件或其修正案的生效,立即通知所有締約國。69定義及地位第九十條附件的通過和修正26定義及地位附件:標準:統一應用的規范(必須采納)建議措施:統一應用的規范(建議采納)目的:安全、正常、效率18個附件中,除附件9《簡化手續》、附件17《安全保衛》分別由航空運輸委員會和非法干擾委員會負責外,其他16個附件均由空中航行委員會負責;《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54條和第90條規定了其制定、通過與修訂的程序。附件對締約國具有法律約束力。70定義及地位附件:2718個附件的名稱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附件2《空中規則》附件3《國際空中航行氣象服務》附件4《航圖》附件5 《空中和地面運行中所使用的計量單位》附件6《航空器的運行》第I部分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飛機第II部分國際通用航空—飛機第III部分 國際運行—直升機7118個附件的名稱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2818個附件的名稱(續)附件7 《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志》附件8 《航空器的適航性》附件9 《簡化手續》附件10 《航空電信》附件11 《空中交通服務》附件12 《搜索與救援》7218個附件的名稱(續)附件7 《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志》2918個附件的名稱(續)附件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附件14 《機場》附件15 《航行情報服務》附件16 《環境保護》附件17 《防止對國際民用航空進行非法干擾行為的安全保衛》附件18 《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7318個附件的名稱(續)附件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1.3.2附件1、6、8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附件6-《航空器的運行》附件8-《航空器的適航性》741.3.2附件1、6、8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31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1948年4月14日,理事會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4年芝加哥)第37條規定第一次通過指定作為公約的附件1,1948年9月15日生效第十版—2006年7月,第167次修訂,理事會于2006年3月11日通過,2006年7月17生效,并于2006年11月23日開始實施75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1948年4月14日,理事會依據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適用范圍附件1包括了國際民航組織作為人員執照頒發的最低標準通過的標準和建議措施。本附件適用于本附件規定的所有執照與等級的申請人和執照與等級更新后的持有人。理事會決定,影響現行頒照規定的修訂,原則上適用于所有執照申請人和持有人,但至于對現有執照持有人的適用問題,必要時通過重新考核個別執照持有人的知識、經歷和技術熟練程度對其進行評定事宜,由各締約國酌情處理。76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適用范圍33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目錄前言第1章定義和關于執照的一般規則第2章駕駛員的執照和等級第3章駕駛員執照以外的其他飛行機組成員的執照第4章飛行機組成員以外的其他人員的執照和等級航空器維修人員:年齡、知識、經歷、訓練(建議)、技能第5章人員執照的規格第6章頒發執照的體檢規定77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目錄34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目錄附錄1無線電話通信使用語言能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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